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23-09-05 16:31:37
序論:寫作是一種深度的自我表達。它要求我們深入探索自己的思想和情感,挖掘那些隱藏在內心深處的真相,好投稿為您帶來了七篇私募證券投資基金范文,愿它們成為您寫作過程中的靈感催化劑,助力您的創作。
一、私募基金的界定
所謂私募基金,又稱為向特定對象召募的基金,是指通過非公然方式面向少數機構投資者和富有的個人投資者召募資金而設立的基金,它的銷售和贖回都是基金治理人通過私下與投資者協商進行的。但筆者要夸大的是“非公然發行”并不意味著不能進行諸如做廣告等宣傳行為,而是更注重于向特定的公眾發行。本文探討的私募基金就是指私募證券投資基金。
目前私募基金司法解釋尚處于論證階段,自然無法從法律條文中找到答案,有關部分也并未就此做出說明,到底什么是規范私募基金或不規范私募基金呢?估計私募基金業內人士也較難把握。
據上海市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某位法官說:“實踐中我們認定私募,最主要的特征是針對不特定多數人發行。認定不規范的私募,主要有兩個特征,一是承諾保底收益;二是資金是否打進治理人賬戶?!?/p>
由于缺乏系統的法律規范約束,我國的契約型私募基金在運作中往往存在巨大的風險隱患,甚至成為一些不法分子牟取非法利益的工具。實踐中,非法的私募基金常見于三種類型:非法集資、非法或變相吸收公眾存款、“蠱惑交易”操縱股市行為。
一般而言,私募基金的對象則是少數的特定投資者,且對這些投資者一般門檻較高,參與的資金量要有一定規模,其目的是共同投資、共享收益和風險,但假如私募基金的發起人向投資人許諾高比例的保底收益,則可視為非法集資。
根據我國法律,非經金融主管機關批準,任何單位或個人都不得從事吸收公眾存款或變相吸收公眾存款的業務,否則即構成違法行為。非法或變相吸收公眾存款與私募基金相區別的根本特征在于是否給付利息,私募基金的收益來源于風險收益,不應涉及任何形式的固定利息,否則既有違法之嫌。
另外,私募基金很可能違反中國證監會《證券市場操縱行為認定辦法》有關“蠱惑交易”的規定?!靶M惑交易”可以理解為,操縱市場的行為人故意編造、傳播、散布虛假重大信息,誤導投資者的投資決策,使市場出現預期中的變動而自己獲利。特別是在互聯網時代,“蠱惑交易”的危害性和嚴重性更應該引起高度關注。通過論壇、QQ、MSN、博客等網絡傳播手段,一個虛假消息可以在短短時間內迅速傳播,網狀擴散,貽害無窮。
二、私募基金應該正當化
通過對海外私募資金的考察不難發現,隨著一國經濟實力的增長和市場經濟結構的升級,“私募基金”難以阻止,將成為一國市場經濟體制趨于成熟后必然出現的一個重要的金融服務領域。
2007年2月27日股市大跌,上證綜指下跌8.8%,大跌的根本原因是機構結構過分單一,大量贖回使公募基金承受巨大的壓力。私募基金一般有一年的封閉期,并且一年之后只能在特定的時間段贖回,而不能天天贖回,假如私募基金發展壯大起來,與公募基金互補,可以避免股市大起大落。此外,股指期貨推出后,假如只有公募基金和券商,沒有私募基金,那么將加大市場的金融風險,大力發展私募基金是證券市場發展的需要。
另外,私募基金與公募基金相比,具有如下一些上風:
(一)基金規模越大,治理難度也越大
目前國內的正規私募基金一般有至少一年的封閉期;在封閉期后,每月只有固定的日期(一般為每月的15日和月末)作為開放日,投資者只能在每月開放日認購和贖回。這樣就有效地隔離了風險承受能力差,投資不理性的中小投資者,因此私募基金的資金來源穩定,投資策略也得以堅持,投資風格可以更加激進,收益也就相對較高。
(二)靈活性、針對性和專業化特征
私募基金的出現,豐富了投資者的投資渠道,也活躍了市場交易氣氛,更好地滿足了不同投資者的投資喜好,吸引更多的社會閑置資金投資于證券市場,打破了公募基金一基獨大的壟斷地位,有利于促進私募和公募之間良性競爭和上風互補,從而促進證券市場的完善與發展,進步證券市場資本形成和利用的效率。
(三)獨特的研究思路
根據《基金法》的規定,單只基金持有一只股票的比例,不能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10%,同一公司持有一只股票的比例,不能超過該公司總股本的10%,這一“雙十”規定,決定了公募基金必須同時持有10只以上的股票,這使公募基金的研究必須涵蓋多個行業,限制了基金公司研究團隊對上市公司的研究深度。與之相比,私募的投資不受任何限制,持有的股票數目可以較少,也就可以集中氣力,更加認真、細致、透徹地研究關注的上市公司,對上市公司價值的理解也能更加透徹。
(四)需履行的手續較少,運行本錢更低,更易于進行金融創新
私募基金的發展壯大會加劇整個基金業的競爭,沖擊公募基金的壟斷地位,進步基金市場的運作效率,形成較為完善的市場結構,推動我國成熟、理性的機構投資者群體的加速形成以及價值投資理念的建立,為我國履行加進WTO后向外資全面開放金融市場做好預備。
(五)私募基金的產權基礎,將成為我國證券市場制度變遷和產權結構改革的重要主題
作為民間主體自發推動形成的產物,私募基金的發展將改變資本市場的機構主體所有制結構單一的局面,推動我國金融制度改革進進一個新的層面。
三、私募基金制度完善的幾點建議
