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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大學生創新;知識產權;高校知識產權保護
1前言
從目前的情況來看,我國高校知識產權保護管理已經有了新的發展方向,對于雙創背景下當代大學生而言,知識產權的管理就顯得更為重要的。但是很多時候高校的領導、老師和學生對于知識產權的管理存在很大的認識和管理問題。這將會導致大學生創新知識產權保護缺乏必要的保護措施,給大學生創新創業以及人才的可持續發展造成一定的影響。
2高校對大學生創新知識產權保護中存在的問題
2.1高校對大學生知識產權管理與保護制度不夠完善
我國很多高校的知識產權制度還有待完善,有些高校對于大學生創新與知識產權保護缺乏一定的指導,高校中的教師也缺乏知識產權保護管理意識。由于管理制度不完善,所以在實際的學生創新過程中,經常會出現科研合作與科技成果轉化的問題。與其他國家相比,我國高校學生創新知識產權科研成果轉化率很低,很多較為發達的國家高校科研成果轉化率能夠達到50%以上,而我國的科研成果轉化率僅僅占據了10%左右,從中足以說明高校知識產權保護制度還有待提高。
2.2科技成果產權不清,缺乏有效的激勵機制
創新發展需要有相應的激勵機制,對于大學生而言,知識產權刺激是其持續進行學習研究和技術創新的主要動力。我國現如今的很多高校在科技成果產權方面存在認識不清或者是評估不正確的情況,對大學生在校期間的技術創新沒有相應的認定標準與界分標準,大多毫無例外的將知識產權劃歸學校或者直接認定給導師,這將會嚴重的阻礙大學生的創新積極性。在創業背景下,該項創新技術或成果可能就是學生創業的基石,融資的根本,如果不能夠將大學生的創新成果的產權進行有效的界定,利益分配機制進行完善,將限制大學創新體系與體制的發展,阻礙大學創新體系的活力。
2.3高校各類人員的知識產權保護意識不強
從目前的情況來看,我國很多高校中的工作人員對于知識產權保護缺乏一定的認識,這與當前高校人才培養體系設置有著密不可分的關系,因為絕大多數學生在上大學之前并沒有接受過與知識產權有關的教育,在進入大學之后,非法律專業的學生對于知識產權開發、保護的相關法律與制度接觸幾乎為零,這些都是導致大學生創新知識產權保護存在問題的關鍵要素。
3加強大學生創新知識產權保護的對策
3.1提高對大學生創新知識產權的教育與保護意識
對創新需求的提升,使我們必須認識到根據不同社會分工在功能與資源優勢上的協同與集成化作用,對于知識創新的重要作用,構建使科研、教育、生產、創業相協調的知識產權教育與保護機制,深化創新體系當中的知識產權教育意識,積極營造知識產權教育與保護的文化氛圍,為大學生的創新、創意與創業提供良好的社會環境與氛圍。
3.2在高校開展普及型的知識產權教育
在社會創新驅動發展的趨勢下,企業對懂技術、懂管理、懂知識產權服務的高技能應用型人才的大量需求使得我們應用型本科大學人才培養不能只專注于專業技術教育還要開展與之相關的知識產權教育,保護學生在知識培養與成長過程中的創新成果。筆者認為當前我國高校的知識產權教育現狀與模式無法滿足創新背景下大學生創新、創業對知識產權知識與能力的需要,因此知識產權的教育不應該再是一種專業型的教育而應該是一種普及型教育,為人才的可持續發展提供相應的保證。
3.3建立完善的高校對大學生創新知識產權的保護制度
知識產權保護制度的建立是非常重要的,在現代化的高校管理中,有關部門應該充分的認識到知識產權保護的重要性,特別是大學生創新知識產權保護對學生創新與個人的可持續發展的重要性,并且建立相應的大學生創新知識產權保護機制。在高校科技工作與創新領域中完善對大學生創新產權的保護,明確大學生在校創新知識產權的歸屬、經濟利益的劃分等標準與制度,并形成統一的大學生知識產權保護與開發政策,進一步激發大學生的創意、創新意識。
3.4健全高校知識產權的有效管理機制
在信息化技術飛速發展的二十一世紀中,我國高校已經加強了對于知識產權保護機制的管理和認識,從宏觀的角度上來看,我國高校大學生創新知識產權保護工作已經出現了嚴重的“瓶頸”問題,主要是管理機制中缺乏對大學生創新的有效引導,以及創新成果轉化的有效支持與管理(包括政策、資金以及企業合作等),這一系列的問題并不利于高校中大學生創新知識產權的未來發展與保護。從我國目前的情況來看,高校知識產權的管理和發展必須要具有可持續的發展戰略目標,只有實現全面的管理體系,才會更好的促進高校創新體系的建設和發展,激活高校的創新活力。
