時間:2022-03-21 12:04: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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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我國一些地區經濟的高速增長,有時是以高消耗和環境的退化為代價的,在我國整個社會經濟發展中必須建立起一整套落實科學發展觀的體制和機制,利用國家、市場、技術創新和公眾相結合的力量實現真正意義上的可持續發展。
關鍵詞:環境資源 經濟機制 可持續發展
近些年我國工業化和城鎮化的發展步伐加快,但中國經濟的高速增長是以大量消耗物質資源和環境資源作為代價的,資源短缺和環境質量退化成為經濟發展的瓶頸日益呈現。能否保證具有良好的環境資源成為中國經濟能否可持續發展的關鍵。
一、中國環境現狀及問題
我國目前的生態環境總體惡化的趨勢還沒有得到根本好轉。大氣污染、水污染和固體廢棄物增加日益嚴重,農村環境形勢嚴峻,地方環境問題引發的群體性事件已經成為當前影響社會穩定的關鍵問題,環境問題引發的貿易爭端日益上升,溫室氣體減排面臨困難壓力。
(一)日益嚴峻的大氣污染。2006我國年二氧化硫排放量為2588.8萬噸。全國酸雨面積占國土面積的1/3,世界上污染最嚴重的20個城市我國占了16個。以2005年GDP總量計算,中國空氣污染造成的損失高達5470-12760億元;在11個特大城市中每年因大氣粉塵造成疾病而死亡的人數達50萬,40萬人患慢性支氣管炎。
(二)水污染突出。2006年全國工業和生活廢水排放量為537億噸,全國地表水總體水質屬于中度污染,四類以下水質占60%以上。目前全國90%以上的城市水域受到污染,有7億人在飲用大腸桿菌含量超標的水,城市生活污水處理率僅達42%。
(三)生活垃圾、工業廢棄物和危險廢棄物呈持續增長勢頭。目前我國城市人均年產生的生活垃圾約440公斤。2002年全國660個建制市產生生產垃圾1.36億噸,集中處理率為54%, 2004年全國工業固體廢棄物排放量1941萬噸,其中有3000噸的危險廢棄物未經任何處置排入環境。
(四)農村環境形勢極端嚴峻。目前工業及城市污染向農村轉移,土壤污染日趨嚴重,使農村聚居點周圍的環境質量嚴重惡化。我國平均每公頃施肥量400多公斤,高于發達國家認定的225公斤的安全上限,我國農藥年使用量約130萬噸,有機磷農藥中70%是高毒和高殘留品種,只有約1/3能被作物吸收利用,大部分進入了水體、土壤及農產品中。鄉鎮企業布局不當,治理不力產生的工業污染迅速蔓延,污染灌溉面積占全國灌溉面積的10%。
(五)海洋環境總體污染嚴重。2006年我國近海岸約25%的海域水質處于中度污染和嚴重污染狀態。其中近海未達到清潔海域水質標準的面積平均為11萬平方公里,約占我國近岸海域總面積55%。
(六)室內空氣污染,地面臭氧、汞污染等。隨著中國人收入水平的提高,城市住房裝修和家具使用超標原材料,室內污染引起的城市居民健康問題越來越突出。臭氧產生的煙霧降低植物光合作用的能力,減少農作物產量,影響森林面積增長。中國的近地面臭氧濃度居亞洲國家之首。中國作為燃煤大國,汞的排放占了世界相當的份額,環境污染惡化導致地氟病、砷中毒、克山病和農藥有機污染物對生殖能力的危害等等。
二、建立完善的體制和機制,實現我國環境資源的可持續發展
(一)建立落實科學發展觀的行政管理體制,提高環境管理執政能力
1.建立跨部門、跨區域的環境統一綜合治理體系。把國家環境保護總局升格為環境部,通過增加預算和人員編制來加強中央政府環境執政能力,使其能充分履行在制定法規、執法、分析、監測和專業培訓等方面的職責。
2.調整地方行政管理體制,形成省以下治理直管體制,使國家環保總局與省級環保局建立直接行政負責關系,強化各級地方政府環境執政能力。
3.建立有效的環境問責制,將環境指標真正納入官員考核機制,必要時可采用一票否決制。針對污染損害,加強民事處罰力度,并對嚴重的違法行為追究刑事責任。
(二)建立適宜中國可持續發展的市場機制,促進經濟增長方式的轉變
1.改革現有價格體系,建立起反映市場供求,反映資源的稀缺性,反映環境外部成本的價格形成機制,使參與市場的經濟行為人自發地將環境成本內部化。
2.完善和進一步改進財稅體制,形成財稅對節能減排的激勵和約束機制,出臺限制高耗能,高污染的新稅種減少并停止對資源和環境有嚴重負面影響的財政補貼,強化對節能減排產品的政府采購政策,建立財政貼息對提高資源利用率,推行循環經濟,實現清潔生產。
3.建立生態補償機制,以調節相關利益方在環境利益與經濟利益分配之間的關系,并制定相關法律和政策以鼓勵環境保護的行為。
4.嚴格節能減排的微觀管理機制,為中國的企業引進環境健康和安全方面的生產標準,提高排污費標準,開展排污權交易。
(三)推動公眾參與環境治理,建立環境后督察和后評估機制
1.鼓勵地方、社區和政府組織以及企業界參與公開聽證,福利訴訟以及其它自愿性的活動。
2.國家應在公眾參與環境決策的機會方面進行宣傳和教育。
3.改善公眾對有關污染物排放及其造成后果方面的環境信息的獲取,以便使他們能以更有意義的方式進行參與。
4.涉及環境保護和開發的重大項目申報應提前 公告,為公眾更好地參與創造更好的外部條件。
(四)推動可替代的再生性能源研究,提高資源利用率,發展循環經濟和清潔生產技術
1.突破建設資源節約,環境友好型社會的技術瓶頸制約,把能源、環境、農業、信息和生物等領域的重大適宜技術開發放在優先地位,重點組織開發有普遍推廣意義的資源節約和替代技術,以及降低再利用成本的技術等,不斷提高單位資源消耗產出水平,從源頭上緩解資源約束矛盾和環境的巨大壓力。
2.加快各種可再生資源的開發,如太陽能、風能、生物能、地熱能、海洋能等,促進能源供給結構的多元化、逐步改變依賴石化燃料的能源生產和消費結構。
3.積極建立循環經濟、清潔生產的信息系統和技術咨詢服務體系,及時向社會有關循環經濟、清潔生產的技術、管理和政策等方面的信息,開展信息咨詢、技術推廣、宣傳培訓等。
(五)加強農村地區的環境管理
1.優先保證飲用水安全,重點改善公共衛生條件。
2.立足資源化和循環利用,提高廢物的綜合利用效率和效益。例如,開發并推廣沼氣池,在條件合適的地區推廣太陽能和其它可再生能源的利用。
3.高度重視農村資源污染。探索低成本治理方式和技術。
4.研究和探索能夠吸收和固定碳的農業耕作方式,以獲得社會環境和全球化利益。
摘要 我國傳統的自然資源開發模式,由于采取自然資源無價、原材料低價的做法,使原材料價格不能反映自然資源開發的完全成本,從而不僅影響了自然資源開發企業的自身發展,造成了對自然資源的掠奪式開低效率利用和浪費,還造成了嚴重的生態破壞和環境污染。自然資源開發環境管理中的經濟手段,是以自然環境資源價值理論為基礎,采用征收稅費、押金、撥款和創造市場等方法,將自然資源開發的外部不經濟性內化到開發話動中,通過市場和價格機制促使企業節約資源、保護環境。經濟手段與行政手段的區別是它注重效率。我國目前采用的經濟手段主要是:稅務、資源產業管理、土地管理和環境保護等部門征收的稅費,但存在著關系不清、缺少依據、作用不強、手段單調和挪用嚴重等問題,影響了其效果。筆者通過對經濟手段理論和實踐的分析,提出了如下建議:加強自然環境資源的價值與價格研究,核定主要自然資源的基準價值量;建立我國自然資源開發的資源稅費和生態環境稅費體系;制定自然資源開發項目費用—效益分析規范;取消補貼,提高原材料價格;實行自然資源開發權拍賣制度,建立開發權交易市場;建立自然資源保護基金。
關鍵詞: 自然資源,環境管理,經濟手段
從產業劃分角度看,自然資源開發是第一產業。根據所開發的自然資源的性質不同,可將其劃分為兩類:一是利用生物資源的農業類開發,即傳統的農、林、牧、漁業;另一是利用非生物資源的工業類開發,即采掘業。由于第一產業是國民經濟的基礎,而自然資源又是作為自然物的入以及整個生命系統所賴以生存的基礎,所以,不論是從經濟發展,還是從環境保護考慮,研究自然資源開發問題都具有極其重要的意義。
1. 對我國自然資源開發模式的反思
我國是一個人口眾多,經濟、技術落后的大國,在相當長一段時間內,積聚財富的主要方式只能是大量開發自然資源,我國經濟仍只能是資源開發型的經濟。在實行資源開發型經濟發展模式時,我國采取壓低農副產品和原材料價格的做法,以刺激加工工業即第二產業的發展,從而帶動整個經濟的發展。如在七十年代,按當時匯率計算,國內原油價格僅相當于國際油價的26.4%,目前也只達到國際油價的77%(嚴緒朝等,1994)。這種做法在一定時期內起到了應有的作用,但從長遠看,則存在著嚴重的弊端。
1.1 影響了自然資源開發企業的自身發展
產品低價造成自然資源開發企業長期低利、微利,甚至虧損,自身積累不足,難以提高生產技術水平,制約了自然資源開發企業的發展,又反過來影響了整個國民經濟的進一步發展。由于糧價低影響農民種糧積極性、農業基礎投人不足,已嚴重動搖了農業的基礎地位。再如,石油工業全行業到1991年底,累計負債余額達691億,資本負債率達到75%(嚴緒朝等,1994);國有重點煤礦1993年產煤4.6億噸,虧損高達50多億元,平均每噸原煤虧損達1087元(據王森浩1994年文推算)。
1.2 造成了對自然資源的掠奪式開采、低效中利用和浪費
產品低價除了造成自然資源開發技術的落后外,還迫使企業在利益驅動下,亂采濫挖,采富棄貧,對自然資源進行掠奪式開采,破壞自然資源,造成嚴重浪費。如1990年,我國原煤產量10億多噸,竟消耗掉40多億噸煤炭儲量,回收率僅為25%;有的小煤窯采1噸煤竟丟掉8.9噸,回采率僅為10%(王和,1994)。另據對1800多個重要生產礦山的調查,70%的有用組分得到綜合開發利用的礦山僅占2%;有用組分有半數得到綜合開發利用的礦山只占15%;而75%的礦山其有用組分的回收率均在25%以下(國家計劃委員會國土規劃和地區經濟司等,1992)。
原材料低價在刺激加工工業利用自然資源的同時,也使企業不注重提高利用效率,在資源利用上處于高投入低產出的狀態,以巨大的自然資源消耗維持國民經濟的高速增長,造成了嚴重的浪費。目前,我國單位能源所創造的工業國民生產總值只相當于美國、法國的10.61%,前西德的9.09%,日本的7.56%,即使與其他發展中國家相比,也是較低的,僅相當于印度的50%(世界資源研究所等,1993)。
1.3 造成了嚴重的生態破壞和環境污染
目前、我國約有1/3的耕地受到水上流失的危害,水土流失面積達150萬平方公里、占國土總面積的16%,每年流失土壤50億噸,其養分損失至少折商品肥4000萬噸,直接經濟損失上百億元,其他如沙化、鹽漬化損失也達100億元,草原退化面積接近1億公頃,并仍以每年100多萬公頃的速率在退化(曲格平,1989)。
森林覆蓋率僅為13.9%,人均林地面積不足0.12公頃,只及世界平均水平的15%,并且每年以2-3%即230-345萬公頃的速度減少,我國3萬余種植物中有4、5千種正受到不同程度的威脅,有的瀕臨滅絕(國家環境保護局,1987)。
資源開發對生態環境造成嚴重破壞。晉陜蒙接壤地區是我國的重要能源基地,這一地區的水土流失面積占全區總面積的86.5%,土壤侵蝕模數高達1-3萬噸/年,年向黃河輸沙量近4億噸左右,占向黃河輸沙量的1/4。神府、東勝礦區廢土廢渣堆積總量達6800多萬噸,其中有60%直接傾倒于河流,有的地方河道淤積,造成泄洪困難,帶來嚴重的生態問題。據測算,該礦區年環境成本為3819.6萬元,平均每生產1噸原
煤的環境成本為1.05元(西安煤炭設計院,1990)。我國正在實行由計劃經濟向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歷史轉變,與這一新的經濟體制相適應,改革自然資源的開發
模式,利用經濟手段加強環境管理,減少資源開發的外部不經濟性,促進我國經濟的可持續發展,具有重大現實意義。
2. 運用經濟手段進行環境管理的基本理論(蔣庭松等,1991,1991,1993)
2.1 環境管理經濟手段的理論基礎:自然環境資源價值論
我國長期實行原材料低價的資源開發政策,除了由于我國經濟基礎薄弱外,還因為理論認識上的一個錯誤,這就是片面地理解馬克思的勞動價值論,認為自然資源是天然存在的,不是人類勞動的產物,沒有價值和價格。
其實,自然資源沒有價值并不是馬克思的本意。馬克思指出:“作為要素加人生產但不需要代價的自然要素,不論在生產中起什么作用,都不是作為資本的組成部分加人生產的……但是如果在發展的進程中,必需提供的產品比利用這種自然力所能生產出來的還要多,也就是說,如果必須在不利用這種自然力的情況下,或者說在人或人的勞動的協助下生產出這個追加產品,那末一個新的追加的要素就會加入到資本中[1]。”這說明,馬克思認為,自然力沒有價值存在一個界限,一旦超過這個界限,人類就要為此追加勞動,自然力也就具有價值。這是因為,自然環境資源的再生產過程,首先是自然再生產過程,在一定限度內,自然環境資源可以自然地更新、再生、恢復和增殖;但隨著人類活動的強化,其自然再生產已不能滿足人類的需要,人類必須付出勞動,這就使它具有社會再生產的性質。因而,自然環境資源的價值即為在其自然再生產能力之上,人類為維護、恢復、增殖自然環境資源所應付出的必要勞動時間。
馬克思說:“社會必要勞動時間是在現有的社會正常的生產條件下,在社會平均的勞動熟練程度和勞動強度下制造某種使用價值所需要的勞動時間[2]。”由此可見,商品的價值是再生產商品所必需的社會必要勞動時間。因此,考察自然環境資源價值,應從生產以及再生產自然資源所“必需的”勞動而不是“實際付出的”勞動角度進行,才不會因為人類的歷史失誤而低估了自然環境資源的價值。
自然環境資源社會再生產所需要的勞動包括兩類,第一類是生態環境受到破壞后,為改善生態環境狀況而進行的勞動,如治理污染、治抄保水、植樹造林等,這類勞動可以稱為直接勞動;第二類是在某項自然資源開發行為發生前預見到其將對生產環境產生不利影響,為保護生態環境,改變該項行為本身所付出的勞動、或伴隨該行為發生的同時而附加的勞動等,如開發替代品、提高技術水平從而減少對生態環境資源的消耗等,這類勞動可以稱為間接勞動。
2.2 環境管理經濟手段的作用機制:外部不經濟性的內化
根據環境經濟學理論,自然資源開發產品價格應當等于邊際生產成本(MPC)、邊際外部成本(MEC)與邊際使用者成本(MUC)之和.MPC是自然資源開發的邊際成本,也就是通常所說的生產成本;MEC是在自然資源開發過程中所造成的生態破壞與環境污染的損失;MUC是由于現在開發自然資源而放棄的其未來效益和價值,也就是通常所說的自然資源本身的價值。自然資源開發的環境管理經濟手段是通過各種方法,使這些成本能反映在原材料的價格中,從而通過市場和價格機制使資源開發活動循著有利于生態環境保護、持續發展的道路進行。
環境管理的經濟手段主要有以下幾種形式:
收稅和收費。這是經濟手段最主要的表現形式,政府通過征收稅費而使環境成本和資源價值直接反映在產品價格中,也就是將外部不經濟性直接內化到資源開發生產過程中,從而刺激開發者節約資源、保護環境。由于存在市場競爭機制,若開發者使用了超過社會所必要的、平均的自然資源消耗量,或其生態破壞和環境污染程度超過了社會平均水平,則其付出的稅費(即反映在產品價格中的MEC和MUC)也就高,其個別勞動時間就會超過社會勞動時間,則在其將個別勞動轉化為社會勞動時,其利潤就會低于社會平均利潤;反之,若其自然資源消耗量、生態破壞和環境污染都低于社會平均水平,則會獲得超額利潤,這就刺激企業不斷降低成本以追求更多的利潤,而當大多數開發者的MEC和MUC都下降時,整個社會的MEC和MUC也會相應下降。
押金制度。政府要求自然資源開發者在開發前交出一定數額的押金,當開發者按照一定要求對自然資源和生態環境予以恢復和補償,如植樹造林、復墾等以后,再將其返還,否則予以沒收。這實際是通過押金迫使開發者從事前述第二類自然環境資源再生產勞動,這樣該類再生產勞動也會反映在開發者的產品價格中,再通過競爭機制使其不斷降低對自然資源的消耗和對生態環境的使用。
政府撥款。政府對經濟上不能盈利的環境保護項目進行撥款補助,從而促進環境保護事業的發展,這實際是由政府從事自然環境資源的第一類社會再生產活動。
創造市場。上述手段都是與價格有關的措施,而創造市場則是直接為環境商品創造一個市場,使其在市場上直接交換,最典型的創造市場是許可證交易。這一類經濟手段也是通過市場競爭機制,使自然資源的開發權和生態環境的使用權向經濟效率最高和環境效益最好的開發者配置。
2.3 環境管理經濟手段的優點:效率
由于開發者之間存在著知識、技術水平、裝備條件等的差異,每個開發者有著不同的邊際成本,存在著不同的最佳自然資源開發水平和最佳環境污染水平。在采用行政手段進行環境管理時,往往會因“一刀切”而使開發者的資源開發量和污染水平高于或低于最佳水平,造成浪費,影響了效率;而經濟手段則通過市場機制使各種資源在不同開發者之間得到合理配置,使每個開發者的資源開發量和污染水平均達到最佳水平,由個體最優從而實現總體最優,提高了環境保護工作的效率。
3. 我國自然資源開發環境管理的現行經濟手段及其評價
我國目前實行的經濟手段主要是征收稅費,具體有如下幾個方面:稅務部門征收的資源稅。《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規定:“國家對礦產資源實行有償開采。開采礦產資源,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繳納資源稅和資源補償費。”《中華人民共國資源稅條例(草案)》規定了石油、煤炭、鹽等9個資源稅稅目。
資源產業管理部門的收費。如地質礦產部門征收的礦產資源費;水產部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規定征收的漁業資源增殖保護費;建設部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規定征收的地下水資源費;林業部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征收的林地補償費、伐除林木補償費、森林植被恢復費等。
土地管理部門征收的土地復墾保證金。
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征收的排污資。
某些地區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試行征收的生態環境補償費。 如福建省對煤炭等礦產資源的開發征收環境補償費;江蘇省對集體礦山和個體采礦業征收礦產資源費和整治基金;廣西壯族自治區對鄉鎮集體礦山企業和個體采礦選礦征收排污費;山西、內蒙古、湖北、陜西、新疆等省、自治區也制定了對自然資源開發征收生態環境補償費的有關政策,準備付諸實施。
上述各種經濟手段對于遏制自然資源開發造成的生態破壞和環境污染,籌集環境保護資金起到了一定作用,但還存在著一些不盡如人意的問題。
政出多門,缺少協調。如上所述,各個部門與自然資源開發有關的收費名目繁多,有的相互之間重復,有的缺乏法律依據,沒有得到明確的授權,這就削弱了國家作為自然環境資源所有者代表實現其價值的權威性,影響了這一手段的效果。
缺少科學依據,激勵作用不強。沒有根據自然環境資源的價值以及開發活動的損失為基礎制定收費費率,標準偏低,從而難以刺激開發者珍惜自然資源,保護生態環境。
手段單調。如上所述,運用的經濟手段絕大部分為征收稅費這一種,而其他經濟手段則運用甚少。
資金挪用嚴重。既然收取的費用是自然環境資源價值的體現,是自然資源產品成本的一部分,那么,為了維護自然環境資源的再生產,這些費用必須再投入到自然環境資源的恢復、保護與增殖項目中去,但被挪作它用的現象卻時有發生。挪用的另一個表現形式,也是最普遍、最不被人注意的形式是,根據管轄權限收費,安排使用。這就造成位于一地的開發者向在另一地的管轄者交費,這樣,當地自然環境資源的破壞就不能得到補償,這部分價值實際是被挪到別處使用了。
4. 關于我國運用經濟手段進行自然資源開發環境管理的建議
4.1 加強自然環境資源的價值與價格研究
自然環境資源的價值與價格研究,是運用經濟手段進行自然環境資源開發的環境管理的基礎,稅費及押金標準的制定,以及對交易市場的監督,都需要以自然環境資源的價值評估為依據。我國各級土地管理局組織力量,評定了城鎮土地的基準價格,作為土地交易、調控土地市場的依據。這是一個值得借鑒的做法,建議有關部門組織專家對我國主要自然資源的基準價值量進行評估,為管理和決策服務。
4.2 理順各種收費的關系,建立我國自然資源開發的資源稅費和生態環境稅費體系根據自然資源開發產品的價格構成,從環境保護角度看,經濟手段所要影響的主要是MEC和MUC兩個部分。MEC部分由兩部分組成,一部分是環境污染損失,通過排污費收取;一部分是生態破壞損失,通過擬議中的生態環境補償費收取,這便構成了自然資源開發的生態環境稅費體系,由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負責征收。MUC部分,以及部分屬于MPC的公共部分,則構成了自然資源開發的資源稅費體系,可由資源產業管理部門負責征收。建議根據這樣的體系構想,對現有收費進行清理,保證兩個體系之間、以及每個體系內部各項收費之間的關系明晰,并通過法律文件加以明確。4.3 強調費用—效益分析在自然資源開發項目評價中的地位
建議盡快制定和完善自然資源開發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規范,應對自然資源的價值、開發活動的效益及其生態環境破壞損失作全面估算,并進行比較,為項目決策提供依據,為項目成立后所要征收的資源稅費和生態環境稅費的確定提供依據。
4.4 取消補貼、提高原材料價格
經濟手段的核心就是使自然資源開發產品即原材料的價格,反映開發過程的完全成本,因此,應當取消對資源開發的財政補貼,放松對原材料價格的政府控制,使價格能夠對資源開發者和利用者產生調節和刺激作用。也不必擔心由于原材料價格上漲而導致通貨膨脹,分析表明,真正由于原材料價格上漲而引起的成本推動型的物價上漲幅度較小,其最大彈性系數在0.6左右,即原料價格上漲1%,總體物價水平最多上漲0.6%;而且前面的分析表明,一個合理的價格體系最終是能夠導致成本下降,從而使物價水平下降的。
4.5 綜合運用多種經濟手段
在征收自然資源開發的資源稅費和生態環境稅費的同時,應注意運用其他經濟手段,特別是為環境保護創造市場,如實行資源開發權拍賣和交易。對一些缺乏稅費征收標準或難以專門制定標準的開發項目,可在對資源進行價值評估的基礎上,對開發權進行招標拍賣,將拍賣所得資金作為生態環境的恢復費用;并逐步建立開發權的交易市場。
4.6 建立自然資源保護基金
將征收的部分稅費集中起來,成立自然資源保護專項基金,資助自然資源的恢復與保護,替代資源的開發,以及自然資源的綜合利用等工作,促進環境保護產業的發展,象經營普通商品一樣經營自然環境資源這一特殊商品,使其不僅能維持簡單再生產,還能進行擴大再生產。
1.資源與環境科學可持續發展戰略的意義
隨著改革開放和市場經濟體制的推行,我國經濟得到了空前的快速發展,根據我國在恢復經濟發展階段制定的經濟發展目標,從現在起至二十一世紀中葉是我國的三步走的發展時期,也是我國國民經濟發展的又一個新的歷史階段,在這段時期內我國的總體經濟目標是要達到中等發達國家水平。為了完成這個經濟發展目標,有關部門要協調好社會發展的各個方面,處理好人口、經濟、社會、環境和資源的關系,只有這樣才能促進經濟的快速有序發展。而這種觀念也是我國政府所提倡的可持續發展理念的精髓,關鍵是要協調和平衡好環境保護和經濟發展的關系,不以犧牲自然環境和生態平衡為代價追求短期的發展結果,而是要從社會和自然的角度出發,尋求發展中的平衡和共生共榮。人類社會是自然的組成部分,人類社會的發展也離不開對自然資源的利用,同時也受到自然環境的制約和影響,這種情況下人類要結合實際情況,在保證不破壞資源和環境的平衡的情況下,尋求更加科學的發展道路。目前世界上許多國家都面臨著能源危機,我國也不例外,最突出的表現為我國的化石能源和礦產資源的儲備量已經嚴重不足,無法滿足日益增長的化工和礦物工業生產的需要,而作為人民日常生活最重要的水資源,也呈現出短缺的趨勢。此外,由此引發的各種生態環境問題也日益嚴重,表現為自然災害頻發,土地質量下降等。這些現象不僅影響著人們的生活質量,還很大程度上阻礙和制約了經濟的發展,據有關部門統計,每年我國由于各種環境問題所導致的經濟損失,相當于總體國民經濟的增長量的百分之八左右,這個數字是非常驚人的。尤其是作為占我國工業生產比重較大的化石能源與礦產工業,其每年因資源問題導致的經濟損失占我國經濟產值的百分之十七,不難看出,解決了環境和能源問題,將很大程度上促進和提高經濟的發展水平。
由此可見,結合我國的經濟發展戰略和我國現階段的國情來看,我們要想搞好經濟建設,就必須協調好經濟發展與資源環境的關系,要在保護環境、維持生態平衡的基礎上,尋求更加科學可行的經濟發展策略。只有這樣,才能在經濟高速發展的同時,不對人類的生存環境造成危害,并且能夠利用自然環境來有效維護經濟發展的成果,使我國經濟發展走入更加理想的軌道,更快的實現我國的三期發展目標,在二十一世紀中葉躋身與世界中等發達國家之列。
2.我國資源與環境科學發展的現狀
我國有關專家和學者在資源與環境科學方面的發展也取得了很大的進步,尤其是近半個世紀以來,基于我國自身的環境資源的特點和形勢,全國的資源和環境科學的研究也形成了自己獨特的優勢和特色,下面筆者將進行詳細闡述:
2.1研究隊伍的專業性和豐富性
近年來,隨著我國資源和環境科學研究的逐漸深入,我國已經逐漸形成了一支學科門類齊全、經驗豐富的研究隊伍和教學隊伍。這其中不僅包括各大高校的專業領域的教師和研究人員,還包括各種中青年骨干,可謂是既有豐富的實踐經驗,也有創新型人才。此外,我國該領域的研究內容也相對完善和豐富,不僅包括包地質、地球物理、地球化學、測繪、地理、水文等專業知識,還包括、生態、空間、大氣、海洋和環境科新工程等新興學科。就我國目前的院校設置情況來看,在這些從事資源和和環境研究的單位中,已經有二十八所院校開設了資源與環境學院,其中有資格和能力招收本科、碩士、博士的學校也突破了十五所,這無不顯示著我國的資源和環境科學研究和教學活動的發展狀況正朝著更規范和系統的方向前進。
2.2我國具有許多世界上獨特的自然環境和資源條件
自古以來我國就被喻為資源大國,并且由于我國地理位置和面積的特殊性,使得我國的環境和資源的跨度較大,也造就了我國的獨特資源結構,使得我國的各種資源和能源在世界整體自然環境中起著較大的影響和作用。最常見的如對全球環境有著重要影響的青藏高原;大面積的黃土高原和巖溶地區;面積廣大的內陸干旱荒漠;活躍的大陸內部地震;綿長的海岸線和寬闊的大陸架及其典型的邊緣海盆;瀕太平洋成礦帶;時代較完整的地層剖面和豐富的古生物化石;獨特的東亞季風氣候特征及其從熱帶到寒溫帶、從濕潤到干旱區等多樣的生態系統;等等。
2.3研究工作有著雄厚的區域觀測能力與調查工作基礎的依托
我國從事資源和環境方面專門管理部門眾多,象國土資源部、水利部、農業部、林業局、海洋局、環保總局、測繪局、中國氣象局、中國地震局、中科院和高等院校,這些部門和單位有著長期、雄厚的觀測與調查能力和工作基礎,這對作為應用基礎性的資源與環境科學不僅提供了獲取數據的保證,也成為發展這一科學的重要力量。盡管我國在資源與環境領域的基礎研究上取得了巨大的成績,但在研究工作中存在的問題也是相當明顯的,主要表現在針對重大資源與環境問題的跨學科研究較弱,自然科學、社會科學與工程技術的交叉研究不夠,年輕、高層次的綜合型學術帶頭人亟待增加;資料數據和儀器設備的共享缺乏保證等。
3.我國資源與環境科學可持續發展戰略趨勢
進入21世紀以來,資源與環境領域的科學研究正跨入全球化、系統化、定量化的新時代,其研究方式和研究重點都在發生重大的改變。筆者經過認真分析和總結,認為其主要發展趨勢有以下幾種表現:
3.1整體觀、系統觀的研究思路得到加強
資源與環境領域的科學研究正在跨越以往各類資源之間以及資源與環境之間的界限,開始把資源與環境作為一個整體系統來研究;不僅研究其自然屬性,而且加強對其社會屬性的研究;重視研究人類活動對自然生態系統的影響機制。特別是重視選擇典型區域進行深入連續地觀測,揭示人類農業現代化、工業化、城市化、政治化等過程對地球表層自然生態系統的影響機理,并在高精度觀測數據基礎上,引入復雜性科學方法論建立動力學模型,為可持續性的資源開發與環境改善工程提供可靠依據。
3.2跨學科的研究方式和專項計劃的組織方式成為主流
以往對單一資源或環境問題的單一機構、單一學科研究方式被針對單一或綜合資源與環境問題的聯合自然科學家、社會科學家、經濟學家、工程學家和政策制定者的跨學科、多部門研究方式所替代;并且無論在國際科學界還是在各國國家研究組織中,對重大資源與環境問題的基礎研究往往是通過設立專門的研究計劃來完成。
3.3研究的突破越來越依賴于長期連續觀測資料的積累與分析
重大研究計劃往往有大型觀測計劃相配合。全球和國家尺度有關地球環境資源變化的長期觀測、監測與信息網絡正在形成,包括地球觀測系統(EOS)、全球氣候觀測系統(GCOS)、全球海洋觀測系統(G00S)、全球陸地觀測系統(GTOS)、全球數字地震臺網等一系列全球性巨型觀測系統;還有眾多地區性和國家性大型觀測系統;并且集地球空間信息存儲、處理、傳輸和分析為一體的“數字地球”即將出現。
綜上所述,我國的經濟發展離不開對資源和環境科學的研究,只有協調好二者的關系,才能在保護自然環境的基礎上實現經濟的穩定增長,而可持續發展理念正是我國為解決這一問題提出了的新的發展策略,上文中筆者結合自身工作經驗,對我國資源和環境的可持續發展戰略進行了分析,諸多不足,還望批評指正。
魚蝦苗放流大海是傳統法律解釋不了的事件。這使得環境資源法浮出水面來。反映了人與物的關系從所有、利用和限制到所有、利用、限制、保護和涵養的變化歷程。從物權法到環境資源法反映了人與物關系的變化和人類的反思。物權法不是萬能的,而環境資源法也不是萬能的。在私法中過多地加入環境資源法的內容,會搞得物權法不倫不類;反之,過分強調公權力在環境資源法中的作用也同樣會使得環境資源法的目的難以達到。要正確認識物權法和環境資源法的關系以及公民個體對于環境改善的作用。
關鍵詞 物權,環境資源法,放流增殖
據報載,自上世紀90年代以來,隨著捕撈船只的增加,捕撈新技術的應用,海洋環境的惡化,萊州灣漁業資源日漸減少,經濟魚類在渤海基本形不成魚汛,產量越來越低,已嚴懲威脅到全市的漁業水產和沿海漁民的生存和發展。面對嚴峻形勢,萊州市從1994年開始利用人工育苗技術對日本車蝦、海蜇進行增殖放流,收到明顯成效。據了解,這樣的放流,萊州市每年都要進行。[1]類似的放流在廣東也每年進行。[2] 深圳市農林漁業局和香港漁農自然護理署工作人員在深圳東部海岸大鵬灣海域舉行粵港聯合增殖放流行動,將600萬尾對蝦苗、10萬尾紅鰭笛鯛魚苗、1000萬粒扇貝和30噸花蛤苗放流到大海中。粵港兩地漁業主管部門希望這次大規模的放流行動,能緩解漁業資源日益衰退的危機。[3]
在物權法上,很難解釋象魚蝦苗放流這樣的行為。其是民事行為嗎?其是民事法律行為嗎?其行為的物權法律性質為何?