縱觀全球各國的經濟法律體系,大部分都沒有專門的私募基金法律,但仍有一系列法律足以對所有的私募基金構成有效的法律規范。而從目前我國立法來看,沒有專門約束私募基金的法規,私募基金主要受《合同法》、《公司法》、《證券法》、《信托法》、《合伙企業法》、《證券投資基金法》和《刑法》等綜合調整。由于我國相關監管部分在金融證券領域奉行的基本上是“法有明文規定方可為”。因此,為了避免法律上的風險,我國相關監管部分應盡快在立法當中確認私募基金的正當地位并出臺有針對性的細化的配套監管措施,以便私募基金能夠健康發展。在這種背景下,私募基金制度規范化應以《投資基金法》為主要參考依據,綜合考慮各方要求,我國應鑒戒國外經驗,結合我國國情,對私募基金采取全面而有效的監管辦法,重點從以下幾個方面加強私募基金的制度建設和完善:
(一)投資者資格和人數限制
1、投資者資格。對合格的投資者的判定有以下幾種方法:根據其投資的最低限額為判定標準;根據其收進多少來判定;只要是金融機構投資者,均可投資;對財產擁有獨立自主的處分權的企業、公司等經濟組織為合格的機構投資者。
sp;2、投資者人數限制。應該考慮我國的國情再鑒戒歐美發達國家的做法。對于投資者的人數應該限制在100人以內,但應該答應特殊情況下超過100人。
(二)治理人條件
私募基金的治理人應具備要求的預備金、經營業績、人才和營業硬件設施等市場準進條件,并且,治理人的資格應該是競爭性的,而不能是壟斷性的,設立私募基金時應向證券監管部分備案。
要求私募基金的治理人投進的資金在籌集的基金總額中必須占到一定的份額,以避免利益主體的缺位。當私募基金發生虧損的時候,治理人的出資應該先行用于支付。
(三)托管人職能規定
作為基金一種特殊形式的私募基金具備基金的共同特點,即現金資產的所有權與治理權相分離,基金治理人具有資產的治理權,基金托管人為基金投資者行使部分監視權。但我國證券投資基金的發展歷程表明,公募基金托管人在監視基金治理人運作方面不盡如人意,主要原因是基金托管人地位的獨立性較差。私募基金的投資者人數相對較少,為了保護基金持有人的利益,基金托管人的監視權應進一步強化,如規定私募基金托管人不得自行擔任,必須將資產交給指定機構托管;強化托管人的權力和責任,對基金治理人違反法律、法規或者基金契約做出的投資指令,托管人應當拒盡執行,或及時采取措施防止損失進一步擴大,并向治理當局報告。
(四)信息表露規定和風險揭示
私募基金必須與投資者簽署完備的書面協議,盡量具體規定雙方的權利、義務,明確投資品種及組合、相關風險提示及業績報告周期。嚴格私募基金的信息表露和風險揭示是控制私募基金風險的重要手段。私募基金固然沒有義務向社會表露有關信息,但向基金的投資者和監管部分表露信息是其義不容辭的責任。在設立私募基金時,應向投資者充分揭示其存在的風險,基金設立之后,應該定期向投資者報告基金投資情況及資產狀況,并定期將這些信息向監管部分表露,以便投資者與監管部分及時了解其運作情況及風險狀況,采取必要的措施以最大限度地控制風險。
(五)答應私募基金進行適當地公然宣傳
在美國,證券法規定私募基金在吸引客戶時不得利用任何傳播媒體做廣告,其參加者多為中產階級,他們主要依據在上流社會獲得的所謂“投資可靠消息”或者直接熟悉某個基金的治理者進行投資。但筆者以為我國不應鑒戒這種做法。首先,嚴格限制私募基金在公然媒體上做廣告宣傳的效果是不佳的。其次,通過私募基金內部約束機制以及像外部完善的基金評級體系以及基金行業自律組織足以避免私募基金過度的市場炒作對投資者造成誤導,以及基金治理人之間的惡性競爭。最后,通過適當的公然宣傳使私募基金名正言順的成為“公然,正當”的基金,消除股民對它的神秘感以及糾君子們對它偏見。同時,也有利于促進發起人與投資者相互了解,為以后的合作創造條件,從而迅速壯大我國私募基金的規模。
(六)收益分配規定
國際上,基金治理者一般要持有基金3%-5%的股份,一旦發生虧損,這部分將首先被用來支付,以保證治理者與基金利益綁在一起,另外一些私墓基金只給治理者一部分固定治理費以維持開支,其收進從年終基金分紅中按比例提取,這種基金的利益分配方式相對地能夠使資本持有人與治理者利益一致。另一方面,應該禁止簽訂保底條款。由于保底條款輕易引發了市場的不正當競爭,而且也有悖于基金設立的原則,不利于市場的規范。此外,我國新《合伙企業法》中規定的有限合伙,即基金治理者承擔無窮責任,投資者承擔出資額范圍內的有限責任,為我國私募基金的發展提供了一種新的法律組織形式的選擇。
(七)盡快完善基金評級體系,建立基金行業自律組織
國外諸多成熟市場的經驗表明,公道完善的基金評級體系是基金業規范發展的重要配套措施。在私募基金存在的情況下,需要一個獨立公正的評級機構對基金經理人的正確評價作為投資者選擇基金經理人的參考,另外要留意完善當前國內不科學的基金評級方法。
(八)完善我國其他金融衍生工具
由于我國證券市場還處于發展的低級階段,做空機制、對沖風險的避險工具的缺乏,私募基金在投資渠道上的受限,市場中金融產品單一,因此我國現有的私募基金實際上發揮的仍只是公募基金的部分功能。對此,筆者以為我國應盡快推出股指期貨等金融期貨產品,擴大私募基金的投資渠道。私募基金本身也應充分利用國際市場以及國內其他的市場來對沖風險,以規避國內股市的風險。
參考文獻:
1、巴曙松.中國私募基金生存報告.大眾理財,2007(5).
2、王凌燕.中國私募基金發展題目研究.經濟與治理,2007(3).