4結語
綜上所述,筆者簡單的論述了我國現如今高校知識產權教改存在的問題并提出了相應的對策建議,通過分析可以發現實際上我國高校在大學生創新知識產權管理方面存在較為嚴重的問題。科研創新是現如今高校發展的主要動力,學生是高校創新體系中不可或缺的重要組成部分,只有從根本上認識到知識產權管理與大學生創新知識產權保護的重要性,才會更好的促進我國高校創新體系的更好發展。加強我國高校知識產權創新體系的管理和建設能夠為實現科教興國戰略和現代化建設的發展奠定堅實的基礎。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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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 TRIPS;TRIPS-plus;專利保護;藥品可及性
引言
近年來,美國及歐盟等發達國家利用TRIPS協議的彈性條款,以市場準入及跨國投資為誘惑,使發展中國家與之簽訂自由貿易協定(Free Trade Agreements,以下簡稱FTAs),在這些FTAs中加入一些提高知識產權保護標準的條款。由于這些條款超過了TRIPS所規定的保護標準,被稱作TRIPS-plus條款。隨著FTAs的盛行,越來越多的發展中國家與發達國家簽訂了含有TRIPS-plus條款的FTAs,特別是在藥品的專利保護領域,TRIPS-plus的擴張顯得尤其突出。TRIPS-plus條款的強勢擴張在影響知識產權的國際保護秩序、侵蝕知識產權保護多邊體制的同時,對發展中國家藥品的可及性(即可獲得性)不可避免地帶來負面影響。因此,我國作為世界上最大的發展中國家,深入研究TRIPS-plus條款并及早制定出應對策略,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
一、TRIPS-plus條款的緣起與發展
早在19世紀末,國際社會就開始注意知識產權的保護工作。知識產權的國際保護主要有國際條約和國內法兩條途徑,其中國際條約占有非常重要的地位。在TRIPS協議產生之前,國際上已經有一系列保護知識產權的國際公約,如保護工業產權的《巴黎公約》、保護版權的《伯爾尼公約》、保護鄰接權的《羅馬公約》以及《關于集成電路的知識產權條約》等等。但是,由于美國等發達國家對知識產權的保護程度較高,這些公約不能滿足發達國家對知識產權提供高標準保護的需求。比如,《巴黎公約》沒有規定專利的最低保護期限,對于商業秘密也無專門公約予以保護,此外也無一個有效解決知識產權糾紛的爭端解決機制。
在烏拉圭回合談判之初,美國以退出談判相威脅,要求將知識產權納入多邊談判。考慮到烏拉圭回合協議作為一攬子協議,包括了發展中國家所希望得到的一些東西,例如紡織品協議回歸、服務貿易協議、更強化的爭端解決機制等,發展中國家最終做出了妥協和讓步。1991年,關貿總協定總干事提出了烏拉圭回合最后草案的框架,其中《與貿易(包括假冒商品貿易在內)有關的知識產權協議》(簡稱TRIPS協議)基本獲得通過。1994年4月5日,125個參加談判的成員方在摩洛哥的馬拉喀什簽署了包括TRIPS在內的烏拉圭回合多邊貿易談判最后法律文件。可以說,TRIPS是發達國家對發展中國家的勝利,為國際知識產權保護提供了統一化和協調化的“最低標準”,即各成員對知識產權所提供的保護可以高于但不能低于TRIPS所制定的保護標準和要求。與其他保護知識產權的國際條約相比,TRIPS對知識產權的保護范圍擴大,保護期限普遍延長。此外,TRIPS協議還規定了詳細而完善的知識產權執法措施,包括行政和司法程序,并且將有關知識產權的爭端納入GATT/WTO爭端解決機制,強化了各成員在國際貿易活動中保護知識產權的義務。