第一,增殖放流這不是拋棄。拋棄是棄之不要,而放流的目的是為了增殖,恢復生態,提高漁業產量;第二、增殖放流不是養殖。養殖是養殖人在固定的可控制的水域里進行的生產活動,而人工放流不是可以控制的,一旦放流,任其生長繁衍,自由流動;第三,增殖放流不是遺失。遺失是非處于本人的意思而脫離占有,而這些魚苗蝦苗是人們故意放入大海的;四、增殖放流不是埋藏。埋藏是認為地將一物隱藏于另一物,而以上的放流增殖顯然不是。這是一種新型的人與物的關系,這是傳統物權法無法解釋的問題,這是人與物關系的新發展,是一種對自然資源進行涵養的關系。
人與物的傳統關系及法律反應
人是大自然中力量最為強大的。人的力量強大表現在:(1)人是有組織的動物。一個人力量單薄不可為的,在強大的組織面前,任何龐大的物也會土崩瓦解;人類組織了公司、政府、社團等等組織,這些組織的力量之龐大顯然是單個人的力量所不及的;(2)人是有智慧的動物。人可以做出許多發明創造,高度組織加上高度創造,人可以在地球上上至太空,下達地下;足跡便兩極,身影現深海;遇山炸山,遇水搭橋;截大江,鉆山洞;平天塹,填鴻溝;天空中龐大的鐵飛機轟鳴飛行,空氣中無線電波亂竄。人的力量可謂大矣!是故,在龐大的人力面前,魚蝦捕撈殆盡,山野鳥獸無蹤……從前不能為之的今日可以為之:例如對電磁波的利用;從前人類獲取的能力較弱,今天則能力較強:比如捕殺鯨魚,可以動用現代武器,捕撈規模巨大;從前人類反作用于自然界的效果較小,今天則效果巨大:比如修建大壩、大江截流,建設核反應堆等;從前物的利用中污染較小,今天則污染嚴重:海水受到油污和大陸排放水的污染,天空則有大氣污染、二氧化碳過度排放產生溫室效應等等。
隨著人類對自然的利用能力增大,物的形態狀況也發生了重大的變化。起初,人類利用的物為自然物,如牛、羊,而現在物的形態也是今非昔比變化莫測。比如小到看不見之微生物,大到萬噸巨輪、摩天大樓、千里石油管線;長久者有黃金、土地,短暫者有性質易變之化合物;有自然者如牛、羊,但也有制造者如汽車、機器。利用方式也有重大差別。有自然利用者如用牛耕地,也有組合才能利用者如電燈和電源、汽車與汽油。
隨著人類對自然反作用力加大,自然的面貌打上了人類活動的深深印記。大山穿洞大江截流;森林砍伐,青山變禿山;掘地三尺,深地里鉆石被開采、石油被吸出;波濤萬頃之中建立石油鉆井平臺;爛泥灘上樹起鋼筋混凝土大廈。按照現代社會的速度,人類的組織能力加上強大的科技能力,長城恐怕不到一個月就能建成。
人類社會之初,總認為大自然提供了無窮無盡的財富。肆意向大自然索取。結果大自然不但資源耗費殆盡,而且引起了氣候變化。臺風暴雨、山體滑坡、赤潮等等,無不是大自然對人類行為的一種懲罰性的回應。
反映在法律之中,初始階段,人類僅僅在物權法之中,對于過分索取的行為加以限制。例如,法國基于三種理由對所有權加以限制,其中分別是根據所有物的性質加以限制;根據濫用權利禁止的原則加以限制;根據法定的理由加以限制。例如,《法國森林法》L.311-1條第1款規定:“如無特別的行政授權,任何個人不得行使拔除或開發其樹木的權利,或行使終止其土地用于森林業目的的權利。”[4]根據“所有權承擔義務”這一新時代的立法精神,德國法院從1987年以來的幾個案件中對不動產所有權創立了“情勢限制性”(Situationsgebundheit)理論,或者稱之為不動產所有權的“情勢義務”理論。該理論的基本含義是:每一塊不動產都和它的位置、狀況、地理環境、風景、大自然等因素、也就是它的“情勢”密切聯系在一起。因此,不動產所有權人在行使其權利時必須考慮到這些情勢,必須遵守因情勢限制性而產生的社會性義務,并只能在其特定情勢下從土地取得收益和為處分。一個理智的人總會根據其不動產的位置與公共福利的關系作出如何正確地行使其權力的判斷。該理論強調不動產所有權的享有和行使必須服從于社會的平等和公眾的利益。[5]中國傳統法律中也有對于魚網的密度進行的限制。但是,總的來說,當時的法律主旨仍然在保護所有和利用的階段。對于自然界的萬物,人類總認為是取之不盡用之不竭的,所以許多物進入不了物權法調整的視野之中。例如海洋是共用物;水是共用物等等。[6] 人類對限制人對物的過分利用的法律(限制所有權、限制所有權的取得方式等)僅僅開始在傳統法律中修修補補地進行。當時,在人與物的利用關系中,物權法居于核心的地位。
人與物的現代關系及法律反應
但是現代階段,人類已經意識到危機的存在,人開始對人與物的關系的反思,并且隨之發生了人類行為方式的變化。2005年日本世博會結束以后,所有最堅固的鋼架或最漂亮的展館都將無一例外被拆得片甲不留,甚至因建設而被移動的土石、樹木也將在展后的一年中被原樣移栽回去。從展館上使用的可解體再利用的鋼鐵構架、廢紙再制成的館墻外壁與孟買麻材料制成的內部結構,到為展覽提供的風力發電機,整個展館建筑在拆除后都會再次
銷售和利用,廢棄物為零。[7] 這樣,人和物關系的就從第一個歷史時期過度到了新的歷史時期,即從人對物的所有、利用和限制時期到所有、利用、限制、保護和涵養時期。在法律的反應上,從僅僅是在物權法刑法中進行支離破碎的規定,從私權救濟和私權限制的角度保護環境到產生新的法律門類——環境資源法。
所有+利用+限制(民法、刑法等傳統法)
所有+利用+限制+保護+涵養(環境資源法、城市規劃法等現代法)
在人與物的關系發展史上,物權法和環境資源法都居于重要地位。環境資源法與物權法相比有許多共同點,都是調整人與物的關系;從對所有權的限制和相鄰權的保護來看,環境法在內容和功能上與物權法的承繼關系。但是環境法是物權法所不能為的情況下產生的,就象勞動法和勞動契約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和民法侵權法、產品質量法和民法買賣法的關系一樣,前者的產生都是由于后者的功能不足以完成現代社會的需要。
但是,物權法和環境資源法最大的不同之處在于物權法的核心仍然是“所有+利用”;而環境資源法的核心是“保護+涵養”。兩者的區別主要可以概括為:
1、物權法為傳統法,而環境資源法為新興法。物權的產生有幾千年的歷史,而環境資源法更多地是工業社會以后環境狀況嚴重惡化以后產生的。
2、物權法為微觀法,而環境資源法為宏觀法。物權強調的是一個一個的民事主體的利益,關心的是“相鄰通風采光”、“逾界自落果實所有權歸屬”、“典物維護修繕”等這樣個體的、特定化的物的問題,而較少關注諸如“地殼”、“生物圈”、“生物多樣性”、“大氣質量”等這樣宏觀的問題;[8]而環境資源法較多地關注這樣的宏觀問題。
3、物權法為私法,而環境資源法為公法。物權法關注的私權利;而環境資源法關注的是公權力為主;兩者出發點不同。一個人受到鄰地工廠噪音影響睡不著覺,可能對于國家、社會、大自然都算不上什么大事,但是,對于這個個體的私權利來說卻是天大的事。
4、物權法為個體效益法;而環境資源法為社會效益、自然效益法。物權法要關注個體追求財富的愿望,以及保護合法財富,保護財富的安全流轉;環境資源法更多關注社會和自然的效益。
5、物權法為個體權利和全體義務;環境資源法為全體權利全體義務。[9]
要正確認識物權法和環境資源法的關系
物權法不可能包羅萬象,物權法的生存空間要受到限制,但是不能否認物權法的重要性。物權法和環境資源法兩者都要強調。環境法是約束力,而物權法是擴張力。物權主體作為私權主體,盡可能想擴大自己的權利。例如捕魚的時候,肯定想提高魚的產量,于是,如果沒有約束力,捕魚者利用炸魚、毒魚、電魚、強光照射魚等無所不用其極。
環境法的約束力
物權法的擴張力
一個和諧發展的社會中,是必須強調物權法的擴張力;同時要強調環境法的約束力。一方面要鼓勵保護人們去追求財富、創造財富、利用財富;同時要防止為了追求財富破壞環境和破壞人類生存空間的現象。環境法的約束力要起作用。在法國現代社會,基于法律的直接規定的限制越來越多。尤其是針對不動產權利的行使(危險或有害健康的工業)。
“大自然是一個嚴密的系統,任何種類的生物都與其他生物以及整個生態系統有著密切的聯系。破壞這種聯系中的任何一個環節都將導致一系列的破壞,甚至會使整個生態系統處于混亂狀態1”。雷切爾·卡森早在二十世紀中葉發表的《寂靜的春天》中,便試圖喚起人們對環境保護的意識覺醒。同樣的,歐洲哲人海德格爾也在黑森林中發出找不到家園的哀嘆。然而,絕大多數人的觀念,仍然對于環境問題忽視不理。當阿爾.戈爾在《難以忽視的真相》中談論到全球變暖問題的嚴重性時,以幾近無奈的語氣自嘲道,“即使這樣直白的數據,還是會有不少人認為,我在夸夸其談,恐嚇人們。而其中也不乏知識淵博的科學家們”。環境問題,確實已需人類關注。
一、人口、資源、環境與可持續發展關系的總體分析
人口、資源、環境、發展的關系實質上就是人與自然的關系,為了比較直觀地反映它們的關系,筆者建構一個簡單的框架圖,說明各系統之間的初始關系。
人口、資源、 環境既相互依存、 又相互矛盾、相互制約,成為一個大系統、一個整體,整個大系統又由人類子系統和自然子系統構成。豐富優化作用而這三者都與可持續發展有著密切的聯系。資源是可持續發展的起點和條件;人口是總體可持續發展的關鍵;環境則是可持續發展的終點和目標。人口、資源、環境,只要有一方出現非良性現象,就會破壞發展的基礎,從而造成環境惡化和混亂,成為一個惡性循環圈。因而,要可持續發展,需要彼此之間的協調配合,對每一方面都需進行調整優化。
二、人口、資源、環境與發展關系的個別具體分析
1、人口
人口與環境的關系,是當前世界共同關注的熱門話題。當今許多科學家認為,全球人口對于環境的壓力已經達到了自然界所能承載能力的極限。比如印度2011年普查人口所得數量已超過12億,年增長率為17.6%,這相對于僅十來年前的5.6億人口,已夸張驚人。有限的國土面積幾乎已經在超負荷運作中,壓力驟增。這樣的危機背景下,人口對于發展的作用毋庸置疑是不容小視的。
因此,對于人口數量的調控,田雪原教授提出“全方位適度人口論”,筆者認為十分合理。他將其定義為:相對于一定歷史條件下的資源、環境、經濟和社會發展來說,人口數量是適當的,質量是穩步提高的,結構是比較合理的,即能夠促進人口與其他發展因素協調發展的人口2。可以說,適宜的人口增長率和規模、優良的人口素質、合理的人口結構是社會可持續發展的必備人口條件。
2、資源
自然界和人類社會一切有價值的物質,即為資源。資源可以分為自然資源與社會資源。自然資源可分為再生性資源、非再生性資源以及恒定性資源三種。對于土地、森林等再生性資源,可以重復使用,通過人工修整、營造使之再生;但若再生的速度趕不上人口增長和經濟增長的需要,便會產生資源短缺。亦即,我們索取資源的數量和速度要有一定的限度,即不能超過資源本身或其替代品的再生或更替速度。另外,對于非再生性資源,使用數量有限,用去的量失而不能復得。那么,做一個簡單的加法,可再生資源的短缺加上非再生資源的不可再生,總體來說,地球上的自然資源是處于稀缺狀態的,而可持續發展則是無可選擇的必須建立在稀缺自然資源基礎之上。(對于社會資源利用,取決于不同國家發展國情,此處在所不論。)
無論是自然資源還是社會資源,在當今社會,都處于稀缺狀態。而同時,人的需求卻有無限性。從而,形成了資源供給與需求之間的尖銳矛盾。這里不得不提到田雪原教授提出的“加權效應”。聯合國的一項統計表明,1960—1985年世界人口由30億增加到48億,增長60%;同期世界能源消耗增長130%,倍加于人口增長最主要的原因,便是人均能源消耗增長45%的“加權效應”所致。因此,不走可持續發展之路,資源終將難以為繼。
3、環境
在《寂靜的春天》開篇,卡森便描繪了一個美國小鎮遭受DDT污染的可怕情景。她意圖通過這個描寫來竟是人們不斷增強的環境危機。卡森認為,“與核戰爭滅絕人類的可能性一樣,人類整個生存環境的污染也是我們這個時代面臨的一個主要問題。”一百多年前,恩格斯也曾經發出忠告,“我們不要過分陶醉于我們對自然界的勝利。對于每一次的勝利,自然界都報復了我們。”環境無疑關乎著人類的生死存亡,而若是其惡化,后果不堪設想。
世界衛生組織于1997年進行的一項研究估計,環境因素占全球疾病總負擔的23%,換言之,全球23%的疾病起因可以歸咎于環境原因。 “工業化20世紀的世紀病”哮喘病,每年可導致400萬人死亡,并且是5歲以下兒童死亡的主要原因3。無數事例證明著,環境的惡化,可以說是人類所無法承受的災難。近些年的非典、急性腸炎、瘋牛病、核輻射等等,無不與環境惡化相關聯。
由此看來,環境影響著人類的健康生活,進而影響著人口的繁殖增長,并宏觀的作用于人類社會的發展進步。
三、人口資源環境與社會可持續發展的策略構想
1、控制人口數量,完善人口結構調整。
對于人口數量不斷增長的控制措施主要采用優生優育的宏觀舉措,同時也能為人口質量奠定良好的自然和物質基礎。對于我國這類的發展中國家,普遍存在人口數量膨脹、人口素質較低的情況,宜從教育現狀出發,不斷完善教育體制改革,并同時貫徹實施“計劃生育”政策。而對于有些發達國家,人口較少、人均素質較高的情況,宜鼓勵生育,同時控制外來人口數量,建立完善人口結構。
2、資源的保護與開發并重。
對于資源的合理保護,首先要分析造成資源環境惡化的有關因素,并積極采取有效措施,實現自然資源與人文資源開發的雙向發展。對于不同類別的資源,采取不同措施應對。如恒定資源類,只需控制其使用不污染環境即可。而對于可再生性和非可再生性資源,尤其是非可再生性資源,應限制開發,最小限度使用,發揮最大利用效益。
3、結合不同國家國情,走可持續發展道路。
可持續發展的狀態,不論對于哪一個國家,都是其所追求的最終目標。筆者前已論述,當人口、資源、環境符合良心循環圈時,便可達到最佳發展狀態。把人口、資源、環境、發展想協調而建成一個自組織系統,需要盡量減少彼此的摩擦和矛盾,降低由此帶來的損失和代價。可建立相應評估體系等,研究諸如資源環境的最佳人口承載力問題、經濟適度人口問題等,以謀求可持續發展。
結語
人口資源環境與社會的可持續發展之間可以說是一個系統的整體,內在的各種因素相互影響、相互制約。對于人口資源環境的開發需要控制人口數量,完善人口結構調整入手 ,實現資源的保護與開發并重,從而推進發展,以達到可持續的狀態。
一、我國水資源現狀
我國是一個水資源短缺的國家,水資源分布不均。近年來我國連續遭受嚴重干旱,旱災發生的頻率和影響范圍擴大,持續時間和遭受的損失都在不斷增加。目前全國600多個城市中,一半多的城市缺水,其中一部分城市嚴重缺水,與此同時,由于人口的不斷增長,缺水問題將會更加突出。
我國水資源人均量低。我國水資源總量居世界第六位,但是我國人口眾多,若按人均水資源量計算,人均占有量只有2500立方米,約為世界人均水量的1/4,在世界排第110位。
我國水資源分布不平衡。我國水資源分布同人口、耕地分布極不協調,地區分布不均,水土資源不相匹配。長江流域及其以南地區國土面積只占全國的36.5%,其水資源量占全國的81%;淮河流域及其以北地區的國土面積占全國的63.5%,其水資源量僅占全國水資源總量的19%。
年內年際分配不勻,旱澇災害頻繁。大部分地區年內連續四個月降水量占全年的70%以上,連續豐水或連續枯水年較為常見。水澇以及旱災,嚴重地制約了我國國民經濟的快速發展。
二、我國水污染情況
我國水資源污染嚴重、用水效率低下。據《中國環境狀況公報》和水利部門報告顯示,我國七大水系、湖泊、水庫、部分地區地下水受到不同程度的污染,在所評價的5萬多公里河段中,受污染的河道占42%,其中污染極為嚴重的河道占12%。全國七大水系的水質繼續惡化。現代水利工程,如防洪、發電、航運、灌溉、養殖供水等在發揮一種或多種經濟效益的同時,對工程所在地、上下游、河口乃至整個流域的自然環境和社會環境都會產生一定的負面影響,也可能造成一定范圍內水資源破壞,水污染的來源主要有工業污染、農業污染和生活污染。
工業污染:工業水污染主要來自制造業、冶金工業、化學工業以及采礦業等等。工廠污水治理不達標。而在一些城市和農村水域周圍的農產品加工和食品工業,如釀酒、制革、印染等,治理不到位,廢水流入江河,造成水污染。
農業廢水。除了農產品加工這一間接水污染行業外,作物種植和家畜飼養等農業生產活動對水環境也產生重要影響。最近的研究結果表明肥料和農藥的大量使用是水污染的重要來源。大量廉價低質的肥料的使用。容易溶解而被沖入水中造成污染。近年來,殺蟲劑的使用范圍也在擴大,造成水的污染。牲畜飼養場的糞便直接排入飼養場附近水中,造成水污染。生活污水。盡管工業廢水的排放量近年來逐年下降,而生活污水的總量卻在增加。大量的有機物進入水中,勢必導致水體中溶解氧急劇下降,因而影響水質,嚴重的使水發臭,魚類大量死亡。
三、水污染治理辦法
為加強水資源保護,防止對水資源的破壞、浪費和嚴重污染,應有適當的對策。
1增加水資源收費范圍,提高收費價格只有施行較高的水資源價格,高額的水污染排污費,就會有效地促使企業采取措施,采用先進的節水技術和生產工藝,研究污水的治理和重復利用,降低生產成本,進而實現企業的經濟效益和社會的環境效益雙統一。在生活用水中,人們會養成重復利用的習慣。
2提高水資源的利用率和重復利用率
我國水資源利用率不足50%,重復利用率為20%左右,低效的水資源利用,加劇了水資源的供需矛盾和嚴重浪費局面。
3加強對地下水資源破壞的處罰力度
地下生產作業對地下水資源有重大的污染和破壞行為,對這種污染和破壞行為,應收取地下水資源費、水資源補償費、排污費,并嚴格要求較高的水利用率,采取有效措施和技術,減輕地下水資源的污染和破壞,嚴禁超量抽排地下水資源,違者予以重罰。
4廢水利用
為糾正以往把廢水當作廢物的錯誤觀念,應該把廢水稱作污水比較妥當,借以提高人們對污水也是資源的認識,提高污水資源的有效利用,可以從身邊的小事做起,如用洗臉水澆花,拖地,沖廁所等。有些水資源相對豐富的地區,沒有充分重視節水問題,缺乏居安思危的意識。節水設施的投入嚴重不足.宣傳教育力度不夠,公眾節水意識不強,浪費水資源的現象普遍存在,還沒有形成全社會節水的良好風氣。
四、我國目前水資源利用成就
水資源是經濟社會發展中極其重要的戰略性資源。近年來,在黨中央、國務院的正確領導下,水利部門按照科學發展觀的要求,努力保障防洪安全、供水安全和生態安全,。國家啟動“引黃工程”、“南水北調”等水資源利用課題,目的是解決部分地區水資源短缺問題,水利事業取得了跨越性進展。
1有效地減輕了洪澇干旱等災害的損失
近年來,我國水旱災害頻繁發生,尤其是北方地區連續干旱。經過各方的共同努力,取得防汛抗旱的全面勝利。
2水利基礎設施建設邁上新的臺階
國家每年投入大量資金,建成了一大批事關國計民生和發展大局的水利基礎設施,以大江大河堤防為重點的防洪工程建設取得突破性進展。
3水土保持和生態保護得到加強
對全國31個省主要河流、湖泊、水庫的水域進行了水功能區劃。依法加強取水許可、水功能區和入河排污口監督管理。
五、水資源開發利用中存在的主要問題
1供需矛盾日益加劇
首先是農業干旱缺水。隨著經濟的發展和氣候的變化,中國農業,特別是北方地區農業干旱缺水狀況加重。近年來農田干旱,水庫干旱見底現象頻發。農田受旱面積增加,干旱缺水成為影響農業發展和 糧食安全的主要制約因素;農村邊遠地區發生飲水困難,飲用水不符合衛生標準。
其次是城市缺水。中國城市缺水現象始于70年代,以后逐年擴大,特別是改革開放以來,城市缺水愈來愈嚴重。
2用水效率不高
目前,全國農業灌溉年用水量約3800億立方米,占全國總用水量近70%。全國農業灌溉用水利用系數大多只有0.3~0.4左右。發達國家早在40~50年代就開始采用節水灌溉,現在,很多國家實現了輸水渠道防滲化、管道化,大田噴灌、滴灌化,灌溉科學化、自動化,灌溉水的利用系數達到0.7~0.8。
其次,工業用水浪費也十分嚴重。目前我國工業萬元產值用水量約80億立方米,是發達國家的10~20倍;我國水的重復利用率為40%左右,而發達國家為75~85%。
中國城市生活用水浪費也十分嚴重。據統計,全國多數城市自來水管網僅跑、冒、滴、漏損失率為15~20%。
3水環境惡化
污水的40%未經任何處理直接排入江河湖庫,城市地表水,城市地下含水層受到污染。由于部分地區地下水開采量超過補給量,全國已出現地下水超采區,并引發了地面沉降、海水入侵等一系列生態問題。
4水資源缺乏合理配置
華北地區水資源開發程度已經很高,缺水對生態環境已造成了影響。目前黃河斷流日益嚴重,卻每年調出90億立方米水量接濟淮河與海河,因此,對水資源的合理配置和布局,區域間的水資源的調配要依靠包括調水工程在內的統一規劃和合理布局。
綜合上述,中國水資源總量并不豐富,地區分布不均,年內分配集中,北方部分地區水資源開發利用已經超過資源環境的承載能力,全國范圍內水資源可持續利用問題已經成為國家可持續發展戰略的主要制約因素。
在推進人才工作的過程中,人力資源概念被包括政府部門在內的社會各界廣泛接受,在“十五規劃”和“十一五規劃”中,發揮人力資源優勢成為政府工作的戰略目標。政府機構改革中,“勞動局”普遍被“人力資源與社會保障局”的名稱所代替,其背后除了機構職能的調整之外,更體現了政府將“人力資源”的理念貫徹于實踐的決心。從企業管理的角度而言,人力資源管理對于企業的發展無疑具有重要意義,甚至可以說,一個企業持續發展的關鍵就在于其人力資源管理工作。國外的人力資源管理經典教材大都提到環境因素對管理的重要性。從組織人力資源管理的角度而言,環境因素包括內部因素和外部因素。內部因素主要指文化、機構框架、運行制度等關涉組織自身的因素,外部因素則主要是指組織外部對組織人力資源管理產生影響的因素,包括組織所在地的社會環境、法律法規等方面的因素。組織外部環境對于其人力資源管理往往產生重要影響。包括組織人力資源管理具體標準的制定、管理成本的控制、管理戰略調整等多方面的內容。因此,對人力資源管理外部環境的研究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中國語境中的人力資源管理必須考慮中國的社會現實,孫立平教授提出的“斷裂社會”理論對于當下中國社會十分具有解釋力。
一、斷裂社會理論“斷裂社會”
這個概念主要是概括20世紀90年代以來中國社會所呈現的新特征和新挑戰。斷裂社會主要有三層含義:第一,在社會等級與分層結構上是指一部分人被甩到社會結構之外,而且不同的階層和群體之間缺乏有效的整合機制;第二,在地區之間表現為城鄉之間的斷裂;第三,表現在文化遺跡社會生活的許多層面。斷裂社會的實質是幾個時代的成分并存,互相之間缺乏有機的聯系。“在一個斷裂社會中,社會中不同部分的要求的差異,有時會達到一種無法相互理解的程度。 ”社會轉型的過程中,不同群體和個人的合理欲求得以浮出水面,然而并不是所有的合理訴求都能夠得到滿足。實踐中,農民工、失業群體與在轉型過程中掌握知識、資源的群體之間利益滿足的程度顯然不可相提并論。貧富差距、社會不公等日益凸顯的問題背后存在一套不平等的動力機制,該機制的核心就是我國社會的權利低水平的均衡,“無論是對于窮人還是對于富人、無論是對于資方還是對于勞方,目前我們制度化的權利保護程度都比較低”。
二、勞動爭議仲裁制度
勞動爭議仲裁,是指勞動爭議仲裁機構根據當事人的請求解決勞動爭議,依法居中公斷的執法行為,包括對勞動爭議進行調解,依法審理并做出裁決的一系列活動。通常也簡稱為勞動仲裁。勞動仲裁制度具有不可或缺性。這主要表現在化解勞務糾紛的制度運作過程中。我國勞動糾紛解決機制常被成為“一調一裁兩審制”,即主要有調節、仲裁、法院二審判決,實際運作過程中還包括協商制。然而,勞動爭議方如果想通過法院判決實現自己的權利,必須首先通過勞動仲裁機構的仲裁,即所謂的“程序前置”原則。
三、勞動仲裁制度與人力資源管理
