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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污染的啟示精品(七篇)

時間:2023-09-11 17:25:22

序論:寫作是一種深度的自我表達。它要求我們深入探索自己的思想和情感,挖掘那些隱藏在內心深處的真相,好投稿為您帶來了七篇環境污染的啟示范文,愿它們成為您寫作過程中的靈感催化劑,助力您的創作。

環境污染的啟示

篇(1)

我國環保險起步較晚,但國外此類業務已發展得相當健全。我們可以通過借鑒發達國家的發展經驗來推動我國環境污染責任保險的發展。2010年3月22日《中國保險報》題為《環境污染責任保險模式探討》一文指出,目前國際環境污染責任保險主要有兩種模式:以美國、瑞典和德國為代表的強制責任保險制度;以法國和英國為代表的任意責任保險制度為主、強制責任保險為輔的制度。但從目前趨勢來看,世界各國都傾向采用強制保險。但就我國具體情況而言,環保壓力大,環境污染突發事件頻繁,但相關法律法規不健全,同時企業環境污染責任保險意識淡薄且很多企業受經濟效益的限制,還不具備全面實行強制保險的基礎,建議采用強制保險為主,自愿保險為輔的保險方式。具體企業的投保方式要著眼于其對環境危害的大小:對環境污染嚴重、環境風險大的行業(如石油化工、水泥、造紙)以及地理位置特殊的企業(如臨近重要河道)實行強制保險,以使保險公司擴充投保基數,充分分散風險,同時使企業規避環境風險和保障潛在受害者的利益;對污染較輕的行業和企業(如電子科技、食品),應由政府給予其積極引導,促使其自愿購買環境污染責任保險,一方面使受害者得到有效賠償,也能減輕企業不必要的經濟負擔。同時要引入獎懲費率,對于自動采用高新環保技術,降低污染等級和積極自愿投保的企業給予費率上的優待,激發企業自覺保護環境和投保環境污染責任保險的積極性。

至于承保機構的體系,國際上主要有三種模式:美國式的專業保險機構,即1988年成立的環境保護保險公司;意大利式的聯保集團,即1990年由76家保險公司組成的聯合承保集團;英國式的非特殊承保機構,其環境侵權責任保險由現有的財產保險公司自愿承保。我國環境污染責任保險成立什么樣的承保機構,應當根據各行業的風險高低和保險事故的不同性質區別對待。對于高風險行業和連續性的環境事故可以借鑒美國模式,建立專業性的保險機構,或者在一般公司內開展業務的同時政府給予政策或資金上的支持。對于風險較低的行業和突發性環境事故,可以借鑒英國模式,采用一般保險公司自愿承保的方式。

2010年7月1日《中國保險報》題為《關于開展環境污染責任保險的幾點思考》的文章進一步指出,環境污染責任保險在我國還處于試點推廣階段。實行環境污染責任保險,從表面上看,是企業為易發的污染事故事先支付了費用,一旦環境污染事故發生,造成的損失由保險公司來埋單,以確保生態環境或者受害方能夠得到及時補償。但是,認真分析,企業的環境責任和憂患意識反而需要增強,因為一旦發生污染事故,企業的污染責任是轉嫁不出去的,肯定還會落到企業的頭上。經濟上給予嚴厲處罰不說,光是評先創優、企業環境行為評定、綠色信貸等給肇事企業帶來的負面影響,也夠企業“吃不了兜著走”的。如果出現了重大環境污染事故,還會追究企業領導的刑事責任。所以,從嚴格意義上說,推行環境污染責任保險制度,不是放松對企業排污行為的管理,而是更多了一份嚴格約束排污行為的責任。因此,相關部門要加大宣傳力度,必要時應采取行政強制措施,督促具有排污性的企業投保環境污染責任保險,將投保污染責任險視為企業降低環境風險的一種有效手段。同時,對投保企業在申請環保專項資金、擴改項目環評審查、行業準入、排污許可等方面給予優先。

對那些易發生污染事故的高危企業來說,強制推行環境污染責任保險,說到底,還是對企業的生存與發展負責。一旦出現了重大污染事故,從支付賠償到經濟重罰等,有可能使得企業傾家蕩產,甚至被當地政府責令關閉。企業加入了環境污染責任保險,不但使企業理賠有了保障,填補了“誰來埋單”的空缺,維護了社會安定秩序,也有利于企業的生存。所以,企業負責人應該更新觀念,改變思路,冷靜和理性地看待推行環境污染責任保險制度。

篇(2)

【關鍵詞】環境責任保險 現狀 美國

2004年,川化集團排放的工業廢水導致沱江流域嚴重污染,各種經濟損失達3 億元。而此時的川化集團只有2000萬元的賠償能力,這對于3億元的損失可謂是杯水車薪。

近年來,我國由于環境污染導致的損害事件不斷增加,假如一些受害者得不到及時賠償,容易引發,成為影響社會穩定的隱患。從發達國家環境污染治理的實踐來看, 建立環境責任保險制度是解決上述問題的有效方式。

環境損害責任保險制度有“綠色保險”之稱,是以被保險人因污染環境而應承擔的環境賠償或治理責任為保險標的的保險。它的存在和發展對于維護公眾的環境權益、促進市場經濟運行效率具有重要的意義。

我國環境責任保險出現于20世紀90年代初,首先以大連為試點,之后在沈陽、長春等城市推廣開來,但總體成效并不理想,究其原因主要是我國公眾環保和保險意識淡薄,缺乏健全的法律法規,保險責任范圍過于狹窄等。

需要指出的是,在我國,環境責任保險的成本和效益不對稱的問題尤為嚴重。參保企業不多的局面導致保險公司的保費收入難以彌補巨額的保險金支出。其次,從投保企業的角度看,我國環境責任保險和其他險種相比,保險費率較高,賠付率卻過低。

