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23-09-05 16:31:10
序論:寫作是一種深度的自我表達。它要求我們深入探索自己的思想和情感,挖掘那些隱藏在內心深處的真相,好投稿為您帶來了七篇金融監管的基本原則范文,愿它們成為您寫作過程中的靈感催化劑,助力您的創作。
一、金融監管法
金融監管是金融監督管理的簡稱,是金融監管機構利用公權力對金融機構和金融活動進行直接限制和約束的一系列行為的總稱。而金融監管法則是調整金融監管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根據我國分業監管體制,我國金融監管法包括銀行業監管法、證券業監管法和保險業監管法等。金融監管法在整個金融法律體系中處于重要的基礎地位,是規制整個金融市場的最有力工具。進行金融監管可以防范和化解金融風險,確保金融安全和債權人利益。進行金融監管是維護金融秩序、保護公平競爭、提高金融效率的要求。金融監管法作為金融法的重要組成部分,它的制定和實施有利于確保金融監管行為適時、適度、規范進行,防止監管過度和不足等“失靈”現象,保護金融市場秩序和金融運行效率,實現金融監管的理念和目標。
二、金融監管法基本原則
金融監管法的基本原則是指金融監管法所確認并反映金融監管法本質和特征,其效力貫穿于金融監管法律規范之中,對金融監管法律規范的制定與實施具有普遍指導意義的基礎性或本源性的法律準則。金融監管法的基本原則貫穿于金融監管法的始終,充分體現了其法律目的和根本價值,反映了金融監管法所調整的金融監管關系的客觀要求,并對這種關系的各方面和全過程都具有普遍意義的基本準則和指導思想。另外,金融監管法的基本原則還具有彌補金融監管法律空白的重要作用。因此,更值得我們加以研究。金融法的基本原則在不同性質的國家有所不同,在同一國家經濟發展的不同時期也會有別。它往往與一國某一時期的經濟發展水平、貨幣金融政策目標等密切相關,是一國特定的經濟、金融環境在法律上的反映。
我國對金融監管法的基本原則并沒有統一的定論,說法不一,但是根據金融監管法在金融體系中所起的作用和金融監管法的立法目的和根本價值,結合我國現有的《銀行業監督管理法》、《中國人民銀行法》、《保險法》、《證券法》以及巴塞爾《有效銀行監管核心原則》,以下介紹我國金融監管法應遵循的六項基本原則:
(一)依法監管原則
依法統一監管是憲法依法治國理念和行政法依法行政原則在金融監管法領域的具體體現。所謂依法監管,就是監管法定,是指金融監管活動必須依照法律規定。依法監管包括監管主體的法定性、監管內容的法定性﹑監管程序的法定性和監管權力的法定性等。我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四條規定,“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對銀行業實施監督管理,應當遵循依法、公開、公正和效率的原則。”《證券法》第七條與《保險法》第九條也分別規定,“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依法對全國證券市場實行集中統一監督管理”,“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依法對保險業實施監督管理”。依法監管原則要求合法的金融監管主體利用合法的監管職權,遵照法定的程序進行法定的監管行為。該原則具體包括以下內容: 第一,所有金融機構應毫無例外地接受監管;①第二,金融監管機關的設立及其職權的取得必須有法律依據,這是金融監管機關行使監管職權,進行監管活動的必要前提和條件。第三,金融監管職權應依法行使,也就是說金融監管職權的取得,范圍和程序都應該依照法律的規定。第四,金融監管應有平衡制約機制,必須控制金融監管自由裁量權的濫用。權力是把雙刃劍,既然法律賦予權力,就應同時對權力加以限制,避免濫用。
(二)監管主體獨立性原則
國際貨幣基金組織的Quintyn And Taylor(2002)在2002年發表的“監管獨立性與金融穩定性”的論文中首次提出了監管獨立性的概念及其構成要素。這一原則要求金融監管機構有明確的責任和目標,享有操作上的自主權和充分的資源。金融監管機構獨立性包括監管機構相對于政治干涉的獨立性和相對于被監管機構“行業俘獲”的獨立性兩個方面。只有以上兩個方面的獨立性都能得到保證,金融監管機構才能夠保持充分的獨立性。作為巴塞爾協議的核心原則,監管主體獨立性主要是指監管主體應獨立于政府。我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五條規定銀行監管機構及其工作人員依法履行職責時,地方政府、各級政府部門、社會團體和個人不得對其進行干涉。按理論講,一個獨立的金融監管機構應具備組織獨立、執行獨立、規制獨立和預算獨立四點特征。
(三)合理適度監管原則
適度,即適當。行政執法不僅要求做到依法行政,更要做到合理行政。金融市場合理、適度的監管是遵循市場規律的必然要求,金融市場保持活力的必要手段。合理適度監管是指金融監管主體必須以保證金融監管目標的實現為前提,尊重金融市場的規律,運用有效的監管措施增進金融效率,維護公平競爭,以此促進金融業的發展。根據適度監管原則,金融監管主體的監管行為必須滿足以下要求:第一,金融監管必須以金融市場的自發性調節為基礎,尊重市場自身的規律。市場有自身的運行規律,應讓其自我調節機制得到充分發揮,只有在出現市場失靈、市場的成本過高的情況下,才需要金融監管機構的介入。第二,監管者應避免直接微觀管制金融機構。直接微觀管制金融機構容易造成對經營者權利的侵犯,抑制市場活力,監管者應盡力避免。第三,在金融市場失靈、金融行為不當時,應該能及時應對、運用適當的方法、有力的措施,維護金融穩定;第四,應對監管對象實行分級分類,區別監管,運用激勵相容的金融監管理念,實現監管者與被監管者行為之間的良性互動,提高金融監管的效率。
(四)公開、公正原則
公開原則或稱金融監管的“透明度原則”,其基本含義是金融監管行為除依法應保密的以外,應一律公開進行。根據公開原則,有關金融監管的目標、框架、決策及依據、數據和其他信息等需要全面、方便、及時地告知社會公眾和有關當事人,以保障社會公眾和有關當事人對監管過程和監管結果的知情權。我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四條規定,“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對銀行業實施監督管理,應當遵循依法、公開、公正和效率的原則。”《證券法》第三條規定,“證券的發行、交易活動,必須實行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而公正原則是指金融監管主體要按照公平、統一的監管標準和監管方式對金融機構實施監管,規范金融機構的市場行為,保證金融市場正常有序運行。公正原則要求監管主體及其工作人員秉公辦事,不徇私情,平等對待金融市場上不同的被監管者。公開、公正原則不僅是金融監管活動應該遵循的原則,也是其他金融活動應該遵循的重要原則。
(五)安全與效率并重原則
