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23-07-20 16:17:20
序論:寫作是一種深度的自我表達。它要求我們深入探索自己的思想和情感,挖掘那些隱藏在內心深處的真相,好投稿為您帶來了七篇公司法律風險管理范文,愿它們成為您寫作過程中的靈感催化劑,助力您的創作。
一、加強法律風險規章制度建設,健全內部監控機制,為依法治企提供制度保障
為滿足依法治企、規范管理的需要,公司進一步建立健全規章制度。2006年以來,以加強制度建設和程序控制為著力點,制定和完善了生產經營、企業管理、勞動人事等一系列規章制度,以鋼鐵主業生產經營為主線,結合卓越績效管理、萊鋼QES管理、六西格瑪等運行情況,形成萊鋼規章制度整合后統一的框架體系;同時,不斷完善法人治理結構,理順“三會一層”關系,健全內部議事規則和程序,積極探索以資產為紐帶的母子公司管理制度,實現了各項管理工作的規范化、制度化。在加強法律風險事務管理制度建設方面,公司重點做了以下幾方面工作:
1.保持原有規章制度的有效性、適用性。公司對合同管理辦法、招標管理辦法、糾紛處理管理辦法、工商登記事務管理辦法、注冊商標和名稱字號使用管理辦法等制度進行修訂完善,使其合法合規并符合市場經濟的客觀要求和公司發展的現實需要。
2.確保重大和重要事項管理的制度化、規范化。根據法規和省國資委文件的有關規定,結合公司生產經營實際情況,適時出臺了一批法律事務管理制度:制定公司法律意見書制度,全面實施對重大經營決策等重大事項出具法律意見書,加強對公司重大事項法律論證,確保其合法性;制定公司進一步加強重大合同管理若干規定,完善重大合同的會簽和審批手續,對重大合同的簽訂、履行進行全過程監管,防控重大合同法律風險;制定公司對出資企業重大事項審批程序的規定,規范出資企業重大事項的決策審批程序以及公司產權代表、派駐董事的權利行使,確保出資企業重大事項決策規范及維護國有權益;制定公司債權清收管理辦法,加強債權清收管理,及時清收到期債權,減少和避免呆壞賬發生;制定公司授權管理辦法,進一步規范公司法定代表人授權及其他職務行為授權程序,防范授權法律風險;制定公司重大法律事務考核辦法,責任、風險與激勵相結合,保障相關法律事務管理制度的貫徹落實;制定公司法律風險防控管理辦法,增強公司法律風險管理能力,有效防控公司法律風險,維護公司合法權益。
二、健全法律風險防控管理機制,不斷深化依法治企,為依法經營保駕護航
萊鋼根據法律和市場環境變化,結合生產經營的實際情況,在實踐中不斷健全法律風險防控管理機制,加強企業法律風險防控管理,推動依法治企工作不斷深化,提升了法律風險防控水平和市場競爭力。
1.健全法律風險防控管理組織體系。公司由董事會、法律風險管理委員會、總法律顧問、法律事務部門、業務部門及全體員工組成的完整的法律風險管理組織體系,同時專門成立公司法律風險防控工作領導小組,全面負責公司法律風險防控管理工作,領導小組下設法律風險防控辦公室,設在法律事務部,保障組織體系的健康高效運轉。
2.明確法律風險防控管理的目標:以制度建設、流程規范為重點,系統識別和分析公司面臨的法律風險,將法律風險防控延伸到經營管理的各個環節,將法律風險防控職責落實到公司的各部門、各崗位,逐步建立一個動態優化、無縫覆蓋的法律風險管理的長效機制,達到業務發展與風險防控的平衡。
3.實行法律風險防控管理責任制。根據公司各單位的法律風險特點和業務實際,公司與各單位簽訂《依法治企責任狀》,明確依法治企責任及目標,全面防范法律風險,促進企業健康發展,保證國有資產保值增值。
4.落實法律風險防控管理工作例會制度。在明確法律風險防控管理主要方面及環節、防控目標的基礎上,公司各單位按照規定,將發生的法律風險信息以及相關建議及時報送法律風險防控辦公室,法律風險防控辦公室對相關法律風險信息進行全面分析、評估確認,組織相關單位論證并擬訂風險解決方案。法律風險防控管理領導小組每月定期召開工作例會,通報法律風險防控情況,分析存在的問題,確定新的風險源,總結法律風險防控經驗,研究確定對各單位的考核意見,部署下一步的法律風險防控工作,批準實施一般性法律風險解決方案,制定重大法律風險解決方案,對于可能導致損失數額巨大或可能影響公司全局性的重大法律風險解決方案經公司總經理審核后報公司法定代表人批準實施。
5.嚴格法律風險防控監督檢查和考核。按照法律風險防控工作例會的要求,公司有關單位和部門具體落實防范措施和整改方案,法律風險防控辦公室定期或不定期組織對法律風險解決方案的實施及其他法律風險防控管理工作進行嚴格監督檢查,根據檢查結果,向領導小組提出考核意見。
三、加強對重點領域、重點環節法律風險防控管理,突出防控實效
1.落實法律意見書制度,防控公司重大事項法律風險。企業法律顧問全面參與公司重大經營活動,對公司投資、擔保、融資、技術轉讓等重大經營決策活動和重大事項出具法律意見書,研究論證其中涉及的法律問題,及時、主動、準確地提出法律意見和建議,為公司領導的決策活動和職能管理部門的實施行為提供法律支持。自2006年實施法律意見書制度以來,法律事務部對公司重大事項共出具法律意見書350余份,有效防控了重大事項法律風險,其中通過采取對不符合規定的公司對外擔保事項出具否定意見以及落實被擔保人提供反擔保等措施,有效降低擔保風險30余億元。
2.創新合同管理思路,防控合同法律風險。2006年以來,法律事務部先后對公司建設工程、采購、銷售、融資擔保等重點領域合同及授權管理進行專項調研,對存在法律風險的環節進行梳理和整改規范;對重大合同實行全過程監督管理,完善重大合同的會簽、審批、履行監管措施,有效防控重大合同法律風險;加強對合同管理的檢查監督,形成了主管部門檢查監督、績效審計檢查監督、紀檢監察效能監督三位一體的檢查監督體系,確保公司合同管理制度的貫徹落實,最大限度減少合同糾紛。2001年以來,公司連續保持“全國守合同重信用企業”榮譽稱號。
