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23-03-06 16:03:09
序論:寫作是一種深度的自我表達。它要求我們深入探索自己的思想和情感,挖掘那些隱藏在內心深處的真相,好投稿為您帶來了七篇買賣房屋合同范文,愿它們成為您寫作過程中的靈感催化劑,助力您的創作。
賣方
(以下簡稱甲方)
姓名:
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聯系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姓名:
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聯系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買方
(以下簡稱乙方)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聯系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之規定,甲、乙雙方在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基礎上,就乙方向甲方購買私有住房,達成如下協議:
第一條
房屋的基本情況:
甲方房屋坐落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位于第______層______戶,房屋結構為___________,房產證登記面積_______平方米,房屋所有權證編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條
價格:
1、甲、乙雙方協商一致,甲方所售房屋總金額為人民幣
元(大寫
拾
萬
仟
佰元整),(含附屬設施費用);
2、甲、乙雙方達成一致意見,雙方交易稅費由乙方負擔.
第三條
付款方式:
乙方于本合同簽訂當日內向甲方支付交首付款_______________萬元(大寫
拾
萬
仟
佰元整),余款_______________元(大寫
拾
萬
仟
佰元整)在房屋過戶手續辦理完畢之日支付.
第四條
房屋交付期限:
除不可抗拒的自然災害等特殊情況外,甲方應于乙方交付完首付款當日內,將該房屋交付乙方用于自行裝修整頓.乙方完全付清余款當日內,甲方將房屋所有權交付給乙方.
第五條
乙方逾期付款的違約責任:
乙方如未按本合同第三條規定的時間付款,每逾期一天,按照購房總價的3‰支付違約金,逾期達一個月以上的,即視為乙方不履行本合同,甲方有權解除合同,由乙方向甲方支付總房價20%的違約金.
第六條
甲方逾期交付房屋的違約責任:
除不可抗拒的自然災害等特殊情況外,甲方如未按本合同第四條規定的期限將該房屋及時交給乙方使用,每逾期一天,按照購房總價的3‰支付違約金,逾期達一個月以上的,視為甲方不履行本合同,乙方有權解除合同,由甲方向乙方支付總房價20%的違約金.
注:
1、甲方如無故終止合同,甲方應向乙方退還首付款、及支付總房款20%的違約金.
2、乙方如無故終止合同,甲方應向乙方退還首付款同時,乙方支付總房款20%的違約金.裝修費用甲方不再退還.
第七條
關于產權過戶登記的約定:
甲方應協助乙方在房屋產權登記機關規定的期限內向房屋產權登記機關辦理權屬過戶登記手續.甲、乙雙方在房屋買賣合同簽訂后七日內備齊所有辦理過戶的資料,向房屋交易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辦理房屋買賣權屬過戶登記相關手續,將房屋所有權證辦理至乙方名下.
由于甲方原因導致乙方逾期取得房屋所有權證的,乙方有權追究甲方違約責任,每逾期一日,甲方應按總房款的3‰向買方支付滯納金,逾期超過三十日,乙方有權解除合同或依據本合同請求法院強制履行過戶手續.
若因此導致乙方解除合同,甲方應向乙方退還首付款、裝修費用及支付總房款20%的違約金.
第八條
簽訂合同之后,所售房屋室內設施不再變更.甲方保證在交易時該房屋沒有產權糾紛,質量符合國家有關規定,符合房屋出售的法定條件.
房屋交付使用之前的有關費用包括水、電、氣、物業、有線等費用有甲方承擔.由此引發的糾紛有甲方自行處理,于乙方無關.
第九條
甲方保證在辦理完過戶手續之日起______日內,將戶口遷出,逾期超過______日,乙方每日按已付款的_____%收取違約金.
