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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稅稅收籌劃案例精品(七篇)

時間:2023-12-07 15:37:43

序論:寫作是一種深度的自我表達。它要求我們深入探索自己的思想和情感,挖掘那些隱藏在內心深處的真相,好投稿為您帶來了七篇增值稅稅收籌劃案例范文,愿它們成為您寫作過程中的靈感催化劑,助力您的創作。

增值稅稅收籌劃案例

篇(1)

關鍵詞:稅收籌劃;增值稅;案例分析

一、增值稅籌劃的目標

(一)增值稅籌劃的整體目標

稅收籌劃的目標取決于現代企業的經營目標。企業是營利性組織,其出發點和歸宿是獲利。進行稅收籌劃是企業實現其目標的內在要求。稅收籌劃本質上屬于企業財務管理范疇。企業財務管理的目標決定了增值稅籌劃的整體目標。增值稅稅收籌劃必須圍繞整體財務目標進行,不能局限于增值稅,也不能僅考慮節稅。首先,企業的各個稅種的稅基相互關聯,增值稅稅基的縮減可能會導致其他稅種稅基的擴張。比如設備更新的增值稅進項稅抵扣會導致企業所得稅增加。因而增值稅稅收籌劃既要考慮增值稅的節稅利益,也要考慮多稅種之間的利益抵消因素。其次,某個增值稅稅收籌劃方案即便能使納稅人的整體稅負最輕,但不一定能夠使納稅人的整體利益最大。比如,某個體戶依法要繳納增值稅,如果他把經營業績控制在起征點以下,就可以免交增值稅。但是,這樣的方案顯然是不可取的。因此,納稅人或稅收籌劃專業人員開展稅收籌劃應綜合考慮,全面權衡。

(二)增值稅籌劃的分層目標

現代企業一般都以股東財富最大化為企業的財務目標。企業增值稅稅收籌劃的籌劃內容和籌劃方法,是企業財務管理的一部分,其總目標當然應該服從企業的財務目標。但增值稅籌劃不能等同于財務管理本身,有它的特點。首先,稅收籌劃的涉稅風險不同于風險投資的風險。風險投資的失敗,可能導致項目的失敗,最壞的可能是公司破產,而涉稅的風險的成本可能是無窮大。其次,增值稅的稅負有轉嫁功能,企業總是處于產品的價值增值的某個環節中,存在著企業不可控的外部因素,對增值稅的籌劃,其經濟后果不能完全預期。第三,由于每個企業的自身實際情況,所處的發展階段,外部環境,以及稅收籌劃人員的主體對環境認知的不同,企業增值稅籌劃是一個動態、漸進的過程。所以增值稅籌劃的目標實現也應是一個動態、漸進的過程。

增值稅稅收籌劃的目標層次,是依據企業在不同發展階段對增值稅稅收籌劃的具體目標進行的分層劃分。具體包括:

第一層次目標,充分利用稅收優惠政策同時規避涉稅風險。進行企業增值稅籌劃,首先應該當認真研讀現行的增值稅制度和相關的法律法規,籌劃人員要對企業的業務性質、流程有精確的理解,對經營業務應如何納稅進行準確的分析,充分利用稅收優惠政策,制定出合理的籌劃方案,既不能因籌劃而產生涉稅風險,也不應因對稅法研讀不足使企業承受不必要的稅收負擔。這是增值稅籌劃的最低層次的目標和剛性要求。

第二層次目標,考慮增值稅納稅成本,降低增值稅稅收負擔。企業增值稅稅收籌劃不是單純的節稅,而是在遵循國家法律法規的前提下,通過科學合理的運籌,使企業的增值稅稅收成本達到最低。此外,在合理籌劃,用過稅負轉嫁,降低企業增值稅的稅收優惠,并不一定能降低增值稅的稅負,比如,有些免稅項目放棄免稅更有利。

第三層次目標,綜合考慮,全面籌劃,降低企業整體稅負。全面稅收籌劃,即把增值稅稅收籌劃有機融入企業整體稅收籌劃,系統應用各種籌劃方法,從企業全局的角度出發,科學決策,統籌規劃,選擇最佳納稅方案納稅,降低企業整體稅。比如設備更新決策時,增值稅進項稅的抵扣會對企業的所得稅有影響。

二、增值稅稅收籌劃風險的規避

如何防范增值稅稅收籌劃的風險,應當考慮的幾方面。

1.牢固樹立風險意識,密切關注稅收法律和政策的變化。由于企業面對復雜環境,很多環境因素是不可控的,稅收籌劃的風險無時不在,因此,企業在實施稅收籌劃時,應充分考慮籌劃方案的風險,然后再做出決策。密切關注稅收政策,主動與稅務機關溝通。

2.慎重選擇稅收籌劃項目,科學設計稅收籌劃方案。設計方案時要保持一定的靈活性,以應對籌劃方案實施時的客觀情況的變化。

3.有效實施稅收籌劃,控制與消除風險隱患。一個科學的增值稅籌劃方案,只有得到有效的實施,才有可能的到預期的結果。企業的環境瞬息萬變,必須在實施過程中加以控制,消除隱患。

4.提高籌劃人員的素質,必要聘請稅收籌劃專家。稅收籌劃涉及稅收、法律、會計、財務、企業管理等多學科知識,具有很強的專業性和綜合性。因此,對于那些事關全局、綜合性的稅收籌劃業務,最好聘請稅收籌劃專業人士來進行,降低稅收籌劃風險。

三、某大型商業零售企業增值稅籌劃案例分析

(一)企業基本情況介紹

某企業2010年銷售額100億,在11個省、直轄市的36個城市擁有分店,下轄85家分店劃分為10個營運小區,由華南、華北和華東三個營運大區管理,各連鎖分店在總部的領導下采用規范的流程管理為顧客提供商品和服務,實行共同的經營方針,一致的營銷行動,實行集中采購。每家分店擁有員工和導購員逾500人,分店每年的運營成本逾3000萬,總部和區域總部每年約產生逾5億的費用,大額的費用支出要求企業需要通過擴張來增加分店的數量,從而提高采購的議價能力和分攤大額固定成本以實現規模效益,改善盈利能力,在2011年至2013年,企業計劃開設50家分店。利潤狀況自2008年以來受新開分店影響一直處于虧損狀態,因此,通過提高銷售,提高采購毛利和降低成本從而改善贏利狀況是該企業的關鍵任務。相對而言,通過對經營活動的增值稅稅務籌劃來降低成本,具有較強的操作性。

(二)企業增值稅籌劃

通過分析該企業銷項稅的管理現狀,了解企業已經實現了對銷售收入的確認的籌劃,但是在營銷方式的選擇和籌劃上存在一定籌劃空間。企業為了吸引顧客和提高顧客的忠誠度,采用了靈活的營銷方法,常見的營銷方法包括直接折扣,購滿一定金額送折扣券,購滿一定金額送禮品和會員卡積分贈送等方式的稅務籌劃。根據國稅函[1993]154號文件規定:“納稅人采取折扣方式銷售貨物,如果銷售額和折扣額在同一張發票上分別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銷售額征收增值稅;如果將折扣額另開發票的,不論其在財務上如何處理,均不得從銷售中減除折扣額”。這是我們對企業進行稅收籌劃的法律前提。

通過企業常用的營銷方式進行稅收效益分析選擇合適的營銷方式。(不考慮城建稅和教育費附加等附加稅費):

方式一:顧客購物滿200元,企業送9折商業折扣的優惠,成本為160元;企業銷售200元商品,收取180元,在銷售票據上注明折扣額,銷售收入可按折扣后的金額計算,假設商品增值稅率為17%,企業所得稅稅率為25%,則:應納增值稅=(180÷1.17)×17%-(160÷1.17)×17%=2.90;銷售毛利潤=180÷1.17-160÷1.17=17.09;應納企業所得稅=17.09×25%=4.27;稅后凈收益=17.09-4.27=12.82;稅負=2.9+4.27=7.17。