雖然市場對國內經濟減速已有一些預期,但當10月中旬出臺的宏觀經濟數據顯示三季度的GDP增速出人意料地下降到9%以后,投資者對中國經濟的短期發展前景更為憂慮,市場拋壓進一步加大,上證指數跌破9月18日的低點,創出2007年10月調整以來的新低。滬深300指數從9月26日收盤時的2243.66點下跌到10月31日收盤時的1663.66點,狂跌25.9%。
不過,可能由于國內資本市場自去年調整以來已大幅下跌,而大部分中國私募證券投資基金已充分認識到了控制風險的重要性,因此近日公布的“晨星中國私募基金業績評價”10月報告結果顯示,在這個月的狂風暴雨中,私募基金這只小舟總體來說并未遭受太大損失。
晨星中國私募證券投資基金數據庫,截至10月31日共收錄143只基金,有141只公布了10月份的凈值。其中只有27只基金獲得了正收益,占比約19%。其平均收益率為-5.73%,中值(median)為-3.82%,總體表現強于大盤。但表現最好(11.5%)與表現最差(-26.1%)的基金之間相差達到37個百分點,某些基金不幸翻船落水。
短期表現評價(最近六個月)
具有最近六個月收益率的基金共127只,而最近六個月收益率為正值的基金只有4只,占比為3%左右。這表明在單邊市場的熊市行情中想要獲得正收益難度巨大。這4只基金分別為:深國投?博頤精選、重國投?金中和西鼎、云南信托?中國龍精選1期和中融?未爾弗一期。
由徐大成管理的上海博頤投資管理有限公司旗下的深國投?博頤精選,最近一個月的收益率為6.57%(截至10月6日),高于上個月-3.26%的收益率。其最近六個月收益率為7.1%,高出同期滬深300指數回報率(-41.69%)48.79個百分點,超過同期晨星股票型基金指數回報率(-32.3%)39.4個百分點。
鄧繼軍管理的重國投?金中和西鼎,最近一個月的收益率為0.63%(截至10月31日),低于上個月2.93%的收益率,但避免了基金凈值隨大盤大幅下跌的風險。其最近六個月的收益率為4.05%,高出同期滬深300指數回報率(-57.98%)60個百分點,超過同期晨星股票型基金指數回報率(-46.57%)50.62個百分點。
云南信托?中國龍精選1期,最近一個月的收益率為0.79%(截至10月31日),低于上個月2.03%的收益率。其最近六個月的收益率為3.7%,高出同期滬深300指數回報率(-57.98%)61.68個百分點,超過同期晨星股票型基金指數回報率(-46.57%)50.26個百分點。
上海未爾弗翔新投資管理有限公司旗下的中融?未爾弗一期,最近一個月的收益率為0.63%(截至10月15日),最近六個月的收益率為0.91%,高出同期滬深300指數回報率(-46.58%)47.48個百分點,超過同期晨星股票型基金指數回報率(-36.8%)37.71個百分點。
統計顯示,共有121只基金戰勝了同期滬深300指數,占比為95%左右;有96只基金跑贏了同期晨星股票型基金指數,占比為76%左右。其平均收益率為-25.78%,中值為-25.63%,而最高收益率(7.1%)與最低收益率(-62.49%)之間的差別為69.59個百分點。
中期表現評價(最近一年)
具有一年歷史數據的共有63只基金,其中獲得正回報的只有5只,占比約為7.9%。這5只基金為:
重國投?金中和西鼎。該基金最近一年的收益率為15.09%,高出同期滬深300指數回報率(-70.75%)85.84個百分點,超過同期晨星股票型基金指數回報率(-59.68%)74.77個百分點。
深國投?星石系列(1-3期)。該系列最近一年的收益率約為3%-4%,高出同期滬深300指數回報率(-70.75%)約74個百分點,超過同期晨星股票型基金指數回報率(-59.68%)約63個百分點。
云南信托?中國龍精選1期。該基金最近一年的收益率為6.35%,高出同期滬深300指數回報率(-70.75%)77.11個百分點,超過同期晨星股票型基金指數回報率(-59.68%)66.03個百分點。
在63只基金中,有11只收益率為-60%以上,其中北國投?云程泰1期,平安?曉揚中國機會一、二期,平安?價值投資一期和平安?東方港灣馬拉松5只基金估計因為倉位較重,在10月份大盤大幅下跌時,基金凈值遭受了高達22%-25%的重創,幾乎與滬深300指數25.85%的暴跌同步。
從統計數據來看,63只基金全部跑贏同期滬深300指數。有48只基金戰勝同期晨星股票型基金指數,占比為76%。這63只基金的平均收益率為-37.37%,中值為-39.28%。而其中絕對回報率最高的基金(15.09%)比表現最差的基金(-60.98%)高出76.07個百分點。從各統計指標來看,各投資顧問公司風險控制能力的差異,導致各基金中期表現差距越來越大。
長期表現(最近兩年、三年)
共有11只基金具有最近兩年的歷史紀錄。有6只基金獲得了正收益,有4只基金跑贏同期滬深300指數,有3只基金超過同期晨星股票型基金指數。
由趙凱管理的云南信托?中國龍1期,最近兩年的年化收益率為79.55%(截至10月31日),高出同期滬深300指數回報率(6.58%)72.97個百分點,超過同期晨星股票型基金指數回報率(12.81%)66.74個百分點。該基金兩年的波動率為34.75%,夏普比率為0.51。
由劉紅海管理的深國投?億龍中國1期,最近兩年的年化收益率為49.69%(截至10月6日),高出同期滬深300指數回報率(23.16%)26.52個百分點,超過同期晨星股票型基金指數回報率(24.89%)24.8個百分點。該基金兩年的波動率為19.15%,夏普比率為0.59。
景林資產管理有限公司旗下的深國投?景林穩健,最近兩年的年化收益率為40.05%(截至10月10日),高出同期滬深300指數回報率(15.19%)24.86個百分點,超過同期晨星股票型基金指數回報率(19.24%)20.81個百分點。該基金兩年的波動率為27.41%,夏普比率為0.36。
另3只最近兩年的年化收益率為正的基金,包括由康曉陽管理的平安?Lighthorse 穩健增長,康曉陽管理的深國投?天馬以及由楊駿管理的平安?曉揚中國機會一期均低于同期晨星股票型基金指數回報率,后2只基金更跑輸同期滬深300指數回報率。
4只最近兩年的年化收益率為負的基金,為惠理基金管理公司旗下的平安?價值投資一期、由王曙光管理的云南信托?中國龍進取、由劉明達管理的深國投?明達1期以及由劉明達管理的深國投?明達2期。
2只具有最近三年的歷史紀錄的基金中,云南信托?中國龍1期最近三年的年化收益率為57.07%,高出同期滬深300指數回報率(23.82%)33.25個百分點,超過同期晨星股票型基金指數回報率(31%)26.08個百分點。該基金三年的波動率為31.06%,夏普比率為0.44;而云南信托?中國龍進取最近三年的年化收益率為-0.07%,低于同期滬深300指數回報率(23.82%)23.89個百分點,落后同期晨星股票型基金指數回報率(31%)31.07個百分點。該基金三年的波動率為46.06%,夏普比率為0.06。