3.加強依法經營監督管理,維護企業合法權益。法律事務部對公司依法經營進行調研,全面規范、監督集團單位企業工商登記、年檢和特殊行業許可證照管理,確保合法經營;加強商標注冊保護,萊鋼國內國際注冊商標共計85件,注意規范注冊商標使用許可管理;利用行政與訴訟手段,查處侵犯萊鋼注冊商標及字號專用權等各類侵權行為,進一步提高了萊鋼的產品聲譽和品牌信譽;積極應對印度、印尼對萊鋼熱軋鋼、H型鋼提起的反傾銷調查應訴,取得良好的效果;嚴厲進行打假維權工作,配合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質監部門先后處理了山東、江蘇、陜西等地的假冒萊鋼產品的侵權行為,查獲假冒鋼材1萬余噸,有力打擊了侵權行為,維護公司的合法權益。
隨著我國證券行業近20年的發展,證券公司對內部法律合規開始逐步重視起來,作為金融機構面臨的核心風險之一的合規風險,證券公司內部紛紛建立了法律合規部門專門負責合規風險,合規管理也因此已經成為證券公司風險管理中的核心部門,中國證監會在《證券公司合規管理施行規定》的第二條對合規管理的定義為:“證券公司制定和執行合規管理制度,建立合規管理機制,培育合規文化,防范合規風險的行為。”因此,建立健全的合規管理體系,是確保證券公司合法、合規經營的重要手段,也是加強我國證券公司核心競爭力的好方法,并對我國證券公司合規監管的制度轉變具有很大的影響。
二、證券公司法律合規管理存在的問題
2008年8月1日自中國證監會《證券公司合規管理試行規定》以來,我國證券公司的法律合規管理體系逐步建立,但是證券公司內部的法律合規管理仍然出現不少問題,法律合規的職能經常發揮不出應有的作用,主要面臨的以下困境:
1.法律合規管理的獨立性不足
我國證券公司內部的法律合規部門由于其特殊性必需獨立于證券公司其他部門,可見合規管理的獨立性是有效實現合規的前提條件,但當前我國證券公司普遍都存在合規管理獨立性不足的問題,最主要表現在對高級管理人員的合規管理上,公司的內部制約機制很多情況下流于形式。
雖然在《證券公司合規管理施行規定》中明確了證券公司的合規管理人員具有一定的獨立性的規定,但是由于合規管理部門甚至合規總監其自身就受到高級管理人員的間接約束,特別在薪酬福利和績效考評上都會受到公司管理層的影響,因此法律合規的獨立性很難得到保障。
2.法律合規管理部門職責主次不分
目前,我國證券公司的組織架構體系一般包括董事會、監事會、經營管理層、各職能部門和分支機構組成。組織體系下的各部門都要負責對本部門的業務進行合規監管,而法律合規部門要對各部門的合規情況進行復核,但法律合規部門更重要的職責是識別證券公司管理層的合規風險,保證證券公司規避可能因此出現合規風險給公司帶來巨大損失。介于目前證券公司的高管層是證券公司合規風險爆發的重要誘因,因此證券公司法律合規部門必須將重點放在合規經營管理層的各項行為上。但實踐中法律合規部門卻極少合規經營管理層的業務,更多的是審核業務部門的業務是否合規,而業務部門也為了逃避法律責任,將審核法律合規的任務完全交給法律合規部門來審核,就出現法律合規部門將主要精力放在日常的常規性合規業務上,忽略了最重要的對管理層的合規工作。
3.法律合規部門淪為應付外部監管的專職機構
由于證券公司法律合規部門不是證券公司的經濟業務部門,不直接產生經濟效益,因此很多中小型證券公司對法律合規部門的建設相比較經濟業務部門比較滯后,存在人員配備少、管理層也不太重視等情況。甚至個別證券公司的合規管理對內流于形式,把設立法律合規部門的目的定性為應付對外部監管機構的監察上,把所有的工作職責放在與外部監管機構的“公關”上,只要做到外部監管能應對自如,證券公司的法律合規就算完成了。
4.法律合規專業性人才不足,缺乏合規人才的培養機制
由于證券公司法律合規近幾年才剛有所起步,對合規人才的需求不是很大,往往證券公司里的法律合規部門的員工不超過五人,法律合規部門的員工也大多由稽核和風險管理部門里的具備法律背景的員工抽調過來,但這與法律合規的崗位要求有一定的差距。隨著近些年融資融券和股指期貨等新的金融創新產品的推出,對法律合規人才的專業行要求也更為嚴格,最好是具有復合型人才除了自身要具備法律背景之外還需要掌握一些金融、財務、計算機專業的知識,而且要了解其他業務崗位的工作職責和工作流程,可見法律合規的人才的專業性要求比較高,但目前證券公司內部對合規人才的培養卻非常不重視,缺乏像經紀業務部門那樣的培訓機制,導致法律合規人才的專業性明顯不足,法律合規人才高素質隊伍亟待加強。
三、證券公司法律合規管理的建議
1.完善法律合規管理的內部機制,確保合規管理的內部獨立性
合規管理的獨立性不足的情況存在已久,這就要理順法律合規部門和經營管理層及各職能部門的關系,因此筆者建議法律合規部門特別是合規總監的任免、薪酬、績效考勤必須獨立于經營管理層,合規總監的直屬上司應該為董事會,對董事會直接負責。合規總監的下屬部門的考核也應有合規總監獨立考核,由監事會或者董事會監督。另外,法律合規部門要加強主動合規,主動合規其他業務部門的履行職責的情況,保證證券公司的合規運營。
2.明確各部門的合規管理職責,推進證券公司全員合規
《證券公司合規管理試行規定》的第三條規定:“證券公司的合規管理應當覆蓋公司所有業務、各個部門和分支機構、全體工作人員,貫穿決策、執行、監督、反饋等各個環節。”從規定中可以看出,法律合規的管理不是單靠合規部門就行的,也不是法律合規部門的一家責任,在現實中證券公司的各業務部門將部門內的各類合同或者投資項目、產品業務方案等要求法律合規部門“會簽”,法律合規部門承擔了業務部門合規職責,這樣違背了全員合規的理念。因此筆者建議,證券公司內部要制定相關的法律合規審查的主體和職責,合規審查的責任明確到各部門,而法律合規部門可以將主要精力放在審查公司的各項制度上和經營管理層的決策上,這樣既保證了合規管理的有效性,同時也推動了證券公司的全員合規的良好氛圍。
3.加強證券公司的合規文化建設
