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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間:2023-12-23 16:02:10
序論:寫作是一種深度的自我表達。它要求我們深入探索自己的思想和情感,挖掘那些隱藏在內心深處的真相,好投稿為您帶來了七篇可再生能源的開發利用范文,愿它們成為您寫作過程中的靈感催化劑,助力您的創作。
1.我國農村能源的現狀和問題
農村能源與農業生產和農民生活緊密相關,農村能源的發展狀況對于經濟和社會發展,具有舉足輕重的作用,也是農村可持續發展的一個重要標志。我國農村地區人口眾多,經濟不發達,人均商品能源的消費水平很低。目前我國農村能源存在的問題歸納起來主要有以下幾方面:
1.1農村能源利用效率低,能源浪費和短缺并存 我國在過去一段時間內積極開展農村節能工作,但農村能源利用效率不高的問題還很嚴重。鄉鎮工業單位產值能耗比國有工業高出一倍以上。農村生活用能中,薪柴和秸稈等傳統的生物質能的使用絕大部分采取傳統爐具直接燃燒的方式,能源的有效轉換率僅為10%~20%。
1.2農村能源消費對生態環境的壓力大 農村能源對生態環境的壓力主要表現在開采和使用兩個方面。目前煤炭在農村能源中占有很大比例,而農村一些小煤礦的開發不當給當地造成環境破壞的情況屢屢發生。薪柴作為農村生活用能的主要來源,目前仍占20%左右,其過度采集是導致森林植被破壞的原因之一。在使用能源方面,燃煤燒柴釋放出大量溫室氣體和污染物,也使得農村環境污染問題越發嚴重。
1.3農村能源可持續發展機制仍不完善 解決農村能源問題必須加快農村能源可持續發展建設的步伐。中國在建立農村能源可持續發展機制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但仍然存在很多問題。從政府到農民和相關企業,能源意識不強,造成了農村能源利用的低效和浪費。農村能源宏觀管理體系不健全、管理混亂的問題,仍然比較嚴重。有利于農村能源可持續發展的多元融資機制還沒有形成,農村能源建設的投入嚴重不足。
2.可再生能源在新農村發展中的作用
我國的可再生能源資源絕大部分分布在農村。大力發展農村可再生能源對新農村建設具有重要意義。
2.1改善農村能源結構,保護森林植被 改善生態環境,制止森林過度采伐,必須解決農林區的燒柴問題。各地要根據農林區燒柴的需要,大力發展薪炭林,加快沼氣、風力、太陽能、地熱、煤炭、作物秸稈等其他能源的開發利用,普及改灶節柴、改煤節柴技術。從而保護農村資源,解決農村生活用能問題,改善農村生態環境嚴峻形勢,保障退耕還林還草戰略的順利實施。
2.2改善農村生活環境,提高農民的生活質量 我國農村商品能源的供給率一直比較低,農民的很多家用電器因為電力供應不足而閑置,從而不利于各種科技信息在農村的傳播和農村精神文明建設。發展農村可再生能源有利于提高農村能源的自供率,農村能源供應的可靠性和穩定性,促進農村精神文明建設。
2.3發展生態農業,實現農業生產的可持續發展 生態農業建設已成為各地實現農業可持續發展的必然選擇。農村可再生能源技術如沼氣發酵技術作為生物質能開發利用的一種主要技術,在我國已得到較為廣泛的開發利用,取得了很好的經濟、社會和環境效益。沼氣作為一種可再生潔凈能源,不僅可以燃燒,而且可用于照明;沼肥可以回田,增加土壤肥力;沼液可以浸種,還可以預防蟲害。因而,可再生能源建設有利于農業生產的可持續發展。
3.農村可再生能源發展存在的問題及對策
3.1我國農村可再生能源建設存在的問題
3.1.1可再生能源利用技術更新緩慢,開發規模偏小 就生物質能源利用來說,絕大部分秸稈、薪柴仍以直接燃燒為主,生物質汽化、炭化技術尚在部分農村試點應用,糞便資源大部分直接用作肥料,用作沼氣開發的數量,僅占可利用總量的很小一部分,太陽能利用雖已市場化,但還需進一步加強市場推廣開發利用,地熱能應用技術處于試點階段。
3.1.2技術開發體系與服務網絡尚未形成 從事農村能源工作人數少,缺少專業科技隊伍,可再生能源技術在農村的推廣困難,好的可再生能源項目由于技術難以消化而難以進行實施;技術推廣服務網絡尚未形成,可再生資源一般較為分散,必須就地開發,就地使用,必須有技術服務、物資器材供應功能齊全、覆蓋面廣的專業服務網絡。
3.3.3可再生能源開發尚未納入法制管理軌道,缺乏相應的保障激勵政策 農村能源機構所遵循的總體方針和相關政策、規劃、計劃都屬于指導性質,缺乏相應的法規條例的強制作用,主管部門沒有強制監督依據,其發展只能更多地取決于各方面的認識,因而發展緩慢;對可再生能源建設的戰略地位缺乏足夠認識,保障措施力度不夠,致使豐富的可再生能源資源效益沒有得到充分發揮;農村能源產品的生產經營比較混亂,質量低劣的農村能源產品充斥市場,損害了消費者利益。對可再生能源技術推廣工程、產品質量監督檢測缺乏手段和法規依據,從而不能實施有效的監督管理,影響了可再生能源事業的健康發展。
3.2加快開發利用農村可再生能源的措施
我國農村地區可再生能源資源豐富,開發利用農村可再生能源是一項很有前景的事業。為了有效促進可再生能源在農村的推廣應用,加快農村可再生能源建設步伐,應該采取以下措施:
3.2.1制定經濟激勵政策 激勵性政策就是政府提供經濟上的扶持。政府采取財政和金融等經濟刺激措施是實現規劃目標的關鍵性措施之一,也是促進農村可再生能源發展的重要政策手段。特別是在可再生能源技術在農村推廣的初期,由于農民現階段的支付能力相對較弱,新技術的價格與農民的承受力還存在一定的差距,而且可再生能源項目的投資回收期一般較長,農民難以接受,政府部門要完成推廣目標,必須采取相應經濟激勵措施。
3.2.2建立技術保障和服務體系 農村可再生能源開發涉及面廣,任務繁重,是為農民辦好事、辦實事的復雜系統工程。要抓好這項工作,必須建立和加強市、縣、鄉可再生能源建設管理機構,形成一個比較系統的管理體系。可再生能源資源由于資源分散,不便于大規模集中開發,一般是上門服務,就地建設,就地開發,就地使用。項目的實施必須有覆蓋面廣,功能齊全的服務網絡支撐。因此,鄉鎮農村能源服務站的建立健全,在技術推廣服務中至關重要。服務站負責組織農村能源建設工程施工,物質、器材和產品的就地供應,產品工程的安裝和維護等,更重要的一個職責就是對民間技術隊伍的管理。
關鍵詞:可再生能源;新疆;問題;對策和建議
中圖分類號:P754.1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1-828X(2013)09-0-02
當今世界常規資源已成為制約世界經濟和社會發展的瓶頸。在面臨能源危機的時代,尋找和利用潔凈的、巨大的、可再生的能源,是重要的能源發展戰略。新疆是我國21世紀的能源基地,雖然有豐富的煤炭、石油和天然氣資源,但其枯竭是不可避免的。新疆的可再生能源具有總量豐富,空間分布相對集中,地域分布相互匹配和開發條件相對優越等特點,值得大力開發和利用。為了維護國家能源安全和實現經濟的可持續發展,必須加強可再生能源的發展和研究。
一、國內外可再生能源發展的比較分析
(一)傳統可再生能源和新可再生能源
傳統可再生能源主要包括大水電和直接燃燒的生物質能,新可再生能源主要指現代小水電、太陽能、風能、生物質能、地熱能、海洋能和固體廢棄物等,當今世界各國都在為獲取充足的能源而拼搏,而且無不對解決能源問題的決策給予了極大重視,其中可再生能源的開發與利用尤為引人注目。
(二)國內外常規能源和可再生能源消費情況比較分析
隨著化石能源的日趨枯竭,可再生能源終將成為化石能源的替代品。世界大部分國家能源供應不足,不能滿足經濟發展的需要。煤、石油等化石能源的利用會產生大量的溫室效應和污染環境。我國作為能源消費大國,對石油進口的依賴,以及不可再生能源煤炭、石油、天然氣供應有限。從長遠來看,發展替代能源也成為我國必須重視的問題。
我國從2001-2010年之間的各種能源消費量圖
資源來源:根據“BP世界能源統計年鑒2012”整理形成。石油消費量以百萬噸為單位,其它能源以百萬噸油當量為單位。備注:其它可再生能源包括風能、地熱、太陽能、生物質能和垃圾發電等。
從圖中可以看出,我國各種能源的消費情況都保持著上升的趨勢,其中可再生能源的消費量遠遠少于其他能源的消費量。所以說,可再生能源產業的發展空間巨大,需大力開發和利用,以此為減少我國能量消費對常規能源的依賴開辟一條新的道路。
2011年各重要能源消費國能源消費情況表
資源來源:根據“BP世界能源統計年鑒2012”整理形成,以百萬噸油當量為單位。
通過上面的各代表性國家能源消費情況表可以看出,我國可再生能源的消費量在總體能源消費中占的比例遠遠小于其他幾個國家的可再生能源的消費量在總體能源消費中占的比例、這表明我國利用和開發可再生能源的程度依然很低,需采取措施大力開發和利用。