方式二:顧客購物滿200元,企業贈送折扣券20元(不可兌換現金,下次購物可代幣結算),成本為160元;企業本筆業務應納稅及相關獲利情況為:應納增值稅=(200÷1.17)×17%-(160÷1.17)×17%=5.8;銷售毛利潤=200÷1.17-160÷1.17=34.2;應納企業所得稅=34.2×25%=8.54;稅后凈收益=34.2-8.54=25.64;稅負=5.8+8.54=14.34,;當顧客下次使用折扣券時,企業就會出現按措施一計算的納稅及獲利情況。銷項稅調整=-20/1.17×0.17=-2.9;利潤調整=-20/1.17=-17.09;企業所得稅調整=-20/1.17×0.17=-4.27;稅負調整=2.9-4.27=-7.17。

方式三:顧客購物滿200元,企業另行贈送價值20元禮品,企業成本為160元,禮品成本為16元;根據《增值稅暫行條例》規定:“納稅人將自產或者外購的商品無償贈送給他人,應視同銷售行為,計提銷項稅。”同時由于屬非公益性捐贈,贈送的禮品成本不允許稅前列支(假設禮品的進銷差價率同P連鎖零售企業其他商品)。相關計算如下:應納增值稅=(200÷1.17)×17%-(160÷1.17)×17%+(20÷1.17)×17%-(16÷1.17)×17%=6.4;銷售毛利潤=200÷1.17-160÷1.17-16÷1.17-20×0.8×0.2=17.3;應納企業所得稅=17.3×25%=4.3;稅后凈收益=17.3-4.3=13;稅負=6.4+4.3=10.7

綜上所述,在選擇營銷方式時,首先應選取贈送折扣券的營銷方式,其次為打折酬賓。贈送禮品措施則不可取。企業可以用折扣券營銷的方式取代贈送禮品的方式,在節省增值稅的同時,也可以刺激購買,實現延期折扣。企業每年會開展多次禮品贈送活動,涉及到的禮品贈送金額為1000萬,如果將禮品贈送活動轉化為贈送購物券活動,則企業可節省增值稅支出170萬元。

增值稅是連鎖零售企業最主要的稅收支出,通過在零售企業經營活動中加強稅務籌劃,是降低零售企業成本的有效手段,節約增值稅可以減少企業資金的凈流出。相對控制經營成本而言,通過增值稅稅務籌劃來降低成本和改善利潤具有較強的操作性。

參考文獻:

[1]彭清華.連鎖零售企業增值稅稅務籌劃研究.2011

篇(2)

【摘要】納稅籌劃是指納稅人在稅法允許的范圍內,通過對企業生產經營等活動的統籌策劃,達到降低稅負目的的經濟行為。本文通過對稅收籌劃的具體案例展開分析論述對稅收籌劃的認識和運用。

【關鍵詞】納稅籌劃案例分析

對“稅收籌劃”概念的定義,目前尚難以從詞典和教科書中找出很權威或者很全面的解釋,但我們可以從專家學者們的論述中加以概括為:納稅籌劃是指納稅人在稅法允許的范圍內,通過對企業生產經營等活動的統籌策劃,達到降低稅負目的的經濟行為。

一、納稅籌劃存在的原因

1.稅收政策的差異

如:個人獨資或合伙企業與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所得稅政策不同;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與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增值稅稅收政策不同。

如:現行政策規定,小規模納稅人按工業和商業兩類分別適用6%和4%的征收率;一般納稅人稅率為17%,另規定一檔低稅率為13%。自2009年1月1日起,在全國范圍內實施增值稅轉型改革。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負責人11日表示,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的征收率統一降低至3%。

2.稅法在不斷發展和完善中

1994年稅制改革之后,我國的稅種由37個縮減到目前的22個其中,固定資產投資方向調節稅和筵席稅已經停征,關稅和船舶噸稅由海關征收。目前稅務部門征收的稅種只有18個。2008年將是改革至關重要的一年。國務院總理在政府工作報告中明確將全面實施新的企業所得稅法、改革資源稅費制度、研究制定增值稅轉型改革在全國范圍內實施的方案等重大稅制改革列入2008年改革日程。

隨著改革觸角進一步向增值稅和企業所得稅——我國最大的兩個稅種延伸,我國新一輪稅制改革正在步入實質操作階段。在這一輪改革浪潮中,資源稅、個人所得稅、消費稅、物業稅等稅種改革也將在2008年進一步推進。

現行稅法主要有法律、行政規章、規范性文件及其他地方性規范文件構成,正在不斷的發展和完善過程中,目前我國還沒有一部稅收基本法。

3.稅收優惠政策

稅收優惠指國家運用稅收政策在稅收法律、行政法規中規定對某一部分特定納稅人和課稅對象給予減輕或免除稅收負擔的一種措施。稅法草案規定的企業所得稅的稅收優惠方式包括免稅、減稅、加計扣除、加速折舊、減計收入、稅額抵免等。

如:2008年1月1日實施的新《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將舊稅法以區域優惠和外資優惠為主的格局,轉為以產業優惠為主、區域優惠為輔、兼顧社會進步的新優惠格局,對原稅收優惠政策進行整合,實施過渡性優惠政策等,統一內外資企業所得稅為25%,企業設立時則可以考慮稅收優惠政策差異,合理設立。

4.邊際稅率的運用

某些稅種按不同檔次的稅率征收,如:個人所得稅中的工資薪金所得減除一定的費用標準后,按九級超額累進稅率征收個人所得稅。

由于以上原因的存在為納稅人合理納稅籌劃提供了政策空間,納稅人可以通過合理、合法的籌劃達到不納稅、少納稅、延遲納稅獲得資金時間價值的節稅目的。

二、案例分析

我們通過一個非常有啟發性的失敗的稅務籌劃案例,來分析對稅收籌劃的認識和運用。

1.案例背景

某物資企業主要負責為某鑄造廠采購生鐵并負責運輸。策劃的籌劃方案:將為鑄造廠的生鐵采購改為代購生鐵。由物資公司每月為鑄造廠負責聯系4000噸的生鐵采購業務,向其收取每噸10元的中介手續費用,并將生鐵從鋼鐵廠提出運送到鑄造廠,每噸收取運費40元。通過該方案節省了因近億元銷售額產生的稅收及附加,對于手續費和運輸費只繳納營業稅而不是增值稅。

年末,國稅稽查分局在對該物資企業的年度納稅情況進行檢查時發現,該公司當年生鐵銷售額較上年同期顯著減少;而“其他業務收入”比上年大幅增加,且每月有固定的4萬元手續費收入和16萬元運輸收入。經詢問記賬人員,并到銀行查詢該公司資金往來,證實該企業經常收到鑄造廠的結算匯款,也有匯給生鐵供應商某鋼廠的貨款,但未觀察到兩者間存在直接的對應關系。因此,檢查人員認為該企業代購生鐵業務不成立,屬涉嫌偷稅,要求該物資企業補交了近千萬元的增值稅。

2.相關政策法規

財稅[1994]26號《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增值稅、營業稅若干政策規定的通知》規定代購貨物行為,凡同時具備以下條件的,不征收增值稅,只對手續費和運輸費繳納營業稅;不同時具備以下條件的,無論會計制度規定如何核算,均征收增值稅。(一)受托方不墊付資金;(二)銷貨方將發票開具給委托方,并由受托方將該項發票轉交給委托方;(三)受托方按銷售方實際收取的銷售額和增值稅額(如系進口貨物則為海關代征的增值稅額)與委托方結算貨款,并另外收取手續費。《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5條第1款規定:一項銷售行為如果既涉及貨物又涉及非應稅勞務,為混合銷售行為。從事貨物的生產、批發或零售的企業、企業性單位及個體經營者的混合銷售行為,視為銷售貨物,應當征收增值稅。