第十條
本合同在履行中發生爭議,由甲、乙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甲、乙雙方可依法向該房屋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一條
本合同未盡事宜,由甲、乙雙方另行議定,并簽訂補充協議,補充協議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二條
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甲、乙雙方簽字之日起生效.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簽名或蓋章)
乙方(簽名或蓋章)
簽訂日期: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_日
私人買賣房屋合同范本2
出賣人(以下簡稱甲方):現住址:身份證號:
買受人(以下簡稱乙方):現住址:身份證號:
見證方:見證人:聯系電話: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之規定,甲乙雙方在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基礎上就買賣房屋達成如下協議:
第一條
乙方購買甲方坐落于號樓房間私有樓房住宅一處,建筑面積為平方米(以產權登記面積為準),產權證號為朝私號土地使用證號為:,使用面積為平方米,使用年限年月日至年月日止.
第二條
此房屋實際售價元整(¥元).此售價包含公共維修基金及室內所有固定裝修、固定配套設備.
第三條
甲方應在簽署本合同時,向乙方提供以下證件及復印件:
身份證、戶口??;
房屋所有權證和其他有關證件;
房屋共有人同意或委托出賣的證明;
辦理房屋買賣及過戶手續應出具的其他文件.
第四條
甲方應保證欲出售的房屋不屬于下列情形之一:
無合法證件的房屋(包括違法建設的房屋);
有產權爭議的房屋;
經批準用或劃撥的建設用地范圍內的房屋;
經人民法院裁定限制產權轉移或經市人民政府批準代管房屋;
市人民政府規定其他不得出賣的房屋.
第五條
乙方應在簽署本合同時,向甲方提供以下文件及復印件:
身份證、戶口簿;
辦理房屋買賣及過戶手續應出具的其他文件.
第六條
上述房屋在甲方實際交付乙方之日前所發生的費用(取暖費、物業費、水費、電費、天然氣費、電話費等)由甲方負責.分擔日期以辦完過戶手續乙方正式接手此房屋的日期為準.具體金額以物業公司的數據為準.
第七條
稅費分擔
甲、乙雙方按照國家房地產交易部門的規定繳納各項稅費.
第八條
定金
在年月日見證人代甲方向乙方收取房屋定金人民幣元作為房款的一部分.
第九條
付款方式;
首付款:乙方提交材料時將首付款元人民幣支付給甲方
余款:過戶完成一次性付清.
注:過戶完成首付款和余款當日兌現
第十條
違約責任
如乙方違約則定金不予退還,扣除見證人費后將余款退還甲方;
如甲方違約則見證人扣除費后將余款退還乙方,同時甲方向乙方交付人民幣元違約金.
第十一條
交房日期:.
第十二條
備注:室內留下的固定裝修及家具電器包括:(根據家具清單).此清單是合同的重要組成部分,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三條
在本合同履行過程中發生的爭議,由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十四條
本合同未盡事宜,可由雙方約定后簽訂補充協議.本合同的附件及補充協議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五條
本合同及其補充協議、家具清單內,空格部分填寫的文字與印刷文字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六條
本合同連同附件共三頁,一式三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合同持有情況如下:甲乙雙方各執一份,見證人執一份.
第十七條
此合同與出售委托合同、承購委托合同及房屋買賣合同同時起法律效力.
第十八條
本合同自三方簽字之日起生效.
