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23-03-22 17:37: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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盡管單就理論分析,以資本利得稅替代印花稅作為我國證券市場(二級市場)的主體稅種具有必然性,但就目前客觀情況看,筆者認為立即推行這一稅收體系的替代時機尚未成熟。過去數年中,證券市場對開征資本利得稅時有議論,但最后都未能實施,2001年11月間,為扭轉股市連續數月的低迷態勢,財政部還調低了證券交易印花稅稅率,而資本利得稅的推行則仍被排除在政府的決策選擇之外,足見政府對開征此稅的謹慎。就客觀情況看,目前在二級市場推行這一稅種存在如下困難;
1.技術方面的困難,也即“利潤確定”的困難性。是按當筆交易課征或是按當月累計交易所得課征?如果出現當期虧損是否可以抵扣?又如何進行抵扣?如此等等,都需要有具體的規定。同時,開征此稅需要有先進的稅務電子化系統和科學的稽查技術,才能對利潤進行及時準確的確定,而目前我國顯然還不完全具備這樣的科學技術條件。
2.就監管方面要求看,顯然對利得征稅有其合理性,但因為利得稅遠較交易印花稅復雜,核算利得困難而且操作可行性差,因此推行開來會對證券市場產生不利影響;從世界范圍來看,凡是征收交易所得稅的國家,均對交易的損失補償作了相應的規定,使得交易所得稅是在凈所得的基礎上進行征收,而這一環節的完善不但需要技術上的配套,同時還需要監管體系的更加完善,以防止投資者通過資產的轉移以規避交易所得稅。從目前的情況來看,我國的監管機構要想做到這一步,短期內是有一定難度的。
3.開征資本利得稅必須充分估計到其對證券市場的沖擊力。我國曾于1994年底盛傳將開征證券交易稅和股票轉讓所得稅,引起軒然大波,股指巨幅震蕩。而同期臺灣證券市場也因擬開征資本利得稅而造成股指大幅滑落,以至于臺灣證券管理當局不得不宣布無限期擱置對資本利得稅的課征。因此在國內設立資本利得稅應持相當謹慎的態度,特別是在目前印花稅率本已較高的情況下,設立該稅種可能會使投資者產生增稅的印象,從而引發市場大幅振蕩。
4.開征資本利得稅需要證券交易稅制整體調整的配合。從全球稅收制度與全球證券市場稅收體系的變革上看,資本利得稅只是稅收制度的一個環節,其核心功效僅在于重新調整證券投資收益,若只開征此稅也無法作到拓展稅基、降低稅負的效果,還需要有行為稅等其他稅種的配合,而我國在短期內大幅度調整稅制的困難較大。最后,即使開征資本利得稅,也宜采取輕稅、判別稅率原則。如美國稅法規定,納稅人允許以證券投資利得彌補其納稅年度的經營虧損,未沖減的損失可以在限期結轉至以后年度沖減;在日本,除被視為營業交易或營業分配的證券利得外,對出售證券的資本利得采取免稅的政策,其課稅的范圍主要集中于大額與頻繁交易的投資者。同時,各國對資本利得稅一般采取差別稅率,如法國以2年為界限區分長短期證券,長期證券交易的資本利得稅只是短期證券交易資本利得稅的60%。這種差別化的的資本利得稅制對投資者形成長期投資理念有重要推動作用。而在我國,利潤的確定尚存在相當大的技術性困難,要在這基礎上實行差別稅率,則尚需要在市場的基礎設施建設和稅收征管的現代化方面進行一段較長時期的努力。
通過以上分析可見,我國證券二級市場目前尚不具備開征資本利得稅的基礎。盡管從長遠看,隨著證券市場結構逐步完善、投資行為日趨理性化,稅收征管水平的提高,資本利得稅將成為大勢所趨,但就目前狀況看,對現行稅制進行基礎不變的合理性修補可能是更切實際的做法,具體而言,即指在仍以流轉稅為稅收體系主體的前提下,貫徹“既拓展稅基、又實現差別稅率”的原則,從拓展稅基的角度出發,證券交易稅種不再實質性地限定在流通股的轉讓方面,對新股發行、法人股與國有股的轉讓、債券交易、投資基金的交易,以及其它非交易過戶均適度課征印花稅或交易稅;這既可實現稅負公平,也可推動各種交易品種的均衡發展;從差別稅率上看,目前固定劃一的證券交易印花稅不足以實現對證券投資收益的調節,因此,在稅收稽征手段許可的情況下,根據交易頻率、成效額度、投資收益等多個方面實現差別稅率,以在一定程度上保護中小投資者的利益,并且不再出現虧損投資者與盈利投資者按同等稅率承擔稅負的狀況,從而真正實現稅收制度的公平原則。總之,盡管資本利得稅的前面推行時機尚未成熟,但我國證券市場稅收制度的改革仍大有可為。
二、資本利得稅對比現行稅制的優越性分析
當我我國證券市場的交易成本主要由兩部分組成:一是固定的、雙向征收的3.5‰傭金成本;二是固定的、雙向征收的2‰的證券交易印花稅。于是,在此種體系下,一筆交易的完成所需費用為5.5‰;與國際上傭金制度和稅收政策的變革趨勢相比較,我國證券市場交易成本明顯偏高。分析現行稅制的特點,我們發現主要存在以下幾個問題:首先,過高的交易成本損害了投資者對我國證券市場的信心,而如我們所知,證券市場是虛擬資本市場,維護投資者的信心和利益對于這個市場的穩定發展至關重要。其次,高交易成本不利于競爭機制的培育;固定的高傭金制度實際上是對目前尚相當落后的證券行業的保護,不利于我國證券業的行業重組和業務創新,難以實現優勝劣汰。第三,高交易成本阻滯了社會資源的有效配置,加大了我國經濟結構調整的成本和難度;這不僅削弱了上市公司的競爭力,影響了現有企業的低成本重組,而且加速了我國資本的外逃。第四,現行稅制對交易活動本身征稅,而不論該筆交易的盈虧,這種“一刀切”的做法常常會起到拉大目前市場上已經十分懸殊的貧富差距的作用,有悖于稅收理論中的量能原則和公平原則。
與現行稅制相比較,資本利得稅的優越性是比較明顯的。
所謂資本利得稅,簡單而言就是對投資者證券買賣所獲取的價差收益(資本利得)征稅。在西方發達國家的證券市場中,一般不征收或征收極低的印花稅,代之以對資本利得征稅。在這樣的稅收體系下,一般能起到“多獲利者多交稅”的效果,對資本市場的貧富兩極分化能起到一定的自發抑制作用。不僅如此,當市場活躍時,由于獲利者的絕對數量和獲利程度都大大提高,稅收收入將隨之有一個較大的增幅,從而對正日漸升溫的市場起到持續自發“抽血”的作用,有利于市場理性的維持和千衡發展的實現;當市場低迷時,獲利者給予數量(通常會)下降,但由于做空機制的存在,市場上仍不乏投機獲利者,此時對資本利得進行征稅,在客觀上起到了抑制空方投機獲利空間、減輕(甚至免除)多方稅收負擔的作用,有利于市場走出低迷、重新振作。簡言之,資本利得稅體系及其內在的自發調節市場起落的機制有利于市場的穩健發展;當然,西方發達國家證券市場也是經常起伏動蕩著的,那是因為決定市場升降趨勢的因素為數甚多,而稅收對市場的自發調節作用也有其客觀上的局限性。另外,資本利得稅制度下“多獲利者多交稅”的具體實施效果比之印花稅也更好地體現了稅收征管的量能原則和公平原則。
內容提要:證券市場稅制是相與證券市場行為主體或其行為有關的稅收政策、制度及規定。稅收制度、政策是否得當,直接關系到證券市場的健康發展。1994年我國金融制度和稅收制度改革以來,隨著金融工具的創新和金融市場的發展,特別是《證券法》的頒布實施,作為規范證券市場內容之一的稅收制度,如何通過自身的改革和完善,積極支持和正確引導證券市場的發展,已成為需要我們深入研究的重要課題。本文通過對我國證券市場現行稅收政策的評價和分析,提出了進一步完善我國證券市場稅制的初步設想。
一、我國證券市場稅制的現狀
目前,我國證券市場稅制主要包括股票交易印花稅、證券投資所得稅和證券營業稅3種。
(一)股票交易印花稅
股票交易印花稅是對股票交易雙方的交易行為征稅。凡是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書立、領受證券轉移憑證的單位和個人,都是股票交易印花稅的納稅人。
我國最早于1990年7月在深圳開征股票交易印花稅,當時是出于穩定股市及適度抑制投機氛圍的需要,其稅率規定為對賣方征千分之六,當年的11月23日改為對買賣雙方各征千分之六,此后不久又因市場的變化調整為千分之三。上海證券交易所也于1991年開征了股票交易印花稅,稅率定為千分之三。1992年6月12日,國家稅務總局和國家體改委下發《關于股份制試點企業有關稅收問題的暫行規定》,對公開發行股票進行轉讓的交易雙方各征千分之三的印花稅,由交割單位代扣代繳。1997年,為抑制投機、適當調節市場供求,國務院作出上調股票交易印花稅的決定,自5月10日起,將印花稅稅率調整為千分之五。1998年6月12日,國務院又作出決定,將股票交易印花稅稅率調整為千分之四。
(二)證券投資所得稅
到目前為止,我國尚未開征證券交易所得稅,也就是資本利得稅,但從一開始就開征了證券投資所得稅。證券投資所得稅是對從事證券投資所獲得的利息、股息、紅利收入的征稅。按納稅人的不同,可分為對個人證券投資者征稅和對企業證券投資者征稅。
對個人投資者的股息、利息和紅利所得征稅采用比例稅率,稅率為20%,計稅依據為每次所得的利息、股息和紅利收入。另外,對于投資國債所獲得的投資收益免征證券投資所得稅。
