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淺談醫療糾紛解決機制

時間:2022-07-19 03:44: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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淺談醫療糾紛解決機制

淺談醫療糾紛解決機制:我國醫療糾紛的仲裁解決機制淺探

[摘 要]我國醫療糾紛呈逐年上升的趨勢,醫患矛盾不斷激化,現有的醫療糾紛解決方式日益凸顯不足,醫學界及法學界不斷探索和尋求高效、低成本醫療糾紛解決機制。仲裁制度作為一種民間糾紛的解決機制,其公正、快捷、專業、保密性強等優勢,更能滿足社會對醫療糾紛處理的期望,成為重塑和維系良好醫患關系的迫切要求。

[關鍵詞]醫療糾紛可仲裁性;優越性;仲裁制度應用

1 醫療糾紛具有可仲裁性

仲裁是當事人基于糾紛發生前或糾紛發生后的合意,將糾紛中的權利、義務、責任等法律關系內容交予仲裁庭處理,表示愿意服從仲裁庭裁決的一種非訴訟糾紛方式。仲裁制度作為一種民間糾紛的解決機制,是處理民商事糾紛的重要方式。近年來,隨著醫療糾紛的不斷增多,仲裁與傳統的醫療糾紛解決方式如調解、訴訟等相比,其公平、公正、經濟、專業等優勢,更能滿足社會對醫療糾紛處理的期望,因此我國不少學者呼吁建立醫療糾紛仲裁制度,以仲裁手段來解決醫療糾紛。

要在我國以仲裁制度解決醫療糾紛,首先要確立醫療糾紛的可仲裁性。醫療糾紛是否具有可仲裁性,是指醫療糾紛能否作為仲裁解決的對象,當事人是否能將醫療糾紛事項自由約定,交由指定仲裁機構去審理裁決。影響某一事項是否具有可仲裁性的因素很多,但決定性因素主要包括:案件性質、主體身份、主體能力三個方面。就案件性質來說,可以仲裁的糾紛一般限于合同糾紛或涉及財產權益的糾紛,醫療糾紛產生于醫療護理過程中,由于醫患雙方對醫療后果及其原因認識不一致而發生了爭議,本其質主要體現為民事法律糾紛的一種,承擔責任的方式主要是民事賠償責任,完全可以納入仲裁制度的裁決范圍之內。

從主體身份來看,適用仲裁制度解決的糾紛,發生糾紛的雙方主體當事人法律地位應當平等。盡管醫學科學專業性強,醫患雙方對醫學知識和信息掌握不對稱等,但這并不代表醫患雙方的法律地位不對等。無論是醫療侵權糾紛還是醫療服務合同糾紛,醫患雙方當事人法律地位都是平等的,醫療糾紛仍然屬于私法范疇,醫患雙方信息量的不對等只是由醫療機構本身的職能所決定,對醫患雙方法律地位是否平等并無影響。

從主體能力來看,適用仲裁制度時,爭議事項的當事人應當對所爭議的民事實體權利具有處分權。醫療糾紛屬于民事法律糾紛,在醫療糾紛中醫患雙方當事人法律地位平等,醫患雙方當事人在不涉及公共利益和第三人利益的前提下,可以自由地處分自己的民事實體權利,實現意思自治,這與適用仲裁制度的要求并不相悖。

2 醫療仲裁解決方式的優越性

(1)更具有專業性。與傳統的醫療糾紛解決方式相比,仲裁具有專家裁斷的優點,更具有專業性。醫療糾紛常涉及醫學專業知識、醫療技術問題以及醫療法律法規適用問題,法官以相關行政部門工作人員在審理醫療糾紛案件時自然難以深入探究,其公正性多少會受到影響。在醫療糾紛中適用仲裁制度,由具有專業知識的醫學專家、法學專家、醫院管理專家等組成的仲裁庭來裁決醫療糾紛案件,能有效克服法院在審理醫療糾紛案件時專業知識的局限性,同時更能體現法規的權威性,避免雙方當事人在聽審技能上的技術缺陷,保證醫療糾紛能夠得到更科學、更合理地裁決。 (2)更具自愿性。仲裁以雙方當事人的自愿為前提。當事人可以在全國范圍內選擇自己信賴的仲裁機構,也可以選擇仲裁員,甚至是可以選擇仲裁程序及所適用的法律,當事人有更大的自由處理權,能夠避免不公正因素和地方保護主義的干擾。

(3)更具獨立性。仲裁機構是民間機構組織,獨立于行政機關,仲裁員大多是兼職的,不隸屬于仲裁機構,這樣可以避免行政干預,同時仲裁機構之間也不具有隸屬關系,因此仲裁沒有級別和地域管轄。

(4)快捷性、經濟性。醫療糾紛仲裁實行一裁終局制,即仲裁裁決一經作出就發生了法律效力,醫患雙方不能就同一糾紛再向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也不能就同一糾紛向人民法院起訴或上訴。這就有效克服了醫療糾紛久拖不決、攪鬧醫院正常秩序等現象。從經濟角度來比較,時間上的快捷性,費用也就相應的節省,仲裁收費一般比訴訟費用低,能夠減少當事人的開支,減輕訴累。

(5)具有更好的保密性。仲裁制度重視對當事人秘密的保護。由于醫療糾紛案件常常涉及患者的隱私、醫療機構的社會影響,保密性對醫患雙方都尤為重要。仲裁一般以不公開審理為原則,仲裁的整個程序和裁決都不公開,仲裁機構成員和仲裁員以及當事人負有保密義務,整個仲裁過程處于“絕緣”狀態,更能促使醫患矛盾順利解決。

