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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心理論文精品(七篇)

時間:2023-03-22 17:41:30

序論:寫作是一種深度的自我表達。它要求我們深入探索自己的思想和情感,挖掘那些隱藏在內心深處的真相,好投稿為您帶來了七篇犯罪心理論文范文,愿它們成為您寫作過程中的靈感催化劑,助力您的創作。

犯罪心理論文

篇(1)

    我國第五次人口普查數字顯示,我國60歲以上老年人口已達到1.3億,占總人口的10.41%其中65歲以上人口達到8811萬,占總人口的6.96%。依照人口年齡結構的標準,中國已經進入老齡化國家的行列,今后一個時期我國的老年人口還將以較快的速度增長,預計到2015年60歲以上的人口將超過兩億,約占總人口的14%。隨著老年人口的比重日益增加,社會家庭的環境對老年人的身心及自身諸因素的影響老年人犯罪在社會犯罪占有的比重和數量也有增長的趨勢。據統計,某地監獄在押犯常年1200人左右,而老年犯罪人員1998年占到在押犯總數的1.2%,1999年占到在押犯總數的1.4%,2000年以占到在押犯總數的2.1%。因此老年人的犯罪增長應當引起有關方面的重視.本文就是從剖析老年人犯罪的特點、原因以及如何預防老年人犯罪即預防老年人犯罪的對策等問題談幾點粗淺的看法。

 

一、 老年人犯罪的概念 

所謂老年人是指生物上的人體結構和生理上的衰老,受生物學規律和周圍環境的制約與機體生長成熟這一序列同步,隨著時間的推移必然老化,具有不可逆轉性,但是由于人的生活環境不同,個人自身的生長條件和天生機體發育的差異,判斷老年人的標準也有所不同,根據人的生理機能心理狀態和角色作用,可分別從生理年齡、心理年齡、社會年齡來衡量。1982年在聯合國“老齡問題世界大會”上將老年年齡的界限定義為60歲。我國若以退休年齡為界限的話,則男性60歲以上,女性55歲以上已基本步入老年人的行列。1996年10月1日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第二條規定,本法所稱老年人是指60周歲以上的公民。把我國老年人的起點年齡定為60周歲以60周歲為標準便于正確的估量老年人口變動對社會經濟的影響,更適合我國現有的國情。 

因此老年人犯罪概括起來說,指60歲以上的人所實施的犯罪。這是一種以年齡為標準對老年人犯罪下的定義。老年人犯罪的概念可以區分為廣義和狹義的兩種。廣義的老年人犯罪的概念即老年人實施的犯罪行為;狹義的老年人犯罪的概念即由于身體、心理、社會生活等方面處于老年化的過程中而引發的犯罪行為。前者著眼于行為主體,后者著眼于行為特征。狹義的老年人犯罪所包括的范圍較小,它把老年人實施的并非由于老年化過程而引發的犯罪行為排除在外。 

二、 老年人犯罪的特點   

老年人犯罪與未成年人犯罪不同之處在于,老年人犯罪沒有因為年齡的增加而增加,反而因為年齡的增加而減少。然而 ,老年人犯罪也有自己特殊的犯罪現象、特點和犯罪原因,很值得我們注意。 

    從不同的角度來看,老年人犯罪表現為不同的特點: 

   (一)從犯罪主體上看,老年人犯罪多為孤寡老人,文化層次偏低。隨著社會的發展,子女成家后大都與老人分居兩處,致使老年人晚年生活孤獨寂寞,單調乏味,易滋生不健康的心理,從而滋生犯罪。而且這些老年人多為文盲或半文盲,文化水平較低。 

   (二)從老年人犯罪的類型上看,男性多屬猥褻、、誘騙、放火、盜竊、侵占、窩贓、偽造、詐騙等,女性犯罪則以擾亂社會治安為主。 

   (三)從老年人犯罪的手段上看,暴力型犯罪較少。進入老年期后,由于不同程度的生理疾病的存在,使老年人存在著運動障礙,這些決定了老年人所實施的搶劫、殺人等暴力型犯罪較少,他們往往采取教唆、誘騙、包庇等具有智能性、隱蔽性和間接性的犯罪手段。 

   (四)從老年人犯罪的對象上看,多為弱勢群體。人進入老年以后,生理機能開始出現明顯的衰老變化。因此,一些老年人往往把犯罪對象直接指向沒有反抗能力或者反抗能力較弱的兒童、婦女、殘疾人等弱者。 

    除了以上幾個可以明顯歸類的特點,還有一些特點,一些老年人犯罪是低文化者較多,農村老年人犯罪較多。近年來還有一些退休老干部利用自己多年的人際關系網,為家人或他人謀求非法利益,這一點也值得我們注意。 

三、 老年人犯罪的特殊原因  

   老年人犯罪除與未成年人犯罪、中青年犯罪和其他的各類犯罪有共同的主客觀原因外,還有一定的特殊原因。以下從幾個方面闡述并具體分析老年人犯罪的具體原因: 

    (一)進入老年期以后人的身體機能和心理技能都面臨明顯下降趨勢。在身體機能上進入老年期以后人的許多器官和組織有相當程度的萎縮現象,如聽力下降,視力減退。控制自己的行為的能力減弱、反應變得遲鈍。因此老年人在特定情況下可能實施違法犯罪行為。從心理機能上來看,此時老年人心理上容易產生孤獨感和失落感。有些老年人變得敏感多疑。加上身體機能出現的衰退,自身抵抗能力的降低,使老年人對事物的認識出現了問題,從而引起了很深的猜疑心理和被害觀念,總懷疑他人是否侵犯自己,往往由于猜疑被害而發生防御性的犯罪行為。有些老年人情緒不穩定以自我為中心,老年期的人在情緒方面出現重要變化,產生情緒回歸現象,即老年人遇到挫折時不容易克制,常常失去理智,變得像兒童一樣任性固執沖動。有時變得自私起來,整天怨天尤人、固執己見、缺乏寬容。這些心理傾向是由于他們身心衰退而造成的。他們往往會感到自己身體衰弱精力不濟,不能恰當地解決遇到的糾紛,很容易因為小事而激起不可調和的矛盾沖突,出現攻擊性的言語和行為,造成人際關系緊張,有可能導致攻擊性的違法犯罪行為。  

   (二)老年人在步入老年期以后,由于身體和心理的特殊變化常常會出現對社會生活的不適應;

    1.對離休,退休的不適應。對于大部分老年人來說,工作是他們生活的重心,工作收入是整個家庭的經濟來源。在工作當中可以全面的展現自我,體現自我價值,并得到他人和社會的尊重,從中得到快樂與幸福感。對于退休的老年人來說,他們從忙忙碌碌的工作中一下子松懈下來,覺得自己的生活沒有了重心,生活從此變得沒有意義,個人價值也無從體現,于是變得消極頹廢,此時最容易卷入違法犯罪的活動中。 

    2.對生活貧困的不適應,對一些老年人來說若有退休金來保障老年人的生活的話則出現有關財產犯罪的可能較小。但對于另外一些老年人來說,本身并沒有很多的積蓄,一旦退休經濟上的收入更少,不可能完全支付生活開支,加上老年人容易患病,更需要金錢來保證及時治病。對于農村老年人來說,由于缺乏完善的社會保障,基本生活需求有子女提供,而子女因經濟狀況和思想道德水平不同,很容易發生贍養糾紛,當無人贍養又無經濟收入時他們可能會進行多種財產犯罪活動,用來解決經濟問題。 

   (三)與家庭成員的相處情況也會影響老年人的犯罪行為 

    1.與子女的關系影響犯罪行為。當老年人退休離休后,老年人的工資收入不再像以前那樣豐厚,他們的地位權利也不如以前,給家庭帶來的種種好處也不復存在,這樣老年人在家庭中的地位逐漸動搖,以前家長形象逐漸減弱。對農村老年人由于年老身體機能的衰退,各種機能的下降,勞動能力不如以前,也不像年輕時撐起整個家,于是家庭中的地位也不如以前了。一些修養較差,缺乏道德觀念,尊老養老意識淡薄的子女,看到這些情況很有可能以惡劣的態度對待養育自己多年的父母。同時老年人本身心理機能發生微妙變化,本身又會覺得自己為家辛苦操勞了一輩子做出了許多的努力,而當自己體弱多病身體不佳,正需要兒女照顧的時候卻遭到如此冷漠的態度,老年人的心里肯定不是滋味,很容易產生絕望輕生無用等情緒,于是心理上便出現了報復心理,“我過不好你們也甭想過好”。尤其是那些老年喪偶身邊無人陪伴,當在生活中遇到挫折,沒有人可以安撫;當心中郁悶時沒有人來傾聽;當遇到生病時,沒有人來照顧。長期的內心壓抑情緒一旦爆發,往往會造成嚴重的后果,出現犯罪行為是很正常的。 

    2.與配偶的關系不睦造成犯罪

    當老年人退休后沒有工作來充實生活,心中不免有失落感。對新生活也會出現不適應,使老年人變得敏感多疑,情緒不穩,以自我為中心。這些心理上的變化都可能影響夫妻之間的感情,大多老年人容易激動往往無緣無故大發脾氣,把夫妻間往年的爛事抖出,互相揭對方缺點,引起雙方的不滿,各不相讓往往會造成夫妻間的矛盾沖突演化為犯罪行為。 

   (四)由于惡習不改造成犯罪 

    少數老年人之所以造成犯罪是因為惡習很深,積重難返,不思悔改造成的。如三進宮的老年犯鄭某,利用封建迷信欺詐脅迫等手段奸女。老年慣犯王某采用利誘的手段,先后多次利用看電視,給錢等手段對鄰居家的小女孩進行猥褻。 

   (五)由于法制教育的不全面       

    在我國,尤其農村地區,老年人文化水平相對較低,他們在為人處事是往往依照自己的經驗和當地的風俗習慣,對于法律知識非常陌生,法律意識淺薄,也就無從遵法守法了。當前我國正在加大普法宣傳,但往往會忽略對老年人的普法教育,尤其是農村老人。因此,他們的法律意識相對淡薄,很容易違法犯法走向犯罪道路。                           

