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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論:寫作是一種深度的自我表達。它要求我們深入探索自己的思想和情感,挖掘那些隱藏在內心深處的真相,好投稿為您帶來了七篇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范文,愿它們成為您寫作過程中的靈感催化劑,助力您的創作。
本文所指的小微企業,僅指稅法規定的小微企業,即從事國家非限制和禁止行業,年度應納稅所得額在30萬元以下的工業企業和其他企業,工業企業從業人數不超過10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3000萬元,其他企業從業人數不超過8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1000萬元的小型微利企業。
有目共睹的是小微企業在支持以大學生為主的創新創業、吸納農民工就業、推動城鎮化建設、維護社會和諧與滿足居民需求等方面發揮著不可或缺的作用,為國家經濟和社會環境的穩定作出了貢獻。
小微企業的特性使其在當下發展面臨著諸多的窘境:
(一)大經濟環境下,行業發展受到制約,小微企業產品技術含量低,更缺乏競爭力
在經濟全球化的大背景中,我國目前仍然處于國際產業鏈的低端,我國絕大多數小微企業用于科技創新的費用較低,制約了小微企業科技創新活動的開展,導致小微企業核心競爭力的缺乏。
(二)稅負壓力是“壓死駱駝的最后一根稻草”
中國的小微企業大部分屬于加工型企業,雖然規模小,但大部分稅率與大中型企業相同。由于自身財務核算的不健全、從事非國家鼓勵類產業等因素的限制,小微企業不易獲得各種直接或間接的財政補貼和減稅免稅政策。高額的稅費再加上人工工資以及各項行政事業性收費等,對于本身資金匱乏的小微企業幾乎是雪上加霜,被市場淘汰的速度不斷加快,小微企業的經營狀況不容樂觀。
二、財稅扶持政策促進小微企業發展的理論分析
(一)拉弗曲線
“拉弗曲線”理論是由“供給學派”代表人物教授阿瑟?拉弗最早提出的,它主要是用來分析說明稅收與稅率之間關系的一種函數圖形。
圖1 拉弗曲線
圖1中橫軸代表稅率,而縱軸則代表稅收,開始階段隨著稅率的提高稅收也逐漸增加,然而當稅率提高到X’時,稅收收入達到最大,隨著稅率的繼續提高,稅收不增反降,直至降為零。觀察“拉弗曲線”我們可以得出:在現實生活中,為了激活市場,國家可以適當降低小微企業的稅率,為企業生產減負降壓,促進企業生產,進而擴大稅基增加稅收收入。
(二)市場失靈
弗里德曼認為公共財政必須履行資源配置和收入分配職能和亞當斯密的自由競爭都使小微企業在經濟發展中處于不利地位。客觀上由于市場失靈的存在,市場機制在進行資源配置的過程中存在著固有的缺陷,需要政府作為公益人的角色提供公共物品,協調在資源配置中發揮作用,從而修正市場失靈。市場失靈為政府在財稅政策傾向于小微企業提供了合理依據。
圖2 市場失靈圖示
三、我國針對小微企業的所得稅政策變更及成果
所得稅:
財政部與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14〕34號)自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對年應納稅所得額低于10萬元(含10萬元)的小型微利企業,其所得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
財政部與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15〕34號)自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對年應納稅所得額低于20萬元(含20萬元)的小型微利企業,執行標準同上。
財政部與國家稅務總局頒布《關于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2015〕99號),執行日期為2015年10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將年應納稅所得額提高到20萬元到30萬元之間的小型微利企業,執行標準同上。
不斷更新的政策實施,小微企業的稅負難題得到了很大的緩解,惠及百萬家企業。以安徽省為例,據悉2015年上半年安徽省已對19.87萬戶小微企業,累計免征增值稅2.43億元;對37.8萬戶小微企業,累計免征營業稅4.5億元;對7.4萬戶小微企業,累計免征企業所得稅2.21億元。
四、當前落實小微企業稅收優惠政策中存在的主要問題
盡管國家政策對于小微企業的傾斜和開放使得全國小微企業得到進一步發展,但是政策實施中存在問題,仍讓小微企業處于水火之中。
(一)稅收優惠政策的調整過于頻繁
現行的小微企業稅收優惠政策多以補充文件或通知的形式下發,階段性、應急性的特點比較明顯。頻繁地調整反映出國家在稅收政策目標的制定、稅收政策調控著力點的選擇以及政策實施的相關配套措施等方面不夠完善。
(二)稅收優惠政策執行不夠到位
信息不對稱,問題、建議反饋不及時,改進和完善政策進度與實際需求脫節。小微企業對優惠政策的需求不能及時傳遞到稅務機關,同時,納稅人對政策效應和稅務機關的服務質量無法進行有效的監督、評價以及反饋,稅收優惠政策未能全面、系統、高效落實。
五、促進小微企業發展的稅收優惠政策建議
(一)增強稅收優惠系統性和穩定性
要提高稅收優惠政策的系統性,制定一部包括小微企業各方面的稅收優惠政策的法律十分必要。臨時性的政策雖然短時間內獲得的成效明顯,但是長遠來看隱患較大,因此將政策升級成為法律法規成為當務之急,增強稅收優惠政策調整的長期性和全局性。
(二)是多渠道開展稅收政策宣傳
由于小微企業數量多、范圍廣、行業多,需要稅務部門利用多個平臺構建常態化、長效化宣傳機制,通過12366服務熱線、QQ群、微信、電子郵件、手機短信平臺等途徑第一時間傳遞資料、宣傳政策及實時交流,同時對小微企業進行稅收法治宣傳教育,使小微企業納稅人誠信守法。