3.案例分析

該企業的賬務處理不能清晰地反映其與鑄鐵廠、鋼廠三方之間的資金往來關系,使得稅務人員有理由認為上述業務違背了“受托方不墊付資金”的規定,從而不被認可是代購貨物業務,其收取的手續費、運輸費應作為價外費用征收增值稅。

4.案例啟示

(1)會計核算要規范。誤區:會計處理模糊是應付稅務檢查的好辦法。其實這是非常錯誤的。本案例就是由于該公司對代購業務沒有規范的會計記錄,沒有可靠的資金往來記錄以證明物資公司沒有墊付資金,稅務檢查人員不認可代購業務,從而使得一個很好的籌劃方案失敗。

(2)科目設置要符合實際需要。在本案例中,該物資公司可以自行設置“代購商品款”核算代購業務的經濟業務,方便稅收檢查人員檢查。

(3)形式要件要合規。本案例的敗因在于“受托方不墊付資金”這個形式要件不符合規定。不墊付資金并不代表不做業務,在本案例中,只要在會計記錄中做到在未收到鑄造廠資金的前提下不支付鋼鐵廠貨款就符合了“受托方不墊付資金”這個形式要件,同時還要和鑄造廠簽訂代購合同以證明代購業務的存在,在設計稅收籌劃方案時要十分注意形式要件的合法性。

三、企業納稅籌劃應注意的問題

通過以上案例分析總結企業納稅籌劃應注意的問題:

1.具有合法性。稅收籌劃是對稅款的合法節省;是否符合法律規定的;是區別納稅籌劃與偷逃稅款行為的本質和關鍵所在。

2.考慮成本效益。著眼于企業整體稅負的降低;重視分析對納稅人有重大影響的政治利益、環境利益、規模經濟利益、比較經濟利益和廣告經濟利益等非稅利益;充分考慮到對未來的稅負的長遠影響。

3.具有可行性。是事先的科學規劃與安排。稅收籌劃的實施必須在納稅義務發生之前進行,它是稅收籌劃的具體要求和體現。

4.綜合衡量與周密部署。稅收籌劃不僅是會計人員做賬的事情,也與經營有關,是通過對投資、經營、理財活動的事先籌劃和安排,進行納稅方案的優化選擇,從而最大限度地節約稅收成本,取得最大的稅后效益。切忌簡單地模仿,必須注意地區差異、行業差異、企業規模差異與性質差異、經營環節差異收入來源與征收方式差異等。

5.形式要件要合規。相關會計記錄的形式要件必須符合相關稅收法律法規規定。

6.規避稅收風險。稅收籌劃是建立在合法基礎上的對稅收法規的利用,稅法在不斷發展完善之中,不斷的堵塞漏洞和處于反避稅的當中。一不小心落入稅收籌劃誤區,將會產生重大的稅收損失。

篇(3)

【關鍵詞】稅收優惠 政策 稅收籌劃 肉類食品企業

肉類食品企業一般包括畜牧養殖、初級肉類產品經銷和肉制品深加工等類型,由于國家對畜牧養殖、初級肉類產品和深加工肉制品的稅收優惠政策各有不同,稅率差異較大,肉類食品企業可以利用產權結構的調整等方式,綜合運用這些稅收優惠政策,最大限度地降低稅負成本,實現企業利潤最大化。

一、巧用產權結構調整方式的稅收籌劃

1.把獨立公司轉為分公司。如某肉類食品企業旗下擁有兩家獨立子公司,均是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甲公司專業進行鮮肉、冷凍肉等初級肉類產品的分割經銷;乙公司則從事培根、火腿腸等肉制品深加工業務。經營了一段時間發現,甲公司積累了大量的增值稅進項稅額,而乙公司的增值稅稅負水平則大大高于其他企業。我國稅法規定,肉類食品企業銷售鮮肉、冷凍肉等初級肉類產品增值稅稅率為13%,培根、火腿腸等深加工肉類制品的增值稅稅率為17%;而且,向農戶或農村合作社收購生豬等農產品時,可根據生豬收購發票或銷售發票上注明的買價直接乘以13%的金額作為進項稅額,而銷項稅額又以不含稅賣價乘以13%確定,因此,經銷初級肉類產品的企業若想要繳納增值稅,就必須要實現13%以上的毛利率。由于初級肉類產品的毛利率普遍低于13%,造成初級肉類產品無增值稅可納,大量留抵稅額留存企業,形成“低征高扣”情況。肉類深加工產品企業采購肉類初級產品的進項稅率只有13%,銷項稅率為17%,即使不增值,因為進銷稅率存在4%的差異,也需要繳納增值稅,存在著“高征低扣”現象。

該公司對此決定運用“產權框架下的稅收籌劃理論”,調整組織模式,把這兩個公司轉為分公司模式運作,一方面充分利用留抵稅額,減輕了增值稅稅負成本。同時,只要兩個分公司財務分別核算所得額,通過財稅部門的備案,對于初級農產品免征項目可以按規定繼續享受免征企業所得稅,并不會增加企業的所得稅成本。

2.建立新公司,專業從事免稅初級肉類產品。《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八條第三款規定:“購進農產品,除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外,按照農產品收購發票或者銷售發票上注明的農產品買價和13%的扣除率計算的進項稅額。進項稅額計算公式:進項稅額=買價×扣除率”。假如某分割肉收購發票,發票金額是100元,按13%的扣除率,進項稅額為13元。分割肉采購成本就是87元。如果銷售價格定為95元,則該公司還有錢可賺。

國家為進一步減輕農副產品流通環節稅負,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免征部分鮮活肉蛋產品流通環節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2〕75號)規定,自2012年10月1日起,免征部分鮮活肉蛋產品流通環節增值稅。該公司經銷的鮮肉、冷凍肉等初級農產品屬于上述的范圍。但依據《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十條規定:“下列項目的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一)用于非增值稅應稅項目、免征增值稅項目、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的購進貨物或者應稅勞務”。因此免稅后,同樣是某分割肉收購發票上注明100元,其采購成本就是100元,為確保盈利,其銷售價格只能定到100元以上。如此規定,顯然無論是企業還是消費者,都無法真正享受到這個優惠政策帶來的好處。如果該公司要充分享受稅收優惠政策,可以依據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三十六條規定,不享受免稅政策(放棄免稅),繼續繳納增值稅,同時成立一家新公司專業進行免稅初級肉類產品的采購與銷售,就可扭轉上述被動局面。

二、生產經營過程中的稅收籌劃

1.合理選擇供應商。我國對屬于《農業產品征稅范圍注釋》里所列明的農產品實行13%的低稅率,同時,又規定購進《注釋》里的農產品,不但可以憑增值稅專用發票抵扣進項稅,也可以根據普通發票和收購發票注明的農產品買價和13%的扣除率計算的進項稅額抵扣。由于農產品購進的增值稅抵扣政策的特殊性,合理選擇供應商的稅收籌劃就有了可行性。例如,該肉類企業向農業生產者采購1 000頭生豬,采購價10萬元,其進項稅額為買價的13%計1.3萬元,采購成本為8.7萬元;向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采購,數量和采購價不變,其可抵扣的進項稅額為1.15萬元(10÷(1+13%)×13%),采購成本則為8.85萬元。從本例可以看出,直接向農業生產者采購,可以增加1 500元的進項稅抵扣額,減少采購成本1 500元,意味著增加經營利潤1 500元。因此,作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的該肉類企業,應該以農業生產者或小規模納稅人作為首選供應商,并與其簽訂長期供銷合同,直接向農業生產者或小規模納稅人采購。