二、新疆可再生能源發展和利用現狀
(1)太陽能
新疆水平表面太陽能總輻照度總量在5×109 - 6.5×109焦耳/平方米之間,年平均值為5.8×109焦耳/平方米。區域分布大致由東南向西北遞減,東南部太陽能總輻照度在5.8×109焦耳/平方米/年以上,西北部大約在5.2×109焦耳/平方米/年左右。新疆全年日照時數為 2 300~3 300 小時,日照百分率為 60%~80%,居全國第二位。這為開展太陽能的利用提供了得天獨厚的自然條件。新疆己先后建成了 23 座大型的太陽能發電廠,72 座中型的太陽能發電廠,以及為數眾多的小型、微型發電機和供電設備等。已開發出太陽能采暖、太陽能熱水器、太陽能溫室和長壽太陽能電源等多個產品,建設了太陽能光伏示范村,推廣太陽能光伏電源,解決了本區電網尚未達到的農牧區、高原兵站、野外流動作業等地的供電電源,為邊遠地區牧民的生產、生活用電以及電視、廣播差轉、無線遙測等不易用電網延伸解決用電的地方提供了很好的范例。
(2)風能
新疆地域遼闊且風力資源十分豐富。全區風能資源的總貯量為 18 910 萬千瓦,每年可發電 8 190 億度,相當于 3 439.8 萬噸標準煤。可見,如若將全區的風能資源都開發利用起來的話,長年可節約的煤能源將是一個令人吃驚的數字。新疆風能有利用價值的地區主要集中在六大風區,即:(1)額爾齊斯河谷西部風區,位于哈巴河、布爾津、吉木乃、黑山頭等地;(2)準噶爾盆地西部風,位于和爾克賽爾至克拉瑪依地段;(3)烏魯木齊—達板城谷地風區,位于烏拉泊至達坂城山口,長約 80km,寬約 10~20km;(4)哈密南北戈壁風區;(5)吐魯番地區;(6)百里風區,位于蘭新鐵道遼墩至十三間房鐵路沿線。新疆除上述六大風區外,其實還有不少地區的風力資源也較豐富。新疆風能的利用主要集中在發電方面。因風電開發而著名的新疆達坂城風區位于準噶爾盆地和吐魯番盆地的通風口,總面積為 1600 平方公里,一年中 10 個月以上有風,且風速穩定,年風能蘊藏量約為 250 億千瓦時,可裝機容量在 2000 兆瓦以上,被不少國內外專家稱為中國風能資源條件最好、開發前景廣闊的地區。
(3)水能
新疆水能資源理論蘊藏量在 1 萬千瓦以上的河流有 34 條(包括干、支流),理論總蘊藏量 3398 萬千瓦,占全國的 5%,為我國北方內陸流域的 90%。可開發裝機 1 萬千瓦以上的電站 213 處,占全國可開發資源的 4%。340 條河流中,南疆有 160 條,總蘊藏量為 1773 萬千瓦,占全疆的 52%。其中,水能理論蘊藏量最大的是伊犁流域,其次為南疆的葉爾羌河流域。新疆小型水能資源總裝機量為 198315 萬千瓦,年可發電量 84611 億千瓦時。
(4)其它可再生能源
新疆地域遼闊,農田、山林、草場、漁場本身就是個龐大的生物能源庫。然而將生物能作為可再生能源來加以開發利用,將它們轉化為可燃性的液態或氣態化合物,如制造甲醇、乙醇、沼氣、甲烷合成氣等可燃性燃料,目前新疆在這方面的開發還較少。如若各方面人士加以重視條件成熟,在生物能方面的開發與利用必將會節約大量的不可再生能源。對地熱能的開發利用,新疆同樣有些滯后。
三、新疆可再生能源發展存在的問題與不足
(一)對可再生能源的戰略地位認識不足
主要表現在:一是對可再生能源可以減少或替代常規能源和實施可持續發展戰略的意義認識不足;二是對常規能源在開發利用中對環境的影響缺乏足夠的認識;三是對建設新疆多元化的能源結構認識不清,重煤炭、石油和天然氣的開發利用,輕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的發展。
(二)缺乏全面、系統、科學的規劃和發展目標
中國《可再生能源法》已于 2006 年 1 月 1 日正式實施,“十一五”規劃也對可再生能源的發展作出了重要指示,新疆作為可再生能源富集地區,目前還沒有對可再生能的發展作出全面、系統、科學的規劃,發展目標也不明確。
(三)發展資金匱乏
大多數可再生能源技術都屬于高投入低產出的項目,如光伏發電、風力發電和太陽能熱水器等的單位投資高達 6.5 萬元/千瓦、0.9 萬元/千瓦和 0.08 萬元/平方米以上,而實際運行時間又很少,年均只有 2000~3000 多小時,從而導致產出低投入高。新疆地處西部,建國以來新疆交通、通訊等基礎設施雖有了很大的發展,但遠遠不能滿足經濟建設的需要,從而使外商來新疆投資遇到較大阻礙。
(四)可再生能源產業結構不合理,發展不平衡
從新疆的能源資源狀況來分析,可再生能源主要包括太陽能、風能、生物質能、水能(小水電)。從可再生能源的開發利用種類來看,目前主要集中在太陽能、風能和水能方面,而且企業規模不大,多數企業實力較弱,水平低、管理差,缺乏參與市場競爭的能力。可再生能源產業發展不平衡,可再生能源產品制造業和系統集成業發展較快,而可再生能源技術的研究開發,可再生能源利用系統的運行、管理、服務行業非常弱小,這種不完整的產業結構,影響和阻礙可再生能源利用技術的推廣。
四、發展新疆可再生能源產業的對策與建議
(一)制定新疆可再生能源產業發展規劃,引導可再生能源產業的發展可再生能源產業的發展關系到國家能源安全,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目標的實現和國民經濟可持續發展等重大戰略問題。因此,把可再生能源產業發展納入自治區國民經濟發展規劃,引導可再生能源產業的發展,逐步建立新疆多元化的能源結構體系,到本世紀中葉,實現可再生能源在總的能源消耗中達到30%的戰略目標。
(二)建立可再生能源開發基金,加速可再生能源產業的發展建立可再生能源研究開發基金,支持研究和開發項目,引導企業加大可再生能源利用技術的研究和新產品的開發,加快科技成果的轉化,加速可再生能源企業的發展。
(三)制定相關的政策、法規,支持可再生能源產業的發展。(1)為解決可再生能源開發企業運行成本較高問題,一方面通過技術進步,降低成本;另一方面制定措施,建立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補償機制,推動可再生能源開發企業與礦物能源開發企業的均衡發展。(2)制定政策鼓勵利用可再生能源,凡是利用可再生能源的企業或個人,給以適當的政策性補貼。(3)貫徹執行“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促進法”,依法支持可再生能源產業的發展。
(四)完善市場運行機制,規范可再生能源產業的發展。(1)制定新疆可再生能源利用技術標準,建立可再生能源設備與產品質量標準檢測體系和質量監督管理體系,確保可再生能源市場健康有序發展。(2)建立規范的可再生能源重大工程招標投標機制,實行工程監理制,工程質量終身負責制,規范可再生能源企業的市場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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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可再生能源法》和其他有關法律的規定,結合本省農村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在本省行政區域內開發利用農村可再生能源以及從事相關管理活動,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農村可再生能源,是指農村的生物質能、太陽能、風能、微水能、地熱能等非化石能源。
第三條農村可再生能源的開發利用堅持因地制宜、綜合利用,政府引導與市場運作相結合,經濟效益、社會效益和環境效益相統一的原則。
第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主管農村能源工作的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農村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的監督管理,所屬管理機構負責具體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農村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的有關監督管理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在上級人民政府主管農村能源工作部門的指導下,做好本行政區域內農村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的有關工作。