企業投資獲取的股息、利息及紅利收入也采用比例稅率,但其稅率要高于個人投資所得稅,為33%。對于外國企業,其取得的股息、利息及紅利收入按30%(另有規定的除外)的稅率納稅,并附征地方所得稅。上述對外國企業的規定只限于在中國境內設有機構場所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外國企業。對于那些未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但有來源于中國境內的股息、利息、紅利收入的外國企業,或雖設立機構但上述所得與其機構沒有實際聯系的外國企業,按20%的稅率繳納所得稅。
同時,還對下列所得免征所得稅:(1)外國投資者從外商投資企業取得的利潤(股息、紅利);(2)國際金融組織貸款給中國政府及中國國家銀行的利息所得;(3)外國銀行按照優惠利率貸款給中國國家銀行的利息所得。
(三)征券營業稅
證券營業稅是指對從事證券發行、交易活動的證券公司、證券交易機構,就其營業收入按“金融保險業”稅目課征的營業稅。按照1993年12月13日國務院令第136號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當時稅率為5%,現已改為8%。我國證券營業稅的征稅對象是金融證券業的營業收入額,納稅義務人是在我國境內從事證券業務的法人。非金融機構和個人買賣有價證券或期貨,不征收證券營業稅。
二、我國證券市場稅制存在的主要問題
(一)印花稅名不副實
從理論上講,印花稅的課稅依據應是各類書立的文書,而證券交易的過程是一種有價證券的轉讓行為。隨著科技的發展,證券交易實現無紙化和電子化,每筆交易應繳納的稅收均由證券交易所的清算系統自動扣劃,證券交易時既無實物憑證,又無印花稅票,如果再適用這一稅種有悖法理,名不正言不順。
(二)稅收負擔過重
稅收不僅是一國政府聚集財政收入的工具,同時也是政府行使其經濟管理職能、調控宏觀經濟的一種手段。尤其是涉及到證券市場的稅收,更是一個敏感的問題,其稅負的高低與輕重,不同的國家在處于不同經濟發展階段時,可能會有不同的考慮。但就目前我國證券市場的現狀而言,稅負顯然重了一些。目前,我國滬深兩市交易傭金率為0.35%,加上證券交易印花稅A股為0.4%,B股為0.3%,而且兩者均是雙向征收,因此投資者承擔的雙邊證券交易稅費率(A股)達到了1.5%。這個水平。不用說與歐美發達國家比較,即使與周邊一些國家和地區相比,也明顯偏高。首先,以我國股票交易印花稅與西方主要國家股票交易稅作比較。荷蘭的股票交易稅稅率為0.12%,日本的證券交易稅稅率最低為0.01%,最高為0.3%,均低于我國目前0.4%的水平。更有一些國家如美國等對證券交易實行免稅。其次,再將西方主要國家股票交易所得稅與我國股票交易印花稅進行比較。包括荷蘭在內的許多國家只對出售股份超過公司股份較大比例者才予以征稅,還有一些國家如瑞典等僅對出售持有時間少于固定年限的證券所取得的利得征稅,更有一些國家如加拿大等允許將投資凈損失在課稅所得額中扣除,大部分國家和地區如新西蘭、南非、希臘、我國的臺灣地區等對證券投資所得實行免稅政策。由此可見,從投資所得稅這個角度來看,不同國家(地區)或者免稅,或者給予各種優惠待遇。相比較而言,我國的股票交易印花稅卻沒有任何優惠可言。金融證券市場較為發達的國家的經驗證明,對證券交易課以高稅,從總體效果來看是不理想的。尤其是對于我國證券市場而言,稅率過高,會抑制投資者進入市場的熱情,不利于我國證券市場的發展。
(三)現行證券交易印花稅實行雙向同率征收,造成調節不力
我國1990年在深圳開征此稅時,只對賣方征收,后來改為對買賣雙方實行雙向同率征收。這種制度設計存在兩個難以解決的問題:一是不能有效利用稅收杠桿抑制過度投機。因為只有在市場交易中買入成本較低,才可吸引大量資金進場;而賣出成本高,會使持倉的投資者產生惜售心理。二是沒有考慮到交易額大小和證券持有期長短等因素,造成利潤分配不公平現象。我國現行的證券交易印花稅是對股票交易雙方按交易金額0.4%的比例稅率征收,且沒有免稅額規定。事實上,機構投資者、大戶投資者往往因為具有資金雄厚、信息靈通等優勢,其利潤率一般都比中小投資者高。而實行比例稅率就會導致兩者稅負水平不一樣,中小投資者反而承擔了更高的稅收負擔,進一步加劇了分配的不公平。同時,由于設計稅率時沒有考慮持有期長短,中長期投資者與短線投資者均按相同稅率納稅,不利于抑制證券市場的投機行為。
(四)稅負不公
1.目前,在我國證券市場中,主要是對二級市場上的各種股票交易征收印花稅,而對其他金融商品的交易如國債等則不征收。這種做法的理由是希望通過征稅來抑制股票市場上的過度投機,鼓勵廣大投資者購買國債。其實,無論進行哪種證券投資,投資者在投資過程中的投機行為都是不可避免的。事實證明,若為抑制過度投機,僅僅對證券市場中某些品種如股票的交易征收印花稅是遠遠不夠的。在同一個證券市場中,對某些金融商品征稅而對另一些不征稅,會造成各種金融商品交易成本的差異,從而導致市場條件的不一致,可能影響證券市場的健康穩定發展。
2.上市公司之間、上市公司與非上市公司之間的所得稅稅率不一致。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的規定,國有企業、集體企業、私營企業、聯營企業、股份制企業的所得稅稅率均為33%。而現實情況是,僅有少數隸屬中央部委的上市公司按33%的所得稅稅率計算繳稅,大部分歸屬地方的上市公司實際執行的是15%的所得稅稅率,因為在這些上市公司向中央財政繳納33%的所得稅后,地方政府會給予它們17%的財政返還優惠。
3.上市公司之間及上市公司內部各股東之間稅收權利不平等。無論從有利于公司平等競爭,還是從稅法嚴肅性來看,對股份制企業都要統一稅制。但各上市公司執行的所得稅稅率可謂五花八門,不僅不同行業的上市公司執行不同的稅率,即使處于相同行業的公司,稅率執行情況也不盡相同。同是汽車行業,北旅汽車執行的所得稅稅率為33%,而松遼汽車為10%;同是玻璃行業,洛陽玻璃為33%,福耀玻璃和耀皮玻璃卻為10%。同時,股份制企業中的國家股、法人股和個人股的待遇也不一致:對國家股、法人股的勝利所得不征稅,只對個人股征稅,這種做法既違背了公平稅負的原則,也不符合“同股同利”原則,不利于國有股權的實現和國有資產的保值增值。
(五)重復征稅
股份公司派發給股東個人的紅利股息是從其稅后利潤中支付的,但《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卻規定,個人取得股息紅利應按20%的稅率繳納個人所得稅,不作任何扣除。這不僅違背了稅收公平原則,形成了對股息紅利收入的稅收歧視,而且妨礙股東將分得股息收入投資到更有效的公司中去,同時也誘使股份公司通過少分紅而拉升股價的方式幫助股東避稅。
三、完善我國證券市場稅制的建議
(一)取消證券交易印花稅
鑒于目前的證券交易印花稅已名不副實,可考慮逐步取消。2000年以來,各國交易所紛紛取消證券交易印花稅或降低稅率。先是新加坡在2000年度財政預算案中表示6月30日開始廢除所有股票交易的印花稅。最近,英國證券交易中心向英國財政部提交了一份報告,也要求政府取消現行0.5%(單邊征收)的證券交易印花稅。我國可考慮先降低印花稅稅率,待條件成熟后,再逐步取消。
(二)開征證券交易稅
取消印花稅和開征證券交易稅要同時進行。也就是說,證券交易稅不是在印花稅基礎上增加稅負,而是以證券交易稅取代證券交易印花稅。實際上,這種替代只是使名稱更為準確,規則更為明確而已,不會引起股市的劇烈波動。因為這是國家規范股市的一個舉措,對股市是長期利好;投資者的稅收負擔并未增加,不僅不會引起股市下跌,反而會對我國股市的發展產生積極影響。
(三)降低稅率,公平稅負
證券市場是一個高風險的市場,如果其稅負水平沒有顧及到這種風險的特性,對于投資者而言是欠公平的。如果說高風險是證券市場固有的特性,那么我國證券市場的風險程度則更高。由于我國證券市場目前仍處于發展的初期階段,投資隊伍的不成熟決定了市場具有較大的風險性。自20世紀90年代以來,證券市場的大起大落就是明證。在這種情況下,要想激發投資者的風險投資傾向,就需要有相應的補償方式。對政府而言,減輕稅負就是一種手段。應實行只對賣方課征制度,并適當降低證券交易稅的整體負擔。
同時,應調整上市公司的企業所得稅政策。針對目前上市公司所得稅政策執行中不一致的問題,應明確規定所有公司,無論是國內上市公司還是海外上市公司,無論是內地公司還是特區公司,無論是上市公司還是非上市公司都執行統一的33%的企業所得稅稅率。只有這樣,才能嚴肅稅法,促進股票市場的健康發展和有利于公司公平競爭。
(四)開征資本利得稅