2.物流環節的稅收籌劃。無論是采購生豬等原材料還是肉類產品的銷售都離不開物流這個環節。首先肉類企業應結合企業的實際情況,通盤考慮采取何種物流形式,是采取自營物流還是物流業務外包;對采取物流外包的肉類企業,和什么性質的物流企業建立業務關系尤為重要,這直接影響到肉類企業的稅負水平。在未實施“營改增”之前,肉類企業應與能提供合法抵扣進項稅的運輸發票的物流企業開展合作。2012年起,國家實施“營改增”試點,交通運輸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都屬于“營改增”試點范圍。其中,交通運輸業的增值稅率為11%,物流輔助業的增值稅率為6%。這給肉類食品企業物流環節的稅收籌劃帶來了新的契機。因此肉類企業應選擇一般納稅人的物流企業,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以減輕企業的稅負水平,降低企業的物流成本。

3.生產和銷售活動中的稅收籌劃。例如,商品成本的結轉采用何種計價方式,固定資產折舊采用何種計提政策,在商品促銷時采用何種促銷方式,都直接影響企業成本的高低,進而影響企業的所得稅成本。一般來說,企業應使用商業折扣和銷售折讓的促銷政策。因為稅法規定,可以允許企業以商業折扣或銷售折讓后的收入作為計稅依據征收增值稅,減輕了稅收成本。總之,企業在生產和銷售活動中的稅收籌劃應結合具體經濟事項,結合相關稅收政策靈活運用,具體事項具體籌劃后再作定奪。

三、結論

稅收籌劃是企業降低稅負成本,提高經濟效益的有效手段。企業在開展稅收籌劃時,必須牢記謹慎性原則,嚴格控制稅收籌劃風險。在企業戰略目標的框架下,靈活運用各項稅收政策,綜合考慮各個稅負的支出狀況,進行必要的成本效益分析,全面衡量一個稅收籌劃方案的可行性和有效性,這樣才能取得最大的經濟效益。

參考文獻

[1] 蔡昌.稅收籌劃理論、實務與案例(第二版)[M].北京:中國財政經濟出版社,2013.

篇(4)

一 分立農副業生產部門提高進項稅額的案例分析

某食品廠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適用17%的增值稅稅率。根據市場需求,該食品廠開發種植獼猴桃,并將獼猴桃加工成果脯、飲料等(以下簡稱“加工品”)對外銷售。2005年獼猴桃開始產生經濟效益。2006年5月該食品廠共銷售獼猴桃加工品100萬元(不含增值稅價格),產生17萬元的銷項稅額。但經核算,發現與該項業務有關的進項稅額數量很少,只有化肥等項目產生了1萬元的進項稅額。這樣,該食品廠需要就該項業務繳納16萬元的增值稅。為了降低增值稅負擔,該企業在購進可抵扣項目時,十分注重取得合格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但收效不大。

從稅收籌劃的角度講,該食品廠可以采取企業分立的方法降低增值稅負擔。即:食品廠將獼猴桃的種植業務分立為一個獨立的企業,并使其具有獨立的法人資格,實行獨立核算,也就是使之成為一個獨立的納稅人。原因在于,我國增值稅法規定:一般納稅人向農業生產者購買的免稅農業產品,或者向小規模納稅人購買的農業產品,準予按照購買價格和13%的扣除率計算進項稅額,從當期銷項稅額中扣除。這樣,食品廠就可以按照“購買價格×13%”計算出進項稅額,而種植企業也不必繳納增值稅,因為直接從事植物的種植、收割和動物的飼養、捕撈的單位和個人銷售的自產農業產品,免征增值稅。當然,相應的進項稅額也不能再抵扣。結果是,種植企業沒有因為分立而多承擔任何稅收,而食品廠卻在原有進項稅額、銷項稅額不變的前提下,因為有了“向農業生產者購買的免稅農業產品”,而可以增加大量的進項稅額。

在上述方案中,食品廠分立后的稅收負擔及有關變化,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分立后的食品廠,銷項稅額不變,仍為17萬元;

2.分立后的食品廠增加了進項稅額。假設按照市場正常的交易價格,該食品廠2006年5月用于生產獼猴桃加工品的原料價值60萬元,那么分立后的食品廠就可以按照60萬元的買價和13%的扣除率計算進項稅額,即7.8萬元(如果企業進行轉移定價操作,還可以計算更多的進項稅額);

3.種植企業享受增值稅免稅優惠,但同時,有關的增值稅進項稅也不能夠再抵扣。根據前文介紹,這部分增值稅進項稅為1萬元;

4.種植企業可以享受農業特產稅的免稅政策。

所以,分立后食品廠的這項業務需要繳納的增值稅為:

應納增值稅=17―7.8=9.2(萬元)

與籌劃前相比,增值稅負擔降低了6.8萬元,相當于新增加的進項稅額與企業原有的進項稅額之差。

這一稅收籌劃方案的效果,主要取決于兩個因素:

1.新增加的進項稅額的數量,即根據13%的扣除率計算的進項稅額。這一數額越大,這項稅收籌劃的方案就越好。實際上這一數量直接取決于種植企業和加工企業之間的交易價格。交易價格越高,可抵扣的進項稅額就越多。

2.原有的進項稅額的數量。這一數額會直接增加這項稅收籌劃方案的機會成本。

以上我們分析了該企業籌劃前后增值稅負擔的變化,在實際操作中,企業所得稅的負擔也是必須同時考慮的因素。本案例中,種植企業增加的銷售收入就是食品廠增加的成本,因此種植企業增加的利潤就是食品廠減少的利潤。所以,兩者之間的獼猴桃銷售價格最終不會影響兩者總的所得稅負擔。

二 分立廢舊物資收購部門提高進項稅額的案例分析

根據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2001年04月29日的《關于廢舊物資回收經營業務有關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字[2001]第078號),白2001年5月1日起,生產企業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購入廢舊物資回收經營單位銷售的廢舊物資,可按照廢舊物資回收經營單位開具的由稅務機關監制的普通發票上注明的金額,按10%計算抵扣進項稅額。同時,對廢舊物資回收經營單位銷售其收購的廢舊物資免征增值稅。根據以上規定,使用廢舊物資進行生產的企業可以將原來屬于企業內部的收購部門進行獨立,以適用以上的抵扣規定。

例如,某造紙廠是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適用17%的增值稅稅率。該企業的主要業務是將廢紙經脫墨等程序加工成日用紙制品。長期以來,企業有大量原材料來源于民間收購者。由于對方不能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或其他合法的抵扣票據,企業長期有大量原材料不能抵扣進項稅額。

根據前述的抵扣規定,該企業為了抵扣進項稅額,也曾改為從當地正規的廢舊物資經營單位收購廢紙,并由其開具可抵扣進項稅額的發票。但由于收購價格較高,企業雖然增值稅負擔有所下降,但利潤總額并未有明顯提高。

筆者的建議是,該造紙廠應采取企業分立的方式,將原來的收購部門分立為一個廢紙收購企業,并使該企業具有獨立的法人資格,實行獨立核算。這樣,新企業屬于專門經營廢舊物資的企業,可以為造紙廠開具合格的發票,造紙廠就可以按照買價和10%的抵扣率抵扣進項稅額。同時,根據前述的稅收法規,廢舊物資經營企業銷售其收購的廢舊物資免征增值稅。即:

三 分立運輸部門提高進項稅額的案例分析

我國增值稅有關法規規定,一般納稅人外購貨物(除固定資產外)所支付的運輸費用,以及一般納稅人銷售貨物所支付的運輸費用(不并入銷售額的代墊運費除外),根據運費結算單據(普通發票)所列運費金額,按7%的扣除率計算進項稅額準予扣除,但隨同運費支付的裝卸費、保險費等其他雜費不得計算扣除進項稅額。

根據以上規定,企業內部設置的運輸部門分立成獨立的運輸企業,可以幫助企業實現稅收籌劃。

例如,企業A對外銷售一批商品,原售價117萬元(含增值稅)。將運輸部門B分立后,對外銷售價格不變,但由于運輸企業B已經獨立,A企業需要向B企業支付有關運費,比如20萬元。按照前述規定,A企業取得了合格的運費發票,可以扣除有關的進項稅額:

可扣除進項稅額=200000×7%=14000(元)

但需要注意的是,當運輸企業獨立后,其業務已經屬于營業稅的征收范圍,B企業應按照營業收入和3%的稅率計算繳納營業稅。

應納營業稅額=200000×3%=6000(元)

篇(5)

【關鍵詞】增值稅;稅收籌劃;避稅

稅收籌劃是納稅人以稅收負擔最小化為目標,在法律許可的范圍內,對企業的投資、籌資、經營、組織、交易等的事先謀劃和安排。增值稅是我國稅收體系當中的一個主體稅種,并且其在納稅人、課稅基礎計算、稅額退免等方面均具有可選擇性,這就為納稅人提供了比較大的稅務籌劃空間,因而增值稅成為了我國稅務籌劃的重要領域。本文探討了增值稅稅務籌劃的主要領域和籌劃方法,希望能夠對企業稅務籌劃提供一些有價值的建議。

一、稅務籌劃的要件

關于“稅收籌劃”,國際財政文獻局在其1998年編著的《國際稅收詞典》中概括為:“納稅人通過經營和私人實務的安排以達到減輕納稅的活動”。印度稅務專家雅薩斯威在《個人投資和稅收籌劃》一書中指出:“稅收籌劃是納稅人通過財務投資的安排,以充分利用稅收法規所提供的包括減免稅在內的一切稅收優惠,從而獲得最大的稅收收益。”中國人民大學張中秀教授在其主編的《公司避稅節稅轉嫁籌劃》著作中提出:稅收籌劃是指納稅人通過非違法的避稅方法和合法的節稅方法以及稅負轉嫁方法達到盡可能減少納稅的行為,它包括避稅籌劃、節稅籌劃和轉嫁籌劃三種類型。通過上述幾述幾個稅務籌劃定義可以看出,稅收籌劃有三個核心要件:一是合法性或者不違法;二是計劃性(事先的謀劃或策劃);三是目的性。下文簡要地將稅務籌劃與偷稅和避稅等概念作一比較,以進一步說明這三個要件對稅務籌劃的意義。(1)稅務籌劃與偷稅。根據國際財政文獻局《國際稅收詞典》中的定義,偷稅指的是以非法手段逃避稅收負擔。偷稅可能匿報應稅所得或應稅交易項目,不提供納稅申報,偽造交易事項,或者采取欺詐手段隱瞞收入數額。透過這一定義可以看出,偷稅有兩個最顯著的特征,一是目的非法,二是手段非法。而稅收籌劃是通過對經營和財務活動等的事先安排來避免或減少應稅義務的發生,與偷稅行為發生于應稅行為之后顯著不同,稅收籌劃的目的和行為都是合法的,至少是非違法的。(2)稅務籌劃與避稅。避稅是指利用稅法的差別或漏洞,通過對商業和財務事項等的安排,如采取轉移和改變納稅人身份、變更經營方式和地點等合法的手段,規避或者減輕納稅義務的行為。從法律的角度講,避稅可分為順法避稅和逆法避稅。順法避稅是納稅人根據稅收政策導向,通過對納稅方案的優化選擇,以減輕稅負的行為。順法避稅順稅法的立法目的而行,不影響或削弱稅收的功能,因而是稅法允許或鼓勵的。例如,國家提高資源產品的出口稅率之后,納稅人在發生應稅行為之前,通過把資源產品出口業務改變為資源產品深加工和內銷業務,即屬于順法避稅,與稅務籌劃同義。逆法避稅是指納稅人發生應稅行為之后,利用稅法的漏洞規避納稅義務的行為。例如,消費稅的課稅環節是在生產領域,那么納稅人就可以通過壓低出廠價格,再抬高二次銷售價格的方法,降低稅基,從而達到少納稅目的的行為,即屬于逆法避稅。盡管世界各國均沒有對逆法避稅設定相應的法律責任,但是卻均對其持反對態度,并且授權稅務機關在特定的情況下,可以采取相應的反避稅措施。例如,我國企業所得稅法就規定,當納稅人產品或服務轉移價格不合理時,主管稅務機關有權比照公平交易第三方的價格進行調整。出于規避風險的考慮,企業應盡可能地避免接觸逆法避稅。

二、增值稅稅務籌劃的方法

(1)增值稅納人身份籌劃。我國增值稅條例及其實施細則,根據納稅人經營規模的大小和會計核算健全程度,將增值稅納稅人劃分為一般納稅人和小規模納稅人,并且對二者采用了不同的計征方法和計征比率。按照增值稅實施細則的規定,對一般納稅人和小規模納稅人進行劃分的標準有兩個,一個是經營規模要符合數量要求,另一個是會計核算要達標。但是增值稅實施細則又規定,經營規模不達標的企業,只要會計核算達標,也可以申請成為一般納稅人。這一例外性的規定,為納稅人通過選擇納稅人身份進行稅收籌劃提供了機會。從法理上來講,稅法對一般納稅人與小規模納稅人只存在征管方法上的差別,而不存在稅收待遇上的差別。但是,這并不意味著,具體到每一個納稅人的時候,身份的差別就不會導致稅收待遇上的差別。因為增值稅的課稅依據是增值額,對于一般納稅人而言,增值率越高,稅負則越重;而小規模納稅人的稅負與增值率無關。可見,關于增值納稅人身份的稅務籌劃,關鍵是判斷增值率的高低。簡而言之,就是根據納稅人的計劃銷售額和計采購額,分別按照一般納稅人和小規模納稅人的計稅方法對應納稅額進行測算,如果只考慮稅額因素,稅額低的方案自然就是最優的方案。略為復雜的方法是通過“無差別點增值率”對納稅人的身份進行選擇,其確定方法如下:小規模納稅人應納稅額=含稅收入*征收率;一般納稅人應納稅額=含稅收入*增值率*稅率。當含稅收入*征收率=含稅收入*增值率*稅率時,兩種納稅人身份的稅負相等,此時的增值率=征收率/稅率。例如,如果征收率為3%,稅率為17%,則無差別點增值率為17.65%,當增值率小于17.65%,選擇一般納稅人有利。反之,選擇小規模納稅人有利。(2)增值稅特殊業務籌劃。目前我國增值稅征稅范圍只涵蓋了貨物銷售和加工、修理勞務,其他大量的交易活動,包括運輸、金融、保險、旅游、餐飲等,屬于營業稅征收范圍。營業稅和增值稅兩大稅種并存的局面,不可避免地將增值稅納稅義務和營業稅納稅義務集中在一個納稅人身上,即增值稅條例所規范的 “混合銷售”和“兼營業務”兩種特殊的經營業務。混合銷售是指一項交易行為既涉及增值稅應稅貨物又涉及營業稅應稅勞務。對于混合銷售,遵循的是一項交易觀,即兩項交易存在不可分割的從屬關系,即如果沒有貨物銷售,就不會發生營業稅勞務。對于特定的納稅人而言,混合銷售不存在稅務籌劃的余地,要么全額征收增值稅,要么全額征收營業稅,這要取決于貨物與營業稅勞務在總交易額中所占的比重。例如,某機器制造企業向某一客戶銷售機器設備并負責安裝,由于該企業屬貨物生產企業,其混合銷售行為應當視為銷售貨物,一并征收增值稅,安裝業務所不需材料的進項稅額可以抵扣。兼營業務是指值稅納稅人在從事應稅貨物銷售或提供應稅勞務的同時,還從事營業稅應稅勞務,而且兩者之間并無從屬關系。對于兼營業務,遵循的是兩項交易觀,兩項交易應當分別核算,分別繳納增值稅和營業稅。但是,稅法又規定,如果兼營業務未分別核算的,應當一并征收增值稅。由于增值稅稅率高于營業稅稅率,但是增值稅的課稅依據是增值額,而營業稅的課稅依據是營業總額,所以,一旦對營業稅征收了增值稅,又由于營業稅應稅勞務的增值率普遍高于增值稅應稅貨物和勞務,勢必會增加整體稅負。所以,對于兼營業務,納稅人唯一的選擇,就是分別進行會計核算,以達到分別計稅的目的,這也可以被視為增值稅稅務籌劃。與兼營業務原理類似的情況是納稅人兼營不同稅率的應稅項目,即納稅人同時生產或銷售不同稅率的貨物或者應稅勞務。對于該種兼營行為,遵循的是不利原則,即納稅人應分別核算不同稅率的貨物或應稅勞務,分別不同的稅率依率計征;如果未分別核算的,從高適用稅率。對于該種兼營項目的籌劃方法也只需要順勢而為,即可避免從高適用稅率。