波動率
波動率(Standard Deviation)是衡量風險的主要指標之一。在所有統計樣本中,可計算最近一年波動率的共62只基金,其中波動率最小的5只基金見表1。
波動率最大的5只基金見表2。
風險調整后收益―夏普比率
在62只可計算最近一年風險調整后收益(Sharpe Ratio,夏普比率)的基金中,只有3只基金的風險調整后收益為正,但均未超過1(見表3)。而余下的59只基金風險調整后收益均為負數,表明這些基金最近一年來所承受的風險并未能給其帶來相應的回報。
綜合點評
關鍵詞 私募 證券 投資 基金
改革開放以來,國內諸多新鮮事物都屬舶來品,資本市場的若干專業術語也都起源于英美等金融業發達國家,而對于完整的私募證券投資基金一詞,國外官方和大辭典中并沒有出現過。我們從美國關于私募型投資公司的最終文件和一些建議性文件中可以找到“Private Fund”或“Privately Offered Fund”等字眼,除此之外沒有找到更貼近的說法。然而“Private”只是為了強調募集方式,跟“Public Offering of Fund”即公募基金有所區別。雖然沒有相互匹配的術語,但是國外證券市場中有很多類型的基金具有國人所說的私募證券投資基金的影子。例如,對沖基金(Hedge Fund)、股票基金、期貨基金和期權基金等。其中最具代表性的私募證券投資基金當屬對沖基金,在東南亞金融危機中興風作浪的“量子基金”就是其典型代表之一。
現階段國內外對私募證券投資基金的定義缺乏統一口徑,并且對私募基金、私募股權投資基金和私募證券投資基金等名詞及英文表述混淆不清。對此,筆者將其歸納整理如下圖。
設立私募證券投資基金需要滿足以下兩個條件:首先,法律對投資者資格有明確的限定,只針對少數特定投資者,圈子小,門檻高,所以私募證券投資基金的投資人一般都是擁有資產較多的機構或富裕的個人。其次,募集方式非公開,譬如,在美國禁止通過任何傳播媒介(報紙、雜志、電視、網絡、廣播等)向社會公眾進行宣傳,但可以通過基金管理人與特定少數投資者直接協商設立,也可委托第三方進行銷售。非公開的募集方式可以有效地控制投資者人數,而投資者人數越少越能防止搭便車等不良行為的發生。
國外的法律法規對私募證券投資基金的注冊、登記要求一般較低,且各國證監會對其監管較松,基金信息披露要求較少。因此,私募證券投資基金的投資更具隱蔽性,運作也更靈活,深受一些投資者的歡迎,是證券投資市場發展到一定階段后的一種重要投資參與方式。總而言之,成立私募證券投資基金需要遵循的原則是:將缺乏自我保護能力的普通社會公眾排除在外,而給留在圈子里的理性人更多的自由空間。
我國私募證券投資基金的發展起步較晚,至今只有短短20年的歷程,加上相關法律法規和市場的不健全,與英美等發達國家私募證券投資基金相比差距較大。雖然目前我國對私募證券投資基金沒有一個法律上明確的定義,但在實際的經濟生活中,地下私募基金已經具有私募證券投資基金的性質,無論從規模還是對證券市場的影響力來看,都越發值得關注,其發展軌跡大體可分為四個階段:
萌芽階段(1993年~1995年):這一階段私募證券投資基金的規模普遍較小,平均規模約為5000萬元。[1]此時,證券公司的主營方向由傳統的經紀業務轉向了承銷業務,各大證券公司紛紛開始拉攏大客戶組建屬于自己的特定客戶群體,為了滿足業務需求,多數證券公司與部分大客戶之間形成了不正規的信托關系。由于國內證券市場剛剛起步,存在許多漏洞,如同一只股票從一級市場進入二級市場價格會大幅提升,這使得資金投資于一級市場不僅收益高而且風險小,故證券公司將大部分資金投入了一級市場,這些隱蔽的“一級市場基金”便是萌芽期的私募證券投資基金。
形成階段(1996年~1998年):此時私募證券投資基金的平均規模大約為1億元,最大規模不超過10億元。[1]這一時期的初級市場十分活躍,公司一經上市往往能得到一大筆的初始資本,多數上市公司存在資本富裕,于是全國各地涌現出各種各樣的理財工作室、咨詢公司和投資顧問公司等,他們以委托理財的方式設立、運作由上市公司從股市募集來的富??铐?,私募證券投資基金在此階段逐步形成。
盲目發展階段(1999年~2000年):中等規模的私募證券投資基金有5億元,基金總規模約3000~4000億元。[1]這期間證券市場出現兩方面關鍵因素的改變,使得私募證券投資基金出現了急速膨脹與繁榮。一方面,證券市場出現了歷時較久的牛市行情,高收益率誘使企業和富裕個人把更多的錢(包括違規資金)投到股市中去,促成了私募證券投資基金初始投資規模的擴大;另一方面,法律規定綜合類的大券商可以經營資產管理的業務,但公募基金在具體的運作上受到很多限制,基金管理人的薪酬也比較低,而私募證券投資基金恰恰克服了上述缺陷,導致券商中很多業界精英紛紛轉投私募。由此私募證券投資基金所需要的資金渠道和專業人才都得到了拓寬和補充,私募證券投資基金出現了爆棚式的混亂發展。
深度調整階段(2001年~2013年):根據2001年中國人民銀行非銀行司司長夏斌所做的調查研究,我國已經存在7000億元左右的私募證券投資基金;2004年中央財大私募基金課題小組做的調查問卷顯示,私募基金在證券市場全部投資者交易資金中占的比例約為30%~35%,資金總規模在6000億~7000億元之間,超過了公募基金;據2005年中國人民銀行的一項調查,投資中國證券市場的私募基金總額在7000億~9000億元人民幣之間;私募排排網(中國私募基金第一門戶網站)做出的2009年度報告中顯示,目前我國私募基金的規模在1.1萬億元左右。以上數據反映出我國私募證券投資基金的發展規模在逐年擴大,并且目前的規模已經到了我們不可忽略的程度。從2001年6月到2005年底,中國股市的持續蕭條,讓大多數私募證券投資基金承諾的收益難以兌現,同時很多上市公司的委托理財業務提前結束,私募證券投資基金不堪重負紛紛關門大吉,能夠堅持運作下去的已是寥寥無幾,市場的優勝劣汰使得現存的私募證券投資基金運作更加規范。隨著我國股市各項規制措施的出臺,各種違法資金運作和違規操作都得到了相當程度的遏制,國家開始加大力度查處違規挪用資金、老鼠倉、惡意坐莊等違法行為,使得股市盈利更加趨于理性,通過找漏洞鉆空子獲取巨額投資回報的時代已經過去了,同時,國家逐步允許信托公司、證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等有限度地開展私募基金業務。地下私募證券投資基金經歷了一番深度調整后開始逐漸浮出水面,陽光私募便是比較典型的代表,這為我國私募證券投資基金未來的規范發展奠定了基礎。