從企業管理的角度講,“人力資源管理具有一種本質性的作用,即可以提高公司的根本水平”。人力資源管理的理念來自企業,但是并沒有局限于此,一些國家相繼提出了人力資源發展戰略。宏觀層面的人力資源管理不僅僅要求效率,同時更多地需要關注人力資本的公平配置和再生。然而,不論企業還是政府,其人力資源管理都離不開特定的社會環境。因此,在斷裂社會的視角下考察人力資源問題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勞動仲裁制度關涉政府、企業和勞動者,涵蓋了人力資源管理的主客體,因而以之為載體為我們從微觀和宏觀兩個層次研究人力資源管理提供了便利。從宏觀視角來看,斷裂社會中不同的階層間存在較深的裂痕。斷裂社會的特征之一就是一部分人被甩到主流社會結構之外,這部分人往往被稱之為“弱勢群體”。弱勢群體中部分成員即使其中部分成員能夠回到社會結構中去,但是在低水平的社會權利均衡體制下,這部分人力資源的效用并沒有得到有效發揮。而社會權利的較高均衡水平建設的路徑就是建立和完善利益表達機制,尤其要重視弱勢群體的話語權。勞動仲裁制度作為一種利益表達機制和矛盾化解機制正與這種路徑需要相契合。首先,這有利于信息反饋。勞動仲裁機構一般從屬于政府人力資源管理部門,因而,仲裁中所體現的問題可以較為方便的得以反饋。其次,有利于增加政府的回應性。勞動糾紛現之于政府部門本身就是一種壓力,同時,有研究指出勞動仲裁的案例今年來由顯著增加的趨勢,仲裁部門工作強度大。然而在政府機構精簡潮流中,仲裁部門的人員編制難以擴展,其壓力不得不通過政府傳到機制上傳至決策部門,促使其調整和完善人力資源管理政策。斷裂社會中廣泛存在的不平等必然會帶來人與人之間,尤其是不同階層之間的緊張關系,普遍的“仇官”、“仇富”心態正說明了這一點。從微觀層面上看,企業組織尤其是大量雇傭農民工的企業無力阻止這種社會情緒的滋長和蔓延。企業管理中十分強調員工的滿足感和認同感,而這正是企業人力資源管理的重要目標之一。斷裂社會理論指出,社會權利的高水平均衡是解決社會不公的路徑。這同樣適用于企業的人力資源管理活動。企業勞資雙方的權利均衡能夠防止資方權利膨脹給員工工作滿意度、認同感所造成的潛在威脅,同時能給員工提供心理上的安全保障。集體談判理論指出,勞資雙方權利的均衡能產生使資方關注經營問題、調整發展戰略等外部效應。西方發達國家的集體談判制度相對比較成熟,勞工組織、平等就業法等為勞資雙方的權利均衡提供了制度支撐。而我國尚未建成較為完善的勞工權益保護體系,只有一些零散的勞工權利保護制度。勞動仲裁制度就是其中之一。它不是一種權利主動保護機制,而是一種被動申訴機制。因此,它的作用在于為勞工維護權利提供制度激勵。雖然這是一種保障性的激勵,但卻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減輕個人的不安全感,從而與企業人力資源管理的目標相契合。然而,每一項制度背后都承載著相應的價值,而且往往是多重價值。前已述及,勞動仲裁的程序前置問題與行政化已經引起學者們對該制度的質疑。程序前置的規則勢必增加仲裁機構的 壓力,亦有違仲裁請求方的自由選擇權,過高訴訟化的結果導致行政資源的浪費。過度的行政化則可能一定程度上有礙于仲裁的公平公正,難以體現其“中立的裁判者”的價值。顯而易見,這些問題不僅與人力資源管理的效率價值相悖,同時也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制度本身的合法性。
四、我國人力資源管理的外部環境分析
(一)可能機遇
1.政府的戰略支持。隨著改革開放深入發展,我國人才管理和戰略規劃工作也不斷推進,人才問題引起人們普遍關注。在推進人才工作的過程中,人力資源概念被包括政府部門在內的社會各界廣泛接受,在“十五規劃”和“十一五規劃”中,發揮人力資源優勢成為政府工作的戰略目標,黨的“十七大”明確提出“建設人力資源強國”。政府機構改革中,“勞動局”普遍被“人力資源與社會保障局”的名稱所代替,其背后除了機構職能的調整之外,更體現了政府將“人力資源”的理念貫徹于實踐的決心。政府的支持除了能夠推廣人力資源理念,同時有助于人力資源管理行業的發展,包括高校人力資源專業建設以及社會人力資源培訓、挖掘市場的培育和發展。
2.有限的制度資源。從上文對勞動仲裁制度的分析中可以看出,該制度對規范人力資源管理所發揮的正面價值。而且除了勞動仲裁之外,還有調解、法院二審判決等制度能夠在化解勞動糾紛時發揮作用。勞資糾紛處理只是人力資源管理鏈條上的一個環節,管理過程中的其他環節也有相關的制度規范。如《勞動者權益保護法》對勞動者權益的規定,《勞動合同法》對招聘、錄用的規定,各地的最低生活保障標準對用人單位的制約等等。人力資源管理的多個環節基本都形成了相對規范的法律制度,勞資雙方的利益都能夠在制度的框架內得以保護。
(二)現實挑戰
1.緊張的勞資關系。斷裂社會形成的原因之一就是社會轉型過程中權力與資本的結合使得一部分人被甩到社會結構之外。不規范的市場因素所造成的不平等引起了勞資關系緊張,勞資糾紛時有發生。包括勞動仲裁制度在內的既有制度能夠在一定程度上發揮渠道功能,緩解這種社會壓力。但是在糾紛產生之前缺少一種有效防止勞動糾紛產生的社會機制。勞動者方面由于缺少健全的組織,其利益往往不能得以凝聚,這大大加強了有關組織人力資源管理的難度。頻發的勞動糾紛則大大增加了人力資源管理的成本。
2.制度不完善。這表現在兩個方面:首先是既有制度的缺陷。通過對勞動仲裁制度的分析,我們看到該制度在價值和功能上與人力資源管理多處相契合。然而,仲裁制度在運作過程中的缺陷卻在一定程度上對其積極價值產生“中和”效果,該制度對人力資源管理的有效性也大打折扣。一個對于勞資雙方不具有權威性的勞動仲裁很可能成為其向法院申訴的障礙,不管是從政府還是從企業的人力資源管理來看,都必然造成管理成本增加和效率的低下。與仲裁制度并行的還有調解、審批等方式,但是實踐中調解制度的作用難以發揮,有限的制度資源并沒有得到充分利用。其次是制度缺位。斷裂社會中公平成為人民普遍要求,我國相關法律雖然體現了該原則,但是并沒有賦予其足夠的價值高度。人力資源管理的外部環境對其功能的發揮具有重要意義。分析表明,中國語境下的人力資源管理面臨著空前的機遇,也存在一些有利條件。與此同時,社會緊張、制度缺憾等制約因素仍不時現于管理過程,阻礙管理目標的順利實現。因此,無論是從“發揮我國人力資源優勢,建設人力資源強國”的宏觀角度出發,還是從提高組織人力資源管理效率的角度來看,外部環境都必須得到應有的重視。公共部門應充分利用既有制度資源,同時進一步掃除制約性因素,以營造“親人力資源”的環境;而微觀的組織一方面必須在制度的軌道內開展人力資源管理工作,另一方面也應積極表達自己的訴求,以促進建設有利的外部環境。
論文關鍵詞:資源環境 資源與環境法 課程
論文摘要:目前,資源與環境法課程已經在資源環境類專業中開設,這門課程雖說是法學類專業的核心課程,但是對于資源環境類專業而言有著非常重要的意義。開設資源與環境課有利于豐富教學授課形式,有利于學生了解常識,有利于強化學生的法制教育,有利于完善資環類專業的科學體系,有利于大學生參與保護環境的實踐活動等等。
一、引言
由于城市化,工業化的迅速發展,世界人口的迅速膨脹,全球的環境急劇惡化,由此引發的環境問題越來越嚴重。比如:土地的退化,水資源的缺乏,大氣污染,溫室效應等……中國作為全球的一個發展大國,更是面臨這樣的環境問題,我國的水土流失面積已達到了367萬平方千米,并且還在增加。荒漠化也在迅速擴展,每年由于酸雨的破壞造成50億美元的損失,并且殃及其他相鄰的國家。1997年,世界銀行的一項研究表明,我國每年由于水、氣的污染,經濟損失高達540億美元,這還僅僅只是間接損失。若是更為詳細全面的考慮,直接經濟損失2-3倍,甚至10倍。環境問題影響經濟的發展和人民的生活和健康,國民尤為關注。為此,我們國家將保護環境制定為一項基本國策。
資源與環境法是一門新興的學科,是一種邊緣學科,也是交叉學科。其內容涵蓋了倫理,生態,環境等多方面的知識,所以在高校中開設資源與環境法是很有必要且具有意義的。
二、開設資源與環境法課的作用
(一)開設資源與環境法課程有利于幫助大學生了解環境法常識
資源環境法中有許多基本的常識問題,人們通過資源環境法了解到保護環境的重要性,自覺加入到環境保護的行列中來。了解了這方面的常識,詳細分析我國目前的環境問題如此惡劣,開設資源與環境法課程對于實現可持續發展有著重大的積極
意義。
(二)開設資源與環境法課程有助于強化學生的環境法制教育
開設資源與環境課有助于強化學生的法制教育。環境問題如此的嚴重,進行保護和管理必須采取有效的手段:法律手段用其強制性,權威性等特征,成為主要手段。當代大學生應該具備較高的法律意識,更容易的約束其破壞行為,在高校開展能起到很好的宣傳作用。
(三)開設資源與環境法課程有助于完善資源環境類專業的學科體系
開設資源與環境課有助于完善資環類專業的科學體系,資環類專業課程開設多方面學科,而資源與環境法內容與其密切相關。如環境管理制度制定,農用保護,總體規劃等解決環境問題,涉及了自然科學的諸多領域。要加強這方面的專業人才的相關知識學習……要想保護環境,純粹的自然學科知識遠遠不夠,因為它涉及到了人口、經濟、政治、文化、技術等方面。所以,社會科學的知識學習也是必不可少的。法律手段是一項非常重要的手段,以及資源與環境法教育對人們的思想觀念的改變,法律意識,知識水平等能力的提高等重要作用。資源與環境法應該作為高校的一門必修課開設,去增強大學生的保護環境的意識。
(四)開設資源與環境法課程有利于大學生參與保護環境的實踐活動 人類要可持續發展下去,必須推進經濟與環境協調發展,大學生扮演著主要角色,通過開設資源與環境法課程樹立大學生價值觀、環境觀、倫理觀。積極開展資源與環境法,有助于實現大學生的全面發展,推進素質教育。而如今,許多高校正在擴招,校園就得增設面積,校園就得規劃,其中包括環境規劃,環境影響評價。通過多方面的措施,引導大學生保護環境的意識。比如說,愛護花草樹木,垃圾分類投放,盡量少使用一次性餐具和塑料袋,節約用水,用電等等。在實踐過程中養成保護環境的日常行為習慣。
(五)開設資源與環境法有助于優化校園環境,創建“綠色大學”
“綠色大學”的創建,需要我們每個人自覺的保護環境,保護我的的校園。在環境幽雅,有著豐富文化底蘊的校園環境下我們能夠更好的學習知識。古語曾說“一屋不掃何以掃天下”。創建好的校園環境,將可持續發展的理念和和諧價值觀有機的結合,也有利于提高大學生的綜合素質。不可以只讓創建“綠色大學”只注重形式,要付出實際行動,讓校園成為學生們發展的良好平臺。
總之,在高校中開設資源與環境課程非常有必要。在資源與環境法課中,有些比較抽象的理論,所以可以采用非富多彩的方式授課,寓教于樂。大學生代表著祖國的希望,進一步加強校園環境的改善,推進學生的素質教育。在我們加大立法執法和宣傳力度的同時,在高校的教學過程中,加入提高大學生的環保意識,改善客觀生態環境也是必不可少的。
1 美國中西部農業開發概要
在美國開發中西部進程中,有兩個大規模集中開發的時期:一是1860-1890年,這一時期開發西部的主要動力來源于皮貨貿易、土地投機以及奴隸主莊園的擴張。二是1930-1970年,在大規模開發時期內,美國聯邦政府陸續出臺了有關中、西部開發的法律和政策,極大地加快了美國中西部地區的農業開發的速度。
19世紀中葉,美國聯邦政府為了鼓勵西部農業開發者,除制定了靈活多樣的土地開發政策外,還陸續頒發了《沙漠土地法》、《鼓勵西部植樹法》等法律。以法律和政策的形式明確了只要在西部地區植樹、種草或修筑灌溉溝渠達到一定面積和一定時間,就可以免費或低價獲得一定面積的土地。這些法律和政策的實施,促進了美國西部的土地開墾和農業的發展。從1836年到1985年,美國中西部新開墾的耕地面積為2.45億英畝,相當于原有耕地面積(1.6億英畝)的1.53倍。隨著耕地的增加,糧食產量倍增;玉米由1934~1938年期間的平均每年1061.3萬t,增加到1989年的1億9120萬t,增加了約17倍;小麥由1934~1938年期間的平均每年389.5萬t,增加到1989年的5540.7萬t,增加了14.2倍;大豆由1934~1938年期間的平均每年23.3萬t,增加到1989年的5244萬t,增加了224倍。使美國成為世界主要的糧食出口國;美國主要畜產品的平均年產量:1961~1965年期間,肉類335.28萬t,牛奶1139.9萬t,雞蛋78.4萬t。到了1989年,肉類(不含雞肉)、牛奶、雞蛋的平均年產量,分別增加到1818.9萬t、6543.2萬t、397.4萬t,分別比1961~1965年期間增加4.43倍、4.74倍、4.07倍。
但是,大規模的墾荒活動,在中、西部開發初期,一些農場主為了獲得更加豐厚的農牧業利潤,對那里進行了掠奪式的開發,使該地區的農地、水等自然資源遭到破壞,土地荒漠化加劇,生態失去平衡。
2 農業生產與資源、生態環境問題
在美國,由于農業的開發而引起的資源、生態、環境問題,如,土壤侵蝕,水資源枯竭,鹽害,水質污染,生態系統失衡,等等。
下面討論在美國由于農業開發引起的土壤侵蝕、水資源枯竭、鹽害、水質污染4個方面的資源與生態環境問題。
2.1土壤侵蝕
美國聯邦農業部的最新調查研究結果表明:引起農業生產力低下的土壤侵蝕面積達6900萬英畝,約占耕地總面積3億4500萬英畝的20%。土壤侵蝕主要發生在:長期不斷地種植較單一的農作物的耕地,即不實行輪作、不實行休耕的農地,機械化大農場。此外,美國政府以往的農產品價格扶持政策、增加農戶收入的各項優惠政策,導致農戶以墾荒的途徑擴大種植面積,增加農產品產量,維持較高水平的收入。
由于對土地、水資源的不合理開發利用,由于受風和水的侵蝕,美國全國的農地每年土壤流失量高達27億-31億t;造成容易發生土壤侵蝕的耕地面積達1億1800萬英畝。
2.2一些主要農業生產地區水資源枯竭
根據美國聯邦農業部的統計資料:1949年美國可灌溉耕地面積為2500萬英畝,到了1978年則增加到了5000萬英畝,稍后減少到了現在的4500萬英畝,其中包括容易發生水土流失的1200萬英畝可灌溉耕地和1340萬英畝地下水位下降的耕地,分布在北部平原、南部平原、丘陵地區、太平洋沿岸的17個州;例如,西部的加利福尼亞州中央的溪谷地區,地下水位的降低,已成為亟待解決的嚴重問題。另據美國聯邦農業部的調查,1980-1984年,有1400萬英畝的可灌溉耕地的地下水位每年下降0.5~5.0英尺。
2.3鹽害
美國西部的干旱地區,是“灌溉農業區”,引起鹽害的危險性極高。在這里不但有鈉鹽,還有鈣鹽、鎂鹽等各種鹽類。加利福尼亞州受鹽害最嚴重,加州的中部及南部帝國峽谷等主要農業區,降水極少,在那里若不進行灌溉,進行農業生產是不可能的。那里灌溉用水的水源是:地下水、圣禮河水、科羅拉多河水。因為科羅拉多河水含鹽,加州中部、南部地區的土壤也含鹽,所以,用含鹽的水灌溉農田導致了耕地表面鹽分過度積累,農作物因受鹽害而枯死,耕地也逐漸變成了荒漠。現在,對此采取的對策是:用自動撒水器撒大量的水來希釋鹽分,使鹽分流入地下。但是,這樣做并沒有從根本上解決問題,因為時間一長,地下水鹽分含量增高,當鹽分含量高的地下水位上升到農作物的根系部位時,就會導致農作物枯死;或用鹽分較高的地下水灌溉農田使農作物枯死。為解決這些問題,也曾采用抽水機抽取地下水的方法,來降低地下水位。但是,鹽分較高的水,向何處排放?這一問題至今沒有得到解決。例如,為降低地下水位,曾將鹽分較高的地下水排放到Gustafson野生動物自然保護區,該保護區發生了水鳥和水生植物受害事件,如水生動、植物生長畸形,以水生動物為食的水鳥因吃了這里的畸形動物也生長畸形,水鳥不下蛋,或生了蛋也孵不出小鳥。由于發生了這類事件,排水處于被禁止狀態。如果在今后的10年中,這里仍禁止排放地下水,隨著含鹽分較高的地下水位的上升,將有100萬英畝的耕作,因鹽害而充耕,變為荒漠。到目前為止,含鹽分較高的地下水的排放問題仍沒有找到令人滿意的解決辦法。
2.4水質污染
由于農業開發、生產活動而引起的水質污染,是眾多損害大而且涉及范圍廣的生態環境破壞問題之一。水質污染主要是由于農業生產活動而產生的地表土流失,這些流失的地表土沉積在湖底或河底,惡化有關動植物的生存環境;此外,美國的農民為擴大耕作面積,將濕地轉化為農田,也使那里的動植物的生存環境受到破壞。就農業生產而言,大量使用氮和磷隨地表水流失到河流及湖泊中,使河水及湖水產生富營養化問題,給動植物的生存帶來負面影響;殺蟲劑會使水生動、植物產生畸形,乃至死亡。據美國聯邦農業部的調查資料顯示:在美國,流入河流湖泊地表水的水質污染物約有50%來自農業生產活動,主要是由土壤侵蝕、水土流失造成的。其中有50%-70%為氮和磷,主要來源于耕地上的化肥與圍欄育肥方式所聚集的家畜糞便。水質污染不僅使地表水質惡化,而且對地下水資源的水質也有重大影響。如果農業生產上使用的化學物質一旦污染了地下水,就會污染整個地下水水脈。地下水質污染,危及著農業生產地區人口總數的97%,占美國總人口50%的居民健康。因為,這些居民要飲用地下水,所以水污染問題的嚴重性是不言而喻的。
3 美國的農業土地資源和生態環境保護對策
面對農業生產、開發資源環境帶來的負面影響,美國聯邦政府從20世紀80年代初期開始注重與農業生產、開發相關的資源、生態、環境的保護,制定了一系列旨在農業可持續發展的保護耕地、水等自然資源及生態環境的法規和長期計劃,特別是聯邦政府1985年制定的“農地保護計劃”,大規模地實施退耕還草、退耕植樹、或休耕;到1990
年共將1億1800萬英畝的農地納入,發揮了巨大的生態效益和經濟效益。 3.1農業立法與資源、生態環境保護
美國聯邦政府于1985年修訂了農業法,修訂后的農業法的主要內容是:①為提高農產品在國際市場上的競爭力和出口,政府對農民支付農產品出口補助金;②為減少農產品庫存積壓,擴大農戶對農產品市場的選擇權(交易條件、方式等);③通過實施農地保護計劃(CRP),貫徹對農地進行保護的方針。此外,該法還包含了有關資源、環境保護的條款、草地保護、沼澤地保護等條款,制定這些條款的目標是:持續地提高農業生產的勞動生產率,保護土地和水等自然資源與生態環境。為實現該目標,政府制定了長期性資源和生態環境保護計劃,即與該法相輔相成。
1990年美國聯邦政府再次修訂了農業法。修訂后的農業法的目標是:通過實施農地、水等資源的保護及水質改善、濕地的生態環境系統保護、食品安全性保障對策,以保證農業生產力的持續提高,保證向消費者供給“綠色”的農產品。為實現上述目標,在農業法中還增添了關于“持續農業”和推行新的耕作方法的條款。
修訂后的《農業法》,沿襲了食品安全保障法的方針,增加了對資源和生態環境保護的內容。該法的主要政策目標是:市場理論的應用;提高美國農產品在國際市場上的競爭力;資源和生態環境保護(特別是農地、水資源)。該法由9項條款組成,有關資源和生態環境保護的條款是第2項和第7項。
3.2農地保護計劃
就其內容來看,可以說是荒漠化防治計劃。其主要內容是:針對農業生產給土地、水等自然資源、生態環境帶來的破壞,在容易發生荒漠化的地區,實行有計劃的退耕還草、退耕還林及休耕(如種植以改良土壤為目的的豆科植物等),即在美國聯邦農業部的監督下,對容易發生土壤侵蝕的耕地,實行為期10年的休耕或永久性退耕還草、退耕還林。同時,作為補償,由聯邦農業部每年向該計劃的參加者(農戶),支付一定數量的補助金(按每英畝一定的單價乘以退耕、休耕地面積的方法計算,并被稱為地租,下同):聯邦農業部退耕還草或退耕還林的農民支付樹木和草的種植費用總額一半的補助金(一次性的補助)。
農地保護計劃的主要目的是,減少容易發生土壤侵蝕的農地土壤侵蝕量,防止荒漠化蔓延。除此之外,還有以下五個較具體的目的:①通過農地保護計劃的實施,長期保持美國農業的食品及天然纖維的生產能力;②減少由農業生產而產生的環境污染物質的數量;③改善水資源質量;④保護野生動、植物;⑤通過減少農作物種植面積的方法,抑制農產品生產過剩,通過總量控制來保證農戶增加收入(穩定和提高農產品價格)。
根據聯邦政府統計,1989年聯邦農業部對大約6300萬英畝容易發生土壤侵蝕的耕地實施農地保護計劃管理,每年減少土壤侵蝕量達8億t;到1990年,聯邦農業部對容易發生土壤侵蝕的1億1800萬英畝耕地,實施農地保護計劃管理。
在美國,實施農地保護計劃管理,也不是一帆風順的,常常會遇到阻力。例如,是參加會減少收入的農地保護計劃(CRP)、還是維持以前那種較大耕作面積的農業生產活動之間進行選擇時,農民更偏好后者。
在實施農地保護計劃的區域內,如果農戶不參加農地保護計劃,則取消該農戶享受政府扶持及參加聯邦農業部“農產品計劃”的資格。
到了1996年,最初實施農地保護計劃的耕地(休耕、退耕還草、退耕還林)已經過了10年的保護期,也就是說已經失去了向農業部領取地租的資格,一部分休耕的農地可以從新進行農作物種植了。但是,擁有這些耕地的主人,必須嚴格遵守1985年及1990年修改后的農業法中有關農地保護的條款來耕作。否則,他們將不得不同農業部的“農產品計劃”說“再見”了。那些退耕還草、退耕還林的農地,則永久地退出農作物的生產。
3.3防止水質污染對策
1987年美國頒布并實施的《水質法》、《水質凈化法》,根據該法的規定,各地方(州)政府有義務每年向聯邦政府報告關于緩解農業水源水質污染問題的對策及成果。1988年美國聯邦農業部公布了“土壤、水資源保護全國計劃”及“區域水資源水質凈化計劃”,并通過該計劃的落實,管理著全國22個區域性水資源水質凈化計劃的實施。現在看來,全國各地的農地、水等自然資源和生態環境保護的實踐證明,上述各項法律和計劃收到了良好的效果。
3.4耕作方法的資源、環境保護對策
3.4.1 可持續農業
所謂“可持續農業”,一般是指“能夠持續地利用資源進行農業再生產或能夠進行資源的再利用,把農藥、化學廢料的投入量控制在必要的最小限度,在實現資源與生態環境保護、生產安全農產品(食品)的同時,保持較高水平的農業生產力和收益性的耕作方式及其農業管理體系。”
實現可持續農業的手段是:①改革現行的農業種植、養殖體系中不利于農地、水等資源保護的部分;②采用病蟲害綜合防治方式;③促進家畜糞尿等農家有機肥料及豆科植物等綠肥的利用;④實施保護農地、水資源的保護性耕作方式;⑤采用種植業和畜牧業相結合的復合經營模式。
通過上述手段來防止土壤侵蝕、荒漠化蔓延、水資源水質污染的目的,并且在保護農地、水等自然資源和保護生態環境的前提下,進行農業生產,提供安全的(衛生的)農產品。
3.4.2關于“保護性耕作方法”
集約型持續單作經營方式農業,容易發生土壤侵蝕,導致農藥使用量的不斷增加、水質污染。
土壤中的有機物,可以提高土壤的孔隙率,增進水的滲透性,促進微生物的活動,提高土壤的肥力。但是,采用傳統的農業耕作方法,會使土壤中的有機質含量下降,從而導致土壤的保水能力下降,容易發生土壤的侵蝕,造成農地的荒漠化。
在明確了集約型持續單作經營方式及傳統的農業耕作方式的弊端之后,有針對性的導入“保護性耕作方法”。這種方法的主要內容是:利用農作物秸稈、根莖葉等剩余物覆蓋地表,或將秸稈粉碎后還田;在坡地上修建保持水土的水平梯田;盡可能地減少農地的耕翻次數,提倡免耕法等。
中共十六屆三中全會審議通過的《中國共產黨第十六屆中央委員會第三次全體會議公報》和《中共中央關于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若干問題的決定》強調:“按照統籌城鄉發展、統籌區域發展、統籌經濟社會發展、統籌人與自然和諧發展、統籌國內發展和對外開放的要求,更大程度地發揮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基礎性作用,為全面建設小康社會提供強有力的體制保障。”這兩個體現新的發展觀的重要歷史文件,不僅是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的政策和體制保障,也對環境資源法制建設和環境資源法學的發展提出了新的要求。
一、促進和保障人與自然和諧發展,是時代賦予環境資源法的歷史使命
自第一次資產階級工業革命以來,人類在工業化、城市化和現代化的進程中取得了前所未有的成就,也嘗到了環境污染、生態破壞和資源能源危機的苦果,而釀成這種苦果的一個重要原因是人類沒有正確處理和協調好人與自然的關系,干了許多違背自然生態規律的蠢事。我國在二十世紀五、六十年代“時期”和“十年動亂時期”,盲目推行毀林毀草開荒、圍湖圍海造田和打虎滅雀等征服大自然的運動,在“人定勝天”、“人有多大膽,地有多高產”等唯意志論的支配下,搞什么“開荒開到山頂,種田種到湖底”和“大煉鋼鐵”,結果造成了植被覆蓋率降低、水土流失嚴重、生物多樣性銳減、環境污染加劇、生態環境惡化、自然災害頻繁等一系列嚴重后果。近幾十年來,盡管黨和國家采取了一系列保護生態環境、保護野生動植物的措施,退田還林還草,治沙治水治山,但由于欠賬過多、積重難返、治理污染艱難和恢復生態緩慢,至今仍然沒有從根本上扭轉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惡化的趨勢。實踐和教訓使人們認識到,誰違背大自然的規律誰就會遭到大自然的報復,自然生態失衡即生態平衡受到破壞的根本原因是人與自然關系的失衡,只有正確處理和協調好人與自然的關系,遵循自然生態規律,才能實現經濟、社會和環境的可持續發展。
馬克思主義認為,人與自然的關系是人類社會永恒存在的、不斷發展的、對立統一的辯證關系,人與人的關系和人與自然的關系是互為前提和影響的關系,人與自然的和諧相處是人與自然的關系的主要內容和理想目標。馬克思把“人類歷史的第一個前提”確定為“有生命的個人的存在”和“他們與自然界的關系”。[1]人與自然的作用“表現為雙重關系:一方面是自然關系,另一方面是社會關系”。[2]馬克思在《一八八四年經濟學哲學手稿》中揭示,人是社會關系的總和與自然關系總和的統一,“社會是人同自然界的完成了的本質的統一,是自然界的真正復活,是人的實現了的自然主義和自然界的實現了的人道主義。” [3] 馬克思主義的創始人把“人類整個進步”及“我們這個世紀面臨的大變更”,即他心目中所追求的人與人的關系和人與自然的關系的主要內容,理解為“人類同自然的和解以及人類本身的和解” [4] 即人與自然的和諧及人與人的和諧這兩個方面。