摘要:在我國經濟發展中占據著重要地位的小型微利企業,其發展關乎國家,惠及民生。本文從企業合理避稅的概念出發,分析企業在新舊稅法之下的稅收籌劃的差異,為小型微利企業的合理避稅實質性操作提供一些借鑒。
關鍵詞 :小型微利企業;稅收優惠政策;合理避稅;策略
一、小型微利企業合理避稅的相關概念及政策
1.小型微利企業的定義
在我國,小型微利企業主要被定義為通過自我雇傭獲得勞動力,并且是個體經營的小企業。法律上,我國將小型微利企業定義主要為兩種,一是工業企業,是指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 萬元,從業人數低于100 人,資產總額不超過3000 萬元的企業。二是其他企業,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 萬元,從業人數不超過80 人,資產總額小于1000 萬元。
2.近年我國小型微利企業的優惠政策
我國對于小型微利企業的優惠政策涉及所得稅、流轉稅(增值稅和營業稅)、印花稅以及其他政策。在所得稅上,優惠政策主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八條、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執行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69 號)第八條等,稅收優惠的限定條件于2014 年開始提高到年應納稅所得額低于10 萬元的標準。在流轉稅上,主要有2011 年11 月開始的起征點調整,以及最新的財稅[2014]71 號通知,關于符合條件的小微企業月銷售收入在3萬元以下的,自2014年10月1日起至2015 年12月31 日免征增值稅和營業稅的決定。在印花稅上,《關于金融機構與小型微型企業簽訂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稅的通知》(財稅[2011]105 號)文規定了2014 年10 月31日前,對于小型微型企業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稅。
3.小型微利企業合理避稅的意義
合理避稅也稱合法避稅或者納稅籌劃,是納稅人在法律規定的準線之下利用法律的差異或者優惠政策,通過對企業經營活動的科學安排,使企業達到減輕稅負或者規避稅費的目的,從而提高企業的利潤,其實質就是納稅人在履行法律義務之后運用稅法賦予的權利來保護納稅人利益的手段。
二、新企業稅法下的小型微利企業的合理避稅
1.公平競爭原則
新稅法是本著公平競爭的原則進行改動的,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執行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69號)的小型微利企業認定中,取消了外商投資企業所得稅法,使內外資納稅人的身份以及待遇得到了統一,這就使原來小型微利企業運用的變身外商投資、借用外籍成立企業等常用避稅手段失去了作用。
2.所得稅的新優惠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八條、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執行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若干問題的通知》規定,自2014 年1 月1 日至2016 年12 月31 日,對年應納稅所得額低于10 萬元(含10 萬元)的小型微利企業,其所得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此外,在新稅法當中,區域調整為主的優惠政策變更為以產業調整為主、區域優惠為輔的政策,使得在舊稅法條件之下選擇注冊地例如選擇經濟特區、開發區、高新技術區的方式失效,使稅率的區域差異基本上消失了,選址經營的方法已經逐漸失去了納稅籌劃、合理避稅的意義。
3.企業納稅申報的變化
新稅法使企業納稅申報的方式發生了一些變化,主要是在企業納稅申報時必須附送報告表,在法律條文上明確地規定了企業在進行納稅申報時應該附送年度關聯的業務往來報告表,并且在稅務機關對企業進行調查時,企業必須按照規定提供業務資料。這使小型微利企業利用關聯交易來進行避稅的方法難度更大,是國家對企業的關聯交易的規范加強的表現。
新舊稅法存在著較大的差異,與小型微利企業的關聯度加大,小型微利企業應該對新稅法加強了解,在進行納稅籌劃、合理避稅的環節中一定要注意新舊稅法的不同,適時地變更合理避稅的手段。
三、小型微利企業合理避稅的對策分析
1.充分利用不同產業進行投資
新稅法使企業稅率的地區性差異大大減少,使稅率的產業差異規范化,但是,對于小型微利企業,國家提供了較多的優惠政策。例如,在創業投資以及國家重點扶持的投資,國家允許企業按照一定的比例對應納稅額進行抵扣,對于符合環境保護類別的企業以及投資項目實行免征或者減征所得稅的政策,對于高新技術產業、國家扶持產業可以按照15%的低稅率進行企業所得稅的征收。所以,小型微利企業如果對新稅法做到充分了解,準確把握,合理避稅的空間依然是很大的。
2.充分利用小型微利企業的稅收優惠政策
在新的企業所得稅法當中,小型微利企業的所得稅的優惠政策是非常大的,對于年應納稅所得符合規定的小型微利企業,可減半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這是小型微利企業最大的合理避稅的優惠政策,小型微利企業應該根據經營的現狀,對企業自身的投資方案、利潤較大的行業設置獨立的法人資格,依法經營,規范核算,使小型微利企業的規模在保證效率的狀況下最大限度地符合小型微利企業的條件,使企業一直處于小型微利企業的經營狀態來坐享稅收優惠政策帶來的實惠。
3.有效利用稅前扣除項目