3 仲裁制度在國內外醫療糾紛解決中的應用

(1)我國醫療糾紛仲裁解決機制的現狀。由于醫療行為的特殊性和高風險性,世界各國對醫療糾紛的處理,都經歷了漫長的探索過程。目前,我國某些部分地區開始嘗試醫療糾紛仲裁解決。例如,2002年洛陽仲裁委員會聯合洛陽市衛生局下發文件,規范醫療格式合同文本。近年來,洛陽仲裁委員會處理醫療糾紛共10余起。合肥仲裁委員會與合肥市衛生局合作,仲裁了15起醫患糾紛。雖然很有成效,但這是在行政部門的指導下進行的醫事仲裁,帶有很強的行政色彩,仲裁委員會缺乏自主性。2006年年底,天津市仲裁委員會醫療糾紛調解中心正式掛牌成立。它是與天津金必達醫療事務信息咨詢服務有限公司合作,辦公室設在金必達公司所在地,調解中心副主任由金必達公司領導擔任,調解員、仲裁員由金必達公司向仲裁委員會推薦,這樣就使醫事仲裁帶有嚴重的公司操作性質,造成了其仲裁行為在社會方面信任度不高,受理的案件稀少,同時遭到有關部門的強烈反對。由此可見,現階段我國的醫療糾紛仲裁解決機制主要還是仲裁委員會與其他部門合作,沒有獨立性,不能自主進行醫療糾紛的仲裁解決。

(2)醫療糾紛仲裁解決機制的國際經驗。在其他國家,醫療糾紛的仲裁解決機制已經得到了應用,這同時對于我們國家有很多啟示。例如,1960年日本東京醫師會設立的醫療糾紛處理委員會就是專門處理醫療事故的醫事仲裁組織。1975年美國加利福尼亞州的醫療損害賠償改革法承認仲裁解決醫療糾紛的效力,也特別強調了仲裁在處理醫療糾紛過程中的重要性。1997年,美國的仲裁協會、律師協會以及醫學會聯合成立國家醫療糾紛解決委員會,據調查顯示,美國85%的醫療糾紛都是通過仲裁和調解的方式解決的。我國臺灣地區將“調解”和“仲裁”作為醫療糾紛處理的重要機制,地區“中央”還成立了專門的醫事仲裁委員會。由于醫患雙方的特殊關系,醫療技術的專業性和發展性,患者病情體質的特殊性,醫方是否存在過錯、醫方過錯與患者的損害后果之間是否存在特殊關系,舉證責任的承擔都十分復雜,所以解決醫療糾紛是一個世界性的難題,需要在發展中解決,需要在探索中前進。現在各國普遍采用非訴訟方式解決醫療糾紛,逐步建立多元化解決糾紛的方式,仲裁解決機制在處理醫療糾紛的過程中也發揮著越來越重要的作用。

4 在我國設立醫療糾紛仲裁解決機制的幾點構想

(1)常設機構――醫療仲裁委員會。由于醫療糾紛仲裁是一項專業性很強的工作,根據我國目前的實際情況和仲裁的特點,可先在設區的市級以上行政區設立常設性的仲裁機構――醫療糾紛仲裁委員會。醫療糾紛仲裁委員會應當具有獨立的法人資格,能夠對其行為獨立承擔法律責任,主要負責處理本委員會管轄范圍內的醫療糾紛案件,聘任以及管理仲裁員,領導和監督仲裁庭開展工作,向有關部門提供處理醫療糾紛的建議。

(2)臨時機構――醫療糾紛仲裁庭。醫療糾紛仲裁庭是臨時機構,對醫療糾紛作出裁決。仲裁庭可以根據醫療糾紛的復雜程度分別由3、5、7人組成:3人仲裁庭由醫學專家、法醫、法律工作人員組成;5人仲裁庭由醫學專家3人,法醫、法律工作者各一名組成;7人仲裁庭由醫療專家3人、法醫、醫學倫理學專家、法律工作者、公證人員各一名組成。

(3)仲裁程序的啟動。醫療糾紛仲裁可按照下列程序進行:①當事人申請,提出仲裁要求的醫患一方應當在受理時效內向醫療糾紛仲裁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請;②案件受理,由醫療糾紛仲裁委員會在自收到申請書之日起規定的時間內,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決定;③案件審理,仲裁庭應當先行調解,在自愿合法的原則下促使醫患雙方達成和解協議,若調解不成,仲裁庭應當及時作出裁決;④仲裁執行,仲裁裁決書自作出之日起發生法律效力,當事人必須履行,敗訴方在不自動履行仲裁裁決的情況下,勝訴方可請求法院強制執行仲裁裁決。

(4)仲裁員的聘任。醫療糾紛仲裁委員會所選任的仲裁員除了具有公道正派的品質之外,還必須具備醫療糾紛處理實踐經驗以及相應的專業資質,由不同專科臨床醫學專家、法律專家、衛生行政管理專家、醫學倫理學專家、法醫、公證員、律師等專業人士擔任。由這些素質高、專業強的仲裁員組成仲裁委員會,在保證仲裁的專業性、權威性和公正性,增加醫患雙方對仲裁的信任度的同時,也有利于糾紛公正合理的解決,醫患矛盾的緩和。

(5)加強醫療仲裁監督。良好的制度設計并不意味著良好的執行,為了保證仲裁制度的良好適用,維護醫患雙方當事人合法權益,必須同時加強醫療仲裁監督。首先要重視內部監督,加強仲裁委員會的管理和監督職能,嚴格選拔仲裁員,監督仲裁庭對醫療糾紛作出公正合法的裁決;其次要接受司法監督,醫事仲裁機制作為非訴訟解紛機制,是獨立于國家司法體系之外的法律救助方式,為了保持社會秩序和國家司法權威性,同時也為了保證醫事仲裁的公平、公正,醫事仲裁必須接受法院的司法審查。