一、美國的環境責任保險制度

發達國家和發展中國家相繼出臺了環境責任保險來應對一系列的環境污染侵權責任問題,美國走在了環境責任保險發展的前沿。筆者認為,有必要全面考察和剖析美國的環境責任,在此基礎上結合我國國情,制定符合我國現狀的環境責任保險制度。

(一)保險模式

美國的環境責任保險以強制保險模式為主,現已有45個州出臺了關于有害危險廢棄物處理的環境責任保險的相關規定。

1976年,美國出臺了《資源保全與恢復法》,要求企業主針對日后對第三人的損害賠償責任和關閉估算費用等進行投保;同時,美國《清潔水法》規定船舶所有人和營運人必須具有足夠的償付能力以應對之后可能造成的對第三人的損害賠償責任;對于工程保險,美國的相關法律規定,涉及污染的企業若未投保環境責任保險就不能取得工程合同。

(二)索賠時效

環境責任保險所帶來的危害是持久的,對此美國采取了“日落條款”,對于保險責任范圍內的事故,自保險單失效之日起的30年內,被保險人可以向保險公司索賠。

(三)法律法規

美國制定了完善的法律法規對環境責任加以嚴格規定,為環境責任保險的發展奠定了基礎。美國政府在《清潔水法》(1987)、《清潔大氣法》(1970)和《環境應對、賠償和責任綜合法》(1980)等法律法規中建立了由環境污染者承擔責任的規定。

同時,政府加大了對環境污染者的制裁。對嚴重污染環境的企業實施對主要責任人的罰款、監禁等處罰。

(四)承保機構

美國成立了專門的環境責任保險公司承保環境責任保險。同時,美國政府用稅款對嚴重的環境污染進行清理,分散保險人的承保責任。

二、美國環境責任保險制度對我國的啟示與借鑒

美國的環境責任保險現已進入較為成熟的階段,這對于環境污染問題越來越嚴重我國來說,具有十分重要的借鑒意義。除了提高公民的保險和環保意識之外,我國還需在以下方面加以改進。

(一)建立完善的法律法規體系

針對我國目前在環境責任保險方面立法欠缺的局面,筆者認為,首先應將環境責任保險納入《保險法》的規定中,明確它的法律地位;其次,完善《環境保護法》和其他防治污染的法律法規;再次,針對不同地區和企業出臺相應的環境保護法規,多層次解決環境污染問題,為環境責任保險在我國的發展鋪平道路。

(二)明確承保方式

筆者認為基于我國環境問題的現狀,針對不同的企業可以采取不同的承保方式。對于污染較嚴重的企業,如石油化工、造紙等行業, 實行強制承保方式,同時,國家應對保險公司予以扶持,提高他們的承保積極性;對于規模不大且污染較小的企業,如食品行業等,可以采取任意投保制度,政府加以引導,并對主動參保的企業給予稅收優惠。

(三)合理確定承保范圍,放寬索賠時間

我國可以先從承保突發的、意外的污染事故開始,逐步擴大承保范圍,采取分步走戰略,待時機成熟時將持久性的污染事故納入承保范圍,并逐步建立賠償時效的“終身責任制”。在此過程中,應加強對被保險人的環保意識的教育,鼓勵其安裝凈化設施等。

(四)設立專門的承保機構

環境責任保險的賠償金額巨大,由單一的保險公司承保將會造成巨大的資金壓力。對此,可以借鑒美國的承保機構模式,由保監會和環保監管部門共同組建環境責任保險承保機構,并由政府給予資金上的支持。承保機構也應當采取巨災證券化、再保險等方式來分散承保風險。

(五)完善代位追償制度

在保險事故是由多人共同造成的情況下,保險人為受害人支付保險金后,保險人可向其他事故責任人進行追償。另外,為了保護受害人獲得補償的權利,應當認可第三人對保險金的直接請求權。

總之筆者認為,完善環境責任保險應從我國的國情出發,充分借鑒國外的先進技術和經驗,使它在我國成為一項能夠長期的制度,切實解決我國的環境污染賠償責任問題。

參考文獻

[1] 陽露昭,劉艷.美國環境責任保險制度審視及啟示[J]. 法學雜志,2005(06).

篇(3)

【關鍵詞】環境污染,責任保險,運行規則

粗放型的經濟增長方式使得我國環境污染越來越嚴重,隨著工業化程度的提高,工業生產所產生廢物排放量也逐年增加。雖然2007年12月中國保監會和國家環保總局聯合出臺了《關于環境污染責任保險工作的指導意見》,提出在十一五期間,初步建立起符合我國國情的環境污染責任保險制度,環境污染賠償責任保險的推廣雖有成果,但也存在著不少的問題。本文主要從以下幾個方面來探討環境污染責任保險的改善。

一、承保范圍

國外大多數國家的環境污染責任保險起初都只承保突發性的環境污染責任,當保險公司承保能力加強,對環境污染責任承擔主體的鑒定技術提高時,開始承保持續或漸進的環境污染責任保險。目前中國保險公司承保能力較弱,所以應以突發性的環境污染責任為主要承保對象,對于持續和漸進性的環境污染責任保險公司一定要進行再保險,將高風險的環境污染責任保單分保出去,這樣可以有效的分散風險,同時保障受害者得到賠償。其次,對于持續性和漸進性的環境污染保單,國家應該給予保險公司更多的稅收優惠,對于潛在的高污染企業,國家也應該進行保費補貼,提高投保企業的積極性。