新的企業所得稅法對于新技術、新產品的研究開發費用實行加計扣除的方式;對安置殘疾人員以及國家鼓勵的其他就業人員應該支付的工資采取加計扣除的方式。這兩個優惠政策將為小型微利企業在降低人力資源成本方面提供又一個積極的避稅空間。小型微利企業的性質,使其天生具有吸納安置殘疾人員的優勢,因此要結合企業的實際情況,在滿足員工工作能力與工作崗位相適應的前提下,有計劃地實施殘疾員工的招聘方案。
4.合理利用新的關聯交易
新稅法對于關聯交易的管理強度增大,對關聯交易的檢查力度大大加強,規定了關聯企業的業務往來狀況,使關聯企業的業務交易獨立化,以往利用關聯交易的避稅手段的難度加大。在此情況下,小型微利企業可以向稅務機關提出關聯企業的業務往來定價原則以及業務的計算方法,在與稅務機關協商后達成定價安排。在市場經濟條件下,企業的原料、產品價格處于不斷地波動當中,關聯交易雙方的合理價格是很難確定的,小型微利企業可以利用這個波動的空間,制定一個相對有利的定價,實現合理避稅。
四、結語
小型微利企業相對于其他企業的性質是有其特殊性的,國家對于小型微利企業的扶持力度較大,合理避稅的空間也很大。在新的企業稅法當中,政策的變更使原有的很多避稅手段失效,避稅的難度較以前增強。因此,企業要不斷的深入了解自身的實際情況,在法律的準繩之下盡可能地實現合理避稅,以實現小型微利企業的長遠發展。
參考文獻:
[1]張恒森.企業合理避稅的探討[J].現代商業,2010(9).
【關鍵詞】中小民營企業,企業所得稅,籌劃
一、中小民營企業具有的特點
1、生產規模小。中小民營企業由于資本小,資信低,籌措資金難,因此生產規模擴張緩慢,技術創新能力弱,生產規模相對較小。
2、經營范圍涉及面廣。中小企業經營范圍廣泛,幾乎涉及社會經濟和生活的各方面,在制造業、服務業、建筑業、農業、運輸業、批發零售業等競爭性領域無所不在,分布在全國各地。
3、經營方式靈活多樣。中小企業有投資少、見效快的特點,其經營范圍寬和經營項目豐富,經營體制靈活。
4、中小高新技術企業發展迅速。近幾年來,隨著國家對高新技術人才的大力培養,中小高新技術企業的扶持,中小高新技術企業發展迅猛,一些高新技術中小企業辦出了特色,技術含量大大提高。目前的高新技術產業的中小企業,盡管生產規模不大,從業人員少,但其技術含量不低。
5、小型微利企業不斷增加。國家為了增加就業率,積極鼓勵發展小型微利企業,小型微利企業的數量急劇增加,推動了社會的就業,穩定了社會秩序。
二、中小民營企業企業所得稅籌劃思路
1、用足、用好、用巧現有的產業優惠政策的納稅籌劃
由于中小民營企業經營范圍涉及面廣,企業所得稅關于產業優惠政策較多,如:從事農、林、牧、漁業項目的所得(大部分政策都免征、減征);從事國家重點扶持的公共基礎設施項目投資經營的所得(3免3減半);從事符合條件的環境保護、節能節水項目的所得(3免3減半);綜合利用資源,生產國家非限制和禁止并符合國家和行業相關標準的產品取得的收入,減按90%計入收入總額;用于環境保護等專用設備的投資額的l0%可以從企業當年的應納稅額中抵免,當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個納稅年度結轉抵免;關于鼓勵軟件產業和集成電路產業發展的優惠政策等等。中小民營企業應該好好研究這些優惠政策,使企業能享受到最大的稅收優惠,不要造成有了這些稅收優惠政策,由于沒有研究導致未享受到相應的稅收帶來的好處。
2、利用小型微利企業的稅率優惠政策的納稅籌劃
小型微利企業減按20%的所得稅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根據國家下發的各項規定,小型微利企業必須達到如下條件:一是從事國家非限制和禁止行業;二是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萬元;三是從業人數在一定范圍內,工業企業不超過100人,其他企業不超過100人;四是資產總額在一定范圍內,工業企業不超過3000萬元,其它企業不超過1000萬元;五是建賬核算自身應納稅所得額;六是必須是國內的居民企業。因此,在進行小型微利企業的籌劃時,必須滿足上述六個條件,如果一個企業大大超過小型微利企業的標準,完全可以把該企業進行分立,組成幾個小型微利企業,每個小型微利企業經營某一方面的專業業務,可以減輕企業所得稅的納稅負擔。但要權衡公司分立所花費的各種成本,如注冊費、各種管理費用,與節稅效益及公司未來的業務發展規劃戰略,慎重決策。
3、利用高新技術企業的稅率優惠政策的納稅籌劃
國家需要重點扶持的高新技術企業,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 新企業所得稅法將僅對國家級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內的高新技術企業擴大到全國范圍,同時嚴格了高新技術企業的認定標準。在籌劃的過程中,首先籌劃人員應關注企業的發展是否屬于《國家重點支持的高新技術領域》;其次,需要按照稅法及其他相關部門對高新技術企業的認定標準規范企業的賬務處理,以致達到相應;最后如果超過高新技術指標的公司,可以考慮將高新技術業務剝離出來,成立獨立的高新技術企業,以適用15%的稅率。
4、做好成本費用扣除項目的稅收籌劃
(1)招待費的限額扣除。按規定業務招待費扣除標準:①最高不得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的5‰;②發生額的60%扣除。企業對招待費的籌劃:①企業盡量將發生的招待費轉化成別的費用科目,如轉化成辦公用品費用、會議費、業務宣傳費用等等,以避免本身金額40%不能扣除;②企業也可以將公司進行分離,從而提高銷售(營業)收入金額,盡最大可能享受優惠。
(2)研發費用的加計扣除。稅法規定,企業為開發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未形成無形資產計入當期損益的,在按照規定據實扣除的基礎上,按照研究開發費用的50% 加計扣除;形成無形資產的按照無形資產成本的150%攤銷。企業可以將想法設法增大研發費用,比如成立研發項目組,將人員工資、辦公費等其他費用合理地轉入到研發費用。