第二章推廣應用
第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主管農村能源工作的部門、鄉鎮人民政府應當開展利用農村可再生能源和節約能源的宣傳教育,普及有關知識,推廣新技術、新產品,為開發利用農村可再生能源提供指導和服務。
第六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根據農村實際情況因地制宜地推廣下列可再生能源技術:
(一)沼氣綜合利用技術和生產生活污水沼氣厭氧發酵技術;
(二)生物質氣化、固化和液化等技術;
(三)太陽能熱水、采暖、干燥等技術;
(四)利用地熱能種植、養殖等技術;
(五)微水能發電及其他利用技術;
(六)風能利用技術;
(七)其他可再生能源技術。
第七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結合農業結構調整建設沼氣利用工程,發展沼氣生態農業。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按照沼氣開發利用規劃,引導、鼓勵、扶持、組織下列地區重點建設沼氣利用工程:
(一)血吸蟲病疫區;
(二)畜牧業相對集中發展地區;
(三)生活污水未納入污水處理管網統一處理的地區;
(四)農村貧困地區、少數民族地區。
第八條大中型畜禽養殖場應當優先采用沼氣環保能源技術。
鼓勵采用沼氣厭氧發酵技術處理生產生活污水。沒有修建污水處理廠的集鎮或者污水管網未能覆蓋的地方,應當優先采用沼氣厭氧發酵技術處理生產生活污水。
第九條秸稈資源豐富的地區,當地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對秸稈綜合利用的指導,有計劃地示范推廣秸稈氣化、固化等技術。
第十條鼓勵有條件的村(居)民小區、機關、學校、敬老院、醫院等采用太陽能供熱采暖等技術。建設單位、房地產開發企業在建筑和設計施工中應當根據業主的意見為利用太陽能提供必備條件。
第十一條在有地熱能、微水能、風能的地區,當地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采取扶持措施,試點示范,促進開發,推進綜合利用。
第十二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在農村推廣先進適用的省柴節煤灶以及制茶、烤煙、磚瓦生產等方面的節能技術。
用能單位和個人應當逐步淘汰或者改造高能耗設備和工藝。以薪柴為生活能源的農戶應當采用節柴技術,減少薪柴消耗。
第三章保障措施
第十三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農村可再生能源的開發利用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與農村衛生保健、環境保護等工作統籌規劃,配套實施。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農村可再生能源技術和產品的科學技術研究納入科技發展規劃。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主管農村能源工作的部門應當定期開展農村可再生能源資源調查,會同其他有關部門編制農村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規劃,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
第十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設立農村可再生能源發展專項經費,列入同級財政預算。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按照省人民政府的規定,安排部分專項資金用于農村可再生能源的開發利用。
第十五條各級人民政府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將農村可再生能源技術推廣納入農業技術推廣體系,建立健全技術服務網絡,加強農村可再生能源科學研究、技術指導和培訓、信息咨詢、安全管理等公益性的服務。
第十六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鼓勵各種經濟主體參與農村可再生能源的開發利用和技術推廣,依法保護開發利用者的合法權益,推動農村可再生能源的發展。
第十七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鼓勵企業、科研單位、高等院校、群眾性科技組織和個人研究開發農村可再生能源技術和產品,加快成果轉化。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鼓勵單位和個人應用農村可再生能源技術和產品。
第十八條開發利用農村可再生能源享受下列優惠:
(一)經有關主管部門認定屬于國家可再生能源產業發展指導目錄的項目或者屬于高新技術的項目,依照國家和省人民政府的有關規定,在資金、信貸、稅收、引進利用外資等方面給予扶持;
(二)農戶利用自留地、住宅周圍空閑地建設戶用沼氣池,不需辦理建設用地審批手續;
(三)農戶自用地熱能,免繳礦產資源補償費。
第四章監督管理
第十九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主管農村能源工作的部門履行下列職責:
(一)貫徹實施農村可再生能源的法律、法規和政策;
(二)開展資源調查,組織編制、實施農村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規劃;
(三)組織指導農村可再生能源科學技術開發、新技術引進、推廣;
(四)指導農村可再生能源服務體系建設、開發利用項目的實施;
(五)會同有關部門執行農村可再生能源技術和產品標準,協同質量技術監督、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進行質量監督和市場監管;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二十條推廣農村可再生能源新技術,必須進行試驗,經有關部門鑒定證明其技術先進、安全可靠、經濟合理后方可推廣。
第二十一條開發農村可再生能源,應當執行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或者地方標準;沒有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或者地方標準的,應當制定企業標準并報當地人民政府標準化主管部門和主管農村能源工作的部門備案。
第二十二條從事農村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和農村節約能源工作,屬于國家實行就業準入職業的,必須取得相應職業資格證書,方可上崗。
第二十三條從事大中型農村可再生能源工程設計、施工的單位,應當按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取得相應資質證書,并接受人民政府主管農村能源工作部門的監督管理。
第二十四條從事農村可再生能源工程設計、施工的單位,應當遵守有關技術規范進行設計和施工,保證質量和安全。
第二十五條興建下列大中型農村可再生能源工程,建設單位在設計完成后應當將設計方案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主管農村能源工作的部門備案:
(一)單池容積50立方米以上或者總池容積100立方米以上的沼氣工程;
(二)日供氣量50立方米以上的生物質氣化工程;
(三)集熱面積100平方米以上的太陽能集中供熱系統;(四)10千瓦以上的太陽能光電站和風力發電站。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主管農村能源工作的部門,對報備案的設計方案發現有不符合技術安全要求的,應當督促建設單位予以改正。
第二十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主管農村能源工作的部門應當協同同級質量技術監督、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對本地區生產、銷售的農村用能產品進行監督檢查。