(六)由于道德教育的不全面                 

人們往往認為老年人人生經驗豐富,辨別是非能力強,因此人們在關心老年人晚年生活中,往往認為老年人不需要思想道德教育。忽視了對老年人的思想道德教育。當今多元化發展的社會,不免對包括老年人在內的成員的思想價值觀造成影響。加上一些老年人原本就存在一些不良思想意識,勢必使這些老年人由于是非,善惡,美丑觀念的混淆,比較容易主動或被動鼓勵參與或組織如封建迷信,黃賭毒等丑惡行為活動,甚至走上犯罪道路。  

   以上是從老年人的身體機能和心理機能,對社會的不適應,與家庭成員的關系,法制教育,道德教育等不同角度對老人犯罪原因進行的分析,但這些分析在理論發展中還不完善,還沒形成系統性和全面性。因此,當我們對老年人犯罪原因進行分析時要運用發展的觀點,進行全面的系統的分析研究。 四、預防老年人犯罪的主要對策  

   (一)建立家庭養老與社會養老相結合的物質生活保障體系。目前,我們必須大力發展經濟,加強社會養老制度建設,實行國家,社會,家庭,個人公平負擔的原則。發展養老事業要學習借鑒外國成功的經驗,完善社區保障制度,解決老年人的社區保障,社會福利,社會救濟問題。加強老年社區服務設施建設,可以采取政府投資興建,社會各界捐助贊助等多種形式興建,如在社區加強老年醫護,生活服務,文化體育等硬件設施,基礎設施,服務設施和服務軟件建設。形成完善的老服務體系,使老年人的物質生活,醫療保健,文化娛樂

切實得到保障。   

   (二)建立城鄉老年人的醫療保障制度。必須調整現有的醫療政策,完善醫療保險制度。尤其要保證破產企業,困難企業的退休人員看病交得起費用。建立健全老年的醫療救助制度,對城鄉沒有被納入基本醫療保障制度以及雖納入但無法獲得必要保障的生活困難的老人給予醫療救濟,國家實力貧困救濟醫院,專門救濟生活貧困人口,特別是老人。各個地方要經常組織醫療隊伍下鄉送醫活動,

幫助貧困老人渡過難關。                            

   (三)重點救助貧困,生活艱辛的特困老年群體。各級政府應當從實際出發,建立健全城鄉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對貧困老人實行特別政策給予特別關愛。對貧困地區,國家給予適當的資金支持,使貧困地區的貧困老人享受到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政府可以通過建立救助貧困老年專用基金,有個政府老年工作機構負責基金的管理和使用。各級政府應創建條件,逐漸把有子女卻無贍養能力的貧困老年人納入鄉鎮五保供養范圍。建立城鄉對口醫療支援制度,定期為貧困地區的老年人防病治病。發動社會力量實施有針對性的特別救助等等。  

   (四)依靠發展老年教育提升老年人身體,生活,精神質量。發展老年教育事業,針對老年的教育特點和規律,應從豐富老年人的精神生活入手,開展豐富多彩的老年教育和科學健身活動,使他們在學習,健身中得到快樂和知識。必須以滿足老年的實際需要為目標,解決老年人全體普遍關心的熱心和難點問題,爭強教育的針對性和實效性。可以積極安排他們參加各種力所能及的活動,充實精神生活,讓有益的活動填補他們離開勞動崗位后產生的思想空虛,這樣可以避免發生違法犯法的現象。要加強對老年人的法制教育和思想道德教育,在全社會加強普法教育時一定要注意對老年人的教育,努力使老年人學法,知法,守法,不斷提高老年人的法制意識和道德水準,爭強老年人的法制和道德觀念。另外,不能忽視家庭是預防犯罪的第一道防線,不能因為作子女的工作生活忙而忽略了對老年人生活上的照顧和情感上的慰藉,應當繼承和弘揚尊老的美德,尊重老人的人格,加強與老人的交流,關注他們的精神生活,減輕他們的失落感,讓他們幸福安度晚年。  

   (五)把維護老年人的權益擺在司法工作的重要位置。我國1996年10月1日起實行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我們要貫徹執行《老年人權益保障法》,把老年人的工作納入法制化、制度化軌道。依法維護老年人的合法權益,尤其要慎重對待,妥善處理老年人犯罪案件。對老年人犯罪的案件的審判,須根據老年人的犯罪特點,犯罪的原因,犯罪的情節和危害的結果綜合考慮,在法定量刑幅度內盡量從輕判處。刑種選擇,刑期裁量,必須堅持以下原則:對于依法可判刑可不判刑的,盡量以不判為主;對于判刑可輕可重的,盡量以輕判為主;對于可關押可不關押的,以不關押為主。在審判程序和審判策略上,盡量照顧老年人身心特點,注意說服教育;審理用語規范化,保護老年人的自尊。區分具體案情,正確使用緩刑和暫予監外執行。老年人犯罪,除難以改造的累犯和慣犯外,一般其社會危害性較小,加上老年體衰,再犯可能性也較小,除個別嚴重危害國家安全,危害公共安全等犯罪外可以使用緩刑。對于身體有嚴重疾病,符合法定保外就醫條件的,人民法院在判決時,可做出暫予監外執行的決定。對于確有悔改表現,不再危害社會的,在減刑、假釋條件上給予適當放寬,只要符合法律規定的基本條件就可減刑,假釋。我們以要從重從快嚴厲打擊嚴重危害老年人合法權益的行為,保護被害老年人。另一面對老年人犯罪也要打擊,通過打擊使那些在犯罪邊緣的老人能懸崖勒馬起到教育和震懾作用,從而起到預防老年人犯罪的效果。

   (六)做好老年犯罪的教育改造和安置幫教工作。老年犯罪入獄人員比起其他年齡的罪犯相對較少,但隨著老年犯罪案件的逐年增加老年罪犯呈上升趨勢。由于老年人年老體弱獨立生活能力差,加上社會關系來往少,這種情況下老年罪犯會變得心灰意冷對生活失去了興趣,這會增加對他們改造的難度,介于老人特殊的生理、心理特點,改造機關應采取比較寬容的態度,盡量少分配繁重的勞動任務。在做好獄內老年犯罪教育改造的同時還要做好老年犯罪的出獄安置工作,防止刑滿釋放或者假釋后因生活無著,走投無路而再次犯罪。為此,家庭、居民委員會、民政部門和社會福利部門,應及時解決刑滿釋放或假釋后老年罪犯生活出路問題。各地老齡工作機構和民政部門應協調好工作,在安置上給予適當關注,落實生活保障措施,預防再次犯罪。 

    以上是從不同的角度來探討預防老年犯罪的對策與措施的,但我們還要注意以下一些問題:  

    1.我們要在現實條件下來談論某種預防措施,不能一味的追求預防成效而忽略了現實的可能性。如:在建設各種老年服務基礎設施時,應考慮本地的經濟條件和承受能力。 

    2.對老年人犯罪應該綜合治理,充分發揮行政的、法律的、政策的、社會的多方面的積極作用。 

    3.我們應以發展的觀點去研究老年人犯罪的對策。隨著社會的發展,老年人犯罪的原因,特點也會出現某些變化,我們的對策也應隨之變化。 

    我們要把老齡工作視為社會主義工作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全社會都重視起來,努力創造一個適合人口老齡化的社會條件與環境,激發老年人為社會服務的意愿,引導老年人參加各種社會活動,充實他們的精神生活,使老年人安度晚年。這樣老年人問題就可以得到圓滿的解決的。另外,筆者認為在全國人口高齡化已到來之際,和現代社會小家庭日益增多的沖擊下,對于老年人犯罪問題的加強研究,應列為犯罪學研究的重要課題之一。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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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永革李纓.老年人犯罪的英法問題芻議[j].西南民族大學學報人文社科報,2003,12(12)  

篇(2)

[論文關鍵詞]犯罪預防 犯罪 科學性

當前, 我國正處于社會轉型期, 政治、經濟、文化、道德等領域存在各種矛盾, 犯罪現象頻頻發生,一定程度上阻礙了我國建設和諧社會的步伐。化解社會矛盾和沖突,預防犯罪行為的發生,是我國和諧社會建設的目標之一。在這種背景下,犯罪預防可以說是整個刑事法學科中的一個核心問題, 也成為學者共同關注的話題。正如德國著名的犯罪學家李斯特所說:“無論是對個人還是對社會,預防犯罪行為的發生要比處罰已經發生的犯罪行為更有價值, 更為重要。”所以建立合理的犯罪預防體系成為我們刻不容緩的任務。

一、犯罪預防的可能性

犯罪作為一種社會現象,在一定程度上是可以認識和預測的,其主要理由是:

首先,犯罪規律和犯罪原因的可認識性,為犯罪預防提供了哲學依據。辯證唯物主義認為,任何事物都不是孤立存在的,其發生、發展的過程都是可以認識的,都是有規律可循的,都受因果論、量變質變規律支配。了解犯罪心理與犯罪行為這種由量變到質變的發展過程及其規律,就可以在日常生活中采取種種有針對性的措施,減少和削弱消極因素的影響,增加或強化積極因素的作用,從而可以達到預防犯罪的目的。

其次,犯罪學理論的深化和發展,為犯罪預防提供了理論基礎,在認識犯罪的基礎上,分析犯罪原因、總結犯罪規律,使犯罪預防對策更有針對性和可操作性。另外,在長期與犯罪作斗爭的過程中已經積累的大量經驗和犯罪相關資料,為犯罪預防提供了寶貴的經驗,也為科學地預測犯罪提供了堅實的基礎。