安全與效率是金融監管的永恒主題。金融安全原則要求監管者采取各種措施防范和化解金融風險,保障金融系統的安全、穩健運行。金融安全關系著整個金融市場的健康和穩定,也是金融監管的根本出發點。而金融效率原則是指監管者應為金融機構創造一個良好的、公平的競爭環境,提高金融機構的競爭力,為本國經濟的快速、健康發展發揮作用。效率原則是有效金融監管理念的必然要求,是確保金融業和金融市場生機活力的重要保證,同時也為防止金融監管過度所必需。金融安全與金融效率并重,金融安全是金融效率的前提,金融效率是金融安全的體現和終極目標。我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一條就規定:“為了加強對銀行業的監督管理,規范監督管理行為,防范和化解銀行業風險,保護存款人和其他客戶的合法權益,促進銀行業健康發展,制定本法。”體現了這一原則。金融監管的效率原則包括兩方面的內容:一是金融監管應講求經濟效率,即金融監管不應導致金融機構效率的喪失,而是要通過規范、引導和鼓勵等來提高金融業的整體效率;二是金融監管應講求行政效率,即金融監管應以盡可能小的成本達到最大化的金融監管目標和效果。金融安全原則和金融效率原則并重,才能最好的激發金融市場的活力,保證金融市場健康穩定。
(六)協調監管原則
論文關鍵詞:金融監管;原則;必要性;對策
論文摘要:美國次貸危機發生后,經濟學家認為,此次美國金融危機很大部分是因為政府監管失靈。闡述了金融監管定義、原則和必要性,提出了完善我國金融體系的響應對策,以其為有關金融業工作者提供參考。
1有關金融監管
(1)金融監管定義。金融監管是指政府通過特定的機構(如中央銀行)對金融交易行為主體進行的某種限制或規定。金融監管本質上是一種具有特定內涵和特征的政府規制行為。
(2)金融監管的原則。金融監管的原則為了實現上述金融監管目標,中央銀行在金融監管中堅持分類管理、公平對待、公開監管三條基本原則。
(3)金融監管的必要性。金融是現代經濟的核心,金融體系是全社會貨幣的供給者和貨幣運行及信用活動的中心,金融穩定對社會經濟的運行和發展起著至關重要的作用。有效的金融監管不僅是我國金融體系內部完善的迫切要求,更是對外資金融機構進行有效規范、實施必要監管,保護國內金融體系,順利完成金融改革的前提條件。
2完善我國金融監管體系的對策
(1)健全金融監管體系,加強金融監管制度創新。①根據我國金融調控和金融穩定的現實需要,合理確定金融監管部門的職能定位,根據權責一致原則,界定金融監管職責分工,盡快建立由人民銀行、財政部和監管機構組成的金融監管協調機制,解決監管主體混亂的問題,理順監管機構之間的關系,處理好金融監管中的一些重大問題。②改革現有的監管制度,實現監管手段和方式由直接干預向間接調控、由人治向法制的轉變,加快金融立法,將金融活動納入法制的軌道。通過監管制度創新,有效防范金融風險累積,保證金融體系高效穩健運行。
(2)樹立維護穩定與提高效率的雙重金融監管目標。隨著我國加入與金融自由化進程的不斷加快,我國金融業同境外金融機構在國內和國際市場都存在激烈的競爭,而對國外金融機構的強大競爭優勢,維護金融機構合法穩健運行將不再是監管的單一目標,在防范化解金融風險的同時,積極扶持金融機構發展,提高金融機構的服務水平和競爭能力成為新形勢下對金融監管的迫切要求。在依法實施監管的過程中盡可能降低監管成本和資源的占用成為實行高效監管的新觀念。
(3)利用網絡,踐行金融電子化監管。實施金融電子化監管對于提高金融監管效率,降低金融監管成本,擴大金融監管范圍,提高金融監管質量,實現金融監管的規范化、系統化和科學化具有重要作用。①提高金融監管的持續性、有效性和全面性。②提高對金融風險的預測能力,實現全過程的動態監管。③實現監管數據的共享。利用金融電子化監管系統使監管過程的大部分工作實現自動化,從而可以減少人力、物力、財力的投入,提高監管的效益,降低成本。
在互聯網金融日益引起社會高度關注的潮流中,加上近年來時有發生的互聯網金融風險事件,針對互聯網金融的較為系統、原則性的規范文件終于出臺了。2015年7月18日十部門聯合了聯合印發了《關于促進互聯網金融健康發展的指導意見》(銀發〔2015〕221號,以下簡稱《指導意見》)。該文件的是中國互聯網金融具有劃時代意義的一個文件,雖然該文件僅僅是一個指導意見,但其厘清了監管職責,也初步明晰了監管的一些原則性要求,對于各部門進一步細化相關規范奠定了基礎。
《指導意見》按照“鼓勵創新、防范風險、趨利避害、健康發展”的總體要求,提出了一系列鼓勵創新、支持互聯網金融穩步發展的政策措施,積極鼓勵互聯網金融平臺、產品和服務創新,鼓勵從業機構相互合作,拓寬從業機構融資渠道,堅持簡政放權和落實、完善財稅政策,推動信用基礎設施建設和配套服務體系建設。《指導意見》確立了互聯網金融監管的基本原則,即“依法監管、適度監管、分類監管、協同監管、創新監管”的原則,明確了互聯網支付、網絡借貸、股權眾籌融資、互聯網基金銷售、互聯網保險、互聯網信托和互聯網消費金融等互聯網金融主要業態的監管職責分工,落實了監管責任。《指導意見》強調了發展互聯網金融要遵循服務好實體經濟、服從宏觀調控和維護金融穩定的總體目標,切實保障消費者合法權益,維護公平競爭的市場秩序,對互聯網金融管理及監管的一些基本問題做了要求,如對互聯網行業管理、客戶資金第三方存管、信息披露、風險提示和合格投資者制度、消費者權益保護、網絡與信息安全、反洗錢和防范金融犯罪、行業自律以及監管協調與數據統計監測等問題做了原則性的規范。整體來看,《指導意見》有以下幾個特點。
制定主體復雜多樣。《指導意見》的制定主體涵蓋了互聯網金融的各種基本監管主體,如一行三會,也包括了互聯網主管機構,如國家互聯網辦公室、國家電信主管部門等等,還有專業性的法制機構――國務院法制辦,以及財政部、發改委、工商總局、商務部等經濟主管部門。這種復雜多樣的參與主體是中國行政規范性文件制定歷史上較為少見的,反映了中央政府互聯網金融問題的重視。
文件的立意是發展與規范并舉。從《指導意見》的結構來看,文件分為三個部分,第一部分即強調互聯網金融的發展“鼓勵創新,支持互聯網金融穩步發展”,該部分明確提出:積極鼓勵互聯網金融平臺、產品和服務創新,激發市場活力;鼓勵從業機構相互合作,實現優勢互補;拓寬從業機構融資渠道,改善融資環境;堅持簡政放權,提供優質服務;落實和完善有關財稅政策;推動信用基礎設施建設,培育互聯網金融配套服務體系。所謂發展之策,既有宏觀性的支持,也有較為務實的財稅政策方面的鼓勵,充分展示了政府鼓勵互聯網金融的立意,并試圖通過互聯網金融的發展來化解當前金融體系中的一些體制性難題,如融資難融資貴問題。在規范問題上,一方面要求明確互聯網金融監管的職責,尤其是一行三會的職責劃分,另一方面也強調了要分類指導。這是基于對互聯網金融風險的客觀認知上提出來的,文件指出“互聯網金融本質仍屬于金融,沒有改變金融風險隱蔽性、傳染性、廣泛性和突發性的特點。加強互聯網金融監管,是促進互聯網金融健康發展的內在要求。”在具體規范問題上,文件對切實保障消費者合法權益,維護公平競爭的市場秩序做了明確要求,并提出要細化管理制度,為互聯網金融健康發展營造良好環境。這也是對當前互聯網金融發展潛在的問題和風險做出了較為清醒的認識和判斷。
確立了互聯網金融監管的基本原則。《指導意見》明確提出互聯網金融監管應遵循“依法監管、適度監管、分類監管、協同監管、創新監管”的原則,這五項原則反映了中央政府對當前互聯金融發展與規范問題上的基本立場,充分平衡了發展與規范的關系,既強調依法監管,也肯定適度、分類、協同監管,同時鼓勵創新監管。互聯網金融的新生性、跨界性、普遍性和群體性等特點決定了其監管需要創新,需要分類和協同并重,因為過于機械地按照傳統金融監管的界定難于適應靈活、跨界的互聯網金融問題。此外,互聯網金融在中國的復雜性也大大有別于傳統成熟市場國家的情況,且成熟市場國家目前有關互聯網金融的法規體系也仍在摸索之中。互聯網和互聯網金融在我國社會的泛化和繁榮遠比一般國家更為突出,加上我國基礎性法治建設方面的局限,使得一些新生的互聯網金融法律和執法問題更加突出。正是基于此,《指導意見》提出了五項基本原則,這些原則主要針對基本執法、基本規范和部門職能協調問題。