二、責任免除

責任保險最顯著的功能在于填補被保險人的財產和利益所受的直接損失與被保險人因承擔賠償責任而受到的消極損失,但不是被保險人的一切環境責任后果都應由保險人承擔。依照歐洲保險司法實務,被保險人故意行為引起的損害賠償責任,僅以被保險人具有特定致害目的所造成第三人損害而應當承擔的賠償責任為限,屬于除外責任。同時,由于我國國境責任保險正處在起步階段,有關的法律法規不健全,因此保險人要嚴格限制責任范圍。此外,保險人在承保時,要對投保企業進行審查,嚴格估算企業的風險程度,保險人還要對被保險提出防災防損建議,如果企業不采取相應預防措施或采取措施不符合有效預防要求,則有權拒絕承擔賠付責任。

三、索賠時效

環境污染損害具潛伏性。環境損害一般具有很長的潛伏期,這是因為環境本身具有消化人類廢棄物的機制,但環境的這種自凈能力是有限的,如果某種污染物的排放超過環境的自凈能力,環境所不能消化掉的那部分污染物就會慢慢地蓄積起來,最終導致損害的發生。由于環境侵權具有間接性1和潛伏性特征,如果采用一般責任保險的索賠時效會損害投保人和受益人的利益。西方國家的保險人為了限制其責任,經常在保險單中使用“日落條款”,即在保險合同中約定自保險單失效之日起最長30年的期間為被保險人向保險人索賠的最長期限;在此期間內,對保險單有效期內發生的被保險人環境侵權索賠事件,保險人承擔保險責任;而超過這一期限向被保險人請求環境責任賠償的,保險人不再向被保險人承擔保險責任。

四、再保險和資本市場

環境污染損害具有廣泛性,例如受害地域、受害對象、受害利益的廣泛性,因此一旦發生環境污染責任的賠付,保險公司面臨的巨大的償付能力風險。其次,環境污染索賠時效長,會給保險公司帶來長尾風險,使得保險公司的經營穩健性受到挑戰。由于投保人與保險人之間的信息不對稱,易滋生逆向選擇與道德風險。環境污染的廣泛性、環境污染責任保險的信息不對稱以及保險公司自身承保能力不足的特點,使得保險公司依靠自身的力量承保環境污染責任保險顯得力不從心。為了防范保險公司經營環境責任保險的風險,一方面可擴大國內再保險市場的規模,另一方面鼓勵保險公司利用國際再保險市場,在更大范圍內分散風險。

國家環保部在2006年頒布實施了《國家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對突發性環境污染事故進行了事件分級,主要為以下幾個級別。

從上面可以看出由于第III 、IV 級損害程度較輕,保險公司可以購買再保險來分散經營風險,保證公司的償付能力,對于第I 、II 級突發性環境事件損失金額較大,影響范圍較廣的環境污染突發事件,則可以通過資本市場如前面所述巨災債券來分散保險公司的經營風險。再次,探索環境責任保險風險證券化的途徑。自1994年以來,全球大約有價值126.17億美元基于保險的證券在資本市場上交易,涉及到50多家再保險公司和投資銀行,其中近三分之二是涉及巨災風險的,因此在一定程度上,保險風險證券化是巨災風險證券化。環境責任保險承保的多是巨災風險,可借鑒國外的經驗,通過證券市場發行巨災債券、巨災期貨、巨災期權等金融產品,將保險公司的承保風險利用資本市場機能加以分散,增加巨額災難事故的理賠和承保能力。

參考文獻:

篇(4)

關鍵詞:建筑施工;環境污染;防治策略

1建筑施工造成的環境污染問題分析

1.1噪音污染問題

建筑工程施工的過程中,會引起眾多的實際問題和環境污染問題,其中最為突出而且最會引起民憤的問題還是噪聲污染問題。在工程項目施工的每個過程中,都會遇到或多或少的噪聲污染問題,噪聲污染問題影響周圍群眾,同時對施工人員本身也具有極大的危害性。正常情況下,施工過程中的噪音來源主要有土石方的挖掘、推土機以及挖掘機等其他機械噪音、打樁機發出噪音等等,當然每一個過程都會用到機器,只要使用機器基本都會產生噪音污染,噪音來源都是多方面的,也是施工過程中環境污染問題的重要代表,噪音問題能否切實防治,將會給工程周圍群眾帶來極大的便利。這個問題要充分引起施工單位和施工人員的足夠重視。

1.2大氣污染問題

大氣污染問題也是建筑工程施工過程中的突出問題之一。在實際的施工過程中,施工材料的來回運輸以及攪拌過程、砂石料的攪拌等等都會造成一定的灰塵,這些灰塵就會隨著氣流向周圍擴散,如果時間過程,則周圍就會形成強烈的粉塵大氣污染,粉塵污染也是導致施工人員職業病的重要根源之一,同時也會給周圍群眾的生活和出行帶來不便。另一方面,如果施工過程中會使用大量的涂料,涂料中含有很強的氣味或是有毒氣體向周圍散播,如果不能及時控制和處理,其危害是巨大的。

1.3水污染問題

建筑施工造成的水污染問題主要有兩方面的主要原因,一是施工設備的清洗過程帶來的水污染問題,這方面還表現在水資源的浪費上面,另一方面是由施工原材料方面帶來的水污染,很多原材料需要經過清洗或者混合,廢水如果沒有經過專門的處理,很容易將重金屬等對土壤或者地下水物質排出,從而引起環境污染。1.4固體垃圾處理問題固態垃圾我們也稱之為建筑垃圾,建筑施工過程中會產生很多很多的廢棄物,建筑垃圾的及時處理也是施工企業的重要管理內容。固體垃圾如果不能及時處理,不僅會占用施工單位很多的空間,縮小施工有用區域,同時如果處理時間過長,很多的固態垃圾會產生不良氣味或者有害物質,進而影響環境。