第二十七條鼓勵農村用能產品的生產者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申請節能質量認證。未經認證的,不得在其產品和產品包裝上使用節能質量認證標志。按照國家規定應當標注能源效率標識的農村用能產品,應當按照規定標注能源效率標識。
禁止生產和銷售國家明令淘汰的農村用能產品。
第二十八條銷售農村可再生能源產品或者提供技術服務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對所銷售的產品質量和所提供的技術負責,并向用戶傳授安全操作知識,提供售后服務。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二十九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規定,未取得相應職業資格證書、資質證書從事相關職業或者從事大中型農村可再生能源工程設計、施工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主管農村能源工作的部門會同有關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由有關部門依法進行處罰。
第三十條沼氣利用工程未達到設計、施工標準或者質量要求的,承擔設計、施工的單位應當采取補救措施;給用戶造成損失的,應當予以賠償;造成質量事故或者傷亡事故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主管農村能源工作的部門協同有關部門依法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一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主管農村能源工作的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的工作人員在農村可再生能源監督管理工作中有、、行為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二條違反本條例其他規定,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給予處罰的,由有關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給予處罰。
一、我國可再生能源產業發展已取得初步成效,政策體系已基本形成
“十一五”時期是我國可再生能源發展的重要時期。在《可再生能源法》、《國務院關于加快培育和發展戰略性新興產業的決定》等政策措施的推動下,我國可再生能源產業具備了一定的發展基礎并表現出良好的發展態勢。
一是有序開發利用水電。我國堅持把水電開發與生態環境保護有機結合,切實做好在建、已建項目的環保工作,加強水電環保技術的研發應用,制定綠色水電評價標準和評價體系。2010年,全國水電總裝機容量達到21606萬千瓦;發電量6867.36億千瓦時,占全國發電量的16.2%。二是大力發展風電產業。我國采取了加強風電開發管理、改善風電與電網的協調性、支持優勢風電設備企業發展等措施,為大規模開發利用風電創造了條件。2010年,全國風電總裝機容量達到3107萬千瓦;發電量494億千瓦時,占全國發電量的1.2%。三是廣泛應用太陽能。我國穩步推進太陽能應用產業發展,在內蒙古、甘肅、青海、新疆、等適宜地區,建設太陽能熱發電示范工程試點。2010年,全國光伏發電裝機規模達到80萬千瓦,太陽能熱水器安裝使用量達到1.68億平方米。四是因地制宜地開發利用生物質能源。農村沼氣應用范圍不斷擴大,木薯、甜高粱等非糧生物質制取液體燃料技術取得突破,萬噸級秸稈纖維素乙醇產業化示范工程進入試生產階段。到2010年底,各類生物質發電裝機容量總計約550萬千瓦。五是地熱能和海洋能利用技術不斷發展。淺層地溫能在建筑領域的開發利用快速發展,到2010年底,地源熱泵供暖制冷建筑面積達到1.4億平方米;潮汐能利用技術基本成熟,波浪能、潮流能等技術研發和小型示范應用取得進展,開發利用工作處于起步階段,目前已有較好的技術儲備,未來有較大的發展潛力。
同時,已基本形成了促進可再生能源發展的政策體系。在《可再生能源法》的推動下,我國已基本建立了促進可再生能源發展的政策體系,制定并實施了可再生能源的總量目標、發電強制上網、分類優惠上網電價、費用分攤、專項資金等制度以及信貸和稅收優惠等政策措施,并通過開展資源評價、組織特許權招標、推進重大工程示范項目建設等方式,基本建立了促進可再生能源發展的政策體系。主要包括:一是制定并實施了《可再生能源發展中長期規劃》以及《可再生能源發展“十二五”規劃》,確定了國家可再生能源發展的近期和中遠期總量目標。二是出臺了《可再生能源發電價格和費用分攤管理試行辦法》等政策,建立了可再生能源發電成本的全社會費用分攤機制。三是通過開展多批特許權項目招標,促進風電、太陽能發電成本迅速下降,根據各類新能源發電項目的資源特點和建設條件,以特許權招標方式發現合理價格區間為基礎,形成了四類風電區域標桿電價,有效促進了風電的規模化發展。四是建立了可再生能源發展專項資金,專項用于各類可再生能源發展,建立了支持可再生能源技術研發、產業發展、市場應用等各方面的財政投入政策框架。五是初步建立了促進可再生能源發展的稅收體系,實施了風力發電增值稅減半、沼氣發電增值稅即征即退等政策。
二、加快發展可再生能源是有效緩解資源和環境壓力的重要途徑
我國可再生能源資源豐富(技術可開發利用量達60億千瓦,年產能量為40億—46億噸標準煤),具有大規模發展的潛力,具備發揮未來主流能源作用的資源基礎。從水能來看,我國水能資源理論蘊藏量的年發電量達6萬億千瓦時,技術可開發水電站裝機容量5.4億千瓦,年發電量2.5萬億千瓦時(折合8.6億噸標準煤);從風能來看,我國風能技術可開發量為7億—12億千瓦,年發電量可達1.4萬億—2.4萬億千瓦時;從太陽能來看,我國太陽能資源豐富地區的面積占國土面積96%以上,每年地表吸收的太陽能大約相當于1.7萬億噸標準煤,每年太陽能熱利用可相當于約3.2億噸標準煤,年發電量可達2.9萬億千瓦時;從地熱能來看,我國深度2000米以淺的地熱資源所含的熱能相當于2500億噸標準煤,地熱資源的經濟可開采量相當于2000萬千瓦的地熱發電裝機(年發電量約1300億千瓦時);從生物質能來看,當前我國可利用生物質資源約2.9億噸標準煤,主要是農業有機廢棄物,適宜利用方式是發電燃料和民用沼氣等,今后隨著造林面積的擴大、經濟社會和生物質技術的發展,生物質能源資源總潛力有望達到8.9億噸標準煤;從海洋能來看,我國波浪能、潮汐能、潮流能和溫差能等海洋能的理論資源量分別達數千萬千瓦甚至數百億千瓦,可開發利用量有望達到9.9億千瓦。
研究結果表明,預計到2020年、2030年、2050年,我國含水電的可再生能源在新增一次能源供應中的比例可分別達到36%、45%和69%,減少溫室氣體排放分別達到12億噸、20億噸和40億噸,減排CO2的貢獻率到2020年、2050年可分別達到20%和50%左右。因此,加大力度發展可再生能源,可大大提高我國清潔能源的供給能力,優化一次能源消費結構,同時大幅度降低溫室氣體排放、保護生態環境,總之將成為有效緩解資源和環境壓力的重要途徑。
三、加快發展可再生能源已成為世界各主要經濟體實現可持續發展戰略的重要選擇
當前全球仍處于國際金融危機后經濟調整的關鍵時期。雖然在各國經濟刺激計劃下,有關國民經濟各個行業的走勢有很多結論,但各主要經濟體對新能源行業發展的認識卻日趨相同,即抓緊經濟調整的關鍵時期大力發展可再生能源產業。原因在于:一是歷史經驗表明,經濟周期調整的結束一般會以某些新興行業的崛起為標志。在新能源領域,其市場和產業布局尚處于形成之中,具有很大的爭取空間,未來各主要經濟體能否在該領域取得發展優勢取決于當今的努力。可再生能源的特點決定了其必將成為未來重要的新興產業,因而在經濟調整關鍵時期,各主要經濟體都不約而同地將其提升到了前所未有的戰略高度。二是可再生能源的本土性、清潔性以及技術可預見性,使之成為世界能源發展和可持續發展戰略的重要選擇。當前,許多國家的核心利益與全球化石能源的分配格局緊密聯系,形成了錯綜復雜的國際地緣政治關系。為盡早擺脫束縛,各主要經濟體都在尋求多樣化的能源解決方案,尤其在應對全球氣候變化壓力下,各主要經濟體對資源可獲得性、技術可靠性、產業可能性以及經濟性更加可控的可再生能源更加青睞,形成了全球對可再生能源高度關注的局面。三是對可再生能源的開發利用技術的爭奪,必將引發國家核心競爭力的改變。可再生能源的特點決定了其開發必須通過現代裝備制造技術,才能將地熱、風力和太陽能等自然資源轉化為可用及可控的能源。可以預計,對可再生能源技術的爭奪,將是新一輪國家能源領域競爭的焦點。誰掌握了可再生能源的裝備技術,誰就擁有未來開發利用自身可再生能源的主動權,也必將在“后石油”時代把握國家能源安全的主動權,這也促使各主要經濟體將可再生能源作為未來技術競爭的重點新興產業。