[作者簡介]陸琳(1982―),女,河南,河北聯合大學文法學院。

淺談醫療糾紛解決機制:關于醫療糾紛及解決對策的探討

[摘 要]受現代科學技術、執業人員的業務素質、職業行為、道德行為以及醫療設備、病人自身機體差異等諸多因素的制約,醫療活動具有很高的風險性。無論哪一環節出了問題,均對醫患雙方產生不良影響甚至引起醫療糾紛,給醫院的正常工作秩序帶來不利影響。醫患雙方參加醫療風險投保承擔各自的風險,由醫院、患者、保險公司共同建立風險保險,開辟了一條保障人民健康的新路子。

[關鍵詞]醫療糾紛 醫療保險 醫護質量

近幾年來,社會對醫療方面的投訴呈幾何級數上升。每年3月15日,醫療糾紛尤其是醫療事故已經成為必談的話題,隨之而來的是社會各方對衛生系統尤其是醫院的強烈指責。醫療糾紛呈上升趨勢,賠償的數額也越來越大,醫療單位難以承擔。處理醫療糾紛已成為醫院十分棘手的一大難事。然而醫院在搶救、治療、護理等過程中又難以避免出現失誤,因此,如何提高醫務人員的法律意識,正確認識、防范、處理醫療糾紛,維護醫院和病人的合法權益已成為當前醫療單位急需解決的一項任務。尋求醫患雙方都能接受的、公平的解決辦法是極其有意義的。如果醫患雙方都能參加醫療投保,建立“醫療風險保險制度”,不失為一種行之有效的辦法。醫患雙方參加“醫療風險保險”,有待于探討并在試行中完善。

一、產生醫療糾紛的原因

醫療糾紛是指醫患雙方對診療護理后果及其原因的認定上有分歧,患方當事人提出追究責任或賠償損失,必須經過行政的法律的調解或裁決才可了結的醫患糾紛。引起醫患糾紛的原因是多種多樣的,歸納起來主要有主觀因素和客觀不可避免的因素。主要表現在以下八個方面:一是醫療事故引起的糾紛。這類糾紛多是由于對醫療事故不作實事求是的處理而引起的。有些醫院管理者往往過多地考慮本院的利益,害怕影響醫院聲譽,即使對于較明顯的醫療事故亦采取遮掩的態度,回避矛盾,甚至采取推卸責任、蒙騙病人家屬的作法,致使病人及家屬感到醫院無誠意解決問題就只好去上訪,甚至采取過激行為把事態擴大。二是醫療差錯引起的糾紛。這類糾紛通常是由于醫務人員粗心大意,解釋問題不耐心,處理問題不及時而引起的。在某些診療護理中,醫務人員有工作缺陷,但不良后果并非過失直接造成,病人及家屬卻認為是醫療事故,醫務人員卻又未能向病人及家屬解釋清楚,從而引起醫療糾紛。三是少數醫務人員過分依賴醫技科室檢查意見,忽視臨床檢查與臨床觀察造成誤診誤治。這樣既增加了病人的支出,又延誤了病人的治療時間。四是少數醫務人員服務態度引起的糾紛。缺乏良好的職業道德,工作不負責任,對病人缺少耐心、細心和同情心,以致當病人詢問病情時表現出不耐煩、態度粗暴而引起糾紛。在醫療糾紛中不少是病人和家屬對醫務人員的態度不滿意所致。五是醫務人員對病情估計不足,事先又未能及時向病人及家屬交待和說明病情。有的醫務人員對新的檢查手段可能發生的意外交待不夠,或對病人及家屬反映的病情不予重視,甚至無理訓斥,惡語傷人,一旦病人出現不良后果,盡管并無醫療護理過失,但病人及家屬將其聯系起來而引發糾紛。六是語言不當引起糾紛。在醫療過程中,由于每個醫院的條件、設備和個人的技術水平不同,對于某一疾病的認識能力和診治效果也可能有差異,有的病人開始癥狀不典型,以后逐漸明顯了,這時前后診治意見可能不一致,如果接診醫生不慎講些不負責任的話,如“這個病,怎么會診斷錯了?”,“你怎么不早來看”等等,幾句話可能引起嚴重的后果。七是醫風不正引起的糾紛。如開人請假、出假診斷證明書,或向病人索取錢物等,這些給醫院造成難以解脫的醫療糾紛是經常可見的。八是醫務人員無過錯,單純是病人方面的原因引發的醫療糾紛,包括病人缺乏醫學知識、對醫院規章制度不理解和病人及家屬不良動機造成的糾紛。有的病人和家屬對于醫療意外可能出現的并發癥、疾病本身可能產生的合并癥及后遺癥等不能理解,一旦由于病情變化或不可抗拒、不可預見的原因而造成不良后果,如醫療意外、醫療并發癥等,病人及家屬一時難以接受,引發醫療糾紛。此外還有極少數病人及家屬企圖通過吵鬧來達到某種不可言說的目的而制造的糾紛。

二、解決醫療糾紛的對策

由于產生醫療糾紛的原因各異,解決醫療糾紛的方式也有所不同。總的說來應從以下方面入手。

1.做好事先防范工作,加強醫院的各項制度的落實,以法治院,不斷提高醫護質量,增強病人的安全感,提高醫院的信譽。對不可預見、不可避免的無過錯方的糾紛應納入到醫療風險保險的范圍內解決。醫療糾紛的防范工作應重點抓好以下三方面。

(1)加強職業道德建設,提高醫務人員道德素質是預防醫療糾紛的思想基礎。要引導醫務人員重視醫學模式的轉變,從傳統的“生物醫學模式”中解脫出來,重視心理、社會因素在疾病發生發展及治療轉歸中的作用。這不僅要求醫務人員懂得病人心理、經濟條件、家庭關系、民族風情、文化程度、人格個性及社會環境因素等對疾病的影響,還要在醫務人員中廣泛開展以職業道德、職業責任、職業紀律為中心的醫德教育,樹立起愛崗敬業無私奉獻的理想,以病人滿意為目標,恪守職業道德,用自己的愛心去溫暖病人,從而換取病人家屬的理解,樹立病人積極配合醫生贏得診療時間的信心。良好的醫患關系不僅有利于疾病的康復,更對防范醫療糾紛的發生起到積極的作用。