證券公司的合規文化建設有利于將員工的合規理念與日常業務工作相聯系,在工作中自覺合規約束自己,有利于降低證券公司的合規風險。因此筆者建議,建設公司的合規文化,首先要做到法律合規部門自身要以身作則,遵守法律法規和公司內部的規定。其次法律合規部門要對公司內部員工進行定期的合規培訓,并且和員工的績效工資掛鉤,讓員工在培訓中培養合規意識。第三,要讓經營管理層來支持倡導合規文化的建設,建議經營管理層的總經理或者副總經理擔任合規文化建設的負責人,合規總監擔任副手,有利于合規文化建設在政策執行上的保障。
4.重視培養高素質的專業性法律合規人才
目前證券公司法律合規部門的現狀是合規人員需求量小,但專業性要求高的特點,經常出現招不到合適員工的現象,這對證券公司的內部合規管理的發展是不利的,人才得不到很好的補充嚴重影響合規管理的質量。因此筆者建議,法律合規人才的培養是長期性的工作,可以從每年公司招聘的應屆大學生中選有潛質的,這些大學生應當具有復合型的專業背景,然后通過一到兩年的各個崗位的輪崗,再安排的法律合規的崗位上,這樣做既有利于法律合規人才對各業務部門的流程熟悉便于開展合規工作,而且對合規部門在公司里的影響力逐步加強。
【關鍵詞】合同管理;風險辨識;評價
隨著我國法律的不斷健全,合同在公司當中的地位得到了提高,合同風險的管理也成為了企業當中的重要工作內容。合同管理的風險辨識作為合同管理工作四個階段當中的第一階段,其在整個合同管理工作中的作用是不言而喻的,換句話說,只有做好公司當中的合同管理風險的辨識和評價,才能夠使合同管理工作做的有價值和有意義,通過切實有效的方法來將合同管理中的要素風險和流程風險有效的辨識出來并對其風險進行系統的評價,從而保障公司的利益。
一、合同管理風險
隨著我國逐漸融入經濟全球化競爭中,我國公司的法律意識也在逐漸的提高,公司中的法律部門地位在逐漸的上升。公司法律部門的業務主要包括兩個方面即訴訟管理和合同管理:訴訟管理的重點側重于事后管理,合同管理側重于事前與事中的管理。隨著我國企業觀念的改變,由重點關注訴訟管理在逐漸的轉變為合同管理。合同管理的重點體現在多個方面:提升企業的整體形象是合同管理的基礎作用,控制企業的經營風險是合同管理的核心作用,創造企業的經濟效益是最容易被忽略的作用,加強企業的管理水平是合同管理的最根本作用。
本文所研究的合同管理風險指的是,企業在管理各類合同時由于對客觀條件和未來行為的不確定性,而引發的與既定合同管理目標各種偏離的綜合,其中包括兩種偏離方向即正偏離和負偏離。此種風險觀念針對的不是單體合同中的各種風險,而針對的是企業在合同管理過程中綜合各類合同所形成的風險管理,管理的是合同管理中的風險,文中稱為合同風險管理。
二、合同管理風險辨識
按照合同管理的特點,合同管理風險分為兩種即合同管理中的要素風險和流程風險。
1.要素風險。辨識合同管理的要素風險使用的是專家調查表法,即通過對公司中資深的法律人員和法律的理論專家進行深度的訪談,來辨識出影響合同管理風險中的要素風險,可以分為以下幾部分:①組織結構風險。組織結構風險可以劃分為四個子項即合同管理部門功能的健全性、公司法律顧問的能力、合同管理機構的具體設定情況、合同管理體質。合同管理體制考察的主要是公司客觀情況與合同管理體制是否相符,合同管理體制主要有集中管理體制和分級授權管理體制兩種,兩種管理體制有利也有弊,重點看的是合同管理體制是否可以促進公司發展、保障公司運營;②人力資源風險。人力資源風險可以劃分為六個子項即負率隊伍穩定性、公司負責人法律意識、相關部門對法律工作支持程度、合同管理人員操作能力、配備法律人員充足性、合同負責人法律工作經驗。六個子項分別從高層的決策者、中層的管理者、底層的操作者的角度,來考察他們對合同管理工作的影響程度。此外人員的穩定性和數量也是合同管理水平的重要影響因素;③合同管理制度風險。合同管理風險包括三項內容即管理制度的調整性、管理制度明確程度、管理制度健全程度。管理制度的調整性是指隨著時間的推移,制度是否可以及時的調整,降低制度對實踐的不適應性;管理制度明確程度是指制度的明晰性;管理制度健全程度是指制度的全面性。④合同業務流程風險。合同業務流程風險可劃分為四個子項即業務流程的有效性、規范性、可操作性、效率性。
2.合同管理流程風險辨識。合同管理流程風險辨別使用的方法是業務流程法,即根據合同的業務流程,在合同的立項、選商、申報、審查、審批、簽訂、履行、歸檔以及合同糾紛中辨識合同的風險。部分風險因素獨立出現,會直接的影響到某一個決策因素;有的風險因素通過另一個風險因素會間接的影響到決策因素;有的風險因素會同時的影響到多個決策因素;有的決策因素會同時受到多個風險因素的影響。
三、合同管理風險的評價
在辨識合同管理風險的基礎上,采用科學的評價分析法測評企業的合同管理風險,以使管理者可以清楚的了解合同的管理難點和重點,進而做出具有針對性的改善措施。在合同管理流程過程當中風險主要有招投標風險、合同簽訂風險以及合同履行風險三大類型,其具體內容參見表一:
為了更詳細的了解合同流程風險的發展規律,需要從兩個維度將風險分解即風險的危害程度和風險的發生幾率,以便于按照風險發生的特點采取相應的解決措施。經過專家對招投標風險、合同簽訂風險以及合同履行風險當中15個風險點進行分析和歸納,可將其分為5個種類:
合同風險種類及特點對照表(表二)
通過表二不難看出,在進行合同風險管理過程中雖然風險種類很多,造成合同風險的因素也很多,但是只要合同管理者在合同管理制度和管理流程上加強對合同風險的管理,任何合同風險都是可以控制并將其幾率降到最低甚至是排除風險的。
結束語
綜上所述,合同管理風險辨識與評價作為公司合同管理工作當中的重要內容,其對于合同管理、公司的經濟效益以及未來發展都有著至關重要的作用。本文通過對合同風險管理當中的要素風險和流程風險辨識的分析與探討以及有效評價,從定量的角度研究了管理風險的綜合評價,總結出合同管理當中風險的特點和規律,為企業合同管理人員對合同風險進行有效的辨識和評價提供幫助,從而降低企業的運行風險,為企業的健康發展提供保障。
參考文獻
[1]李俊松.基于影響分區的大型基坑近接建筑物施工安全風險管理研究[D].西南交通大學,2012.