雖然當前世界各國可再生能源在能源中的貢獻率還非常低,但是發達國家積極發展新能源,其目的既著眼于應對金融危機和經濟困境,也致力于在能源和氣候變化問題上把握主導權、加大國家間政治博弈中自身的砝碼,更是在戰略上搶占未來技術發展的制高點,從而為新一輪的經濟增長積蓄力量,為掌握國家未來發展的主動權做好準備。
我國可再生能源資源豐富、應用前景廣闊。雖然由于資源評價缺乏、技術滯后、產業支撐不足、政策體系不完善等原因,相對于發達國家的強勁發展勢頭,我國可再生能源的開發利用尚處于早期階段,在國家能源安全保障中發揮關鍵作用還需要一段時期。但必須清醒地認識到:一個正在崛起的發展中大國,必須依靠先進的技術和強大的工業基礎,才能實現國家核心能力的顯著提升;在堅持走我國特色的強國道路過程中,發展可再生能源將是我國解決能源和環境問題、實現可持續發展的諸多途徑中最具可行性的一個戰略選擇。因此,亟須加快發展可再生能源產業,以保證中國中長期發展戰略的順利實現。
四、推進可再生能源產業發展政策創新,建立健全長效機制
我國經濟社會發展對能源的需求不斷增長,2011年能源消費總量達到34.8億噸標準煤(同比增長7.0%),能源結構以煤為主,能源利用與環境保護的矛盾日益突出。節約能源、調整能源結構、開發可再生能源是我國實現可持續發展的必然選擇。因此,為確保實現2020年非化石能源提高到15%和可再生能源“十二五”規劃的目標,促進可再生能源的快速、健康發展,必須盡快完善和健全一系列政策保障措施。主要包括:
一是提升可再生能源地位,加強產業戰略部署。可再生能源是可持續、無污染、總量大的綠色新能源,應當充分認識到其戰略價值和重要意義,切實在國家經濟和社會可持續發展的總體部署中予以統籌考慮,提升其在國民經濟發展中的戰略地位。通過實施可再生能源“十二五”及長期發展規劃,統籌制訂產業、財稅、金融、人才等扶持政策,積極促進我國可再生能源產業健康發展。
二是加強行業管理,規范可再生能源產業發展。根據產業政策要求和行業發展的實際需要,切實加強行業管理,推動行業節能減排;治理和規范市場秩序,避免劣質產品流入市場;推動相關職能部門聯合加強產品檢查,對于不達環保標準、出售劣質產品、擾亂正常市場競爭秩序的企業,依照相關規定給予處罰和整頓。
三是健全法律法規,完善制度性安排。建立健全可再生能源市場健康發展方面的相關法律法規;完善市場機制和制度性安排,特別是在認真總結試點經驗的基礎上,應盡早完善和健全符合我國國情、有利于鼓勵可再生能源產業快速發展的財稅制度;建立綠色電力證書交易系統,并與購電地區的碳強度減排指標完成情況掛鉤,以促進跨省區的綠色電力交易;制定和實施可再生能源配額制,分配和落實可再生能源電量占總電量指標。
四是建立健全行業標準體系,推動檢測認證和監測制度建設。重視可再生能源產品和系統標準體系建設,以我國自主知識產權為基礎,結合國內產業技術實際水平,推動制定可再生能源產品的相關標準;制定建筑領域太陽能熱利用的強制標準和考核辦法;積極參與制訂國際標準;建立健全產品檢測認證、監測制度,促進行業的規范化、標準化發展。
一、韓國開發利用新能源的基本政策
世界經濟仍在快速發展,人口不斷增加,環境逐步惡化,能源問題面臨著多重壓力。面對嚴酷的現實,可持續發展的理念提出來了,并且掀起了一股世界范圍的研究、開發與使用可再生能源的熱潮。為了保證能源供應,韓國政府在70年代末開始尋找可替代能源。20世紀80年代,韓國政府開始重視新能源開發利用,著手建立一個穩定的能源供求系統,包括能源供應來源多樣化和擴建能源供應的基礎實施。1987年韓國國會制定了《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發展促進法》,接著又制定了《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技術發展基本綱要》,提出了未來10年技術發展的重點。1992年韓國政府提出了與發達國家競爭的G.7高技術發展計劃,G.7指美國、日本、英國、法國、德國、意大利、加拿大7個發達國家,在G-7計劃的先導技術開發項目中,有21項屬于新能源與可再生能源技術領域。
1997年,韓國政府制定了為期10年(1997-2006年)的《第一期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基本計劃》,第一期計劃的重點是跟隨發達國家的先進技術進行本國的基礎研究。隨著技術水平的不斷提高,2003年韓國提前制定了為期10年(2003―2012年)的《第二期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基本計劃》。第二期基本計劃的目標是提升能源自給率以及構建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工業的基礎設施,第二期基本計劃還提出了2011年前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占韓國能源供應5%的具體指標(2003年開始實施計劃時只占2.06%)。第二期基本計劃的投資約為118億美元。考慮到未來的巨大市場潛力,第二期基本計劃將太陽能電池、氫燃料電池、風能等列為優先發展領域。太陽能電池的重點是發展3千瓦的民用系統,氫燃料電池的重點是發展250千瓦商用燃料電池系統和3千瓦民用燃料電池系統,風能的重點是發展750千瓦和1兆瓦的風力發電系統。
第二期基本計劃實施以來,國際石油價格的飛漲使全球能源環境產生了重大變化,原計劃設定的目標和實際出現了較大的差距,于是韓國政府又開始擬定《第三期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基本計劃》。第三期基本計劃將把某些領域的工業化作為重點,同時,拓展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的出口市場。第三期基本計劃將于2009年推出,延續到2008年或2030年。除了基本計劃外,韓國還制定了專項計劃。如10萬戶太陽能屋頂計劃,這計劃提出了2012年前安裝10萬套3千瓦民用太陽能電池發電系統。另外,韓國《國家能源技術發展規劃(2006―2015年)》也提出了4項指標:2013年使石油自給率達到18%;減少1700萬噸碳的CO2排放;減少5%的能耗;2011年前使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占全國能源供應的5%。
二、韓國開發利用新能源所面臨的挑戰
新能源在世界范圍內得到迅速發展。尤其是近些年來,隨著國際石油價格大幅波動以及《京都議定書》的生效,新能源發展得到世界許多國家的廣泛關注,成為國際能源領域的熱點。據了解,近年來,韓國經濟快速發展,但能源消費也在逐年增長。伴隨著經濟的快速發展,能源方面的問題與弊端也開始在韓國經濟社會中埋下伏筆,并在韓國經濟起飛階段的后期日漸暴露出來,同時也阻礙著韓國經濟社會的協調發展。
1 新能源市場有待進一步擴大。市場問題因韓國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的研究工作起步較晚,因此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尚不能與其它常規能源競爭。為了加速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產品的商品化,而且在經濟上具有競爭能力,政府的支持是十分必要的。當前,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產品處于初級階段。成本高,抑制了市場的健康發展。如果沒有市場保證,也就不能批量生產,成本也難以降下來。