最后,現代科學技術的發展與進步,為犯罪預防提供了科學的手段與方法。科學技術作為第一生產力,在推動社會經濟的發展,提高人們物質生活水平的同時, 也為社會預防犯罪提供了先進的物質、技術手段, 這為從根本上減少和控制犯罪創造了條件。尤其是以電子計算機為代表的現代科學技術的應用, 使得現代社會得以占有大量翔實的信息資料,為科學地預測犯罪提供了條件,從而能夠準確有效地預防犯罪。

二、犯罪預防的價值所在

意大利著名刑法學家貝卡利亞對犯罪預防的價值作了精辟的概括,他曾指出:“預防犯罪要比懲罰犯罪更高明, 這是一切優秀立法的主要目的。”具體分析,犯罪預防的價值體現在以下兩個方面:

第一, 犯罪預防是控制犯罪的根本途徑。菲利提出的犯罪飽和論認為犯罪是不能被消除的,“每一個社會都有其應有的犯罪,這些犯罪的產生是由于自然及社會條件引起的,其質和量是與每一個社會集體的發展相應的。”即使在某種意義上犯罪現象的確不能完全被消滅,但是在一定程度上對犯罪行為的發生進行控制還是可以實現的。因此,犯罪預防應運而生。在深刻剖析犯罪現象的基礎上, 找出產生犯罪心理的原因, 總結犯罪發展的規律, 通過減少或消除犯罪原因和犯罪借以發生的條件, 達到控制犯罪的目的。

第二, 犯罪預防是建設和諧社會的必要手段。犯罪行為侵害了社會公眾的人身、財產等合法權益, 造成了社會公眾的擔憂甚至恐懼心理, 嚴重擾亂了人們正常的生產、生活秩序, 成為新時期威脅社會穩定的重大因素,妨礙和諧社會建設的進程。犯罪預防通過控制犯罪, 保障人們的生命和財產安全, 提高了人們的社會安全感, 消除了威脅社會穩定的重大因素。

三、如何實現有效的犯罪預防

(一)對潛在犯罪人和犯罪人的預防

犯罪預防包括一切制止犯罪、懲治犯罪和預防犯罪的活動。它除含有犯罪發生前的預防外,還包括犯罪發生中和犯罪發生后的打擊與改造措施,通過一系列的綜合措施形成預防犯罪的合力,減少和控制犯罪的發生。可見,犯罪預防的對象是可能實施犯罪行為或者已經實施犯罪行為的人,這部分群體有一定的共同特征。通過研究這些人的特征, 有助于我們把握犯罪規律, 制定有針對性的預防措施。

1.對潛在犯罪人的預防

(1)注重社會弱勢群體的權利保障。實施犯罪的人很大一部分都是社會中的弱勢群體,當他們的合法權益遭到侵犯而又沒有合理的救濟方式時,他們往往會采取原始的手段暴力捍衛自己的權利,引發犯罪行為的發生。因此,法律應該為他們提供順暢高效的權利救濟渠道,預防其犯罪行為的發生。

(2)對于那些受過違法處罰的人員,定期對其進行生活指導、心理治療、欲望克制,加強監督,一旦發現其心理有向不良方向轉化的苗頭,就要采取有效措施妥善解決有關問題,去除犯罪隱患。日本犯罪學家平尾靖曾說過一段話:“在人格的深層有著易于走向一切犯罪的傾向,只要受壓抑的欲望繼續存在于心。”這些人員較其他社會大眾更易于走上犯罪的道路,犯罪預防應該重視改造與消除這些人與社會不相適應的缺陷與矛盾,以達到預防其走上違法犯罪道路的目的。同時通過對犯罪分子適用刑罰震懾潛在犯罪人,使其不敢從事危害社會的行為。

2.從犯罪人的角度出發預防犯罪

(1)對犯罪行為人給予刑事處罰,發揮刑罰懲罰、威懾的功能,遏制犯罪行為人再犯的欲望。刑罰是懲罰犯罪的手段,以剝奪犯罪人一定的權益為內容,同時包含著對犯罪人的否定評價,使犯罪人感到痛苦。這種痛苦既來源于國家對犯罪人否定性評價造成的精神痛苦,也來源于犯罪人服刑親身感受到的身體上的痛苦。這種痛苦會給犯罪人留下很深的烙印,以致其在以后生活中為了避免再遭受同樣的痛苦而不再產生重新犯罪的意念。若對犯罪的打擊力度不夠,不僅不能使犯罪人認識到其行為給自己和社會帶來的不良后果,反而會間接地增強犯罪人在實施犯罪時的勇氣。

(2)加強犯罪人服刑期間的心理和行為矯治,發揮刑罰的教育改造功能。菲利曾說過:“為了預防犯罪, 我們必須求助于我曾稱之為‘刑罰替代措施’的那些措施。它們之所以能夠防止犯罪的發展,因為它們深究了犯罪原因,并力求消除這些原因。”刑事司法者在執行刑罰時, 一定要充分意識到刑罰適用的主要目的是為了預防犯罪, 而并非為了報復、懲戒犯罪人, 因此本著教育改造犯罪人的目的, 對他們準確適用刑罰,同時加強犯罪人服刑期間的心理輔導,培養罪犯健全的人格,最大限度地為犯罪人以后重返社會創造有利條件。

(二)從被害人的角度出發預防犯罪

這里所指的被害人主要是指潛在的被害人。這些人之所以被犯罪行為人挑選為侵害的對象,很大程度上并不是偶然的,而是其具有被告人所期待的一系列特質,比如輕浮、妄動、膽小怕事、貪婪等。并且,有很多犯罪行為的發生是犯罪人與被害人的雙向互動過程,在這個過程中,很多情況下被害人發揮了積極主動的作用。因此,從被害人的角度來預防犯罪也是很有必要的,具體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著手:

1.強化被害人的預防意識。被害預防意識其實就是要求社會成員形成警惕意識和防范意識,目的是社會成員在遭遇特殊事件、應對敏感人物時具有敏銳的觀察力和迅速的應變力。一方面,教育人們克服麻痹思想和恐懼心理, 主動發現并自覺消除自身存在的各種容易致害的因素,避免自己成為犯罪的被害人。另一方面,教育人們要有意識地培養在突況下的自我救助能力,提高應對犯罪行為的心理承受能力,最大程度地減少犯罪行為所造成的損失。

2.被害人對自我行為進行一定約束。這是因為犯罪行為的發生,有些是由被害人自己的行為導致的,如被害人先前存在的一些不當言行或挑釁行為,使得犯罪人由正常的社會心理逐漸演變為犯罪心理,誘使其用犯罪行為進行反擊。所以預防被侵害,要從被害人自身做起,控制自身的一些不良行為。

(三)從社會的角度出發預防犯罪

一方面犯罪行為給社會帶來了不和諧因素,破壞了社會的穩定性,另一方面,犯罪行為又是發生在社會的大環境下,犯罪行為所追求的利益往往是與社會本身的利益訴求相違背的。鑒于與大多數人生活的社會環境最為密切的是家庭、學校和社區,下文將從這三方面進行分析。

1.家庭預防。家庭是人類最早接觸的場所,在人類社會化過程中充當著幼師的角色。充分發揮家庭的教育指引功能,可以抑制和減少犯罪的發生。家庭承擔預防犯罪的功能主要依靠兩點:第一, 父母對子女的良好教育。父母應以身作則,采取科學的教育方法和教育態度, 正確地培養和教育子女,從小形成良好的個性品質和健全的人格。第二, 家庭成員之間要相互體恤關愛, 經常交流,若發現家庭成員有不良的行為傾向時,應對其加以疏導,多多溝通,及時化解其不良心理,釋放其不良情緒,遏制其犯罪人格的形成,減少犯罪的發生。

2.學校預防。學校是伴隨青少年成長期生活時間最長的場所,重要性不言而喻。學校是個體從家庭走向社會的橋梁,其對培養合格的守法公民, 具有不可推卸的責任。第一,學校要強化素質教育,針對廣大青少年學生的不同特質,采取科學的教學模式,培養廣大青少年學生形成正確的世界觀和價值觀,充當起這個時期的指路人。第二,關注問題學生。對學生出現的問題,及時進行疏導,發現其不良的行為動向時,及時引導和治療,遏制犯罪人格的形成。

3.社區預防。社區作為社會成員生活的最主要場所,也是犯罪發生的最主要空間,社區預防毫無疑問地在預防犯罪活動中發揮重要作用。社區預防可以從以下兩個方面著手:第一, 加強社區巡邏,及時發現安全隱患,防患于未然。加強保全系統,切實保障社區的安全。第二,對社區居民進行宣傳教育,預防居民的不良情緒導致的犯罪行為的發生。社區應當設立犯罪預防小組,在社區居民中間開展各種形式的宣傳和教育,提醒大家提高警惕, 掌握一定的應對犯罪的知識和技巧。

篇(3)

一、適用范圍

本條件適用于從事律師工作的專業人員。

二、政治思想條件

遵守國家法律法規,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有良好的職業道德和敬業精神。任現職期間,年度考核合格以上。

三、學歷、資歷條件

大學本科畢業以上學歷,從事律師工作,取得二級律師資格5年以上。

四、外語、計算機條件

(一)熟練掌握一門外語。參加全國職稱外語統一考試,成績符合規定要求。

(二)熟練掌握計算機應用技術。參加全國或全省職稱計算機考試,成績符合規定要求。

五、法律援助條件

任二級律師期間,辦理法律援助案件十件以上,并提交律師事務所證明。

六、專業技術工作經歷(能力)條件

取得二級律師資格后,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一)中級以上法院管轄的六起以上案件的主要律師或辯護人;

(二)主辦五起以上涉外案件;

(三)標的額五千萬元以上非訴訟案件的主要參與者;

(四)擔任二十家以上單位的法律顧問;

(五)擔任二家以上上市公司的法律顧問并出具法律意見書;

(六)主辦二起境外訴訟或非訴訟案件。

七、業績成果條件

取得二級律師資格后,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一)擔任刑事辯護律師,出具無罪或死刑改判死緩的辯護意見,有三次以上被采納的;