目前,國際社會已經普遍認識到人與自然關系的重要性和和調整人與自然關系的必要性。世界環境與發展委員會(WCED)于1987年4月發表了《我們共同的未來》這一著名報告,同年秋天由聯合國第42屆大會審議并接受。該報告提出,“可持續發展是既滿足當代人的需要,又不對后代人滿足其需要的能力構成危害的發展。”[5]同志在第四次全國環境保護會議上的講話指出:“可持續發展的思想最早源于環境保護,現在已成為世界許多國家指導經濟社會發展的總體戰略。”[6]可持續發展是以人為中心、以環境為基礎的發展,實質是人與自然的和諧發展;可持續發展觀主張人與自然的和諧共處,人與環境系統維持最和諧的關系,認為只有當人與人、人與環境和諧共處時,可持續發展才能變成現實。《我們共同的未來》在其第二章“走向可持續發展”的結論中指出:“從廣義上來說,可持續發展戰略旨在促進人類之間以及人類與自然之間的和諧。”[7]
李瑞環同志認為:“一部人類的發展史,就是人與自然的關系史。……在人口、資源、環境之間矛盾日益突出的情況下,必須調整發展的模式,尋求人與自然的和諧。”[8]同志在慶祝中國共產黨成立80周年大會上的重要講話提出:“要促進人和自然的協調與和諧,使人們在優美的生態環境中工作和生活。堅持實施可持續發展戰略,正確處理經濟發展同人口、資源、環境的關系,改善公共設施和社會福利設施。努力開創生產發展、生活富裕和生態良好的文明發展道路。” [9]他在中共十六大政治報告中指出,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的目標包括,“可持續發展能力不斷增強,生態環境得到改善,資源利用效率顯著提高,促進人與自然的和諧,推動整個社會走上生產發展、生活富裕、生態良好的文明發展道路。” 中國環境保護的領導者和見證人,原國家環境保護局局長、全國人大環境與資源保護委員會主任曲格平,在香港城市大學發表演講時將當代環境保護和可持續發展稱為綠色革命,強調這種綠色變革“是一種從物質生產方式到政治、法律及社會文化觀念的整體轉變,是一種‘大轉變’,需要采取涉及經濟、社會、政治和文化各個方面的‘大戰略’”:“從政治、法律和道德上看,要把對生命的尊重和對自然的生態系統的愛護納入到政治、法律和道德體系中,把生命和自然生態系統作為與‘人’一樣公正、公平對待的‘主體’,同自然平等相處,崇尚簡樸的生活和有節制的物質消費,人類的需求不能超越地球生態系統的承載能力”。[10]2002年8月,中國政府發表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可持續發展報告》,該報告強調,中國將以人為本,以人與自然和諧為主線,以發展經濟為核心,以提高人民群眾生活質量為根本出發點,以科技和體制創新為突破口,不斷提高綜合國力和競爭力,全面推進經濟、社會與人口
、資源、環境的持續發展。2003年10月,同志在三中全會上的講話強調,要實現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的奮斗目標,就要樹立和落實科學的發展觀,堅持在經濟發展的基礎上促進社會全面進步和人的和諧發展,堅持在開發利用自然中實現人與自然的和諧相處,實現經濟社會的可持發展。這是擺在全黨全國人民面前的共同任務。
目前,保護環境和合理利用自然資源已經成為我國的基本國策;促進人和自然的協調與和諧,使人們在優美的生態環境中工作和生活,已經成為全面建設小康生活和重要目標;各有關行業都在為實現人與自然和諧共處努力,各有關學科正在努力為正確處理人與自然關系提供理論指導。環境資源法是保護環境和合理利用資源的法律保障,應該在調整人與自然關系方面發揮其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環境資源法學工作者應該為調整人與自然關系這一偉大實踐進行理論創新。因此,正確處理和協調好人與自然的關系,促進和保障人與自然的和諧發展,是偉大時代和實踐對環境資源法提出的要求。
二、環境資源法的性質和特點,決定它能夠調整人與自然的關系
在正確處理和協調人與自然關系方面,環境資源法十分有效。環境資源法調整對象的特殊性,是其作為一個獨立的法律部門、區別于其他法律部門的基本標志,也是環境資源法具有綜合性、科學技術性和公益性的基礎。環境資源法既調整人與自然的關系,又調整和環境資源有關的人與人的關系,調整人與人的關系反映包括環境資源法在內的法的共性,調整人與自然的關系反映環境資源法的特性。從具體的環境資源法律關系看,調整人與自然的關系和調整人與人的關系,往往交織在一起,互為因果關系、目的與手段關系;從總體上看,調整人與自然的關系,是環境資源法這一獨立的法律部門產生的基本原因、發展的決定因素、長期存在的根本目的,是環境資源法的主導方面、本質方面;調整人與人的關系,是為了調整人與自然的關系的需要,是實現人與自然的和諧共處的途徑和手段。
所謂環境資源法的調整,是指作為主體的環境資源法律影響、改變、協調(包括建立、產生、確認、賦與、作用、控制、改進、改善、消滅等)特定對象(包括人、人的行為、狀態、關系、事項、工作和秩序等)的活動。在這里,主體是環境資源法。環境資源法的調整對象,主要是因開發、利用、保護、改善環境資源而發生的社會關系,包括因開發、利用、保護、改善環境資源所發生的人與自然的關系和人與人的關系這兩種關系。所謂環境資源法調整人與自然的關系,是指環境資源法通過其制定和實施,影響、改變、協調(包括建立、產生、確認、賦與、作用、控制、改進、改善、消滅等)人與自然的關系。環境資源法律調整是從法的運作方面描述法的實現、法在生活中如何起作用的一個范疇。
環境資源法律之所以能夠調整人與自然的關系,主要原因或理由是因為環境資源法律是人們的環境行為的行為規則。行為科學認為,行為是指人在環境的作用下有目的的活動,是人和環境交互作用的產物和表現。法律中的人是由人的一系列行為構成的,人等于他自己的一連串行為。正如馬克思指出的,“對于法律來說,除了我的行為以外,我是根本不存在的。”[11]行為是法律世界中最經常、最普遍、最常見的東西,是貫穿法律運行過程的一個最具活躍性、能動性的驅動器和關鍵因素;法之產生、存在的初始動因是對人的行為的規范化;行為是法律控制的直接對象,是法實現其價值功能的立足點;行為是法的根本內容──權利的載體。法律規范作為人的行為規范或行為規則,其主要功能和作用是規范人的行為,即法律規范規定人應該如何行動,包括禁止什么行為、限制什么行為和鼓勵什么行為。所謂人的環境行為(環境資源行為的簡稱),是指作用或影響環境資源的各種人的行為或活動的簡稱,主要指開發、利用、保護、改善環境資源的各種活動或行為。顯然,環境資源法律中的人的法律行為都與環境(包括社會環境和自然環境)和結果(包括人與人關系的變化和人與自然關系的變化)發生聯系。人們的行為既可以作用于人也可以作用于物(包括自然、環境、資源,下同);作用于人的行為可以影響(包括形成、維持和改變等,下同)人與人的關系,直接作用于人的行為除了直接影響人與人的關系外,還可能間接影響人與物的關系;作用于物的行為可以影響人與物的關系,直接作用于物的行為除了直接影響人與物的關系外,還可能間接影響人與人的關系。在制定、改進并實施環境資源法的前后,人與自然的關系及與此相關的人與人的關系都會發生明顯的變化,因而通過制定、改進并實施環境資源法既能調整人與自然的關系、也能調整與此有關的人與人的關系。
環境資源法律之所以可以調整人與自然的關系,是基于法律的作用和功能以及人與自然的關系是一種可以為人調整的關系這一基本性質。環境資源法律之所以能夠調整人與自然的關系,首先是由人與自然關系的重要性決定的。人與自然關系的發展演變是環境資源法調整人與自然關系的主要動力,人與自然關系發展演變到一定程度,無論當時的倫理道德或政策法律是否調整人與自然的關系,都會要求倫理道德或政策法律去調整人與自然的關系。人類的倫理道德或政策法律的調整范圍是與日俱進的、也是可變的,在某個時期的倫理道德或政策法律不愿意或不能夠調整的關系或對象,在另一個時期可能成為倫理道德或政策法律愿意或能夠調整的關系或對象。隨著環境污染、生態破壞、資源危機的惡化,環境保護事業的發達,以及環境資源法制建設的發展,當今所有的環境資源法律或法規,都毫無例外地包含人與自然的關系、反映人與自然的關系、調整人與自然的關系。一部良好的環境資源法律就是一張人與自然關系的關系網,就是一幅反映、描繪人與自然和諧共處關系的藍圖。另外,法律具有調整、保護、教育、指引和評價功能,法律調整人與人的關系或人與自然的關系是指法的作用或功能。隨著法律的發展和演變,法律的目的、任務、作用和功能正朝著多元化的方向發展,法律具有越來越廣泛的任務、作用和功能。環境資源法的作用和功能之一,就是保護環境、合理開發利用資源,就是協調或調整人與自然的關系。環境資源法學與整個環境科學一樣,都認為人可以協調或調整人與自然的關系,協調或調整的方式、途徑或工具、手段可以多種多樣,而法律只是其中一種重要的方式和途徑。
環境資源法既調整人與人的關系、又調整人與環境的關系,還因為在環境資源工作或環境保護活動中人與人的關系和人與環境的關系并不是水火不相容的、有你無我的關系,而是一種共存、互容、密不可分的關系,即凡是對環境有影響的人為活動都可能同時產生這兩種關系。
三、堅持理論聯系實際,建立健全環境資源法調整人與自然關系的機制
馬克思主義認為,人可以調整人與自然的關系是人與動物的本質區別,“動物僅僅利用外部自然界,單純地以自己的存在來使自然界改變;而人則通過他所做出的改變來使自然界為自己的目的服務,來支配自然界。這便是人同其他動物的最后的本質的區別,而造成這一區別的還是勞動。”[12] 恩格斯在批判那種“只是自然界作用于人,只是自然條件到處在決定人的歷史發展”的自然主義歷史觀時指出:“它忘記了人也反作用于自然界,改變自然界,為自己創造新的生存條件”;[13]“隨著對自然規律的知識的迅速增加,人對自然界施加反作用的手段也增加了”。[14] 馬克思主義認為,不斷調整人與自然的關系,對人類社會的進步、生產的發展具有重要的作用,“社會地控制自然力以便經濟地加以利用,用人力興建大規模的工程以便占有或馴服自然力,──這種必要性在產業史上起著最有決定性的作用”。[15]人類可以通過各種工具和方法調整人與自然的關系,包括但不限于通過法律手段、行政
手段、經濟手段、科學技術手段和宣傳教育手段等。當代人類社會對人與自然關系調整(包括直接調整和間接調整)的主要任務,是將人與自然的不和諧關系(主要表現為人類隨意污染、破壞、浪費、掠奪自然環境資源)調整成人與自然的和諧關系(主要表現為尊重、熱愛、保護、改善、合理利用、可持續開發利用自然環境資源)。環境資源法學主要研究通過法律手段調整人與自然關系的機制即法律調整機制。
環境資源法的調整機制,是指由環境資源法律調整主體、調整對象、調整行為(包括調整方法和調整過程)結合起來的整個系統的內部結構、內在聯系和運作方式的統一,主要指環境資源法律對其調整對象實施影響、實現其調整功能的運作機理和運作方式。環境資源法律調整機制包括環境資源法律調整方法、調整對象、調整要素和調整過程等內容。環境資源法的調整方法是環境資源法的調整機制的主要組成部分,調整機制是各種調整方法的集合或整合,是對各種調整方法運作的動態反映、系統控制。
隨著當代環境資源法學的興起,環境資源法正在形成其富有特色的調整方法和調整機制(簡稱環境資源法的調整機制)。環境資源法調整人與自然關系的機制,可以分為廣義的和狹義的兩種。狹義上僅指專門的環境資源法律法規所特有的調整人與自然關系的機制,即生態化調整機制。廣義上是指環境資源法律部門所采用的各種調整人與自然關系的機制,包括其他法律或法律部門所采用的調整人與自然關系的機制,以及專門的環境資源法律法規所特有的調整人與自然關系的機制。
環境資源法律部門是指調整因開發、利用、保護、改善環境資源所產生的社會關系(包括人與自然的關系以及與環境資源有關的人與人的關系)的各種法律規范的總稱,是調整人與自然關系以及與環境資源有關的人與人的關系的各種法律淵源的總和。環境資源法律部門包括環境資源專門法或專門法律規范,以及與調整人與自然關系有關的其他法律部門的法律規范。專門的環境資源法律法規(簡稱環境資源法專門法)是環境資源法這一新興的獨立的法律部門的主體部分。環境資源專門法調整人與自然關系的機制,是法律調整人與自然關系的專門機制、主要機制、核心機制。與環境資源專門法相比較而言,其他法律或法律部門則處于次要地位,他們有關調整人與自然關系的法律規范數量較少、較分散、較單一。研究闡明并建立健全環境資源法的特有的調整方法和調整機制即生態化調整方法和調整機制,是環境資源法學理論研究創新的一個重要方面。“生態化”是原蘇聯學者創用的一個詞,原意是將生態學原則滲透到人類的全部活動范圍之中,用人與環境協調發展的觀點去思考問題,根據社會、經濟和自然的具體情況,最優地處理人和自然的關系。
環境資源法調整機制特別是生態化調整機制,是區別于傳統法律調整機制的、具有特色的、環境資源法所特有的調整機制。它是對傳統法律目的、法律價值、法律調整方法、法律關系、法律主體、法律客體、法律原則和法律責任的綠化或生態化。它以環境正義、環境公平、環境民主、環境效益、環境安全和生態秩序為自己的價值取向,以明確主體人和客體自然之間的法定關系、賦予人和非人物種的特定法律地位為特色途徑,主要采用環境治理(environmental governance)方式(強調政府行政組織、營利性企業組織和非政府非營利組織之間的合作、協調和結合,提倡環境民主和公眾參與),達到保護人和保護環境資源,可持續利用環境資源和可持發展經濟、社會,實現人與人的和諧共處和人與自然的和諧共處的目的。生態化調整機制主要包括兩個大的方面:一是根據人與自然關系的特點,而由專門的環境資源法律法規新創立的調整方法和機制;二是根據人與自然關系的特點以及調整人與自然關系的需要,而由專門的環境資源法律法規將其他法律部門的傳統調整方法和機制予以綠化或生態化(指用生態觀點、環境觀點進行改造、完善),而新創立的調整方法和機制。運用生態化方法,目前環境資源法已經形成一整套調整人與自然關系的法律調整機制(或法律措施和法律制度),具體來講主要是:環境資源調查(監測、監視、勘查、普查、抽查等)機制,包括環境資源調查、監測、監視、勘查、普查、抽查等制度;環境資源信息顯示(報告、統計、公告、牌示等)機制,包括環境資源信息收集、統計、報告、公告等制度;環境資源問題預防機制(包括環境影響評價、規劃、功能分區和預警),包括環境資源規劃、環境影響評價、“三同時”、環境資源功能分區和其他預防預警等制度;環境資源行為機制(對環境資源行為的禁止、許可、行政要求、行為規范等),包括對環境資源行為的禁止、許可、行政要求等制度;環境資源整治、補救機制,包括環境資源治理、恢復、補救、補償制度;環境資源行為激勵和責任追究機制,包括各種激勵制度、獎勵制度、懲罰制度以及追究環境民事責任、環境行政責任、環境資源刑事責任的法律司法監督、環境資源公眾參與制度等。
各國環境資源法制建設的實踐證明,環境資源法不僅能夠調整人與自然的關系,而且可以調整好人與自然的關系。堅持理論聯系實際,從環境資源工作和環境資源法制建設的出發,研究環境資源法調整人與自然關系的機制,是當代環境資源法學的主要任務。為此,必須打破包括法學在內的人文社會科學不能研究人與自然關系的陳舊觀點。人文社會科學應該與自然環境這一基礎相協調,自然科學與社會科學的綜合、人與人的關系和人與自然的關系在科學研究中的綜合,是科學發展的方向和趨勢。通過對自然、人與自然的關系以及對社會、人與人的關系這兩個方面的綜合研究,恩格斯得出了一個極其重要的結論,即:“我們不僅生活在自然界中,而且生活在人類社會中,人類社會同自然界一樣也有自己的發展史和自己的科學。因此,任務在于使關于社會的科學,即所謂歷史科學和社會科學的總和,同唯物主義的基礎協調起來,并在這個基礎上加以改造。”[16] 站在綜合自然和社會、人與人的關系和人與自然的關系的高度,馬克思指出了今后科學發展的趨勢,即:歷史本身是自然史的即自然界成為人這一過程的一個現實部分。自然科學往后將包括關于人的科學,正像關于人的科學包括自然科學一樣:這將是一門科學。”
摘要:出于法治、權力制約及保護環境資源和公民環境資源權益的目的,一些國家從實際損害的適用范圍、環境資源行政司法審查的范圍、非直接利害關系人的起訴權、環保及其他社會團體的起訴權、當代人代表后代人的起訴權五個方面不同程度地放寬了對環境資源行政起訴權的限制。為了與WTO法律框架中環境保護及與環境保護相關的其他規則接軌,我國有必要借鑒國外的成功做法,在結合自己國情的基礎上有步驟地彌補環境資源立法的缺陷,放寬對環境資源行政起訴權的限制。
關 鍵 詞:起訴權;實際損害;司法審查;利害關系人;環境團體;后代人
用司法審判來監督行政機關依法行政是現代各國法治的成功經驗,一般說來,司法審查的范圍越大,原告的資格范圍就越寬,相應地,該國行政管理相對人的行政起訴權就可以得到越完備的保護。由于環境資源損害具有廣泛性、積累性、持久性和恢復的困難性等特點,許多國家出于法治、權力制約及保護環境資源和公民環境資源權益的目的,不同程度地放寬了對環境資源行政訴訟起訴權的限制。
一、國外環境資源行政起訴權的晚近發展
(一)延展實際損害的適用范圍
傳統的環境資源行政訴訟判例法和成文法把受到實際的損害規定為原告行使起訴權的前提。20世紀中期以來,在日益嚴重的環境資源問題和日益高漲的環保運動的壓力下,環境資源行政損害認定的條件在一些國家得到了不同程度的放寬,實際損害延展到了經濟損失、人身傷害以外的其他損失領域。
在判例法方面,以美國為例,把實際的損害加以擴展的典型案例是美國訴反對管理機關程序的學生案(簡稱SCRAP案)。在該案中,5名法學院的學生聯名對聯邦州際商業委員會起訴,反對該委員會批準鐵路部門征收2.5%的附加運費的決定。他們認為,增加運費可能使得一些可以利用但經濟價值不大的資源(如小樹枝)不能從資源產地運出去,導致浪費,而整個社會的資源需求量卻沒有減少,從而會引起伐木、采礦活動和垃圾的增加。這項決定不僅會危害他們享用華盛頓山區自然環境的利益,還會危及國家的環境資源質量。最高法院認為原告受到了“特定和可察覺的損害”,且應把這種損害納入實際損害之列。從而確認了原告的起訴權。[1]在這個判例的影響下,美國的法院現在可以因原告受到“美學上的損失”、“可能的損害”或“特定和可察覺的損害”等所謂的實際損害而確認其行政起訴權。[2]
在制定法方面,一些國家的環境資源基本法和各單行環境資源法律法規不同程度地突破了傳統的實際損害規定的限制。比如美國《聯邦水污染控制法》第1369條第2款第1項規定:“對局長的這些行為的復審,可以由任何有利害關系的人向直接受該行為影響的此人定居地……提出申請。”“影響”的措辭就說明經濟損失、人身傷害以外的其他損害或影響均可以成為法院確認環境資源行政起訴權的理由。瑞士把對公共環境的損害納入到了民事和行政責任的領域,公民和社會團體可以基于自己對公共環境所享有的某些權益受到實質性或某些非實質性的影響享有行政起訴權。[3]為了保護集體的經濟和環境利益,其權益受影響或者法律規定的公司、協會或者組織享有原告資格。[4]
(二)承認非直接利害關系人的環境資源行政起訴權
傳統的環境資源行政訴訟法一般均規定,原告必須是與某一行政行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人,即行政行為的直接當事人、受害人或實際受影響人。[5]這一限制起訴權的規定難以滿足現代環境資源行政法追求的價值目標。因為,在環境資源行政行為的直接利害關系人不敢或不愿提起行政訴訟的情況下,法院按照“不告不理”的原則可以不予受理;而一些受到行政行為間接侵害的人由于缺乏訴訟法上的起訴資格依據而難以起訴。這種規定既不利于法院糾正行政機關的違法行為,也不利于公共環境資源的保護。因此有必要把環境資源行政行為的非直接利害關系人納入原告的范圍。
日本、美國、印度和一些歐盟國家都對非直接利害關系人的起訴權作了規定。在日本,“民眾訴訟”與“機關訴訟”的原告可以是法律特別規定的以“選舉人資格”及其他“與自己無法律上的利益的資格”提起訴訟的人。[6]美國的《清潔空氣法》和《聯邦水污染控制法》等環境資源法律基于環境的公共性授權任何公民對任何違反環境資源法規的人或其他法律實體提起公民訴訟。[7]這種訴訟包括司法審查之訴。在印度,任何受到行政部門和市政當局的一個政府機構侵害的人,可以依法尋求適當的法院以公民訴訟的形式要求予以救濟。當然,前提是一個正當、有效的 通知。以前,資格問題經常被提出,但是現在印度最高法院反復地確認了受侵害的個人甚至未直接受侵害的個人的資格。例如,在M.C.梅塔訴印度聯邦案件(1988)中,原告并非是直接受害方,而只是一個從事恒河清除業和保護泰婭陵的富有公益精神的個人。[8]在比利時,法院在一定的情況下可以從判例法中間接地找到可以授予非直接利害關系人行政起訴權的依據,非直接利害關系人也可以因此獲得向法院請求命令狀的權利。[9]在希臘,基于環境的公共性和環境問題的重要性,環境行政起訴權的標準已由直接的、個人的和現時的法律權益受影響延展到了間接的、公共的和將來的權益受到損害或妨害的領域。[10]在芬蘭,在有關土地使用和開采的公益環境訴訟中,該市鎮擁有土地的居民均可根據市鎮法的有關規定對違法行為提起訴訟,無需注明直接的利害關系。[4]
(三)授予環保及其他社會團體以環境資源行政起訴權
行政團體訴訟是行政“集體訴訟”的一種,按照傳統的理論,行政團體訴訟的原告都應是受害者,只要團體中含有非受害者,則這個團體不能以自己的名義提起環境資源行政訴訟。美國最早確立環境資源團體訴訟原則的判例是塞爾拉俱樂部訴莫頓案。在該案中,原告塞爾拉俱樂部以塞爾拉?內華達山脈自然環境保護者的名義和環保團體的身份,對聯邦內政部長莫頓起訴,要求撤銷內政部國家森林局的一項關于批準沃爾特?迪斯尼公司在塞爾拉?內華達山脈修建一個投資3500萬美元的大型娛樂場的計劃。法院最后因原告的訴狀中沒有指出其任何成員的利益因該項工程受損而判定原告缺乏起訴權。按照法院的觀點,環保或其他團體以保護公共環境利益的名義起訴是不夠的,它必須提出自己或其成員在美學、自然保護、經濟、娛樂等方面的利益受到或可能受到直接或間接的損害,才能獲得起訴權并作為原告出庭。[2]通常各種環境資源保護團體通過吸收某些對環境要素有權益的人加入,在這些人的環境資源權益受到侵害時,該團體即可獲得類似于環保集團訴訟的起訴權。這種方法廣泛地為各種環境資源保護團體或特殊利益集團用作保護環境資源、制止某些不合理行政決定的重要手段。后來,《清潔空氣法》和《清潔水法》走得更遠,它們規定,任何法律實體(當然包括環保及其他性質的社會團體)都可以向法院提起公民訴訟,向法院申請強制令、命令狀或撤消環境資源行政行為。[1]如果該環保及其他性質的團體想要提起行政損害賠償訴訟,它必須依照普通法和國家賠償法的規定證明它的成員有受到損害的事實。在一些歐盟國家,制定法和判例法授予社會團體環境行政起訴權的現象越來越普遍,如在瑞士,地方團體可以因其或其成員屬于或鄰近受影響區就可以根據妨害法規則獲得環境行政起訴權。[3]在丹麥,社會團體起訴的前提條件必須是其或其成員的環境利益受到明顯的和實質性的損害,但是1994年的丹麥綠色和平組織訴交通部的行政訴訟案突破了這一標準。在該案中,交通部和丹麥綠色和平組織對一項橋梁的環境影響評價發生爭論,由于丹麥綠色和平組織在環境影響事件中沒有受到直接的、實質性的妨害或損害,它也沒有被授權代表其成員的利益起訴的權利,因此它無權起訴。但是法院在分析丹麥綠色和平組織的構成和使命之后根據《環境保護法》和《海洋環境保護法的規定》最后還是授予其起訴的資格。
比起個人的干預力量,環境資源行政團體訴訟的力量雄厚,態度一般比較強硬,有能力與行政機關周旋,并且可以造成很大的社會影響,法院與政治家往往非常重視,不敢怠慢。[1]因而在國外環境資源行政訴訟中被廣泛采用。
(四)確認當代人保護后代人合理環境資源福利需求的行政訴訟起訴權
從倫理學的角度上講,后代人有在未來的環境資源中生存的權利。因此從法律上提倡和保護這種倫理性權利是必要的,也是現實的。基于此,一些國家的憲法和環境基本法在立法目的之中對保證后代人合理的環境資源福利要求進行了宣告,比如1979年的《伊朗伊斯蘭共和國憲法》第50條規定:“在伊斯蘭共和國里,保護當代人和我們子孫后代在其中生活的環境是公民的義務。”再如《匈牙利人類環境保護法》第1條規定:“本法的目的是為了保護人的身體健康,不斷改善這一代人和后代人的生活條件。”那么當代人的下一代及下幾代正當的環境資源需求因為當代的環境資源行政行為一定或可能受到侵害時,當代人是否有權提起環境資源行政訴訟呢?各國的成文法律一般沒有明文規定,有必要加以解決。
按照傳統的法理學觀點,后代人由于沒有出生,因此只能成為環境倫理學意義上和后世法律意義上的權利主體,而不能成為當代法律意義上的權利主體。一些國家的立法在代際公平原則的指引下已經突破了這一點,開始在當代法的意義上承認并保護后代人的環境權益。[12]如1993年,菲律賓的45名兒童由他們監護人的代表安東尼奧為訴訟代表人,代表他們這一代及其下一代向法院提起訴訟,指控菲律賓政府環境管理部門所簽發的木材許可證合同超出了森林的采伐能力,要求政府停止大規模地出租森林(尤其是原始森林)采伐權的活動。菲律賓最高法院申明當代人和后代人都享有生態平衡和健康的環境的權利,承認這45名兒童作為自己和后代人的代表有對政府提起訴訟要求保護自己及子孫后代環境的權利。戴維德法官在向法院提出的報告中指出:“我們發現沒有任何困難判決他們能夠為他們自己、他們的同代人以及后代提起訴訟。就生態平衡和健康的環境而言,他們代表后代提起訴訟的資格建立在幾代人共同責任的基礎上。”由于法院在裁決承認后代人屬于該案利害關系人的基礎上授予了孩子們訴訟權,政府被迫下達行政命令取消了65個出租森林的合同項目。[13]這個判例雖然發生在菲律賓,但對其他國家的政府來說,其沖擊力是非常大的。