2 新能源的推廣資金有待加強。影響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應用的一個重要因素是政支持減少,特別是推廣基金減少。1988年韓國政府基金為3500萬美元,1991年為1700萬美元。相反,研究基金有所增加。很明顯,這是根據長遠計劃確定的。加之現在的經濟環境不利于韓國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工業的發展。不像在80年代初期那樣。現在礦物燃料價格很低,私營部門不愿去開發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工業的發展還受到市場的影響。大多數人對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不熟悉,更談不上什么興趣。因此,企業也很難從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項目中得到資金。
3 新能源的研發技術有待提高。新能源作為一種“綠色”新技術,在減少環境污染,緩解環境壓力的同時,也可以緩解能源危機,充分體現“科學發展”、“可持續發展”、“和諧發展”的發展理念,發展潛力巨大。發展新能源需要政府、企業和社會各界的密切配合。需要企業和大學、科研院所的積極配合,需要“產、學、研”一體化,實現校企結合、產學結合。歸納到一點,就是需要加大研發技術力度,推進新能源發展。韓國在這方面有許多成功的經驗,但也有因研發技術乏力而放緩了新能源開發利用的腳步。其原因在于韓國缺乏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的核心技術,不可避免地要引進先進技術。但是過分依賴引進技術,影響了韓國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工業的發展。另一方面,導致國內技術力量不能充分利用。
在澳大利亞期間,考察團拜訪了聯邦工業、旅游和資源部,新南威爾士州水資源和能源部,維多利亞州能源部,聯邦科工組織發展中心、國家太陽能中心、新南威爾士大學光伏學院、瑞豐可再生能源有限公司、塔斯馬尼亞州水電公司Gordon水電站、Dyesol太陽能公司等部門和單位,通過座談交流和參觀訪問等形式,全面地了解了澳大利亞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情況和有關政策。
一、澳大利亞可再生能源的開發利用情況
澳大利亞能源資源十分豐富,是世界重要的能源生產國和出口國,煤炭在能源生產和消費中占主導地位。2003-2004年度,澳大利亞全國能源生產總量約3.8億噸標準煤,其中,煤炭占68%,天然氣占20%,石油占5%,水能及其他可再生能源占7%;全國能源消費總量約1.8億噸標準煤,其中,煤炭占42%,石油占33.9%,天然氣占19.6%,水能和其他可再生能源占4.5%。
澳大利亞可再生能源資源比較豐富,主要包括水能、太陽能、風能、生物質能、海洋能和地熱能等。自上世紀70年代石油危機以來,澳大利亞加快了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的步伐,并取得了較大進展。
水能。澳大利亞是世界上降水量最少的大陸,大部分地區氣候干熱、大陸性顯著,全境年平均降水僅470毫米。境內河網稀疏,無流區面積廣大,且多為流程短和季節性河流,水能資源并不豐富,總裝機容量約750萬千瓦,多為中小水電和微水電。
太陽能。澳大利亞地處南半球熱帶和溫帶區域,大部分地區年平均日照時間在3000小時左右,太陽能資源十分豐富。澳大利亞是世界上最早開展太陽能發電技術研發的國家之一,其光伏發電和太陽能熱發電技術水平已達到世界先進水平。目前,澳大利亞太陽能光伏發電總裝機容量約5萬千瓦。此外,太陽能熱利用也受到重視和支持,有40多萬個家庭安裝了太陽能熱水系統,占全國家庭總數的5%以上。
風能。澳大利亞風能資源豐富,開發利用潛力很大,是澳大利亞可再生能源發展的重點領域。其南部沿海風電場,風電機組年利用小時數一般在3000小時左右,有的甚至高達4300小時以上,是世界上條件最好的風電場之一。為加快風能資源開發,2001年以來,澳大利亞聯邦政府通過建立觀測網絡和計算機模擬,繪制了全國風能資源分布圖,并將所得的測風和模擬數據提供給風電開發商。目前,澳大利亞全國已建成44個風電場,總裝機容量82萬千瓦,在建的風電場25個,總裝機250萬千瓦,已開展前期研究、預計可在今后10年內開發的風電場62個,總裝機410萬千瓦。
生物質能。澳大利亞生物質能資源豐富,包括農林廢棄物、動物糞便、廢棄油脂、城市生活垃圾和能源植物等。澳大利亞制糖業發達,蔗渣發電的發展潛力很大,可裝機容量約200萬千瓦左右,現有裝機容量20萬千瓦。澳大利亞生產生物乙醇的原料主要是小麥和高粱等,單廠年生產規模約6000萬升,目前正在計劃建設5個年生產規模1.8億升的新廠。生產生物柴油的原料主要是廢棄食用油和動物油脂。目前,澳大利亞已制定了與歐洲和澳大利亞標準相兼容的生物柴油標準,利用本土生物柴油技術,正在建設年生產規模2000-5000萬升的新廠。
其他。除上述可再生能源外,澳大利亞還積極開發利用地熱能和海洋能。目前,干熱巖注水地熱利用技術已比較成熟,除少量用于發電外,主要在居民區采暖和供應熱水等方面得到廣泛應用;位于波特蘭的澳大利亞第一個波浪能發電裝置,單機容量1500千瓦,目前還處于試驗階段,澳大利亞政府計劃待該試驗電站通過驗收后,于2010年前后再新建19個類似電站,總裝機容量約3萬千瓦。
據初步統計,目前澳大利亞每年的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量約為1300萬噸標準煤。據預測,未來20年,澳大利亞可再生能源的發展速度將進一步加快,年增長率將達到2.4%,其中,水電年增長率為0.4%,風電和生物質(蔗渣、廢木及混合物)發電增長最快,年增長率均為8%,分別占此期間可再生能源發電增量的42%和35%。
二、澳大利亞發展可再生能源的主要政策
由于化石能源占全國能源消費的比例很高,造成澳大利亞單位能源消費的溫室氣體排放量很大,加之其人口稀少,澳大利亞人均溫室氣體排放量高于世界大部分國家,減少溫室氣體排放的壓力很大。為此,澳大利亞將發展可再生能源作為減少溫室氣體排放的重要手段,制定了一系列政策推動可再生能源發展,主要有:
1.明確的可再生能源發展目標
2001年4月實施的《可再生能源(電力)法》(MRET法案)規定可再生能源發電在全國電力供應中的比例要從1997年的10.7%提高到2010年的12.7%,并將此比例一直維持到2020年;到2010年及以后的10年間,全國的非水電可再生能源每年發電量要達到95億千瓦時以上(每年的水電發電量為150億千瓦時)。2007年12月,新一屆聯邦政府上任后不久,便簽署了京都議定書,并確定了更為積極的可再生能源發展目標,計劃到2020年非水電可再生能源年發電量要達到450億千瓦時以上,其中風電150億千瓦時左右。再加上水電的150億千瓦時,屆時,澳大利亞全國可再生能源年發電量要達到600億千瓦時,在電力供應中的比例要達到20%。生物燃料方面,2010年生物柴油產量達到3.5億升,并計劃將汽油中添加生物乙醇的比例從2%提高到10%。目前,聯邦政府正在加緊研究制定全國溫室氣體減排的政策,可能考慮對消耗化石能源造成的溫室氣體排放征稅,并利用所得的稅金加大對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的補貼力度,在提高化石能源使用成本的同時,進一步提高可再生能源的競爭力。
2.強制的可再生能源市場配額和證書制度
強制的可再生能源市場配額和可交易的可再生能源證書制度是澳大利亞實現可再生能源發展目標的主要政策措施。按照澳聯邦法律規定,電力零售商和大用戶每年必須購買一定比例的可再生能源電力,并獲得相應數量的可再生能源證書,達不到這一比例或者不能獲得足夠可再生能源證書的電力零售商和大用戶必須交納高額的罰金(或稅金),否則不能繼續經營。可再生能源發電企業在生產電力的同時,也產生了相應數量的可再生能源證書。按規定,1兆瓦時相當于1份證書,每份證書的價格大約在40澳元左右。總體來看,雖然證書和電力價格隨市場供求關系浮動,但有了出售電力和可再生能源證書這兩部分收入,許多可再生能源項目基本上可以做到自負盈虧和滾動發展。
3.積極的財政補貼
在實行上述政策措施的同時,澳大利亞聯邦政府還積極利用財政和稅收政策,支持可再生能源的發展。聯邦政府規定,對安裝太陽能光伏發電系統的居民和商戶給予每瓦8澳元、每戶最高8000澳元的補助。同時,還通過退稅和財政補貼的方式,對安裝使用太陽能熱水器、節能燈等可再生能源利用設施或節能產品的用戶給予補助。各州政府也積極制定各種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的財政補貼政策。以維多利亞州為例,2003年─2007年的4年間,州政府共撥出800萬澳元財政專款,成立了可再生能源基金,對私人投資可再生能源項目給予補貼,補貼比例最高達項目總投資的20%。