(二)擔任民事(含經濟)案件律師,出具的意見,有八次以上被采納的;

(三)擔任行政案件的律師,出具的意見,有五次以上被采納的;

(四)擔任仲裁案件的律師,出具的意見,有五次被采納的;

(五)擔任各種案件或非訴訟法律事務的律師,出具的意見,有八次被采納的。

八、論文、著作條件

取得二級律師資格后,公開發表、出版本專業有一定水平的論文(第一作者)、著作(主要編著者),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一)出版著作2部以上;

(二)在省級以上正式刊物報刊4篇以上;

九、破格條件

為不拘一格選拔人才,對確有突出貢獻者,并取得二級律師資格二年以上。須符合下列條件中的二條,可破格申報:

(一)獲國家或省委、省政府批準的獎勵、稱號;

篇(4)

【論文摘要】人格缺陷,又叫人格障礙,它是相對于人格健全、精神健康者而言的。人格障礙是一種病態,心理學上對其研究已較為豐富,而人格缺陷在正常人身上均有所體現。當人格缺陷在遇到合適的誘因時就非常容易使人走向犯罪道路。青少年時期,是一個人的價值觀、世界觀形成的關鍵時期,對青少年加以必要的引導和人格缺陷預防,是積極的、有益的,也是可行的。

人格是指在一定社會生活實踐中形成的,比較穩定的心理特征。人格不同于性格,性格是一個人區別于他人的鮮明而穩定的、多維的心理特征,它無好壞之分,無道德評價問題。而人格卻具有強烈的社會性、傾向性、實踐性,它鏈接著一個人對待他人、集體與社會的態度,反映一個人人品的好壞、善惡、美丑等。人格的道德性是人格最重要的內涵。人格問題不僅僅是一個心理問題,更是一個社會問題。

人格是由特質和傾向性構成的,它們決定了個體行為的差異,每個人盡管在某些方面像其他人,卻都有一個獨特的人格。心理學認為,正常的人在社會化過程中其心理多少都會殘留一些不健康的特質和傾向性,本文將其稱為人格缺陷。

人格缺陷,又叫人格障礙,它是相對于人格健全、精神健康者而言的。是介于正常人格與人格障礙之間的一種人格狀態,也可以說是一種人格發展的不良傾向,或是說某種程度的人格障礙。常見的人格缺陷有自卑、抑郁、怯懦、孤僻、冷漠、悲觀、依賴、敏感、多疑、焦慮或對人格敵視、暴躁沖動、破壞等等。這些都是不健良的心理因素。它們不僅影響活動效率,妨礙正常的人際關系,同時還會給人蒙上一層消極、阻陰暗的色彩。

一、人格缺陷的表現特點

1、重自我價值,輕社會價值。人生價值涵蓋自我價值和社會價值,實現自我價值是實現社會價值的前提,而實現社會價值則有助于實現自我價值,是自我價值的最終歸宿。因此自我價值應融合于、服務于社會價值的實現。過去,在計劃經濟體制下,人格的價值過于定位社會,重社會價值輕自我價值。而如今則過于定位個人,在當代一些學生身上表現得尤為明顯。“書中自有黃金屋”,“書中自有顏如玉”,“吃了苦中苦,方為人上人”,讀書更多是為了自己將來有個寬裕舒適、安靜自在的生活,更多是為了出人頭地,一路風光。而對自己將來如何對社會、對國家盡份責任卻考慮甚少。

2、重書本知識,輕道德實踐。人格問題的實質是道德問題。受傳統應試教育的不良影響,某些學生關注得最多的是自身的成績,“搞好學習是我的唯一任務”,成績搞好了便能贏來一路贊歌,便會一好百好。因此他們不愿參加班集體活動,不愿參加社會公益活動,不愿反省和檢討自我,缺乏道德實踐,無視道德評價,在情感、品質、習慣、為人處事等方面不講原則,沒有“格”的標準,缺乏正義感,缺乏自我控制能力和明辨是非的能力。

3、重主動人格,輕和諧協調。過去被動人格的人較多,一切服從安排,對人生缺乏設計,奮斗目標模糊不清,沒有前進動力,順其自然,得過且過。而當代學生更多則過于“主動”,以自我為中心,擺不正自己與社會、集體、他人的關系。盲目炫耀自己,逞強斗勝,抬高自己,壓低別人,沒有協作精神、團隊意識;有些甚至為了個人出人投地,無視集體利益,不顧他人感受,不擇手段,我行我素。乃至于限入一種病態,處處與他人為“敵”,與群體、他人格格不入。

4、重外表形象,輕內在素養。筆者認為,人的一切都應該是美的,面貌、衣裳、心靈、思想。當代青少年渴望表現自己,關注自身形象,這本無可厚非,是一種積極健康的心理反映。但某些學生更多地關注自己的外在美。他們講究穿著,追求時尚,崇尚“潮”、“款”、“名牌”,什么“靚”、“酷”、“帥”經常掛在嘴邊,而對自身的知識積累,內在氣質,個性修養卻很少顧及。這對健康完美人格的形成極為不利。

二 人格缺陷的常見類型

缺陷是相對人格障礙而言的,人格障礙是一種病態,心理學上對其研究已較為豐富,而人格缺陷在正常人身上均有所體現,參照人格障礙理論將其歸為以下幾類:

1 偏執性人格缺陷。我們可能都有過這樣的體驗,當自己從外面突然走進房間內,里面正在聊天的人全都閉口不談了,此時我們腦中會閃過一絲念頭:他們是不是在說自己呢?但這只是一時的,可能很快就消失了,不至于影響正常的工作學習,但有些人卻會因此而心煩意亂,甚至寢食難安,人物別人一定是在討論他、說他壞話,也許他們有時也知道這不大可能,但就是無法擺脫這種猜疑,而進行一系列的聯想,以致影響正常的工作學習,這就是偏執性人格缺陷者的慣常表現。主觀、固執、敏感、多疑是他們顯著的性格特點,例如,他們在單位表現一般,卻總是無端夸大自己的重要性,甚至認為自己懷才不遇、受到別人的壓制和迫害,等等。針對他們的人格特性,在某些掌握證據不是很充分的案件當中,進行審訊時可適當的出示證據,并根據推測對沒有證據的部份進行言語暗示,制造全面掌握證據的假象,施加壓力迫其如實交待。

2 戲劇性人格缺陷。戲劇性人格缺陷者最大的特點是過分情緒化和吸引他人注意,他們大多追求新奇、愛幻想,處處以自我為中心,情緒外露且夸張;在生活中,常常將自己視為受人尊崇的主角,干什么事情都希望得到外界的贊揚、承認,否則,就表現的沒精神、感到難受;他們只為尋求自己的新鮮體驗而努力,對別人的利益、疾苦從來沒有發自內心的關心。這類人常常有活力,能做出巨大成就,待人看似熱情比較容易結交,常是社交界的寵兒,有的則適合沖任領導干部。這類犯罪嫌疑人一般智商較高,人際關系較好,審訊外圍較難突破,應結合證據情況適時出示,打亂其心理防御體系,出奇制勝。

3 強迫性人格缺陷。此種人格缺陷者有一種較為強烈的完美主義心理,在待人、接物、對待自己時,經常有種求全的心理,做任何事情都要力求完美,他們對合作者、對下屬總是百般挑剔,很少有滿意的時候,什么事情都覺得別人做不好。同時,他們的原則性很強,對于不符合他們要求的事情從吧接受,他們認定的事情也很難改變,相對來講,他們較難接受新事物。因此,這種人格缺陷者犯罪時,對自己所犯罪行常有自己的一套解釋謬論。

4 回避性人格缺陷。具有此種人格缺陷者通常的表現是行為退縮、心理自卑、膽小懦弱,面對挑戰多采取逃避的態度或無能應付。他們被人批評指責后,常感到自尊心受到了傷害并且很難彌補,不能從中解脫出來,因而非常痛苦,他們害怕參加社交活動,唯恐自己的言行不當或不能回答別人的提問而被他人譏笑諷刺,因此他們即使參加集體活動,也多是躲在一旁沉默寡言。在處理某個一般性問題時,他們往往表現的瞻前顧后、左思右想,常常是等決心下定時,卻又錯過了解決問題的時機。這類人好漫無邊際的想象,審訊中若要其積極地配合,應給予其生的希望。

5 沖動性人格缺陷。這是一種以行為和情緒具有明顯沖動性為主要特點的人格缺陷,有稱為爆發型或攻擊型人格缺陷。具有此種人格缺陷者常有不可預測和不考慮后果的行為傾向,他們多不能控制不適當的發怒,易與他人爭吵或沖突,尤其是行為受阻或受批評、指責時。這類人臨時起意犯罪較多,且過后容易后悔,審訊時教育適當便可突破。

6 依賴性人格缺陷。此種人格缺陷者是個體在成長過程中某些方面發展不成熟所造成的,如自立、自信、自主等方面。他們從小一切多由父母安排和照顧,很少為自己的事情考慮,走向社會后,他們的這種缺陷便會有所體現。工作當中對一些日常事項也常會猶豫不決,總希望他人能夠給予指導和幫助,他們一般很少有個人見解,因為他們不自信。因此,這類人在犯罪中多為從犯或者是被教唆者,對他們給予適當的壓力,根據實際情況解除其后顧之憂,便會突破其口。

7 反社會性人格缺陷。具有此種人格缺陷者大多會觸犯法律,他們責任感很差、性格暴躁、攻擊性強,對社會規范和周圍的事物常心存敵意,犯錯后無內疚感。他們在學生時代經常逃學、欺負弱小同學、參與破壞公共財物活動,經常撒謊等,成年以后他們多不能維持長久的工作,或多次無計劃的變換工作,常有作出不符合社會規范行為的念頭。這類人的犯罪率最大,且多為慣犯、累犯。