2更好的解決建筑施工引起的環境污染問題

第一,建筑施工噪音污染防治首先要確定好噪音產生的源頭,從源頭出發才可以更好的發現噪音源頭,進而更好的針對問題并解決問題。為了有效的對施工過程中的汽車、機械產生的噪音進行控制,可以在建筑工程色周圍設置專門的隔離帶和隔離墻,起到良好的隔音作用。而對于一些打樁、鉆孔等噪音可以通過改良施工方式進行控制,比如打樁可以采用靜力壓樁的方式進行,不僅可以很好的降低噪音,同時還可以以提高壓樁的質量和效率。對于噪音控制問題,施工企業要引起足夠的重視,因為噪音問題的存在會大大的加大附近居民對施工單位的投訴率,影響施工單位的形象。第二,對建筑施工中的大氣污染的問題進行解決。在施工中,對施工中的粉塵問題解決,就要能在施工現場進行設置一些保護措施,在防塵的處理工作上加以完善化實施。在運送過程中避免從人群密集的地方經過,在運輸的路線選擇方面要能優化。在施工中遇到天氣比較干燥的問題,就可通過在施工現場進行灑水的方式。在對泥漿進行攪拌的時候,可通過防塵罩加以應用,這對粉塵污染的問題也能得到有效解決。第三,建筑施工中的廢水污染問題的解決要科學性。在建筑施工中,會產生大量的廢水,在這一問題的解決上,就要能注重對廢水處理之后再進行排放,保障廢水的水質達到可排放的標準。可以通過化學絮凝劑的應用,對污染物進行沉淀,以及在有害物質上通過科學的方法進行消解。總之,只有達到廢水排放的標準才能進行排放,嚴格的按照排放要求實施。第四,對于建筑施工過程中的固體垃圾處理要及時有效無污染。很多固體垃圾的長時間堆放會產生有害氣體或者滋生有害物質,遇到大風天氣還會加深大氣污染,所以施工過程中的固態垃圾要指定專人負責,制定相應的處理計劃,及時對建筑垃圾進行分類處理,做好廢物再利用的同時也要科學有效的降低固態垃圾的污染程度。

3結束語

建筑施工項目的增多也會帶來更多的環境污染問題,如果不能對這些建筑施工過程中的環境污染問題進行有針對性的解決和控制,那么會給環境污染的擴大帶來隱患,影響施工企業的形象,也會給最終的工程驗收帶來問題。在解決施工環境污染問題的過程中,不能急于求成,更不能不切實際,要注重科學的應對策略,處理問題要具有針對性和有效性,不同的問題解決措施的制定都要行之有效。同時也希望本次問題分析可以對建筑施工企業一定的啟示。

作者:林哲宇 張寶全

參考文獻:

[1]杜培龍,郭子雄.實施綠色施工:管理與技術雙管齊下——基于ISO14001的建筑企業環境因素及管理措施[J].建筑,2003(12).

篇(5)

1、我國生態稅收的現狀、問題及成因

1.1、我國生態稅收的現狀

為了走可持續發展道路,使經濟能循環穩定的發展,創造和諧社會,切實保護人們的生活環境質量和生命健康,我國的生態稅收制度必須得到改革和完善,開征專門的生態稅收完全符合我國的現狀。

1.2、我國生態稅收存在的問題

1.2.1、稅收優惠政策相對單一

目前我國有關環境保護性質的稅收優惠政策,主要以減免稅形式分散于各稅種中。受益面比較窄,缺乏針對性和靈活性,而且力度也不足,有些稅收優惠措施在扶持或保護一些產業或部門利益的同時,對生態環境的保護卻起了負面作用。國際上通用的加速折舊、再投資退稅、延期納稅等方式均可應用于環保稅收政策中,但我國幾乎沒有這方面的內容。

1.2.2、征收管理存在較多問題

廢氣、廢水的排污量仍是按幾分錢一公斤來計算,這種收費制度使“三廢”日益嚴重。另外,為支持農業發展,增值稅對農產品按13%征收,但對農藥、農膜等也實行低稅率就會造成環境污染,導致土地污染更加嚴重;征收的資金管理和使用不明確,很少用于治理環境污染的。

1.3、我國生態稅收存在問題的成因

1.3.1、以保證財政收入為核心的稅制改革弱化了環保稅制

中國的稅制改革從1994年就開始,數次的改革雖然有一定的效果,但歷次稅制改革的核心是保證財政收入,沒有從財稅收入改革轉變到以環保為目的的思想體系上,從而導致了稅收環保調節作用的弱化。

1.3.2、公民的生態危機意識薄弱

只有公民的環保意識提高了,都能積極參與到保護環境的運動中來,相信我國的環境一定能夠得到改善。

1.3.3、稅收體制實施的監督不到位

在環境保護方面還沒有專門的法律法制來約束和制約,這樣就造成那些稅收實施有很大阻力,資源的合理利用得不到保障,同時也制約社會經濟的可持續發展。

2、國外開征生態稅收的啟示

目前大多數西方國家都開征了環境稅。總結西方發達國家生態稅收的實踐經驗,給我們的啟示是:

2.1、生態稅收種類多樣化

發達國家的環境稅多以能源、有害物和有關行為為征稅對象,且稅種呈多樣化。例如瑞典是實施環境稅較為成功的國家之一,瑞典政府設置的環境稅有燃料稅、水污染稅、汽車排氣稅、土壤保護稅、噪音稅、固體廢物稅、垃圾稅等十幾種之多,并都取得了顯著成效。因此開征新的生態稅種要呈多樣化,并逐步循環開征。