厘清了基本互聯網業務的劃界及監管歸屬問題。《指導意見》針對當前互聯網金融體系中最為流行且影響廣泛的互聯網支付、網絡借貸、股權眾籌融資、互聯網基金銷售、互聯網保險、互聯網信托、互聯網消費金融的基本互聯網金融服務形勢做出了明確的界定,并明確了各自的監管歸屬體系。互聯網支付業務由人民銀行負責監管;網絡借貸業務由銀監會負責監管;股權眾籌融資業務由證監會負責監管;互聯網基金銷售業務由證監會負責監管;互聯網保險業務由保監會負責監管;互聯網信托業務和互聯網消費金融業務由銀監會負責監管。這為下一步相關業務領域的精細化規范奠定了基礎。
強化互聯網金融的基礎安全規范問題。《指導意見》明確指出,任何組織和個人開設網站從事互聯網金融業務的,除應按規定履行相關金融監管程序外,還應依法向電信主管部門履行網站備案手續,否則不得開展互聯網金融業務。工業和信息化部負責對互聯網金融業務涉及的電信業務進行監管,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負責對金融信息服務、互聯網信息內容等業務進行監管,兩部門按職責制定相關監管細則。對于網絡與信息安全問題,《指導意見》還要求從業機構應當切實提升技術安全水平,妥善保管客戶資料和交易信息,不得非法買賣、泄露客戶個人信息。人民銀行、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分別負責對相關從業機構的網絡與信息安全保障進行監管,并制定相關監管細則和技術安全標準。
突出第三方存管、信息披露、風險提示及合格投資者制度等基本保障體系。互聯網金融的普遍性、群體性、跨界性決定了消費者或投資者對其風險認知不足,《指導意見》從互聯網金融風險防控的角度對資金、信息及風險三個基本要素做了規范性考慮。《指導意見》要求,除另有規定外,從業機構應當選擇符合條件的銀行業金融機構作為資金存管機構,對客戶資金進行管理和監督,實現客戶資金與從業機構自身資金分賬管理。該制度的普遍性確立,將有助于相對透明而獨立的資金監管機制建立,為約束服務提供者依法合規保護客戶資金奠定了基礎。值得注意的是,該文件還明確要求客戶資金存管賬戶應接受獨立審計并向客戶公開審計結果,這種透明化的、獨立的第三方制約將有助于防范服務提供者的道德風險和操作風險,也有助于投資者、消費者理性決策和選擇。在信息披露上,《指導意見》要求從業機構應當對客戶進行充分的信息披露,及時向投資者公布其經營活動和財務狀況的相關信息,以便投資者充分了解從業機構運作狀況,促使從業機構穩健經營和控制風險。同時,該文件還強化了風險提示,要求從業機構應當向各參與方詳細說明交易模式、參與方的權利和義務,并進行充分的風險提示。文件還提出,要研究建立互聯網金融的合格投資者制度,提升投資者保護水平。互聯網金融應該有一定的準入機制,尤其是投資性風險更應設定適當的合格投資準入機制。
倡導消費者權益保護機制建設。《指導意見》雖然沒有明確提出具體的保護規則,但是倡導研究制定互聯網金融消費者教育規劃,及時維權提示,同時對互聯網金融產品合同內容、免責條款規定等與消費者利益相關的信息披露、在線爭議解決、現場接待受理、監管部門受理投訴、第三方調解以及仲裁、訴訟等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個人信息保護的原則、標準和操作流程等問題明確提出來,為下一步相關消費者權益保護體制機制的完善奠定基礎。
此外,《指導意見》還提及反洗錢和防范金融犯罪、行業自律、監管協調和數據監測統計等。明確要求從業機構應當采取有效措施識別客戶身份,主動監測并報告可疑交易,妥善保存客戶資料和交易記錄,建立健全有關協助查詢、凍結的規章制度,協助公安機關和司法機關依法、及時查詢、凍結涉案財產,配合公安機關和司法機關做好取證和執行工作。還提出堅決打擊涉及非法集資等互聯網金融犯罪,防范金融風險,維護金融秩序。要求金融機構在和互聯網企業開展合作、確保不因合作、關系而降低反洗錢和金融犯罪執行標準。
不足之處
《指導意見》歷經了較長時間的部門溝通和協調才終于出臺,其雖然奠定了中國互聯網金融監管的基本框架,但不足也是顯而易見的,這主要表現在以下幾方面。
文件的規范性、強制性、權威性不足。文件的名稱可以看出其規范性和強制性、權威性不足,文件雖然由中央政府十個部門共同推出,但是僅僅作為指導意見,并不是嚴格意義上的行政規范性文件。實際上,從文件的內容來看,盡管對各部門的職能上,甚至個別文句還明確規定了金融機構的義務,但是“指導意見”的稱謂大大削弱了其約束效應。
發展與規范兼顧一定程度上削弱了文件的規范性。《指導意見》用了較大的篇幅鼓勵互聯網金融服務的發展,雖然在倡導各類機構積極參與互聯網金融服務的同時設定了諸多前提條件,如支持互聯網企業“依法合規”設立互聯網支付機構、網絡借貸平臺、股權眾籌融資平臺、網絡金融產品銷售平臺,鼓勵電子商務企業“在符合金融法律法規規定的條件下”自建和完善線上金融服務體系,有效拓展電商供應鏈業務。這種意愿是美好的,但是金融服務業并不是一般性互聯網企業或電商企業適宜進入的,金融服務業的開放性還是應該適度而不宜泛濫。盡管設定了依法合規條款,但是指導意見的倡導性和鼓勵性容易引導未來監管機構在準入上過于寬松地設定機制,也勢必為互聯網金融的秩序建設帶來不確定性。
部門職責劃分及其界定不足為互聯網金融服務提供者適應監管帶來了一定的不確定性。如《指導意見》規定“工業和信息化部負責對互聯網金融業務涉及的電信業務進行監管,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負責對金融信息服務、互聯網信息內容等業務進行監管,兩部門按職責制定相關監管細則”。但對兩家機構的監管職責沒有明確,尤其是后者對“金融信息服務”進行監管,這是否意味著金融信息服務的提供需要其專門化的許可?或者備案?金融信息服務的內容需要經過其審核?筆者認為,這里的監管不應該是準入層面上的監管,而應該是金融服務信息不能違反強制性法規的規定,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的監管應該是事中和事后的監管。互聯網金融的準入機制應該在金融監管機構層面上,其他監管或執法機構應該從事中事后的強制性法規視角進行執法和監督,這一點應該在文件中明確。
對具有共性和普遍性的互聯網風險和監管問題的強制性規制不足。雖然《指導意見》對客戶資金第三方存管制度作了要求,但是信息披露、風險提示、合格投資者制度等內容則僅僅一帶而過。互聯網金融的適當放開,更需要具有底線性的強制性機制來約束服務提供者。該文件還應該適當提煉類似的強制性約束機制,尤其是在信息披露、風險提示、接受服務者是否合格有必要設置一些剛性機制。因為從一行三會的既有創制規范性文件的歷史來看,一些具有普遍性、底線性的保障機制未必能及時地、一致性地得到體現,這受制于各監管機構的認識和把控上的差異。
一、金融監管模式改革的政策背景
1.金融業混業經營的程度不斷加深。自20世紀80年代以來,以新型化、多樣化、電子化為特征的金融創新,改變了英國傳統的金融運作模式。發生在銀行業、保險業、證券投資業之間的業務彼此滲透,使英國金融業多元化混業經營的趨勢加強。特別是20世紀90年代以后一浪高過一浪的金融業并購浪潮,使銀行、保險、證券、信托實現了跨行業的強強聯合、優勢互補,銀行與非銀行金融機構間的業務界限愈來愈模糊不清。越來越多的非金融機構也開始經營金融產品和業務,如英國的房屋建筑業協會通過開展住房信貸業務日益銀行化,事實上已經成為金融業的有機組成部分。混業經營的日益發展,使英國成為全球金融業混業經營程度最高的國家這一。