第十九條
附帶家具(見家具清單)
甲方(簽字):
乙方(簽字):
見證人(簽字):
一、房產、地產分別轉讓,合同無效。
房屋是建筑在土地上的,為土地的附著物,具有不可分離性,因此,房屋所有權通過買賣而轉讓時,該房屋占用范圍內的土地使用權也必須同時轉讓。如果賣方將房產和土地分別轉讓于不同的當事人,或者出賣房屋時只轉讓房屋所有權而不同時轉讓土地使用權,買方可以提出這種買賣合同無效。
二、未辦理登記過戶手續,合同無效。
房屋買賣合同的標的物所有權的轉移以買賣雙方到房屋所在地的房管部門登記過戶為標志,否則,房屋買賣合同不能生效,也就不能發生房屋所有權轉移的法律效果,即使房屋已實際交付也屬無效。故只要房屋沒有正式辦理登記過戶手續,即使賣方已收取了房價款,交將房屋交付買方使用,當事人仍可提出合同無效的主張。
三、產權主體有問題,合同無效。
出賣房屋的主體必須是該房屋的所有權人。非所有權出賣他人房屋的,其買賣行為無效。房屋的產權為數人共有的,必須征得共有人同意才能出賣,出賣共有房屋時,須提交共有人同意的證明書。
四、侵犯優先購買權,合同無效。
房屋所有人出賣共有房屋時,在同等條件下,共有人有優先購買權。房屋所有人出賣出租房屋時,須提前3個月通知承租人,在同等條件下,承租人有優先購買權。房屋所有人出賣房屋時侵犯共有人、承租人優先購買權時,共有人、承租人可以請求法院宣告該房屋買賣合同無效。
五、單位違反規定購房,合同無效。
機關、團體、部隊、企業事業單位不得購買或變相購買城市私有房屋。如因特殊需要必須購買,須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準。單位違反規定,購買私房的,該買賣關系無效。
六、買賣中存在欺詐行為,顯失公平,合同無效。
買賣城市私有房屋,雙方應當本著按質論價的原則,參照房屋所在地人民政府規定的私房評價標準議定價格,經房屋所在地房管機關同意后才能生效。買賣合同生效后,雙方均不得因價格高低無故反悔,應按合同議定的價款、期限和方式交付。但如果出賣人在房屋質量問題上有欺詐、隱瞞行為或在生效后發現存在質量問題的,買受人可要求同出賣人重新議定價格,協商不成的,可向法院起訴。
隨著我國現行居民住房由福利分房政策變為貨幣化、商品化的住房政策,公民間買賣私房的現象也將日益增多。因此,以法律手段規范、管理房屋買賣當事人的行為,確保房屋買賣的公平、公正、合法的進行,已成為民事法律研究的重要課題之一。在此,筆者依現行有關法律和法規就房屋買賣合同效力及其履行談談認識。
一、房屋買賣合同效力認定的法律根據
房屋買賣合同屬民事買賣合同的范疇,其性質為民事法律行為,認定效力的目的在于解決是否受法律保護的問題,其社會效益是維護交易的安全和信譽。目前,房屋買賣合同效力認定的根據主要是國務院的《城市私房管理條例》和我國立法機關頒布的《民法通則》。其一、房屋買賣合同的形式要件問題,亦即買賣房屋協議是口頭或書面均可,還是必須采用書面形式。根據《條例》第6條第(二)項規定,購買房屋辦理過戶登記時,“須提交房屋所有權證、買賣合同和契證”。顯然,買賣房屋協議是以書面合同為其成立的要件。要求書面形式的要件關鍵是要認定房屋買賣合同是諾成性合同,而非實踐性合同。只要買賣房屋合同當事人以書面形式訂立合同即為合同成立并是有效的條件之一,不允許當事人一方隨意翻悔。這一規定為當事人因房價過高或過低等不合理、不合法原因毀約起到了有效的防范作用。其二、房屋買賣合同有效成立的實質法律依據問題,亦即一項合法、有效房屋買賣民事法律行為成立須同時具備的條件。根據《民法通則》第50條之規定為:第一、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第二、意思表示真實;第三、不違反法律和社會公共利益。由此可見,一項具體的房屋買賣合同只要符合上述形式要件和實質要件就在特定當事人之間產生了不可撤銷的特定權利和義務關系,任何一方不得隨意翻悔,若不履行便會產生法律的后果(或按違約制裁或按繼續強制履行處理)。