一、合同簽訂前的法律風險控制
1.設立簽約主體資格調查制度。我國法律規定,經營活動的主體應當取得《公司法人營業執照》、《營業執照》,具有民事主體資格和經營資格,可分為法人、非法人經濟組織和自然人。但主體資格不同其承擔債務的方式也不相同,公司法人是以其注冊資本為限承擔有限責任;自然人、私營公司和個人經濟組織的出資人需要承擔個人無限連帶責任。此外,國家對有限制經營、特許經營以及法律、行政法規對經營的禁止性規定,對某些行業的從業資格也做了限制性或禁止性規定,如果公司違反此規定,或與沒有資格的主體簽訂此類合同,合同不但無效,還會給公司帶來經濟損失。作為外部市場的公司我們更應該注意設立這樣的調查制度的,不但要求提供原件,還要進行跟蹤制度。
2.建立簽約主體資信調查制度。公司要調查合作方的商業信譽和履約能力。盡可能對合作方進行實地考察,或者委托專業律師對其資信情況進行調查。其主要包括合作方的財產狀況、生產和經營能力。調查公司經營狀況是否正常時,看是否能滿足履行合同項目的條件,避免簽約后對方不能履約。同時需要注意了解對方的經營歷史、客戶評價等商業信譽情況。盡可能使用國有公司隊伍或者大型公司的隊伍及改制單位。
3.完善授權制度。對公司職工簽訂合同授權的管理是防范合同風險的重中之重。由于公司不可能將所有的合同簽訂都集中于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身上,在實際操作過程中,公司往往是預先給銷售人員蓋有公司公章的空白介紹信或者蓋有公司公章的格式合同,以方便其簽訂合同。這其實就是公司的一種授權行為,但是法律風險常常會出現在這里。由于授權不規范就會產生無權或表見行為,此方面應有法律人士把關。
4.建立公司印章管理制度。公司印章應由公司專人保管,嚴格按規定使用。在公司合同上,就算沒有公司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權人的簽字,只要蓋上了行政公章或者合同專用章,該合同對該公司就有了法律約束力。若公司因行政公章和合同專用章管理保管不善,行為人擅自利用單位印章簽訂經濟合同,騙取財物占為己有構成犯罪,除行為人承擔刑事責任外,如給被害人造成經濟損失的,公司也應當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二、合同簽訂時的法律風險控制
現以買賣合同簽訂的法律風險控制為例進行探討。
1.首先對外部市場所屬當地的產品進行實地考察:要優先最合適的產品供應商(杜絕皮包公司和三無產品),對產品供應商考察的內容有:(1)產品供應商符合法律資質單位有多少家;(2)符合資質的供應商的信譽度有最高;(3)符合資質供應商那家的產品質量物美價廉。(4)對供應商的供貨能力進行考察。
2.對供應商質量標準條款的審查:產品質量標準一般分為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和公司標準。公司要根據自身的產品質量情況明確約定質量標準,并約定質量異議提出的期限,超過質量異議期未提出書面異議即視為質量符合約定,但國家規定有質保期的除外。
3.對產品交貨方式條款的審查:在買賣合同中應當明確約定公司交貨地點的所在地,這關系到糾紛處理時法院的管轄。此外,合同中應列明收貨方經辦人的姓名、聯系方式等,這樣做的目的是為了防止收貨方不承認收貨的事實,導致訴訟舉證困難。
4.付款條款的審查:應明確約定付款的時間、金額、方式等。模棱兩可的約定會給合作方找到拖延付款的理由。
5.定金條款的審查:注意定金與“訂金”的區別,定金條款應寫明“定金”字樣,而非“訂金”。“訂金”沒有定金性質,當事人主張定金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另外,對于超過總價款百分之二十的部分,只能作為預付款,可以要求返還,但不具備定金性質。
6.違約責任條款的審查: 審查對方起草的合同中有無不平等的違約責任條款或加重公司責任的違約責任條款。公司起草簽訂的合同中必須明確約定對方的違約責任,約定違約金或損失賠償的計算方法,而且應與公司訂立合同的目的能否實現為標準。如果合同中沒有明確違約金或賠償金的數額,法院就會視雙方放棄此權利,而不予支持。對違約金約定過高,對方可能會提出減少,減少多少則不容易舉證,最好是對賠償金計算方法做出明確約定,有利于以后發生爭議后能迅速確定賠償金額。
7.爭議管轄條款的審查:在訴訟實踐中會經常遇到訴訟管轄爭議的問題,最簡單、最直接的辦法就是在合同中明確公司所在地法院管轄或約定公司所在地為交貨或合同履行地,這樣就由公司所在地法院管轄。
8.其他事項的審查:雙方應加蓋單位的公章,合同文本經過修改的應由雙方在修改過的地方蓋章確認,注意提取合作方的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證、銀行開戶許可證及其其他行業特殊許可證、或身份證復印件等。
三、合同履行中法律風險控制
1.超過訴訟時效的法律風險。我國《民法通則》第135條規定:“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二年,法律另有規定除外”,因此,公司應當經常關注訴訟時效問題,對即將超過訴訟時效期間的民事權利及時向法院,或向對方主張權利,或要求對方做出書面承諾履行;對已經超過訴訟時效期間的民事權利,應當采取補救措施,簽訂履行協議或要求對方以書面形式承諾履行義務等。
2.超過法定期限和約定期限的法律風險。主要是指公司因超過法律規定的期限而喪失《合同法》規定的一些法定權利的行使權。《合同法》中許多法定權利的行使都有明確的期限規定,超過該期限,行使權也就喪失了。如《合同法》第54條規定的行使撤銷權,超過一年則該撤銷權喪失。
3.交付時的法律風險。如果按照約定由公司送貨,必須由合同中注明的經辦人簽收貨物,或者由經對方書面授權的其他人簽收,當然,由對方在《送貨單》上加該印章最好。
隨著三鹿的破產和田文華等人的領刑,三鹿事件將會逐漸淡出人們的視野,圍繞此事件的喧囂也將漸漸歸于沉寂。其實,三鹿是不應該這么快就被忘記的,它應當作為一個標本被永久保存。一個品牌價值近150億元、在中國乳品界創造了那么多“第一”的乳業巨頭為什么會在一夜間轟然倒下?