新發展階段(2013年6月至今):今年1月17日,基金業協會《私募投資基金管理人登記和基金備案辦法(試行)》,私募行業才結束了長達半年的監管真空期,逐步得到市場的認可,獲得自身的市場地位。2014年2月,基金業協會開始開展私募機構的登記和私募產品的備案工作,目前主要包括私募股權、創投、私募證券,以及證券公司和基金子公司的私募資管產品。證監會7月11日《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征求意見稿)》,私募基金正式有法可依。截至7月31日,已完成登記的私募基金管理人3970家,管理私募基金5696只,管理規模為(下轉第頁)(上接第頁)21477.2億元。此外,截至6月底,基金公司及其子公司專戶業務管理資產規模3.54萬億元,證券公司資管業務資產規模達到6.82萬億元,上述私募產品合計規模約12.5萬億元。
(作者為中國建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蘇州分行后勤服務中心總經理。周寧(1974―),女,福建福州人,經濟學學士。)
一、證券投資基金發展現狀
1.證券投資基金制度建設。自證券投資基金進入我國以來,先后頒布了多項相關法律法規以保障證券投資基金:1997年11月頒布《證券投資基金管理暫行辦法》,以保護基金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促進證券市場穩定、健康發展。該條例于2012年被廢止,由《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管理辦法(2012修訂)》代替。隨著證券投資基金市場的不斷發展,將近二十年間,國家不斷對相關法律法規進行完善、修正,以適應新情況,解決新問題。目前證券投資基金有國家法律、部門規章為保障。國家法律如《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部門規章如針對基金公司管理的《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治理準則(試行)》,針對基金從業人員管理的《證券投資基金行業高級管理人員任職管理辦法》,針對基金銷售的《證券投資基金銷售管理辦法》,其他針對基金運作、基金托管、基金評價、基金信息披露等方面也頒布了相關規章文件。2.證券投資基金規模擴大。自1998年證券投資基金正式進入我國以來,基金規模逐年呈增長趨勢,不斷擴大。截止到2017年4月底,我國境內共有基金管理公司109家,其中內資公司65家,中外合資公司44家;取得公募基金管理資格的證券公司或證券公司資管子公司共12家,保險資管公司2家。以上機構管理的公募基金資產合計9.53萬億元。截至2017年5月底,按正在運行的私募基金產品實繳規模劃分,管理規模在20億元~50億元的私募基金管理人有505家,管理規模在50億元~100億元的有183家,管理規模大于100億元的有166家。3.證券投資基金銷售增長。證券投資基金產品包括貨幣基金、債券基金、股票基金、混合基金、指數基金(ETF基金)等,自證券化業務實施備案制以來,根據數據顯示,每月發行規模與數量呈持續穩定增長趨勢。
二、證券投資基金發展存在的問題
證券投資基金得到越來越多的青睞與關注,在其穩步發展的過程中,同樣存在諸多問題,這些問題表現在以下方面:1.證券市場金融產品單一,導致投資范圍與選擇有限。目前我國證券投資產品較少,而基金管理人由于資本利益等原因往往傾向于股票,未能良好的貫徹“多元投資,分散風險”的原則。2.證券投資基金的理性投資被上市公司的盈利能力制約。目前我國證券投資公司規模相對來說較小,盈利能力較差,不具投資價值,且往往在投資方面“扎堆”選擇股票,導致證券投資基金的資產組合雷同。3.證券投資基金監管體系不夠健全。雖然自1997年以來,我國頒布了諸多法律條文以規范證券投資基金市場,但現有的法律法規仍不能滿足發展迅速的基金規范需要,尚未建立較為完善的基金監管法律體系。4.證券投資基金內部組織管理結構存在諸多問題。如基金持有人大會虛置問題、基金管理人的道德風險問題、基金激勵機制缺乏問題、基金托管人地位獨立性等問題,而以上問題會影響基金投資及選擇,不利于基金良好發展。
三、證券投資基金發展優化策略
1.創新金融產品,豐富證券投資基金市場。針對目前證券市場金融產品單一的問題,要加大金融產品的創新力度,探索研究基金投資人民幣遠期交易及利率期貨、匯率期貨等金融衍生產品的方式,同時拓寬投資渠道,擴大投資范圍,豐富投資方式,堅持“多元化投資”原則,為投資提供更多選擇。2.轉變投資觀念,引導基金投資者理性投資。要轉變基金投資觀念,投資者應認識到基金投資的意義,淡化時機選擇,強調長期持有,不應抱著追逐暴利的心態投資基金,充分基金類型,理性投資。3.完善監管體系,提供有效制度保障。根據證券投資基金發展的新形式新情況,盡快建立健全法律體系,予以適時保障。同時要加強政府職能部門的監管,切實履行監管責任,提高監管水平與效率。基金托管人也應履行其監督職責,充分發揮其基金持有人的作用,監管基金管理人。4.加強內部管理,做好組織及人員監管。證券投資基金公司內部的管理,應遵循相關法律法規及規章制度,建立健全各職能部門,各司其職,一方面,加強基金管理人的職業道德建設,解決基金的委托問題;另一方面,從制度上著手,可通過完善獨立董事制度、設立持有人大會常設機構等手段,切實加強基金持有人的實際權力,并形成“基金董事”的制衡力量,以加強對基金管理公司高級管理人員的約束。
四、結語
證券基金投資的蓬勃發展帶來良好的經濟效益,但在市場經濟中,如何把握好方向,促進其更好更快的發展———不但要從思想上轉變,也要創新基金投資產品,豐富投資市場,更要從制度上予以保障與規范,加強管理,方能更好的服務于大眾。
作者:劉有錦 單位:南京證券股份有限公司鹽城分公司
參考文獻:
[1]張津,王衛華.我國證券投資基金投資風格實證研究[J].中央財經大學學報,2006,(01).
Abstract: With the continuous improvement of the capital market at home, securities investment funds have become prosperous nowadays. Due to the information asymmetry, there are typical principal-agent problem existing in securities investment funds. This paper mainly focuses on a general overview of the research status of principal-agent problem in securities investment funds at home and abroad, thus providing a basis for its further research.