在美國等國,由于后代人是當代人生命的延續,因此凡是對后代人合理的環境資源福利需求造成或可能造成實質性或非實質性損害的行政行為,當代人可以基于對自身的損害或對“遺腹子”的損害等理由提起公民訴訟。值得注意的是,這種起訴權與菲律賓森林案中起訴權的性質不同,它屬于直接而非代表性的起訴權。
(五)擴大環境資源行政行為司法審查的范圍
日本的環境資源行政訴訟主要有以下幾種類型:其一是取消訴訟,它包括取消處分訴訟和取消裁決訴訟,是指原告請求取消行政機關的處分及其他相當于行使公權力行為的訴訟。其二是確認無效訴訟,即原告請求法院確認行政機關處分或裁決的有無及其有無法律效力的訴訟。其三是不作為的違法確認訴訟,是指當事人依法向行政機關提出申請,而行政機關在法定的時間內沒有做 出答復或未給申請人的利益予以保護,當事人向法院請求確認該行為違法的訴訟。其四是民眾訴訟,是指在法律有特別規定時,有資格的民眾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糾正國家或公共團體機關不合法行為的訴訟。自20世紀70年代以來,日本還出現了一些以現行環境資源法律法規作為訴訟對象的“制度訴訟”案例。[6]究其原因,主要是因為抽象行政行為也可以直接或間接侵害相對人的利益,如果受害人得不到司法救濟,可能會放任行政權力的濫用。
在環境資源危機面前,美國加強了法院對法律授權行政機關自行決定的行政行為的司法審查(比如美國在《清潔空氣法》和《清潔水法》里確立了“公民訴訟”制度)。司法審查訴訟的受案范圍既包括政府機關的大多數具體行政行為,還包括一些抽象的行政行為,有時甚至涉及環境資源行政規章的制定行為。其中法院對抽象性環境資源行政決策行為進行司法審查的著名案例為“公民保護歐弗頓公園公司訴沃爾普”,該案涉及到的爭端源于運輸部長決定使用聯邦高速公路基金興建一條橫穿歐弗頓公園的州際高速公路的問題。有關法令規定,如果能選擇另一條“審慎可行的”路線,將禁止運輸部長批準使用聯邦基金建設穿越公共公園的公路。原告指控,運輸部長違背了這一指令,要求法院撤消運輸部長的命令,最高法院在《行政訴訟法》第701條中找到了該案可受司法復審的答案,從而裁決原告有權要求就此問題進行司法復審。法院在此案中確立了“嚴格審查”的原則,“嚴格審查”原則的基本含義有三點:其一,實體法上的審查,即法院審查行政機關的行為是否超出法律法令的授權;其二是程序法上的審查,即審查行政機關的行為是否符合行政程序法;其三,審查行政機關的決定是否合理。對環境資源行政規章提起司法審查訴訟,較為典型的案例是塞爾拉俱樂部訴洛克修斯案,在該案中,原告塞爾拉俱樂部指控被告聯邦環保局局長洛克修斯,認為被告在審批州的《清潔空氣法》實施計劃的規章中沒有就防止州的實施計劃對防止清潔空氣地區的空氣質量下降做出規定。法院贊同原告的觀點,并對被告了強制令。美國在1977年修訂《清潔空氣法》時吸收了這個判決。[2]
奧地利憲法禁止行政機關與非行政機構的重合。因此普通法院不具有對行政機構做出的決定進行復審的審判權。在環境資源事務方面,行政法院在行政機關執行環境資源法律方面發揮了重要的司法作用。行政法院有復審環境資源行政決定的審判權。另一方面,憲法法院擁有對行政機構頒布的環境資源法規、規章和立法機關制定的法律的復審權。[8]
二、我國關于環境資源行政起訴權的法律規定及其缺陷
(一)環境資源損害的法律界定及其缺陷
《行政訴訟法》第2條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和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有權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這意味著原告必須是與具體行政行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直接利害關系”是指與具體行政行為有法律上的權利義務關系,[14] “法律上的權利義務關系”意味著原告必須是被侵害的實體性權利的享有者,且這種權利必須被原告“專屬性”或“排他性”地享有。[7]而許多環境因素,如清潔的大氣、潔凈的海水在傳統民法意義上屬于“共用”或“公有”的“財產”,河流屬于國家財產,任何單位和個人沒有專屬享用權。因此按照我國《行政訴訟法》的規定,原告不能對導致污染和破壞公共環境資源的非處罰性具體行政行為提起行政訴訟。這種立法狀況對保護公共環境資源及公民合法的環境資源權益是不利的。按照特別法或特別規定優先于普通法或普通規定的原理,有必要在專門的環境資源立法中對《行政訴訟法》的局限性加以突破。《環境保護法》第6條規定:“一切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環境的義務,并有權對污染和破壞環境的單位和個人進行檢舉和控告。”“控告”除了包含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的方式之外,還包括向有關的國家機關告發一般違法與嚴重違法的事實或嫌疑人,要求依法處理的行為,[15]但是對于向哪一國家機關告發、采用何種控告方式等問題則沒有進一步明確,因此不具可操作性,有必要由單行的環境資源立法加以解決。基于此,新修正的《水污染防治法》、《大氣污染防治法》、《海洋環境保護法》就明確地對環境資源行政控告權進行了闡述。如《水污染防治法》第5條規定:“因水污染危害直接受到損失的單位和個人,有權要求致害者排除危害和賠償損失。”按照該規定,如果環境行政機關的非職權行為造成了環境損失或危險,侵犯了他人的環境權益及與環境權益相關的其他權益,環境資源危害的訴訟救濟權只能通過要求排除危害或/和賠償損失的民事訴訟方式來行使;如果環境資源損失或危險是由環境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造成的,那么環境資源危害的訴訟救濟權只能通過要求排除危害或/和賠償損失的行政訴訟方式來行使。[16]但是,這一規定沒有明確界定“損失”二字的含義。從法理上講,“損失”不僅包括實質性的損失,還包括視覺和精神感受等非實質性的損失。那么人民法院能否受理非實質性損害的環境資源行政訴訟案件呢?我國的《行政訴訟法》和專門的環境資源立法都沒有做出規定。要解決這個問題必須先解決非實質性損害的參照標準以及公民、單位在視覺、精神感覺等方面的忍受限度等問題。在這些問題得到解決之前,人民法院一般不會受理這類案件。
(二)社會團體以及非直接利害關系人環境資源行政起訴權的法律規定及其缺陷
《國務院關于環境保護若干問題的決定》第10條規定:“……建立公眾參與機制,發揮社會團體的作用,鼓勵公眾參與環境保護工作,檢舉和揭發各種違反環境保護法律法規的行為。”如果社會團體和與環境資源行政行為沒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眾的作用僅局限于檢舉和揭發環境資源違法行為,那么在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的受害者基于外在的行政壓力或經濟原因不敢或不能提起環境資源行政訴訟,且環境資源行政管理機關及有關的職權機關也沒有糾正該違法行為時,危害或可能危害環境資源的行政行為就不可能得到有效的法律對抗。這難以滿足現代環境資源保護和公眾參與的內在需要,因此有必要加強社會團體和非直接利害關系人在環境資源行政訴訟中的作用。我國已經有社會團體支持民事起訴的法律規定,如《民事訴訟法》第15條規定:“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對損害國家、集體或者個人民事權益的行為,可以支持受損害的單位和個人向人民法院起訴。”但是對于社會團體支持行政起訴以及環境資源團體能否代表其成員提起環境資源行政訴訟的問題,我國的法律則沒有涉及。
(三)當代人保護后代人合理環境資源福利需求的起訴權規定及其缺陷
后代人是當代人事業、利益和血脈的繼承者和延續者,是潛在的法律主體,其正當的環境資源福利需求也必須得到保障。而當代人及由當代人組成的當代政府和權力機關基于認識的局限性和利益追求的盲目性經常在自覺不自覺地破壞后代人賴以生存和發展的環境資源。為了抑制可能危及后代人生態安全的當代行為,有必要為保護后代人的合理環境資源福利需求設立一定的訴訟機制。而在訴訟機制中,起訴權的確立是首先要解決的問題,而我國在這方面的立法卻處于空白狀態。
(四)環境資源行政行為司法審查范圍的法律規定及其缺陷
《行政訴訟法》第12條第2項規定:“人民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下列事項提起的訴訟:(二)行政法規、規章或者行政機關制 定、的具有普遍約束力的決定、命令。”這種把抽象性行政行為完全排除在司法審查范圍之外的立法規定已經難以滿足WTO的司法審查規則和我國依法治國的需要。[17]在市場化和與WTO接軌的進程中,地方行政機關為了本地或某些單位或個人的利益,制定、具有普遍約束力的決定、命令侵犯國內外單位、個人環境資源權益和與環境資源權益相關的其他權益的現象將不可能杜絕,國外的受害者和外國政府因為中國行政機關的推委得不到救濟而把中國中央政府推上WTO 爭端解決機構被訴席的現象也將很普遍。[18]因此,有必要擴充環境資源行政訴訟的司法審查范圍,以適應充分、有效和及時地保護國內外市場主體合法權益的需要。
值得一提的是,按照法理,行政處理的結果具有強制執行力,這種強制力不以當事人的自由意志為轉移,因此行政處理屬于可以提起行政訴訟的具體行政行為,[16]如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對土地權屬和水權權屬的行政處理不服的人和單位向人民法院提起的訴訟屬于行政訴訟。但是1991年6月30日國家環境保護局在《關于環保部門能否就污染賠償處理決定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問題的復函》中規定:“如果當事人一方或者雙方對環保部門所作的處理決定不服,既不履行又不向人民法院起訴,環保部門不能向人民法院強制執行,而應明確告知當事人就原污染賠償糾紛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全國人大法工委在1992年1月31日給國家環境保護局關于正確理解和執行《環境保護法》第41第2款的答復中進一步指出:“根據當事人的請求,對因環境污染損害引起的賠償責任和賠償金額的糾紛所作的處理,當事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但這是民事糾紛雙方當事人之間的民事糾紛,不能以做出處理決定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為被告提起行政訴訟。”可以看出,在我國環境污染的行政處理不屬于可以提起行政訴訟的事項。[19]我們暫且不論以上解釋的合法性問題,就出于部門利益而縮小人民法院行政訴訟受案范圍的做法而言,它是與法理是格格不入的。
另外,我國的一些環境行政法把行政復議作為提起行政訴訟的必要前置程序,甚至把行政復議結果規定為終局性和非可訴的處理結果,這種“窮盡行政救濟”和排除司法救濟的作法限制了當事人環境資源行政起訴權的行使,已經不適應于現代司法的專業化和陪審員聘請的專家化發展趨勢,難以與WTO的司法審查規則接軌。
三、國外環境資源行政起訴權的晚近發展對我國的啟示
環境資源行政起訴權從小的方面講屬于環境救濟權的范疇,從大的方面講屬于環境權的范疇。和環境權一樣,環境資源行政起訴權從國際層面上講也具有一般性和特殊性的特點,一般性指一些具體的環境資源行政起訴權制度的創設、選擇和實施在不同國家甚至不同社會制度的國家具有一定的共同性,一般性是由環境法和環境權的公益性以及司法制度的部分競合性決定的。[20]特殊性指一些具體的環境資源行政起訴權制度的創設、選擇和實施在不同的國家具有一定的差異性,特殊性是由環境權的政治制度、經濟體制、司法制度和自然環境基礎決定的。對于具有一般性特征的國外環境資源行政起訴權制度,如能為我國的基本國情和社會制度兼容,只要它們符合我國市場經濟的需要,有利于我國環境保護法律制度與WTO規則的接軌,那么就可以借鑒和引進。對于具有特殊性特征的國外環境資源行政起訴權制度,中國在借鑒和參考前必須慎重,必須對其兼容性進行充分的分析。對于我們迫切需要借鑒和參考但目前不能兼容的國外環境保護法律制度,我們要充分地利用市場經濟體制改革和與WTO接軌的契機積極創造條件使其適合我國的國情。
從國外環境資源行政起訴權發展的五個趨勢中我們可以看出,延展實際損害的適用范圍、承認非直接利害關系人的環境資源行政起訴權、授予環保及其他社會團體以環境資源行政起訴權、確認當代人代表后代人的環境資源行政訴訟起訴權都體現在市場經濟國家,且其內容都不涉及政治制度和司法制度的重大改革問題,與我國的經濟體制、環境保護和環境法發展的現狀和內在要求基本需要一致,可以直接借鑒和參考。對于國外擴大環境資源行政行為司法審查范圍的發展趨勢,它涉及司法制度的重大改革和政治權力的再分配問題,但對我國來說,擴大環境資源行政行為司法審查的范圍是在社會主義軌道上進行的,是符合WTO所屬各協議的司法審查要求的,因此從根本上來講,還是值得借鑒和參考的。既然國外環境行政起訴權的上述五個發展趨勢均可以為我國借鑒和參考,那么我們可以從中獲得什么樣的啟示呢?本文歸納為以下三點:
(一)環境資源行政起訴權的發展要以可持續發展的戰略為指導思想
近代環境侵權法之所以把環境侵權損害的范圍從傳統的財產權、人身權、勞動權、休息權擴大至環境本身,是因為環境資源問題的日益嚴重使得環境的稀缺性日益明顯,[21]如果漠視環境本身的價值,放任環境狀況的日益惡化,人類暴露與環境之中的財產權、人身權、勞動權、休息權將不可避免地受到連鎖性地侵害,因此傳統的侵權法肯定和保護環境的價值是人類自身的財產權、人身權、勞動權、休息權能夠得到可持續地發展和保護的直接要求,同時這種保護客觀上也間接地使人類賴以生存和發展的環境得到可持續地保護。另外,對于后代人,無論從倫理還是法律的角度講,他們的各種環境資源福利需求都應得到當代人的尊重和保護。[12]一些國家的法律和司法判例之所以肯定當代人保護后代人合理環境資源需求的行政起訴權,其目的是為了保證后代人也能夠在豐富多樣和優美的環境中生存和發展。
(二)環境資源行政起訴權的發展要以充分、全面地保護各法律主體的環境權為根本目的
發展環境資源行政起訴權,其直接目的是為了合理地限制環境行政權,使環境公權之間以及環境公權與環境私權之間達成一定的平衡,[10]但是,限制環境行政權并非發展環境資源行政起訴權的根本目標,發展環境資源行政起訴權的根本目的在于全方位地保護各法律主體的環境權。公民環境權的法律保護是由主權或權力在民的思想決定的。[22]在我國“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切權力屬于人民”的憲法規定決定了國家必須在財力和其他條件許可的范圍內采取力所能及的措施充分地保護公民各項法律化了的環境權利。由于傳統的法律對新興的公民環境權的保護不力,許多學者認為需要把理論性很強的環境權分解為“綠化”了的人身權、財產權、勞動權、休息權等傳統性權利是非常必要的。[23]
(三)環境資源行政起訴權的發展要以加強司法和公眾對環境行政權的監督或干預為手段
極端的權力必然導致極端的專制和腐敗,屬于公權范疇的環境行政行為,如果只局限于自我監督和部門內的監督(如行政復議監督),那么部門腐敗是難以杜絕的,公民的環境權益也是難以得到充分和完備的保護的。只有用另一種權力來監督和制約環境行政權力,才能促使環境行政權力的平衡和妥善行使,營造相對公平的行政執法環境。[24]經驗表明,司法是制約環境行政權力的有效手段,因此在政治和其他基本條件許可的范圍內加強環境行政權的司法監督是必要的。而要做到這一點,按照行政訴訟法的原理,除了擴大人民法院環境行政訴訟的受案范圍之外,還要授予環境行政管理相對人乃至環境行政行為的直接或間接受影響人以行政起訴權。只有這樣,才能使對環境行政行為的司法監督由淺入深,由個案監督積累為經常化或準經常 化監督的效果。也只有這樣,才能起到真正保護環境法律主體合法環境權益的目的。
四、發展我國環境資源行政起訴權立法應采取的措施
我國環境資源行政起訴權的立法缺陷嚴格地限定了市場主體、公眾和社會團體對危害環境資源的行政行為進行干預的范圍,既不利于環境資源民主原則的全面貫徹,防止非科學性行政抽象行為的蔓延,也不利于區域性和流域性環境的保護以及當代人和后代人合法環境資源權益的平衡保護。國外市場經濟國家一些成熟的環境行政起訴權制度因為具有明顯的公益性和一定的共同性被納入到WTO的環境保護規則及與環境保護相關的投資、貿易與知識產權保護規則之中,[17]因此,為了使我國的環境保護法律制度及與環境保護有關的投資、貿易、知識產權保護規則與WTO的規則及WTO各成員國國內的相關法律制度接軌和兼容,我們應該參考以上啟示有步驟地發展我國的環境資源行政起訴權是非常必要的。
(一)延展環境資源損害的范圍
環境資源損害的內容應從目前的環境要素的損害、傳統意義上的財產損害和人身傷害延展至視覺、精神感覺等方面的非實質性損害。
(二)擴大社會團體以及非直接利害關系人行使環境資源行政起訴權的案件范圍
環境資源和其他社會團體以及非直接利害關系人的合法環境資源權益因環境資源行政行為受到非實質性的損害時,授予他們以行政起訴權;環境資源和其他社會團體的成員的合法環境資源權益因環境資源行政行為受到實質性或非實質性的損害時,承認該社會團體代表其成員起訴的權利;在排除環境妨害或消除環境危險的訴訟中,建立社會團體和與本案無直接利害關系的民眾支持環境資源行政訴訟的制度,在條件成熟時,還應確認與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的行政案件沒有直接關系的社會團體和公眾提起環境資源行政訴訟的權利。只有這樣,才有利于社會團體和民眾對政府的環境資源行為進行經常性的監督和法律上的對抗與制衡。
(三)授予當代人保護后代人合理環境資源福利需求的行政起訴權
依照我國的法律規定,法律主體必須已經出生或存在,由于后代人目前沒有出生,因此現時的立法不可能承認他們的起訴權。但是基于保護后代人環境福利需求的必要性,可以借鑒“保留遺腹子的繼承份額”的思想,把后代人環境資源福利需求的損害和當代人法律權益的缺損聯系起來,確認當代人的直接起訴權。如經過法理學的突破和立法改革,法律能夠在將來承認當代人代表后代人的起訴權,那么就必須解決代表主體的問題。一些學者認為各級人大可以設立后代人權益保護委員會,但是依照我國法律,行使國家權力的人大就其職權范圍內的事項沒有必要再享有行政起訴權。有的學者認為應該讓各級政府機構來代表,但是在很多情況下,一些地方政府又是區域或流域性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的“始作俑者”。因此學者們傾向于由全國性或區域性的環境資源保護組織或當地的民眾直接代表后代人提起環境資源行政訴訟。
(四)逐步放寬人民法院對環境資源行政行為進行司法審查的范圍
人民法院對環境資源行政行為進行司法審查的范圍除了《行政訴訟法》第11條的概括列舉和第12條的排除列舉之外,應結合實際和WTO的司法審查要求以及我國在加入WTO前所做的承諾盡量擴大環境資源具體行政行為的司法審查范圍,把行政機關制定、的部分具有普遍約束力的決定、命令也列入司法審查的范圍。另外,把環境污染的行政處理納入提起行政訴訟的事項。如果環境資源行政機關不愿卷進環境資源民事糾紛之中,可以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修改法律,縮小環境資源行政處理的適用范圍。當前,我國的各項環境保護法律制度正面臨WTO規則的檢驗,我國應利用環境保護法律、法規和行政規章立、改、廢的機會,把行政復議規定為可以提起行政訴訟的非終局性的任意前置程序,取消或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的作法。
五、結 語
深入地研究國外環境資源行政起訴權的晚近發展趨勢,有助于我們全面地把握和克服我國環境資源行政起訴權立法的不足。只有逐步地完善我國環境資源行政起訴權的立法,才能使我國的環境資源的糾紛處理法律制度適應WTO規則的要求,才能使市場經濟的效率原則和環境資源法的公平、民主原則在環境資源行政訴訟領域真正得到落實。
摘要
我國環境與資源保護立法還處于“綜合防治”階段,沒能處理好人口、資源、環境與發展之間的關系,建立符合生態規律的生產方式和生活方式,全面的調整社會與環境的關系,樹立可持續發展的總體戰略。現有的法律法規亟待修改和完善。環境管理上則偏重于微觀管理工作,體制上“塊塊”管理,沒有站在社會經濟發展轉變的角度,開展環境保護的管理工作和引導行業發展。解決資源環境問題,也不能僅僅單獨對資源環境加以保護的問題去考慮,應當綜合衡量環境與發展、科技進步與居民消費之間的生態系統 ,制訂一系列具有指導性的、原則性的環境戰略、法律政策。基于這種情況,本文從我國環境與資源的現狀出發,探討如何進一步完善我國環境與資源保護的法制建設。全文著重論述我國環境立法的修訂與機構設置,以使環境與資源保護的法制體系暢通。
關鍵詞: 環境 資源 保護 法制
引 言
回顧中國改革開放近30年的環境保護工作,我們不可以否認的事實是:盡管我國在環境保護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確立了我國的環境保護法體系和一系列的規章制度。但是,環境問題產生的速度仍然遠遠大于環境問題解決的速度。中國社會幾十年間經歷了西方國家幾百年發展的同時,環境問題也在這數十年急劇惡化,中國大眾深刻體會到“千山鳥已絕,深溪不見蓑笠翁”的環境現實。為什么會這樣?現行環境與資源保護法體系究竟有那些不足之處?“保護環境防治污染與促進社會主義現代化”這種目的二元論在實踐中是否可以做到協調和平衡?如何實現《“十一五”期間全國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計劃》對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相較2005年環境統計結果減少10%和“十一五”期間單位國內生產總值能耗下降20%左右的約束性指標 。雖然2007年這兩項指標 首次實現年度雙下降,但任重道遠,環境與資源保護形勢仍然不容樂觀。突發性的破壞大事件時有發生,這和我國的環境狀況相關聯,有一定的必然性。如何理解并堅持同志提出的“保護環境的實質就是保護生產力”的論斷?在社會經濟發展的同時,不以損害環境與資源為代價。本文試將從以下幾個方面逐一具體分析。
一、我國環境與資源的現狀
隨著我國經濟發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環境污染問題日益嚴重。在追求gdp增長的同時,環境一直在默默承受著經濟發展所帶來的沉重負擔。工業污染、洋垃圾的流入和處理、水污染、空氣污染充斥在我們的生活中,出現了“沱江特大污染事故”、“福建屏南環境污染索賠大案”、“松花江水流域污染”、“太湖藍澡”、“塔斯曼海輪污染案” 等一系列危害環境的典型事件。
(一)環境污染日益嚴重
1,大氣污染狀況。伴隨工業和交通運輸業迅猛發展,空氣污染日趨嚴重。由于我國以煤為主要能源,大氣污染物中煙塵排放量和二氧化硫排放量大部分來源于燃煤,使得工業和人口集中的城市產生嚴重的大氣污染。2006年,二氧化硫排放量為2588.8萬噸,煙塵排放量為1078.4萬噸,工業粉塵排放量為807.5萬噸。全國酸雨發生頻率在5%以上的區域占國土面積的32.6%,酸雨發生頻率在25%以上區域占國土面積的15.4% 。經濟的發展離不開能源,因此,控制煤煙型大氣污染是我國大氣污染的重中之重。同時,2006年末全國民用汽車保有量已達4985萬輛(包括三輪汽車和低速汽車1399萬輛),城市機動車排放污染問題日益突出 。以北京市治理大氣污染為例,北京市各級政府大力加強城鄉綠化、植樹造林,采取各種措施防沙治沙,并率先在全國實施國iv排放標準(相當于歐iv標準),使得北京“藍天”紀錄不斷刷新,空氣質量也得到了改善。這是北京市投入大量資金、付出了不懈努力的結果。北京市政府對大氣的治理工作可說是一個榜樣。然而,相較于首都政治文化中心地位,其它城市卻很難復制它的治理模式。大氣污染治理只有防患于未然才能以小的代價取得合適的效果。