(3)固定資產的加速折舊。如果固定資產符合加速折舊條件,企業應該結合自身因素,考慮利用加速折舊給企業帶來稅收上的優惠:①一般企業而言,符合條件的盡量用加速折舊,這樣可以帶來延遲納稅的好處;②對有稅收優惠期限的企業來說,盡量避免采用加速折舊,宜采用直線法,或者加大折舊年限,以避免由于期限的稅收優惠將本應該可以抵稅的折舊額給吞食掉,從而多交稅。
(4)利用不同地區的稅收優惠。一些特殊的地區,國家給了很多稅收優惠、比如處在經濟特區、上海浦東新區、西部地區等都有相應的稅收優惠政策。中小民營企業比較靈活,在成立公司的時候,可以考慮將企業成立在這些地區,或者將分支機構成立在這些地區,以享受到相應的稅收優惠政策。
對于中小民營企業而言,還有很多籌劃思路,各個企業應針對自身企業的情況,大量收集相關的稅收法律法規條款,采取合理、合法的籌劃思路,為企業創造經濟價值。
參考文獻:
[1]杜珊、江姍 . 新稅法下企業所得稅籌劃方法探究[J]. 東方企業文化公司與產業 2013
[2]中小企業所得稅納稅籌劃風險管理探討-《中國經貿導刊》2010年第07尤敏
一、關于業務招待費支出的建議
《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43條規定,企業發生的與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業務招待費支出,按照發生額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的5‰。
上述規定改變了過去只對最高扣除限額加以規定的情況,同時還增加了扣除比例的規定。但筆者認為,企業發生的與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業務招待費支出,按照發生額的60%扣除的規定,可能使企業虛增業務招待費數額,這是因為:首先,對于盈利企業,即使業務招待費較少,為了抵減利潤,也會盡量使業務招待費能夠接近最高扣除限額,而虛列業務招待費;其次,虛列業務招待費可以使投資者套取現金,而不必通過利潤分配取得現金,投資者為了使業務招待費能夠接近最高扣除限額,需要虛列更多的業務招待費,這樣會套取更多的現金;最后,在扣除限額內增加業務招待費可以抵減25%的企業所得稅,投資者套取現金而不必繳納個人所得稅。因此,60%扣除的比例限制,反而會增加企業業務招待費的數額,使投資者在報銷業務招待費的過程中套取更多的現金。筆者建議取消按照發生額的60%扣除的規定。
二、關于廣告費支出的建議
《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44條規定,企業發生的符合條件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外,不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15%的部分,準予扣除;超過部分,準予在以后納稅年度結轉扣除。
上述規定雖然統一了內外資企業、不同行業廣告費稅前扣除口徑。但筆者認為,采用統一的扣除比例,沒有考慮各行業的自身情況,對于一些需要大量進行廣告宣傳的企業,15%的扣除限額可能會增加企業的廣告負擔;對于一些不鼓勵行業卻沒有廣告費的限制,不利于各行業的平衡發展;總體廣告費扣除限額的增加,會使企業增加廣告費支出,在資金相對有限的情況下,可能忽視自身經營能力的培養,不利于企業長遠的發展。因此,對于廣告費用支出,筆者建議應該按行業規定扣除限額,增加一些對不鼓勵行業廣告費的限制規定。
三、關于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免稅的建議
《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83條規定,企業所得稅法第26條第(二)項所稱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是指居民企業直接投資于其他居民企業取得的投資收益。企業所得稅法第26條第(二)項和第(三)項所稱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不包括連續持有居民企業公開發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個月取得的投資收益。
上述規定明確了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免稅的條件,有利于優惠政策的實施。但筆者認為,該優惠政策應增加對非上市公司直接投資的限制規定。這是因為,《企業所得稅法》第26條規定,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為免稅收入,而居民企業之間的資金借貸,取得利息的一方為利息收入,并入應納稅所得額,支付利息的一方,不超過按照金融企業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的數額的部分,允許稅前扣除。由于居民企業之間的資金借貸利率往往高于金融企業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而取得利息的一方按全額納稅,而支付利息的一方只能有一部分利息稅前扣除,因此,雙方可能把資金的借貸虛列為投資,以享受稅收優惠。因此,筆者建議,對非上市公司直接投資應該加以界定,規定投資者投資入股后,參與接受投資方的利潤分配,共同承擔風險的行為為直接投資,并且要求投資期在12個月以上,中途不可轉讓,投資后應該驗資并增加注冊資本。對于只取得固定收入,不承擔風險的投資,不認定為直接投資。
四、對小型微利企業的限定的建議
《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92條規定,《企業所得稅法》第28條第1款所稱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是指從事國家非限制和禁止行業,并符合下列條件的企業:
(一)工業企業,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萬元,從業人數不超過10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3 000萬元;
(二)其他企業,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萬元,從業人數不超過8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1 000萬元。
在承攬業務方面,設備安裝公司還有一個普遍現象,那就是在總承包工程中(有資質的總承包商承接),取得一些分包工程。限于稅法對分包工程和轉包工程的區別對待(轉包業務不允許扣除,要重復納稅),在承接此類業務時若處理不當,也會增加由總承包商轉嫁的稅收成本,或向外“轉手”的重復納稅成本。
除了增值稅和營業稅之外,設備安裝公司涉及的主要稅種還有企業所得稅和個人所得稅。下面我們就其主要經營業務及其主要稅種,來談一下節稅思路和方法。
一、如何解決混合銷售問題
混合銷售是給設備安裝公司帶來高稅負的主要原因,解決了混合銷售問題,就會在一定程度上減輕納稅成本。但任何納稅問題的解決,都要在稅收政策這個框架內進行,所以,要解決設備安裝公司的混合銷售問題,必須吃透現行稅收政策。
《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五條規定:一項銷售行為如果既涉及貨物又涉及非增值稅應稅勞務,為混合銷售行為。除本細則第六條的規定外,從事貨物的生產、批發或者零售的企業、企業性單位和個體工商戶的混合銷售行為,視為銷售貨物,應當繳納增值稅;其他單位和個人的混合銷售行為,視為銷售非增值稅應稅勞務,不繳納增值稅。
非增值稅應稅勞務,是指屬于應繳營業稅的交通運輸業、建筑業、金融保險業、郵電通信業、文化體育業、娛樂業、服務業稅目征收范圍的勞務。
《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六條規定:納稅人的下列混合銷售行為,應當分別核算貨物的銷售額和非增值稅應稅勞務的營業額,并根據其銷售貨物的銷售額計算繳納增值稅,非增值稅應稅勞務的營業額不繳納增值稅;未分別核算的,由主管稅務機關核定其貨物的銷售額:
(一)銷售自產貨物并同時提供建筑業勞務的行為;
(二)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情形。
比照上述規定,設備安裝公司“銷售自產貨物并同時提供建筑業勞務的行為”,可以分別核算設備的銷售額和安裝勞務的營業額,即分別繳納增值稅和營業稅。但如果是銷售并安裝非自產的貨物(設備),納稅界限就比較模糊了,并且目前存在的現實問題是:
(1)設備安裝公司為了賺取非自產設備的差價,往往與安裝工程“打包”,即操作成“一攬子”工程,這就變成了混合銷售,依據稅法要按17%繳納增值稅;
(2)購買設備和安裝服務的工商業客戶,為了取得購進固定資產的進項稅,抵扣增值稅,也往往要求設備安裝公司把設備買價和安裝費用開在同一張增值稅發票上,這也變成了混合銷售。
針對現存問題,我們的節稅建議有二:
(1)盡量把“非自產貨物變成自產貨物”。即對一些可以改造的非自產貨物(能進半成品的盡量進半成品),進一步改造或加工,變成了自產貨物。這樣,對政府、房地產公司等那些非增值稅納稅人來說(不要求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的客戶),就可以分別開具銷售貨物的增值稅發票和提供安裝服務的建筑業發票,從而解決混合銷售問題。
(2)拆分公司,從事專業服務。這是針對繳納增值稅需要購進固定資產進項稅抵扣的一般納稅人的大動作,或說策略。即把一個設備安裝公司拆分為設備銷售公司和建筑安裝公司,設備銷售公司專門銷售設備,收款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建筑安裝公司專門從事安裝服務,收款開具建筑業發票。配合一定讓利的商業談判,讓一般納稅人客戶接受“二對一”的交易模式,也可以解決設備安裝業務中的混合銷售問題。
二、如何減輕“轉手”工程稅負
由于受公司資質和安裝能力等限制,設備安裝公司涉及的“轉手”工程主要分兩種情況:一是總承包商轉給設備安裝公司;二是設備安裝公司轉給其他單位。在這個“轉手”過程中,如果處理不當,就會增加稅負;或者說,享受不到稅法規定的稅收優惠。
《營業稅暫行條例》第五條規定:納稅人的營業額為納稅人提供應稅勞務轉讓無形資產或者銷售不動產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但是,下列情形除外:納稅人將建筑工程分包給其他單位的,以其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其支付給其他單位的分包款后的余額為營業額。
稅法明確了“納稅人將建筑工程分包給其他單位的,以其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其支付給其他單位的分包款后的余額為營業額”,并將扣除適用范圍由原規定的“工程分包或者轉包”調整為“建筑工程分包”,對轉包業務不再允許扣除,同時根據建筑行業有關“嚴禁個人承攬分包工程業務”等規定,對分包給個人的工程業務也不得扣除分包價款。
《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十六條規定:除本細則第七條規定外,納稅人提供建筑業勞務(不舍裝飾勞務)的,其營業額應當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設備及其他物資和動力價款在內,但不包括建設方提供設備的價款。
這條細則一是把提供裝飾勞務的納稅人“剔除在外”,二是明確除了“建設方提供的設備的價款”外,工程所用原材料、其他物資和動力,無論是建設單位提供還是納稅人提供,均應并入營業額繳納營業稅。
再比照設備安裝公司的“轉手”現象,我們的節稅建議有三:
(1)切記符合分包性質,且不要分包給個人。稅法只對分包工程(分包給個人除外)有稅收優惠,除此之外,均全額納稅。所以,設備安裝公司在“轉手”過程中,一定要采取符合稅法規定的分包方式,來減輕稅負。
(2)簽訂多方合同,提前明確參與方的職責,消除“轉手”現象,也就最大限度地節約了稅款。例如,設備安裝公司在承接分包工程時,與甲方和總承包商簽訂三方合同,約定總承包商的承包額和自己的承包額,甲方分別打款到總承包商和設備安裝公司的賬戶,這就消除了“轉手”現象,減輕總承包商可能轉嫁的稅負。在以自己為主承接工程并要向外分包時,也可以簽訂三方合同,消除了“轉手”現象,減輕稅負。
(3)比較工程設備提供方式不同的利益,進行選擇。稅法明確了“建設方提供設備的價款”不計人工程總額納稅,那就要對“建設方提供設備減少的納稅額和承建方提供設備可能賺取的中間差價”進行比較分析,或對“承建方提供設備增加的稅負和中間賺取的設備差價”比較分析,看看哪個更合算。若設備中間
不賺錢,一定要讓建設方提供,不然就吃虧了。
三、如何減輕企業所得稅
企業所得稅是任何涉稅公司必須繳納的一個稅種,稅率為25%或20%。但一些不明就里的小型微利企業,不知道自己可以享受20%的優惠稅率,仍按25%的稅率申報納稅;其中不乏偷逃企業所得稅的行為。這些都是不正常的。
考慮到目前的相關稅收政策,并針對一些設備安裝公司規模比較小的現狀,我們的節稅建議有二:
(1)爭取享受低稅率,來減輕稅負。
《企業所得稅稅法》第二十八條規定: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減按20%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
《企業所得稅實施細則》第一百一十三條明確如下:稅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所稱符合規定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是指從事國家非限制行業并同時符合以下條件的企業:
(一)制造業,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50萬元,從業人數不超過10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3000萬元;
(二)非制造業,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50萬元,從業人數不超過8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1000萬元。
對于一些超過此標準的設備安裝公司,上述拆分公司的“大動作”即可“化大為小”,享受20%的稅收優惠。
為了進一步減輕小型微利企業的稅負,2009年12月2日,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頒布財稅[2009]133號《關于小型微利企業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規定:
自2010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對年應納稅所得額低于3 775(含5萬元)的小型微利企業,其所得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
也就是說,符合財稅[2009]133號文件規定的小型微利企業,在2010年可以按10%的優惠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
(2)規范支出行為,來減輕企業所得稅。現實中一些設備安裝公司在支付勞務費等報酬時,往往是暗箱操作,其實是吃了虧了還不知道。我們來算一算這個賬:
假如你支付5000元勞務費,若在公司賬面正規支出,要代扣代繳800元個人所得稅[(5000―5000x20%)x20%個人所得稅稅率],但這5000元可以進企業所得稅稅前,獲得抵稅效益1000元(5000x20%企業所得稅稅率)或1250元(5000x25%企業所得稅稅率),這里面就有200元或450元的利益差異。
假如你支付20000元勞務費,若在公司賬面正規支出,要代扣代繳3200元個人所得稅[(20000-20000×20%)x20%個人所得稅稅率],但這20000元也可以進企業所得稅稅前,獲得抵稅效益4000元(20000x20%企業所得稅稅率)或5000元(20000x25%企業所得稅稅率),這里面就有800元或1800元的利益差異。
我們的結論是:若勞務費的個人所得稅稅率是20%(每次發放在20000元及其以下),在公司賬面正規支出,所扣繳的個人所得稅都小于可抵扣的企業所得稅(2010年享受10%優惠稅率的小型微利企業另算);并且,在賬面正規支出合規、合法,沒有財稅風險。
四、如何規范和減輕個人所得稅
設備安裝公司大都有偷逃個人所得稅的問題,比如賬面工資卡在起征點以下,1000元以下勞務費不計稅,高管人員不拿高薪卻暗中分紅等,這也是我國中小企業尤其是民營企業的通病,也預示了這些企業在發展過程中的風險。針對這些問題,我們的節稅建議有三:
(1)充分認識偷逃個人所得稅的風險。國家在快速發展,各個領域都在規范,稅收稽查肯定會越來越嚴,積習難改,只能堆積更大的風險。一些省份的查稅風暴把一些老板都查跑了,查成了“稅收難民”或流浪漢,就是一個信號。所以,設備安裝公司的經營者對此要有充分的認識。
關鍵詞:所得稅稅收籌劃稅法
一、企業稅收籌劃的原則
1.合法性原則
從稅收籌劃的概念看出稅收籌劃以不違反國家現行的法律、法規為前提,不亂攤成本費用,不亂調利潤,否則就構成了稅收違法行為,這也是稅收籌劃區別于偷稅、漏稅根本標準。
2.成本效益原則
成本效益原則是人類社會的首要理性原則,稅收籌劃要有利于實現企業的財務目標,要保證其因之取得的效益大于其籌劃成本,即體現經濟效益。
3.時效性原則