4.綠色電力證書制度
2003年以來,為鼓勵用戶使用可再生能源電力,澳大利亞聯邦實行了綠色電力證書制度,對于自愿購買可再生能源電力的用戶授予綠色電力證書,這些用戶可以在其產品中使用綠色電力的標識,表明其對可再生能源發展和環境保護的重視和支持。截止到2007年9月底,澳大利亞全國的綠色電力用戶已達到60多萬戶,使用的可再生能源電力達到45億千瓦時。
三、澳大利亞可再生能源利用與發展給我們的啟示
通過本次考察,我們與澳大利亞有關可再生能源政府主管部門以及科研單位和企業建立了聯系,掌握了許多豐富的一手資料和信息,對澳大利亞可再生能源技術的發展狀況和有關政策有了較為全面的了解,我們感到澳大利亞可再生能源的利用可以給我國以下三點啟示。
1.持續穩定的市場需求是可再生能源發展的基礎
沒有穩定的可再生能源市場需求,就沒有可再生能源的持續健康發展。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的初始投資和生產成本通常較高,設備和技術還需要進一步提高和完善,相對于價格低廉并已規模化應用的化石能源而言,可再生能源尚缺乏競爭力,市場需求明顯不足。針對上述問題,澳大利亞聯邦政府以法律確定的可再生能源目標為導向,綜合運用市場配額和證書制度以及財政補貼等政策,為可再生能源發展創造有利的外部環境,極大地促進了澳大利亞可再生能源的發展和技術進步,有效地引導了社會資金的投向,從而保證了可再生能源穩定的市場需求,其成功的經驗值得我們學習和借鑒。
2.創新是可再生能源發展的動力源泉
創新可以有效地降低可再生能源的生產成本,是可再生能源發展的動力源泉。為了促進可再生能源的技術創新,澳大利亞建立了一套完整的科研體系,并一直保持了該體系的連續性和完整性,不因政府機構的變動而改變,從而為可再生能源技術創新提供了可靠的制度保證。
大學是該體系的第一個重要環節。在澳大利亞許多大學中,都有一批世界知名的學術帶頭人,他們領導下的研究團隊具有很強的科研能力,保持著多項可再生能源技術的世界紀錄。正是因為這些一流的大學,才使澳大利亞在可再生能源基礎研究方面在世界上始終保持著較高的水平。
企業是該體系的第二個重要環節。Dyesol公司是世界上最早開展第三代光伏電池研究和生產的企業,已有十多年的歷史,其所研制的染料敏化薄膜電池居世界領先水平。在風險投資的支持下,目前該公司已成功登陸股票市場,成為一家資產近10億元的股份公司。類似于Dyesol公司的企業在澳大利亞還有很多,正是它們構成了澳大利亞可再生能源技術創新并實現科研成果向生產力轉化的主體。
特別值得關注的是,作為聯系前兩個環節的橋梁,政府在該體系中也發揮著不可或缺的作用。上世紀30年代,澳大利亞政府組建了澳大利亞聯邦科工組織(CSIRO),根據產業發展的需要,研究制定國家技術創新的路線圖,針對制約產業發展的主要技術難點,組織重點攻關,并為大學和企業提供資金支持,從而使科研成果向生產力轉化速度明顯加快,產業技術水平的全面提高,為增強國家整體科研實力做出了重要的貢獻。
3.全球化是加快可再生能源發展的助推器
全球化是當今世界發展的一大趨勢,正在對現有的商業模式、組織結構和業務流程產生巨大影響。澳大利亞的可再生能源產業正在努力順應這種趨勢,在全球范圍內重新進行資源的優化配置,以保證在激烈的國際競爭中處于有利地位。澳大利亞國家太陽能中心,是CSIRO的下屬研究單位,長期從事碟式、槽式和塔式太陽能熱發電的研究,在世界太陽能界有較大影響。目前已研發成功500千瓦塔式發電裝置,并將在聯邦政府資金支持下,于近期再新建5個1000千瓦的塔式發電站。澳大利亞制造業并不發達,在澳大利亞生產塔式發電所需聚光反射鏡,其價格比較昂貴。經過在全球范圍內比選,該中心認為我國中科院有關科研單位研制的反射鏡,其性能和價格比具有一定的優勢,擬在我國進行反射鏡的生產。
四、對我國可再生能源利用與發展的建議
作為世界上人口最多、發展速度最快、石油需求最旺盛、溫室氣體排放僅次于美國的大國,我國在能源問題上必將面臨來自供給與需求、經濟與環境、外交與政治等各個層面越來越大的壓力。從長遠來看,我國常規能源資源嚴重不足,單純依靠從國外進口能源的方式,難以為我國經濟社會的可持續發展提供有力的支撐,因此,大力發展可再生能源,既是解決當前能源供需矛盾、保護生態環境、提高我國國際地位和影響力的重要措施,更是保障國家能源安全、解決未來能源問題、保證我國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的必然選擇。為了促進我國可再生能源的更快發展,結合本次考察的收獲和體會,我們建議:
1.加強可再生能源政策研究,盡快實施強制性市場配額制度
我國已制定可再生能源發展中長期規劃,明確了可再生能源發展目標,但還沒有強制性的市場保障措施,應在現有財政、稅收、電價政策的基礎上,借鑒澳大利亞的經驗和做法,研究實施可再生能源強制性市場配額制度,對非水電可再生能源發電規定強制性市場份額目標,權益發電裝機總容量達到一定規模的企業,均應擁有一定比例的非水電可再生能源發電裝機,引導主要能源企業積極投資可再生能源產業,同時,明確各級政府主管部門和電網企業的責任和義務,加大有關管理和監督工作的力度,為建立持續穩定的可再生能源電力市場創造良好的外部條件。
2.創新可再生能源科研體制,建立和完善產業服務體系
實現由“中國制造”到“中國創造”、建立創新型國家是一個艱苦的過程。要深化科研體制改革,加大政府的扶持力度,鼓勵科研部門和產業部門加強協作,并加快資本市場發展,引入風險投資機制,努力建立以企業為主體、市場為導向、產學研一體化的技術創新體系,促進科研成果向生產力轉化。同時,要整合現有可再生能源技術資源,加強標準、檢測、認證、咨詢等產業服務體系建設,在大學和專科學校設立可再生能源相關專業,加快培養可再生能源領域的專業技術人才,全面提高可再生能源技術創新能力和產業服務水平。
3.積極實施“走出去”戰略,促進我國可再生能源的更快發展
技術在可再生能源發展中具有舉足輕重的作用。我國可再生能源技術與國外差距較大,短期內單純依靠自主研發力量,難以滿足國內可再生能源市場需求快速增長的要求。當前,我國貿易出口勢頭依然強勁,人民幣升值壓力日益增加。同時,受美國房地產次貸危機影響,西方發達國家許多可再生能源企業陷入融資困境,抓住當前有利時機,以我國數額巨大的外匯儲備為后盾,支持國內企業實施“走出去”戰略,采取兼并方式收購國外企業,是獲取先進的可再生能源技術的一條捷徑。
關鍵詞:可再生能源;技術水平;經濟性;發展潛力;發展路線
中圖分類號:F407.2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3-4161(2011)04-0064-04
一、引言
能源是關系到國家安全,社會經濟,可持續發展的根本大事。傳統能源在社會經濟發展中發揮了重要的推動力,成為經濟發展加速器,如今,因其資源稀缺性日漸枯竭,經濟發展動力可能不足,成為各國關注焦點;上世紀70年代石油危機更使人們認識到能源安全問題的嚴重性,引發了可再生能源思考;美國2007年次貸危機引發全球金融危機,為了尋找新的經濟成長點,可再生能源成為各國爭相投資發展的目標;再加上傳統能源對自然環境都有一定程度污染,環保成本大,運輸成本高,地域分布不均衡,采礦安全性問題,亟需找到解決途徑;世界對低碳經濟的呼吁等,都將可再生能源對傳統能源的替代研究推上歷史巔峰。
可再生能源,是指能夠循環使用,不斷得到自然力補充的一次能源。可再生能源資源在中國分布范圍廣、儲量大,具備資源優勢;不產生或極少產生污染,僅生物質能產生二氧化碳,總體溫室效應小,具備低碳優勢;目前,在傳統能源價格日漸攀升趨勢下,可再生能源替代成本逐漸下降,具備價格的潛在優勢;另外,國家制定了各種政策,針對可再生能源發展進行扶持,具備政策優勢,發展可再生能源勢在必行。
發展可再生能源遇到一些問題,新聞報紙爭相報道一些地方“產能過剩”,尤其風能,產業布局凌亂,巨額虧損,令人深思。分析原因大致如下,一是,產能相對過剩,各種可再生能源遍地開花,重復建設、造成產能過剩假象;二是,地域發展不平衡,各地政府發展可再生能源力度不同,缺乏具體指標;三是,缺乏合理論證和協調統一,可再生能源的發展還處于初級階段,經驗不足;四是,電網等配套設施不齊全,導致風電等項目并網出現問題,甚至產生了“棄風”的討論,制約了可再生能源發展。為合理有效利用可再生能源,優化配置國家能源建設,實現可再生能源技術的可持續發展,科學規劃可再生能源發展路線圖顯得至關重要。
二、可再生能源分類及比較
可再生能源分為太陽能、風能、水能、生物質能、地熱能和海洋能。可規模化開發利用的可再生能源,對能源戰略貢獻意義大,非常具有發展潛力(不包含為邊防哨所、燈塔等配備的用能,因為那些都不計成本)。