關鍵詞: 證券投資基金;委托問題;研究現狀
Key words: securities investment funds;principal-agent problem;research status
中圖分類號:F830 文獻標識碼:A文章編號:1006-4311(2012)15-0141-02
0引言
證券投資基金是一種信托關系,它作為一種金融工具,是投資社會化和專業化的產物。它是指基金公司通過第三方發售基金份額,將眾多投資者的資金集中起來,形成獨立財產,以投資組合的方法進行證券投資的一種利益共享、風險共擔的集合投資方式。其中,投資者通過購買基金份額成為基金持有人,而持有人既是基金的委托人,又是基金的受益人。由于存在信息不對稱,而且投資者也較為分散,所以對基金管理人的監督極其有限。然而作為基金托管人的各家商業銀行,又惟恐“得罪”基金管理公司而失去大筆業務,所以弱化了對基金管理人的約束力、缺乏對管理人的監督和制約,因此也很難真正發揮出基金治理結構所賦予托管人監督基金資產管理運作的作用。這樣,投資者的利益就很難得到保障了。這些事實表明我國基金業中蘊含了非常大的委托——問題。
1國外文獻研究綜述
這方面的研究起源于Alchian & Demsetz (1972)的“團隊生產理論”。該理論認為,公司實質代表一種“團隊生產”方式,每個成員為了更好地利用各自的比較優勢,必須采用合作生產。但由于最終產出是團隊努力的結果,而每個成員的貢獻又無法精確測量,這就導致了“偷懶”現象。因此,需要有人監督,并對監督者實施相應的激勵。這種激勵模式,強調了剩余索取權在激勵監督中的重要性?!皥F隊生產理論”開創了從產權角度解釋企業內部激勵問題的先河,概述了古典企業的本質特征,他們提出的成員“偷懶”現象,成為研究現代企業委托問題中“道德風險”部分的核心內容。但是該理論的缺陷是把所有團隊成員看成是同質的,沒有界定誰能充當監督者。
在研究方法上,委托理論目前已是研究經濟管理問題中被廣泛采用的方法之一。Holmstrom 和 Milgrom 在1987年提出的參數化模型描述了契約簽訂后委托的最優合同與人的工作努力程度之間的關系。這一模型適用性很廣可以運用于大多數委托情況的分析。
Akerlof(1970)提出的舊車市場模型(lemons model),描述了在信息不對稱時的逆向選擇問題。
Spence(1987)提出的勞動力市場信號傳遞模型,分析了在什么情況下信號傳遞可以解決逆向選擇問題。
Jeson M.、Meckling W.(1973)提出解決監督技術的低效率和高成本的途徑是委托人可以決定人的選擇,從某一方面來說,人的選擇可以成為低效監督的有效補充。
Holmstrom(1979)證明了在什么情況下這個可觀測的因素才能進入合同中。其他基金公司的利潤包含著該基金經理有價值的信息,如果其他處于類似環境中的企業的利潤也很低,該基金公司的低利潤更可能是由于不利的外部環境引起的;反之則該公司的低利潤可能是基金經理不努力的結果。
委托理論經過不斷的完善,克服了諸多缺陷,發展出許多最新模型,如Bernheim D.和Michael W.(1986)多委托人的模型,Begnt H.和Michael W.(1991)人多任務的模型,以及Aghion P.、Bolton P.(1992)和Hart O.、Moore J.(1999)考慮到產權因素的一些模型。
美國學者Thomas P. Lemke、Gerald T. Lins(2002),和英國學者Marcia L. MacHarg、Barton B. Clark(1999)系統地分析了美國和其他發達國家基金監管部門的監管手段、模式和經驗。
英國學者Demetra Arsalidou(2001)研究了職業經理人的市場行為標準、法律責任和任職資格制度。
2國內文獻研究綜述
國內學術界對這一課題的研究是最近幾年才開展起來的,較著名的有王蘇生(2001)的《證券投資基金管理人的責任》,此書從法理上對基金管理人的受托義務問題做了較為詳盡的闡述,認為可以通過對基金管理人行為模式的研究解決如何有效地制約賦予基金管理人的投資自由裁量權的問題。
陳靈(2003)等的《我國開放式基金問題研究》一書中研究了開放式基金的風險管理問題,并通過總結基金監管的國際經驗,提出選擇集中型監管模式或集中立法型模式是與我國現時狀況相適應的觀點。
劉媛華、嚴廣樂(2003)通過討論證券投資基金中投資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委托關系中的風險問題,給出了投資總收益作為單一可觀測變量的委托模型,并進行了風險分析,提出了證券投資基金中風險防范的一些措施。
馮軍(2006)分析了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治理問題產生的根本原因在于基金份額持有人與基金管理公司、基金管理公司股東和基金管理公司經理人員之間雙重的委托關系。由于基金資產與基金管理公司自有資產規模上的巨大差異,基金管理公司應該以保護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的最大化為治理目標。為了保障這一目標的實現,基金管理公司必須從內部治理結構、激勵機制和外部監督機制方面來進行內外綜合治理,從根本上解決目前持有人利益缺乏保護的問題。
常曉鳴(2006)闡明了由于委托關系的缺失和錯位,使證券投資基金無法建立合理的激勵和約束機制,表現為人的違法或違軌市場行為。利用西方經濟學委托關系相關理論,并結合發達國家基金業經驗,分析了中國基金業存在的委托問題和根源,給出了有關的建議。
冷雪霜(2005)通過對證券投資基金當事人之間的委托——關系的研究,指出在不存在道德風險和逆向選擇的條件下,基金投資者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之間利益的一致性,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報酬應取決于他們努力的成果。還討論了在信息極端不對稱的條件下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成為利益共同體的可能性及應采取的措施。
劉聰、劉巖、劉偉麗(2003)在對基本的委托理論進行闡述的基礎上,具體從逆向選擇和道德風險兩個方面分析了證券投資基金的委托問題,進而分別針對隱藏信息的逆向選擇問題和隱藏行為的道德風險問題提出了相關建議,為解決證券投資基金委托問題提出了具體措施和實施辦法。
崔明、王春明、張宏遠(2007)在研究證券投資基金當事人之間委托——關系的基礎上,指出了當前我國基金業中存在的委托——問題。通過兩個完全信息靜態博弈模型,分析了獨立懂事與基金管理公司之間和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之間的博弈,指出通過改變支付矩陣可改變博弈的納什均衡解的位置,并進一步提出了一些完善投資基金的具體措施。
鄭尊信、鄭水珠、黃琨(2002)運用信息經濟學的原理和觀點,對我國投資基金制度中存在的委托問題進行分析,從信息、監管、制度風險、收益分配等方面探討制度缺陷的根源和表現,旨在探索我國投資基金制度進一步完善的途徑。
李雪冬(2006)闡述了在我國契約型開放式基金的委托關系中,人的聘選機制安排無效,激勵約束機制異化,托管人與管理者的共謀,導致人“激勵相容”與開放式基金治理的暫時制衡。為保證開放式基金健康發展,可采用改變委托人缺位現狀、強化監督機制、培育基金管理人競爭市場、重構委托關系等解決方案。
李麗(2002)認為對基金管理人的激勵不到位,約束機制和內部制衡機制的不健全,使得我國證券投資基金中存在著嚴重的委托問題。建立符合市場規律的激勵機制,強化證券投資基金的約束機制,是促進證券投資基金健康發展的重要措施。
馮旭、干勝道、楊帆(2005)敘述了目前開放式基金實際運作中出現了一些不合規現象,認為有必要結合“信息不對稱”理論,認清開放式基金中基金經理人與基金投資者的委托——風險,盡可能規避其委托風險的出現。
謝科范、周黎、潘紀剛(2002)指出由于私募基金僅僅向少數特定對象募集資金,在一定程度上解決了公募基金中存在的利益主體缺位、激勵機制不明確的局限性,同時私募基金管理者(人)也具有投資者(委托人)的某些效用函數特征,部分化解了委托——雙方的利益沖突,是一種較為理想的委托——關系。針對我國私募基金的現狀,公開、合法、規范地發展私募基金應該成為我國資本市場下一步發展的目標。
楊永杰(2003)指出由于信息不對稱,證券投資基金存在著典型的委托關系問題。文章對證券投資基金中的委托問題進行分析和探討,并提出了相應的制度安排。
證券投資基金實際上是委托關系的一種體現、是典型的委托關系。隨著證券投資基金的迅速發展,其功能的有效發揮取決于一系列完善的管理制度,然而我國現在的證券市場還不成熟,證券投資基金仍處于起步階段,所以之前的研究成果不但可以為今后的研究提供參考,還為監管機構提供了監管依據,使其可以有針對性的制定適合我國國情的法律法規,更有助于幫助投資者對證券投資基金深入了解,從而做出理性的投資選擇。
參考文獻:
[1]陳靈.我國開放式基金問題研究[M].光明日報出版社,2003年版.