2.2、生態稅收手段和其他手段相結合

稅收手段應與其他手段相互協調結合,共同發揮作用,實現經濟持續、穩定、協調發展。生態稅收與法律手段結合、生態稅收與政府調控手段結合、生態稅收與其他經濟手段結合等。

2.3、注重稅率差別和稅收減免的調節作用

為了提供正確的市場價格信號,更好的引導人們的行為,完善國家的獎勵機制,發達國家非常重視稅率差別和稅收減免的調節作用,因此發達國家的環境質量都得到了很大的提高。

3、我國開征生態稅收的構想

3.1、調整完善現行相關稅種

完善有關環境保護和稅收調節措施,優化生態體系。完善現行的消費稅、增值稅、資源稅和所得稅等稅種,使稅收制度更加具有生態功能。在現行增值稅制度中,應增加對企業購置的用于消塵、除塵及污水處理等方面的環境保護設施允許抵扣增值稅進項額的規定。在保持資源稅、消費稅和所得稅原有的生態功能上,合理制定計稅依據和稅率,使征收更加合理。另外應更多地將環保的目標體現在車船稅、房產稅、耕地占用稅、城鎮土地使用稅等稅種稅制的設計上,充分發揮這些輔稅種在環保方面的作用。

3.2、開征專門的生態稅

開征獨立的生態稅,建立以保護環境為目的的專門稅種,將污染環境和破壞生態的開發生產行為及在消費過程中會造成環境污染的物質列為環境污染稅的征收范圍。借鑒國際經驗,分期分批開征水污染稅、大氣污染稅、污染源稅、噪音稅、垃圾稅、生態補償稅等一系列專項新稅種。當然還要根據我國的具體情況來實施分配,并對其設立專門的環保法制,確保專稅專用。

3.3、對生態稅收立法

我國現行環保收費制度存在諸多缺陷,急需進行環境稅立法。借鑒西方國家經驗、立足我國具體國情,逐步建立起相對完善的環境稅收制度,是我國稅法建設的重要目標。在環境保護方面,我國目前對污染環境行為實行的是征收排污費制度。在多年的實踐中,環保收費制度雖然取得了一定成績,但卻存在諸多缺陷,已經不能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要求。

篇(6)

【關鍵詞】環境污染侵權;相當因果關系;事實因果關系;法律價值判斷

因果關系問題是學術界的普遍難題,“正如‘在哲學中,因果關系問題因不可戰勝而成為永存的問題’一樣,百余年來,法學家們也一直為上述問題所困擾,以至于相關的思考成為了‘因果關系的折磨’”。

法學界尤其是環境法學界對因果關系的理論進行了大量的研究,涌現出了一批有價值的成果,為環境法治的發展作出了卓越的貢獻。然而在因果關系理論和學說繁榮的背后,法律因果關系的內涵也愈加模糊。在司法過程中,需要判定的因果關系是事實因果關系還是法律因果關系?如何判定因果關系?因果關系的證明是否涉及法律價值要素?對此,學界觀點眾說紜紜,莫衷一是。本文選取德國和中國臺灣的相當因果關系理論,對相當因果關系判定中的事實因果關系要素和非因果關系要素進行了分析,認為相當因果關系理論對我國司法實踐具有重要的啟示意義。

一、相當因果關系理論概述

相當因果關系說是大陸法系因果關系理論的通說,盛行于德國和中國臺灣。相當因果關系理論始于19世紀末,“1888年,德國弗萊堡大學生理學家Von Kries 教授在法律上應用數學上的可能性理論與社會學的統計分析方法,認為客觀事件發生的可能性,可作為說明因果關系的一項要素”。Von Kries 教授認為,依據相當性概念所做的判斷,與法律人依據經驗啟發及事件發生的正常過程所做的判斷,甚為相似。此種相似為法學家進行因果關系判斷提供了很大的啟發,“德國法學家Enneccerus 及Lehmann認為,所謂相當性原因,系指對損害發生之機會,具有原因力,且非由于特殊異常之情況所引起者。”

相當因果關系說的重點,在于將法律的價值判斷作為因果關系判斷的一項核心要素。判斷因果關系存在的關鍵在于行為人之不法行為介入社會之既存狀態,是否對現存之危險程度有所增加或改變。德國學說上的相當因果關系,需要對純粹的因果關系事項和法律政策事項進行綜合考量。哈特教授認為,其核心已不再是事實上的因果關系之判斷,而是為了進行法律責任的認定,“因果關系事項實質上是經過包裝的法律政策方面的事項,需要在考慮所有因素后,通過詢問下列的問題以得到滿意的答案:即是否應讓被告對所發生的這種損害承擔責任;或者根據另外一種主張,這種損害是否可以預見,是否處于這種危險范圍之內,或者是否處于被告所違反的那個規則范圍之內。”

在環境污染侵權領域,污染行為和損害后果之間因果關系的判斷,不再取決于當事人雙方的舉證,而屬于法官的自由裁量的范圍。因果關系判斷主要是客觀事實基礎上的價值判斷,只要符合必要條件規則,因果關系的存在與否,就完全取決于法律的事實認定和價值考量。在環境污染侵權領域,其具體內容是:如果沒有排污行為,就不會有污染損害,則存在事實中的因果關系;如果排污行為增加了污染損害發生的可能性,則認定排污行為和損害后果之間具有因果關系。