二、房屋買賣的實際履行問題
房屋買賣合同依法成立并有效并非就等于房屋買賣合同履行完畢。所以,合同的有效成立只是當事人履行的前提條件,只有認真全面履行了合同,當事人的權利才能實現。作為房屋買賣合同的標的物(房屋),其履行的標志目前是以國務院1988年的《城市私房管理條例》和1950年政務院的《契稅暫行條例》為準。也就是說房屋所有權的轉移應以是否辦理產權過戶手續和繳納契稅為必要條件。其一、關于辦理產權過戶手續問題。辦理產權過戶手續,實際上是行政管理行為而非民事行為。房屋買賣過戶登記對國家來講體現著國家對房產這一既是重要生活資料又是重要生產資料不動產的管理,對當事人來講則又是擁有房屋所有權的唯一合法根據。一般來說,既然有房屋買賣書面協議,就必然辦理房屋過戶手續。但實踐表明,由于種種原因當事人雖達成了房屋買賣書面協議卻并未辦理過戶登記。為此最高人民法院曾頒布過至少三個司法解釋,以處理由此而產生的糾紛。第一、1984年8月30日《關于貫徹執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第56條)。第二、1988年4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第85條)。第三、1990年2月17日《關于公產房屋的買賣及買賣協議簽訂后一方可否翻悔問題的復函》。筆者認為,前兩個規定對當事人之間依法成立的房屋買賣協議是采取有條件承認其效力的辦法,對買賣房屋能否成立的限制性條件過多。第三個規定卻又完全否認在當事人之間雖達成房屋買賣協議,但只要在未辦理產權轉移登記手續之前均可翻悔。這些規定不僅實踐中不易掌握,而且更重要的是不符合民法理論,違背了民事交易中的誠信和自愿原則,為當事人翻悔提供了合法根據。所以,問題的實質是房屋買賣協議的有效成立與實際履行是兩個階段的問題,不能混為一談,履行過程中出現的問題應按履行法則處理,而不能以此否認合同成立的法律效力。其二,關于契稅問題,根據《城市私房管理條例》和《契稅暫行條例》的規定,不僅辦理房產過戶手續須提交契證,而且房屋買賣、完納契稅,應于契約成立之后三個月內辦理完畢。逾期交納者,除照額補稅外,每月加收稅額的20%,不足一月者以一月計,但加收稅額不得超過房價。這些規定也只能說明房屋買賣的實際履行問題,與合同成立與否也沒有必然的聯系。
由于房屋是建筑在土地上的,為土地的附著物,具有不可分離性,因此,房屋所有權通過買賣而轉讓時,該房屋占用范圍內的土地使用權也必須同時轉讓。如果賣方將房地產和土地分別賣于不同的買方,或者出賣房屋時只轉讓房屋所有權而不同時轉讓土地使用權,買方可以提出這種買賣合同無效。
二、產權主體有問題,合同無效。
出賣房屋的主體必須是該房屋的所有權人。非所有權人出賣他人的房屋時,須提交共有人的同意證明書。部分共有人未取得其他共有人同意,擅自出賣共有房屋的,其買賣行為也無效。
三、侵犯優先購買權,合同無效。
房屋所有人出賣共有房屋時,在同等條件下,共有人有優先購買權。房屋所有人出賣出租房時,須提前3個月通知承租人,在同等條件下,承租有優先購買權。房屋所有人出賣房屋時侵犯共有人、承租優先購買權的,共有人、承租人可以請求法院宣告該房屋買賣無效。
四、單位違反規定購房,合同無效。
機關團體、部隊、企事業單位不得購買或變相購買城市私有房屋。如因特殊需要必須購買,須經縣以上民政部門批準。
五、價格上有欺詐行為,顯失公平,合同無效。
買賣城市私有房屋,雙方應當本著按質論價的原則,參照房屋所在地人民政府規定的私有房評價標準議定價格,于房屋所在地房管機關同意后才能成交。買賣合同生效后,雙方均不得因價格高低無故反悔,應按合同議定的價款、期限和方式交付。但如果出賣人在房屋質量問題上有欺詐、隱瞞行為或在成交后發現內在質量有問題的,買賣雙方可重新議定價格,協商不成的,可向法院。