大部分國家對證券交易所得都課稅,多數國家將證券買賣的價差增益視同一般所得,或作為資本利得征稅,或按普通所得征收所得稅。我國也應考慮在時機成熟后,對買賣證券的差價收益征收資本利得稅。在具體的征收過程中,可借鑒國外一些好的做法。比如,在稅制設計上,視差價收益額的大小給予區別待遇。法國對個人出售股票所取得的利得課稅僅限于超過233700法郎的部分,或出售股份占某一公司股份25%以上者,其稅率為16%。荷蘭規定只對出售股份占公司股份33.3%以上者所取得的利得征收資本利得稅。考慮到證券投資的時間成本,各國一般根據投資者對某種證券持有期限的長短給予不同的稅收待遇。法國對公司資本利得分短期(兩年以內)和長期(兩年以上)兩種,前者按42%征稅,后者按15%征稅。澳大利亞則對居民持有不超過一年的股票收益,并入綜合收入課征個人所得稅;超過一年的,則允許在計征個人所得稅時按通貨膨脹指數調整計稅額。瑞典對出售持有時間少于兩年的證券取得的利得按全額征稅,并且每年給予3000克郎的扣除。這些做法我們也可在一定程度上采用,以鼓勵長期投資。基于證券投資的高風險性,各國在征收資本利得稅的同時,也允許資本損失在資本利得范圍內沖抵與結轉。在加拿大,資本凈損失的50%可從課稅所得額中扣除,但以2000元為限;不足抵扣者,可向前結轉一年和無限期向后結轉。我國在征收資本利得稅時。這一點尤其需要借鑒,因為,對征收資本利得稅,投資者最大的反應就是,“我賺錢了得繳稅,那我賠錢怎么辦?”若允許將損失扣除,可在一定程度上減少征收資本利得稅對證券市場造成的沖擊。
(五)避免重復征稅
對于這一世界普遍存在的問題,國際上通行的做法有扣除制、雙率制、抵免制和免除制。隨著股份公司與證券市場的發展和完善,我國消除重復課稅的條件已日趨成熟。筆者認為,比較理想的選擇是采用抵免制和扣除制,因為這樣既能保證國家財政收入,又能消除重復課稅。與國際通行做法接軌的免稅制雖然可以徹底消除重復課稅問題,但會導致國家財政收入流失,這在我國當前財力很困難的形勢下不宜使用。
(六)加強對發行環節的征稅
從世界范圍來看,許多國家均設置了與證券發行環節相關的稅種。如日本、荷蘭對公司發行債券或股票都課征登記許可稅;英國、愛爾蘭、比利時、奧地利、丹麥在股票發行環節向發行公司課征資本稅。筆者認為,我國也應開征這方面的稅種,依據如下:
證券市場是現代資本市場的重要組成部分,它被形象地稱為現代經濟的“晴雨表”。稅收作為政府調控證券市場的重要政策工具,對證券市場的發展產生了舉足輕重的影響。證券稅制是由多稅種、多征稅對象、多稅率組成的稅制體系。它主要涉及的稅種有三種。一是證券流轉稅。這是對證券的發行和流通課征的稅,包括證券印花稅和證券交易稅等。二是證券投資所得稅。這是對證券投資所產生的股息、紅利、利息所得課征的稅,即通常所指的股息稅和利息稅,它們經常列入個人所得稅和公司所得稅范疇。三是證券交易利得稅。這是對證券買賣差價收益課征的稅,理論上應歸屬于資本利得稅范疇,許多國家未單獨開征資本利得稅,就把證券交易利得歸入普通所得稅計征。總體而言,國外證券稅制模式的發展表現為初期以流轉稅為主體稅種模式,成熟期以所得稅為主體稅種模式,稅制目標經歷了“效率優先——公平為主——效率與公平兼顧”的調整過程,具體制度設計也體現出“簡單——復雜——簡單”的特點。隨著世界經濟一體化格局的形成和各國之間經濟競爭的加劇,各國政府都在積極調整各自的證券稅制政策,以更好地鼓勵投資的增長,維護資本市場的穩定發展。因此,研究各國證券稅制的發展動態,借鑒它們的成功經驗,然后結合我國證券稅制的運行狀況,做出適當的證券稅制政策調整,可以更好地規范和調節我國證券市場的發展,提高資源配置效率,貫徹社會公平政策。
二、國外證券稅制的發展動態
(一)證券流轉稅的發展動態
理論上認為,證券流轉稅會降低證券價格水平,遲滯資本的流動,縮減市場成交量,影響證券市場效率,總體的消極效應較大。所以,證券流轉稅通常適用于發展初期的證券市場。世界上多數發達國家已不再征收證券流轉稅,現在仍舊征收該稅的部分國家,也在積極調整相關的稅收政策。
證券流轉稅的發展動態主要表現為:(1)證券流轉稅改革朝寬稅基、低稅率方向發展。隨著各種金融工具的創新,金融產品層出不窮,因而各國證券流轉稅征稅范圍也從傳統的股票市場擴展到債券、基金以及期貨期權等衍生金融產品,涵蓋整個資本市場。同時,證券流轉稅的稅率呈現不斷下調趨勢,甚至許多國家已完全廢止證券流轉稅。(2)證券流轉稅普遍運用差別稅率來調整證券市場結構。通常,股票交易稅率較高,公司債券和政府債券稅率依次降低,基金稅率更低甚至免稅,而各種衍生金融產品稅率也各不相同。同時,不同的投資主體也實行不同稅率,短期投機者適用的稅率要高于長期投資者適用稅率。這些措施的目的都在于調整投資結構,促進證券市場的平穩發展。(3)證券流轉稅主要采用單向征收方式。因為雙向征收無差別地對待買賣雙方,抑制投機效果較差。如果僅對賣方征稅,那么僅增加賣方成本,促使其延長證券持有期,這樣可以鼓勵投資抑制投機,促進證券市場健康發展。同時,單向征收稅負遠低于雙向征收,也符合證券流轉稅率不斷下調趨勢。因此,絕大多數國家的證券流轉稅僅對賣方征收,只有極少數國家仍采用雙向征收方式。
(二)證券投資所得稅發展動態
證券投資所得稅中最主要的是股息稅,關于股息稅的理論爭辯很激烈。傳統論代表Poterba和Summers等認為股息稅對新股投資和留利投資均產生了很大影響,因此解決股息的重復征稅具有重要意義。而新論代表Auerbach等認為,股息稅會對新股投資產生重要影響,但并不影響留利投資。經驗論證中,支持股息稅傳統論和新論的實證證據基本是平分秋色。各國分別根據各自的經濟特點采納不同的股息稅理論,并積極調整股息稅政策。
股息稅的發展動態主要表現為:(1)證券投資所得稅稅率呈不斷下調趨勢。OECD國家在1980—2000年之間,平均最高個人所得稅率從67%下調到47%,平均公司所得稅率在1996—2002年之間從37.6%下調到31.4%。這些持續的輕稅政策強有力地刺激了投資需求,推動了證券市場的發展。(2)妥善處理股息稅已成為完善證券投資所得稅的核心問題。現實中,美國等極少數發達國家和部分發展中國家實行古典制所得稅,對股息重復征收公司和個人兩個層次的所得稅。而歐洲發達國家和多數發展中國家則實行一體化的所得稅制度,采取各種措施減輕或者消除股息的重復征稅現象。目前,這兩種所得稅制度呈現不斷融合的趨勢。因此,根據各國實際情況,設計合理可行的所得稅方案已成為完善證券投資所得稅的核心任務。(3)稅制設計兼顧公平與效率,體現簡化原則。發達國家為貫徹稅收公平,常采用一體化所得稅制度,并且稅制往往設計得很復雜,這在20世紀下半期已經成為股息稅改革的主流趨勢。然而,過于復雜的制度設計,使得實踐中的稅收遵從成本和行政成本都很高。因此,發達國家也正在考慮簡化股息稅制,以更好地提高稅收的效率。2000年,德國對實行了數十年的極其復雜的分劈稅率和歸集抵免制度進行改革,重新實行簡便的古典制所得稅,這充分體現了稅制簡化原則的回歸。
(三)證券交易利得稅的發展動態
證券交易利得稅會產生“資本緊鎖”效應,妨礙資本流動,也會影響證券投資需求,調節證券市場規模和價格水平,經濟效應較復雜。總體而言,證券交易利得稅不適用于初期的證券市場而更適用于成熟的證券市場,證券所得稅代替證券流轉稅是證券稅制發展的大趨勢。
證券交易利得稅的發展動態主要表現為:(1)長遠來看,各國都逐步將證券交易利得納入征稅范圍,以貫徹稅收公平政策。由于證券交易利得稅會改變證券市場的分配狀況,不利于高收入者,往往會遭到激烈的反對。例如,英國稅法就將證券交易利得排除在所得范圍之外長達250年,澳大利亞也是在開征所得稅后80年才對證券交易利得征稅。但是,隨著證券市場的發展,證券交易利得逐步成為高收入者的重要收入來源,開征證券交易利得稅能對這部分非勤勞所得做出適度合理的調節,是稅收公平政策的重要體現,所以是證券稅制發展的主流趨勢。現在,發達國家已大都將證券交易利得納入征稅范圍,并適時調整各自的證券交易利得稅政策。(2)各國都很謹慎地處理證券交易利得稅,認真研究恰當的開征時機。證券交易利得稅“雙刃劍”效應很強烈,它在成熟的證券市場上發揮“自動穩定器”作用,防止證券價格暴漲暴跌;而在不成熟的證券市場中,卻起到“震蕩
器”作用,產生了強烈的壓抑市場上揚和促使市場下挫的效應。例如,1986年意大利政府擬開征證券交易利得稅的消息傳出后,短短10天左右股價指數就暴跌了25%。證券交易利得稅的重要影響體現得淋漓盡致。因此,各國都會認真充分地研究各自的證券市場環境,做好各項評估預測,才會做出征收證券交易利得稅與否的重大決策。證券交易利得稅開征時機的把握是至關重要的。(3)證券交易利得稅實行稅負從輕原則。各國的證券交易利得稅率普遍控制在20%~30%之間。同時,還充分運用差別稅率,來調整證券的品種結構和期限結構,以貫徹鼓勵投資、抑制投機等政策意圖。另外,配套以合理的證券投資利虧抵扣措施,以更好地實現政策目標。相對于證券流轉稅而言,證券交易利得稅更容易實現公平目標。它根據能力負擔原則,多得多稅,少得少稅,再輔之于起征點、免稅額等方法,充分發揮了稅收調節社會財富分配狀況的功能,實現公平收入的目標。
三、我國證券稅制的運行現狀分析
我國的證券市場從90年代初起步,經歷十多年的風雨坎坷,已經取得了巨大發展。證券稅制也隨著證券市場的發展而不斷調整。總體來說,我國形成了以證券流轉稅為主體,證券所得稅為輔助的證券稅制模式。它對證券市場初期的發展起到了一定的調控作用。然而,隨著證券市場的逐漸發展成熟,也暴露出許多問題與不足,需要加以仔細研究并及時調整完善。
(一)證券交易印花稅的現狀分析
1.在財政收入中占有一定的地位。我國的證券交易印花稅在90年代基本處于持續增長狀態,增長速度較快。它占財政收入的比重也一路攀升,從1995年的0.42%增長到高峰期2000年的3.63%。隨著2001年后的證券市場持續低迷,證券交易印花稅收人大幅萎縮,其占財政收入比重也相應下降。