2.金融業分業監管的缺陷日漸暴露。1998年6月1日之前英國實行的是“分業監管”,共有9家金融監管機構,分別是英格蘭銀行的審慎監管司(SSBE)、證券與投資管理局(SIB)、私人投資監管局(PIA)、投資監管局(IMRO)、證券與期貨管理局(SFA)、房屋協會委員會(BSC)、財政部保險業董事會(IDT)、互助會委員會(FSC)和友好協會注冊局(RFS)。這些監管機構分別行使對銀行業、保險業、證券投資業、房屋協會等機構的監管職能。由于在英國已經形成了一個跨行業的金融市場,銀行、保險公司與投資基金都在爭奪共同的顧客,經營著類似的金融產品。分業監管雖然表面上無所不包,但一個金融機構同時受幾個監管機構政出多門的“混合監管”,不僅成本增加,效率降低,監管者與被監管者間容易產生爭議,而且某些被監管者可以鉆多個監管者之間信息較少溝通的漏洞,通過在不同業務類別間轉移資金的方法,轉移風險,人為地抬高或降低盈利等方法,以達到逃稅、內部交易甚至洗黑錢等目的。20世紀90年代中期以后分業監管有效性的降低,使英國朝野上下對改革金融監管模式,逐漸有了較為統一的認識。
二、金融監管模式改革的主要內容
1.頒布新的金融監管法律。英國曾實施過較長時期的自律式監管體制。英格蘭銀行對銀行業監管的主要特點是以金融機構自律監管為主,英格蘭銀行的監管為輔,且以“道義勸告”為主要監管方式。20世紀后期,英國制定了一系列用以指導相關金融業的法律、法規,這種情況才有所改變。2000年6月,英國女王正式批準了《2000年金融服務和市場法》(FinancialServicesandMarketsAct2000)。這是一部英國歷史上議院對提案修改達2000余次創下修改最多記錄的立法,也是英國建國以來最重要的一部關于金融服務的法律,它使得此前制定的一系列用于監管金融業的法律、法規,如1979年信用協會法(theCreditUnionsAct1979)、1982年保險公司法(theInsuranceCompaniesAct1982)、1986年金融服務法(theFinancialServicesAct1986)、1986年建筑協會法(theBuildingSocietiesAct1986)、1987年銀行法(theBankingAct1987)、1992年友好協會法(thefriendlySocietiesAct1992)等,都為其所取代,從而成為英國金融業的一部“基本法”。該法明確了新成立的金融監管機構和被監管者的權力、責任及義務,統一了監管標準,規范了金融市場的運作。這一整套新的“游戲規則”為英國適應新世紀金融業的發展和監管,提供了一個空前嶄新的改革框架。
2.設置新的金融監管組織。根據《2000年金融服務和市場法》的規定,英國成立了世界上最強有力的金融監管機構——金融服務監管局(FinancialServicesAuthority,簡稱金管局,FSA)。FSA是英國整個金融行業唯一的監管局,其內部職能部門設置分為金融監管專門機構和授權與執行機構兩大塊,前者包括銀行與建筑協會部、投資業務部、綜合部、市場與外匯交易部、退休基金檢審部、保險與友好協會部,后者有授權部、執行部、消費者關系協調部、行業教育部、金融罪行調查部、特別法庭秘書處。FSA的目的和任務主要有:(1)保持公眾對英國金融系統和金融市場的信心;(2)向公眾宣傳,使公眾能夠了解金融系統及與特殊金融產品相連的利益和風險;(3)確保為消費者提供必要的保護;(4)為發現和阻止金融犯罪提供幫助。FSA作為英國唯一的、獨立的、對英國金融業實行全面監管的執法機構,擁有制定金融監管法規、頒布與實施金融行業準則、給予被監管者以指引和建議以及籍以開展工作的一般政策和準則的職能。根據有關法律,FSA擁有監管金融業的全部法律權限,并從2001年12月1日起開始行使其全部監管職能,但其并不是政府機構,而是一個獨立的非政府的監管組織,它的經費收入直接來源于它所監管的金融機構。FSA雖然要全面負責對擁有100多萬員工的英國金融業的監管,但其機構并不龐大,現有雇員僅2100人,現任主席為戴維斯(HowardDavies)。
3.制定新的金融監管規則。根據英國《2000年金融服務和市場法》的授權,FSA已經制定并公布了一整套宏觀的、適用于整個金融市場各被監管機構的“監管11條”。其具體內容有:(1)被監管者一定要誠實地開展業務;(2)被監管者一定要勤奮和細心地以應有的技能開展業務;(3)被監管者在適當的風險管理機制下,一定要負責和有效地采取適當的謹慎態度組織和管理其業務;(4)被監管者一定要保持適當的金融資源和財力以應付可能的危機;(5)被監管者一定要遵守相應的市場行為準則標準;(6)被監管者一定要公平對待其客戶,并對客戶的利益給予應有的考慮和重視;(7)被監管者一定要對其客戶的信息需求給予應有的重視,提供給客戶的信息應該明了、公平、不能誤導;(8)當被監管者對其客戶的資產負有責任時,一定要作出適當的安排以保護這些客戶的資產;(9)被監管者一定要以公開及合作的態度接受FSA的監管,被監管者一定要將必須及時通報的情況報告給FSA。
4.確立新的金融監管理念。監管理念即監管哲學,指的是金融監管的指導思想及基本原則,如監管尺度的“嚴”與“寬”、“松”與“緊”等。改革后的英國金融監管,不能一概而論是更松了還是更緊了,FSA的基本原則是圍繞風險管理這個核心,對不同的金融機構采用“量體裁衣”式的金融監管。FSA對英國的銀行業,將采用以風險控制為基礎的監管原則,并擬根據《巴塞爾資本協議》的規則和要求制定英國銀行業的實施法規。近期內,FSA將對銀行業批發業務的監管進行改革,給予從事批發業務和零售業務的銀行以不同的市場準入條件和監管條例。對英國證券業,FSA將吸收歐共體改革證券業監管的成果,將其有關內容納入監管英國證券業的法律框架。FSA將打破倫敦證券交易所(LondonStockExchange)壟斷證券市場信息的格局,推進證券市場信息披露制度的改革。未來12個月內,FSA將逐條審查證券交易和基金管理的規章制度,修改現有的“上市規則”,制定新的資本守則(CapitalAccord),以保護投資者的利益。對保險業,FSA將在近期內對其進行大規模的整頓,并從嚴制定新的保險業規則。概括起來,新時期內FSA的監管理念是:(1)運用謹慎的規則來監管,而不是以“控制”為基礎去實現監管;(2)大量運用在“外部”的保持一定距離的監管,而不是以頻頻到銀行內“查賬”為基礎去實施監管;(3)在監管中充分重視被監管機構的會計報告;(4)充分發揮專業技術人員的作用進行監管。
5.建立新的金融監管制衡機制。為確保FSA能夠正確地行使《2000年金融服務和市場法》所賦予的權力,全面履行其負有的監管職責,避免冤、假、錯案的發生,同時也為了制止FSA在金融監管中可能發生的、瀆職行為,英國成立了專門的金融監管制約機構“金融服務和市場特別法庭”(FinancialServicesandMarketTribunal),并于2001年12月1日與FSA同時開始運作。該法庭主要審理發生在FSA與被監管機構之間且經雙方協商難以解決的問題。根據有關法律規定,該法庭對金融監管案件的審理采取閉門(對公眾保密)審理、公開審理兩種方式,并以公開審理為主。“金融服務和市場特別法庭”的成立,無疑能夠促使FSA認真依法進行監管,有助于提高英國金融監管甚至整個金融業的法制水平。[NextPage]
三、金融監管模式改革的若干影響
1.金融監管的權力高度集中。FSA繼承了原有9個金融監管機構分享的監管權力,如從英國的中央銀行英格蘭銀行手中將銀行業監管的權力接過來;與英國財政部簽定協議,將原由財政部擁有的保險立法的職能移交給FSA;對上市公司的審核責任也從倫敦證券交易所轉到FSA手中。換言之,英國對金融機構、金融市場及服務于該市場的專業機構和個人、清算和支付系統、有問題的金融案例進行謹慎監管的全部權力,都由“唯一”的金融監管機構FSA“統一”行使。FSA除接手原有各金融監管機構的職能以外,還負責過去某些不受監管的領域,如金融機構與客戶合同中的不公平條款,金融市場行業準則,為金融業提供服務的律師與會計師事務所等的規范與監管。