2,水體污染狀況。我國地表水總體水質屬中度污染。在國家環境監測網監測的745個地表水監測斷面中,i-iii類,iv、v類,劣v類水質的斷面比例分別為40%、32%和28%。主要污染指標為高錳酸鹽指數、石油類和氨氮。七大水系中,珠江、長江水質良好,松花江、黃河、淮河為中度污染,遼河、海河為重度污染。太湖、滇池為劣v類水質,巢湖為v類水質。2006年,27個國家監控重點湖(庫)中,滿足ⅱ類水質的湖(庫)2個(占7%),ⅲ類水質的湖(庫)6個(占22%),ⅳ類水質的湖(庫)1個(占4%),ⅴ類水質的湖(庫)5個(占19%),劣ⅴ類水質的湖(庫)13個(占48%)。其中,巢湖水質為ⅴ類,太湖和滇池為劣ⅴ類,主要污染指標為總氮和總磷 。再以北京市2008年1月大中型水庫水質狀況 為例,作為飲用水源地-官廳水庫水質為ⅳ類;而北京市2008年1月河流水質狀況,除潮白河水系大多在ⅱ類外,其它水系基本上處于無水、劣v2類狀態 。全國地表水總體水質形勢仍然嚴峻,沒有明顯好轉的跡象。
3,其它污染狀況。2006年,全國工業固體廢棄物產生量為15.20億噸,比上年增加13.1%。工業固體廢棄物排放量為1303萬噸,比上年減少21.3%。工業固體廢棄物綜合利用量為9.26億噸。2006年,全國近岸大部分海域水質良好,局部海域污染依然嚴重;遠海海域水質良好。全國近岸海域一、二類海水比例為67.7%,比上年上升0.5個百分點;三類海水為8.0%,下降0.9個百分點;四類、劣四類海水為24.3%,上升0.4個百分點。全國海域共發生赤潮93次,較上年約增加13%,累計面積約19840平方公里 。生態環境惡化的趨勢沒有得到遏制。
(二)自然資源減少失衡
由于中國人口基數太大,致使人均資源占有量大大低于世界平均水平. 自然資源的人均占有量都在世界平均值以下: 水資源為1/4(總量為2.8萬億立方米,居世界第六。但人均占有量2 200立方米,被列為世界13個貧水國之一),森林資源為1/10, 耕地資源為1/5 (為美國的1/10), 45種主要礦產資源為世界人均的1/2。加之資源的分布不平衡,氣候、地形條件的限制,以及多年來開發利用不盡合理、科學,造成資源的巨大損失和浪費.聯合國《2002年中國人類發展報告》指出,環境問題使中國損失gdp的3.5---8%。中國作為世界受污染最嚴重的國家,正處于十字路口,目前的路是“危險之路 ”。
(三)與經濟發展的矛盾
保護和改善生活、生態環境與促進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發展的目標在實踐中相沖突,主要表現以下幾方面:
1,社會經濟的快速發展與資源的不可持續性消耗。(1)我國工業“兩高一資”(高耗能、高污染、低附加值、資源型)特點顯著,且產品出口較快增長很快,如2007年上半年,鋼材出口量增長97.7%,鋼坯增長40.9% 。由于出口產品中相當大部分是的“兩高一資”型產品,如輕工、紡織、冶金、鋼鐵、機械等行業的產品,都消耗了大量能源,其旺盛的國際需求,進一步加劇了我國的資源短缺和環境惡化問題。(2)產業政策的不合理。《2007年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中,鼓勵類第十三篇明確要加快汽車制造業的發展。而在《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2007年修訂)》中,鼓勵外商投資產業篇第十九條交通運輸設備制造業(1,2,3,4,5)款也明確了加快汽車制造業發展。對于我們這樣一個人口大國,大力發展作為消費主義驅動器的汽車工業,是否可行,有待討論。而據國家統計局的初步統計顯示,截至2007年末全國民用汽車保有量達到5697萬輛(包括三輪汽車和低速貨車1468萬輛),比上年末增長14.3%,其中私人汽車保有量3534萬輛,增長20.8%。預計2010年中國汽車數量可達到7167萬輛 。若達到美國百人擁有汽車55輛比例,中國還將擁有七億輛汽車。這相當于現在全球汽車總量,是中國的環境與資源無法承受的。(3)產品過度包裝,回收利用少。由于沒有針對性的法律規范,引發的資源浪費現象涉及普通生活方方面面。一盒巨大的保健食品禮盒,只有中間位置擺放著幾個小巧的瓶狀物;一盒大紅袍茶葉,包裝得更為繁瑣,除了外層的手拎袋和雕花木盒,還有內層的兩個獨立的小木盒以及盒內包襯的黃色綢緞、造型精美的密封罐,最后才是裝在塑料包裝袋內的茶葉……。以北京市為例,北京市每年產生垃圾近500萬噸,包裝物含量就占22%。而中國包裝聯合會2005年統計數據顯示,我國包裝產品生產總值為4100億元,其中占70 %、價值2800多億元的包裝物被一次性使用即耗費,而這其中的三分之一就是因過度包裝造成的 。而回收利用方面未能建立起了一套分類回收系統,大部分廢物沒有被回收利用直接排放到環境中,潛在危害很大。2007年8月26日,首次提交審議的國家性法規《循環經濟法(草案)》針對過度包裝僅做出了原則性確定。
2,節能環保新產品的緩慢發展。節約資源和保護環境,關系民眾的切身利益和中華民族的生存發展。我國常規能源資源僅占世界總量的10.7%,人均能源資源占有量遠低于世界水平 。2004年,中國超過俄羅斯成為世界第二大能源生產國,同時也是世界第二大能源消費國。2001年以來,中國石油消費高速增長。據海關總署的數據,2007年我國共進口原油1.63億噸,同比前年增長12.4%;進口成品油3380萬噸,以此數據計算,我國石油依存度已近50% 。在能源供應拉響警報的同時,各個城市的“亮化”工程毫無顧慮的美化著夜空。節能燈具、太陽能電池、風能、地熱資源、小型水電、生物質能能源的開發和使用進展緩慢,缺乏政府大力支持。而在國外,日本采取了“綠色稅制”和補助金政策,對混合動力汽車有高達6萬元的補貼;美國也實行一些稅收返還政策,計劃2006年1月1日到2010年12月31日,給予混合動力車和先進柴油車最高達3400萬美金的補貼、補貼價減免 。 在歐洲,4000萬人正從風電場獲得生活用電 。
3,沿海制造業向中西部轉移,可能同時面對的污染大遷移。隨著出口壁壘加劇、人民幣升值、能源及勞動力成本的上升,自身推進產業升級需要,把那些一般性加工制造業轉移擴散出去向成本更低的中國中西部地區轉移,成為珠三角地區企業很現實的選擇。事實上,實施西部大開發以來,沿海地區約有1萬多家企業到西部投資創業,投資總規模達3000多億元。中西部地區,現階段自然資源生態環境污染相對較小 。其生態環境卻更加碎弱,一旦破壞更加不易恢復。沿海產業向中西部轉移需要引導 。產業轉移不應該把過剩的、污染的、落后的設備轉移到中西部去,而是一種產業升級的轉移。中西部不能重復拷貝東部,重復引進,重復20多年前東部沿海對外資“饑不擇食”的情況。而作為西進企業也要把握轉移契機,淘汰落后的生產能力,加大科技研發投入,促進企業自身的整合升級。
二、環境與資源保護法制現狀
(一)環境與資源保護法律體系相關規定
環境與資源保護法律體系是指由國家制定的開發利用自然資源、保護改善環境的各種法律規范所組成的相互聯系、互相補充、內部協調一致的統一整體 。
我國的環境與資源保護法體系主要包括下列幾個組成部分:1,憲法關于保護環境資源的規定。憲法第26條規定:“國家保護和改善生活環境與生態環境,防治污染與其他公害”;第9條規定:“礦藏、水流、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涂等自然資源,都屬于國家所有,即全民所有;由法律規定屬于集體所有的森林和山嶺、草原、荒地、灘涂除外。國家保障自然資源的合理利用,保護珍貴的動物和植物。禁止任何組織或個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壞自然資源”。2,環境與資源保護基本法。1989年12月26日頒布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規定環境法的目的和任務是保護和改善生活環境和生態環境,防治污染與其他公害,保障人體健康,促進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發展。3,環境資源單行法規。目前,我國已經頒布單行法律法規主要有《大氣污染防治法》及其實施細則、《水污染防治法》及其實施細則環境標準、《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法》、《固體廢棄物污染環境防治法》、、《水土保持法》及其實施細則、《自然保護區條例》、《城市規劃法》等。4, 其他部門法中關于保護環境資源的法律規范。例如,《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83條關于不動產相鄰關系的規定;第123條關于高度危險作業侵權的規定;第124條關于環境污染侵權的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章第六節關于“破壞環境資源保護罪”的規定;此外,我國締結或參加的有關保護環境資源的國際條約、國際公約也是我國環境法體系的有機組成部分。《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第46條明確規定,我國締結或參加的與環境保護有關的國際條約,同我國法律有不同規定的,除我國聲明保留的條款外,適用國際條約的規定。
(二)我國環境職能管理機構缺位
環境管理是在環境保護的實踐中產生,發展起來的。自20世紀70年代開始,隨著環境問題的嚴重化,對環境管理提出新的挑戰,國家建立和強化了環境管理專門機構—1998年國家環保局升格為部級的國家環境保護總局,這次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審議批準改為“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部”。
環境管理有狹義和廣義之分。狹義的環境管理,主要是指采取各種措施控制污染的行為,例如通過制定法律、法規和標準,實施各種有利于環境保護的方針、政策,控制各種污染物的排放。所謂廣義的環境管理,是指運用經濟、法律、技術、行政、教育等手段,限制人類損害環境質量的活動,通過全面規劃使經濟發展與環境相協調,達到既要發展經濟滿足人類的基本需要,又不超出環境的容許極限。廣義的環境管理的核心就是實施經濟社會與環境的協調發展 。因此,廣義的環境管理是政府在實施經濟、社會發展戰略中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是政府的一項基本職能。
按環境管理的范圍可劃分:(1)資源部門管理,各部委在職能范圍內的規劃和管理。如國土資源部對土地的規劃和用途的監督,水利部對水資源的管理,林業部對森林資源管理等。(2)區域環境管理,它主要是指協調區域經濟發展目標與環境目標,進行環境影響預測,制定區域環境規劃等,包括整個國土的環境管理、經濟協作區和省、自治區的環境管理,城市環境管理,以及水域環境管理等。例如,海河管理委員會、準河水利委員會、長江流域委員會。(3)成立部一級專門職能機構,將國家分散的環保職權集中起來。新成立的“環境部”是我國中央環境管理部門;省、市級政府建立了地方環境保護專門機構,工業較集中的縣一般也設立了專門機構或由有關部門兼任。在較大的工礦企業里,設有環保科、室或專職人員。
就目前情況來看,我國環境管理部門雖有設置,但具體管理不到位。如:(1)部門分工缺乏合作。我國對“電子垃圾”的管理實行的是分級管理與分部門管理相結合,涉及的部門有發改委、科技部、財政部、公安部、信息產業部、商務部、海關總署、工商總局、環保總局等多個部門。主管部門是不明確的,多個部門皆有職責,而實際后果可能是都可以管都不去管。管理體制的不順暢致使我國對“電子垃圾”的進口、回收利用處于無人管理的真空地帶,洋垃圾危害不容小視。此外,主管部門角色錯位,既是“裁判者”,又是“運動員”,以致監管不力不公,甚至以行政手段干預環境執法。(2)經濟手段調節作用沒有引起主管部門的足夠重視。市場經濟條件下,“生產者延伸責任(epr) ”制度是關于責任分配的主要制度。各國立法將傳統的生產者責任擴展到產品的全部生命周期,包括達到使用壽命后的處理。這種制度可有力地促進生產者在設計產品時考慮其環保性能和可循環利用性或可再商品性。日本2000年頒布的《家用電器再生利用法》規定制造商和進口商負責自己生產和進口產品的回收、處理;荷蘭把rohs及weee指令轉化為《電器及電子設備廢料規定》 。而我國《循環經濟法》去年才通過審議。(3)主管部門監管缺位對環境違法問題不作為,僅僅靠當事者的管理和監督是不夠的,必須要有第三者的再監督參與,結合國家審計署的職能,施行環境審計。
(三)立法中的不完善
自《環境保護法》1989年修改至今近20年。面對日益惡劣的自然環境,主要存在以下一些問題:1,是覆蓋領域不全,存在著一些重要的立法空白,如缺少土壤污染、生物安全、遺傳資源保護、核安全等。而據報道,中國的入侵物種占世界危害性入侵物種的50% 。在《環評法(草案)》第四條曾規定,“制定對環境有顯著影響的區域開發、產業發展、自然資源開發的政府規范性文件,應當進行環境影響評價”,即將一定類型的政策列入環評范圍。這本來可以成為我國納入政策法律環評的契機,但最終被以“缺乏可操作性、缺乏經驗、立法條件尚不成熟”等理由而在正式立法中刪除 。由于法規、政策的實施作用范圍廣,影響深遠一旦有誤將造成不可挽回的損失。2,環境法律配套滯后,不易操作、原則性規定多,影響了法律的貫徹執行。在現行的《環境影響評價法》中雖然明確規定了公眾參與,卻沒有明確參與范圍。大項目或污染重的項目,各級政府可以重視把關,中、小型建設項目卻不在“評價”之列。而這些中、小項目不可能都建在園區,有些甚至緊挨居民區,卻沒有明確標準規定公眾參與范圍,使基層環保部門難以操作。3,許多新的制度與理念未能體現。排污權交易都沒能在法律中規定。4,對當前環境問題針對性不強,缺少一部專門約束政府行為的環境法律。如地方保護問題等。 5,環境法律法規中的處罰力度弱,缺乏強制手段,違法成本低、守法成本高、執法成本高。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第三十一條規定:建設單位未依法報批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擅自開工建設的,由有權審批該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建設,限期補辦手續;逾期不補辦手續的,可以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建設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江蘇省環境保護條例》的規定,江蘇罰款的數額極其有限,最低的僅在1萬元以下,而江蘇省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最高只可決定20萬元以下的罰款,超過20萬元的,必須報省人民政府批準。如此處罰力度,對于大的項目猶隔鞋搔癢,客觀上甚至有鼓勵違法之嫌。
(四)行政上的局限性
我國環境保護法是以政府行政管理為主,公眾監督、公眾參與為輔的“行政法”、“政策法” 。環境保護法主要內容是確立國家環境基本政策、原則、制度、責任以及與其他相關法律在適用上的關系。然而政府不履行環境責任以及履行環境責任不到位,公眾監督和參與制度則更是少之又少。以致政府權力過于集中成為我國現行環境保護制度的積弊所在,出現了以下一系列的問題:
1,環境職能部門的不獨立性。環境保護部門防止環境污染和破壞,而經濟部門和地方政府往往以經濟增長為主要追求目標,雙方差異導致沖突發生。如2005年水利部環保局信息權之爭 。環境保護部門在人事、財政、社會保障體制上無法獨立于地方政府,而各級政府卻有足夠的沖動去提高gdp速度,確保經濟發展,緩解財政壓力,往往難以對環境問題采取強硬措施。使得在環境問題刻不容緩的境地下,環境行政部門仍然是名副其實的冷衙門。履行環保職責的權力能力明顯不足。以致罰款多少,環保部門竟要和違法企業去商量的地步 。
2,環保部門的權限設置不盡合理,處罰力度太小。例如,限期治理作為我國防治污染的一項重要措施,其限期治理的決定權賦予縣級地方人民政府行使。環保部門只可以提出限期治理意見,而地方政府則可能為了某種利益而行政不作為,其結果是放縱違法行為并對環境造成更大的污染或破壞。在法律明確限期治理范圍和條件下,既然違法排污企業的行為已經構成了限期治理條件,就應當直接通過法律賦予環保部門決定限期治理的權限;而現行的《環境影響評價法》雖然明確規定了公眾參與,卻沒有明確參與范圍。2005年全國有史以來最大的一場“環評風暴”的結局是一共30個違法開工項目全部接受了行政罰款,但具體數額不等。江蘇7個30萬千瓦以上的大型火電項目均收到“罰單”,最高的罰款10萬元,最低的則為5萬元 。盡管“環評風暴”來得轟轟烈烈,但我們不竟要問,對投資數十億元的特大電站項目,這樣的處罰力度對違法行為談何威懾力?從某種意義上講,這種執法困局是近年來重特大環境污染事故頻發的根源。
3,環境職能部門的垂直管理與區域化合作體制。由于環境具有生態系統的完整性、跨行政區域性特征,所以對環境要求實行更加系統型管理及決策,設立高級別的協調和決策機構。我國環境資源被行政區劃分割,由不同的主體行使管理決策權,加上地方利益、部門利益的不同,缺乏對地方利益、部門利益的平衡和限制,最終導致環境破壞嚴重。環境行政管理體制設置只重視行政區劃機構而忽視生態區域機構的弊端暴露無遺。現有的一些綜合治理機構,如太湖流域的綜合治理委員、淮河治理委員會、黃河治理委員會等只不過是協調通報監測機構。根本無法監管,也不可能綜合治理。作為監督者,要想實現有效的環境執法,環保部門就應該實行垂直管理 。從區域環境資源保護的高度,統一管理環境保護工作。當今國際區域合作的經驗值得借鑒,如歐盟、美洲國家組織、2003年11月中歐環境部長級政策對話機制正式啟動等。英商6000萬歐元購買寶鋼600萬噸co2減排量就是一個成功的例子 。
三、如何進一步完善我國環境與資源保護法制建設
社會快速發展與污染加劇、自然資源減少相伴隨,現有法律沒有很好的協調經濟與環境的關系。國務院總理在第六次全國環保大會上提出,環境保護要從主要用行政辦法保護環境轉變為綜合運用法律、經濟、技術和必要的行政辦法解決環境問題。只有在法律、財稅、金融、信貸等公共管理和服務領域普遍地建立起有利于環境保護的體制,環境保護和環境管理才更能有力和規范,才更能產生持久而深刻的影響。同時,環保部門的各項監管措施才更能有效得到落實并產生強有力的作用。從法制建設的角度可從以下幾方面來完善:
(一)加快現有法律體系的完善與順暢
我國已基本形成的環境體系偏重于污染后的治理,未將“預防為主,防治結合”落到實處。法律上雖規定了環境影響評價、“三同時”、許可證等一些預防性制度,但這些制度本身的規定都不十分完善,缺乏必要的配套法規,并且也有濃厚的末端控制痕跡。如,“污染者負擔”原則中對“污染者”的界定就是強調直接排污者,實際也是強調“末端控制”,將環境保護責任施加于“末端”,施加于污染物的處理、處置,不利于“清潔生產”戰略的展開,難以把污染控制延伸到對原料、技術、工藝等生產環節。要從根本上解決這種狀況,當務之急應著眼于:
1,在現行《憲法》中增加可持續發展的內容。可持續發展以保護自然資源和環境為基礎,經濟、社會的發展與資源和環境保護是緊密聯系的,他們構成了一個有機的整體,應在國家的根本大法中得到體現。1982年10月28日聯合國大會通過的《世界自然憲章》就指出:“每種生命形式都是獨特的,無論對人類的價值如何,都應得到尊重,為了給予其他有機體這樣的承認,人類必須受行為道德準則的約束。人類是自然的一部分,生命有賴于自然系統的功能維持不墜,以保持能源和養料的供應。”
2、重新審視《環境保護法》。我國環境保護法制定已達20多年之久,經過幾十年的施行,已與當今環境防治要求不相符合,應盡早修改。(1)立法目的二元化,即既要保護環境、防治污染,又要促進經濟發展,兩者之間的平衡很難把握,在具體實施過程中,后一目的占據了優勢。有鑒于此,應明確環境保護法的終極價值目標是“人與自然和諧”。建議以“人與自然和諧”替換原第1條中“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發展” 。(2) 確立有效的政府環境責任制度體系 ,建立細化、可操作的責任追究機制。(3)健全環境信息公開制度,保證環境政務公開,保障公眾環境知情權。(4)建立有效的公眾參與和監督機制,擴大公眾參與環境事務的范圍。(5)賦予公眾環境訴權,建立健全環境公益訴訟制度。(6)加大處罰力度,賦予環保部門行政強制權 (限期、限產、停排、查封、扣押、沒收),提高法定罰款上限(最高為100萬元 )。
3,加強環境影響評價法的地位和其它單行法規的修訂。(1)環境影響評價法是從源頭防治污染的關鍵,卻勢單力薄,收效甚微,環評范圍狹窄。而放眼國外,自20世紀70年代中期,歐美一些國家開始將該制度擴展到戰略層次。80 年代末,戰略環評開始為全球廣泛接受,作用于戰略實施全過程(政策、計劃、規劃、項目),新的環評體系逐漸形成。如今,美國政府已經編制了好幾百部“戰略環境影響報告” 。而在我國如影視拍攝、自然保護區及名勝古跡的參觀游覽活動等,在目前都尚未納入。不過,在地方法規中曾有一次不錯的嘗試。如2006 年 5 月,黃山市依據安徽省人大常委會制定的《黃山風景區管理條例》規定,在黃山境內景區拍影視劇必須先進行環境評估和論證,否則將被禁止拍攝。(2)環評法規定的法律責任承擔存在不足,客觀上有鼓勵建設單位違法之嫌。(3)部分單行法規急需修訂。如《水土保持法》1991頒布、《礦產資源法》1996年修正、《海洋環境保護法》1982年頒布,都早已不能適應現今生態環境急劇惡化的趨勢。
4,環境經濟政策。人的環境利益分為經濟、資源、生態、精神四大類 ,環境與資源的使用是有價值的,應當實行有償使用。1992 年,聯合國環境與發展大會制定的《21 世紀議程》明確提出:在決策中把環境與發展綜合起來(integration of environment and development in decision-making)。因此,環境保護中的經濟措施更為必要。具體要重視以下幾方面:(1)調整稅收政策。對“兩高一資”產業高稅收,對環保產品給予稅收優惠,調整現階段過低的資源稅。(2)資本市場的調節。通過在金融信貸領域建立環境標準提高準入門檻,可以有效地限制高耗能、重污染行業無序發展和盲目擴張。此前,環保總局和中國人民銀行、銀監會聯合推出的綠色信貸政策就是一個有益的嘗試 。(3)建立排污權交易市場,將環境外部的不經濟性內部化,優化環境容量資源配置。(4)貿易政策調整。改變我國單純追求數量增長,忽視資源約束和環境容量的發展模式,平衡好進出口貿易與環境保護的利益關系。(5)建立新的國民經濟核算體系。改變資源低價、環境無價的認識誤區,將環境保護和經濟發展進行綜合考慮、綜合決策。
(二)支持公益訴訟
公益訴訟與公共利益緊密相連,是伴隨著羅馬帝國的出現而產生于羅馬法當中,公益訴訟的實質含義是,“原告代表社會集體利益而非個人利益而起訴” 。
目下中國,以環境權為基礎的環境公益訴訟制度仍然處于起步階段,限制較多,缺乏相關配套制度。例如以個人提起的帶有公益色彩的案件一般難以得到受理或被駁回起訴。如2001年10月17日,東南大學法律系施建輝、顧大松兩位教師以觀景臺的建設破壞了“其享受自然景觀所帶來的精神上的愉悅”為由向南京市中院起訴市規劃局,要求其撤銷對紫荊山觀景臺的規劃許可,法院未予受理。
環境權的概念一般解釋為:公民享有適宜健康和良好生活環境以及合理利用環境資源的基本權利、在不被污染和破壞的環境中生存及利用環境資源的權利 。有關國際文件中,關于環境權有不同的具體表達方式。《斯德哥爾摩宣言》(1972)規定:“人類有權在一種能夠過尊嚴的和福利的生活環境中,享有自由、平等和充足的生活條件的基本權利,并且負有保證和改善這一代人和世世代代的環境的莊嚴責任”。聯合國《世界自然憲章》(1982)規定:“人人都應當有機會按照本國法律個別地或集體地參加擬訂與其環境直接有關的決定;遇到此種環境受損或退化時應有辦法訴請補救”。1992年,聯合國在里約熱內盧召開環境與發展大會通過的《里約環境與發展宣言》指出,人類處于普遍受到關注的可持續發展問題的中心,應該享有以與自然和諧的方式過健康而富有生氣成果的生活權利。在我國關于環境權法律中的依據有:《憲法》第二十六條規定“國家保護和改善生活環境和生態環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將環境保護確認為一項國家職責;《憲法》第二條規定“人民依照法律規定,通過各種途徑和形式,管理國家事務,管理經濟和文化事業,管理社會事務”。根據這一規定,我國公民可以廣泛參與國家的環境管理。《環境保護法》第六條規定“一切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環境的義務,并有權對污染和破壞環境的單位和個人進行檢舉和控告”;《水污染防治法》第五條規定:“一切單位和個人都有責任保護水環境,并有權對污染損害水環境的行為進行監督和檢舉”;《環境影響評價法》規定:“國家鼓勵有關單位、專家和公眾以適當方式參與環境影響評價”。這些公民環境參與權的規定,不僅是確定了環境權的具體內容和行使方式,而且為保障環境權的具體程序規定等制定提供了依據。