對于大多數發展中國家來說,TRIPS規定的知識產權保護標準從整體上看,已經遠遠高于其國內知識產權的保護標準。但是,由于經濟、政治、科技、文化發展不平衡,注定發展中國家與發達國家在知識產權保護上存在沖突與矛盾。發達國家的科學技術發達,科技創新能力強,對知識產權的強保護的追求是無止境的。盡管TRIPS的簽署標志著知識產權的國際保護形成了一個更新更高的國際標準,但是發達國家認為,并沒有達到其知識產權談判的所有目的,如TRIPS中存在一些彈性條款,或者允許義務承擔方進行對自己有利的解釋,從而為各成員方制定和實施知識產權制度提供了一定的靈活性。在TRIPS協議簽訂后,美國等發達國家立即開始談判,力圖拓寬保護范圍,增強實施機制,減少TRIPS規定的彈性,減少對發展中國家和最不發達國家的特殊與差別待遇。但是,數年來發達國家并未達到既定目的,特別是在1999年WTO西雅圖部長會議失敗以后,發達國家意識到要在多邊層面達到進一步提高知識產權保護標準的目的非常困難,于是開始從多邊論壇轉向尋求訂立雙邊和區域性的FTAs,加入一些新條款,設定新的知識產權保護標準。與TRIPS相比,這些條款
設定的知識產權保護標準更高,范圍更廣,增加了簽約國知識產權保護的義務,因而被稱作TRIPS-plus條款。由于以美國為首的發達國家在技術革新方面擁有絕對優勢,大部分專利事實上都為發達國家擁有,因而TRIPS-plus條款在專利領域,尤其是藥品專利領域顯得尤為突出。
二、TRIPS-plus條款對TRIPS協議的拓展
TRIPS-plus條款提高知識產權保護標準的途徑是多樣的,其中最重要的方式是通過增加新規定、引入新制度從而對TRIPS協議進行擴張。這種方式突出表現在FTAs的解釋規則、專利鏈接制度的引入、對數據的獨占保護、專利保護期限的延展等方面。
(一)在解釋規則上強調“創新”
最近的雙邊FTAs在解釋規則上明確強調“創新”的重要性以及對于創新的回報,這在TRIPS協議中是沒有的。如美國與澳大利亞的FTA附件2C(Annex 2c)中闡述了協定的解釋規則,明確規定“雙方承諾為其國民促進高質量的醫療服務以及公共健康狀況的改善,為此,雙方遵守如下原則……雙方承認創新藥在提高高質量醫療服務方面的重要性,承認研發在制藥業的重要性以及政府通過知識產權保護以及其他政策給與其支持的重要性……”。這樣的解釋原則強調對創新的承認、回報與保護,實際上起到了提高專利保護標準的作用。
[關鍵詞]知識產權保護;外商FDI;外商投資行業;政策建議
[DOI]10.13939/ki.zgsc.2017.01.019
1 引 言
隨著時代的變遷,知識產權保護狀況已成為跨國企業區位選擇所必須考慮的法律環境(Kumar,2003)。研究我國知識產權保護對于我國這樣的發展中國家吸引外商直接投資具有重要意義。
鄧寧(1977)提出生產折衷理論(OLI),并且在1981年進行了全面而系統的解釋。Mansfield(1995)提出發展中國家加強知識產權保護的重要性,即有利于這些國家吸引外國投資和技術轉移的觀點。Alan S.Gutterman(1990)從跨國公司的道德觀念角度對一些跨國公司濫用專利法的現象進行了研究,認為這些跨國公司為達到壟斷的目的,而在某些領域通過編織專利網絡來限制模仿、復制和競爭。Sherwood(1997)認為,很多國外的高新技術企業因為擔心轉讓的技術知識產權保護無法在知識產權保護程度低的國家實施,而不愿意將最新的研究技術轉讓給這些國家的企業。鄭成思(1995)從法律的角度研究我國知識產權的立法情況。Zigic(2000)在知識產權保護的研究中,從整個市場的不同競爭市場結構的數量角度進行分析,指出知識產權保護效率、技術知識溢出水平是影響兩個不同地區的市場相互作用的兩個重要因素。鄭成思與韓秀成(2002)結合當前的知識產權保護現狀和問題分析了我國國內企業的知識產權保護程度。之后,從跨國公司的視角,結合實際案例分析了這些企業在面對我國較低知識產權保護水平的情況下采取的知識產權戰略(2006)。對于中國知識產權保護現狀對我國經濟影響的問題,董雪兵等(2012)測算了1985―2010年中國知識產權保護指擔認為我國知識產權現狀是較弱的知識產權保護水平,短期內,這種現象有利于我國經濟增長。
前人對知識產權的研究中已經指出知識產權對發展中國家的重要性,但是大多集中于實證方面的研究。并且,其一國內外現有研究對于是否與我國經濟發展水平相適應并未做出清晰的回答;再者,前人的研究側重于知識產權保護對國家經濟的影響,并沒有深入研究知識產權保護對外商直接投資的影響。文章將吸取前人的教訓,將理論與實際相結合,更好地為在中國進行直接投資的外商提供建議。