2.金融監管的職能從中央銀行分離。英格蘭銀行的監管職能始于20世紀40年代,但直到1987年,其監管職能才被《1987年銀行法》所規范與定位,權力得到強化。進入20世紀90年代,英格蘭銀行由于對銀行業及金融市場具有精湛而透徹的了解,經常對政府的貨幣政策與財政方針給予技術性的建議,其在整個金融、經濟發展中的作用得到加強,獨立性亦有所提高。FSA成立后,英格蘭銀行對銀行業的監管職能被移交,而操作貨幣政策的職能被強化。新的形勢下,英格蘭銀行負責英國金融和貨幣體系的整體穩定,并對支付系統等基礎設施發揮獨特的支持作用。英格蘭銀行有權獨立地設定基準利率,獨立制定并實施貨幣政策。鑒于貨幣政策與金融監管之間的密切聯系及相互影響,監管職能從英格蘭銀行分離出去后,法律規定英格蘭銀行與FSA負責人交叉參加對方的理事會,實行互相介入,以保證二者之間的有效協調。這種安排能保證FSA負責的金融監管與英格蘭銀行負責的貨幣政策,在重大的宏觀層面上的決策能夠保持較強的互通性。
3.金融監管的方式與內容發生重要變化。FSA成立之初就表示將要采取嶄新的監管方式,發表了《新世紀,新監管》報告,闡析了FSA如何開展監管。FSA負責人也十分強調FSA管理的“嶄新性”。與昔日英格蘭銀行、證券與投資管理局等9個金融監管機構不同的是,FSA在監管別強調以下環節:(1)最節約和有效地使用資源進行金融監管;(2)被監管金融機構管理層是否盡職盡責是相當重要的;(3)加強金融監管的同時盡可能不壓抑金融機構的創新活力;(4)鼓勵被監管的金融機構之間開展有序的金融競爭;(5)努力保持英國金融業的競爭力及其金融服務和金融市場的國際化特征。另外,在監管目標方面,FSA將通過積極關注金融發展動態,實現瞻前監管,以維持一個“高效、有序且清潔”的金融市場,幫助客戶達成公平而合理的交易。在監管手段與規則方面,FSA所擁有的監管手段都是以風險控制為核心的,尤其是業務風險與控制風險;FSA正在全面修定監管條例,預計條例總數將比原有金融監管條例減少30%;在監管重點方面,FSA吸收了原監管者英格蘭銀行對銀行業風險監管的經驗,對整個金融界特別是三大金融業務的“零售市場”實施“以控制風險為出發點”的監管;為此,FSA制定了清晰的市場行為守則(Codeofmarketconduct),并將把嚴重違反市場行為守則的金融機構送上法庭,其主要管理者也將同時受到懲處。
四、金融監管模式改革的簡要評價
1.促進了金融監管效率的提高。FSA專司金融監管、英格蘭銀行負責貨幣政策的金融制度安排,能充分發揮專業化分工帶來的效率優勢。一方面,英格蘭銀行無須在貨幣政策與銀行監管雙重目標之間取舍,從而更有利于宏觀貨幣金融的穩定;另一方面,FSA統一集中監管,消除了多頭監管時代司空見慣的交叉監管現象,被監管對象負擔的監管費用下降。盡管FSA的業務范圍比原有9個監管機構的業務范圍寬泛,但FSA在1999/2000年度的預算比原來9個機構預算,總額低很多;更重要的是FSA的各業務部門通過有效利用集中的監管設施,可以共享監管信息,便于監管人員全面地了解金融市場動態,從而提高FSA實施金融監管的準確性與有效性。
關鍵詞:金融危機;金融監管;風險防范
1 由美國次貸危機引發的國際金融危機
1.1 美國次貸危機
美國抵押貸款市場分“次級”(Subprime)及“優惠級”(Prime),它是以借款人的信用條件作為劃分界限的。次級貸款,指的就是貸款機構向信用程度差和收入不高的借款人提供的以所購房屋為抵押的住房貸款。
2001年至2004年,美聯儲實施低利率政策刺激了房地產業的發展,美國人的購房熱情不斷升溫,次級抵押貸款風靡一時。2005年至2006年,隨著美聯儲17次加息,美國房地產市場逐步出現降溫跡象,但是次級抵押貸款市場也并未因此而停住腳步。 放貸機構為了競爭,不斷放松放款條件,一些貸款機構甚至推出了“零首付”、“零文件”的貸款方式,即借款人可以在沒有資金的情況下購房,且僅需申報其收入情況而無需提供任何有關償還能力的證明。寬松的貸款資格審核成為房地產交易市場空前活躍的重要推動力,但也埋下了危機的種子。與此同時,次級抵押貸款被證券化了。次級住房抵押貸款證券化,指的是將缺乏流動性但又能夠產生可預期的穩定現金流的次級住房抵押貸款匯集起來,通過一定的結構安排對貸款的風險與收益要素進行分離與重組,再配以相應的擔保和升級,將其轉變為可以在金融市場上出售和流通的證券。次級抵押貸款證券,被美國的金融機構做到了全世界,危機發生,全球就為美國的次級債買單。
在進行次級抵押貸款時,放款機構和借款者都認為,如果出現還貸困難,借款人只需出售房屋或者進行抵押再融資就可以了。但事實上,由于美聯儲連續17次加息,住房市場持續降溫,借款人很難將自己的房屋賣出,即使能賣出,房屋的價值也可能下跌到不足以償還剩余貸款的程度。這時,危機就發生了。危機一旦發生,就必然引起對次級抵押貸款市場的悲觀預期,這就會沖擊貸款市場的資金鏈,進而波及整個抵押貸款市場。與此同時,房地產市場價格也會因為房屋所有者止損的心理而繼續下降。兩重因素的疊加形成馬太效應,出現惡性循環,使得危機愈演愈烈。
1.2 由美國次貸危機引發全球金融危機
美國次貸危機從2006年春季開始逐步顯現,到2007年爆發,至今已經經歷了4次大的沖擊波。第一波沖擊始于2007年8月份。當時危機開始集中顯現,大批與次級住房貸款有關的金融機構破產倒閉,美國聯邦儲備委員會被迫進入“降息周期”。第二波沖擊始于2007年年底至2008年年初,花旗、美林、瑞銀等全球著名金融機構因次級貸款出現巨額虧損,市場流動性壓力驟增,美聯儲和一些西方國家銀行被迫聯手干預。第三波沖擊發生于2008年3月份,美國第五大投資銀行貝爾斯登瀕臨破產,美聯儲緊急向其注資,并大幅降息75個基本點。第四波沖擊發生于2008年7月。美國兩大住房抵押貸款融資機構美國聯邦國民抵押貸款協會(房利美)和美國聯邦住宅抵押貸款公司(房地美)陷入困境。美聯儲擬注資250億美元。第五波沖擊發生于2008年9月15日,“雷曼兄弟”的破產最終引爆全球金融危機。
2 全球金融危機的原因分析
由次貸危機引發的金融海嘯,原因是多方面的,金融監管缺失是本次危機的直接原因。金融監管缺失使一些國家的金融失去監管,使金融杠桿不適當的放寬放大。
監管松弛和內部管理松弛是金融危機的一個重要根源。監管松弛表現為金融當局和金融機構管理層缺乏及時全面掌握金融市場和金融機構動向和真實信息的有效制度安排及措施手段,缺乏對有關從業人員行為的有效約束,獎罰不明,渠道不暢。金融監管松弛的例子有很多。2008年12月15日 ,美國華爾街傳奇人物、納斯達克股票市場公司前董事會主席伯納德·麥道夫因涉嫌證券欺詐遭警方逮捕。在長達20年的時間里,麥道夫一直向其客戶承諾每月約1%的投資回報,無論大環境如何他從未虧過。據估算,投資者們損失可能高達500億美元。受害者名單卻越拉越長,既有來自美國、歐洲和亞洲眾多銀行和機構的投資者,也有為數不少的對沖基金,學校、慈善基金,甚至還有許多和他同為猶太裔的富翁。全球多家著名金融機構損失慘重。隨著越來越多的案情細節浮出水面,美國公眾的情緒從震驚演變為憤怒——在麥道夫涉嫌欺詐的二十年時間里,監管部門都干什么去了?!金融作家Gunther Karger已經正式向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總檢察長投訴,要求調查該委員會主席考克斯和其他委員是否履行了各自的職責。震驚全球的麥道夫案風波還未平息,美國又一起“大規模商業欺詐案”浮出水面。美國證券與交易委員會以涉嫌“大規模商業欺詐”指控得州的億萬富翁、斯坦福金融集團的董事長艾倫·斯坦福及其旗下3家企業欺詐80億美元。多年前,美國金融監管機構曾發現美國得州大亨斯坦福集團涉及重大證券違法行為,一些專家認為這是即將發生大問題的信號,但監管機構每次都讓該公司繳相對小額罰款了事。近期,英國版麥道夫—一名外匯交易商涉嫌欺詐4000萬英鎊被捕。這是英國第一次因信貸緊縮而引發的大型案件。金融監管缺失狀況從上述典型案例可見一班。