(2)要在醫務人員中加強法治宣傳和教育,使他們懂得在診療過程中應該做什么,不應該做什么,如果做錯了就會觸犯刑律,要承擔法律責任。醫務人員只有在醫療護理過程中嚴格按照各項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辦事,嚴格把關,很抓醫療質量,才是預防醫療事故發生的最好辦法,也是減少醫療糾紛,實行自我保護最有力的措施。

(3)大力開展技術培訓,努力提高技術水平是防范醫療技術差錯事故的重要保證。醫院要加強對醫務人員三基訓練的考核,要大力開展技術訓練和崗位培訓,要有計劃有步驟的實施人才培養工程,不斷提高醫務人員的整體素質。對容易發生醫療缺陷的技術部門要進行重點管理,要全面建立醫療質量管理體系,強化考核,把提高醫療質量落實到每一個環節上。

對不可預見不可避免的無過錯方的醫療糾紛的解決是一項復雜的過程,原因在于病人及家屬對醫學知識、對病情的復雜性不認識或認識不夠,其次是目前還沒有一套完整的解決這類糾紛的法律法規。在這種情況下,引進醫療風險保險不失為一種好辦法。盡管如此,筆者認為還是要對無過錯方的醫療糾紛有一個科學的認識:醫院為使病人達到盡快康復和延長壽命的目的而進行診治疾病,這種活動是通過醫務人員的特定行為來實現的,這在醫學道德學中通常被稱為醫療行為。醫療衛生行為具有以下三個特征:①醫療衛生行為具有救助性。醫療行為不是以盈利為目的,醫務人員以發揚人道主義精神,履行防病治病保護人民健康為自己的神圣職責。當患者的身體生理機能發生異常出現了缺陷,生命健康權益處于危險狀態時,需要某種醫學行為來阻止這種危險狀態發展,修補缺陷。醫療行為的對象是受傷病折磨的人,而醫療行為的目的就是通過對疾病的診斷和治療幫助患者康復或減輕疾病帶來的不良癥狀以延長生命。②醫療行為具有致害性。限于當代醫學技術發展水平,醫療行為在實施救助作用過程中,醫療結果在不同程度上對患者的身體帶來負面影響。如使用藥物特別是化療藥物可能會使患者出現與原來疾病無關的、屬于治療目的之外的醫源性疾病。如在實施癌腫手術摘出過程中,為防止癌細胞的擴散,常要剝離、切除部分正常組織。常規的藥物注射、抽血和輸血,也均不可避免的對皮膚、血管造成損害。③醫療行為主觀具有風險性。醫療行為主觀受制于醫務人員的學術水平、臨床經驗等,客觀上制約于診斷對象的個體差異、病因的復雜性、醫療設備等。每種疾病因人的個體差異在治療上不盡相同,會產生難以預料和防范的不良后果,誰都不能要求醫務人員的治療結果首先確定只能向好的、患者期望的效果方向發展,同時高新技術的開展也增加了診療技術操作的高要求、高風險。

2001年9月中央電視臺《今日說法》欄目報道,北京市一名雙目幾近失明、且重病纏身的高齡患者盼望重見光明,可因為手術風險太大,多家醫院都建議采取保守治療,效果顯然不甚理想,于是患者自愿簽訂了北京市首例醫療手術風險協議書。通過手術治療,她的視力己由僅存光感上升為0.3度。分析這一事例,協議書的具體內容暫且不談,但有一點可以肯定,患者承諾并愿意承擔手術后的一切結果。舉這個例子并不是說醫療衛生行為的一切風險都要讓患者承擔。醫療行為是否超越“容許的危害性”有時是難以預測的,這種風險的存在是客觀事實,為了保障醫務人員的正常執業活動,同時也為保護患者合法權益和促進社會穩定,必須建立醫療衛生行為保險制度,以減少醫務人員執業風險。

綜上所述,從醫療行為的特征可以看出,醫療行為帶有不同程度的危害性。如果因其帶有危害性而予以禁止,后果則不堪設想。因此醫療行為帶有“容許的危害性”的性質。醫療衛生行為的風險性使其手段與結果沒有必然的聯系性。這種治療結果的不確定性使得醫療行為相對于行為結果具有“無期待可能性”的性質,也就是說醫生并不能對治療沒有達到預期效果的所有病人負責。

2.對不可預見、不可避免的無過錯方的糾紛應納入到醫療風險保險的范圍內解決,建立醫療行為保險制度。

由于醫療單位抗風險能力差,對不可避免的醫源性損害,醫療衛生單位會被迫采取防御性治療,以免承擔無法承受的經濟負擔。這種局面不僅造成衛生資源的浪費,影響衛生事業的發展,而且使全體社會成員成為這種局面的嚴重受害者,他們面臨著不充分的醫療和不必要的困苦境界。實施醫療行為保險制將有利于改變這種狀況。