二、環境污染侵權相當因果關系的事實判斷

相當因果關系說對客觀事實的判斷采用的是必要條件規則。“關于法律因果關系存在的判斷標準的理論分成兩大陣營,一些人關注的是與宣稱的結果相關的原因所包括的條件的類型;另一些則關注于與結果相關的原因必須具有的、能推導出因果關系特別的事項。”第一種理論所著重的是從一項后果中辨別出具有因果關系的條件,即事實原因。相當因果關系說在對客觀事實的判斷過程中,首先確定損害后果發生的條件,原因行為是否是損害后果發生的“不可欠缺的條件”。如果是,即認定存在事實上的因果關系;反之,則不存在因果關系。可簡單表述為:無此行為,必無此種損害。

必要條件規則被許多法學家與哲學家所支持,該說具有一種啟發式的優勢。其可以通過一種簡單但通常也是比較可靠的方式來排除事件與損害之間是否具有因果關系。在環境污染侵權案件中,只需判斷,在已經發生環境污染損害的特定背景下,如果沒有排污者的排污行為,該環境污染損害是否還會發生。如果在沒有排污者行為的情況下,該環境污染損害都會發生,那么排污者的排污行為可能并非其原因,或者該排污行為僅僅是其原因之一。若沒有排污者的排污行為,環境污染損害就不會發生,那么該排污行為就是一種具有因果關系的條件。如果實踐中采用此種事實上因果關系判斷標準,無疑是擴大了排污者的責任范圍,需要在法律規范的層面上進一步對排污者責任承擔的范圍作出限制。

在有些情況下,必要條件因果關系的判斷可能與純粹的事實因果關系相悖。例如,如果兩個獵人各自但同時開槍并射殺了某人,很明顯,兩個獵人都應該對某人的死亡承擔責任。但是,根據必要因果關系的判斷,得出的結論可能會是任何一個獵人都沒有導致損害。這也是必要條件說的局限之一。

三、環境污染侵權相當因果關系的法律判斷

(一)環境污染侵權相當因果關系的法律價值判斷及發展

環境污染侵權相當因果關系的判斷,核心在于污染者的排污行為是否提高了環境污染損害發生的危險,即增加了環境污染損害結果發生的客觀可能性。如何判斷排污行為提高了環境污染損害發生的危險性,這是法律的價值判斷過程。相當因果關系說認為在正常的社會狀態中,排污者的排污行為,給被害人的權益帶來了危險,如果沒有其他異常獨立之原因介入,導致了被害人的權益損害,即只需要符合一般事件正常發展過程,就可以認定環境污染侵權因果關系的成立。

在社會生活中,何為危險性并沒有一個固定的標準可言,是根據一般的理性人標準,還是法官的內心確信?德國早期的相當因果關系說將對提高損害發生的危險性的判斷交給了法官,認為這屬于法官的自由裁量權范圍,由法官結合相關法律價值進行綜合判斷。這直接導致法官自由裁量范圍的擴大,也是相當因果關系說被廣為詬病的原因之一。

此時相當因果關系說關注的核心是責任如何限制的問題。對于這一問題,從法官的視角而言,與其探究排污行為與環境污染損害之間是否存在著因果關系,不如直接考慮排污者責任的問題,對環境侵權責任的思考的基本論點是:“某人已經造成了損害這種陳述,或者是意味著沒有他的行為,這種損害就不會發生。根據這種觀點,一個人造成了損害,只是在表面上而并不是在實質上認定他負有第一種意義上的責任或者理由,因為我們是在已經判斷他負有責任之后,才從這個角度說他造成了損害”。依據相當因果關系理論,一項因素要能夠成為原因必須是這一因素極大地提高了事實上所發生的結果的客觀可能性。此處所謂“客觀可能性”乃相對于“主觀可預見性”而言的,我們不可避免地要遇到政策衡量這一問題――即社會風險如何在排污者和被害人之間分配,以及是否應當考慮排污者排污時對其尚未得知或尚不可知的信息。

法規目的說:近來,支持相當因果關系理論的法學家,主張通過對行為人違法性的判斷來彌補這一缺陷,合理的限制行為人的責任。法規目的說為相當因果關系問題的思考提供了一個新的方向,其實質上乃是舍棄因果關系任何特定的標準,主張直接依據法規之內容與目的衡量行為與損害之間的關系。在環境污染侵權領域,即通過環境相關法律的立法目的來綜合確定排污者的責任。

(二)環境污染侵權責任構成中的事實要素和法律價值要素

侵權秩序背后的基本問題是權益保護與行為自由之間的緊張關系,環境侵權責任的構成也應考慮權益保護和行為自由兩種價值。在環境侵權責任的構成中,權益保護要求污染者遵守保護受害人權益的法律,行為自由要求法律同時保障污染者和受害人的自由權利;在環境侵權責任的構成中,如果從受害人權益的救濟出發,法諺云,“有損害才有救濟”,需要考慮污染者排污行為與受害人的損害后果之間的事實因果關系;如果從污染者和受害人的自由權利出發,就要綜合考量污染者行為和損害的因果關系、污染者的行為自由與受害人權利之間的界限。

從不同法律價值取向,我們得出了不同的環境侵權責任構成要素。反之,環境侵權責任的構成需要綜合考量權益保護與行為自由兩種價值,實現權益保護和行為自由的良性平衡。

在對相當因果關系學說的論述過程中,首先確定的就是排污行為和損害之間的事實因果關系要素,也可以稱之為因果性要素;其次就是法律價值要素,在相當因果關系理論中,至少有兩項非事實因果關系的要素在限制法律上的責任。其中之一是法律的目的,或者說是社會風險的合理分擔。沒有法律會對任何損失都進行賠償,有些社會風險是現代社會人所必須承擔的。另一項非事實因果關系因素就是排污者排污時對其尚未得知或尚不可知的信息。但是,無論何種環境污染侵權因果關系構成要素,都要考慮此種責任分擔所帶來的各種社會效果。何時需要污染者行為自由和受害人權利,需要從污染者行為本身的特性來加以判斷,例如要綜合考量污染物質的危險性、污染物質的排放量等。