2 我國知識產權保護現狀分析
中國知識產權體系建設起步很晚,但是自1978年以來,隨著改革的深入,首先國內企業表現出對知識產權保護的強烈需求,其次類似美國的發達國家既迫切希望進入中國市場又擔憂其專利技術被剽竊便從經濟和政治方面向中國施加了很大的壓力。這兩方面的壓力共同推動中國不斷改進一系列法律和法規,以加強知識產權保護的程度,逐步完善知識產權體系。
由于在研發活動中,其創造性以及外溢性的特點常常是其投資者關注的重點,而其最終產品――知識產品的易泄密的缺點又是許多跨國企業擔憂的地方。完善知識產權保護機制,吸引跨國公司的研發投資對我國的發展有著重要意義。但是例如偽劣產品法定的賠償額方面,相比較于歐美國家,中國懲罰力度還不夠,使各種侵權、假冒、盜版現象頻繁出現,令在我國直接投資的外商常因為知識產權相關權益被侵害而遭受損失。例如在國內電子產品市場,假的電子產品數量常常數十倍、百倍于正品,一些外商的電子產品銷售量因此難以提升,對跨國電子技術公司在我國電子產品市場的擴張造成一定影響。從這一現象中不難發現,知識產權的保護程度低,對外商在國內的貿易積極性有一定的抑制作用。
3 知識產權保護對FDI的影響理論分析
知識產權屬于無形資產,其無形性決定了其法定性,通過立法對知識產權進行保護,其所有權優勢才能體現。本節將基于理論角度,利用OLI理論研究知識產權保護對FDI的影響。
3.1 國際生產折衷理論(OLI理論)
經濟理論界對于20世紀50年代以來的國際直接投資的發展十分迅速的現象十分重視,迄今為止在外商直接投資方面最有影響力的理論之一,就是鄧寧提出的國際生產折衷理論(OLI)。在分析跨國公司進行對外直接投資的動機方面,生產折衷理論具有一定的優勢。生產折衷理論認為,決定跨國企業對一國直接投資的相互緊密聯系的三項因素分別為所有權優勢(Ownership)、區位優勢(Location)、內部化優勢(Internalization)。這三種優勢常常是跨國公司在進行國際投資活動之前需要進行綜合考慮的。這三種優勢的多種組合決定了不同的國際經濟活動決策,包括投資地點的選擇。最理想的情況是跨國公司在同時具備所有權優勢、區位優勢、內部化優勢的時候,其選擇是對外直接投資而非對外貿易或對外技術轉讓的形式。同時鄧寧還總結出跨國公司在國際上進行三種方式的經濟活動所需考慮的優勢,見下表。
3.2 基于OLI理論的知識產權保護對FDI的作用機制分析
所有權優勢是企業基于持有某些特殊技術開拓海外市場的動機之一,而知識產權保護通過影響法律因素和制度因素,成為一種區位優勢;同時跨國企業較強的內部化優勢會抑制海外直接投資,而知識產權保護不再成為跨國企業進行國際商務活動的考慮因素。
但是,當東道國具有較強的知識產權保護水平時,東道國將從法律方面滿足國內外商所需的所有權優勢并以此擴大本國的區位優勢。此外,東道國增強本國知識產權保護程度可以弱化外商的內部化優勢。即東道國具有較強的知識產權保護水平時,跨國企業滿足生產折衷理論中企業跨國直接投資的三個條件,促進了企業的跨國直接投資。
4 我國知識產權保護對外商直接投資的影響
近年來我國勞動力的成本逐漸升高,淡化了中國過去主要的競爭優勢,知識產權的保護顯得尤為重要。基于生產折衷理論,本節將具體分析增強我國知識產權保護對外商直接投資行為的影響。
4.1 知識產權保護增強外商所有權優勢
根據生產折衷理論(OLI),外商企業對某些創新技術有排他性的使用權和控制權,而由于我國的知識產權保護程度較低,國內企業在認識到這種新技術的需求較大的情況下,認為違法風險大于侵權風險故大膽的非法模仿行為就變得活躍,付出大量代價的創新企業因喪失@權或其他排他性技術使用權的風險變大。因此,從立法等方面提高知識產權保護水平以保護外商的所有權優勢,可以使外商企業在我國市場上其技術優勢能被保護,最終促進國內市場吸引外資。知識產權作為外商的所有權優勢,一開始可能會抑制國內經濟,但這種不利現象由于知識產權保護限制國內企業的模仿,又可以刺激國內企業的創新,有利于國內經濟的發展。
4.2 知識產權保護增強外商區位優勢