三、各種可再生能源發展路線規劃
通過對可再生能源性質、需求替代、技術水平、經濟性、環境性、發展潛力和可持續性等方面的考察,分別進行可再生能源發展路線規劃。
(一)風能
戈壁,半沙漠風能的發展要綜合考慮地理條件、人為環境、生態環境等多種因素的影響,促進風能良性發展。沙漠風能在陸上風能儲量最大、對自然生態影響最小。海洋風能儲量最大,但海洋生態未知甚多,近海生態影響不可估量,影響潮汐能、海流能和波浪能等的儲量,改變海洋附近大氣環流系統,還要考慮海防政策、軍事安全因素等。
風能發展路線為:(1)優先發展戈壁、半沙漠風能;(2)加大沙漠風能科研力量,限制開發海洋風能,投資海洋風能技術和設備制造出口;(3)最后發展一般陸地風能,因人口相對密度較大,資源相對較弱,又臨近城郊,發展規模小,不具有戰略優先意義;(4)另外,風能豐富的I型區域或較豐富的II型區域中屬于沿海重鎮、航運港口和秀麗山川的區域,機會成本太高,不能用作風能開發備選區域。
(二)太陽能
太陽能是相當關鍵且有發展潛力的可再生能源,會成為發電市場的主要替代能源,所以要掌握太陽能的核心技術,加強基礎科研工作,提高太陽能轉化率,降低硅材料和設備的造價,待時機成熟,躋身市場前列,使中國太陽能真正成為世界領先產業。
太陽能光伏發電發展路線為:(1)優先發展與風能互補的發電建設項目;(2)積極開展戈壁、半沙漠太陽能發電項目建設;(3)適當發展建筑群并網光伏發電,在配電側直接供用戶消費電能后,余電并網,減少建筑光污染;(4)加大沙漠太陽能發電課題研究力度;(5)最后開發太陽光能較好的其他大型區域,確定機會成本最小,且不阻礙城市發展規劃。
(三)水能
水能發展路線是利用而非創造,不主張主動單項開發,需結合風能、太陽能和水電基地開發步伐和可再生能源發展指標完成情況,進行投資項目建設。(1)首先安排西部水能開發,西部水能資源遠大于中東部地區,開發程度不高,在“西部大開發”戰略下,積極配合“西電東送”工程;(2)穩步發展大水電,進行水能資源管理,科學論證,規劃設計,梯度使用,有序開發,建設技術評價、環境評價、經濟評價體系,增強安全管理、確立年檢制度;(3)積極推廣發展離網地區小水電,與其他可再生能源配套開發為佳。
(四)生物質能
生物質能發展路線應被定義為是優化環境,而非向環境索取,是限制性推廣能源,應利用非糧有機物,發展具有地區經濟輻射性,外部效益大,對當地產業鏈有貢獻作用,技術成熟或基本成熟、工藝簡捷、轉化效率高、污染小的項目,并積極研發生物基產品。具體為:(1)優先解決城市垃圾處理問題。例如垃圾發電,將原有治理成本(包括倉儲、人工、運輸、填埋、土地占用等)視為項目收益,由原治理單位支付給發電廠,單獨列支;(2)加快大型養殖場、養殖小區等沼氣工程,產業鏈下放,變治污環保為創收方式;(3)大力發展農業廢棄物(秸稈等)的回收利用工作,在農業機械化程度較高的地方發展此下游產業,促進三農經濟;(4)積極開發林產品剩余物利用,多樣化產品產出;(5)科學論證森林廢棄物回收可行性,加快建立健全監督機制,謹防主次顛倒,亂砍濫伐現象;(6)散戶家畜糞便收集相對困難,易混合各種病菌,作自然肥或家庭沼氣;(7)暫不新增用于非糧纖維素植物用地。
(五)地熱能
地熱能的深層地下開采,使地殼溫度局部改變,破壞地殼熱學平衡,進而可能改變地層地殼結構。類似于煤炭能源,雖三令五申科學開采,合理回填,但過度開采時有發生,因此,地熱能開采要有謹慎、詳盡的可遠瞻性討論。應限制性推廣地熱能,(1)優先發展缺乏前述各種能源且淺層地熱能資源豐富區域,對地熱各層利用統籌兼顧,綜合規劃,法定回灌和梯度利用責任;(2)大力開發娛樂、休閑、療養等服務業,開辟旅游資源;(3)積極發展農業、漁業地熱水利用,提高產值效益;(4)開展
地熱資源開采副產品利用的相關科學研究;(5)限制發展改變地質結構的地表下深度開采行為,潛在小火山或水熱爆炸等地熱現象地區例外。
(六)海洋能
發展海洋能,(1)鼓勵進行科學研究或試驗項目論證,依次發展潮汐能、波浪能、溫差能、其他海洋能,但不考慮作為可再生能源開發路徑主要部分;(2)相近區域各種能源形式綜合開采,與農業、漁業等依賴于海洋的產業和諧發展,開發副產品,提高項目總體經濟效益;(3)大型水上作業平臺(例如鉆井平臺或航空母艦)上建造海洋能電站,分攤建設成本;(4)借鑒早期風力機械能技術,提供沿岸農業、海港、碼頭、漁業基地等用能需求,從而節約用電,節約電網鋪設成本,達到與海洋能發電類似的經濟效益。
(七)能能互補
能源發展應協調、互補、共進。(1)大力發展可再生能源能能互補技術。區域能源并不孤立存在,往往互生,尤其是太陽能和風能;(2)穩定上網電量,優化產業組合。太陽能、風能等可再生能源極度依賴自然環境,建設初期通過能能互補,優化資源配置,調整產業結構,保證電網負荷穩定性,提高可再生能源發電上網的效率;(3)發展可再生能源和傳統能源互補,在現階段是必要的,而且將成為傳統能源向可再生能源過渡的主要形式。
(八)其他相關能源
核能是我國傳統能源向可再生能源過渡的必要支持,在目前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仍需分步分階段進行時,可適度發展,但一定避免核能依賴。
氫能是一種能源載體,并且氫氣環保,零碳、零污染,能夠利用現有天然氣管道,反過來也能促進天然氣管道建設,節省投資,傳輸效率高(與電比較),因此在可再生能源發展過程中可適當發展氫能。
四、可再生能源發展路線的比例量化分析
可再生能源發展路線取決于資源儲量、技術進步、經濟效益、發展潛力和能源消費習慣,發展機會多,困難也多。可再生能源隨著技術進步、政策扶持、社會呼吁和市場認知程度的提高,雖然經濟效益不斷好轉,尤其風電、太陽能和生物質能,但要制定出全面科學可靠的發展路線難度較大,目前還受制于國際層面既定的可再生能源發展目標和低碳社會要求的影響。
(一)目前可再生能源發展的比例量化分析
基于第3章對6類可再生能源發展路線規劃的定性分析,可初步確定技術水平、經濟性和發展潛力在可再生能源中的比例權重大約為:40%,30%和30%。相應的各個可再生能源的綜合比例量化對比情況如表2所示。
從表2可以看出,太陽能、陸地風能以及成熟的大小水電,其綜合得分均達到了4.0以上,因此,是目前最具發展潛力的可再生能源,在可再生能源總體發展規劃中可優先發展。地熱能淺層開發利用難度較低,得分3.0以上,并且我國在此技術方面處于世界領先,因此,發展潛力次之,可積極發展。生物質能發展頗受爭議,無論經濟性、技術水平現階段都不高,發展前景由于其污染性并不被看好,但對化石能源的排他替代性,仍然會在近階段得到迅速發展,但預計很快就會被新科技替代,應為有限發展。海洋風能、深層地熱能、海洋能得分最低,均在2.0以下,技術要求高,開發利用難度大,目前還處在科學研究或初步試驗階段,雖有成功案例,但資源個性化強,不具備普遍實用性,因此發展前景并不樂觀,尤其是海洋能,目前應以科研探索為主。
(二)未來可再生能源發展的比例量化預計
隨著科學技術的迅速發展,光伏發電技術的效率會大幅增加,規模化成本會顯著降低,是最具發展前景的可再生能源。其次是風電,風電技術較之光伏電成熟,起點較高,但由于資源限制,會逐漸退居光伏電之后,但仍然領先于能源供給領域,與光伏電一同最終將成為支撐整個可再生能源甚至能源領域的主力軍。水電在相當長的一段時間內會作為能源供給一需求的平衡角色,解決由傳統能源向可再生能源利用過程中能源相對短缺的迫切問題。生物質能由于其對燃料資源不可或缺的替代性,在前期因傳統能源的枯竭會快速發展;而隨著科學技術進步引領能源需求新的變換,生物質能在可再生能源中的份額和重要性將逐漸弱化。地熱能的開發與煤炭等傳統能源相比具有一定的相似性,預示了其發展具有一定的局限性,短時間內不可能太快。離網型小項目在城市化進程和能源網絡的快速建設中會逐漸歸并到整個可再生能源網絡中去,其能源角色慢慢減弱。海洋能還處于能源的開發研究階段,有很多技術需要質的突破,前景尚不明朗,較其他可再生能源發展機遇還比較模糊。
根據各種可再生能源目前發展的綜合評價結果和各自的發展潛力,可以得出未來一段時間內可再生能源的發展路線圖,如圖1所示。
五、結論
發展可再生能源,必須以科研投入為主線,全面進行各種可再生能源的共同發展,總體設計,統一規劃,揚長避短,重點開發,合理配套,綜合利用,區域合作,長效經濟,加強科研,謹慎細致,試驗先行,使能源資源配置效益最大化。抓住世界發展機遇,借鑒他國成功經驗,結合國內資源狀況,穩扎穩打國內市場,積極拓展國際市場,調動全國科研力量,分步驟、分重點、分區域,向著可再生能源發展的承諾指標快速前進,爭取在這難得的歷史契機中占領制高點,成為可再生能源領域標準的制定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