四、環境污染侵權相當因果關系理論對中國環境司法的啟示

(一)中國的環境污染侵權因果關系的立法現狀

新修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規定了,環境侵權責任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以下簡稱《侵權責任法》)關于環境侵權的規定,《侵權責任法》第六十六條規定,“因污染環境發生糾紛,污染者應當就法律規定的不承擔責任或者減輕責任的情形及其行為與損害之間不存在因果關系承擔舉證責任”。從立法上來看,對環境侵權責任因果關系的判斷,我國明確確立了因果關系舉證責任倒置規則――即由污染者承擔其行為與損害之間不存在因果關系的舉證責任。

(二)中國的環境污染侵權因果關系司法現狀

在司法實踐中,法官對因果關系的判斷,據呂忠梅教授統計,運用舉證責任倒置的僅為49.6%。司法中認定“加害行為和損害后果之間的因果關系依賴于科學證據,換言之,鑒定結論對于案件事實起著決定性作用”。

可以看出,我國雖然明確規定了環境污染侵權因果關系的舉證責任倒置規則,但在司法中,有一半的法官拒絕適用因果關系的舉證責任倒置。環境污染侵權中實行因果關系舉證責任倒置規則,面臨著一個潛在的危險,即可能使企業面臨大量的損害賠償訴訟。我國環境司法實踐急需一個確定的因果關系判斷規則,或者急需司法解釋對舉證責任倒置作出進一步的規定。

(三)環境污染侵權因果關系舉證責任倒置的事實和法律判斷

作為降低受害人證明難度的舉證責任倒置規則,飽受爭議。環境污染侵權因果關系實行舉證責任倒置,一般的觀點認為其合理性主要在于:

1.環境污染行為的復雜性、漸進性和多因性以及損害的潛伏性和廣泛性等特點,受害人難以對環境污染行為和損害之間的因果關系進行舉證。

2.訴訟參與人實際地位的不平等,實行舉證責任倒置規則能更有效地保障受害人(弱者)的利益。

上述的合理性只能理解為實行舉證責任倒置規則的政策考量。若是僅因受害人難以舉證或者受害人一方為弱者,法律的天平就偏向受害人,其合理性明顯不足,這一點也廣為環境法學者詬病,建議法律應當適用因果關系推定規則。

對舉證責任倒置規則,還應當從事實和規范層面進行解讀。《侵權責任法》對環境污染侵權責任的規定中,因果關系舉證責任倒置只是環境侵權責任構成的要素之一,從《侵權責任法》的法條規定來看,當存在受害人過失、第三人過錯和意外事件等原因時,對污染者應擔減輕或免除責任。在環境侵權責任的認定過程中,其基本的出發點是具體的損害,尋找環境污染侵權行為人。在這個逆向思維過程中,首先應對損害進行限定――因污染造成的損害或者與污染有關的損害,損害的限定不可避免地應用事實性因果關系,在此階段,已經對環境污染侵權行為人進行了篩選,實現了必要條件說的事實因果關系限定功能。其次,環境侵權責任的構成還應對責任的范圍加以限定。從保障受害人權利的角度而言,應當從污染者排污時的預見能力和受害人的認知能力等角度對責任加以限定;雖然我國規定了環境侵權實行無過錯責任原則,但還是從另一面――受害人過失、第三人過錯和意外事件等角度規定了污染者不承擔或者減輕責任的情形;從保障行為自由的角度而言,應當在污染者和受害人之間對污染造成的社會風險進行公平的配置,這一點應當成為法官判斷責任成立的一項重要因素,例如要綜合考量污染物質的危險性、污染物質的排放量等。

五、結語

侵權秩序的背后是權利保護和行為自由這一對價值,對環境污染侵權因果關系的判斷應當圍繞責任的構成進行綜合判斷。環境侵權相當因果關系理論和我國的舉證責任倒置規則,都重視事實因果關系和污染者污染時的預見能力等因素,但我國的舉證責任倒置規則不能涵蓋社會風險合理分配等法律價值因素的判斷。然而何種責任判斷更為可取,應根據法律所擔負的權利維護與確保公平分配風險的責任而加以取舍。

參考文獻

[1] 葉金強.相當因果關系理論的展開[J].中國法學,2008.

[2] [美]H.l.A.哈特,托尼.奧諾爾著,張紹謙等譯.法律中的因果關系[M].北京:中國政法大學,2005.

[3] 曾世雄.損害賠償法原理[M].北京: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1.

[4] 陳聰富.因果關系與損害賠償[M].臺北:臺灣元照出版公司,2004.

[5] 王社坤.環境侵權因果關系舉證責任分配研究――兼論《侵權責任法》第66條的理解與適用[J].河北法學,2011(2).

[6] 呂忠梅.中國環境司法現狀調查――以千份環境裁判文書為樣本[J].法學,2011.