醫療行為保險是醫患雙方的共同利益所在,是解決醫療行為的有力措施。從執業醫師的角度講,隨著《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法》的實施,醫師的執業行為與患者的健康有著密切的關系,因此必須健立通過國家立法,強制性執行的、充分考慮醫療風險性、行業特殊性的專門法律法規,才能準確判斷醫療糾紛事故的是非定性,對事故分清等級確定補償數額。在我國尚無這一醫療大法的情況下,醫療行業的高風險決定了醫院或醫生必須進行“醫療風險投保”,醫生的投保既增強了醫師執業職責意識,也增強了醫生在執業活動中認真執行醫療法規和提高自身醫療技術,醫院也可以變以前醫患雙方協商解決醫療糾紛為醫院、保險公司、患者三方面共同按照《醫療風險保險合約》的法律條文處理糾紛,以提高醫療糾紛處理的公平、公開、公正性,避免醫患矛盾的激化,保護醫患雙方利益。從患者的角度講,由于患者身體狀況差異較大,病情的復雜性、疾病的轉歸及疾病的外延都難以預料,有些并發癥難以避免,有些疾病限于醫學科學的發展至今未能認識和有效控制,所以患者要有一定的風險意識,不能認為生病進了醫院就是進了保險箱,因此患者應積極參與醫療風險保險,交納一定數額的醫療風險金。在目前的社會經濟條件下,采用醫院、醫生、患者“三位一體”的形式向保險公司投保,有助于防范醫療風險。據悉,目前我國保險業已開設了麻醉意外保險、妊娠分娩意外保險、單病種手術保險等險種。一些地區還開始嘗試建立“醫療風險基金”。這些均屬于醫療行為保險的性質,但不足之處是范圍較局限,其可取之處在于使醫療單位承擔的醫療行為損害賠償責任運用保險機制分散到患者、醫療單位、社會、國家,從而充分保障醫療單位和病人的合法權益。實施“醫療行為保險”要堅持以下基本原則:

堅持對醫療行為損害的正確自理原則應以分清其性質,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維護醫患雙方的正當合法權益為基礎。保險金的使用辦法應包括在什么情況下支付賠償費,支付賠償費的項目、數額和依據等。筆者認為,醫療行為保險金的支付除適用于承擔過錯責任外也適用于承擔公平責任,即如果醫療方在醫療行為過程中有過錯,那么在醫療行為過程中所造成的損害就應該承擔賠償責任(過錯責任),如果醫療方在醫療行為過程中沒有過錯,但在醫療行為過程中造成的損害未能預料或超過病人的支付能力影響患者的生活,則也應該承擔賠償責任(公平責任),承擔公平責任的賠償額應該遠低于承擔過錯責任的賠償額。因此適用于醫療行為損害的情況必須符合以下要求:一是必須有損害事實發生;二是損害事實的發生必須是由于醫療行為引起,只有這種因果關系存在,醫療行為保險才能支付;三是病人在損害結果的發生上沒有過錯;四是醫務人員無主觀意愿的過錯即無故意行為。上述四條缺一不可。

醫療行為的風險是客觀存在于疾病診治的全過程而且不易預測。所以用保險的方法,對風險造成的意外損失,提供經濟補償是可行的。在現階段我國醫療法規滯后的情況下,引入航空、鐵路、公路等保險賠償機制的成功經驗,在政府立法部門的牽頭下,由醫患雙方共同建立醫療糾紛風險保險制度,對解決復雜的醫療糾紛應該是較為合適的。

3.完善相關法律法規

2002年4月1日起實施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明確規定,因醫療行為引起的侵權訴訟,將由醫療機構就醫療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不存在因果關系及不存在醫療過錯承擔舉證責任。現行民事訴訟法只有“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規定,缺少操作性強的具體制度,高法此次出臺的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規定,是根據醫療糾紛中,醫患雙方當事人接觸并提供證據的難易程度而確定的,在這一點上,由醫院提供患者病歷、手術記錄、檢查結果和診斷過程,更為簡單直接,也較為容易。最高人民法院有關人士對新華社記者強調,在醫療訴論中“舉證責任倒置”后,患者并不是什么證據都不需要提供。當事人之一的患者并不能高枕無憂,也要有強烈的證據意識和風險意識。也就是說,舉證責任倒置后,醫院要向法院提供兩個要件的證據,而患者也要向法院提供一定的證據,證明自己確實在那家醫院就診或手術過,而醫院對自己的權益造成了損害。

應加大立法力度制定《醫療糾紛處理辦法》,設立獨立于醫院之外的醫療糾紛仲裁委員會,使醫院管理者從醫療糾紛的處理中解脫出來,集中精力于醫院的發展建設。

總之,在當前市場經濟條件下,改變醫療糾紛要靠各方面的共同努力才能解決。通過努力,其目的在于提高廣大醫務人員的素質,提高衛生行業各個窗口的服務質量,提高醫院醫療水平和技術水平,提高衛生行業的整體形象和社會信譽,把醫療衛生行業隊伍建設成一支業務精、醫德高、醫風正、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的精良隊伍。

(作者單位:湖北襄樊職業技術學院)

淺談醫療糾紛解決機制:淺析我國醫療糾紛三大解決方式

摘 要 本文淺析了目前我國解決醫療糾紛的三大方式,即協商解決、行政調解、民事訴訟的利弊。

關鍵詞 醫療糾紛 協商解決 行政調解 民事訴訟

醫療糾紛又稱醫療事故爭議,是指患者對醫療機構的醫療行為的合法性提出爭議,并認為不合法的醫療行為導致了醫療事故①。《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2條明確規定,醫療事故是指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在醫療活動中,違反醫療衛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診療護理規范、常規,過失造成患者人身損害的事故②。根據相關法律的規定,目前我國處理醫療糾紛基本上有三種途徑,即自行協商、行政處理和民事訴訟。實踐證明,這三種解決方式在解決醫療糾紛方面發揮了一定的積極作用,然而自身也有一些不足之處,有待完善。

一、協商解決

醫療糾紛協商解決,是指醫患雙方以互解互諒精神,通過平等協商自主解決醫療事故爭議③。協商解決是經常采用的解決醫療糾紛的方式之一。中華醫院管理學會維權與自律工作委員會、中華醫院管理學會維權工作部調查資料統計,《醫療事故處理條例》實施后在全部醫療糾紛解決中,自行和解的約占83.31%④。