如果不對這個標本進行全方位的分析,也許明天還會有“四鹿”、“五鹿”倒下。對于三鹿事件,人們已經得出若干結論,諸如企業誠信的缺失、良知的缺失、社會責任的缺失、監管的缺失、市場機制的缺失、對生命的漠視等等,這些結論無疑都是正確的。但是如果認真梳理這個事件的來龍去脈,還有一個缺失被人們忽略了,那就是公司法律風險防范意識和體系的缺失。
何謂法律風險
所謂公司的法律風險,就是公司因外部法律環境發生變化或因他人違法或違約或因自身違法或違約給自身帶來不利的法律后果的可能性。公司法律風險的來源有如下三個方面:一、法律和政策環境發生變化,比如新法的頒布、舊法的廢除和修改,這都會影響或改變公司的經營活動和經營行為,公司的活動或行為如不進行相應的調整,就有可能導致法律風險的發生。二、他人違法或違約。三鹿事件的法律風險最初就是來自原料供應商的違法行為。他人違約也有可能給公司造成損失或導致公司對第三人承擔責任,從而引發法律風險。三、公司自己違法或違約。公司的任何經營行為都是法律行為,如果公司的經營行為違法,就會面臨遭受法律制裁的不利后果,三鹿破產的最根本原因就是其自身的行為違反了法律規定。同樣,公司違約也會面臨承擔違約責任或賠償等不利的法律后果。法律風險一旦發生,其后果就是嚴重的,有時甚至是毀滅性的。三鹿的倒下就是最好的例證。
法律風險是客觀存在的,是不以人們的意志為轉移的。但人們對于這一風險并不是無能為力的。對于因外部法律環境的變化和他人違法違約引發的法律風險,雖不可控,但可測和可防。對于因自身違法和違約所引發的法律風險,既可控,也可測和可防。
針對法律風險后果的嚴重性和法律風險的特點,公司應當設立專門的法律風險防范機構,并賦予這一機構高于公司其他經營機構的地位和權力,由它匯集與公司經營活動有關的內部和外部信息,并進行風險識別、風險評估、風險控制、風險化解,形成一個完整的法律風險的防范體系。如果公司缺失有效的法律風險防范體系,法律風險的發生就是不可避免的。下面對三鹿事件做一個完整的回顧,進一步說明這一問題。
法律風險拖垮三鹿
根據目前披露的三鹿事件的有關資料,可以看到,三鹿公司自2007年12月份就陸續收到消費者投訴,反映有部分嬰幼兒食用公司生產的嬰幼兒系列奶粉后尿液中出現紅色沉淀物等癥狀。但是直到2008年5月17日,三鹿集團客戶服務部才書面向田文華、王玉良等集團領導班子成員通報此類投訴的有關情況。
試想,如果三鹿建有完善的風險防范體系,客服部門接到投訴后,就應當將這一信息及時地向風險防范機構報告,風險防范機構就應當對這一信息進行識別、評估,根據評估的結果提出相關的建議,報告公司的決策機關。公司決策機關再根據風險防范機構的建議采取相應的措施。如果三鹿真的這樣做了,就可以把風險降到最低程度。然而從2007年12月至2008年的5月17日,5個多月的時間,三鹿集團對于這一信息表現出相當的遲鈍,錯過了挽救自己和挽救他人的大好時機。
在5月17日接到報告后,田文華組織成立了問題奶粉處理小組,由她自己擔任組長,并在5月20日成立了由王玉良負責的技術攻關小組,同時還成立了奶源管理小組,由杭志奇擔任組長,負責生產過程管理和奶源質量問題。一向重視公關工作的三鹿在此期間還成立了市場信息處理小組,由副總蔡樹維和張振嶺負責,針對消費者的投訴開展應對工作。
應當說此時的三鹿的動作是迅速的,采取的措施也是有力度的。但是,在成立的各種組織里,卻看不到有關法律風險的防范機構的影子。其實在這個時候,首先就應當及時啟動法律風險防范機制,對可能發生的法律風險及其后果進行評估。
三鹿在6月份初步發現了問題。2008年6月,三鹿又派人直接與出現嬰幼兒結石病患的醫院聯系,試圖找出原因。7月17日三鹿召開會議,會議通報了蘭州大學第二附屬醫院發生了十幾例嬰兒患腎結石的情況,說大部分都食用過三鹿嬰幼兒配方奶粉。江西、湖南、湖北、河北等地也出現了類似情況。此時三鹿“盡管不知道出了怎樣的問題,但知道肯定出了問題”。
然而,即使意識到是自己的產品出了問題,三鹿仍然沒有從法律的角度對這一事件采取任何措施。因為產品無論因何種原因出問題,都是產品質量問題,而產品質量問題就是法律問題 ,也就是說,此時該事件已經非常明確地演化為純粹的法律問題,此時公司首先應當從法律層面上進行風險評估并采取相應的法律措施。但是三鹿采取的卻是想辦法“封鎖媒體”。
大約在7月20日,三鹿開始懷疑奶粉中含有三聚氰胺。7月24日,向河北省出入境經檢疫局送檢16批次的樣品。7月26日,初步獲知送檢的樣品中含有三聚氰胺。8月1日,三鹿正式獲知16批次奶粉樣品中15批次檢出了三聚氰胺。
8月1日傍晚到第二天凌晨4點,三鹿召開了經營班子擴大會議。會議最終形成了幾項決議:一是對已有奶粉立即進行封存,暫時停止產品出庫;二是收回市場上的產品并購置檢測三聚氰胺的設備,由王玉良負責對庫存產品、留存樣品及原奶、原輔料進行三聚氰胺含量的檢測;三是由杭志奇加強日常生產工作的管理,特別是對原奶收購環節的管理,并決定派出400多名檢測人員到各收奶站,以“人盯奶站”的方式監督各奶站,確保原奶的質量;四是召開董事會,公布已經出現的問題,制定收回的方案,對通過檢測的和沒通過檢測的產品進行抽查。