毋庸諱言,基金業健康發展面臨的一個基本問題就是基金管理者如何取信于投資者、讓投資者將自己辛苦賺來的錢交給其管理運作?一方面,基金的管理者必須具有確實可靠的真實的專業投資能力和高度的忠誠,以取信于投資者;另一方面,這種信任必須是建基于法律制度之上的,對背信者有及時和嚴厲的懲罰,對受害投資者有充分的賠償。
我國的公募(證券)投資基金即根據《證券投資基金法》和《信托法》設立運作,應該說已經存在了良好的制度基礎。但公募(證券)投資基金在我國為什么仍會陷入信任危機?可以用信息不對稱原理來解釋。法律的存在,使投資者建立了初步的信心,將自己的錢交出去。一旦將錢交出去,單個投資者就很難控制或影響資金的運用,他們不了解資金的實際運用情況,不了解管理者是否在盡心盡力管理,難以監督,這就是信息不對稱問題。管理者利用這種信息不對稱,就可能營私舞弊,為個人圖利而不是為全體投資者謀利。強制性信息披露是解決信息不對稱問題的法律手段之一,但同樣面臨如何監督虛假信息披露的問題。因此,如何鼓勵、利用投資者積極性參與監督是我們目前應重點考慮的問題。
私募投資基金同樣會面臨信息不對稱的問題,但私募投資基金的壯大反過來說明其在很大程度上解決了這一問題。首先,民間私募投資基金往往是親戚、朋友之間基于相互信任和了解的基礎上募集的,或者是有實力的私人資本,其有能力對管理者的水平進行考察;其次,民間聲譽機制會對私募投資基金的管理者起到很大的約束作用,這是因為如果私募投資基金的管理者、發起者沒有真正的高水平,那么他將很難得到認同,也不可能順利募集到資金。這一點和公募基金不同,公募基金的經理只是擁有了從業資格,但是否有“真才實學”則難以考證。私募投資基金管理者如果管理失敗,將會身敗名裂。這種約束可能比法律約束更嚴厲。當正規的法律機制不能起到有效的約束力時,民間聲譽成為更有效的約束機制,所謂“禮失求諸于野”。
私募投資基金在我國市場上可以說是規模龐大,據不完全統計,目前其規模可能已達到數萬億元人民幣,這還不包括信托投資公司、證券公司等正規金融機構運作的非公開募集基金。但令人遺憾的是,如此規模龐大的私募投資基金,在我國目前卻處于法律的灰色地帶。
我國《證券投資基金法》第一百零一條規定“基金管理公司或者國務院批準的其他機構,向特定對象募集資金或者接受特定對象財產委托從事證券投資活動的具體管理辦法,由國務院根據本法的原則另行規定。”這是到目前為止關于私募投資基金的唯一的法律規定,而國務院一直沒有制定關于私募投資基金的具體的行政法規。中國證監會2003年制定了《證券公司客戶資產管理業務試行辦法》,實際上是關于證券公司管理的私募投資基金運作的規章。但是對于其他非正規金融機構的私募投資基金運作卻沒有規定,造成我國基金法律的重大空白。
但存在即合理。私募投資基金生于市場,是在投資者自覺、自愿的基礎上自發產生的。而市場是一種自生自發的秩序,它能夠形成一種有效的機制,使得私募投資基金能夠非法律化存在:
一是通過專家理財,實現節約交易費用和規模效應。目前許多人手中有一定的富余資金但資金量又不是很大,有投資增值的需要,但他們往往沒有足夠的時間,或者不具備專業的投資知識、渠道和經驗。如果他們每個人自己進行投資,就需要抽出時間,學習研究投資知識。但任何事情都是有機會成本的,也就是,這樣做可能減少了他們本來可以從事本行的時間和精力,可能降低了在本行本專業的收益。而且資金擁有者分別從事投資,其收集、分析信息、進行交易的成本都會很高。如果這些資金擁有者把他們的資金集中在一起,資金總量很大,然后交給專業投資者管理運作,就會最大程度地節省交易成本(比如降低傭金比例,減少重復的信息收集和分析工作),實現規模效益。而資金擁有者則可騰出時間,繼續從事自己的本業。
二是基金管理者的個人性非制度化的民間信譽產生的巨大社會影響。正如前面所述,公募投資基金在運行中會產生種種道德風險,這恰恰對私募投資基金的存在產生了巨大的推動作用。
因此,關于私募投資基金的法律首先應當對基于市場產生的私募投資基金的合法性予以充分認可,應當容許大多數的私募投資基金從灰色地帶轉到陽光地帶,放寬私募投資基金管理人的資格限制,讓市場競爭來解決這個問題,這對于投資者也是最大的保護。由于基金投資人與私募投資基金之間的權利義務絕大部分是通過雙方之間的投資理財協議加以約束的,基金投資人在簽訂正式合同時,必須盡可能詳細地約定自己的權利、限制私募投資基金的權利范圍,限定私募投資基金的義務。
同時,一定要規避法律不予保護的條款。當然,必要時也可加入利益捆綁條款,即可以要求私募基金的管理人投入資金在基金總額中必須占到一定份額,做到防止利益主體的缺位。尤其是熟人之間,更應簽署書面、完備、有效的協議,否則很有可能面臨較大的法律風險及資金的損失。此外,基金投資者必須充分意識到投資基金本身就是一種風險投資,無論如何規避,也無法避免其自身存在的內在性投資風險。因此在投資前應盡可能多的獲得有關該私募投資基金及基金經理的信息,并選擇組織機構健全、內部管理規范、內部控制嚴密、專業誠信、業績優秀的私募投資基金。
目前我國正值“熟人社會”向“陌生人社會”的轉型時期,再加之我國的信用制度尚在建立過程中,民間信用也并非完全可靠,所以私募投資基金出現問題幾乎不可避免,而對其進行法律制度規范正是促進其進一步健康發展的基礎性工作。
1. 業務類型不同。與開放式基金只發行份額相等的金融產品不同,證券公司不但可以為單一客戶辦理定向資產管理業務,經中國證監會同意作為試點單位的,還可以為多個客戶辦理集合資產管理業務,以及為客戶辦理特定目的的專項資產管理業務。這些個性化的投資產品,操作方式各不相同,代表著不同的風險偏好。