協商解決是醫患雙方互解互諒達成合意,那么,和解可以在最大程度上消除糾紛雙方的“怒意”,這也是中華民族“和為貴”思想的具體體現,而且協商解決成本低、效率高,有效的節約了司法資源。

但是,協商解決也其自身的缺陷。其一,效力低下,糾紛雙方容易反悔;其二,協商解決的賠償標準不統一,易失公平;其三,沒有第三方的介入,主觀性較強,而且由于醫患雙方在醫療知識上的不對等性,容易使協商解決成為醫療機構逃避責任的手段。

二、行政調解

行政調解是指由國家行政機關出面主持,以國家法律和政策為依據,以自愿為原則,通過說服教育等方法,促使雙方當事人平等協商、互讓互諒、達成協議、消除糾紛的訴訟外活動⑤。

發生醫療糾紛可以由衛生行政部門調解,從理論上來說具有積極意義,在衛生行政部門對糾紛進行調解過程中,還可以通過接觸大量的事實,掌握醫療機構中存在的問題,對癥下藥⑥。

但是,在實踐中,行政處理醫療糾紛有著一些無法克服的缺陷,由于計劃經濟體制長期形成的衛生行政部門和醫療機構的“裙帶關系”,使得處理糾紛的權力機構大多仍然從醫院本位出發,考慮如何保護自己的醫護人員和如何維護醫療單位的經濟利益,而不能從中立的第三人的角度出發,這難以避免發生“同行相親”、“隸屬偏袒”等問題,容易造成處理結論的失真。

三、民事訴訟

采用民事訴訟的方式解決醫療糾紛有其優勢。一方面,訴訟具有國家公權力的保障;另一方面,裁判后的執行力強。但是,醫療糾紛采用訴訟的方式解決也有其缺陷。

首先,訴訟程序復雜,案件審理周期長,訴訟成本高,法院處理醫療糾紛效率低下⑦,而且醫療行業是一種特殊的、高風險的行業,中國目前少有經醫學專業培訓的法官,所以一般的法官難以對醫學專業問題得出客觀科學的評價。法官由于不懂醫,處理醫療糾紛不能得心應手,處理醫療糾紛幾乎完全依靠“鑒定結論”,而且,鑒定方面問題甚多,使醫患雙方的權利無法得到充分保證。

其次,對于醫療糾紛訴訟案件,判決的公正性也越來越受到醫患雙方的質疑。如前所述,法院的判決往往是根據醫療事故鑒定的結論,或者是采用公平原則,讓雙方各承擔一部分的損失,從而避免在判決中對醫療行為的過錯和因果關系做出判斷。然而這樣的判決往往使醫患雙方都不滿意,從而降低了對訴訟方式的信任感⑧。

再次,目前法院審理醫療糾紛案件主要依據的法律文件有:最高人民法院2003年1月的《關于參照醫療事故處理條例審理醫療糾紛案件的通知》、2004年5月的《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醫療事故處理條例和人身損害的司法解釋》。上述規定與《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的規定有區別甚至沖突,以致法院審理醫療糾紛案件時,從立案到適用法律,各個法院,甚至同一法院不同審判員掌握的標準都不一致,出現法律適用的“雙軌制”,對同一糾紛,不同的法律適用導致賠償金額上產生較大的差異,難以保障醫患雙方的合法權益,從而使司法裁判缺乏統一性,使醫患雙方對法院審判失去信任,患者更多的選擇是到醫療機構甚至衛生行政部門吵鬧,而不愿通過訴訟解決糾紛。

綜上所述,我國現有醫療糾紛的解決方式在化解醫患矛盾之中起著不可磨滅的作用,但是不可否認的是,它們也存在著這樣或者那樣的缺陷,主要存在著時間長、效率低、成本高、專業性不夠、公正性受懷疑等問題。因此,應當探討如何解決醫療糾紛三大解決方式的自身缺陷,使之滿足醫患雙方在糾紛解決過程中的需求,緩解日趨緊張的醫患關系,使我國的醫療衛生事業健康發展。

淺談醫療糾紛解決機制:淺談如何解決醫院醫療糾紛

【摘要】 隨著社會市場經濟的不斷發展和人們的法律意識不斷增強,患者的維權意識不斷提高,醫患關系也隨之變得微妙復雜。尤其當前人民群眾反映“看病難、看病貴”的問題,已成為社會普遍關注的熱點,引發醫患關系不和諧的因素也逐年呈上升趨勢。因此研究分析新時期社會形勢下的醫患關系,探討如何加強醫患溝通的機制,有效解決醫療糾紛,有著重要的意義。

【關鍵詞】 醫療糾紛 如何解決

1 引言

隨著市場經濟的不斷發展,人們的健康意識和權力也在不斷增強,由于部分患者對醫療工作缺乏了解和個別新聞媒體的誤導,再加上個別醫務人員不善于與病人及其家屬溝通,服務上又未滿足病人的要求,使得醫療糾紛事件不斷發生,并使其成為社會關注的熱點問題之一。醫患糾紛是我國現代社會長期存在而又難以化解的社會矛盾之一。多年來,各級政府和衛生行政部門曾采取若干措施加以防范與處理,但隨著社會的變革和人們維權意識的提高,醫患糾紛的數量、規模、頻率居高不下,而糾紛的理性解決機制并未在全社會形成,不時釀成惡性事件,影響社會和諧。

2 發生糾紛的主要因素

首先,醫療質量核心制度落實不到位。在醫療行業中,醫療質量核心制度和醫院的各項規章制度、操作規程是醫務工作者必須遵守的行為規范。在貫徹落實國家頒布的各項醫療衛生管理法律、法規及核心制度的同時,有部分醫務人員不認真學習法律法規及核心制度,在工作中不嚴格按照醫療操作常規從事醫療活動,對建立健全的各項規章制度、操作規程留下隱患。把法律、法規及核心制度停留在紙面上,在臨床工作中不能按章辦事,導致患者及家屬對醫務人員工作不滿意而發生醫療糾紛。