從上面的回顧中可以看出,2008年8月1日前,三鹿的產品已經出現了質量問題,法律風險已經實際發生,但導致出現產品質量問題的原因是他人違法所致。8月1日前,三鹿一直在努力地查找原因,由于我國并沒有食品中三聚氰胺的相關標準,三鹿公司在這一過程中既不存在故意,也不存在過失,其自身并不存在違法行為,此時三鹿的角色與患兒一樣也是受害者。但是由于三鹿一直沒有將這一事件納入法律框架范圍內進行處理,忽視了法律風險的存在及其嚴重性,導致事件在8月13日性質發生徹底變化。
8月13日,三鹿集團再次召開了經營班子擴大會。根據新西蘭恒天然公司的董事提供的一份歐盟關于食品中含三聚氰胺的標準,會議決定,用三聚氰胺含量不高于15毫克/公斤的奶粉,換回三聚氰胺含量高的奶粉。13日的會議結束后,公司副總王玉良召集有關人員開會,宣布對經檢測三聚氰胺含量在每公斤10毫克以下的產品準許出廠銷售。
從這一天開始,三鹿由他人違法引發的法律風險演變為自己違法引發的法律風險,性質徹底發生變化。
即使按照外方董事提供的歐盟標準,每公斤體重每天耐受三聚氰胺的量也只是0.5毫克,如果超出此量,三聚氰胺將會對人造成傷害,也就是說三聚氰胺是一種對人體有害的物質,如果奶粉中含有該物質,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法》第九條第二項的規定,在國家沒有相應標準的情況下,是嚴禁生產經營的。而奶粉中之所以含有三聚氰胺,是由于牛奶中被人摻入了該物質,也就是說牛奶已被摻假、摻雜了,用這樣的原料生產奶粉或出售該種奶粉,就屬于生產經營摻假摻雜的食品,依據該條第七項的規定,就是一種違法行為。
正是這一違法行為,導致患兒繼續增加,事件繼續蔓延,損失進一步擴大,也使三鹿由令人同情的受害者變成了千夫所指、人神共憤的罪魁禍首,最終使之走向破產,付出了極其慘重的代價。
回顧三鹿事件的整個過程,應當說三鹿錯過了很多次挽救自己的機會。三鹿之所以與這些機會失之交臂,原因是多方面的,但是缺失相應的法律風險防范意識和體系,絕對是導致其毀滅的原因之一。
三鹿事件反映出我國企業法律風險防范體系嚴重缺失的現實,很多企業雖然強調管理,但也只是重視諸如營銷管理、市場開拓之類的管理,很少進行風險管理,即便進行風險管理,也僅僅注重的是經營風險、市場風險的管理,而不是法律風險的防范和管理,像三鹿出事之后封鎖媒體,就是出于防范市場風險的考慮。
(一)應對風險時會發生高成本
首先,我國中小投資公司的管理層對費用的控制意識不強,在日常行為中不加節制的浪費,甚至與公司生產業務關系不大的支出也被劃分至管理費用科目中,使管理費用成為了管理層的專款;其次,缺乏管理費用的管理體系,一方面缺乏成文的管理費用使用條例,另一方面未建立費用獎懲體系,使管理費用嚴重超支卻無需承擔責任,從而陷入了費用管理的惡性循環中。
(二)各部門風險管控責任制度不完善
我國中小投資公司內部控制機構設置不合理,風險管控責任制度不完善,工作分工不明確,不能真正實現權力制衡。為了制定內部控制制度而制定內部控制制度,事前沒有經過認真地調查和論證,制定的制度不合理,在公司實際運行過程中難以執行,或沒有得到公司職工的充分認同,使公司員工產生抵觸情緒,以致不能真正發揮出風險管控責任制度的本來效果。有的部門沒有按照有關要求認真檢查和評估內控系統的運行情況,未能及時發現問題并提出改進建議和處理意見。
二、我國中小投資公司加強經營風險管理的措施
由于我國中小投資公司在經營過程中存在如此多的風險,因此在公司經營過程中,要牢固樹立風險意識,切實采取防范措施,最大限度地防止經營風險。我國中小投資公司要做好公司經營風險的防范,需要從以下幾個方面努力:
(一)增強公司防范風險的意識
我國中小投資公司對風險要做到“防患于未然”,要增強公司的防范風險意識,不僅從公司領導,更要讓公司的每位員工意識到風險防范與管理對公司的重要性,讓公司的員工都樹立起風險防范意識。公司的風險管理要以預防為主,即通過增加、補充或規范公司各工作的控制環節來減輕可能面臨的風險;其次,要建立公司監督機構對公司高風險區域經常進行檢查,及時發現已存在的或潛在的風險。總之,公司的風險管理必須貫穿并滲透于公司經營的全過程。
(二)建立有效的內部控制制度
內部控制即為保證單位經濟活動正常進行所采取的一系列必要的管理措施,不僅包括單位最高管理當局用來授權與指揮經濟活動的各種方式方法,也包括核算,審核,分析各種信息資料及報告的程序和步驟,還包括對單位經濟活動進行綜合計劃,控制和評價而制定的各項規章制度。首先提高公司內控意識,俗話說:“思想決定高度”,我國公司要落實法律法規,實行公司負責人責任制。公司負責人必須以戰略的眼光對待內部控制,帶頭自覺執行內控措施,積極實施內控政策。其次要建立適合公司本身發展的內控機制,完善公司經理層的運作機制,通過市場競爭把真正具有經營管理能力的人才吸引進來,避免行政干預代替公平競爭。加強對經營者的制衡約束,通過直接監督、間接監督和制度約束來完善內部控制制度,使公司的各項規章制度和具體的行為準則在合理高效的公司治理結構下有效發揮作用。