三 人格缺陷與犯罪

當人格缺陷在遇到合適的誘因時就非常容易使人走向犯罪道路。愛和恨都是需要理由的。在這個世界上的任何人,只要他神智正常,他的行為就會有原因,就會有理由。只是這個理由是他自己心目中的理由,這個理由合理還是不合理,是不是要付諸行動,付諸什么樣的行動,因人而異。心理學研究表明,人在憤怒的時候,確實有泄憤報復心理,但是對什么事情會憤怒,憤怒到什么程度,用什么手段泄憤,泄憤時候的理性考量的深淺大小,對生命的珍惜和尊重,每個人情況有所不同。但無論如何,都不能忘了誘因的存在,也就是理由。做出犯罪行為不一定需要巨大的冤屈,也不一定需要合理的理由,但是冤屈、理由總是存在的。我們要反對這種殘暴的行為,但這種殘暴的行為后面總有一些理由存在。這是我們預防犯罪、懲治犯罪的基礎,也是我們敢到大街上去的一個重要的原因。常態條件下,犯罪總是不外乎為財、色、名、利、仇、怨。在精神正常者中,不可能有所謂的無理由的犯罪。

任何犯罪心理的形成和犯罪行為的發生都是主客觀因素相結合的結果,具體來說,犯罪就是外在環境誘因和內在人格缺陷相結合的結果。誘因可以多種多樣,如受到委屈、情緒波動、天氣變化、金錢刺激、言語、不公待遇等等,然而什么樣的因素可以成為犯罪的誘因也是與人的主觀心態、人格缺陷分不開的。常見導致犯罪的人格缺陷心理有:

1 敵視社會和他人的心理。對社會環境和他人抱有負面的看法,缺乏應有的社會責任感和義務感,甚至還會產生一種報復社會的潛意識。在這種社會態度的作用下,個體不僅難以與周圍環境和他人溝通與協調、社會適應不良,而且還會使其在犯罪時缺乏心理壓力,從而使犯罪變得輕而易舉。日本犯罪心理學家森武夫曾指出,“欲殺人的情況下,需要把對方視為垃圾、敵人、魔鬼、畜生、忘恩負義之徒,不把他看作人,割斷與對方的情緒聯系。”[12]敵視社會和他人的心理的存在,就使個體不用經受犯罪前的心理痛苦和壓力,較易導致犯罪行為發生。

2 漠視自己的生命和前程。敵視社會和他人意味著個體的自私、自我中心,但同時也表現出對自己生命和前程的不尊重、不珍惜,不懂得生命的真正價值,甚至對死亡無所畏懼,視死如歸。這種缺陷非常具有致罪性。因為,如果一個人不首先對自己負責,就不可能相信他會對別人負什么責;如果一個人不首先珍惜自己的生命,就不可能指望他會珍惜別人的生命,生命的意義就會被淡化,窮兇極惡的過激行為、鮮廉寡義的無恥行為就會變得輕而易舉。

3 缺乏共鳴和移情的能力。所謂共鳴,是指與他人情緒體驗的同一性,即喜他人之所喜,憂他人之所憂。所謂移情,是指與他人在情緒體驗上互換位置,即設身處地,將心比心,己所不欲,不施與人。缺乏共鳴和移情的能力,是人格缺陷的一個重要方面。

4 思維偏激極端、相對剝奪感強。思維偏激極端者往往不講分寸,不講度,容易產生相對剝奪感。所謂相對剝奪感是指與別人相比較感到自己在某方面或多方面被剝奪了而感到不公平的一種心理不滿狀態,與絕對剝奪相對應。相對剝奪感高的人容易產生反社會意識,導致違法犯罪。

四 人格與人格缺陷在司法實踐當中的運用

1 建立緩刑適用前的人格調查制度。緩刑是人道化刑罰制度的具體體現,根據法律規定對判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根據其犯罪情節和悔罪表現,適用緩刑確實不至再危害社會的,可以宣告緩刑。因此適用緩刑前,應當對罪犯是否具有再犯可能性進行預測。預測本是基于現已掌握的信息對將來可能發生情況的一種推理,其掌握的信息越是全面,得出的結論就越準確。筆者認為為了保證這種預測的準確性和全面性,應當對罪犯的人格素質進行評判,建立緩刑適用前的人格調查制度。所謂緩刑判決前的人格調查制度指的是法院在適用緩刑前,通過適當的方式,了解罪犯的個體素質,判定再犯罪可能性的大小,以此決定是否對其適用緩刑的制度。人格是具有一定傾向性的各種心理特征的總和,人格具有穩定性的特點,這種在日常生活中養成的品質具有很強的貫穿力。人格缺陷者,其某些特征相比與正常人即處于一種亞健康狀態,成為社會危害的重要原因。那么就應當對罪犯進行科刑前的人格調查,評定是否具有人格缺陷以及其具有的人格缺陷是否會導致再犯罪。同時緩刑適用前對人格進行調查,將突破刑法現有的對再犯罪可能性的預測局限于犯罪情節、悔罪表現的缺陷,為法院在判定再犯罪可能性的問題上提供更多的信息,使得再犯罪可能性的預測更加準確。 轉貼于

其依據在于,首先罪行相當原則一個重要的派生規則就是刑罰個別化,刑罰發展的趨勢要求在進行實際科刑時要充分注意到罪犯的個體因素,將刑罰由原本局限于對罪犯概括性犯罪行為的評判上延伸至對犯罪行為實施者的關注。該原則認為犯罪具有一定的普遍性,但是導致一個人實施犯罪的原因卻不盡相同,忽視這些個體的差異性將有礙于刑事司法個案公正的實現。因此刑法要實現罪刑相適應原則就必須在科刑時充分衡量罪犯的個體因素,那么進行緩刑判決前的人格調查實質上是刑罰個別化原則在緩刑適用上的具體體現。其次,司法實踐對罪犯進行人格調查首先在未成年人犯罪處置問題上進行有效的嘗試,且起到了很好的社會效果,自然緩刑判決前對罪犯做一定的人格調查是司法實踐發展的要求。

其意義在于,第一,進行緩刑判決前的人格調查將使得法院對罪犯的個體品質有著充分了解,保障緩刑適用的準確性,減少緩刑適用可能帶來的負面影響,使被害人、社會公眾對個案的合理訴求得到司法上的認同,實現這部分人對刑事司法公正的期待,充分保障普通社會公眾的合法權益。第二,進行人格調查,將使反映個體本質屬性的關鍵因素納入評判的范圍,使得法院能夠避免被罪犯的“假象性”悔罪等所蒙蔽,切實保障緩刑的正確適用。第三,進行人格調查,在于收集客觀的事實對犯罪人的個體素質進行認定,并成為法官決定是否適用緩刑前的參考,將有效限制法官的自由裁量權。

2 在具體案件當中人格缺陷理論的參考。在很多的案件當中,分析了解犯罪嫌疑人的成長環境、學習經歷、身體狀況、身心特征、性格特點等方面的信息,可以充分抓住犯罪嫌疑人的心理特點,抓住其人格缺陷,從而真正抓住偵破案件的關鍵點,為提高辦案質量和效率奠定基礎。如案件的偵查,從接受線索開始到查明主要犯罪事實,一般都是背著偵查對象進行的,由于這整個偵查過程對犯罪嫌疑人的判定是初步的,必須經過審訊來查證核實。審訊非但是偵查的必經階段,更是使有罪之人得到應有懲罰,無罪之人不受刑事追究的保證。同時,審訊是偵查機關與犯罪嫌疑人進行的一種面對面的對話活動,要在法定的時間內偵結案件,必須對犯罪嫌疑人進行深入了解,這就迫使我們對其進行人格剖析。

司法實踐當中需要注意的問題。首先,如何確定人格缺陷類型的問題,條件允許的話當然是尋求專業人士,當然更多的時候是需要司法人員具備這個意識,出于慎重可用心理學上診斷人格障礙的標準根據案件實際情況設計問卷,以對犯罪嫌疑人本人及其親朋好友、合作伙伴的回答為主,目前常用的人格障礙診斷標準有《DSM—IV》與《CCMD—II—R》。其次,要明白人格缺陷不是智商低下,其實我們每個人都存在一定的人格缺陷,只是明顯程度不同而已,我們不能因為犯罪嫌疑人存在較為明顯地某類人格缺陷而認為其智商存在問題,相反人格缺陷者往往是有“特長”的,比如戲劇性人格缺陷者若從事導演、演員便不遜色,強迫性人格缺陷著從事文秘、校對、安檢正是發揮其“特長”,依賴性人格缺陷者會是個不錯的下屬,正所謂“尺有所長,寸有所短”,不能輕視人格缺陷明顯者。最后,要注意 慎用人格缺陷理論,人格缺陷是相對人格障礙而言的,它是屬于心理學范疇的概念,將其引入偵查審訊當中尚處于嘗試階段,兩種學科的銜接、理論結合還存在不少問題,有待進一步的研究,但它可以做為一種對傳統訊問思路的補充,在案件難以推進之時可做適當的參考。如有興趣可以在案件訊結之后加以驗證,不斷地積累經驗,熟能生巧。

當然人格缺陷理論絕不僅限于上述方面,它應該有更廣闊的運用空間和價值。

五 預防人格缺陷及誘因,減少犯罪的發生

一個人的價值觀、世界觀形成的關鍵時期在于其身體成長、知識積累的青少年時期,青少年的成長歷史可能會決定一生的趨向,所以筆者認為對青少年加以必要的引導和人格缺陷預防,是積極的、有益的,也是可行的。

1 預防人格缺陷方面。應該說,如果我們整個社會(特別是家庭和學校)對青少年能從小就進行正確的引導和幫助,哪怕是在他們已經表露出這方面問題的時候,加以及時的心理干預,類似的悲劇是能夠避免的。那么,怎樣預防人格缺陷?筆者認為,可從兩方面進行。