(2)稅率偏高,稅基偏窄。我國的證券交易印花稅稅率90年代初起征時設為6‰,這是個非常高的水平。直到2001年前,稅率仍維持在4‰的高水平。2001年后的股市持續走低,政府才調低稅率至2‰,2005年1月后調低至1‰。2007年5月底,政府又將證券交易印花稅率從1‰上調到3‰,而世界上征收證券流轉稅的國家的稅率基本都在1‰左右,且多實行單向征收,實際稅率遠低于我國。另外,我國的證券交易印花稅實際上僅對股票交易征收,并沒有將債券、基金和金融衍生工具納入征稅范圍,稅基相對較窄。
(3)調控功能不顯著,股市投機很活躍。我國的證券交易印花稅曾多次進行調整,試圖調節股市的運行。但事實證明它對股市的調節大多為短期影響,并不能使股市進入理性運行狀態。例如1998年6月調低印花稅率后,雖然當日成交量漲幅達20%,但后期成交量不增反降。2000年股市狂漲,印花稅也未能抑制過度投機。2005年1月下調證券交易印花稅率,試圖挽救過度頹廢的股市,而結果恰相反,一周后股票指數不升反降,跌幅達1.69%。而2007年5月30日證券交易印花稅率從1‰上調至3‰后,當日股指重挫下跌6.5%,連續三日內股指累計暴跌近14%,市值蒸發12873億元人民幣。印花稅的巨大震蕩影響已遠遠超出決策層的預料。種種現象表明,印花稅顯然不是調控股市的優良稅種。另外,我國的證券交易印花稅對買賣雙方征收,它對抑制我國股市過高的換手率作用甚微。
(二)證券投資所得稅的現狀分析
(1)股息的個人所得稅實行分類征收,不利于較好地貫徹公平原則。我國稅法將個人所得分為11類,股息利息所得屬于單獨的一類,不論股息收入多少均按20%的稅率單獨征收。而世界上多數國家實行綜合的個人所得稅,將股息利息并入個人全部所得,再按適用的累進稅率征收個人所得稅。隨著我國股份經濟的蓬勃發展,股息收入已成為富裕群體的一項較重要的收入。如果繼續給予富裕群體股息收入以單獨課征的稅收優惠,就無助于縮小社會正逐漸拉大的貧富差距。
(2)我國的股息稅名義稅率較低,但聯合的企業與個人所得稅稅率要普遍高于多數發展中國家。我國的企業所得稅稅率33%,股息的個人所得稅率20%,因為古典制重復征稅,100元企業稅前所得,先要承擔33元企業所得稅,余下分配的67元股息還要承擔20%的個人所得稅,所以最終要繳納合計46.4元的聯合的企業與個人所得稅。雖然2005年6月政府為刺激過度低迷的股市,暫時將股息的個人所得稅率調低至10%,但股息的聯合的企業與個人所得稅率仍然達到39.7%的較高水平。而世界上很多國家因實行一體化所得稅制度,聯合的公司與個人所得稅率并不高,如發展中國家巴西為33%、阿根廷為33%、墨西哥為34%,新興工業化國家如韓國為40%、新加坡為28%。發達國家平均的聯合的公司和個人所得稅率稍高,理論上能達到51.1%,但這是按各國最高的個人所得稅率計算的,實踐中大多數股東適用的個人所得稅率要低很多,其實際的股息聯合稅率要低于我國股息46.4%的名義稅率,而發達國家證券市場的成熟完善程度卻是我國無法比擬的。所以我國的證券投資所得稅制度可能對股份經濟的長遠發展存在一定的抑制影響。
(3)我國的股息稅未能對上市公司的治理結構發揮積極的調控功能。我國上市公司普遍形成國有股“一股獨大”的獨特的股權結構,這直接導致中小股東表決權太小,“以手投票”治理機制失效。廣大的上市公司又很少發甚至不發股息,股東無從了解公司經營信息,且沒有很大的投資選擇余地,“以腳投票”治理機制也收效甚微。而我國的證券投資所得稅非但不能懲罰那些不支付股息的低信譽公司,還對國有股和法人股不征收股息稅,加劇股權結構的不合理。因此,如何利用稅收政策來改善公司治理結構,合理調控證券市場已成為越來越值得關注的問題。[
(三)證券交易利得稅的現狀分析
證券交易利得稅理論上應列入資本利得稅范疇,而我國至今尚未形成完整的證券交易利得稅體系。我國的企業所得稅法規定,企業從事證券買賣所獲得的差價收益列入企業所得范疇,統一征收企業所得稅,這與多數國家相關稅法規定一致。而我國的個人所得稅法規定,個人從事證券買賣所取得的差價收入應列入財產轉讓所得,按20%的稅率征收個人所得稅。但我國相關稅收法規又規定,對個人買賣股票取得的差價收入暫不征收個人所得稅。所以,事實上我國并沒有征收個人的證券交易利得稅。隨著證券市場的不斷發展成熟,以流轉稅為主體的證券稅制模式轉變為以所得稅為主體的證券稅制模式,這是大勢所趨。所以完善證券交易利得稅體系將是今后證券稅制建設的重要任務。
四、我國證券稅制的政策調整
綜合考慮國際上證券稅制的發展趨勢和我國證券市場實際狀況,我們認為,我國證券稅制調整的總體思路應為:改革流轉稅為主體的證券稅制模式,逐步過渡到以所得稅為主體的證券稅制模式。具體應做好以下幾方面工作:
(一)完善我國的證券流轉稅
1.增設發行環節的證券印花稅,運用稅收調節證券初級市場的運行。初級市場的證券發行是
資源配置的重要環節,英國和日本等國也都在證券發行環節征收相關的印花稅或者注冊稅。我國應開征初級市場的證券印花稅,根據產業政策設計既公平統一又兼顧特殊的稅目稅率,以更好地對進入股市的資源進行合理的初次配置,平衡初級市場和二級市場的稅收收入,也可適度調節初級市場的投機活動。
2.根據“寬稅基、低稅率”原則,調整證券交易稅。建議首先將證券交易印花稅改名為證券交易稅,奠定其應有的法律地位。然后,擴大證券交易稅的征稅范圍,從股票擴展到債券、基金以及期貨期權等金融衍生工具,成為真正的證券交易稅而不是單純的股票交易印花稅。最后,仍要根據市場發展情況,繼續調低證券交易稅率,同時按照股票最高、債券居次、基金較低甚至免稅的順序制訂差別稅率,以合理調節證券結構。
3.實行單向征收方式,充分發揮證券交易稅的調節功能。我國的證券市場投機氣氛濃厚,股票平均年換手率在300%左右,遠高于西方國家成熟證券市場年平均換手率60%的水平。因此,應改變現在向買賣雙方征收的方式,實行僅向賣方征收的方式,可以對證券市場的投機活動起到積極的抑制作用,有利于實現證券市場的理性平穩運行。
(二)改革我國的證券投資所得稅
1.擴大證券投資所得稅稅基,設計合理的稅制模式。首先,要將股票、債券、基金以及金融衍生工具的投資收益均列入證券投資所得稅征稅范圍,公平稅收待遇,減少各種稅收優惠待遇。其次,統一國有股、法人股和個人股的證券投資所得稅待遇,取消給予國有股和法人股的不合理的稅收優惠。最后,待時機成熟時,將證券投資所得列入個人的綜合所得,按累進的個人所得稅率征稅。
2.降低證券投資所得的實際稅率,權衡考慮實施一體化的所得稅制度。我們一方面要考慮適度調低企業所得稅稅率,2008年開始實施的統一的新企業所得稅法已將稅率確定為25%,這是個較理想的稅率水平;另一方面,要注意適度減輕股息的重復征稅問題,考慮實施一體化的所得稅方案。這個改革過程的相關的測算和設計比較復雜,所以要做得謹慎詳細。作為過渡措施,相關部門可以確定宣布降低股息的個人所得稅率至10%,取消“暫按10%”字樣,增強投資者信心。甚至可采取更積極措施,加大股息所得稅優惠力度,降低股息的個人所得稅率至5%,以更強有力地促進股份經濟及證券市場的持續發展。
3.所得稅一體化方案中優先考慮分劈稅率法,再結合歸集抵免制度,以充分發揮稅收對股市的調控作用,改善我國的公司治理結構。可以將公司的稅前所得分為兩部分,對未分配利潤征收相對較高的企業所得稅,而對作為股息分配的利潤則征收較低的企業所得稅,這樣可以促使公司積極分配股息,以便股東掌握公司較多的經營信息,從而對公司經營者產生較好的約束。另外,可以在股東層次實行股息稅的歸集抵免制,這樣可以減輕甚至徹底消除重復征稅現象。這樣,稅收對公司治理結構的調控作用就得到了較好的發揮。
(三)健全我國的證券交易利得稅
1.明確劃分投資期限,抑制投機活動。證券持有期限劃分為:1年以下為短期,1-5年為中期,5年以上為長期。短期證券交易應繳納法定全額的交易利得稅,而中期證券交易可獲得減半征稅的優惠,長期證券交易則全部免稅。其目的就在于抑制證券市場的短期投機活動,促使證券市場長期平穩運行。
2.合理設計計稅依據,保證投資者稅負適度。原則上,證券交易利得稅的計稅依據是證券賣出價減去買入價以及相關合理費用后的差額。為減輕中小個人股東的稅收負擔,應考慮設計免征額,例如每次交易允許1000元的免征額,每月最多允許運用一次交易免征額,這樣可以避免大幅度增加中小股東的稅收負擔。另外,證券投資虧損實行特別抵扣,企業證券投資虧損只允許用投資利得抵扣,不能用普通經營所得抵扣;個人證券投資虧損也只能用投資利得抵扣,抵扣剩余部分可無限期結轉至以后年度再加以利用。
3.根據稅負從輕原則,合理設計稅率水平。原則上不單獨設置資本利得稅這個稅種,證券交易利得稅仍歸人企業所得稅和個人所得稅征收。企業的證券交易利得應合并計入企業總所得征收企業所得稅。個人的證券交易利得稅率可適度調低至15%左右(世界平均最高個人短期資本利得稅率是19.4%,最高個人長期資本利得稅率是15.9%,這是保持適度的投資激勵所需要的。另外,在證券交易利得稅起步階段,還是實行比例稅率為好,技術操作也相對簡單。而投機旺盛時,則可考慮對證券交易利得實行超率累進稅率,這是在特殊情況下采取的較為嚴厲的稅收調節手段。
4.特殊的稅收規定。為防止關聯交易,對公司之間持股比例達25%以上或者個人對公司持股超過10%的,其證券轉讓利得不論持有期限長短,均應按法定稅率繳納證券交易利得稅,不再享受減免稅優惠。另外,為吸引外資流入,促進B股等市場的發展,還可對境外居民購買境內證券的交易利得給予適度的稅收優惠。