稅收籌劃是在一定法律環境下,在既定經營范圍、經營方式下進行的,有著明顯的針對性、特定性。隨著時間的推移,社會經濟環境、稅收法律環境等各方面情況不斷發生變化,企業必須把握時機,靈活應對,以適應稅收的政策導向,不斷調整或制定稅收籌劃方案,以確保企業持久地獲得稅收籌劃帶來的收益。
4.整體性原則
在進行企業所得稅的稅收籌劃時,還要考慮與之有關的其他稅種的稅負效應,進行整體籌劃、綜合衡量,以求整體稅負最輕、稅后利潤最大,防止顧此失彼、前輕后重等。
二、所得稅的納稅籌劃
1.企業稅前扣除項目的籌劃
(1)嚴格區分業務招待費和會務費(會議費)、差旅費等項目。業務招待費的稅前扣除比例為:企業發生的與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業務招待費支出,按照發生額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的5‰。在核算業務招待費時,應當注意不能將會務費、差旅費等擠入業務招待費,否則對企業不利。因為納稅人發生的與其經營活動有關的合理的差旅費、會議費、董事費,只要能夠提供證明其真實性的合法憑證,均可獲得全額扣除,不受比例的限制。
(2)嚴格區分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四十四條規定,企業發生的符合條件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外,不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15%的部分,準予扣除;超過部分,準予在以后納稅年度結轉扣除。廣告費屬于時間性差異,而業務宣傳費屬于永久性差異,如果將廣告費混入業務宣傳費,對企業十分不利。企業應當在“營業費用”中分別設置明細科目進行核算。
(3)通過設立銷售公司分攤費用。業務招待費、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均是以營業收入為依據計算扣除標準的,如果納稅人將企業的銷售部門設立成一個獨立核算的銷售公司,將企業產品銷售給公司,再由公司對外銷售,這樣就增加了一道營業收入,而整個利益集團的利潤總額并未改變,費用扣除的“限制”可同時獲得“解放”。
(4)區分職工教育經費和職工福利費支出的扣除。《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四十條規定,企業發生的職工福利費支出,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14%的部分,準予扣除;第四十一條規定,企業撥繳的工會經費,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2%的部分,準予扣除;第四十二條,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外,企業發生的職工教育經費支出,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2.5%的部分,準予扣除;超過部分,準予在以后納稅年度結轉扣除。
2.投資所得的納稅籌劃
投資人從被投資企業獲得的收益主要有股息(包括股息性所得)和資本利得。根據目前我國企業所得稅相關法規的規定,企業股權投資取得的股息與資本利得的稅收待遇不同。納稅人可以充分利用政策差異進行籌劃。
3.對外捐贈、贊助的納稅籌劃
企業在一些必要的時候,對外捐贈可以為社會做出貢獻,同時也可以擴大企業的知名度,樹立良好的企業形象和聲譽,為企業產品的銷售和市場的拓展都有很大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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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bsp;稅法第九條規定:企業發生的公益性捐贈支出,在年度利潤總額12%以內的部分,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五十一條規定,企業所得稅法第九條所稱公益性捐贈,是指企業通過公益性社會團體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公益事業捐贈法》規定的公益事業的捐贈。
第五十三條規定,企業發生的公益性捐贈支出,不超過年度利潤總額12%的部分,準予扣除。年度利潤總額,是指企業依照國家統一會計制度的規定計算的年度會計利潤。
同時,《公益事業捐贈法》第3條規定,公益性捐贈指企業通過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或公益性社會團體(基金會、慈善組織等)用于下列公益事業的捐贈:救助災害、救濟貧困、扶助殘疾人等困難的社會群體和個人的活動;教育、科學、文化、衛生、體育事業;環境保護、社會公共設施建設;促進社會發展和進步的其他社會公共和福利事業。
因此,企業可以合理的這些稅法條款,適當的進行捐贈,從而減少企業的所得稅額。
4.針對企業規模的納稅籌劃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八條規定,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減按20%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九十二條規定,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所稱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是指從事國家非限制和禁止行業,并符合下列條件的企業:(1)工業企業,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萬元,從業人數不超過10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3000萬元;(2)其他企業,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萬元,從業人數不超過8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1000萬元。