(一)對全體青少年進行一般預防。我們的家庭和學校應該在尊重和關愛的前提下,著重對青少年進行以下幾方面的教育和培養,并貫穿于他們成長的全過程。

(1)培養移情能力和自我反省能力。要教育青少年凡事多從自己身上找原因,多從別人角度考慮。所謂將心比心、設身處地,己所不欲,勿施于人。教育他們既珍愛自己,也珍愛別人;既學會欣賞這個世界、這個社會,也學會欣賞自己。

(2)培養處理糾紛、應對挫折的能力。要培養青少年在遇到困難和挫折時能以正確的方法應對并調整好心態。要教給他們一些具體的人際交往的技巧。

(3)培養合理發泄郁悶和挫折感的能力。要教育青少年在遭遇挫折時善于以合理合法的方式去發泄自己的不滿,學會正常、正確地表達自己的情緒和情感,而不是動輒就走極端,采取各種自虐或攻擊的做法,走上一條害人又害己的道路。

(二)對某些青少年進行特殊的預防。我們應該對那些內向、孤僻、憂郁、與社會聯系面狹窄的青少年予以特別的關注,這類青少年往往會因自卑、脆弱而導致適應社會不良,產生消極心理傾向,從而導致違法犯罪。而且,因為他們的沉默寡言和平時表現不突出,往往會受到人們的忽視。因此,我們應該對這類青少年給予及時的心理關懷、溝通、疏導、教育,使他們感到社會的溫暖,幫助他們形成良好的調適能力和對社會、對他人、以及對自己的責任心,從而最大限度地避免惡性事件的發生。各級各類學校要盡可能開設學生心理輔導中心,及時發現在人際交往、兩性相處、學習和生活等方面有困難和問題的學生,進行一對一的幫助和輔導,防患于未然。

2 預防環境誘因方面。形成良好的社會風氣,營造良好的社會氛圍,減少不公平社會現象的發生,增加人們對美好生活的向往和信心,使人們感到生活的樂趣和幸福,這當然需要全體社會每一個人的共同努力和加油。

僅針對司法執法活動而言,如何使我們的執法工作更加規范、文明、柔性化;如何使我們在糾紛發生后的息訪說服、疏導勸解工作更加有效;如何使我們對惡性犯罪的預警工作更加有力,避免或減少犧牲和損失。這些問題都需要我們深深地反思并積極地行動起來,加以改進。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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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5)

[論文關鍵詞]假釋 刑事 法律

問題的提出

假釋制度的產生是刑罰史上的深刻革命,是刑罰觀念嬗變的必然產物。在我國,經歷了從肉刑為主體到自由刑為主體的轉變的深刻刑罰變革,而將來由自由刑為主體向非監禁刑為主體的轉變將是另外一次深刻變革。我國的假釋制度最早規定在1911年1月25日頒布的《大清新刑律》中,從此假釋制度這個舶來品在中國生根發芽并逐步完善。假釋制度在改造罪犯、預防犯罪、促進社會和諧等方面起著不可替代的作用,架起了從監禁到自由的橋梁,體現了社會的進步。隨著理論探討和實踐的深入,我們對假釋概念的定義更加規范,其內涵從假釋后不再危害社會到沒有再犯罪的危險,從所有罪犯都可假釋到部分犯罪因其危害性和悔罪性而被禁止假釋,取得了很多成果。在具體司法執行中,假釋罪犯的撤銷率相對較低,社會反響不錯,但是隨著人類的進步和社會的發展,我國的假釋制度也暴露出了假釋定義主觀性強不好把握,導致假釋實施率偏低等一些不足。在當今世界,行刑社會化、假釋適用廣泛化等成為了假釋制度發展的趨勢,我們應該一如既往地立足國情,借鑒國外經驗,分析、解決假釋實施中的具體問題,對假釋的內涵進行反思。筆者從理論和實踐工作經驗出發,提出一些改進的建議,希望能對我國假釋制度的完善起到一定的作用。

一、假釋的內涵與定位

(一)假釋的含義

顧名思義假定釋放,是區別于刑罰執行完畢后的釋放的一種刑罰執行制度,它是附條件的釋放,如果違規或重新犯罪、存在漏罪,將被收監繼續執行剩余刑期,如果考驗期內矯正良好,刑罰視為執行完畢。具體是指被判處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刑罰執行一定時間后,因認真遵守監規,接受教育改造,其確有悔改表現,沒有再犯罪的危險,司法機關附條件地將其提前釋放的刑罰執行制度。

(二)假釋制度的理念

1.刑罰執行社會化。隨著社會的發展和時代的進步,刑事執行的社會化趨勢已經逐步在刑罰理論中占據了主要地位。這種理由的出發點在于使刑事執行活動盡可能與社會發展同步,并積極塑造服刑人的“公民人格”。同時刑事執行的社會化又使社會最大限度地參與刑罰執行機關的刑事執行活動,使全社會都擔負起矯正犯罪人的責任,幫助犯罪人重返社會。

2.寬嚴相濟刑事政策。寬嚴相濟刑事政策是我國的基本刑事政策,貫穿于刑事立法、刑事司法和刑罰執行的全過程,是懲辦與寬大相結合政策在新時期的繼承、發展和完善,是司法機關懲罰犯罪,預防犯罪,保護人民,保障人權,正確實施國家法律的指南。假釋體現了我國刑罰執行過程中對表現良好的罪犯予以寬大處理的效果。

3.教育、改造與懲戒相結合。假釋人員都經歷過監獄服刑,接受監獄的教育和改造,在準予假釋后,繼續在社區進行矯正,接受社區的教育和改造。懲戒是打擊犯罪的基礎,教育和改造成守法公民是刑罰的目的。

(三)假釋的特點

假釋制度的設置完善和有效運作,不僅是刑法和刑事政策現代化的重要標志,而且事關人民法院生效刑事裁判的執行質量以及服刑人員的改造效果。假釋相比監獄服刑有自己的優點:第一,鼓勵犯罪分子積極改造,爭取早日釋放,回歸社會。渴望自由是人的天性,假釋的提前釋放性正好滿足犯罪分子的愿望,在一定程度上鼓勵犯罪分子積極改造,爭取假釋,早日獲得自由。“20世紀國外的罪犯矯正實踐表明,監禁刑的矯正效果似乎并不大,似乎沒有實現人們預想的矯正理想。”“監禁刑不僅不會對罪犯產生顯著的矯正效果,而且有可能使被監禁的罪犯的心理和行為產生更加消極的變化。簡言之,監禁刑的執行有可能使犯罪人變得更壞。”而假釋正好有利于克服了監禁刑給罪犯帶來的消極變化。第二,可以減少或避免罪犯之間的交叉感染,有利于罪犯更好地融入社會,減少對社會的不適應程度,促進社會的和諧,實現從失去自由的監獄生活到恢復自由的社會生活的過渡。在監獄服刑是將罪犯和社會分割開來,但如果罪犯長期在監獄中服刑,那么他們釋放后適應社會的能力就會減弱。在監獄中服刑時間越長,釋放后適應社會的能力就越弱,適應社會生活的困難就越大。而假釋的提前釋放正好縮短了在監獄中的服刑時間,有利于其對社會的適應。第三,體現了對人權的尊重,順應了人類社會的發展。人類社會發展的根本措施,應當是越來越重視人道主義,越來越重視調和與友善。中國古代思想家倡導的仁愛、和合、和為貴、寬厚等思想,應當說代表了人類社會的終極理想。

當然,假釋也有缺點,假釋增加了社會的危險性,正在監獄服刑的人員獲得假釋后,重新獲得了犯罪的可能,盡管我們對假釋人員實施了社區矯正等,但很難讓其失去重新犯罪的機會,假釋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社會的危險性,給民眾特別是社區人員帶來心理上的壓力。

二、假釋的發展方向及趨勢

(一)非監禁刑適用的廣泛化

假釋應用比較廣泛,具體表現在假釋的內涵逐步寬松,假釋的適用比例比較高。“自第二次世界大戰結束以來,國際社會的刑罰立法和實踐發生了很多新的變化,其中,十分明顯的一個方面是非監禁刑的大量應用。聯合國的許多文件和公約也大力倡導非監禁刑措施或監禁替代措施。”

(二)假釋適用范圍的限制呈現動態化趨勢

從1979刑法的假釋適用范圍沒有限制,到1997刑法后對累犯和重大暴力犯罪等的限制,再到《刑法修正案(八)》的補充,增加判處十年以上的放火、投放危險物質,有組織的暴力性犯罪的假釋限制,同時針對修正之前的“等暴力性犯罪”進行了明確,可以看到我們針對假釋的限制適用的范圍有所調整,這是隨著我國的社會治安狀況進行相應調整,體現了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當嚴則嚴,通過對其限制假釋,來達到有充分的時間來磨礪其人格。

三、假釋內涵確定的完善

對“確有悔改表現,沒有再犯罪的危險”的考量,既涉及到假釋決定的正確性,也涉及到假釋能否成功,因為只有那些真正決心痛改前非,好好做人,做一個遵紀守法的公民,提前釋放出去后不會再對社會產生犯罪的危險的犯罪分子才有資格被假釋。

筆者認為對認罪悔罪的分析,要從主客觀即從罪犯的客觀犯罪行為和主觀心理狀態進行綜合分析。對其主觀方面,應該運用心理學知識考察罪犯犯罪前的一貫表現、實施犯罪的手段、原因、犯罪后的認識等心理變化,揭示其心理真實反映,確定其人身危險性是否通過監禁改造減弱,“物質是可以檢測的,由特殊物質構成的大腦及其技能(心理能力和意識事實)也是可以測量的。”筆者建議可以在入獄的時候進行心理測試確定其監管級別,日常監管時也可以通過心理測試來實時調整干預措施,假如擬假釋,再行心理評估,通過多次測試評估比較,看是否有所改善,是否在主觀上認罪悔過,評估的項目、指數等可以因人因罪而異,通過對所犯罪行的一些可能導致再犯的一些因素有針對性地列入評價體系,不能流于形式。對其客觀方面,參考認真遵守法律法規及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積極參加思想、文化、職業技術教育,積極參加勞動,努力完成勞動任務,來判定其悔改變現的外在表現。把握住了內在心理和外在表現,才可以準確考察其是否具有悔改表現。比如對于販賣罪犯的假釋,如果其本人存在吸毒的情形,假釋時就需要在心理測評上著重考察其對的認識及抗誘惑的能力,另外還參考其假釋出去后的社區環境,是否會刺激其重新吸毒、販毒的沖動,而現在無錫市中級人民法院的做法是本人吸毒而又販毒的,傾向不予假釋;盜竊罪的假釋,一定要重點測評其對金錢取得有無正確看法、假釋后的收入來源等考察。