2. 市場定位和客戶群體不同。證券投資基金主要面向機構客戶和廣大的公眾投資者,即處于首尾兩端,其優勢在于規模相對較大,管理規范。而券商集合理財產品由于投資額度的限制(《試行辦法》第37條規定,證券公司將其所管理的客戶資產投資于一家公司發行的證券,按證券面值計算,不得超過該證券發行總量的 10%),其目標客戶則介于這兩者之間,面向具有一定投資經驗和風險承擔能力的特定投資者。
3.行為規范不同。證券公司設立集合資產管理計劃、開展集合資產管理業務,應當基于集合資產管理合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試行辦法》的規定進行。證券投資基金的設立和運作則按照《證券投資基金法》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部門規章的規定進行。
4. 推廣和發行的渠道不同。券商集合資產管理計劃不得公開銷售或推廣。根據《試行辦法》的規定,證券公司及推廣機構不得通過廣播、電視、報刊及其他公共媒體推廣集合資產管理計劃。同時,參與集合資產管理計劃的客戶,應當已經是有關證券公司或推廣機構的客戶。證券公司可以自行推廣集合資產管理計劃,也可以委托其他證券公司或者商業銀行代為推廣。而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則可以通過一切公眾媒體推廣其基金產品。
兩者在業務開展上有很強的互補性,可以滿足不同投資者的投資偏好。
5.信息披露要求不同。由于資金的私募性質,券商資產管理業務必須遵循的信息披露要求,比之基金大為降低。
總體而言,投資基金透明度高,要定期公布投資組合、基金凈值,面向公眾披露幾乎所有的相關信息。因而,基金的操作方式容易為市場所熟悉,只能靠穩定的進出獲取相對穩定的收益。而券商資產管理的信息披露,只限于對委托人作資產管理報告,相對基金而言,其透明度大為降低,運作方式也可以更隱蔽、更靈活,從而可以滿足不同的投資偏好。
6.資產管理的份額贖回與轉讓機制不同。證券投資基金在運作上受《證券投資基金法》和基金契約的嚴格約束,投資者可根據自己的意愿隨時要求贖回或賣出基金變現。而券商集合理財產品則主要依據管理機構和客戶一對一、或一對多的資產管理合同,而且,由于資金的私募性質和未對外公開信息披露,為防止份額轉讓中信息失真而引發法律紛爭,《試行辦法》第32條規定,除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參與集合資產管理計劃的客戶不得轉讓其所擁有的份額。
由于沒有份額贖回壓力,券商資產管理將獲得相對穩定的資金來源。而且,根據《試行辦法》第56條規定,券商還可以和委托人提前商定在什么情況下終止資產管理計劃。相對于開放式基金而言,券商對受托資產的掌控權更為牢固。
7. 受托人和托管人職責不同?!蹲C券投資基金法》第3條規定,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依照本法和基金合同的約定,履行受托職責?!蹲C券投資基金法》第30條明確規定,基金托管人發現基金管理人的投資指令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和其他有關規定,或者違反基金合同約定的,應當拒絕執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時向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報告。《證券投資基金法》在總則第9條中規定,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管理、運用基金財產,應當恪盡職守,履行誠實信用、謹慎勤勉的義務。此句寥寥數字,卻堪稱我國資本市場立法的革命性突破。遍查我國《公司法》、《證券法》、1997年《暫行辦法》,誠信和勤勉字樣無蹤可尋,公司法只有類似于忠實義務的規范,而對勤勉義務卻沒有規定。才能和品德要求,兩者不可偏廢,投資者利益才有保障。
值得注意的是,立法有此規定后,從英美國家的情況看,投資者完全可能以基金經理未善盡勤勉誠實義務為由提起訴訟。此時,有關交易記錄、會議記錄等證據的保全和提供,將構成法院判案的主要依據?;鸸芾砣撕屯泄苋吮仨氉⒁庀嚓P文件的保存。
相形之下,《試行辦法》對券商和托管人的義務和責任規定,明顯低于基金公司和基金托管人:其一,《試行辦法》從未規定券商和托管人負有誠信和勤勉這一概括性義務,而將委托人、券商和托管人的權利、義務和責任,全賴于合同規定。其二,雖然《試行辦法》第53條、第54條也對資產托管機構的責任作了明確的規定,但并未將其明確為受托人,此點與《證券投資基金法》將基金托管人明確為受托人有本質區別。前者的職責無疑大大減輕。
8.資產委托人話語權不同。《證券投資基金法》除了賦予基金份額持有人分享基金收益、參與基金剩余財產的分配、贖回或者轉讓持有的基金份額等權利外,還在第72條中規定基金份額持有人在一定條件下可自行啟動持有人大會。
基金份額持有人可自行啟動基金持有人大會、決定基金事宜,在一定條件下,甚至還可以罷免基金經理,這在原來1997年《暫行辦法》的框架下,幾乎是不可能的事情。這除了構成業績壓力之外,基金管理人還必須更加注意與基金份額持有人、特別是機構等大額持有人保持經常的溝通,防止他們受惡意唆使而倒戈 .
相反,券商受托進行資產管理,除市場和業績壓力外,無須承擔來自委托人的倒戈壓力。因為《試行辦法》并沒有類似于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委托人大會這一制度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