新稅法的一個主要的亮點就在于此條——小型微利企業稅負的大幅降低。過去,大多數微利企業要按27%或33%的稅率交納企業所得稅;從2008年1月1日起小型微利企業減按20%的稅率交納企業所得稅,比標準稅率低5個百分點。所以,企業應當認清自己所處的地位,通過企業規模的區分,能夠使企業自身歸到小型微利企業行列中去,從而能夠達到合理節稅的目的。
三、結語
關鍵詞:2014年版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 企業基礎信息表
015年的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工作已經開始,納稅人應當按照國家稅務總局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A類,2014年版)》(以下簡稱“新申報表”)進行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新申報表新增了表A000000《企業基礎信息表》,該表為必填表,內容涵蓋納稅人應自行披露的納稅人注冊資本、所屬行業、資產總額、從業人數、會計政策和主要股東及對外投資等基本信息。納稅人應當首先填報該表,該表與后續報表關系密切。
新申報表在設計時充分吸收了國務院的《關于取消和調整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等事項的決定》(國發[2014]27號、國發[2014]50號)的思想。例如新申報表增加的《企業基礎信息表》,就方便了納稅人辦稅。企業可以自行判斷是否符合小型微利優惠條件,不需要去稅務機關審核批準,只需要在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時,在《企業基礎信息表》填報“資產總額”“從業人數”“所屬行業”等信息。可見,符合小型微利優惠條件的企業在填報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時只履行備案手續,不需要另行備案。《企業基礎信息表》要求納稅人填報的信息不但是判斷納稅人是否符合小型微利企業優惠條件的重要依據,而且為稅務機關后續的企業所得稅征收管理提供必要的信息。因此,新申報表既簡化了納稅人的備案手續,又減輕了稅務機關事前的管理工作。這種征管模式不但減輕了納稅人的辦稅負擔,而且強化了稅務機關對納稅人的事中和事后管理。因此,納稅人在進行2015年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時,應當認真填報《企業基礎信息表》。筆者就納稅人在填報《企業基礎信息表》過程中的關鍵點進行分析說明。
一、按照納稅填報時段選擇正確的申報方式
《企業基礎信息表》按照納稅人填報的時段分為三類,即“正常申報”“更正申報”和“補充申報”。在申報期內,納稅人可以選擇“正常申報”或者“更正申報”填報;申報期結束后,納稅人或者稅務機關發現以前年度企業所得稅申報錯誤,納稅人選擇“補充申報”。在申報期內納稅人第一次申報采用“正常申報”,在申報期內納稅人對已申報內容進行更正采用“更正申報”。在申報期內納稅人采用“正常申報”或者“更正申報”,稅務機關不會對納稅人征收稅款滯納金或者加收利息;在申報期結束后納稅人進行“補充申報”,稅務機關會對納稅人征收稅款滯納金或者加收利息。納稅人無論進行“更正申報”還是“補充申報”,新申報表都要求納稅人將所有的報表數字重新完整地填報一次。
二、《企業基礎信息表》填報的要點
《企業基礎信息表》主要包括:基本信息、主要會計政策和估計、企業主要股東及對外投資三部分內容。下面對這三部分內容填報的要點進行分析說明。
(一)基本信息填報的關鍵點
1.“102注冊資本”的填報。該項需要納稅人填報的是在工商登記機關登記“注冊資本”而不是會計賬簿中“實收資本”記錄金額。《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2013修訂)》(簡稱新公司法)規定:“注冊資本是指公司向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出資額,即經登記機關登記確認的資本”。《企業會計準則應用指南――會計科目和主要賬務處理》中規定:“實收資本是企業各投資者實際投入的資本”。新公司法規定,企業登記時對注冊資本有兩種模式――實繳制與認繳制。“實繳制”是要求企業設立時其注冊資本金需要一次性到位,當前僅有外資銀行、商業銀行、財務公司、金融租賃公司、貸款公司、證券公司、期貨公司和保險公司等27個行業,設立公司時,必須將全部注冊資本金一次投資到位。“認繳制”是指注冊資本金不需要一次投資到位,可以根據公司章程規定的時間分期投資。因此,如果投資者采用“實繳制”,注冊資本等于“實收資本”,但是,如果企業采用“認繳制”,企業的“實收資本”可能小于等于注冊資本。但是納稅人是以注冊資本而不是實收資本承擔債務責任。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法釋[2008]6號,法釋[2014]2號修訂)第二十二條規定:公司解散時,股東尚未繳納的出資均應作為清算財產。股東尚未繳納的出資,包括到期應繳未繳的出資,以及依照公司法第二十六條和第八十條的規定分期繳納尚未屆滿繳納期限的出資。另外,稅務機關可以根據納稅人的“注冊資本”的歷年變化,監測納稅人是否存在隱藏或轉移財產逃避繳納稅款的行為,為稅務稽查提供線索,提高稅收征收管理的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