篇(7)

環境是人類賴以生存的空間,但人類社會快速發展,工業化程度越來越高,對環境造成了嚴重的破壞,自然資源也逐漸變得稀缺和匱乏。環境破壞及資源短缺致使各國在二十世紀七八年代時開始關注環境資源問題。環境稅的實施被越來越多的國家認可。實施環境稅的國家逐漸增多,全球也掀起了全面“綠化”稅制階段。環境稅的體制也越來越完善。

在這種大背景之下,我國也開始注重環境稅的開征。因此環境稅的實施問題引起了我國政府和專家學者高度重視,公眾也開始關注環境稅問題。2013年12月2日,環境稅方案已經上報到國務院,正在按程序審核中。環境稅的征收已經是大勢所趨,不容質疑。

二、國外環境稅經濟影響分析

環境稅實施的效應在國外顯現的比較明顯[1]。下表1是1990到2001年整個歐盟地區的數據。國外在實施環境稅之后,因為研究的領域主要是北歐國家,所以平均上來看,CO2的排放量較少了9.7個百分點,整個歐洲降低了9.4個百分點,與其他國家相比,整體降低了12.86個百分點。在短內,CO2的排放量減少了6.02個百分點,從長期來看,CO2的排放量減少了13.08個百分點。效果比較明顯。說明了環境稅在環境質量的改善方面是很有效的工具。[2]

三、我國環境稅經濟影響數據分析

1.環境稅的設置依據。在我國,環境稅剛剛起步,現有環境稅收政策尚未完善。我國目前的環境稅主要是資源稅、消費稅、城市建設稅、車船稅方面體現的較為明顯。

資源稅的征收對象是自然資源。例如,原油、天然氣、煤炭、有色金屬及其他非金屬原礦等。資源稅的征收減少資源浪費,促進企業提高資源利用率,體現了環境保護方面的含義。

消費稅是對特定的消費品征收的。特定的消費品主要有高耗能及高檔消費品,例如游艇;不可再生和替代的稀缺資源,例如成品油;對生態環境造成危害的特殊消費品,例如木制一次性筷子及實木地板。對以上產品征收消費稅,可以減少資源消耗,起到保護環境的作用。

城市建設稅增收的稅款屬于專款專用,主要用于城市建設,維護城市的公共設施,使生產者及消費者生存在一個良好的環境。

車船稅即車船使用稅,其征稅范圍主要為摩托車、小汽車、中輕型商用客車、汽車輪胎。這些征收對象類似于消費稅中對高耗能消費品的征收,對此類產品征收車船使用稅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抑制高耗能產品的生產,實現環境的可持續發展[3]。

基于以上分析,為了進一步分析即將實施的環境稅對我國經濟產生的宏觀經濟影響,本文將環境稅設置為與環境稅相關的稅種的相加,即資源稅、消費稅、城建稅及車船稅的加總。

2.環境稅經濟影響數據分析。本文選用的是2001-2010年的數據,而工業的污染程度則是由工業污染總量和國民生產總值的比值得到,主要反映其在貢獻GDP的同時給環境帶來的危害程度。

本文對環境稅與GDP、失業率(UR)、工業污染(PI)的相關性進行了分析。分析的工具是SPSS分析中的Pearson分析,分析結果如下:

從上述分析的結果上來看,(1)環境稅與GDP成正比,也就表示了在經濟增長,GDP增加的時候,環境稅稅收收入也會增加,環境稅與工業污染程度相關性較高且成負相關,說明環境稅的實施減少了環境污染,初步實現了環境保護的目的。(2)環境稅與失業率成正比,也就是說環境稅的實施會使得失業率增,說明在我國的環境稅的“雙紅利”效應中,環境質量的改善所帶了的“綠色紅利”效應已經很明顯的得到,但是就業率的增加帶了的“藍色紅利”效應卻沒有顯現。(3)環境稅的征收必然會增加財政收入,如上表4-1中環境稅占稅收收入的比重逐漸增加,從側面反應出,環境稅的征收增加了財政收入,為治理環境污染問題及改善資源短缺問題提供了資金支持。

在進行了相關性檢驗之后,我們需要對上述變量的因果關系進行檢驗,進行因果檢驗的前提是上述變量具有穩定性。因此需要繼續對環境稅、GDP、失業率和污染程度進行穩定性檢驗。

上表中的檢驗結果表明,環境稅、GDP及污染程度的臨界值的絕對值都小于1%的臨界值的絕對值,而失業率的臨界值的絕對值小于5%的臨界值的絕對值。因此該四個時間序列不具有單位根,是平穩數列,且是協整的。

在四列時間序列具有穩定性的基礎上,進行格蘭杰因果檢驗,但是進行格蘭杰因果檢驗的前提是同階單整,所以本文對環境稅、GDP及污染程度進行了因果檢驗,設置置信度為5%。結果如下:

從上表中可以得出下列兩個結論:(1)GDP增長是環境稅增長的原因,但是環境稅不是GDP增長的原因。因為經濟發展了,稅收收入必然會增長。但是經濟增長的因素有很多,而稅收收入只是其中一個而已。(2)環境保護稅增長是污染強度變化的原因,但是污染強度變化不是環境稅增長的原因。說明環境稅的實行確實帶了環境保護的效應。

四、我國實行環境稅的建議

1.開征環境稅以環境保護為核心。環境稅設立之初,核心目標應該是環境污染的治理及自然資源的保護,即庇古效應,而不應放在收入循環效應上[4]。在我國,經濟機制尚未完善,近期關于收入循環效應很難實現,如數據所顯示的,提高就業水平在我國體現的并不明顯。但是從長遠來看,環境稅的實施必然會帶來庇古效應和收入循環效應。環境稅的實施將會服務我國的“十二五”規劃中設立的關于節能減排的規劃。

2.實現專款專用及資金的自循環。環境稅的征收,確實會增加國家財政收入,但是保護生態環境僅僅靠企業繳納稅收是不行的,需要政府給予財政上的支持。征收的環境稅稅收收入作為治理環境污染的專門性資金,此外在前期還應加大政府在環境方面的支持力度。隨著時間的推移,逐漸實現稅收收入的自循環。及時網上公布每筆稅收收入的去向也是很重要的,加強群眾監督,提高群眾對環境稅的關注度。(作者單位:中國石油大學(華東)經濟管理學院)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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