在確立環境權基礎上,建立環境公益訴訟制度,就有了依據。公益訴訟的產生打破了原有原告需與損害有直接的利害關系的規定,很是契合環境污染廣泛性特點。對當下中國有很重要的現實意義,具體表現在 :(1)推動環境保護法治觀念的宣傳。中國有息訟、厭訴的傳統,致使法治觀念淡漠,司法體制不健全、行政權力過于集中,有糾紛找關系的盛行。通過公益訴訟這種近似團體、集體訴訟的方式,由于其自身具有廣泛性的,可以最大限度的宣傳環境保護理念。(2)公益訴訟可以限制公權力的行使,制約政府不履行環境責任以及履行環境責任不到位 。(3)公益訴訟有利于預防利益損害、糾紛產生。例如,環境公益訴訟的提出,早于實際損害的發生,一條河流的污染可以影響人們的人身健康,但是,如在實際人身受到侵權發生之前可以通過公益訴訟提取救濟,就能充分保護利益避免不應有的損害。據權威部門的統計資料顯示,自1998年以來,環境糾紛以每年超過20%的速度遞增,光是2006年僅投訴到環保部門的環境糾紛就達40多萬件 。
如果相關部門不嚴格執行環評法,造成大范圍污染和生態系統破壞,公民或組織可以通過環境公益訴訟來對抗造成生態破壞的私人以及通過行政公益訴訟對抗瀆職的政府部門,從而鼓勵和激發公眾參與維護環境公共利益的積極性,達到保護生態環境的目的。
(三)倡導公眾參與
公眾參與可以有效地制約政府的自由裁量權,確保政府公正,合理地行使行政權力。公眾參與要求政府機關在做出有關環境的決定之前充分聽取公眾的意見,并予以適當的考慮。公眾的不同意見可以幫助決策機關及早發現問題,提高決策的科學性與準確性,增加政府環境決策和管理的公開性、透明度,使政府的環境決策與管理更加符合民意和反映實際情況;同時公眾也將能充分了解政府環境決策的理由和依據,使普通民眾的意愿能夠得到充分表達,從而能夠認同有關行政機關的環境決策,減少公眾與政府之間的沖突,使有關決策得到順利實施。公眾參與的方式是多樣的,當前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民間環保組織ngo(非政府組織)成為政府和社會的橋梁。據介紹,我國目前民間環保組織已有2700多家,近年來這些組織日趨活躍,成為連接政府與公眾的紐帶。2004年,北京地球村等民間環保組織發起了“26攝氏度空調行動”,倡議企業參與節能行動,該行動影響范圍逐年擴大;2007年深圳出臺了《民間生態公約》 。國家環保總局副局長周建指出,民間環保組織已經成為推動我國環保事業的重要社會力量。
然而在環境教育宣傳方面,缺乏具體的法規對ngo給予支持。根據環保總局宣教司就環保宣傳制定的兩次行動綱要(《全國環境宣傳教育行動綱要》1996年—2010年)和(《2001年—2005年全國環境宣傳教育工作綱要》),要求建立和完善有中國特色的環境教育體系時,卻把環境ngo排除在外,沒有條款涉及到對環境ngo工作的認同和支持。同時,ngo也面臨著身分的尷尬,由于法律法規不健全,不能依法進行登記。而在國外一些國家卻賦予了環境ngo的行政參與權。如泰國憲法第56條規定,對于那些有可能會對環境造成重大影響的計劃,實施前,須經由環境ngo、高等環境教育機關的代表等構成的獨立機關審議;德國對滿足一定條件的環境ngo給與自然保護領域的參加權認定(主要包括意見表明權、專門家鑒定書的閱覽權),如果權力遭侵害可提起訴訟 。與國外相比較,我國環保ngo差距依然十分明顯,倘有充分的發展空間。
2,新聞媒體對環境的深度關注,使得破壞環境的行為赤裸裸的曝露在公從的視野下,為我們所熟知的有影響環境事件中都有媒體的身影。不久前圍繞廈門有史以來投資最大的工業項目px項目 之爭。最終市政府不僅邀請200名市民代表,面對面征詢意見,且遵照了大多數的意見砍掉了巨大的環境隱患,讓公眾體察了政府對民意的重視。但若是沒有媒體的廣泛參與,很有可能我們只能在某一次重大環境問題反思中才能知曉px項目。
3,全社會的環境保護意識的提高。開展環境宣傳教育、倡導公眾參與環保。減少和拒絕一些浪費資源和污染環境的消費行為。如減少和拒絕一次性用品(筷子、杯子、紙巾、袋子)的消費;節約用水、用電、用油; 反對奢侈豪華的生活方式。引導自愿環境管制措施。在企業認證方面,比較有影響的是國際標準化組織的is014000認證,歐洲的emas(生態管理和審核計劃)認證等;在產品的生態認證方面種類較多,如德國的“藍色大使”(blue angel)、北歐的“天鵝標志”(nordic swan)、美國的“綠色印章”(u.s.green seal)等;有的國家還有多個生態標簽計劃,如瑞典最常見的標簽有nvironment choice和nordic swan。
公眾參與對環境決策的形成具有重大益處。而我國的公眾參與機制并未真正建立,為使其在環境保護管理中發揮應有的作用,應當:1,通過立法,確定公眾直接參與和間接參與環境行政管理決策的范圍,明確細節。現行的《環境影響評價法》中,缺少明確的法律程序來保證公眾參與的有效措施。環境保護需要全社會的廣泛參與,不能只有專家、官員、少數開發商參與,因為他們往往有可能因私利達到妥協,公眾的利益就會受到損害。2,建立完善聽證制度,把公眾聽證作為決策過程的必要環節。讓各方的意愿和利益得以表達,以使環境決策趨于合理。如圓明園鋪膜聽證會,是公眾參與環保的有益嘗試。3,保障公眾的環境知情權。 完善政府政務公開制度及環境狀況公告制度,確立法定的環境與資源監測情況報告制度。調查表明,環境信息公開的指數全國最好的大概能達到60多分,但是全國還有上百個城市得分為零,包括污染非常嚴重的遼寧、吉林等地 。陽光是最好的消毒劑,環境信息公開辦法在2008年內的施行,將有望扭轉這種糊涂賬境況。
結 語
環境法的基礎是人的利益需求的多樣性和環境滿足人類多種需求的能力,環境問題發產生的本質原因是人類在追求和實現生存和生活質量的利益要求時單純片面追求經濟利益、忽視環境生態利益所導致的。近年來不斷發生的環境事件,表明公眾基本生存權、健康權日益普遍受到侵害,突出了中國環境法制度體系的缺失和弊端,迫切需要修改現行法律體系,完善法制建設。唯有如此,才可確保每個人享有一種富有自然美的自然資源的權利、享有自由、平等和充足的生活條件的基本權利 以與自然和諧的方式過健康而富有生活情趣的權利。
摘要:生態環境與城市化協調發展是實現可持續發展的重要途徑,資源型城市終將面臨資源枯竭的問題,如何協調好資源型城市城市化發展與生態環境之間的關系是本文研究的內容。文章以鄂爾多斯市為例,分析了生態環境對城市化的影響,并制定了協調兩者關系的相應對策。
關鍵詞:城市化;生態環境;資源型;協調發展
城市化是當今世界上最重要的社會、經濟現象之一。盡管國際學術界對城市化的研究已有數十年的歷史,但由于各個學科關注重點和理解的差異,迄今為止,關于城市化的概念還沒有一個完整統一的解釋。不同的學科依據各自的角度對城市化涵義進行界定,盡管不同學科對城市化的解釋不盡相同,但研究者普遍認為城市化是社會經濟的轉化過程,從城市化的內涵可以看出,城市化主要包含四個方面:人口城市化、經濟城市化、社會城市化、空間城市化。資源型城市(包括資源型地區)是以本地區礦產、森林等自然資源開采、加工為主導產業的城市類型。如果缺乏統籌規劃,同時面臨資源衰減,那么在城市化發展過程中將會積累許多矛盾和問題,如經濟結構失衡、失業和貧困人口較多、接續替代產業發展乏力、生態環境破壞嚴重、維護社會穩定壓力較大等。
生態環境指人類環境中與人類的生存發展最直接相關的那類環境。是自然界中各種生態因子和人類活動的復合生態系統,遵循整體、協同、循環、自生的生態規律,也受技術、體制、文化等社會關系的支配。具有調節、凈化等功能。
一、鄂爾多斯市城市發展概況
(一)自然地理概況
鄂爾多斯市總面積86752平方公里,總人口162.5萬,其中蒙古族18.3萬人,下轄七旗一區,毗鄰晉陜寧,南臨古長城,西、北、東三面為黃河環繞,與包頭市、呼和浩特市隔河相望,屬“呼包鄂”金三角地區。東部臨近環渤海經濟圈,西部溝通我國西北,是我國西部大開發的前沿和東中西結合部,在國家西部大開發中具有承東啟西的戰略作用。
(二)資源概況
1.煤炭和天然氣儲量巨大
煤炭是鄂爾多斯市能源礦產中的最大優勢。鄂爾多斯市煤炭的儲量大、分布廣、埋藏淺、易開采,以高發熱量、高揮發性、高灰熔點、低灰、低硫、低磷的“三高三低”聞名于世。鄂爾多斯市也是我國主要的天然氣資源集中區,目前鄂爾多斯市盆地內已探明天然氣儲量12337.44億立方米,是我國第一個探明地質儲量超過萬億立方米的大氣區。
2.無機化工資源品種齊全、建材資源遍布全境
鄂爾多斯市的無機化工資源品種齊全,蘊藏豐富。主要有天然堿、芒硝、食鹽、硫磺、泥炭等,還有伴生物鉀鹽、鎂鹽、磷礦等,開發潛力和市場前景廣闊。
建材資源是鄂爾多斯市境內的又一大優勢資源。資源遍布全市,主要有石膏、石灰巖、石英砂巖、石英巖、黃土、花崗巖、大理石等。
3.水資源相對缺乏
鄂爾多斯市是我國相對少雨和水資源貧乏的地區,年降水除少量補給地下水、水庫和內陸湖泊外,由于植被覆蓋不好,水土保持差,大部分通過黃河水系匯入大海。鄂爾多斯市水資源總量為29. 6億立方米,其中地表水資源量為13. 1億立方米,地下水資源量為21. 0億立方米,人均和地均占有水資源量均低于全國、全區平均水平。
(三)生態狀況
鄂爾多斯市屬內蒙古高原的鄂爾多斯高原,是全國生態環境最為脆弱的重點地區之一。全市48%的面積為沙漠化土地,東部為丘陵山區,干旱少雨、溝壑縱橫、土地貧瘠、水土流失嚴重,但礦藏豐富;西部為高原區,屬典型的荒漠草原;中南部為沙漠區,庫布其沙漠居北,毛烏素沙漠位南,是國家“三北”防護林的主要地段;北部及南部邊緣為平原區,屬黃河、無定河沖積平原,是鄂爾多斯市的糧、油、糖、果基地。鄂爾多斯市屬典型的溫帶大陸性氣候,降水量少且集中,風大沙多,年蒸發量為降雨量的十倍以上,全年8級以上大風日數有40多天,十年九旱,植被稀疏,水土流失嚴重,自然災害頻繁。
(四)城市建設狀況
鄂爾多斯市建成區面積250.21平方公里,道路面積5034.94萬平方米,供熱面積7189.30 萬平方米。全市燃氣普及率達78.13%,污水處理率達93.22%,生活垃圾無害化處理率為93.69%。全市建成區綠地率達36.48%,建成區綠化覆蓋率達40.51%,人均公園綠地面積達29.05平方米。
(五)經濟發展概況
“十一五”期間,鄂爾多斯市實現了資
開發的跨越式發展,主要經濟指標進入我國地級市前列,2012年鄂爾多斯市地區生產總值完成3656.8億元,比2011年增長13.0%。2012年全市地方財政總收入完成820.0億元,同比增長3.0%。
二、生態環境對鄂爾多斯市城市化的影響分析
(一)促進作用
良好的生態環境可以保證城市在發展過程中得到優質的空氣和水資源,可以為城市居民提供良好的居住環境;良好的生態環境有利于吸引投資,提高城市競爭力;良好的生態環境有利于吸引具有一定經濟實力和文化素養的人口,加速城市化進程,同時增強農民進城的意愿,促進城鄉一體化;良好的生態環境可以提高城市形象和知名度,增強對周邊地區的集聚效益和輻射能力。
(二)約束效應
惡化的生態環境會降低城市的生存發展能力,水資源缺乏會使生產和生活成本提高,空氣污染嚴重會增加改善環境的成本,土地資源被破壞會抑制城市空間拓展,從而減慢城市化進程;惡化的生態環境難以吸引投資和人才的進入,缺乏城市競爭力,從而降低城市發展速度;惡化的生態環境降低了人居環境質量,危害了人體健康,城市居民會選擇遷出,這樣就造成人才流失,阻礙了城市化進程;惡化的生態環境破壞城市的形象,降低城市吸引力,不利于城市軟實力的增強。
鄂爾多斯市雖然自然資源豐富,但是生態環境脆弱,氣候干旱并且沙漠化嚴重。而且,鄂爾多斯市處于能源工業發展初期,發展模式仍以高投入、高污染、高消耗和粗放經營為特征。大規模的工業生產活動對生態環境產生了負面效應,重開發輕保護的發展方式造成了嚴重的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嚴重影響了鄂爾多斯市的經濟發展和城市化發展進程。 三、鄂爾多斯市城市化與生態環境協調發展對策研究
(一)走生態城市化發展道路,創建生態城市
生態城市建設的目的就在于預防在工業化進程中產生的“城市病”,解決城市發展與人口、資源、環境壓力的矛盾,保護城市生態環境,做到城市可持續發展,使得子孫后代能夠有一個永續利用和安居樂業的生態環境。對于鄂爾多斯市而言,“生態城市”是目前最理想的選擇。
鄂爾多斯市生態環境脆弱、干旱少雨、土地貧瘠,城市環境基礎差,科技水平、經濟實力和人口素質與發達地區有一定差距,走生態城市化發展道路,一要加強宣傳教育,提高公眾的生態意識,倡導生態價值觀,使公眾尤其是領導決策層樹立人與人、人與自然和諧的生態價值觀。二要加強城市生態立法。建立適應生態城市化發展的法律法規體系,法律化、制度化是保障其戰略、政策順利實施的有效途徑。三要建立生態城市化發展的管理機構。在政府領導下,設立跨部門的、綜合的生態城市建設決策管理機構,負責組織、協調、監督和管理城市生態化發展戰略的實施。四要重視生態技術的開發和應用。生態城市化發展必須重視增加科技投入,研制開發生態技術、生態工藝,推廣生態產業,保證發展過程低污染或無污染,低消耗高產出,提高資源循環利用率,逐步走上清潔生產、綠色消費之路。
(二)提高資源利用水平,創建節約型城市
目前鄂爾多斯市的城市化發展,資源浪費嚴重、耕地占用過快、資源能源供求矛盾突出、生態破壞和環境污染日益加劇,面對城市化發展與生態環境的諸多不協調問題,鄂爾多斯市應該吸取先行城市城市化發展的成功經驗和失敗教訓,堅持走一條“高密度、高效率、節約型、理性增長”的道路,構建節約型城市。在制定鄂爾多斯市城市化發展戰略目標時,應該注重城市化的內在質量,把速度和質量統一起來。要把城市化發展與城市經濟實力、城鎮居民的生活水平和創造更多就業機會和發展空間結合起來,使得人均gdp、人均居民收入和人均財政收入能夠同步增長,居民衣、食、住、行、生、老、病、死等多方面內容的水平得到提高,整個城市充滿創造力。
實現城市化與生態環境協調發展,需要改變粗放型的經濟增長方式,節約利用土地、水、能源、原材料,大力推行節約型增長方式,構建節約型產業結構,切實提高資源利用效率,走集約型經濟增長之路,建設節約型城市。同時,發展循環經濟,全面推行清潔生產,大力發展節能、降耗、減污產業,鼓勵企業循環式生產,推動產業循環式組合。
(三)加強生態環境保護,創建環境友好型城市
環境友好型社會就是全社會都采取有利于環境保護的生產方式、消費方式,建立人與社
會良性、互動關系。建設環境友好型城市就是要全面落實科學發展觀,構建以生產發展、生活富裕、生態良好為標志的人與自然和諧相處的城市。
鄂爾多斯市將進入城市化和工業化快速發展時期,人口、資源、環境的矛盾將日益突出,建設環境友好型城市是必然選擇。一要加大生態環境保護建設力度,嚴格執行草畜平衡和禁牧、休牧、劃區輪牧政策,進一步完善公益林和草原生態獎補制度,全面建立生態環境保護長效機制。落實“三區”發展規劃,推進生態自然恢復區建設,轉移農村牧區人口15萬人。實施好天然林保護、退耕還林、退牧還草等國家生態治理項目,建設好中心城區百萬畝生態圈、企業碳匯林、烏審旗“一河三園”等地方重點生態工程。大力發展林沙產業,實現沙漠增綠、資源增值、群眾增收。二要提升地區可持續發展能力。堅持點上開發、面上保護,進一步規范資源開發秩序,加強礦區環境綜合治理,加大地質災害整治和復墾綠化力度,積極化解礦區矛盾,推進和諧礦區建設,最大限度減少對生態環境的影響。大力發展循環經濟,加大節能減排力度,強化節能節水節地節材意識,堅持低碳發展理念,加大城鄉環境整治力度,建立人與自然和諧相處的生態環境體系。
結論
城市化實質上是人口增長、經濟發展、空間擴張和生活水平提高互相聯系、互相促進的過程。在區域發展不斷加速的城市化過程中,人口集中,經濟發展,產業升級,生態環境作為城市支撐的基礎面臨著退化。城市化通過人口集聚、經濟發展、能耗增加和交通擴張對生態環境產生脅迫;生態環境的保護又通過限制人口、排斥資本和干預政策對城市發展產生約束。但是,城市化和生態環境兩者的關系是可以協調的,高速發展中的鄂爾多斯市,作為資源型城市,未來還會面臨資源枯竭帶來的一系列問題,因此,協調好城市化發展與生態環境建設任務十分艱巨。
【摘 要】 網絡對地方文獻的收集、整理、開發及利用產生了巨大的影響。網絡環境下,加強地方文獻的收集工作是地方文獻資源建設的基礎,建立地方文獻數據庫是地方文獻資源建設的保障。
【關鍵詞】 網絡環境 地方文獻 資源建設
地方文獻資源是反映特定區域政治、經濟和科學文化歷史與現狀的知識寶庫。它是某一地域內自然現象、社會現象以及人的群體活動方式的歷史紀錄,是地方文化的積淀,是了解和研究某一特定地區政治、經濟、社會、科學和文化歷史現狀的主要情報來源。隨著信息技術的發展,地方文獻數量與日俱增,內容豐富,其含義也在進一步延伸。特別是隨著計算機網絡的普及,地方文獻除了包含以紙質為載體的傳統文獻外,光盤版、電子版、網絡版的地方文獻日益增多,各地的信息化工程紛紛啟動,地方網站、信息港、電子港、地方論壇等層出不窮,網上的地方信息資源以幾何級數在增長。這些網上信息資源地方文獻特色鮮明,個性突出,但是收集整理的難度較大,為地方文獻資源建設既提供了機遇又提出了挑戰。
一、網絡環境對地方文獻資源建設的影響
數字化、網絡化的信息環境,使文獻信息環境發生了巨大的變化,從而給地方文獻資源建設帶來了重要而深刻的影響。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 、增加了地方文獻的內涵與外延
在網絡環境下的今天,地方文獻數量與日俱增,內容廣泛豐富,其含義也在進一步延伸。其形式和內涵同過去相比,已有很大區別。現在,地方文獻不僅在當地出版發行,也在國內其它省份甚至在國外出版發行,突破了"地方出版物"這種傳統概念。地方文獻不僅有了方志、專著、期刊、族譜、地圖等不同類型,也有了科技告、專利文獻、學位論文等新成員;載體不僅有印刷型的書籍,也有了縮微品、錄音、錄像、機讀磁帶等品種。更大量的地方文獻不是以書籍的形式出現,而是發表于各種各樣的雜志上,散見于各種會議文件中,甚至出現在各種各樣的商品性宣傳品里,用更快速度、以引人注目的方式向社會傳播。因此,文獻的揭示已不能再停留在書刊表面,必須深入到書刊的篇章或知識單元里,去對文獻進行多層次開發,把文獻加工成有效信息,廣、快、精、準地向讀者提供多層次服務。
2、擴展了地方文獻的載體形式。
科學技術發展日新月異,聲像技術、計算機技術、光盤技術、多媒體技術的發展使得文獻的載體日益豐富,如音像、光盤、多媒體等等。這些新載體對地方文獻收集、整理及開發利用將產生重大影響。
3、加深了地方文獻征集、整序手段的復雜化。
在網絡環境下,文獻采訪征集加工處理的理論基礎和技術支撐發生了變化,地方文獻的征集不但依靠傳統方式來獲取,而且要通過網上搜索、電視轉錄等形式,去廣泛地獲取地方文獻資料。而網上信息資源雜亂、無序,更新速度快。因此,網絡下載的地方文獻信息必須進行綜合處理,深度加工和重組,使大量隨機無序的信息資源轉化成有序的、便于利用的知識。在網絡、電視資源采集時,都必須使用高科技手段,要求工作人員有較高的科技素質和掌握高科技的能力,要求完善硬件設備環境。
4、寬泛了地方文獻的工作內容
網絡環境下,文獻信息儲存與傳遞的新系統和新載體將極大地豐富地方文獻工作的內容,并將徹底改變"書本位"信息環境下形成的重視靜態文獻資料,忽視動態信息的思維定勢,地方文獻工作將圍繞多種載體文獻做文章,面對新的技術環境,地方文獻工作內容將愈來愈豐富多彩。評價地方文獻資料的質量標準也不只限于館藏實體地方文獻數量、結構和利用率,還要看在網絡環境下,獲取地方文獻信息的能力。
5、拓寬了獲取地方文獻資源的途徑
傳統圖書館地方文獻資源獲取的途徑主要有:訂購、征集、復制、交換、接收、呈繳、索取、捐贈等,而在網絡環境下,數字化方式成為一種方便快捷的信息獲取手段,圖書館既可以通過internet下載地方網站的相關信息,還可以利用數據庫光盤、錄音資料、傳真、電話、email等多種途徑獲取地方文獻信息資源
二、地方文獻的收集是地方文獻資源建設的基礎
在網絡環境下,地方文獻的收集在地方文獻資源建設中仍將處于首要地位。在地方文獻的收集中,網絡帶來的不僅是征集空間的擴大和征集手段的改變,也使得地方信息更豐富,也更見于不同載體不同文種文獻中。為此,在地方文獻資源建設中應加強以下信息資源的收集:電視節目中地方信息的采集;實物資源的采集,包括地區物產實物,古建筑、石刻、匾額、名人手稿、信札、歷史照片等特種資料;網上地方文獻的收集, 包括網絡數據資源,電子出版物資源、虛擬圖書館資源及地方網站和一些專業網站的信息資源;報刊地方文獻資源的收集;
地方老照片的收集。
三、建立地方文獻數據庫是地方文獻資源建設的保障
建立地方文獻數據庫是通過數字化、網絡化將傳統媒體文獻轉換成數字文獻,以實現檢索自動化,全面提升地方文獻的信息服務力。
1、建立地方文獻目錄數據庫。地方文獻目錄數據庫是地方文獻數據庫的基礎建設。建立地方文獻數據庫,首先要將各種不同來源、不同內容、不同著述形式、存于不同介質的原始數據以相應的電子記錄組織成聯機目錄數據庫,這是促進地方文獻資源共享的第一步。在建庫過程中應采取以下相應措施:(1)目錄數據應統一規則、統一原則、統一協調;(2)成立cnmarc格式維護咨詢小組,指導marc格式的執行、修訂、補充工作;(3)盡快建立各種規范文檔,促進書目規范控制在全國實施;(4)成立數據庫建設專家委員會,指導實際工作中出現的各種問題;(5)進一步開發各種專題數據庫,發揮各館資源優勢,提高信息資源的利用率。
2、建立地方文獻專題全文數據庫。在進入信息時代的今天,地方文獻不僅以書籍形式出現,更多的是隱含在某些文獻的知識單元中。分散在各種各樣的刊物上,散見于各種會議文件之中,甚至出現在各式商業宣傳品里,地方文獻和其他文獻一樣,力求以更快的速度和醒目的方式向社會傳播。因此,除了地方文獻目錄數據庫外,有計劃、有步驟地把地方文獻資源中利用率高、有學術價值和參考價值的地方文獻,在不出現或解決了著作權問題的前提下,轉化為數字化的可檢索的數據,建成地方文獻專題全文數據庫,傳輸上因特網,為網絡用戶直接提供所需的全文信息。
3、建立地方文獻多媒體數據庫。計算機技術的發展使非書資料數字化成為可能,利用計算機新技術,通過對音頻、視頻、圖像、文字等媒體資料進行數字化轉換、編輯、壓縮等技術處理,把館藏地方文獻中的各種聲像資料轉換成電腦可識別的數字化資料,儲存在電腦網絡服務器上,實現錄音、錄像資料的網上視聽閱覽,建成地方文獻多媒體數據庫。
4、篩選網上地方文獻,建立網絡地方文獻專題全文數據庫。在地方文獻數據庫的建設過程中,要充分利用網絡資源的優勢,享受資源共享,豐富數據庫。 網絡信息資源內容豐富,所收錄的資料全面系統,網絡信息中有不少是經過篩選加工的二三次文獻,包含了前人的勞動,是較成熟的信息,這對于自建數據庫可免去大量的重復勞動;另外,對網絡一次文獻中的全文數據和圖片資料等等,也可直接編排利用,不需再用手工錄入或掃描,節約了寶貴的時間和資金。利用網絡信息建庫,應根據特色數據庫的搜集方向,選擇一批有參考價值的網站和信息源,定期瀏覽,并根據需要設立相關主題詞、關鍵詞,從中檢索、篩選出有價值的信息。此外,由于網上信息更新很快,新網站不斷涌現,可借助搜索引擎或網絡機器人自動搜索,密切關注,以便發現最新信息。
摘 要:結合地理信息系統(gis)和資源環境的特點,闡述了地理信息系統在林業、農業、及土地資源領域中的應用,并對gis在資源領域的發展趨勢做了簡要論述。
關鍵詞:地理信息系統;資源;環境
1 引言
地理信息系統(gis) 是一種兼容存儲、管理、分析、顯示與應用地理信息的計算機系統,是分析和處理海量地理數據的通用技術。gis 以其強大的空間數據管理系統、形象直觀的應用界面、強大的空間分析能力等特點,能為現實地理空間上的物質和能量運動規律的研究提供方便、準確的管理和空間分析手段。因此, gis 與環境科學的結合運用有著巨大的發展潛力。
gis 與環境科學在研究對象和研究方法上所具有的相似性和互補性,使二者的結合孕育著巨大的發展潛力,預期在環境管理、環境監測、環境規劃、環境影響評價、環境工程及環境地球化學等領域擁有廣泛的應用前景。
2 gis在農業中的應用