1.美國高校充分發揮創業教育的主體作用。
美國高校關于創業教育的研究與實踐處于世界領先地位,截止到2005年,在美國4200多所高校中,已有2000多所大學和學院開設了3000多門創業教育課程,設立了44種學術性期刊和277個創業教育捐贈席位,成立了100多個有關創業的研究中心,累計超過4.4億美元資助大學生創業項目,百森商學院、斯坦福大學、麻省理工學院、加州大學柏克利分校等高校一直走在美國各大學創業教育的前列。首先,任何一種系統的構建,都要以一定的目標為支撐,準確定位創業教育的目標是構建創業教育生態系統的第一步。隨著創業教育研究的深入和創業教育工作者認識的加深,美國創業教育的目標逐步由培育創業者,使受教育者能夠創辦實體企業的“功利性”目標向培養受教育者的創業意識、創業精神和創新能力,使受教育者能夠獨立地工作生活和更好地適應社會變革的“非功利性”目標轉變。作為全球創業教育成功實施的典范,斯坦福大學在創建之初就確立了鮮明的辦學宗旨,即“使所學的東西都對學生的生活直接有用,幫助他們取得成功”。作為全球創業管理教育和研究最著名的商學院,百森商學院的創業教育宗旨是全力幫助學生發展創業式的思維方式、進取心、靈活性、創造力、冒險的愿望、抽象思維能力以及視市場變化為商機的能力。其次,創業教育課程體系是創業教育的內核,是實現創業教育理念的主戰場。盡管美國各高校創業教育的側重點不同,但美國高校創業教育的課程基本已經系統化,并由基礎課程——其他課程或法律課程——企業戰略的金字塔課程模式向所授知識以創業為核心,成環狀向外輻射散開的圓形模式轉變。作為全球創業性大學建設領導者,麻省理工學院形成了創業相關知識普及——創意資產紙質化——創業實踐體驗的創業教育課程體系,打破了創業教育與專業教育之間的圍墻,涵蓋了教育過程的全鏈條。在百森商學院,為學生安排了科學系統的創業教育理論課程和實踐課程,其理論課程包括由一系列選修課程組合的4個整合模塊和由基礎課程、專業課程和支持課程組成的22門課程,其實踐課程包括機會識別訓練、商業計劃書撰寫、促銷訓練和模擬創辦企業等。再次,師資力量不僅是創業教育成功的必要條件,更是創業教育體系中最具活力的一環。美國高校一般鼓勵和選派擁有豐富創業經歷和良好創業素養的優秀師資從事創業教育,還注重吸收社會上既有學術背景又有創業經驗的企業家、行業領導者等擔任兼職教師,不僅可以為學生打下堅實的專業基礎,還可以提高學生的實踐動手能力,使創業教育在理論與實踐相互結合的過程中不斷發展完善。最后,高校濃郁的創業文化氛圍既是創業教育成功的潛在軟動力,更是創業教育長遠發展的持久動力。美國鼓勵創新、允許失敗的創業文化,以潛在的動力推動著青年廣泛參與到創業教育及教育活動中。據調查統計,美國18-29歲的青年中超過60%的人想要擁有自己的企業,18-34歲中80%的青年想成為企業家,在他們的創業動機中,個人獨立愿望超過了對財富的追求。在麻省理工學院,MIT創業論壇、MIT10萬美金創業大賽、創業俱樂部等為大學生創業者提供了交流學習和提升能力的平臺,《科技創業》《斯隆管理評論》《MIT“創新影響”研究報告》等評論雜志為大學生創業者提供了豐富的信息資源和有效的傳播途徑。
2.美國政府為創業教育提供切實的政策支持。
政府在創業教育生態系統中作為支持者,在政策法規和市場運行機制等方面推動著創業教育的發展。根據世界銀行公布的《2014年全球營商環境報告》(DoingBusiness2014)顯示,美國的法律環境、管制規則和企業營商環境的寬松程度在全球189個經濟體中排名第4。在政策法規方面,早在1953年,美國國會依據《小企業法》設立了小企業管理局(SBA),幫助有意于經營的小企業者創辦自己的企業,并設立了白宮小企業委員會和國會小企業委員會,協同SBA工作。截至目前,SBA已成為美國最大的公共創業投資的提供者,是美國最大的對小企業的獨立融資機構。20世紀80年代,美國政府就提出要為大學生“設定創業遺傳代碼”,以造就“最具革命性的創業一代”為其價值取向,并頒布了《貝多法案》(BayhDoleAct)、《小企業創新發展法案》(SBIDA)等公共政策,促進了大批實驗室發明成果開發成產品并推向市場,推動了高技術小企業的技術創新和迅速發展。進入21世紀以后,美國政府愈發重視高校創業教育,在2011年美國總統的國情咨文中,奧巴馬總統提出把創業教育納入國家創新體系,并啟動了“沖頂賽跑”的競爭項目,旨在資助能夠提高人們生活質量的創新實踐項目。在市場運行機制方面,一是美國政府簡化了創辦企業流程,設立了一站式創業窗口,僅需5天即可完成一個有限責任公司從注冊到運營的6個環節:預定公司名稱,提交公司組織文件,制訂并通過公司經營協議;申請聯邦的雇主識別號;注冊征收營銷稅;在勞工部的失業保險部門注冊;購買雇員補貼和傷殘保險;在兩家報紙上公開公司的組織文件并提交證書和公開宣誓書。二是美國政府降低了創辦公司的準入成本,推動了大學生創業的積極性。以2014年為例,美國的人均國民收入總值為50120美元,注冊一個新企業則僅需750美元(其中第一個環節繳275美元,第六個環節繳475美元,其他環節免費),最低實繳資本為0美元。三是美國聯邦政府及各州政府制定了多項創業投資的稅收激勵政策。1978年將資本利得稅從49%降至28%,當年美國的創業投資額增至5.7億美元;1981年政府進一步將資本利得稅降至20%,帶來了創投行業的第二次繁榮;2000年《新市場稅收抵免方案》(NMTC)出臺,規定投資者如果投資在促進低收入地區發展的“社會發展基金”,可以從所得稅中獲得稅收抵免。
3.美國社會為創業教育提供有效的資源支持。
社會是大學生開展創業活動的真正“舞臺”,一個良好的創業社會環境對于創業者來說至關重要。在美國,已經形成了一個完整的創業教育社會支撐體系,為高校創業教育的開展提供各種中介服務。一是創業交流會、創業俱樂部、創業研究會、家庭企業研究所等組織機構為學生提供課程補充,協助學生在校園內與金融界、商界、學界等各界知名人士、專家、學者交流合作,最大程度獲取最新資訊與資源支持。二是由杰出創業者、風險投資家、管理、法律、會計等方面的專家組成的智囊團,為大學生提供創業咨詢和輔導,協助學生發展創意、確定商業模式和經營戰略。三是科爾曼基金會、考夫曼創業流動基金中心等支持創業教育發展的基金會每年都會以商業計劃大賽獎金、論文獎學金等多項獎金和捐贈教席的形式向高校提供大量的創業教育基金。
二、美國高校創業教育生態系統的啟示
我國高校的創業教育自1997年正式開展,經過十幾年的不斷探索和發展,已取得了一定的成績。根據麥可思研究院公布的《就業藍皮書:2014年中國大學生就業報告》顯示,我國大學畢業生自主創業比例逐年上升,2013屆畢業生自主創業比例已達到2.3%,比2012屆(2.0%)高0.3個百分點,比2011屆(1.6%)高0.7個百分點。但從整體來說,我國創業教育成效并不顯著,與美國等發達國家還有相當大的差距。充分借鑒美國創業教育生態系統的成功要素,對于我國創業教育的發展具有積極的意義。
1.高校、政府和社會“三位一體”,構建良性互動的創業教育生態系統。
近年來,我國政府出臺了多項鼓勵大學生創業的優惠政策,各高校組織開展了形式多樣的創業教育活動,社會各界采取了一系列引導和扶持大學生創業的措施,但政府、高校、社會大多孤軍作戰,相互之間缺乏有效的協調溝通,難以形成工作合力。因此,我國創業教育要取得突破,必須科學構建“高校為主體、政府和社會為支撐”三位一體、相互聯動的大學生創業教育生態系統,充分發揮政府、高校和社會中的一切資源和力量,實現各組織要素間的相互作用、相互促進,為大學生創業構筑廣闊平臺。
2.有效整合資源,促進創業教育生態系統良性運轉。
人才、信息和資金等“能量”是創業教育生態系統得以良性運轉的基礎,是大學生開展創業活動的必要條件。借鑒美國大學創業教育的成功經驗,高校應增加與政府、企業、行業、其他高校機構以及各地校友組織的溝通聯系,爭取形成固定合作關系,加大政策扶持力度,多層面開展專項服務,引進各類資源,拓寬資金支持渠道,從而實現政策、技術、資金、渠道、咨詢等創業要素的聚集,進一步改善創業教育支撐體系,打造優良的創業教育平臺,共同推動創業型人才的培養。
3.優化環境,營造大學生創業的濃厚氛圍。
論文摘要:受金融危機的影響,我國房地產市場持續低迷。文章從稅收制度的角度,分析了我國房地產的現狀,并對如何改變房地產市場現狀,提出了若干房地產稅收制度的改革建議。
Abstract:Financial crisis's influence, our country real estate market is continued murky. The article from the tax revenue system's angle, has analyzed our country real estate present situation, and how to change the real estate market present situation, put forward certain real estate tax revenue system's reform proposal.