稅收籌劃是一種目的性和計劃性很強的理財活動,會受諸多因素的限制,包括商業機會和稅務風險,本文在展開稅務籌劃討論的時候,只考慮了稅額因素。需要強調的是應納稅額最小化,并不意味著價值最大化。因此,稅務籌劃不光要考慮稅負因素,還必須進行成本收益的權衡,要服從企業價值最大化這一終極目標,既不能低估稅務籌劃的作用,也不能夸大稅務籌劃的作用。

參 考 文 獻

[1]牛龍.營業稅特殊經營行為稅務籌劃研究[J].經濟師.2011(9)

[2]聶衛東.合理稅收籌劃提高企業效益——增值稅稅收籌劃案例分析[J].會計之友.2010(19)

篇(6)

1 特殊銷售方式下的稅收籌劃

1.1 折扣方式銷售 所謂折扣銷售方式就是指銷售方出于銷售因素考慮,而在商品或勞務價格上給予購買方折扣優惠的銷售方式。我國稅法規定,在這種銷售活動中,如果購銷雙方在同一張發票上同時注明銷售額和折扣額的,可按銷售額扣除折扣額后的金額計算稅款,否則企業就應該按照銷售額全額確認收入,并計征稅款。

1.2 贈送實物方式銷售 贈送實物是指企業在銷售商品時無償贈送部分價值的商品。根據稅法的規定,不論贈送的貨物在會計上如何處理,均應視同銷售貨物計征增值稅。同時對于消費者來說,受贈送獲得的貨物屬于偶然所得,應繳納個人所得稅,企業應代扣代繳其個人所得稅。

1.3 返現方式銷售 返現銷售是指銷貨方在銷售貨物時,當購貨達到一定金額時給予購貨方一定的現金返還。由于返現銷售方式下的返現肯定沒有與銷售額開具在同一張發票上,根據稅法的規定,其不得從銷售額中減除,而應以發票上所列的銷售金額全額計征增值稅。

1.4 以舊換新方式銷售 目前以舊換新的銷售方式比較流行,也有利于促進環境保護。以舊換新的銷售方式是指企業在銷售自己的貨物的同時,有償收回舊貨物的銷售行為。根據稅法的規定,企業采取以舊換新方式銷售商品的,應按商品的同期市場價格確定銷售額,不得扣除舊貨物的回收價格。

例1:D企業屬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其銷售利潤率為40%,D企業購銷貨物時均能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該企業商品市場售價為1000元每件。為配合公司的促銷,現擬定了以下三種銷售方案。方案一:打折商品一律按七折銷售;方案二:凡購物金額達到1000元者,均可獲贈價值300元的商品(該商品的成本為180元);方案三:凡是購滿1000元者,將獲返還現金300元。請選擇哪個方案對D企業最為有利(所有價格均為含稅價格,不考慮其他稅費)。

案例解析:

方案一:該銷售方式屬于折扣銷售

增值稅=700÷(1+17%)×17%-600÷(1+17%)×17%=14.53(元)

應納稅所得額=700÷(1+17%)-600÷(1+17%)=85.47(元)

應繳企業所得稅=85.47×25%=21.37(元)

應納稅總額=14.53+21.37=35.90(元)

方案一稅后利潤=700÷(1+17%)-600÷(1+17%)-21.37=64.10(元)

方案二:該銷售方式屬于贈送實物的銷售方式

銷售1000元貨物應繳增值稅=1000÷(1+17%)×17%-600÷(1+17%)×17%=58.12(元)

贈送實物視同銷售,應繳增值稅=300÷(1+17%)×17%-180÷(1+17%)×17%=17.44(元)

D企業應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300÷(1-20%)×20%=75(元)

應納稅所得額=1000÷(1+17%)-600÷(1+17%)=341.88(元)

應繳企業所得稅=341.88×25%=85.47(元)

應納稅總額=58.12+17.44+75+85.47=236.03(元)

方案二稅后利潤=1000÷(1+17%)-600÷(1+17%)-180÷(1+17%)-75-85.47=27.56(元)

通過對比可以看出,方案一中D企業采取折扣銷售方式下稅負最低,稅后利潤最高。

結論:企業在市場營銷活動中,應在充分了解和掌握我國稅收法律法規的基礎上,合理進行稅收籌劃。在選擇營銷策略時,企業應根據消費者心理偏好、折扣商品范圍等其他因素,制定科學的營銷策略。

2 混合銷售的稅收籌劃

混合銷售行為是指一項既涉及貨物銷售又涉及非增值稅應稅勞務的銷售行為。其中非增值稅應稅勞務是為了直接銷售一批貨物而提供的,二者之間具有緊密相連的從屬關系。我們以最為常見的工貿企業為例:工貿企業銷售貨物的混合銷售行為屬于增值稅的征稅范圍,而工貿企業的運輸行為如果能與貨物的銷售分開核算則屬于營業稅的征稅范圍;但如果不分開核算則屬于運輸勞務與銷售貨物的混合銷售行為,全額征收增值稅。這里就產生了一個籌劃的空間,企業在制定營銷策略時是否可以采用運銷分離的做法,已達到減輕稅負的目的。

例2:E企業屬工貿企業一般納稅人,2010年銷售貨物8000萬元(不含稅價格,下同),其中貨物價格為7200萬元,運費800萬元。購進原材料4880萬元,其中原材料價格為4800萬元,購進運輸用油料80萬元。企業的貨物銷售與購進貨物均適用17%的稅率,運輸費用如繳納營業稅,適用稅率為3%。試說明E企業是否應該采取運銷分離的做法?(不考慮城建稅與教育費附加)

案例解析:如果該企業在銷售貨物時,運銷收入未分開核算,其采取統一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形式,根據稅法的規定,該行為屬于混合銷售行為,其收入全額應計征增值稅,不征營業稅。

此時稅負情況如下:應納增值稅=8000×17%-4880×17%=530.4(萬元)