其次,個別醫務人員醫療專業技術水平有限,不能滿足患者需求。在醫療服務過程中,由于個別醫療、護理專業人員的技術水平有限,不能較好地滿足病人對病情的需求,或者有的醫務人員輕視病情,輕易承諾治療結果,達不到病人所期望的效果,甚至出現一些技術上的失誤、誤診、漏診、護理差錯等都是導致醫療糾紛常見的因素。另外少數醫務人員雖然盡職盡責,但由于醫療技術水平低而出現誤診、誤治及操作失誤都是產生醫療糾紛的主要原因。

再次,職業道德缺失,服務意識淡漠。在市場經濟條件下由于利益驅動有少數醫務人員職業道德缺失,個別醫務人員收受賄賂等,扭曲了醫患關系,服務意識淡漠,導致醫務人員在診療過程中服務態度差、簡單、對病人缺乏理解和同情心,解釋問題語言生硬,還有的醫務人員態度蠻橫,出言不遜,用命令或訓斥的語言對待病人或家屬。有的醫務人員說話不嚴謹,對病情解釋過于輕率,不留余地,責任心不強,使病人或家屬產生不信任感,醫療服務質量的下降,也是導致醫患糾紛的一個重要原因之一。

最后,法律法規意識淡薄,缺乏自我保護意識。在從事醫療活動中有的醫務人員法律意識比較淡漠,缺乏自我保護意識,對醫療文件的法律作用認知不足、重視不夠,故而對原始醫療、護理文件記錄不詳細或隨意涂改。例如在診治過程中有的疾病并發癥是難以避免的,或有的疾病雖經積極救治也是不可逆轉的,但醫生對醫療文件書寫的重要性缺乏足夠的認識,病程記錄不夠完整、不夠準確,記載的內容與實際不相符,以及護理文件記錄的不及時等等,一旦發生問題,很容易引起病人不滿,甚至懷疑醫務人員是否在醫療文件上弄虛作假。還有的醫務人員出現醫療問題時為了息事寧人,寧愿花錢買太平,遷就患者的不合理要求,助長了不良風氣,致使醫務人員陷于被動狀態而引發醫療糾紛。

3 解決醫療糾紛的具體辦法

第一,要完善規章制度,狠抓制度落實。據調查74.1%的醫療糾紛原因與執行制度不力有關,這表明,嚴格執行規章制度,遵守醫療技術操作規程是防范醫療差錯,減少醫療糾紛的主要途徑。醫院本身要有一套強有力、切實可行、操作性強的規章制度,每個醫護人員在進行醫療活動時必須嚴格遵守規章制度。落實規章制度的關鍵還在于醫務人員首先要認識到醫院的各項制度、規程是必須遵循的醫療工作基本守則。

第二,要加強技術培訓,注重人才培養。強化“三基”訓練,加強技術培訓,是提高醫務人員的專業技術水平、保障醫療安全、防范醫療差錯、減少醫療糾紛的基本保證,更是提高醫療質量和醫務人員業務素質的基本途徑。尤其對中、青年醫務人員和未經正規醫學院校培訓的醫務人員,要重點進行強化培訓和繼續教育。

第三,要強化醫德醫風教育,改善服務態度。加強醫務人員的職業道德培養,強化醫務人員的責任感,是作為醫院安全管理的首要工作。醫院應采取有效的措施強化醫務人員的服務理念,使醫務人員認識到患者是醫務人員的服務對象。目前,許多醫療糾紛都是由于醫務人員服務態度不當引發的,相對于醫療技術而言,病人及社會更容易對服務態度進行評價。故對全體醫護人員進行職業道德教育,樹立良好的醫德醫風,是預防醫療糾紛、減少醫療差錯至關重要的一環。

第四,加強重點科室管理,確保醫療安全。要強化基礎醫療工作質量,注重基礎質量管理,加強對重點部門和重點病人的監控,積極尋找醫療質量上的薄弱環節,有的放矢地解決問題。要重視醫療文書的書寫質量。醫療文書是醫療糾紛中技術鑒定、司法鑒定、判明是非、分清責任的依據,要保證病案的真實性、可靠性,為妥善處理醫療糾紛提供法律依據。

第五,要樹立良好的職業形象。醫院應注意形象工程的建設,加強醫患溝通不但要從觀念上認識到醫患之間的平等關系,更要確立以患者為中心的服務思想,注重對患者的心理疏導,利用多種渠道與患者建立良好的關系。

第六,增強法律意識,運用法律武器維護醫患合法權益。針對當前衛生行業法律意識淡薄的狀況,醫院應加強對醫務人員的法制教育,認真學習有關法律法規,使醫務人員學法、知法、懂法、用法,嚴格依法執業,運用法律調整思維觀念,即用法律維護自己的權益,同時依法為患者提供合法服務,通過不斷增強法制觀念和法律意識,用法律武器保護醫患雙方的合法權益。

4 結語

隨著我國公民法律意識、權利意識、維權意識的提高,醫療糾紛正呈增加趨勢,這不僅嚴重影響了醫院的正常工作秩序,也增加了醫療單位的經濟負擔,損害了醫院合法的經濟效益的同時,也挫傷了醫務人員的工作積極性,更是影響了醫院和醫務人員在社會上的聲譽。因此,調解和處理棘手的醫療糾紛成了醫院一項重要工作內容。因此,在加強醫療糾紛調解和處理的前提下,必須重視醫療糾紛的防范工作。只有有效地防范了醫療糾紛,才能從根本上消除醫療糾紛造成的不良影響。