六、非法轉讓,合同無效。
根據《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的規定,下列房地產不得轉讓(包括買賣):
1.以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不符合房地產條件的;
2.司法機關和行政機關依法裁定、決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產權利的;
3.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權的;
4.共有房地產,未得到其他共有人書面同意的;
5.權屬有爭議的;
6.未依法登記領取權屬證書的;
房屋買賣雙方在辦理合同公證時,公證機關一般要向雙方當事人了解以下情況:(1)買賣雙方當事人基本情況;(2)房屋產權狀況;(3)雙方當事人對買賣合同內容是否認同,是否協商一致以及法律后果是否明確。
在提交了所需材料之后,公證機關除去要對所提交材料是否齊備、屬實進行審核之外,主要對合同的下述內容進行審核:當事人雙方的基本情況;合同中買賣房屋的坐落位置、數量、房屋結構、質量及附屬設施情況和使用面積;房屋買賣價款數額、付款日期、付款方式;被買賣房屋交付使用時間;辦理房屋產權過戶及有關手續的約定;雙方違約責任;雙方當事人認為應當約定的其它內容;合同雙方當事人簽字、蓋章及簽約時間等。
公證機關工作人員對審查內容審核之后,將符合公證條件的公證事項填寫審批表,正式辦理合同公證手續。
另外在辦理商品房買賣合同公證時,購房一方應注意以下一些問題:首先房屋買賣合同應經過房地產交易所核定;其次商品房開發銷售手續不健全的房屋,一般不予公證;辦理合同公證應盡量委托自己的律師代為辦理,這樣無論從專業的角度,還是從操作便利的角度看,對購房人都會更加有利。
房產買賣合同公證1、辦理房產買賣合同公證出售方應提供什么材料?
出售方(房地產經營單位)應提供下列材料(可一次性報公證處備案):房產買賣合同、《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建筑許可證》、《建設許可證》、投資項目計劃表、《開工許可證》、《房地產證》或《土地使用合同》或用地紅線圖、施工合同、竣工驗收證明、法定代表人證明書或法定代表人證明書和法人授權委托書、法定代表人或人的身份證件、簽訂合同的公章式樣及簽字人的簽名式樣、代收房價款的銀行名稱及帳號等。
2、辦理房產買賣合同公證購買方應提供什么材料?
應攜帶房產買賣合同,填寫房產買賣合同公證申請表,向公證機關提供以下材料:
(1)購買方為個人的,提供個人身份證件;
(2)購買方為法人組織的,提供法人資格證明,如《企業法人營業執照》、股東會決議或董事會決議等;
(3)購買方為法人組織的,提供法定代表人證明書和法定代表人個人身份證件;
(4)人代為辦理公證的,委托人須提供授權委托書,其他人須提供有權資格的證明;支付房價款的有關憑據等。
案例
回放
2005年5月16日,鄭老先生和周先生簽訂了《房地產買賣合同》,約定房產轉讓價款為23萬元。事實上,這個房價在當時低于市場價格。合同簽訂后,周先生應于當日支付房價款2萬元作為定金,半年內支付5萬元,在鄭老先生搬出之后三日內付4.5萬元,即達房款總額的50%;后50%分四次付,每半年一次,即2.8萬余元。雙方還約定,鄭老先生在2007年4月30日前騰出該房屋并通知周先生驗收交接。
雙方在簽訂房屋買賣合同前還達成默契,即老人在房屋出售之后仍居住在這套房子里,只不過每月支付租金給周先生,允許“出售方賣房而不遷出、購買方買房而不入住”。雙方還就此在違約條款中作出了約定―“按每月1500元(房租),從房款中扣”。對此,在合同中,雙方在附隨條件中加以說明。