如果該企業將運銷收入分開單獨核算,并且對貨物的銷售收入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對運輸收入開具運輸發票,則企業應當就貨物的銷售收入計征增值稅,就貨物的運輸收入計征營業稅。企業購進的原材料可抵扣進項稅額,而企業繳納營業稅的運輸項目,其所消耗的購進運輸油料則不能抵扣進項稅額。

此時稅負情況如下:

應納增值稅=(8000-800)×17%-4800×17%=408(萬元)

應納營業稅=800×3%=24(萬元)

應納稅款合計=408+24=432(萬元)

比較上述兩種計稅方式的稅負差額=530.4-432=98.4(萬元)

從以上比較的結果可以看出,E企業如果采取運銷分離的核算方式,比混合銷售節稅98.4萬元,節稅收益顯著。

結論:工貿企業只有把運輸業務徹底分開核算,真正實現運銷分離,才能有效降低混合銷售的稅負。

3 代銷方式銷售的稅收籌劃

代銷方式是企業在日常營銷過程中經常采用的一種特殊銷售方式,通常有兩種類型:一是收取手續費的方式;二是受托方包干銷售的方式。這兩種方式下的稅務處理是不一樣的,企業要選擇合理的代銷方式,以盡量減輕稅負。

例3:F公司與G公司由于業務關系簽訂一項代銷協議,由G公司代銷F公司的產品1000件。有以下兩種代銷方案可供選擇:方案一:F公司委托G公司以每件100元的價格對 外銷售,F公司支付20%的代銷手續費。即G公司每代銷一件產品,支付F公司80元,剩余的20元作為手續費收入。方案二:F公司與G公司簽訂協議,F公司按照每件80元的價格收取貨款,G公司在市場以每件100元的價格進行銷售,實際售價與協議價之間的差額由G公司所有。

案例解析:

方案一中雙方的稅負情況如下:

F公司:收入為8萬元,增值稅銷項稅額=10×17%=1.7(萬元)

G公司:收入為2萬元,應繳營業稅=2×5%=0.1(萬元)

方案二中雙方的稅負情況如下:

F公司:收入為8萬元,增值稅銷項稅額=8×17%=1.36(萬元)

G公司:收入為2萬元,應納增值稅稅額=(10-8)×17%=0.34(萬元)

經比較,F公司與G公司的收入總額相同,稅負總額方案一為1.8萬元,方案二為1.7萬元,從總體上來看,方案二可節稅0.1萬元。

單獨從個體上來看,對于F公司來說,方案二比方案一稅負輕1.7-1.36=0.34萬元;對于G公司來說,方案二比方案一稅負重0.34-0.1=0.24萬元。在實際操作中,F公司可以考慮全額彌補G公司多繳的0.24萬元,剩下的0.1萬元的稅收利益與考慮分部分給G公司,這樣G公司就可以更加接受視同買斷的代銷方式,從而達到節稅的目的。

參考文獻:

[1]王萍.我國企業稅收籌劃存在的問題及解決措施[J].財經界,2013(4):223-224.

[2]易光承.企業財務管理中的稅收籌劃應用問題研究[J].企業研究,2013(6):157.

篇(7)

【摘要】物流業在我國是一個新興的產業,稅負對物流業的發展產生較大影響。文章以現行物流業稅收政策為依據,在分析我國物流業稅收存在問題的基礎上,以東北某企業集團案例為實證,提出將營業稅的應稅勞務籌劃為增值稅的稅收籌劃方案。

【關鍵詞】物流業;稅收籌劃;案例分析

一、引言

物流業伴隨著社會化大生產的不斷發展應運而生。物流業是運用信息技術和供應鏈管理技術,對分散的運輸、儲存、裝卸、搬運、包裝、流通加工、配送、信息處理等多種社會功能進行有機整合和一體化運作而形成的新興產業,是融合運輸業、倉儲業、貨代業和信息業等的復合型服務產業。它是國民經濟的重要組成部分,涉及領域廣,吸納就業人數多,拉動消費作用大,在促進產業結構調整、轉變經濟發展方式和增強國民經濟競爭力等方面發揮著重要作用。隨著經濟全球化和信息化步伐的加快,物流業已成為衡量一國現代化水平和綜合國力的重要標志。

隨著我國市場經濟的不斷完善,我國物流業快速發展。2008年,全國社會物流總額達89.9萬億元,比2000年增長4.2倍,年均增長23%;物流業實現增加值2.0萬億元,比2000年增長1.9倍,年均增長14%。2008年,物流業增加值占全部服務業增加值的比重為16.5%,占GDP的比重為6.6%。物流業發展水平顯著提高,物流基礎設施條件逐步改善,支持物流業發展的政策措施和基礎性工作取得新進展。但是,我國物流業整體運行效率仍然偏低,社會化物流需求和專業化物流供給能力不足,基礎設施之間缺乏銜接配套,資源整合和一體化運作面臨一些障礙,物流技術和標準比較落后。

為了進一步促進物流業平穩較快發展,培育新的經濟增長點,國務院于2009年4月印發我國《物流業調整和振興規劃》。規劃所提出的9項政策措施中第3項涉及到稅收問題,至今無相應法律或規章制度出臺。目前的稅收政策并沒有從整體上扶持物流業發展的傾向,同時結構性調整的政策也不足,忽視了對物流業賴以存在的整體環境的關注,影響了物流業的發展。本文就現行物流業稅收政策下物流業稅收籌劃進行分析,以期對物流企業有所裨益。

二、我國物流業的稅收現狀

物流業涉及的服務項目范圍較廣,涉稅種類很多,主要涉及的稅種有營業稅、增值稅、企業所得稅(或個人所得稅)、房產稅。使得物流業稅負較重,問題突出。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一)我國至今為止沒有從本質上對什么是現代物流業加以界定

在我國的稅法條目上,“物流業”是一個沒有進行規范的領域。現行的營業稅暫行條例將陸路運輸、水路運輸、航空運輸、管道運輸和裝卸搬運全部歸入“交通運輸業”稅目,稅率為3%;業、倉儲業、設計、咨詢等歸入“服務業”稅目,稅率為5%;如果企業兼營不同應稅項目,應分別核算,否則從高適用稅率。而現代物流是一體化和集成化的經濟運動過程,運輸、倉儲、包裝、裝卸、配送、流通加工以及物流信息等各個環節都具有互相制約、互相影響的內在聯系;同時,這種內在聯系又是建立在以市場運行機制和專業化、社會化的基礎之上的。如果將這些一體化的環節割裂開來,其結果只有兩種:或者是重復征稅;或者是從低納稅。

(二)我國目前對物流業給予的稅制支持和稅收管理體系并不完善,有的方面甚至存在空白

第一,雖然我國現行的《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試點物流企業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是九部委聯合行動的結果,但從本質上看,并沒有解決各部委之間的分割管理和利益歸屬問題;第二,目前的稅收政策并沒有從整體上扶持物流業發展的傾向,同時結構性調整的政策也不足,忽視了對物流業賴以存在的整體環境的分析和關注;第三,現代物流業務的多樣性、服務項目的交叉性,使傳統的運輸、倉儲、出租等原本分門別類管理的業務發票失去了監督作用,各個類別之間缺乏關聯度的現實,使得憑票計稅和扣稅的發票管理制度面臨著重大挑戰。