3 加強金融監管的思路
金融監管是一個實踐性很強的問題,涉及的內容相當龐雜,本文主要從家監管目標、主體、依據、對象和國際合作等方面闡述加強金融監管的思路。
3.1 金融監管目標要以安全優先,兼顧效率
金融安全,在更學術的層面上被稱之為金融穩定。金融穩定是指金融體系能夠有效發揮其配置資源、分散風險以及清算支付的功能,而其在出現各種沖擊以及結構性變化時,依然能夠發揮其基本功能。
金融是現代經濟的核心。100多年前,馬克思曾精辟地指出:貨幣經濟是經濟的第一推動力金額維持推動力。沒有金融就沒有現代經濟。它的狀況如何,深刻影響著全球經濟的未來。安全性、流動性和營利性是現代銀行經營的三個基本原則,這三項原則既相互制約又相互聯系,現代銀行在其業務活動中,應注重兼顧協調,通過資產和負債的綜合管理來實現三者的要求。在金融實踐中,金融業必須牢固樹立安全第一的經營理念,始終把安全性擺在首位,這是金融全球化的內在要求,也是這次席卷全球金融危機對全球金融業的警示。
金融危機的經驗教訓證明,實現一國或地區的安全、穩定,除了要有的穩定和宏觀經濟政策的協調外,還必需要有一個安全、穩健的金融體系。而要建立和維護金融體系的安全、穩定,除了要有一個穩定的政治、經濟環境外,還必須具有良好的金融治理結構和實施嚴格的審慎監管標準。
審慎性監管的實質,就是在實施審慎會計原則的基礎上,客觀、真實地反映金融機構的資產與負債價值。資產風險與資產收益,經營收入與支出,財務盈虧與資產凈值,進而對金融機構的風險做出客觀、全面的判斷和評價,以及時加以預警和控制,防止金融風險的聚集和蔓延。
在市場經濟條件下,金融機構的業務經營及資產負債,都面臨著許多不確定性或風險性因素,特別是面臨著利率、匯率及證券價格波動的市場風險,因此必需在實施以權責發生制為基礎的記帳會計和核算會計的同時,實施審慎會計和審慎監管標準,以充分反映這些風險因素對資產價值和經營成果的。和實踐都不斷證明,如果不實行或不能嚴格實行審慎會計和審慎監管標準,就會導致對金融機構資產價值、收益、所有者權益及資本充足率的高估(虛假)、對費用、成本及虧損的低估,對金融風險的低估,使金融風險得以掩蓋和不斷聚集,最后釀成系統性風險或金融危機。
一、防范金融風險必需實施審慎監管
亞洲等國家發生金融危機的一個重要原因和教訓,就是沒有對金融體系嚴格實施審慎監管,金融風險的透明度較差,使風險未能得到及時發現、預警和監控,致使金融風險得以積累、蔓延直到最后總爆發,釀成嚴重的金融系統性危機。因此,在危機之后,國際金融組織和各國金融監管當局都認識到,為有效防范金融風險和防止再次發生大規模的金融危機,各國必須在放松金融管制,鼓勵金融創新,促進金融黨爭和參與金融全球化的同時,推行和嚴格實施審慎性監管制度與標準,并強化金融信息的披露,以提高金融風險的透明度。
為促進各國實施審慎監管標準,維護各國和世界金融體系的穩定,巴塞爾銀行監管委員會、國際貨幣基金組織和世界銀行等國際組織,都鼓勵和要求各國金融監管當局認真實施《有效銀行監管的核心原則》和有關風險管理、信息披露與透明度等標準或建議,巴塞爾銀行監管委員會還于1999年6月提出了《新資本協議(征求意見稿)》。上述原則和協議都充分體現了審慎性監管的要求。
1997年9月,巴塞爾銀行監管委員會在香港世界銀行和國際貨幣基金組織年會上正式向全世界公布了《有效銀行監管的核心原則》(以下簡稱《核心原則》)。這一核心原則已成為實施審慎監管的最重要的國際性文件,并已為絕大數國家的金融監管當局所認可和逐步實施。《核心原則》共有25條,其中包括有效監管的先決條件、銀行業風險和持續性監管安排、審慎法規和要求的制定與實施、持續監管的主要手段與、會計準則和信息披露要求、監管當局的正當權力和糾正措施等,這些原則都從不同方面體現了審慎監管的要求。
亞洲金融危機的爆發,進一步暴露了許多國家金融體系的脆弱和金融監管的薄弱,也進一步揭示了推行《核心原則》,實施審慎監管的必要性和緊迫性。為使各國政府和金融監管當局能盡快認識到金融監管的薄弱環節和漏洞,盡快完善其金融監管體系,推行審慎監管標準,提高監督水平,巴塞爾銀行監管委員會、國際貨幣基金組織和世界銀行采取一致行動,鼓勵和督促各國金融監管當局對執行《核心原則》情況進行評估,并專門制定了遵守《核心原則》情況的評價方法。國際貨幣基金組織和世界銀行在技術援助或IMF第四條款磋商之下,已經對20多個國家執行《核心原則》情況進行了評估,并將此項評估納入到對各國金融穩定狀況的評估中。
為進一步促進金融體系的安全和健康,促進公平競爭,更充分地發揮銀行資本在抵御各種金融風險方面的作用,巴塞爾銀行監管委員會對1987年制定的《資本協議》進行了重大修訂,于1999年6月公布《新資本協(草案)》。《新資本協議》在繼續維持8%資本充足率這一最低標準的基礎上,進一步強調資本充足水平要全面反映銀行的實際風險類別和水平,強調商業銀行的內部風險管理和銀行監管當局對商業銀行風險的審慎評估,并強調:風險資產、資本總額及資本充足率,必須建立在審慎會計原則的基礎上,以防止對資產風險的低估,對資本充足率的高估。
不論從國際發展趨勢,還是從我國的實際情況出發,要有效防范和化解我國的金融風險,必須盡快實現監管制度和監管方式的轉變,要從行政性和合規性監管轉向審慎性風險監管。我國金融體系所積累的風險,既是長期實行計劃經濟和90年代初期經濟過熱的結果,同時也是長期粗放經營和粗放監管的結果。長期以來,我國的金融機構并沒有把安全性、流動性和盈利性作為主要的經營目標和原則,也沒有認真實施審慎性會計原則和監管標準,在應收未收、應付未付、應提未提、應攤未攤、應核未核等方面,并沒有按照審慎原則進行嚴格核算,由此使金融機構在資產質量與資產價值,資產風險與資本充足率以及盈虧損益上存在著較大的水分,加之我國金融機構經營和財務的信息透明度較低,從而使金融風險得以長期被掩蓋和積累,使潛在和現實的金融風險不斷擴大。
加入世界貿易組織,承諾進一步開放金融市場,取消在外資金融機構準入方面的一些限制,但按照WTO的基本原則和多邊談判達成的協議,將允許繼續保留和完善審慎性監管措施與限制。因此,強化審慎性監管,不僅有利于有效防范我國的金融風險,促進中國金融體系的安全穩定,同時也符合國際金融監管發展的客觀趨勢。
二、實施審慎性監管重在客觀真實
就其實質而言,審慎性監管也就是真實性監管,穩健性監管。就是以審慎會計原則為基礎,真實、客觀、全面地反映金融機構的資產價值和資產風險,負債價值和負債成本,財務盈虧和資產凈值以及資本充足率等情況,從而真實、客觀、全面地判斷和評估金融機構的實際風險,及時監測、預警和控制金融機構的風險,從而有效地防范和化解金融風險,維護金融體系的安全穩定。具體而言,實施審慎性金融監管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一)要按照市場價值,確定金融機構所持有的資產實際價值或資產總額。