篇(6)

 

關鍵詞:搶劫罪   加重情節   轉化型

轉化型搶劫罪涉及到轉化前的犯罪行為和轉化后行為和轉化的條件。轉化型搶劫罪主要表現為《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條第二款“攜帶兇器搶奪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條的規定定罪處罰”之規定和第二百六十九條“犯盜竊、詐騙、搶奪罪,為窩藏贓物、抗拒抓捕或者毀滅罪證而當場使用暴力或者暴力相威脅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條的規定定罪處罰”的規定。由此可知,轉化型搶劫罪分為兩類:第一類是攜帶兇器搶奪轉化而成的;第二類是犯盜竊、詐騙、搶奪罪而出于某種目的繼續實施特定行為轉化而成的。

前    言

    搶劫罪歷來是我國刑法打擊的重點之一,本文著重對搶劫罪的加重情節進行了分析,從各個加重情節中爭議較多的問題入手,對一些認定加重情節的關鍵詞語進行了明確的解釋,并結合我國的實際情況,用具體的事例闡述了搶劫罪的各個加重情節。本文從司實踐出發,根據刑法學有關理論,結合有關學者的觀點,將重就搶劫罪的加重情節的有關情節,作一個論述,談一些看法,以期有益于司法實踐的準確適用。

1. 引  言

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條規定了搶劫罪的八種法定加重情節,它們既有因情節加重的,也有因結果加重的。對于這些加重的犯罪,我國刑法規定了比一般的搶劫犯罪處罰更加嚴厲,體現了這八種情節對社會的危害性和依法懲處的重要性。本文深入探討了這八種情節的具體認定。并對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條第二款、第二百六十九條涉及的準搶劫罪和轉化型搶劫罪兩種類型進行了論述。

搶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當場強行劫取公私財物的行為。搶劫罪的犯罪客體,也就是搶劫罪所侵犯的為我國法律所保護的權益。犯罪客體的性質決定于主客觀相統一的犯罪心理態度(即主觀罪過)與犯罪行為,搶劫罪由其主觀罪過和客觀犯罪行為的內容與特點所決定,其犯罪客體表現為雙重客體,即搶劫罪既侵犯公私財產權利,又侵犯公民人身權利。這是由該罪的主觀罪過和客觀犯罪行為的內容與特點所決定的。同時其中公民財物的財產權利是雙重客體中的主要客體。這是因為,其一,我國刑法分則把搶劫罪歸類為侵犯財產罪一章中,說明其主要的客體是財產權利;其二,搶劫犯罪的最終目的是占有財物,侵犯人身權利是由侵犯財產權利派生出來的,并為后者服務的,前者是手段,后者是目的;其三,就搶劫罪的基本構成而言,只有實際占有了公民財物,視為犯罪既遂。否則,雖然實施了搶劫行為,但未占有公民財物,只能構成未遂。搶劫罪的加重情節是指搶劫罪的加重犯、轉化犯及準搶劫犯形態。其中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條涉及的八種情節主要是結果加重犯和情節加重犯,第二百六十七條第二款、第二百六十九條涉及的是準搶劫罪和轉化型搶劫罪兩種類型。

2.  對搶劫罪加重構成情節的理解

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條對搶劫罪規定了七種加重情節和一種加重結果,對于這幾種加重類型下面分別予以分析:

2.1  入戶搶劫

“入戶搶劫”是搶劫罪的情節加重之一,是指行為人用各種非法手段進入公民家中實施搶劫的行為,入戶搶劫是近年來搶劫罪中的常見多形。入戶搶劫的社會危害遠遠大于一般的戶外搶劫,入戶搶劫的危害輻射公民家庭生活的整個領域,戶內所有在場的人極其財產,都構成了搶劫的對象,都有可能受到犯罪的侵害,同時,行為人入戶搶劫時對于受侵害人來說,其處于相對封閉的環境內,對突然遭受的侵害沒有預見性,也不易于尋求外援,故而該犯罪的危害性較大。“戶”是公民安身立命,抵御災害的前后屏障,是最基本的人身權利和財產權利的庇護所,如果在自己的住所內都不能保證自己的人身和財產的安全,整個社會生活秩序也將消失殆盡,入戶搶劫在侵犯公民財產權利和人身權利的同時,亦侵犯了公民的日常生活隱私權。

2.1.1  “戶”的概念及特征。“戶”是指居民生活的私人住宅,包括住室、庭院但并不包括其他場所,如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辦公樓、學校、旅店、飯店、客房、公共娛樂場所等,不應當介入“戶”的中概念中,否則,有悖立法原意。在衡量一處所是否構成刑法意義上的戶,應考慮該處所是否足以提供權利保障以及秩序的安定感。因此,法律意義上的“戶”是指長期或固定生活、起居或者棲息的場所,居民住宅是“戶”的典型,包括封閉的院落、漁民作為家庭生活場所的漁船、牧民居住的帳篷、為生活租用的房屋等等。其他場所,如在實際功能和心理感覺上存在與私人住宅相同之處,也應將其視為“戶”,對于公共場所,由于并不存在這種特征,不應認定為戶。“戶”具有如下幾種特征:

“戶”具有特殊性。“戶”是公民最基本的人身權利和財產權利的庇護場所,通常被視為公民最終并且往往最為依賴的權利所存在的處所范圍,尤其是在人身和財產權利的保護中,該概念具有重要意義。對于“入戶”不能僅理解為進入住宅房間或者室內。對于搶劫獨門獨院居民住宅的,只要行為人進入了住宅院內,也應視為“入戶搶劫”。對于“戶”的侵犯,往往使被害人對社會秩序的信賴和安定感喪失,這是刑法典將戶作為加重情節的理由之一。

“戶”具有封閉性。“戶”一般相對封閉,在安全防范上具有一定的措施和保障,入戶作為加重情節也正是因為此種處所,被害人往往孤立無援,易受到侵害且因不敢反抗或反抗力度不夠,使犯罪人目的更易得逞,這是入戶的社會危害性的客觀表現,也是法律對戶進行特別保護的根源。因此認定入戶,以行為人進入一個相對封閉區域為限。公共場所恰恰并不存在這種封閉性,因而也不適于認定為“戶”。在實踐中,也不應簡單地認為只有進入室內才能認定為入戶,例如在獨門獨院的住所中,只要進入住宅院內,即構成入戶。

篇(7)

關鍵詞:藝術教育;兒童音樂藝術

迄今為止,國內外諸多專家、學者對兒童藝術各領域進行了較為深入的分析與研究,在兒童動漫、兒童影視、兒童廣告、兒童游戲、兒童音樂、兒童美術等方面都做出了卓有成效的研究,使得兒童藝術越來越成為兒童精神生活重要的一部分。但是,從近些年看,針對兒童音樂藝術的研究無論在數量上還是在質量上都存在縮水現象。造成兒童藝術整體研究結構上的失衡。以下將簡要評述兒童音樂藝術領域相關的研究成果。

一、從審美與快樂角度進行的研究

“審美與快樂”式幼兒音樂教育在具體實施過程中,注重音樂與幼兒生活的聯系,注重幼兒生活經驗和審美經驗的有機整合,提倡幼兒自主地感受、體驗、探索和創造音樂,鼓勵幼兒獨有的個人感受和個性化的表現方式,并綜合運用各種藝術形式幫助幼兒形成完整的審美心理結構等等。現代先進的教育理論為該課程的實施提供了重要的理論依據。主要研究成果有許卓婭《學前兒童音樂教育》、樓必生、屠美如《學前兒童藝術綜合教育研究》、李亞麗《以審美教育為核心的音樂教學法的探索》、金亞文《音樂教學審美功效研究》、周潔嫦《音樂教學要善于創造美》、林白玲《從審美的角度調動學生音樂的興趣》、程英《審美與快樂式幼兒音樂教育初探》、陳嵐《談音樂審美教學法》、鄭麗《幼兒音樂游戲中的審美體驗》。