(三)推行經營風險審計
以公司經營風險為導向的審計稱為經營風險審計,通過專門的審計方法對公司存在的風險進行評估,區別于傳統的財務審計。審計關注的重點不僅僅是公司財務錯報,而是通過對公司的公司治理、內部控制制度、公司經營策略、公司法律環境等方面的測試,評估公司的經營風險。以公司經營風險為導向的審計越來越被許多國家所重視。隨著以公司經營風險為導向的新的審計方法在審計理論研究與實務運用中的日趨成熟,國際審計與鑒證準則委員會、美國、英國、加拿大等國的審計準則制定機構,都已制定和修訂了一系列的相關準則,簡稱“風險審計準則”。可見推行經營風險審計對公司的風險防范至關重要。
(四)建立完善的風險管理制度
要能夠很好的防范公司經營風險,必須建立一套有效的公司風險防范制度。公司治理和公司內部控制制度是從公司組織架構上控制因內部管理失誤造成公司經營風險。而在公司經營過程中可能遇見的各種具體的風險,還必須建立相應的具體風險防范制度進行防范。如公司的市場風險,信用風險,資金流動風險,法律風險,會計風險,信息風險,策略風險等。公司經營是有風險的,但風險與機會是并存的。風險越大,可能機會越多,正因為如此,一個好的公司不應該回避風險,但應當在經營活動中做到盡可能降低風險和積極預防風險。
三、結語
[論文關鍵詞]銀行系金融租賃公司;融資租賃;監管
2013年6月20日,銀監會正式批準成都農商銀行與安邦人壽保險公司聯合籌建金融租賃公司。這是銀監會監管下的第22家金融租賃公司,也是首家農商行設立的金融租賃公司。銀行系金融租賃公司(即商業銀行為主要出資人組建的金融租賃公司)背靠銀行股東,擁有明顯的資金優勢和信用優勢,根據發達國家的經驗,銀行系金融租賃公司必將成為新興的市場主力。國際上應用金融租賃方式已經較為成熟,西方發達國家金融租賃滲透率為15%-30%,而我國只有3%左右,金融租賃的優勢還遠遠未發揮出來,這與融資租賃業的監管薄弱不無關系。我們應該積極研究銀行系金融租賃公司的法律規范與監管,為金融租賃業的健康快速發展打下良好的制度基礎。
一、銀行系金融租賃公司的發展概況
上世紀80年代,國內商業銀行曾大量投資設立或參股金融租賃公司,但受整個行業環境不佳、管理不善等各種因素影響,經營狀況普遍較差,1997年亞洲金融危機后,商業銀行全面退出租賃業,進入分業經營階段。而后,隨著商業銀行的綜合化經營成為重要的發展趨勢,銀監會于2007年3月修改頒布了新的《金融租賃公司管理辦法》,允許符合資質要求的商業銀行設立或參股金融租賃公司。同年11月28日,由中國工商銀行獨資設立的工銀金融租賃有限公司正式在天津掛牌成立,這是全國率先正式成立的第一家銀行系金融租賃公司。此后,建設銀行、工商銀行、交通銀行、招商銀行、民生銀行、光大銀行、農業銀行、國家開發銀行、興業銀行等多家商業銀行紛紛進駐金融租賃業,為融資租賃行業發展注入了新鮮血液,成為與銀行信貸、直接融資、信托、保險并列的五大金融形式之一。商業銀行進入融資租賃行業,對銀行本身及融資租賃行業都具有重要意義。對銀行來說,有利于發揮資金優勢,擴大客戶基礎,發展多領域業務,提高盈利能力,最終提升商業銀行核心競爭力;對融資租賃行業來說,商業銀行具有較豐富的專業人才、客戶資源、營銷網絡、無形資產等方面的優勢,進入融資租賃行業,能更好地促進企業設備銷售、技術更新乃至社會經濟的發展。
二、銀行系金融租賃公司監管的原則——適度嚴格監管
目前,我國從事融資租賃業務的企業有三類,金融租賃公司、內資融資租賃公司和外商投資租賃公司,其中金融租賃公司屬于非銀行金融機構性質,歸口銀監會監管,后兩類屬于非金融機構,歸口商務部監管。現今,銀監會監管下取得金融牌照的金融租賃公司僅22家,其中商業銀行投資或控股的金融租賃公司共11家,而非金融機構的內資融資租賃公司和外商投資租賃公司數量接近200家。盡管在數量上,銀行系金融租賃公司不占優勢,但從資產規模上看,銀行系金融租賃公司資產占國內租賃行業資產總規模的六成以上。今年金融租賃公司最新業績出爐,工商銀行、民生銀行、中國銀行三家凈利潤位居業內前三。銀行系金融租賃公司成為融資租賃業發展壯大的主力軍,也成為金融租賃市場監管的主要對象。
對銀行系金融租賃公司的監管,既要遵守金融監管的一般規則,也要看到銀行系金融租賃公司的特點,遵循適度嚴格監管的原則,既要保障行業安全,又不能抑制行業發展。
(一)對銀行系金融租賃公司監管應嚴于一般融資租賃公司