淺談醫療糾紛解決機制:淺談醫療糾紛訴訟解決途徑的完善

摘 要:在現代法治理念下,為了更好地化解醫患紛爭,有效地解決醫療糾紛,應當在對現有制度規定進行系統分析并借鑒國外及相關地區先進經驗基礎上,從根源入手,對癥下藥,對現有制度設計進行相應的完善。

關鍵詞:醫療糾紛;訴訟

一、在相關法律、法規規定中統一賠償標準

目前我國醫療糾紛賠償實行二元化的賠償標準:因為在訴訟中適用的法律法規不同,造成因醫療事故獲得的賠償的標準低于因醫療事故以外的其他醫療損害獲得的賠償。賠償標準的二元化現象引起了司法實踐中案件處理人員在處理醫療糾紛案件過程中對于過錯賠償額度把握上的邏輯混亂,對輕過失不構成醫療事故嚴重程度的案件進行高額度的賠償而重過錯構成事故案件進行低額度的賠償,對審判實踐造成了很大的不公;司法公信力遭到嚴重質疑。因此要實現社會的公平正義,必須在相關法律、法規規定中統一賠償標準。

二、科學不適用舉證責任倒置

任何一部法律的制定或者一個法律制度的確立都需要經過多方考證,在確立有關醫事法律制度時,醫學科學的特殊性也必須是首要的一個考證因素。醫學科學的特殊性要求,分配舉證責任時不應過度加重醫療機構的責任,而應由就診者與醫療機構合理分擔。雖然現代醫學已獲得迅速發展,但是由于疾病的復雜性、人類認識能力的有限性以及醫學科學自身的局限性,醫學仍然面臨很多未知的領域。很多臨床癥狀與特定疾病之間的因果關系、特定治療方法與特定疾病之間的因果關系都尚無定論,特別是近年來隨著社會的發展,新的疾病不斷增加,傳統性疾病的菌群和病毒也逐漸產生耐藥性或變異,很多疾病的臨床癥狀也越來越多樣化、非典型化,加之各種醫學檢查設備的誤差、患者配合的程度等等,這些都使得醫學活動的風險性增加。

三、統一鑒定標準

就我國目前的醫療糾紛醫學鑒定來說,相關醫療法律、法規中并未給予統一的規定,存在著醫學會的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和社會司法鑒定機構進行的司法鑒定的二元化現象。因此,必須從實體法上統一醫療糾紛的醫學鑒定。同時,法律上也沒有規定不同級別、不同部門的鑒定機構出具的鑒定結論的效力高低問題,這樣使得醫療糾紛重復鑒定、多頭鑒定等現象時有發生,加大了醫療糾紛案件審理的困難局面。

由于體制原因,醫學會在資金、人員等方面與衛生行政部門存在著千絲萬縷的聯系,難免造成其對醫療機構存在著一定的行業保護現象,這樣使得醫學會在醫療事故技術鑒定中的獨立性、中立性是難以保證的。應當改變現有不合理體制,促使醫學會從衛生行政部門和醫療機構中獨立出來。《醫療事故處理條例》中僅僅規定了醫學會的醫療事故技術鑒定中鑒定人的行政責任和刑事責任,并沒有提及醫學會的責任。需要將醫學會納入司法行政機關統一管理,使其依照《司法鑒定機構登記管理辦法》取得司法鑒定機構資格,對于醫學會作為司法鑒定機構的法律責任明確予以規定。

目前實行的醫療事故鑒定集體負責制存在很多弊端,為保證醫療糾紛鑒定的權威性和公正性,應當拋棄集體鑒定制,實行鑒定人負責制。參加鑒定的專家應當就鑒定的醫學專門性問題進行積極充分的討論,限于醫學的復雜性和個人實踐經驗不同不能取得一致意見時,鑒定人的不同意見應當在鑒定書中注明。持不同意見的鑒定人應當在鑒定結論書上簽名。

由于《醫療事故處理條例》沒有規定鑒定專家的出庭作證義務和鑒定實行集體負責制,所以以往我國的醫療事故鑒定專家幾乎都不出庭作證。為確保鑒定結論的客觀、公正和正確性,筆者認為在醫療糾紛案件中,司法鑒定人原則上應當出庭作證。但鑒于目前我國尚未建立一套證人出庭的保障制度,所以要求鑒定專家一律出庭作證有時恐怕會對其人身安全造成威脅。最高人民法院《證據規定》第59條的規定,在鑒定專家出庭作證確有可能對其人身安全造成威脅的情況下,法官可將當事人對鑒定結論的異議和法官需要了解的問題形成書面意見送交醫學會,由醫學會組織通知鑒定專家對問題作出書面解釋和答復。

四、推行專家輔助人制度

在醫療糾紛訴訟中,醫方和患方往往對損害事實和醫療過錯與損害結果之間的因果關系各執一詞,法官往往由于缺乏醫學知識儲備,對事實不能加以判斷,這時就需要借助相關醫學專家從醫學專業技術角度來判斷醫療糾紛中存在的損害事實情況及醫療行為和損害結果之間的因果關系,發表明確的專家意見以便幫助案件的事實認定和審理,有助于最大限度地使案件事實認定接近客觀事實,尋求司法公正。為了彌補我國現行醫療糾紛鑒定體制的缺陷,規范專家意見活動,實務界和學界不斷呼吁引進專家輔助人制度。

醫療糾紛處理機構設立的目的在于根據專家進行的審查結果,對當事人在訴訟中提出的相關事實情況及訴訟判決結果進行預測,專家們對醫療糾紛的基本事實向當事人進行說明、分析醫療糾紛訴訟的價值從而防止當事人濫用訴權造成不應有的資源浪費,減輕社會因處理醫療事故所需要的一些不必要的費用付出。法院對專家們收集的材料若認為有價值就可以直接加以適用,從而節省訴訟時間與訴訟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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