在合同簽訂的當天,雙方辦理了產權轉移登記手續,權利人記載于周先生的名下。
但鄭老先生沒想到的是,前不久,他收到法院的一張傳票,周先生將他推上被告席,要求即刻交付房屋,并支付逾期違約金。
法庭上,鄭老先生再三申明自己是孤老,房屋是自己唯一的住房,失去房子等于失去唯一的物質保障。周先生只支付了2萬元定金就過戶,是以支付少部分錢來占用房屋,此后的付款方式也是分4次支付。因此,原告只支付7萬元就可以占用房屋,是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而鄭老先生所謂的賣房并不是真實意愿,只是想通過這個方式有一點錢可以改善生活?,F在周先生出爾反爾,鄭老先生態度堅決,不肯搬離該房屋,并要求撤銷該份合同。
法院認為,這一買賣合同既針對常規的買賣事項作出約定,又通過買賣中違約條款關于“按每月1500元(房租),從房款中扣”的約定解決了被告的居住問題,其實質是買賣雙方已經充分考慮到作為出售方的鄭老先生已年邁,又急需在有生之年改善自己生活的現實狀況,因此原、被告雙方合議有條件地允許出售方賣房而不遷出、購買方買房而不入住的養老情形的存在,使現被告的居住使用成為一種雙方合議且情況特殊的使用關系,即被告支付相關使用費的方式是從房款中扣。據此,原告關于要求被告交付房屋并交納違約金的訴訟請求,法院不予支持。
法官
說法
一。房改房買賣合同效力。
1.1994年,國務院出臺《國務院關于深化城鎮住房制度改革的決定》,將國有公房產權出售給職工。分為三種方式,一種是以市場價購買,產權完全歸個人;一種是以成本價購買,產權也歸個人;一種是低于成本價的標準價購買,產權由個人和單位共有。
2.1999年,為了促進房地產市場的發展和存量房的流通,建設部出臺了《已購公有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上市出售管理暫行辦法》,對房改房的首次上市出售規定了許多限制條件。比如:已取得房產證的房改房才允許買賣;個人擁有部分產權的住房(指標準價房),還應當提供原產權單位在同等條件下保留或者放棄優先購買權的書面意見;如果有共有權人時應當征得共有人的同意;在出賣時應當補交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金或土地收益,以及交納其他稅費等。《河北省公有住房售后首次交易管理暫行辦法》也規定了類似內容。對于賣房款,辦法規定,以成本價購買的住房,其交易收入按規定繳納有關稅費后歸住房所有權人所有。 以標準價購買的住房可以先按照成本價補足房價款,全部產權歸住房所有權人所有后再進行交易,交易收入按前款的規定執行。也可以直接進行交易,按規定繳納有關稅費后,交易收入由住房所有權人與原產權單位按房屋的產權比例分成。原產權單位撤銷的,其應當得所部分上交同級財政,專項用于住房補貼。
3.實踐當中,原房主享受福利分房政策以三、四千元的價格從單位購買房改房,后以三、四萬元的市場價格賣出,但兩三年以后房價漲至十幾萬時,連腸子都悔青了,拒不履行向新房主辦理房屋過戶登記的義務。原房主往往起訴至人民法院,以種種理由要求認定原房改房買賣合同無效。其主要理由可能是:原房主在簽訂買賣合同時房產證尚在辦理之中,還沒有取得房主證,無權賣房;簽訂合同時夫妻一方未到場簽名,夫妻一方無權獨自處分夫妻共同財產;房改時是以標準價購買的房屋,單位有優先購買權,在出賣時未征得單位同意應屬無效;《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和〈〈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條例〉〉規定,城市房地產、私有房屋進行轉讓、買賣時均需到房地產管理部門辦理變更登記手續,當初買賣時違法沒有進行登記導致合同無效等等。那么,原房主的說法是不是能站得住腳呢?是否能導致買賣合同無效呢?