對貸款類資產,應從帳面價值中扣除已認定為呆帳但尚未核銷的貸款和尚未認定為呆帳但實際上已經成為呆帳的貸款;同時應根據貸款質量的分類,提足貸款損失準備金,否則也應對不良貸款的帳面價值打折。對證券投資類資產應區分為兩大類:一類為準備持有到期的證券資產,此類資產應以購入時的成本價確定其帳面價值;另一類為準備隨時出售或專為出售而持有的證券資產,此類資產應以當期的市場價格確定其帳面價值,并應根據市場價格的變化相應調整其帳面價值。由于證券市場價格是經常波動的,當證券資產按市場價格確定其價值時,就有可能發生證券資產價值高出購買時的成本而升值,或者是低于購買時的成本而貶值。因此,證券資產存在著很大的市場風險。與此同時,證券資產特別是債權證券資產,也同樣存在著很大的信用風險,因此,對證券資產也應計提充足的損失準備金,并及時核消已發生的證券投資損失。
對自用固定資產包括辦公大樓和設備系統等,應按照購入時的成本價確定其帳面價值。但要按照其實際的折舊率,計提充足的折舊基金,以彌補其固定資產使用效能的逐年下降和無形損耗。特別是在通訊技術迅速發展,折舊和更新日益加速的今天,應相應提高折舊基金的提取比率。同時要按照市場價格定期對其固定資產價值進行重估,并按照巴塞爾委員會關于《統一資本計量和資本標準的國際協議》規定,對其成本的帳面價值高于市場價值的部分,可作為重估儲備,按55%打折計入附屬資本;對其歷史成本的帳面價值低于市場價值的部分,應扣減資產的價值或提取相應的準備金。
(二)要按照市場價格,確定金融機構所持有的資產收益或損失。
對貸款類資產,要按照實際利率(或合同利率)和實收利息,核算金融機構的貸款收益或損失;特別是貸款應收未收利息的核算,既要按照權責發生制的會計原則,將一定時限(國際上一般為三個月)內實際發生但尚未收到的利息計入當期收益,同時也應按照審慎的會計原則和標準,盡可能縮短貸款應收末收利息計入表內的時間,超過規定時限的,晰及時轉入表外核算,實際收回時再計入損益,從而最大限度地防止或減少利息的虛收實支,金融機構的虛盈實虧,保證利息收入和盈利的真實性。
對證券類資產,應按照實際出售價格和實際回報率,核算證券資產的收益或損失。由于證券市場價格是經常波動的,當證券資產按市場價格出售時,就會發生證券銷售收入高出購買時的成本而形成溢價收益,或者是銷售收入低于購買時的成本而形成虧損。因此,既不應按照購入時的價格計算證券資產的收益,也不應按照當前的市場價格計算證券資產的收益,而應按照審慎原則,按照實際出售的價格和實際利率,計算證券資產的實際收益。
(三)要按照表內和表外資產的實際風險或資產發生損失的概率,確定和提取資產損失準備金。應根據資產質量的分類和資產風險的水平,提取一般損失準備金和特別損失準備金。按照國際上比較通行的做法,貸款資產質量可分為五類(正常、關注、次級、可疑和損失貸款),后三類統稱為不良貸款,要分別為其提取20%、50%和100%的特別準備金,同時還要為前二類貸款或全部貸款提取一定比例的一般準備金。另外,還要為貸款以外的其他資產提取適當比例的損失準備金。如果所提取的損失準備金與應提取的損失準備金存在缺口或赤字、應從當期收益中予以彌補,如果當期收益不足以彌補所出現的赤字,應相應沖減其資本。
(四)應按照約定的利率或當前市場利率,按照權責發生制和審慎會計原則,確定和核算金融機構所持負債的利息支出成本,并提足應付準備金。金融機構的負債有不同的期限和利率,有些負債是浮動利率,有些負債是固定利率(約定或合同利率),因此,應按照權責發生制會計原則和相應的利率計算當期的利息支出成本,同時應按照審慎原則,充分考慮所存在的利率風險,即利率的波動變化或負債的重新定價,可能會直接影響著負債的成本及最后收益,金融機構必需提足應付利息準備金,在此基礎上,核算負債的成本及最后的收益,以防止因利率變化和多提或少提應付利息而導致虛增虛減利潤,影響損益的真實性。
(五)應予核銷的資產損失(壞帳)必須及時、足額核銷,不能掛帳。按照審慎的會計原則和監管標準,金融機構應根據債務人的現金流量和實際償債能力,來認定其債權是否已經或將要成為壞帳;資產損失(壞帳)認定后,就應立即核銷,從資產負債表中扣除,而不應繼續掛在帳上。如果當期提取的資產準備金不足以核銷當期資產壞帳而發生赤字,首先應沖減資產損失準備金儲備;如果損失準備金不足,應沖減當期利潤;如果當期利潤不足以彌補赤字的,應沖減其核心資本。
(六)要在準確核算應收未收、應付未付、應提未提、應攤未攤、應核未核項目,提足應付利息準備金、資產損失準備金和折舊基金的基礎上,真實反映其盈虧水平。一般而言,影響金融機構盈虧水平和盈虧真實性的主要因素,就是那些應收未收和應付未付科目以及應提未提、應攤未攤、應核未核等因素。因此,從審慎監管出發,為真實、客觀反映金融機構財務收支及盈虧情況,必須嚴格界定上述科目的使用范圍,同時要按照審慎的原則,提足應付利息準備金、資產損失準備金和固定資產折舊基金,以防止或減少虛盈實虧的成份。
(七)要在準確核算資產凈值,正確計算表內和表外風險資產,提足貸款損失準備金,扣除其股權投資(未實施并表)等項目的基礎上,計算和評估其資本充足水平。對金融機構資本充足水平的評估。必需建立在審慎會計原則和基礎上,要準確計算其核心資本和附屬資本,要從資本中扣除應扣除的因素,同時,要按照規定的權重計算表內和表外的風險資產。否則,有可能形成對資本充足率的高估或低估,使風險得以掩蓋和積累,最后釀成金融機構的倒閉和金融危機。
(八)要在全面評價信用風險、市場風險、流動性風險及操作性風險等基礎上,評價金融機構的資本充足水平和整體安全程度。按照巴塞爾《新資本協議框架》,計算和評估金融機構的資本充足率時,不僅要考慮信用風險,同時也要考慮市場風險、流動性風險、操作性風險以及風險等多種風險,因為所有這些風險都可能給金融機構造成損失,甚至威脅到金融機構的生存。
(九)應在實施本外幣、境內外以及母子公司并表的基礎上,和評價金融機構的財務狀況和資本充足情況,以客觀、全面地反映控股金融機構(金融集團)的整體風險情況。特別是在銀行控股公司和金融集團的組織結構下,監管當局必須具有并表監管的權力和能力,使銀行控股公司和金融集團的母公司及其所有海內外分支機構、附屬公司都在監管當局的監管范圍內,不致于因出現監管真空而釀成重大金融風險。
三、按照審慎監管要求,完善我國財務制度與金融監管體系
我們應按照審慎監管的要求,進一步改革和完善我國金融企業的財務與監管制度,盡快建立起金融風險的監測、評價和預警系統。
必須盡快建立和實施審慎制度,為實施審慎監管標準奠定基礎。實施審慎監管標準的前提與基礎,是金融機構必須嚴格實施審慎會計制度。即金融機構應按照權責發生制和審慎會計原則,客觀、準確地記錄和反映資產價值與收益,收入與支出,盈利與虧損,及時、足額提取資產損失準備金、應付利息準備金以及折舊基金等。
l.應按照審慎監管要求,修改和完善金融監管法規,實現依法審慎監管。應把審慎財務會計和審慎監管的一些基本原則和標準予以制度化、法規化,包括金融機構資產價值和收益的確定,負債與經營成本的確定,各種準備金的提取標準,資本充足率標準和流動性標準等。如果金融機構未嚴格遵照上述原則和標準,或者未達到所規定的監管標準,金融監管當局可依法采取監管行動。
2.應按照審慎監管標準,建立資產損失準備金提取與核銷制度。在金融機構的一部分資產應按當前市場價值定價的原則下,金融監管當局、稅務當局及金融企業財務管理當局應要求或允許金融機構按照資產質量的分類(實際資產風險),提取一般性和特別資產損失準備金,并允許計入成本。同時,應要求或允許金融機構及時、足額核銷已形成的壞帳,不應出現掛帳。如果未能足額提取或者未及時足額核銷,就當年收益抵充,若當年沒有利潤或當年利潤不足,就應直接沖減資本。