二、從教學策略角度進行的研究

在兒童音樂領域,如何調動兒童的學習積極性,使其主動參與音樂教學活動,一直是兒童音樂領域廣泛關注的一個話題。這方面所形成的研究成果可以說也是最多的。為了能更清楚地呈現,筆者對其做了以下幾個方面的歸納:1.以國外著名教學法為切入點進行的研究。覃曉寧《鈴木音樂教學法給音樂教育的啟示》、李琦《淺談奧爾夫的元素性音樂教育》、劉文靖《奧爾夫教學法淺識》、娜仁其木格《奧爾夫音樂教學法與中小學音樂教學》、梁燕《柯達伊的音樂教育思想對中小學音樂教師的影響》、徐穎《柯達伊音樂教育體系給我們的啟示》、陸建珍《美國綜合音樂感在教學中的運用》、崔偉《探究奧爾夫音樂教學法的音樂教育觀》、謝春燕《奧爾夫音樂教學法對幼兒的啟發》。察覺民《奧爾夫音樂教學法的構成》。2.以針對目前兒童音樂教學存在的問題為切入點進行的研究。劉莉萍《音樂教育存在問題及創新途徑研究》、張衛民《點擊兒童藝術教育實踐中的異化現象》、張占春《音樂課程改革中的“反音樂教育”現象》、趙大剛《談幼兒音樂課程改革中的教學誤區》、吳欣光《小學音樂教學誤區》、侯杰《對綜合藝術課程改革的幾點反思》。3.以教材為切入點進行的研究。趙繼紅《幼師音樂教材改革初探》、韓天壽、吳霞飛《從幼兒音樂教材視角談學前教育管理缺失――對當前幼兒園音樂教材錯誤問題調查分析》、《小問題、大思考――對當前幼兒園音樂教材錯誤問題的調查分析》、王信東《云南省小學音樂美術鄉土教材建設與研究》。4.以兒童舞蹈教學為切入點進行的研究。夏珊珊《淺談幼兒舞蹈能力的形成與培養》、吳婉媚《兒童舞蹈教育淺探》、陳波《淺談幼兒舞蹈的童趣性》、王萍《淺談幼兒舞蹈的學與教》、趙煥生《淺談幼兒舞蹈的編排技法》、齊娟《幼兒舞蹈教學新探索》、商策《淺談幼兒舞蹈的創編藝術》、楊秀敏《幼兒舞蹈教學的生命線》、樊星《論基本功訓練與幼兒舞蹈教材開發》、文暢《興趣培養―幼兒舞蹈教學的成功所在》、朱寶仙《少兒舞蹈活動的幾點思考》。5.以兒童鋼琴教學為切入點進行的研究。張應輝《兒童鋼琴現狀思考》、康曉蘊《淺談兒童鋼琴教學》、姜曉琳《怎樣培養兒童的鋼琴興趣》、張丹寧《兒童鋼琴教學中創新能力培養的初步研究》、陳宇蘭《談兒童鋼琴教學中情感因素的作用》、楊振《談創新能力培養目標下的兒童鋼琴教學》、羅魏《論兒童鋼琴教學中創造性音樂思維的培養》、海宏《兒童鋼琴教學中的幾個心理問題》、李斯娜《學前兒童鋼琴學習能力的培養研究》、薛瑾《兒童鋼琴學習心理問題初探》。6.以兒童聲樂教學為切入點進行的研究。田丹《兒童聲樂教學中良好心理狀態的培養》、臧歡《兒童聲樂快樂教學初探》、魏桂珍《談兒童聲樂教學》、唐建平《兒童聲樂教學的作用與訓練方法》、赫嶸《關于從事兒童聲樂教學工作的初淺探析》、張郁《兒童歌唱教學與訓練》、李福《論賞識教育在兒童聲樂教學中的應用》、寧馨磊《聲樂早期教育中的快樂教學》、秦瑋蔚《兒童聲樂教育中創造思維能力的培養》、李寶秀《淺談兒童歌唱教學及興趣的激發》、陶小衛《兒童學習聲樂的教學體會》。

三、從兒童音樂心理角度進行的研究

兒童音樂心理研究是兒童音樂教育的基礎課題。目前這方面的研究成果主要從以下幾個角度來進行的:1. 從幼兒自身審美心理建構的角度,來說明幼兒音樂審美心理功能的發展與培育。許卓婭《學前兒童音樂審美心理發展研究》、杜悅艷《論學前兒童音樂審美經驗的建構》、薛瑾《鋼琴教育與兒童音樂審美心理發展研究》、郭蓉《關于音樂審美心理過程幾個問題的研究》、寧曉芬《從心理學角度探討培養音樂內心聽覺能力》、魏欣《論音樂審美教育的心理功能》、尹娟《淺議音樂教育中的審美化教學》、孔起英《論兒童審美與藝術行為的心理機制》、印小青《論兒童審美心理結構發展的三個標志及特點》、張富生《音樂美育中的心理因素分析》。2.從幼兒智力發展的角度,來研究音樂教育對于幼兒智力發展的作用。王子嬰《幼兒音樂創造力教學設計的行動研究》、鄭虹《兒童音樂創造力培養的理論研究與教學實驗》、霍華德•加德納《藝術•心理•創造力》、張琴《兒歌教學如何啟迪幼兒智力》、何化均《音樂―開發幼兒智力的一把鑰匙》、陳瑞委《音樂訓練可以促進幼兒智力發展》、李芳《音樂教育對兒童智力發展的影響》、楊望舒《幼兒多元智能中的音樂領域》、肖慶玲《舞蹈教育與多元智能發展的關系》、武艷《多元智能理論對舞蹈教育的啟示》。3.非智力因素對兒童音樂心理的作用與影響。張靜《在音樂活動發展幼兒非智力因素》、張雙琴《歌唱于幼兒非智力因素培養》、王詩春《淺談鋼琴學習對幼兒非智力因素的培養》、孫偉《幼兒民間藝術教育與非智力因素的培養》、李馨怡《幼兒鋼琴教育對孩子非智力因素的培養分析》,余紅梅《挖掘音樂活動中的非智力因素,促進幼兒社會性發展》。4.從美育的角度探討音樂教育對兒童審美心理發展的作用。修海林《美育與音樂教育的若干理論問題》、秦艷《幼兒音樂素質的結構與要素分析》、沈建洲《幼兒藝術教育的性質》,李小琰《童心•童話》,張殿柱《美育與兒童的全面發展》。

從上述研究成果看,我們可以看到從教學策略角度研究兒童音樂藝術教學的研究者是最多的。可以說這是最基本的,也是最一般的選題范圍。因為這一選題的研究者多是從事普通音樂教育的工作者,在自己的研究或工作范圍內選題,自然有著得天獨厚的優勢。然而從研究內容上看,大家研究的內容多是對兒童音樂藝術教學實踐的思考與反思。當然,這其中不乏研究角度新穎、論述精彩的論文,但數量少之又少,絕大部分感覺難有新意。因此,要想在這一領域進行突破,必須要求研究者避免材料的堆積,避免對問題表面的分析,應突破傳統兒童音樂藝術實踐的研究模式,過于闡述具體而細微的問題,而忽略將兒童音樂藝術領域中的理性思考納入到實踐問題分析的過程中去,利用理性層面的辯證性思維來看待兒童音樂藝術感性層面的問題,從而獲得客觀、深入的結果。其次,從審美角度進行的研究成果也是很多的。“審美”是這些年來音樂教育領域出現的熱門詞語,可以說針對音樂教育中審美層面的研究超過了任何一個時期,這是人們對音樂教育本質了解越來越清楚的表現。很多研究者紛紛從審美的角度展開對音樂教學的分析,其中又以對基礎音樂審美教育的研究最多。在“審美”這個熱點、焦點上選題,這本身就意味著更受人關注,因而成功的可能性也就更大。我們看到在2004年郭聲健博士撰寫的《音樂教育論》書中,就對審美教育做了深刻的分析,明確提出了審美教育是音樂教育的核心價值。此后,更多的著作與論文開始對音樂教育中的審美價值展開研究,獲得了豐富的成果。但從目前的研究現狀看,針對這方面的研究雖然數量很多,但往往多是泛泛而談或者說是現象羅列。許多論文有人云亦云,跟著別人跑的感覺。因此,如要從審美角度進行思考,必須要求研究者能提出與別人不同的觀點,或者在別人不同的層面上選題,或者要從新的角度選題。從學科邊緣或交叉點上選題,已成為未來兒童音樂藝術研究領域的一個必然趨勢。越來越多的研究者試圖從兩門甚至更多的相關學科上進行較深較獨到的研究,也形成了一批有一定水準的科研成果。比如郭蓉《關于音樂審美心理過程幾個問題的研究》、寧曉芬《從心理學角度探討培養音樂內心聽覺能力》、許卓婭《學前兒童音樂審美心理發展研究》等論文中涉及的學科就包括了心理學、藝術學、教育學等知識內容。其實,在兒童音樂藝術研究領域里,完全可以將其他學科知識結合起來,這樣會有效避免撞車,較易獲得突破和取得成果。比如湖南師范大學吳躍躍教授國家教育部課題《音樂教育對少年犯的教化功能及實踐研究》將音樂教育學、犯罪心理學結合起來。魏豪揚碩士論文《社會音樂教育之音樂藝術培訓市場營銷研究》是將音樂教育學、文化策劃學、市場營銷學結合起來,對社會音樂教育活動中包含的客觀存在的市場經營管理實踐和現象進行解釋和闡述。這些研究成果在一定程度上具有填補空白的價值。當然,這類選題要求研究者具備較高的綜合素質,能跨學科綜合與分析。否者,就會感覺一知半解而生拉硬扯,牽強附會。最后,從冷門和盲點上選題,也是目前兒童音樂藝術研究的一個方向。冷門和盲點,或是因為遠離當時的焦點、熱點,或是一時被認為是無關緊要的問題。或是尚未被絕大多數人意識到的問題。這樣的研究成果在兒童音樂藝術研究領域有,但還不多。比如以上列舉的論文張琴《兒歌教學如何啟迪幼兒智力》、何化均《音樂―開發幼兒智力的一把鑰匙》、陳瑞委《音樂訓練可以促進幼兒智力發展》、肖慶玲《舞蹈教育與多元智能發展的關系》就是這樣的體現。這樣的選題由于有其本身的價值所在,一旦其價值被人發現,研究出成果,便會向熱門和焦點轉化。兒童音樂藝術研究領域相信這類選題還不少。

綜上所述,從審美與快樂角度進行的研究和從教學策略角度進行的研究,占據著勿庸置疑的主導性地位。這樣的研究成為熱點,也是完全可以理解的。但從國外兒童音樂藝術研究的內容來看,藝術與多學科知識的結合,特別是將心理學的實證方法運用于兒童音樂藝術研究領域,已成為研究的常態。因此,開闊我們的研究視野,增加更多有價值的學術研究生長點,是我們兒童音樂藝術研究者急需要做的工作。畢竟,兒童藝術的發展,需要豐富的可能性;兒童音樂藝術的研究,亦當如此。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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樂出版社,2006

[2]郭聲健.藝術教育【M】.北京:教育科學出版社,2001

[3]樓必生、屠美如.學前幼兒藝術綜合教育研究【M】.北

京:北京師范大學出版社.19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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