Key words: Financial crisis real estate tax revenue reform
2008年7月,美國住房抵押貸款市場巨頭房利美和房地美陷入困境,美國次貸危機開始全面爆發,并蔓延到許多國家,引發了一場全球性的金融危機。作為世界新興經濟大國的我國經濟也深受其害,其中房地產經濟率先進入寒冬,住房價格下降,一些城市出現零交易。隨之而來可以預見的是,土地招拍掛流標,政府沒有財政收入,建筑企業倒閉,建筑工人失業,建筑鋼材等上游供應企業銷售停滯,房屋裝潢和家具行業隨之進入蕭條之列,從而影響到整個國民經濟的收入和社會的健康發展。
房地產行業處于第二產業和第三產業的中間階段,是我國經濟建設的支柱行業。面對金融危機,我國需要緊急出臺相關政策,以挽回低迷的房地產市場。根據日本的經驗和研究,房地產稅收政策要比金融政策更容易和有效的調節房地產市場。因此,面對全球金融危機給我國經濟發展,尤其是房地產行業的健康發展帶來的諸多不利影響和負面沖擊,我們必須采取一定的房地產稅收改革政策,加以調控、加以引導,以扭轉不利局面,最大限度的減少、減輕因金融危機帶來的損失和影響。
1 金融危機對我國房地產的影響
金融業和房地產業某種意義上是對孿生兄弟,世界金融危機不可避免地波及到中國,而房地產行業則受到顯著影響。
2008年中國房地產市場經歷一場夢魘。受世界金融危機影響,2008年,房地產行業投資增速趨緩,施工面積、竣工面積、新開工面積等都出現同比下降的態勢。從全國范圍看,房地產行業對GDP增長的直接貢獻度在降低。國家發改委、國家統計局聯合的數據顯示,2008年全國70個大中城市房屋銷售價格同比漲幅呈逐月下降走勢,且下降幅度明顯,到12月份成為負數。伴隨著價格的調整,房地產市場陷入低迷,突出表現在成交量的急劇萎縮,房屋銷售量與銷售額大幅下挫。國家統計局的數據顯示:2008年1-12月,全國商品房銷售面積為62088.9萬平方米,同比下降19.7%,其中住宅商品房銷售面積為55886.5萬平方米,同比減少20.3%,期房銷售面積為42459.7萬平米,同比減少18.7%;商品房銷售額24071.4億元億元,同比下降19.5%,其中的住宅銷售額為20424.1億元,同比減少20.1%,期房銷售額為17714.6億元,同比減少19.6%。從上述數據可以看出,2008年商品房的銷售額和銷售面積比上年均有了不同程度的萎縮,且下滑的幅度還是較大,對于房地產行業的未來發展前景并不很好。
2 房地產稅收
房地產稅是以房地產或與房地產有關行為和收益為征收對象的稅種,是房地產開發、經營過程中,房地產開發商和消費者需要交納的稅種。房地產稅收是我國財政收入的重要來源之一,更是我國調控房地產市場,規范房地產經濟行為、調節國家財富分配的重要經濟杠桿。房地產稅收對住房市場的影響有兩個特殊的方面,一個是對家庭借貸的影響,一個是對住房價格的影響。高房價鼓勵了納稅人增加借貸而不是股權,而對漲價的預期也提高了購房的借貸的預期收益率。但是,稅收對住房價格的影響程度,因為范圍和各種手段的復雜性很難估計出來。可以確定的是,資本利得稅、財產稅、遺產與贈與稅、銷售稅或增值稅都對房價有著很大的影響。
3 我國房地產稅收體制改革的探索
我國現行的房地產稅收制度是1994年經過稅費改革之后實行的制度。十幾年來,該稅收體系指導我國房地產業經過了一個相當繁榮的時期,為我國國民經濟的發展做出了突出的貢獻。但是隨著經濟的發展和環境的變化,我國原有的房地產稅收體制已經出現了一些問題,尤其在金融危機下,該體系已不能有效地發揮其調控房地產市場,控制房價的作用。國際貨幣基金組織指出,消除與房地產有關的稅收扭曲可以提高效率并有助于避免宏觀經濟失衡。因此,在當前環境下我國有必要對現有的房地產稅收體系進行改革,以更加適應環境的變化,促進房地產行業的健康發展。
(1) 居民購房優惠收稅
在金融危機期間,對國民購買商品房可暫免征收稅收,或實行部分(或全額)退稅政策,以更加優惠的稅收政策惠及于全體國民。
(2) 二手房營業稅實行差額收稅
現行的對個人購買住房不足5年轉手交易的,銷售時按其取得的售房收入全額征收營業稅。這條規定,在市場蕭條時,使得二手房交易雙方處于僵持狀態,所以在這一時期,繼續對二手房交易實行全額征收營業稅對二手房交易起的是阻礙作用。因此建議對二手房銷售的,不管是購買后超過幾年,其營業稅都改全額征收為差額征收的政策,這不僅符合營業稅的立法精神和發展方向,同時也有利于繁榮房地產市場,增加房地產稅收來源。
(3) 暫停征收土地增值稅
我國土地增值稅是1993年底開征的,數十年來幾乎流于形式,有名無實,所征收的稅款屈指可數。鑒于房地產企業的土地增值稅已經體現在企業損益之中,而且計算土地增值稅又類似于企業所得稅的所得額,再行征收,就會導致重復征收。更重要的是,土地增值稅征收手續煩鎖,難以做到公平公正,再繼續拖沓下去會影響稅務機關的公信力。因此,在金融危機的大環境下,可以暫停征收土地增值稅。
(4)大膽改革創新,構建符合科學發展觀的稅收征管機制
不管經濟形勢如何變化,但我們要遵循“依法治稅、強化征管”的執法理念,以改革創新的勇氣,積極探索適應新形勢發展要求的稅收征管機制,構建符合經濟發展要求的征管新模式,拓寬稅收職能作用的發揮方式。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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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財務風險的分類
在企業并購過程中,財務風險一般有以下幾種:
(1)融資安排風險:企業并購可以自有資金完成,也可以通過發行股票、對外舉債融資。以自有資金進行并購雖然可以降低財務風險,但也可能造成機會損失,尤其是抽調本企業寶貴的流動資金用于并購,還可能導致企業正常周轉困難。融資安排是企業并購計劃中非常重要的一環,在整個并購鏈條中處于非常重要的地位,如果融資安排不當或前后不銜接都有可能產生財務風險。融資超前會造成利息損失,融資滯后則直接影響到整個并購計劃的順利實施,甚至可能導致并購失敗。
(2)融資結構風險:企業并購所需的巨額資金很難以單一的融資方式加以解決。在多渠道籌集并購資金的情況下,企業還面臨著融資結構風險。融資結構包括企業資本中債務資本與股權資本結構。債務資本中包括短期債務與長期債務結構等。合理確定融資結構,一要遵循資本成本最小化原則;二是債務資本與股權資本要保持適當的比例;三是短期債務資本與長期債務資本合理搭配。在以債務資本為主的融資結構中,比如杠桿并購,當并購后的實際效果達不到預期時,將可能產生利息支付風險和按期還本風險。在以股權資本為主的融資結構中,當并購后的實際效果達不到預期時,會使股東利益受損,從而為敵意收購者提供了機會。即使完全以自有資金支付收購價款,也存在一定的財務風險。在企業發展過程中,企業不但面臨許多不確定性因素的影響,同時,也存在一些新的發展機會,當這些不確定因素和發展機會同時出現時,都需要一定的資金支持,而企業重新融資是需要時間的,一旦企業的自有資金用于收購而重新融資又出現困難的情況下,不但造成機會成本增加,還會產生新的財務風險。
(3)資金使用結構風險:企業并購所融資金在使用方面包括三個內容:
并購價格:指支付給目標企業股東的買價;
并購費用:為完成并購交易所需支付的交易費用和中介費用;
增量投入成本:為啟動目標企業的存量資源,發揮并購雙方資源優勢而支付的啟動資金和輸出管理、輸出技術、輸出品牌等無形資產支出以及其他配套投入成本。
一般而言,買價和并購費用之和稱為狹義的并購成本,它是為了完成并購交易所必須付出的代價;狹義的并購成本與增量投入成本之和稱為廣義的并購成本,它是為了取得并購后的主要經營收益所必須付出的代價。在企業并購資金的使用安排上,企業首先支付的是并購費用,這在并購成本中所占比例較小;其次是支付目標企業的買價,買價可一次性支付,也可分期支付。在分期支付的情況下,不但可以暫時緩解企業融資的壓力,還可以在目標企業一旦出現的不確定性因素所造成的損失使并購方難于承受的情況下,通過毀約以減少損失的程度;最后是支付增量投入資金,尤其是生產經營急需的啟動資金、下崗職工的安置費用等。在企業并購所融資金的使用方面,不但在時間上要按照順序保證三個方面的資金需要,而且要求在空間上做出合理的分配。因此企業并購資金不但有量的要求,而且還有使用結構的要求。任何安排不當,都將影響到企業并購效果的如期實現。
財務風險在企業并購風險中處于非常重要的地位,小到支付困難,大到企業破產,都和財務安排不當有關。企業并購中較高的債務結構往往使收購方由于債務負擔沉重,導致其在并購環節“成功”完成后,卻由于并購后沒有相應的效益來支付本息而破產。
合理選擇并購方式是制定并購策略的重要部分。認真研究并購雙方資源的互補、關聯和協同程度,全面分析影響并購效果的風險因素和風險環節,然后按照風險最小化原則選擇并購方式和實現的途徑,如先租賃后并購、先承包后并購、先參股后控股等,是防范并購財務風險的關鍵。
二、支付方式和影響因素
在確定了并購價格后,選擇何種支付方式也很重要。從支付工具來看,一般分為現金支付、換股并購、賣方融資和混合支付等四種方式。在信息不對稱的條件下,支付方式的不同將向市場投資者傳遞不同的信息,是影響并購財務風險的重要因素。
(一)支付方式
1.現金支付:并購方通過向被并企業股東支付一定數額的現金,以取得目標企業的控制權。并購方通過現金支付迅速完成并購過程,有利于并購后企業的重組和整合,被并企業股東獲得現金后,也規避了合并后企業發展的不確定性。這種方式的不利之處在于,并購規模要受并購方現金流量和融資能力的約束,而被并方股東不能分享合并后企業的發展機會和盈利能力。此外,被并企業股東也不能享受延遲納稅的優惠。現金支付多被用于敵意收購。
現金收購的一種變通形式是現金加資產收購。由于在短期內支付大量的現金對一般企業來講難度很大,因此一些企業在買殼并購的過程中采用了這種方式:首先有買殼方向上市公司大股東支付一部分現金,余款以擬置入上市公司的資產抵償,以獲得上市公司控股權,之后再以大股東的地位,以股東大會決議的形式使上市公司將資產以現金買回。