銀行系金融租賃公司的風險主要集中在資金來源渠道上,其日常運營資金絕大部分來源于其母銀行,從母銀行很容易獲得大量的資金支持,貸款利息甚至可以低于市場利率,這種競爭優勢是其他背景的融資租賃公司無法比擬的。但也正因其與母銀行的關系緊密,能夠更為容易地動用公眾儲蓄資金,金融性更為突出,一旦發生問題可能會波及到銀行系統的安全,潛在的金融風險較大。同時,由于金融租賃在中國的發展歷程較短,認知度不高,一些公眾甚至官方機構往往把具有銀行背景的融資租賃看作是金融體系內類似于銀行的機構,盡管這類融資租賃公司并不吸收公眾存款,但其運營中的失誤可能有損公眾對銀行的信心。實踐中個別控股股東的道德風險嚴重,操縱具有銀行背景的融資租賃公司惡意經營,通過種種關聯交易手段大量套取資金的現象屢見不鮮。例如,分別被德隆系、托普系控制的融資租賃公司形成了幾十億元到期不能支付債務,致使局部地區金融秩序混亂,已危及這些地區的社會穩定。因此對具有銀行背景的金融租賃公司需要接受嚴于一般融資租賃公司的金融監管。從國際上看,很多沒有對融資租賃公司進行特別監管的發達國家,如美國,仍對待銀行兼營、或者銀行下屬公司經營的租賃業務都實行并表監管。
(二)對銀行系金融租賃公司監管應寬于銀行業的監管
監管源于風險,監管程度應該與風險等級相匹配。銀行系金融租賃公司與接受公眾存款的商業銀行和受人之托、代人理財的信托以及證券和保險等金融機構相比,風險遠遠低于后者。第一,在融資租賃期間,租賃公司一直保留對租賃物的所有權,所有權對出租人的保護程度比銀行貸款等融資方式中抵押擔保權對出資人的保護程度要高得多。一旦出現承租人違約的情況,出租人可以行使對租賃物的取回占有權,從而大大降低出租人可能遭受的損失。這意味著租賃公司相對于銀行而言,其資金安全能得到更多的保護。第二,“三方主體、兩份合同”的交易結構要求出租人提供的資金必須用于購買承租人指定的設備,而不能用于其它用途,這可以防止承租人濫用資金,這與銀行貸款相比,資金運用的風險大大降低了。第三,金融租賃公司不直接吸收公眾儲蓄存款,只要不涉及公眾存款,就不會引發系統性金融風險。因此,對具有銀行背景的融資租賃公司的金融監管的程度應是適度的,如果不加區別地按照銀行標準實施金融監管不利于融資租賃業的健康發展。
三、完善銀行系金融租賃公司法律監管的若干建議
(一)降低市場準入門檻,鼓勵中小銀行入股組建金融租賃公司
《金融租賃公司管理辦法》對商業銀行作為主要出資人要求“最近1年年末資產不低于800億元人民幣或等值的自由兌換貨幣”,如此高的資產規模要求將很多資產規模較小的商業銀行拒之門外。從融資租賃功能定位看,其最大優勢就是促進企業設備更新和產業升級,尤其在支持中小企業發展方面能發揮重要作用。而我國城商行等中小銀行經營機制靈活,客戶群體與融資租賃承租戶類同,在服務小企業和“三農”方面具有的天然優勢。而且金融租賃公司數量的增多,可以共同培育市場,增強市場活力,促進政策完善,對行業發展有利。建議降低銀行系金融租賃公司的準入門檻,放寬發起人資格限制,鼓勵中小銀行控股組建金融租賃公司。
(二)適當放寬業務范圍,拓寬銀行系金融租賃公司融資渠道
《金融租賃公司管理辦法》規定,金融租賃公司可以經營以下本外幣業務:融資租賃業務、吸收非銀行股東1年期(含)以上定期存款、接受承租人的租賃保證金、向商業銀行轉讓應收租賃款、經批準發行金融債券、同業拆借、向金融機構借款、境外外匯借款、租賃物品殘值變賣及處理業務、經濟咨詢等。雖然與普通內資融資租賃公司相比,銀行系金融租賃公司的業務范圍更加寬泛經營形式多樣,但是相比其他金融機構業務,仍顯范圍窄、限制多,未形成重要的金融地位。且銀行系租賃公司隨著業務的開展,也必將面臨著后續資金來源不足的問題。筆者建議,可以適當放寬銀行系金融租賃公司業務范圍,拓寬金融租賃公司的融資來源,例如擴大吸收股東存款范圍,將只吸收1年期以上的存款變為3個月以上;取消應收租賃款的轉讓對象限制,不再只限于商業銀行;允許發行租賃基金和信托產品等合理合規的金融衍生品交易,這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加快資金周轉、提高效率、增強金融活力。與廠商系等其他金融租賃公司相比,母銀行可以對租賃公司擴充業務進行產品研發、建章立制、風險管理等方面的業務指導,把其穩健經營的理念引入金融租賃業,降低風險,推動金融創新的步伐。
(三)完善風險監管機制和評級管理系統,兼顧安全與效率
金融租賃公司有兩類風險最值得關注:集中度風險和流動性風險,因為金融租賃公司租賃期較長,在資金運用中會面臨資產負債期限錯配的結構性問題,如“短借長用”,形成資金流動性風險隱患。《金融租賃公司管理辦法》對金融租賃公司的風險監管設置資本充足率、單一客戶融資集中度、單一客戶關聯度、全部關聯度、同業拆借比例等5項指標,其中明顯缺乏對流動性風險的規范。《辦法》第37條規定:“金融租賃公司應實行風險資產五級分類制度”,但是對風險分類管理缺乏詳細標準、方法和措施。筆者建議,銀監會應盡快出臺“金融租賃公司風險監管指標”、“金融租賃公司監管評級和分類監管指引”等法律文件,健全和完善金融租賃公司的風險監管體系,實現對金融租賃公司的持續監管、分類監管和風險預警,提高風險管理水平。同時,在制定分類監管指標時要注意,如前文所述,由于金融租賃公司的風險系數遠低于商業銀行,因此,對銀行系金融租賃公司的風險控制不能太嚴格,否則會限制其靈活性和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