在我國,從20世紀80年代中期開始,gis技術就被應用于農業領域,從國土資源決策管理、農業資源信息、區域農業規劃、糧食流通管理與糧食生產輔助決策到農業生產潛力研究、農作物估產研究、區域農業可持續發展研究、農用土地適宜性評價、農業生態環境監測、基于gps和gis的精細農業信息處理系統研究等,都取得了很大的成績,一些研究成果直接應用于農業生產,取得了很大的經濟效益。隨著gis理論的產生發展以及方法和技術的成熟,在農業領域的應用也逐步深入。從技術角度看,gis在我國農業資源與環境領域中的應用進展主要體現在四個方面:
(1)作為農業資源調查的工具,建立了農業資源地理數據庫,實現空間數據庫的瀏覽、檢索等,利用gis繪制農業資源分布圖和產生正規的報表。
(2)作為農業資源分析的工具,gis技術已不限于制圖和空間數據庫的簡單查詢,而是以圖形及數據的重新處理等分析工作為特征,用于各種目標的分析和重新導出新的信息,產生專題地圖和進行地圖數據的疊加分析等。
(3)作為農業生產管理的工具,主要是建立了各種模型和擬訂各種決策方案,直接用于農業生產。
(4)作為農業管理的輔助決策工具,利用了gis的模型功能和空間動態分析以及預測能力,并與專家系統、決策支持系統及其它的現代技術(如rs和gps)有機結合,便于我國農業生產的管理和輔助決策。
3 gis在林業中的應用
林業生產領域的管理決策人員面對著各種數據,如林地使用狀況、植被分布特征、立地條件、社會經濟等許多因子的數據,這些數據既有空間數據又有屬性數據,對這些數據進行綜合分析并及時找出解決問題的合理方案,借用傳統方法不是一件容易的事,而利用gis方法卻輕松自如。
社會經濟在迅速發展,森林資源的開發、利用和保護需要隨時跟上經濟發展的步伐,掌握資源動態變化,及時做出決策就顯得異常的重要。常規的森林資源監測,從資源清查到數據整理成冊,最后制定經營方案,需要的時間長,造成經營方案和現實情況不相符。這種滯后現象勢必出現管理方案的不合理,甚致無法接受。利用gis就可以完全解決這一問題,及時掌握森林資源及有關因子的空間時序的變化特征,從而對癥下藥。
林業gis就是將林業生產管理的方式和特點溶入gis之中,形成一套為林業生產管理服務的信息管理系統。以減少林業信息處理的勞動強度,節省經費開支,提高管理效率。
gis在林業上的應用過程大致分為三個階段,即:
(1)作為森林調查的工具:主要特點是建立地理信息庫,利用gis繪制森林分布圖及產生正規報表。gis的應用主要限于制圖和簡單查詢。
(2)作為資源分析的工具:已不再限于制圖和簡單查詢,而是以圖形及數據的重新處理等分析工作為特征,用于各種目標的分析和推導出新的信息。
(3)作為森林經營管理的工具:主要在于建立各種模型和擬定經營方案等,直接用于決策過程。
三個階段反映了林業工作者對gis認識的逐步深入。
目前gis在林業上的應用主要有:
(1)環境與森林災害監測與管理方面中的應用,包括:林火、病蟲害、荒漠化等管理,如在防火管理中,其主要內容有:林火信息管理、林火撲救指揮和時實監測、林火的預測預報、林火設施的布局分析等。
(2)在森林調查方面的應用,包括:森林資源清查和數據管理,這是gis最初應用于林業的主要方面、制定森林經營決策方案、林業制圖。
(3)森林資源分析和評價方面,包括:林業土地利用變化監測與管理、用于分析林分、樹種、林種、蓄積等因子的空間分布、森林資源動態管理、林權。
(4)森林結構調整方面,包括:林種結構調整、齡組結構調整。
(5)森林經營方面,包括:采伐、撫育間伐、造林規劃、速生豐產林、基地培育、封山育林等。
(6)野生動物植物監測與管理。
1993~1997年,由聯合國開發計劃署(undp)援助的“中國森林資源調查技術現代化”項目順利執行。以全國林業監測站點數據和遙感數據為主要信息源,進行全國林地生態類型數據庫的建設工作,在空間上和時間序列上完整、系統的反映林地區域不同的生態系統特點、林種、群落特征及其林(樹)齡。
4 gis在土地資源中的應用
gis技術最初在土地資源開發與管理上的應用主要是土地利用現狀調查和城鎮地籍調查圖件和屬性數據的存儲、查詢等管理工作等,基本上沒有數據的空間分析及其它決策功能。隨著技術的不斷發展,目前在土地科學中的應用主要包括了土地評價工作(土地的適宜性或多宜性評價、土地的生產潛力評價、土地持續利用評價、城市地價評估、耕地地價評價等),土地利用規劃(包括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土地利用多目標規劃),土地利用與土地覆被現狀分類與制圖,以及土地利用與土地覆被動態監測。
5 結論與展望
gis在資源環境領域的應用方興未艾,從技術、地理信息、經濟社會的需求等方面分析,在該領域有以下趨勢:
結合國家信息化推進工作,以電子政務相關工程為基礎,推動gis在資源環境管理中的推廣應用。信息化建設已成為我國各級政府及企業的重要任務,gis在以資源、能力、生產、資金等空間綜合配置、優化組合為目的的信息化建設中,可以發揮應有的作用。結合相應的應用工程,推動gis的發展。用往專業化方向發展,功能由通用管理功能轉向資源評估、監督、跟蹤分析等專業功能方向發展。隨著經濟社會的發展,經濟社會與資源環境之間的各方面的矛盾及問題逐漸暴露出來,這些問題在時間和空間上具有諸多的關聯性,分析這些問題、提出合理的解決方案建議,需要功能更專業化的gis軟件系統支持。
摘要:本文主要分析了我國科技系統、教育系統、公共圖書館系統三大群體的文獻信息服務共建共享以及電子文獻信息資源建設現狀,闡述了我國的文獻信息資源共建共享正在開展的工作以及今后應該開展的工作。
關鍵詞:文獻信息資源共建文獻信息資源共享網絡環境
在現代社會中,信息資源已上升為社會賴以生存和發展的重要的戰略資源之一。信息資源的共享已成為全社會的共同愿望。文獻信息資源共享是現代文獻服務的基礎,也是文獻服務工作者為之不懈努力的目標。隨著文獻資源種類的增加和價格的增長,人們對實現文獻信息資源共享的期望越來越迫切。近年來,隨著信息技術的飛速發展,借助計算機和網絡技術而建設的文獻資源共享系統已具有相當規模。網絡環境下的文獻信息資源共建共享正逐漸成為決策領導機關、圖書情報部門及社會大眾的共識,文獻信息資源的共建共享將進入一個更新的發展階段。
1.我國文獻信息資源共建共享現狀
1)自1998年4月,國家成立了科技文獻信息資源共建共享管理委員會以來,在國家層面上,以科技系統、教育系統、公共圖書館系統三大群體的文獻信息服務機構開始了實施科技文獻信息資源共建共享工作。近年來,這些群體文獻信息服務機陶在各自的系統內已將文獻信息資源的共建共享工作開展得很有聲色。如在科技系統,科技部等部委組織推進的由中國科學院圖書館、工程技術圖書館(中國科學技術信息研究所、機械工業信息研究院、冶金工業信息標準研究院、中國化工信息中心)、中國農業科學圖書館、中國醫學科學圖書館組成的國家科技圖書文獻中心建設項目,其網絡服務系統就是按照“統一采購、規范加工、聯合上網、資源共享”的原則,采集、收藏和開發理、工、農、醫各學科領域的科技文獻信息資源的科技文獻服務系統。該系統目前有外文科技期刊數據庫、外文會議論文數據庫、外文科技圖書數據庫、中文科技期刊數據庫、中文會議論文數據庫和中文學位論文數據庫已在網上開通。
其他科技文獻信息資源的共建共享網絡有,國防科技信息服務系統建設的中國工程技術信息網( cetin),中國科學院文獻情報中心建設的國家數字圖書館,擁有30多個中心館的全國醫學圖書館資源共享網絡。
中國高等教育系統文獻信息資源的共建共享網絡有,由國家計委批準教育部組織建設的以中國教育與科研計算機網( cernet)為依托的網上信息資源共享系統一中國高等教育文獻保障系統( calis)共建共享數據庫。該網絡系統由1個全國管理中心、4個全國文獻信息中心、7個地區文獻信息中心和61所“211工程”立項高校圖書館組成。作為中國大專院校的信息保障體系,它不僅為全國高校的教學,科研人員的研究營造了一個與國際接軌的信息網絡環境,同時還提供了豐富的文獻信息資源。
公共圖書館系統文獻信息資源的共建共享網絡有,由文化部規劃興建的中國國家圖書館信息網絡工程,以及由國家圖書館等124家圖書情報單位發起并成立的全國圖書館信息咨詢協作網。這些網絡系統利用現代信息技術將國家圖書館與各省、市、縣圖書館連接起來,將豐富的信息資源轉變為數字化信息,以實現文獻信息資源的共享。
2)地方文獻信息資源共建共享工作也卓有成效地開展。如以江蘇省科技信息研究所為龍頭,從1996年起開始建設的“江蘇省科技信息網”,到2000年底已經聯通了全省13市64縣及10多個科研院所中心,還建成了一系列具有江蘇特色的數據庫資源。1999年12月,浙江圖書館與浙江大學圖書館、浙江科技情報研究所共同簽定信息資源共享協議,同時,三單位還將進行聯合編目,網絡互聯。上海于2000年建成了由公共、科研、高校、情報四大系統65家的圖書情報機構組成的“上海市文獻資源共建共享協作網”。
3)電子文獻信息資源的建設及共享有了很大發展。近些年,電子文獻的出版力度遠遠超過書本文獻的增長幅度,電子文獻的出版物大有取代書本文獻之勢。如重慶維普公司開發出版的“中文科技期刊篇名數據庫”,1989 - 1999年收錄有期刊7000種,2000年后收錄有1.2萬余種期刊的題錄、摘要信息,學科范圍覆蓋理、工、農、醫以及社會科學各專業,已成為國內檢索中文科技期刊的重要工具。由清華大學中國學術期刊電子雜志社和光盤國家中心共同出版的“中國學術期刊”,收錄有5721種國內核心和有專業特色的期刊全文,到2000年底累計全文文章總量已達500篇,題錄1000萬余條。內容覆蓋理工、農業、醫藥衛生、文史哲學、經濟政治與法律、教育與社會科學。它的數據庫網絡版有9大專輯,126個數據庫,網上數據每日更新,是目前中文期刊收錄量最多的一個全文數據庫。鏡像數據庫和網絡數據庫,除清華大學的“中文學術期刊數據庫”外,還有維普公司的“中文科技期刊全文數據庫”、萬方公司的“萬方數據庫系統”、書生公司的“書生之家”和超星公司的“超星圖書館”。目前,國內許多重點高校的圖書館電子文獻的訂購經費已超過總文獻經費的300/0之多,電子網絡文獻的迅速發展已經給全民提供了更加便捷文獻信息資源的途徑。
2.我國文獻信息資源共建共享發展動態
2.1 文獻信息資源建設
從文獻資源的共建共享發展形勢來看,我國的文獻信息資源共建共享網絡正以不同系統、不同地區的形式全面推進,已形成了計算機網絡大環境,共享網絡建設已取得了很大進展。但是,由于文獻信息資源共享需要強大的支撐保障,加強各種類型文獻信息資源數據庫的開發建設仍然是今后文獻信息資源共建共享的重要工作,尤其是地區性文獻信息資源共建共享還有待進一步加強。目前,如江蘇、上海、浙江、深圳、廣州等已開始以各自的聯合或協作方式,按照統一規劃、統一布局、統一標準、統一管理的整體化建設原則,建設公共、科技、高校的圖書文獻館之間互聯互動的地區性文獻信息資源保障體系,并已取得了初步成效。其他省、市、自治區的地區性文獻信息資源共建共享工作有的正開始起步,有的還正處于醞釀之中,在這些地區,每年至少要召開一次有關文獻信息資源共建共享議題的會議,討論本地區的文獻信息資源共建共享的發展,以積極地推進本地區文獻信息資源共建共發展。
2.2文獻信息資源共享
目前,隨著各種各樣的文獻信息資源數據庫系統的建成以及因特網上免費文獻信息資源的出現,國內各圖書情報單位正根據自己的實際需求情況積極參與加入各種共享網絡、知名網絡服務系統,以及利用因特網上免費文獻信息資源,構建符合本地區特點的文獻信息資源網絡服務體系,使各種文獻信息資源得到廣泛利用。文獻信息資源聯合訂購也是文獻信息資源共享的一種方式。今后凡價格高、利用率高、知名度高的重要文獻信息資源仍應采取集團采購,這樣既可以節約經費,又可以節省精力提高效益。
3.網絡環境下資源共享政策及法律法規的完善
網絡環境下,網絡安全以及知識產權的保護問題凸顯了其復雜性。用戶在進行資源共享的時候,總是希望自身的權益能得到切實的保障。圖書館在提供資源共享的時候,必須滿足用戶的這種需求。因此,國家必須制定比較完善的法律法規,使得在資源共享的過程中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圖書館立法是國家圖書館事業發展水平的一個標志,圖書館事業比較發達的國家,圖書館法律都比較完善。我國圖書館在資源共享的建設的同時,也在逐漸完善相關的法律法規。
目前,資源共享方面的法律法規大致包括以下層次:科技進步法、信息資源共享法、政府信息公開法;行政管理法規、國家與地方頒布的信息資源共享條例;共享管理的具體方法、共享管理建設規范、服務監督與評價辦法、科學數據匯交方法等。隨著國家對資源共享建設的重視,國家層面上的資源共建的規章制度也必將更加完善。另外,對資源共享的組織管理機制,資金投入機制,以及解決涉及知識產權保護、標準兼容等方面問題的制度建設也會更加健全。并且為建立信息資源共享管理等配套措施,提高服務質量水平,需要通過政策引導和宏觀調控,制定科學、合理、有效的制度體系,營造有利于健康、穩定發展的良好的制度環境。這樣,就可以確保資源共享的穩定發展。
論文關鍵詞:云計算 圖書館信息資源 信息安全
論文摘要:云計算將使數字圖書館在軟件環境、硬件存儲、應用平臺與服務方式等方面發生深刻變革,同時也會使信息資源面臨很多安全問題。在云計算應用過程中應逐步建立和完善相關行業標準,保證信息資源的安全存儲,實現信息資源的保密性與完整性、嚴格劃分操作權限、加強用戶訪問控制,以保障數字圖書館信息資源的安全。
云計算是google提出的全新的互聯網應用模式,是分布式處理、并行處理和網格計算等計算機科學概念在互聯網上的實現。而隨著web2.0技術的發展,數字圖書館也更多地采用了web2.0的理念和技術,用于改善自身服務,擴展高端復雜網絡應用,向圖書館2.0邁進。因此,采用云計算的模式作為數字圖書館的底層架構,在軟件環境、應用平臺、數據共享等方面能夠極大地改善圖書館的服務,是目前最具性價比、最可靠、擴展性最好的解決方案。但是處于早期應用階段的云計算若想在圖書館大有作為,尚有很多不夠成熟和有待商榷的地方,其中信息資源的安全問題尤顯重要,我們必須認真思考云計算將會帶來的安全風險,以便及時應對可能出現的挑戰。
1云計算的功能特性
云計算是指基于互聯網的超級計算模式,即把存儲于個人電腦、移動電話和其他設備上的大量信息和處理器資源集中在一起協同工作,其基本原理是通過使計算分布在大量的分布式計算機上,而非本地計算機或遠程服務器中。真正的云計算環境應該具有六個關鍵的特性:一是云計算是以用戶為中心的。作為一個使用者,一旦用戶連接到云中,那里存放的任何東西,包括文件、消息、圖片、應用等都將變成用戶的。二是云計算是以任務為中心的。用戶只需關注自己需要做什么和應用程序如何完成任務,使用哪一個應用程序變得越來越不重要。三是云計算是強大的。云中數百或數千臺電腦連接在一起所形成的巨大的計算能力是遠非一臺單獨的臺式機所能比擬的。四是云計算是易于訪問的。由于數據存儲在云里,用戶可以從多個庫中即時地檢索更多的信息。與使用臺式機不同,用戶不再受到單一數據源的限制。五是云計算是智能的。隨著各種數據都被存儲到云中的計算機上,為了更智能地訪問這些信息,數據挖掘和分析是必不可少的。六是云計算是可編程的。大量需要利用云計算的任務都必須是自動化的。
2云計算給數字圖書館帶來的變革
2.1便利的軟件服務 云計算環境下,數字圖書館將不必購買本地安裝形式的自動化系統、辦公自動化系統以及各種類型的操作系統及開發軟件,所使用的軟件都是以網絡服務的形式由云服務商直接提供。sales force、googleapps和zohooffice等都是迄今為止這類服務較為著名的公司。
2.2超大規模的計算和存儲服務 基于云計算的數字圖書館以云計算服務器為核心,動態部署虛擬的硬件提供存儲和計算能力,并通過web云接入,為復雜網絡應用提供可能,實現“無處不在”的訪問。對于圖書館而言,無論是自建的還是購買的信息資源,將來都可以存放于“云”上,而不再需要“鏡像”于本地,其存儲和管理都由“云”來完成,從而克服目前圖書館服務器訪問限制的瓶頸。
2.3方便的平臺服務 平臺服務為圖書館根據自身業務創建各自的應用軟件提供了更多的靈活性。數字圖書館用戶可以使用中間商的設備來開發自己的程序并通過互聯網和其服務器傳到用戶手中。目前主要的平臺服務包括google application engine(gae)企業應用軟件引擎和salesforce的網絡應用軟件平臺force.com等。
2.4全方位的網絡擴展服務 云計算環境下的數字圖書館作為一種服務中介,至少在技術上能夠將分布式存儲的數據庫和一站式的檢索界面結合起來,進行信息資源的整合、組織、關聯、導航甚至可視化服務,實現不同“云”之間的互操作。同時圖書館可通過即時通訊或開放多種web2.0的服務方式為讀者提供定制服務、在線幫助等全方位的用戶交互服務,以更為人性化的方式拉近用戶與數字圖書館的距離。
3云計算環境下數字圖書館信息資源的安全問題
雖然云計算能夠對圖書館的管理與服務帶來深刻變革,但是所有的信息資源都高高掛在“云端”而不是掌握在自己手里,無論是對于云服務提供商,還是使用云服務的圖書館,都存在著相當大的安全風險。對提供商來說,如何保證用戶存儲在云中的數據的安全?對圖書館來說,如何才能相信提供商能保證云中數據的安全?這些都是云計算應用急需解決的問題。
3.1云服務提供商需要提供的安全保障
3.1.1如何保證用戶信息資源的安全性與可用性?雖然“云”從技術上使用了數據多副本容錯、計算節點同構可互換等措施來保障服務的高可靠性,但從相關報道披露的2008年10個最糟糕的web2.0網絡故障事件來看,其中有多項與云計算應用有關,例如亞馬遜s3服務的中斷、googleapps(在線辦公應用軟件)的中斷服務、gmail郵箱爆發全球性故障,微軟的云計算平臺azure停止運行約22小時服務等。這些故障事件讓那些還處在“云霧”中的多數業內人士和用戶對于云計算的安全性和可用性再度產生了憂慮和懷疑。
3.1.2如何為用戶提供標準、規范、風險共擔的服務?如果我們仔細研究一下亞馬遜的云服務合同,就會發現很多條款是不合理的。比如第7.2條款中規定:我們對于任何未經授權的訪問或使用、破壞、刪除、銷毀或弄丟任何你的內容或應用的程序不負有責任。在該合同中,服務提供商并不承諾對任何數據泄密事件以及被破壞行為承擔法律責任或義務。可見,由于目前缺乏云計算架構的安全模型和標準,云計算服務提供商有可能規避大部分安全風險,而將風險轉嫁給用戶。
3.1.3如何得到用戶的信任?信任問題是云計算發展過程中的大障礙。華中科技大學教授金海認為,云計算要普及很不容易。他提到,人們會信賴地把自己的錢放到銀行里,因為銀行是國有的。“銀行背后有政府的法律保證,但云計算運營廠商數據中心的數據安全卻沒有任何有公信力的第三方在制度上的保證,因此用戶不敢把數據放進運營商的數據中心里。”
3.2云環境下數字圖書館的信息安全需求
3.2.1數據資源的安全存儲。圖書館對云計算最大的擔心在于數據資源的安全性,無論是書目數據、讀者數據、流通數據還是電子書刊、特色館藏數據庫等數據,一旦丟失,后果將不堪設想。云計算環境下本館的數據、程序都不在本館機器上,如何保證數據的意外丟失、毀損、非法收集、處理、利用?怎么保證明天這個“云”還存在?明天還能正常訪問本館數據?數據能否絕對安全將成為最基本的要求。
3.2.2知識產權保護。數字圖書館時代的知識產權問題在云時代不僅依然存在,并且還有新變化。圖書館購買云計算服務后,將自己的數據交給云,由云計算企業托管這些數據。從理論上講,用戶應該完全擁有被托管數據的知識產權。但是在現實中,云計算企業深知“數據核心”原理,因而他們會千方百計利用這些數據,并以數據整合、數據挖掘、知識服務的名義使用戶數據利用合法化。近年來,oclc利用worldcat中集成的館藏數據,開發出了一些新產品,如每季的大學與研究圖書館推薦書目等,這些產品知識產權的界定將成為新的問題。
3.2.3數據保密需求。圖書館的讀者、借閱、財經等數據交給云計算服務商后,具有保密控制權的并不是圖書館,而是云計算服務商,而在云計算環境下要求保密的這類信息隨著信息服務的多元化,將有可能出現在整個信息服務的收集、傳輸、處理、利用、存儲和傳播的各個環節,這將嚴重威脅各圖書館的信息安全。雖然每一家云計算提供商都強調使用加密技術來保護用戶數據,但也僅僅是指數據在網絡上是加密傳輸的,數據在處理、存儲和傳播時的保護仍然沒有解決。
3.2.4用戶權限管理。用戶權限即合法用戶可以進行的具體操作。用戶登錄到云環境下的數字圖書館之后,可進行的操作有瀏覽、檢索、下載、創建、更新(修改和刪除)等等。但不是每個用戶都可以進行所有的操作,不同的用戶將具有不用的權限。在云環境下,圖書館數據的創建、更新及整合等事宜,仍將由圖書館負責,比如每年進行的大量讀者數據的更新,館藏書目數據的維護,以及隨時需要提交的館藏信息、訂購信息等等。這樣就要求云計算環境能夠對普通用戶、圖書館管理者和云計算服務商進行合理的權限劃分與管理以保障數據安全。
3.2.5訪問控制管理。訪問控制的目的是保證各圖書館信息資源不被非法訪問和使用。云計算環境對于黑客極具吸引力,因為云本身不但集中存儲了各種資源,對于惡意軟件的隱藏也提供了便利的條件。再加上云環境的高度復雜性,不可避免地會給黑客留下一些機會——他們可以通過尋找云環境內的安全漏洞,來竊取用戶資料或破壞所存儲的信息包括圖書館的各種數據,因此必須采取有效手段予以防范。
4云計算環境下的圖書館信息安全策略
針對上述云計算的安全風險及數字圖書館的安全需求,圖書館在云計算的應用過程中應重點關注以下幾方面的安全策略。
4.1相關標準及政策法規的制定與完善 在云計算應用過程中,圖書館界應該組織對于應用云計算所需的標準和相關協議的研究,形成行業的應用規范。同時,由于信息安全和保密問題,更多的是政策層面的問題,云計算企業的管理政策、企業信譽、甚至國家政策,都可能對云計算信息資源的安全造成極大的影響,所以需要整個產業鏈中的各利益相關者(包括圖書館)在發展過程中不斷磨合、談判和研究,以促成相關管理章程或政策法規制度的出臺,從而對知識產權保護、責任追究及各方權益提供有力保障。
4.2圖書館信息資源的安全存儲與管理 云計算環境下為了保證圖書館數據的萬無一失,對于服務商和圖書館來說,都應該采取更為安全有效的技術手段。一方面,作為服務商應采用目前最為先進的虛擬化海量存儲技術來管理和存儲數據資源。虛擬化海量存儲技術是采用數據副本的方式進行容錯,它不需要冗余設備,通過對每個虛擬盤創建多個副本來提高數據可用性和訪問性能,更適于在云環境下的海量存儲網絡系統中實現。另一方面對于圖書館而言,各館也應自行對館藏各種數據資源進行及時、全面的備份并長期、可靠地保存。
4.3圖書館信息資源的保密性與完整性實現 云計算環境下為了保證“云”中的信息資源在存儲和傳輸過程中不被非法下載或惡意篡改,應加快信息安全基礎設施建設,推進其核心內容公鑰基礎設施pki的應用。pki(public key infrastructure)是提供公鑰加密和數字簽名服務的系統或平臺,由公開密鑰密碼技術、數字證書、證書發放機構(ca)和關于公開密鑰的安全策略等基本成分共同組成。pki的建設和應用,使云環境下的圖書館可以在各種網絡應用中方便地使用加密和數字簽名技術,從而保證了數據的機密性和完整性,為圖書館營造起一個安全的網絡運行環境。
4.4圖書館信息資源的操作權限管理 云計算環境下的圖書館可以根據用戶信息需求的不同,將用戶從低到高劃分為若干個層級,并嚴格控制用戶對資源的訪問權限。目前較為成熟的權限管理與控制技術是特權管理基礎設施pmi(privilege management infrastructure),它是基于屬性證書(ac)的授權管理平臺,它以pki體系為基礎,向所有用戶提供與應用相關的授權服務,能夠在用戶請求服務時進行權限驗證,成為用戶和服務提供者間的安全通信基礎。圖書館通過pmi進行授權管理,使普通用戶登錄進入“云”后只能根據事先指派的角色進行數據查詢;而承擔圖書館數據維護工作的用戶登錄系統后,則能夠按照該管理員的角色分派相應的操作權限,完成具體的數據維護工作。
4.5圖書館信息資源的用戶訪問控制 云計算環境下的用戶身份認證對于數據安全起到至關重要的作用,只有通過認證的授權用戶才能訪問云中的相應的信息資源。由于云計算環境的異構性、動態性、跨組織性等特點,不可能要求用戶在使用每一個云資源之前都要進行身份認證,因此云環境下的圖書館可采用單點登錄的統一身份認證方式,被授權的圖書館用戶只需主動地進行一次身份認證,隨后便可以訪問其他被授權的資源。通過單點登錄的統一身份認證與pmi權限控制技術,能夠根據不同用戶的層級對應地設置不同的資源層級訪問權限,二者形成匹配性,從而嚴格控制用戶對資源的訪問,以有效地保證數據與服務安全。
5結束語
云計算模式的出現,給互聯網環境下數字圖書館信息資源中心作用的發揮帶來了機遇。數字圖書館云服務平臺具有動態的、自適應的系統組成能力與集成機制,能實現分布式數字圖書館服務的虛擬化,能實現更大程度的資源共享與協作。當然,目前云計算的應用還處在探索階段,相信隨著圖書館界對云計算技術的關注以及安全技術的廣泛應用,我國數字圖書館的發展將進入一個嶄新的階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