4.以尚未辦理房產證為由主張合同無效者,其理由是根據〈〈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和〈〈物權法〉〉的相關規定,只有取得房產證和房產登記以后,原房主才有房產所有權,才能將房產轉讓。因此,在未取得房產證前,原房主還不是法律上認可的所有權人,對房屋就進行出賣的行為當然無效。趙律師認為,此說法不對。理由有二:1。雖然在房產證辦理下來之前,原房主尚未取得法律上的所有權,但其在向單位出資購買所住房屋后,已經構成了事實上的房主,且房產證也正在申辦之中,應當認定原房主具有處分該房產的權利。2。即使原房主沒有房產證就出賣房產,依據〈〈合同法〉〉51條的規定,也是一種效力待定的合同,而不是無效的合同。當房產證辦理下來之后,房產證寫的是原房主的名時,此時效力待定的合同就轉化為有效的合同。
5.簽訂合同時夫妻一方未到場簽名的合同是否無效呢?趙律師認為,如果房產證上明確寫明了夫妻兩個人的名字,則一方單獨對外所簽訂的合同是效力待定的合同,除非有另一方的授權委托書。因為買方此時應當知道此房系夫妻共有財產,應當征得另一方的同意,此時買方不構成善意取得,沒有兩人的簽名也無法辦理產權過戶手續。如果有了授權委托書,買方則有理由相信是夫妻共同的決定,賣方構成表見,買方構成善意取得,合同是有效的。如果另一方事后對配偶的行為進行了追認,也應當認定合同有效。如果另一方在事后不予認可,則買賣合同是無效的。而當房產證上只有一個人的名字時,此時夫妻一方對外所簽買賣合同為有效合同,除非另一方能證明自己的配偶和買方有惡意串通損害自己的行為。因為,買房人為善意第三人,符合善意取得的條件時,法律為了維護市場交易秩序,應當認定合同有效。趙律師認為,在買賣任何性質房屋時,為了將來沒有任何后顧之憂,買方應當讓賣方夫妻兩人共同簽名,以防將來產生爭端。本人就曾過相關訴訟,一個案子打了兩年,打完一審打二審,打完二審再發還重審,后來總算達成了調解。
6.房改時是以標準價購買的房屋,單位有優先購買權,在出賣時未征得單位同意是否有效呢?在房改時是以市場價或成本價購買的公房不存在此問題,買房者取得房產證后公房即變成私房,此時可以自由買賣,不必征得單位同意。但當房改是以標準價購買時,單位和個人對于房屋是共有關系,原房主對于房屋只享有部分產權,房產證上也肯定標明了共有權人。此時,買房人應當知道此房的權利人并非只有原房主,應當知道還有單位的產權。買房人不構成善意取得,買賣合同應當認定為效力待定。如果事后單位予以了認可,則應當認定合同有效。如果單位在知道或應當知道自己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之日起一年內申請撤銷合同的,應當予以撤銷。但原房主無申請撤銷的權利。
7.法律規定,對城市房地產、私有房屋進行轉讓、買賣時,均需到房地產管理部門辦理變更登記手續,當初買賣時沒有進行登記是否導致合同必然無效呢?趙律師認為,《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和相關法規定中要求買賣雙方對房產進行過戶登記的規定是行政管理法規,而不是合同有效性的規定。合同的訂立有效性和進行房產變更登記是兩種法律關系,合同有沒有效力在訂立時已經確定,至于進行房產過戶登記則是屬于合同履行的內容,與合同的效力無關。我國〈〈合同法的司法解釋一〉〉第九條規定:“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合同應當辦理登記手續,但未規定登記后生效的,當事人未辦理登記手續不影響合同的效力,合同標的物所有權及其他物權不能轉移。”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
56條規定:“買賣雙方自愿,并立有契約、買方已交付了房款,并實際使用和管理了房屋,又沒有其他違法行為,只是買賣手續不完善的,應認為買賣關系有效,但應著其補辦房屋買賣手續。”〈〈物權法〉〉第十五條規定:“當事人之間訂立有關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不動產物權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規定或者合同另有約定外,自合同成立時生效;未辦理物權登記的,不影響合同效力。”
8.總之,趙律師認為,買賣房改房合同如果沒有極其特殊的情況,一般情況下是有效的。法律會支持已經成立并生效的合同,保護善意第三人的合法權益,維護合同的穩定性,保護“誠實信用”這一民法的帝王規則。和商品房買賣合同相比,最大的不同點就是在交易時,必須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在其他方面沒有很大的區別。