3.應按照審慎監管標準,建立的利息收入與支出核算制度。,在我國銀行業的利潤主要來自于利息收入與利息支出差額的情況下,利息收入與利息支出的會計核算制度就會直接銀行的當期利潤水平及真實程度。權責發生制是國際上公認的以業務發生時間依據對收入和費用進行確認與核算的會計原則。其主要特點是:以收取款項的權利或支付款項的義務是否實際發生為依據,來確認和核算本期收入與費用并使之相匹配。從上講,這一會計原則是比較合理和科學的,但如果不具備運用的基礎及前提條件,或者運用得不當,也會導致收入與支出的虛假,導致虛收實支和虛盈實虧。為保證銀行利息收支及盈虧的真實性,我們應在實施權責發生制會計原則的前提下,盡可能縮短將應收未收和應付未付利息計入當期損益的時間,按照國際通行做法,是將超過三個月時間的應收未收利息不再納入表內核算,不再計人當期收益,而是開始移到表外核算,超過一年就要列入呆帳或損失,而按照我國目前的金融企業財務制度,兩者分別為六個月和三年。
4.應按照審慎監管標準,建立和完善金融并表監管制度,審慎監管標準和制度不僅適用于對單個金融機構,同時適應用于金融或銀行控股集團;不僅適用于金融機構的本幣業務,同時也應適用于外幣業務;不僅適用于境內業務,同時也適用于境外業務。應該在并表的基礎上實施審慎監管,在實施審慎標準的基礎上實行并表監管,以真實、充分地反映金融機構的整體風險,防止形成監管真空和金融風險漏洞。具體來講,應按照審慎原則,對金融機構的本外幣業務、境內外業務、所有的分支機構和附屬公司,實施并表監管,包括資產負債、財務損益及資本充足率等。
5.應按照審慎監管標準,建立金融風險的監測與評價系統。首先應按照審慎會計原則和審慎監管標準,制定詳細、明確的金融機構報送報表與數據的指引,明確應報送的報表及項目,明確各個報表項目和數據的填報口徑,特別是對某些報表及項目的合并,更應有明確的界定和標準。其次,要根據我國金融機構的實際情況,參照其他國家的成功監管實踐,建立一套能夠及時、準確監測與評估金融風險的指標體系或模型,將取得的金融報表、數據及相關信息輸入后,就可對整個金融業及單個金融機構的風險進行及時監測和判斷,以盡早地發現風險和控制風險。
6.應按照審慎監管標準,建立金融風險的早期預警系統。實施審慎監管標準,對金融風險進行及時、準確監測和評價,目的是為實現對金融風險的早期預警,以及時、有效地
眾所周知,決定一國金融監管模式的主要因素是該國的金融體制和監管的具體目標,這將對金融監管機構的設置、監管體系的運作、監管權力的行使、監管政策的傳導、監管方式方法的采用以及監管效果的維護等諳多方面產生直接或間接的。我國也不例外,當前,我國正處于計劃經濟向市場經濟轉軌的時期,各項金融監管工作剛剛起步,監管力度和效果還不夠明顯,表現為應急救火的多,提前預防的少;單項檢查的多,綜合考評的少;孤軍奮戰的多,協同配合的少;區域監管標準多樣且隨意等等,究其原因主要是監管思路缺乏多維性、科學性、超前性,監管格局也缺乏系統性、規范性初合理性,這與主義市場經濟和金融業要求,同國際慣例及通行作法尚有差距,我國加入WTO后,金融業將走向世界,推向市場,這種的必然客觀要求我國的金融運作和監管,必須按國際規則來辦事。為此,現階段如何找到有效的合力監管同盟,構建一套新形勢下適合國情的高效、規范的監管模式就顯得尤為重要,通過比較與借鑒市場經濟國家金融監管的成功經驗,遵循國際慣例和監管準則、擬可采取的基本思路是:立足于中國國情,選擇好監管模式,建立一元化、分層次、獨立運作的監管組織體系,健全完善的制度體系,確立科學的監管指標體系、權威的法規體系、規范的操作體系、可靠的信息體系和配套的外部運作環境,量化監管內容,規范監管程序,寓監管于服務,以監管促發展,構筑規范化的監管模式。具體可作如下分析:
1、從監管主體來講,應具有相當的獨立性和權威性。金融監管的主體是指由誰來擔當監管職責。,我國金融業法定監管主體已形成,對銀行業監管的主體是中國人民銀行,但由于監管的廣泛性和復雜性,不可能由一個主體全部承擔,為適應加入WTO后強化監管之需要,就要在不斷加強和完善主體自身建設上下功夫,一是改進完善現有監管主體的層次及權責制度,塑造具有真正獨立和自主執法權的監管主體,擺脫其他部門的干預;二是為彌補法定監管主體的局限性,借助銀行機構內控和行業自律補救現有法定監管的不力,促進法定監管主體進一步完善,并制約和防范其濫用權力。此外,為保證法定監管主體作用的有效發揮,應充分發揮社會中介機構、審計機構及社會輿論監督的補充作用。
2、從監管定位來講,應立足國內放眼全球、放松管制與強化監管并重。我國現有的金融監管主要是針對政府控制下的封閉型金融市場而構筑,監管視野局限于國內。加入WTO后,必須為外資金融機構提供完全的市場進入許可和國民待遇,并公布通過具體措施對金融放松管制和開放金融市場的時間表,這就促成我國金融監管要走放松管制之路。但是,我國現有的金融監管體制,特別是針對外資進入的監管還遠未達到GATS及FSA的一般要求,加之由于歷史和現實的諸多原因,造成了現有監管不力、效率低下、該管的尚未管起來等問題,倘若將此置于放松監管的背景下,勢必導致金融危機的不可避免。為此,處理好放松管制與強化監管的關系甚為關鍵。應該明確,強化監管是以放松管制為基礎的,并不是把放松了的管制又管起來或管得更嚴,而是強化那些不應放松和本應管而尚未管的監管,同時要突出重點,順應國內金融市場的國際化需要,在監管的手段、措施等方面下功夫,以保證監管工作的效率和質量。
3、從監管目標來講,應定好位,劃分清楚,明確而不模糊。一個完善的監管體制首先應明確監管目標體系函數中包含的變量,由于現階段我國金融風險日益突出,金融監管還沒有完全獨立于貨幣政策和宏觀調控這一客觀形勢。為此,監管目標的設計和定位仍應以此為中心,并為之服務,形成以維護金融秩序穩定為主,保護存款人利益,防范控制金融風險,確保金融體系健康運行的監管目標。
4、從監管方式方法來講,應突出多元化、化,促使傳統監管與現代化監管手段相結合,以提高監管的整體效率和水平。加入WTO后,我國金融監管主體面臨的金融市場主體更為復雜多樣,防范和化解金融風險的任務更為艱巨,隨著外資金融機構的進入而滋生的紛繁復雜的金融創新工具和產品更增加了金融監管的難度。鑒于此,監管主體必須充分重視監管方法的多元化發展。我國傳統的監管比較突出市場準入審核、現場檢查等方法的運用,坦對于利用外部審計、并表監管、市場退出監管、信息披露、緊急處理措施等方法未給予足夠的重視,我國加入WTO后,防范和化解金融風險將成為監管主體最為重要的職責之一,監不僅必須注意金融監管方式、方法的現代化發展,而且應該及時掌握新的方法,創新監管手段,以提高監管工作的適應性和整體效率。目前,監管方向應是由現場監管轉移到非現場與現場相結合上束,由側重于手工操作轉移到運用計算機初其他現代化工具上來,從而逐步提高金融監管的科學性和快捷性。
5、從監管來講,根據國際監管慣例和準則的要求,金融監管的內容應以防范金融風險,維持金融秩序穩定為中心,以合規性監管為基礎,風險性監管為重點來設計,同時由于金融改革不均質性的特征,針對不同監管對象應各有側重。對國有商業銀行仍以合規性為主,并逐步過渡到風險性監管;對新辦金融機構應以風險性監管為主,合規性監管為輔;對外資金融機構應遵循與國際接軌的原則,依照國際統一準則實施監管;另外,在具體的監管內容設計上力求做到全面、、實用且具可操作性。
6、從監管制度和標準來講,金融監管的實施必須依法進行,市場是法制經濟,嚴格的金融立法是金融監管當局行使監管職能的保證,其作為的規范構成了金融監管的法律基礎。是金融業監管的“尚方寶劍”。監管制度是監管主體運作各種監管行為的法律依據。依法監管不僅是監管有效性的前提和保障,也是各國金融監管通行的慣例。我國陸續頒布了各種金融法律、法規近干件,奠定了良好的法律基礎,但關鍵的在于具體的實施過程中如何像市場經濟國家那樣規范而靈活、權威而超脫。一般而言,健全的金融法律基礎和一套公認的準則是監管的必要條件,監管標準應依法規為準繩。因此,當務之急是作好金融法的調整規范和廢、改、立工作,提高金融法的司法性和透明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