(三)物流企業的營業稅存在重復納稅的現象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試點物流企業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的要求,試點物流企業將承攬的運輸業務分給其他單位并由其統一收取價款的,應以該企業取得的全部收入減去付給其他運輸企業的運費后的余額為營業額計算征收營業稅;試點物流企業將承攬的倉儲業務分給其他單位并由其統一收取價款的,應以該企業取得的全部收入減去付給其他倉儲合作方的倉儲費后的余額為營業額計算征收營業稅。上述兩項要求使得試點物流企業在其經營中可以將支付給其他單位的物流服務費用進行抵扣,減少了試點物流企業的稅收負擔,這無疑是一項鼓勵物流企業進一步發展的好政策。但是通知中也列舉了試點物流企業的名單。從名單中可以看出,我國目前有70萬家與物流有關的企業和機構,試點物流企業所占的比重還不大,也就是說只有少數物流企業可以享受到這項稅收優惠政策,而對于大多數物流企業來講,其發生的支付給其他單位的如倉儲、運輸、裝卸等費用,還不能進行抵扣,這必然存在大多數物流企業的重復納稅的問題。同時,一些集團型物流企業下屬的全資子公司,因為沒有自備運輸車輛而不具有自開票納稅人資格,也不能享受營業稅差額納稅的政策,這就使得試點物流企業集團的一些全資子公司也不屬于這項稅收優惠政策的受益者,于是,上述優惠政策的真正的受益單位少之又少。

三、物流企業稅收籌劃案例分析

東北某集團公司于2006年進行重組改制,將其主業組建股份有限公司并包裝上市。重組時,該集團公司的物資采購及倉儲職能繼續留在存續公司。為了充分利用資源和獲得內部轉移價格的好處,上市公司的倉儲服務業務仍然由存續企業提供。重組以前集團公司的物資采購實行統一管理,物資供應部門為該企業的二級非獨立核算單位,為其下屬單位提供的物資供應服務不存在稅收問題。重組后,上市公司與存續企業分別獨立核算,其間因倉儲服務產生涉稅問題。與該公司簽約的會計事務所相關專業人士向公司提出稅收籌劃的基本思路是將本應該納入營業稅范圍的稅費支出,納入增值稅的范疇,以享受到進項稅抵扣的好處。主要方案如下:

在稅法依據方面,首先,按照我國稅法現行規定,倉儲服務應交納5%的營業稅。同時,1994年國家財政部和稅務總局聯合的《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增值稅、營業稅若干政策規定的通知》,其中第五條關于代購貨物征稅問題規定:“代購貨物行為不同時具備以下條件的,均征收增值稅,否則,征收營業稅”。這些條件是:(1)受托方不墊付資金;(2)銷貨方將發票開具給委托方,并由受托方將該項發票轉交給委托方;(3)受托方按銷售額和增值稅與委托方結算貨款,并另外收取手續費。

其次,我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中,第五條規定:“一項銷售行為如果既涉及貨物又涉及非應稅勞務,為混合銷售行為,從事貨物的生產、批發、零售的企業、企業性單位及個體經營者的混合銷售行為,視為銷售貨物,應當征收增值稅。”

由此可見,如果要將原本繳納營業稅的應稅行為轉為繳納增值稅的應稅行為,只要滿足以上規定的條件即可。因此,將上市公司與物資供應商、未上市企業提供的倉儲服務合并成為一個整體,即能成為增值稅的納稅人。該事務所要求受托方(存續企業)將代購貨物的價款及按規定收取的費合并,把費收入籌劃成混合銷售行為(既購買物資又提供倉儲服務),按單個物資供應合同向委托方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同時,委托方(上市公司)將代購貨物的價款及費同時付給受托方,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因此獲得進項稅額的抵扣,三方關系如圖1所示。在存續公司只為上市公司提供貨物運輸服務的情況下,存續公司只繳納營業稅即可,而上市公司只交納增值稅進項稅;當把這三者視為一個整體而進行統籌規劃時,上市公司依然只繳納增值稅,而存續公司原先繳納的營業稅改為增值稅,享受到了抵扣的好處。

此例可以運用一些數據進行測算:假定當年該公司委托存續企業物資采購的金額是2400萬元,按關聯交易合同規定應支付倉儲服務費(假定按照物資銷售額的10%提取)240萬元。公司增值稅稅率為17%,營業稅稅率5%。由于上市公司委托存續企業為其采購物資,同時并不需要存續為其墊支資金,采購物資的專用發票由存續轉交上市公司,存續與上市公司單獨結算,并單獨收取手續費,這時存續企業必須繳納增值稅,而又由于其行為屬于既涉及物資的采購,又涉及應稅勞務的混合銷售行為,原來繳納營業稅的部分也一并繳納增值稅,因此:上市公司應繳納增值稅=本期增值稅銷項稅額-(24000000+2400000)×17%萬元,而存續公司應繳納增值稅=(24000000+2400000)×17%-24000000×17%萬元,從公司整體來看,就此業務其繳納的稅費合計=本期增值稅銷項稅額-24000000×17%萬元。

經過合理的稅收籌劃,此案例產生的效果主要體現在:

(1)省去了營業稅及附加13.2萬元(2400000×5.5%);

(2)上市公司因取得進項稅額而少繳增值稅40.8萬元

(2400000×17%),由于少繳增值稅而少繳城建稅、教育費附加4.08萬元(408000×10%)。

(3)存續企業多交一部分增值稅。上市公司取得的進項稅額,實際上就是存續公司增加的銷項稅額,但由于恰逢我國增值稅消費型改革,物資供應部門取得的進項稅(經營成本部分)可以完全抵扣,購置部分固定資產的進項稅也允許抵扣,因此存續企業多交的增值稅,實際上要小于上市公司少交的增值稅,整體考慮納稅籌劃效果明顯。

四、總結與建議

首先,本案例能夠將營業稅的應稅勞務籌劃為增值稅的應稅行為,主要還在于對物流業本身界定不清。如果稅法規定倉儲服務屬于營業稅范圍,而不是具備諸如前文分析的條件課稅,那本案例就不會取得這樣的效果。《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物流術語》認為,“物流”是“物品從供應地向接收地的實體流動過程。根據實際需要,將運輸、儲存、裝卸、搬運、包裝、流通加工、配送、信息處理等基本功能實現有機結合。”因此,綜合、高效的一條龍服務模式才是現代物流企業的發展方向。而如果按照我們傳統的,在形式上將物流簡單的進行分割是不妥當的。筆者認為,從物流業服務性質的角度看,應該把物流業視為服務業的子稅目,統一明確產業屬性與經營范圍,這樣各地稅務征收機關就有了征收管理客觀依據,避免錯定誤征。

其次,物流企業經常將一些業務外包,但就我國現行的稅法規定,倉儲環節發生的稅費是不能抵扣的(大約占到營業額的15%—20%左右),其結果是虛增營業稅稅基,出現重復納稅現象,進而增加企業的稅負。本案例將存續企業倉儲服務本應繳納的營業稅轉變為增值稅以通過抵扣而獲得稅收方面的好處,其動機就是為了減輕企業稅負。

最后,統一票據的開具,正確計算增值稅進項抵扣稅額。我國現行稅收政策規定,比如包裝、流通加工、配送、儲存等是排除在增值稅之外的,因此,客戶不能用來抵扣增值稅進項稅額,只能全額繳納增值稅,這樣,無法正確計算和抵扣進項稅額,客戶容易產生稅收規避的動機,造成國家稅款不應有的損失。本案例的籌劃使得存續企業多繳納了一部分增值稅,而在籌劃之前,這部分增值稅是不用繳的,雖然稅收籌劃本身并沒有違反法律規定,但從整個國家利益來看,還是發生了稅收流失。因此,準確認定現代物流業的基本范圍是擴大增值稅抵扣范圍的前提條件,在此基礎上,再結合我國增值稅稅制由生產型到消費型的改革,在規范物流業市場準入的基礎上在全國范圍內統一專用發票抵扣增值稅。這樣才會使物流企業的扣稅更合理,企業進行納稅不服從行為的成本增高,從根本上降低稅收流失。

【參考文獻】

[1]何玉潤.物流業的稅制淺析[J].財會月刊,2007(3):33-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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