二.集資房、安居房買賣合同效力。
1.我國經濟適用房包括集資房和安居工程房。集資房是單位為解決本單位內部職工居住困難而在單位取得的國有劃撥地上興建的住房。由單位進行了補貼,個人也出資購買,產權歸職工個人所有。安居工程房是由政府批準并提供劃撥地興建、由符合購買經濟適用房條件的個人出資購買的保本微利房。
2.按照建設部1999年出臺的《已購公有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上市出售管理暫行辦法》和2004年出臺的《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及國務院2007年8月7日出臺的《國務院關于解決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的若干意見》的規定,經濟適用房經濟適用住房屬于政策性住房,購房人擁有有限產權。購買經濟適用住房不滿5年,不得直接上市交易,購房人因各種原因確需轉讓經濟適用住房的,由政府按照原價格并考慮折舊和物價水平等因素進行回購。購買經濟適用住房滿5年,購房人可轉讓經濟適用住房,但應按照屆時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與經濟適用住房差價的一定比例向政府交納土地收益等價款,具體交納比例由城市人民政府確定,政府可優先回購;購房人向政府交納土地收益等價款后,也可以取得完全產權。同時還對單位集資房規定,在優先滿足本單位住房困難職工購買基礎上房源仍有多余的,由城市人民政府統一向符合經濟適用住房購買條件的家庭出售,或以成本價收購后用作廉租住房。各級國家機關一律不得搞單位集資合作建房;任何單位不得新征用或新購買土地搞集資合作建房;單位集資合作建房不得向非經濟適用住房供應對象出售。
3.但在實踐中,也出現了買賣此兩種經濟適用房的情況。經濟適用房在有的是買賣房號,有的是在居住后五年內出賣,有的是在居住五年后出賣。在房地產市場漲價的情況下,有的賣方反悔,起訴至人民法院請求確認買賣合同無效。理由大致有:將單位集資房賣給了非本單位人員,其沒有本單位職工購房資格;在房產證未辦理下來之前就賣了樓號,買賣房屋必須要有房產證,無證買賣無效;原房主未居住滿五年就將經濟適用房賣掉,違反國家政策;原房主將經濟適用房賣給了不符合購買經濟適用房的買方,違反國家政策無效等等情況。那么,他們的這些觀點是否能成立?是否能導致合同的無效呢?
3.趙律師認為,在國務院2007年8月7日出臺《國務院關于解決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的若干意見》以前,經濟適用房買賣合同依據《合同法》的規定是有效的,也是可以得到履行的,房管部門應當辦理過戶登記。合同是雙方真實意思的表示;買房人構成善意第三人;將房屋賣給外單位職工,原房主居住未滿五年或賣給不符合購買經濟適用房的條件的買方,雖然不符合相關經濟適用房相關的政策,但這些政策只是部門規章,不是法律或行政法規,不是人民法院判決合同是否具有有效性的依據,且房屋管理部門也會予以辦理過戶登記。
4.趙律師認為,經濟適用房和商品房有很大的區別,政策性極強,相關的政策規定越來越嚴格。經濟適用房的原房主只有有限的產權,經濟適用房不能自由在市場上流通。通過炒作經濟適用房而獲利與政府投資興建經濟適用房的目的背道而馳。為此,石家莊市已經在2007年6月份叫停了集資房和經濟適用安居工程房的過戶登記。《國務院關于解決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的若干意見》是國務院的意見,雖然不是行政法規,不是認定合同有效性的依據,但具有強制性,房屋行政管理部門必須遵照執行。買賣雙方如果違反了相關規定,則不能辦理過戶手續。因此,今后,雖然經濟適用房的買賣合同是有效的,但存在履行上的障礙。即使原房主配合辦理過戶,房屋管理部門將不會單純依據雙方的合同,在交納相關出讓金后為新房主辦理過戶登記。新房主將無法取得房產證,不受法律的保護。因此,趙律師認為,買賣合同雖然有效,但無法得到履行,經濟適用房不能在市場上自由流通。如果想買經濟適用房,只能通過正當渠道,通過政府購買,而不要和原房主自由協商購買。
三.村證房(小產權房)買賣合同效力。
1.在農村集體土地上,只為本集體內部成員興建的房屋為村證房,或稱小產權房。由于是在集體土體上的房屋,而未經過征收轉為國有土地,因此,無法取得市證,或稱大產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