現金收購還有別的變通形式,如承擔債務加現金收購。這種方式下,買殼方承擔出讓方對上市公司的一切債務,并按扣除所承擔債務后的應付股權款以現金支付。這些變通方式對收購方來說大大減少了并購時現金的流出,而對出讓方來講則不會對可收回的現金產生太大的影響。因此在實際中,這些方式的應用也較多。
2.換股并購:并購方或新設公司以其新發或增發的股票,按照一定的換股比例交換被并企業或雙方企業股東持有的股票,被并企業或并購雙方宣布終止,進而實現企業合并。換股購并雖然成本較低,但程序復雜。對于主并方而言,換股可使其免于即時支付的壓力,把由此產生的現金流量投入到合并后企業的生產和經營。對于被并方來說,換股可以使其股東自動成為新設公司或后續公司的股東,分享合并后企業的盈利增長,此外,由于推遲了收益確認時間,可經延遲交納資本利得稅。但換股并購也有一些缺陷,如改變了企業的股權結構,稀釋大股東對企業的控制權,可能攤薄每股收益和每股凈資產。如果主并方第一大股東控股比例較低,而被并方又股權較集中,則可能出現主并方為被并方所控制的情況。
3.賣方融資:并購方以承諾未來期間的償還義務為條件,首先取得被并方的控制權,而后按照約定的條件進行支付。這是一種支付工具與融資方式相結合的特殊支付方式。其典型形式有:分期付款、開立應付票據、或然支付等。這些支付方式通常是在被并方盈利狀況不佳、急于脫手的情況下而采取的有利于并購方的支付方式。對于主并方而言,賣方融資不但可以減輕企業即時支付的壓力,而且還可以和主并方有充足的時間,核實被并企業的資產和負債,避免可能存在的“并購陷阱”。對于被并方來說,延期支付可以獲得延期納稅的優惠:在對并購后企業管理層的“拯救計劃”非常關心的情況下,如果并購價格和支付方式按照并購后企業的業績來確定,被并企業股東還可以享受并購后企業未來新增的收益。
4.混合支付:并購方以現金、股票、認股權證、可轉換債券和公司債券等多種支付工具,向被并購方股東支付并購價格的一種支付方式。混合支付將多種支付工具組合在一起,如果設計合理、搭配得當,可以克服單純以現金或股票等方式支付的缺點。對于主并方而言,既可以使其減輕過多的現金支付壓力,也可以防止由于股權的稀釋可能產生的控制權轉移。對于被并方來說,既可以延遲交納資本利得稅,又可分享并購后企業的發展和增長帶來的各種機會。從融資成本角度來考慮,對于主并方,可轉換債券、公司債券利息通過計入成本而少付所得稅,認股權證可延期支付股利。對于被并方股東而言,可轉換債券具有債券的安全性和股票的收益性雙重特點,因為可轉換債券可以在未來一定時期內按照一定的條件和比例轉換為并購方的普通股股票;認股證比股票便宜,認股款可延期支付。正是由于上述種種優點,目前混合支付方式有逐步上升的趨勢。
(二)影響支付方式選擇的因素
選擇支付方式受多方面因素的制約,不但要受國家的法律制度、資本市場和并購市場的發育程度、主并公司財務狀況和目標公司股東要求的影響;還要考慮并購方融資渠道、融資成本的約束和并購后企業的資本結構、股本結構的制約;甚至還要兼顧主并公司股東和管理層的利益。
1.資本市場和并購市場的發育程度:美國資本市場發達并以直接融資為主,因而采取換股并購的案例較多。日本資本市場雖然也較為成熟,但以間接融資為主。我國直接融資市場起步較晚,間接融資市場受政府約束較大,并購市場剛剛起步,總體來說融資成本較高。直接融資不但要支付股權資本成本,而且還要受股票發行規模的限制。正是由于資本市場和投資銀行不發達,主并企業對于并購的支付方式沒有多少選擇余地,直接限制了企業并購的規模。例如,在我國上市公司中,還存在大量未上市的法人股。在這種情況下,如果一個上市公司的流通股比例不足50%,很難在證券市場通過收購來取得控股地位。這也是造成我國目前通過“一級半”市場協議收購未上市的法人股案例較多,而建立在真正意義上收購上市公司的股票以及換股購并的案例微乎其微的主要原因。
2.主并公司的財務狀況和資本結構:如果主并企業擁有充足的自有資金和穩定的現金流量、同時在本企業的股票被低估的情況下,主并企業更愿意選擇現金支付方式,因為采取換股并購方式需要增發股票,有可能導致每股收益被攤薄,對本企業股東不利。反之,如果主并企業財務狀況不佳,目前或不遠的將來企業資產的流動性較差,而且股票價格被高估,則更愿意采取換股方式進行購并。主并企業并購前后的資本結構也對支付方式產生重大影響。如果主并企業資產負債率高,財務風險較大,主并企業往往采取換股方式,以降低負債水平,優化資本結構。同時,一個企業保持適當的財務杠桿比例可以獲得更大的息稅后收益。如果主并企業發展潛力較大,而且通過對目標企業有效地重組和整合可以獲得更大的盈利增長空間,主并企業往往愿意通過舉債的方式、以現金作為支付工具,這樣可以通過提高的財務杠桿降低資本成本,分享更多的并購后收益。
3.稅收安排:對于主并企業而言,以借款或發債方式籌集現金來支付,其利息成本可以在稅列支,而股權資本成本則必須在稅后列支,不能收到合理避稅前的效果。對于目標企業而言,若主并公司支付現金,則必須在收到現金后立即繳納所得稅;若采取換股方式,則可通過推遲收益確認時間延遲繳納。因此,只有當以現金支付的并購價格足以彌補目標公司股東稅秧收方面的損失時,現金支付才是可接受的。
4.會計處理方法:并購的會計處理方法有兩種,購買法和聯營法。在購買法下,主并企業賬面或其編制的合并報表上,被并購企業的資產、負債均是按照購買日的公允價格、而非歷史成本進行反映的。在通貨膨脹條件下,資產的公允價格一般會超過其歷史成本,所以就存在一些資產項目的升值,以及實際支付的并購價格與被并企業可辨認的凈資產之間存在一個差額-商譽。在未來期間,資產升值部分和合并商譽一般需要攤銷,使得購買法下報告收益較低,從而可以減少主并企業的所得稅支出。在聯營法下,主并企業賬面或其編制的合并報表上,被并企業的資產、負債仍按賬面價值反映,不會出現資產重估升值和合并商譽,因此就不存在攤銷問題。與購買法相比,聯營法雖然報告期收益較高,但主并企業卻難于獲得稅收方面的好處。正是由于報告期收益和稅收優惠不同,我國很多企業為了夸大收益而濫用聯營法。最近我國財政部頒布了新的股份公司會計準則,如果主并企業以現金作為支付工具,目標企業股東無法以換股方式取得股權,只能以購買法進行會計處理,從而消除了各種以提高業績為目的的報表重組現象。
三、我國并購籌資渠道的現狀
在并購中,支付產權轉讓費對兼并方來講是展示其實力和能力的考驗,這種考驗是以資金量來體現的,資金量的形成要求兼并企業具有可靠的資金來源。因此兼并方能否籌集到兼并所需資金,即財務風險成為制約企業并購能否成功的關鍵之一。
(一)籌資中的障礙
總的來說,我國公司用于并購的資金來源是比較有限的,這與我國資本市場發育不成熟有很大關系。目前在我國,企業用來兼并的資金主要來源是:企業自有資金、企業節余的折舊基金、計劃內用于投資的銀行貸款和企業通過發行股票和債券籌集到的資金。但在實踐中,這四種方式都難以為大型并購提供充足的資金支持。1.企業自有資金,成本低,手續簡單,但受我國企業規模小、盈利水平低的制約,不能按計劃迅速籌足并購中所需要的一定金額的資金,因此它已不是現代企業籌資的主要渠道;2.利用折舊基金追加投資是有效利用這種補償資金的途徑,但它有一個前提條件,即必須在原有固定資產更新之時,有足夠的貨幣積累來“補償”。因此,企業可用于并購的資金必須能保證固定資產更新、保證大修理前提下結余的折舊費或大修理費用。3.向銀行貸款,可彌補內部金融的上述缺陷,但銀行借貸由于期限短,不宜充作資本,而且,從我國實際看,一方面,企業自身的負債率已經非常高,國有企業的平均負債率已達65%~70%左右,再向銀行融資能力有限;另一方面,銀行對企業貸款加大了控制和審查力度,只有那些素質高、實力強的企業和高效益、低風險的投資項目才有可能得到銀行的資金支持,即使這樣也常附有一些附加條件;4.另外我國對金融機構資金進入股市有極為嚴格的限制,《商業銀行法》和《保險法》分別規定商業銀行和保險公司不得投資股票,信貸資金不得進入股市。而根據《證券公司管理規定》,證券公司持有同一企業股票的數額不得超過該企業股份的5%和本公司資本金的10%.在實際操作中,任何形式的融資(主要是過橋貸款)都只能以短期貸款的方式發放,而且通常需要由證券公司提供信譽擔保。對于從證券市場上直接融資,也有比較嚴格的規定。5.如以股票融資,《公司法》、《證券法》、《上市公司新股券商管理辦法》、《關于做好上市公司新股發行工作的通知》對首次發行、配股、增發等的標準都有較高的要求,再加上輔導、材料審批所需的漫長等待,因此股票融資的條件是比較苛刻的;6.再以公司債為例,我國對企業債券發行有規模管制,這使企業債券發展速度直接受制于國家事先確定的規模,企業無法根據市場情況和自身需要來決定其融資行為。其次是企業債券發行制度的約束。國家對發行債券企業的地域、行業、所有制等都進行嚴格審批,準入限制較多;第三,企業債利率的非市場化傾向十分嚴重,對企業債券利率有嚴格的上限規定,這些都影響了企業債券的發行;7.對可轉換債券而言,1997年國家頒布了《可轉換公司債券管理規定》,但現在我國的試點仍主要以除上市公司外的500家重點國有企業中的非上市企業為主;8.并購基金是國際上常用的并購資金來源,但我國目前還沒有一只真正從事并購的基金。
可見在我國,并購的籌資渠道和品種都是很有限的,而且這一問題只有當我國資本市場逐漸發育成熟之后才能得到有效的解決。目前我們建議,在大力發展并購貸款的同時,應大力發展企業債券和股票市場,在立法上消除為并購進行直接融資的限制,并可考慮由有實力的企業、保險機構、基金等機構出資設立,并適當吸引一部分社會資金,共同組成并購基金。這樣將形成多元化的公司并購融資渠道,大大擴大企業并購范圍,加快我國國有資產存量調整的步伐。
(二)在我國進行杠桿收購的障礙
杠桿收購是一種比較好的公司并購方式,我國目前已經具備了杠桿收購的宏觀經濟背景要求,但目前我國上市公司還沒有出現一例真正的杠桿收購案,這主要是因為在我國還存在一些實施中的障礙,表現在:
1.我國企業并不普遍具備杠桿收購目標企業所要求的條件。如杠桿收購要求的低負債,在我國多數適宜進行杠桿收購的行業中并不存在,高負債是我國企業的通病,不少企業負債率已超過100%,不再具有再融資能力。
2.資本市場不發達。杠桿收購得以正常運作的一個主要原因是收購公司能及時地從其發達的資本市場上進行債務融資,籌措收購資金。而我國發育不全的資本市場恰恰難以滿足這一點。在我國企業用來兼并的資金來源是:企業留用利潤、企業節余的折舊基金、計劃內用于投資的銀行貸款、企業通過發行股票和債券籌集到的資金。顯然,上述資金都難以成為杠桿收購資金的來源。發行垃圾債券籌資在我國基本沒有可行性,另外前面已經談到我國對金融機構資金進入股市有極為嚴格的限制,這些都在客觀上削弱了杠桿收購中購方的力量。
3.法律環境的障礙。杠桿收購同我國一些現有法律法規的規定相抵觸。如“紙上公司”的問題,根據《公司法》規定,公司向外投資其他公司的,除投資公司和控股公司外,累計投資額不得超過本公司凈資產額的50%.而“紙上公司”將其全部注冊資本投資于目標企業中,并且其高負債也使它基本上不具有凈資產,這明顯與《公司法》要求相違背。另外我國法律要求設立公司需向注冊登記機關表明公司的經營范圍,并不得超出經核準的經營范圍開展業務,否則將面臨被吊銷營業執照的處罰。并購在我國屬新生事物,既不屬于生產和流通,又不屬于科技開發、咨詢、服務等第三產業,應歸屬于特定行業。特定行業的公司注冊問題尚無有關法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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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創業優化;創業制度;創業環境
創業長久以來被看作是驅動經濟發展和創新能力的引擎,創業不僅僅能提高經濟產出與人均收入,還能促進新的社會結構和經濟結構的形成,如英、美在創業技能迅速擴散的條件下快速地完成了工業化(Casson1990,Storer1994)。創業是一個復雜的動態活動過程,無論是技術開發型創業還是服務型創業,一定的創業行為和創業活動是在特定的創業環境中產生并發展起來的,創業活動的整個過程不可避免受到一定社會創業環境的影響。積極的、有利的創業環境會營造良好的創業文化,培育和催生更多的創業者,并使創業活動的各個環節變得充滿活力。因此,改善創業環境是促進創業發展、提高創業活動水平的根本措施。
一、創業與創業環境
傳統意義上的創業一般指創建企業,現代意義的創業更強調新價值的創造,從廣義上講,創業并不僅指創建一個新的企業,也可以是在原有企業內部進行創業(內部創業或二次創業)。JohnP·Ulhoi(2004)指出內部創業可以作為一種戰略用于大企業中。內部創業也可以使企業維持較高層次的創新水平,跟上瞬息萬變的環境形勢,營造一種創新和積極研發的工作氛圍。創業者創業成功與其所處的環境是有密切聯系的。Saxenian(1990)提出硅谷的成功絕大部分應歸功于其環境(socialenvironment)。而對于創業環境的定義以及創業環境到底包括哪些要素卻是眾說紛紜。池仁勇提出創業環境應該是包括創業者培育系統、企業孵化系統、企業培育系統、風險管理系統、成功報酬系統和創業網絡系統六個子系統的社會經濟技術大系統。
GEM(Global Entrepreneurial Monitor)認為創業環境主要是由影響創業活動的金融支持、政府政策、政府項目支持、教育與培訓、研發轉化效率、商業和專業基礎設施、進入壁壘、有形基礎設施、文化和社會規范等九大方面因素構成的。GEM是由美國百森學院和英國倫敦商學院共同發起的,通過建立一套詳細的評價體系每年對全球不同國家的創業活動進行跟蹤和報告生成的一份全球創業觀察模型,參加GEM的國家和地區人口總數己經占世界人口總數的62%,GNP占世界總數的92%。
二、創業環境和創業制度
從制度上講,創業環境分為制度環境和非制度環境。研究創業環境,目的是為政府提供改善創業活動的建議,須具有可操作性。制度環境是政府和個人可以施加影響改變的,因此研究創業的制度環境比籠統的研究創業環境更有實際意義,而非制度環境,比如我們提出改善經濟環境,實際上很難進行操作。從長期來看,制度環境的改變將極大影響非制度環境,制度環境在很大程度上決定了非制度環境,因此,制度環境是創業環境的關鍵要素。比如有形基礎設施屬于非制度環境,而政府政策屬于制度環境,政府可以制定有利于改善有形基礎設施的政策措施,這屬于制度環境影響非制度環境的一個例子。
Gompersand Lerner(2003)提出創業環境本質上是一種制度環境。MariaMiniti(2008)指出政府政策對于創業活動是至關重要的,然而不同的國家和地區應該根據當地的實際情況進行制定政策,采用有效政策引導更能促進當地經濟發展的創業活動,例如在低收入地區政府應該通過保護商業自由、知識產權、獎勵政策以及為創業者投入一定所需資金來鼓勵那些具有創造力的創業者。在研究歐洲的新興經濟國家后,MihirDesai、PaulGompers和JoshLerner發現,政治、法律、制度等變量對于創業活動的資本市場的發展有重要影響,這些因素同樣與企業所處產業存在的時間長短有關,由這些制度因素導致的資本約束對創業率以及企業轉型和成長能力都有影響,尤其是對不發達的市場來說更為顯著。Saxenian(1996)通過研究美國兩個創業活動最活躍的地區即硅谷和128公路后則發現,兩個地區創業活動的差異與文化和制度環境因素有關。
三、國外創業政策比較
國外創業政策涉及各種類型的創業者和創業活動的各方面,但是針對不同國情有所側重。本文簡要介紹美、韓、日的創業政策。
(一)美國創業政策
美國是實行創業教育最早也是最成功的國家,其創業政策主要有以下特點:
1.完整的創業教育體系。提供創業計劃大賽,商業計劃大賽獎金、論文獎學金等創業教育基金,各個大學也設有創業中心,把師生的研究成果轉移給企業,美國創業教育課程涵蓋初中、高中、大學乃至研究生的各個階段。成就斐然的創業計劃大賽:美國大學生創業計劃大賽頗具影響力,像Yahoo、Netscape等公司就是在斯坦福校園的創業氛圍中產生的。
2.發達的融資和創業投資體系。完善的融資擔保體系,聯邦小企業署與7000多家商業銀行合作,為中小企業貸款提供擔保;實施小企業創新研究計劃(SBIR)和小企業技術轉移計劃(STTR),每年撥出經費以合同的形式或者捐贈的形式交給小企業。;為創業投資行業提供稅收優惠,探索有限合伙制,較好地實現了激勵與約束機制的結合建立了完善的資本市場體系。
(二)韓國創業政策
1.多項措施促進大學創業。設立專門的機構推動大學生創業,各大學設立了技術轉移中心幫助師生轉移科研成果,設立大學生“創業支援中心”,扶持社會化的創業支援機構,政府對大學的創業同友會和聯合會等活動有經費及資金支持,每年通過這類機構創辦的高新技術企業就有百余家。為大學生開展創業培訓,提供與創業相關的信息服務,舉辦與創業有關的專業培訓班。
2.完備的法規體系支持中小企業發展。韓國形成了比較完備的支持中小企業發展的法規體系,涉及科技創新、創業支援、采購在支持、稅費、金融等各個方面。
3.扶持創投企業發展。建立創業企業投資基金等公共基金,加強風險金融機構的建設,推出由政府、科研機構學術團體和較大的產業集團如三星等組合投資的新方式,支持創業投資企業,稅收、人才優惠、場地住房支持等,完善創業資本退出機制。
(三)日本創業政策
頒布“大學技術移轉促進法”,鼓勵學術研究機構設置技術轉移組織TLO,實踐表明,設立TLO的大學成立創業企業的數量明顯增多。以教育體制改革培育競爭意識,打破了國、公、私立大學界限,引入重點研究經費競爭機制和業績外部評估機制,若無法通過外部綜合評估就很難獲得競爭性研究經費。擴大高校等學術機構的自,使其能夠通過技術轉移或興辦企業等形式參加創業完善創投機構的法律基礎,引入了合伙制創投基金,回避了雙重納稅的問題,立法確保有限合伙人的有限責任。拓寬資金渠道,健全金融支援體系,建立風險投資培育與退出機制。開展創業人才培訓、由政府部門組織培養實戰能力的研修班、舉辦風險企業洽談會等。
四、創業環境與制度框架模型
DeviR.Gnyawali&Daniels.Fogel(1994)認為創業環境是創業過程中多種因素的組合,并且把這些因素分為政府政策、社會經濟條件、創業和管理技能、對創業金融支持和非金融支持五個維度,并在五個一級維度下面設計了更加詳細的子維度。這個模型經常被國外的創業環境的研究學者采用是至今為止描述創業環境的權威模型之一,這與GEM模型是異曲同工之妙,如圖1所示。
Lundstrom&Stevenson(2005)提出基于M-O-S的六維度創業政策框架,包括:創業教育、創業促進、減少進入障礙、啟動支持、啟動融資和目標群體政策,并指技術創業政策(創新性創業政策)包括對風險投資稅金優惠、資本利得稅減免、特許申請程序等行政程序簡化、商業化以前階段資金支援、國家級孵化器運用、對科學技術人員進行創業教育等在內等。
五、總結
現代意義上的創業強調新價值的創造并進行商業化的過程。一般認為,創業活動是意愿、技能和機會耦合的結果,為此創業政策和創業支持應該圍繞意愿、技能和機會進行設計。創業環境是個人、社會和政府相互作用的創業支持系統。從個人角度出發的創業就是在社會的創業環境系統上創造新的價值和財富;從社會角度的創業必須形成創業的支持系統,營造良好的創業氛圍和創業環境;從政府角度出發,必須建立一個創業支撐政策環境。國務院2008年也了“關于促進以創業帶動就業工作的指導意見”,提出了我國創業政策的框架和創業支撐系統。以創業政策帶動創業環境的優化,創業環境的形成和運行動力機制需要精心設計,政府積極組織引導,把創業支持的聚集點和創業支持實現的著力點落實在創業機會、創業技能、創業意愿上,培養創業合成系統,才能把我國的創業政策真正落到實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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