如今的國際投資環境,稅收優惠已普遍存在,知識產權保護程度是外商直接投資重要考慮的條件之一。選擇合適的投資地點對于外商直接投資而言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而根據生產折衷理論可知,知識產權保護程度則是外商判斷該地區是否具有區位優勢的重要依據。因此,我國增強知識產權保護程度一方面增加正在選擇投資地點的外商在我國直接投資的信心,另一方面增強已經在我國直接投資的外商的區位優勢。
同時,跨國公司進入后,也會促進相關的國內本土企業以及其他外商企業進行合法的技術模仿和創新,國內企業在競爭中從生產技術、人才引進、融資能力方面也將有相應的提高,從而帶動整個區域的規模化發展,增強外商區位優勢。
4.3 知識產權保護增強削弱外商內部化優勢
內部化優勢產生于某些難以判斷成本或需避免泄露風險的產品,而知識產權正滿足這一特性,許多跨國企業在轉移知識產權時,常采取內部轉移。但是,我國知識產權保護增強將較好地阻止知識產權外泄,保證外商的權利,使外商更加合理地分配資源,最大化其利益。在理想的情況下,外商甚至可以在外部市場進行知識產權的交易,有力地削弱外商內部化優勢。
總之,我國知識產權保護強度的增加有利于增強外商的所有權優勢、區位優勢并弱化外商內部化優勢。目前,中國的知識產權保護方面的優勢較弱。從長遠來看,由于中國的老齡化現象,我國難以再依靠低成本的勞動力優勢吸引外商的直接投資,為了增強外商吸引力,必須尊重知識產權的保護。
5 結 論
通過上文的研究得到如下結論:中國利用知識產權謀取的競爭優勢較弱;知識產權保護對外商直接投資者既有積極影響也有消極影響;知識產權的保護有利于刺激國內企業模仿學習外來技術的能力。根據這些結論,文章提出如下建議:
(1)大力實施國家知識產權戰略。知識產權戰略已經成為知識經濟時代知識管理的主要形式,我國必須從戰略的高度充分認識知識產權的重要性,從立法、執法、行政系統各方面完善,使知識產權保護成為促進國內企業學習和創新的有效動力。
(2)優化司法環境。長期以來,我們在知識產權方面的司法環境不斷優化,例如知識產權保護在立法方面正逐漸向國際標準靠攏,但仍有很多不足。又如中國的知識產權立法程序不夠公開透明。因此,其一,需要提高審判人員的專業素養和行業道德;其二,司法保護程序需要進一步完善,最終在司法方面從執法力度上加強知識產權的保護。
(3)合理規劃引導國內外資行業流向。雖然人才、基礎設施也影響國內跨國公司在我國投資的產業分布,但同時在一定程度上也受我國知識產權保護水平影響。此外,我國利用外資的規模和水平也受我國較低的知識產權保護程度影響。由于各個行業對知識產權保護的需求程度不同,因而可以利用這一特點合理規劃引進外資中環保、技術含量高的行業,調整國內產業結構,以符合我國轉變為創新型國家的目標。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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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知識產權客體新論
2.我國網絡知識產權犯罪制裁體系檢視與未來建構
3.禁止權利濫用原則在知識產權領域中的適用
4.知識產權人停止侵害請求權的限制
5.視閾融合下的知識產權詮釋
6.知識產權法的制度創新本質與知識創新目標
7.知識產權法價值的中國語境解讀
8.當前我國知識產權司法保護幾個問題的探討——關于知識產權司法政策及其走向的再思考
9.知識產權的優化配置
10.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知識產權保護的構想
11.論我國知識產權的刑事法律保護
12.知識產權法官造法批判
13.知識產權的多元屬性及研究范式
14.知識產權國際保護制度的變革與發展
15.構建集中統一的知識產權行政管理體制
16.我國反壟斷法適用于知識產權領域的再思考
17.發展中國家知識產權保護、人力資本與經濟增長
18.科技型企業知識產權質押融資模式研究——以南昌市知識產權質押貸款試點為例
19.知識產權保護與“南方”國家的自主創新激勵
20.論知識產權行政執法的限制——以知識產權最新修法為背景
21.我國知識產權侵權司法判例實證研究——以維權成本和侵權代價為中心
22.更嚴厲的知識產權保護制度有利于技術創新嗎?
23.我國知識產權保護水平的實證研究——國際比較與適度性評判
24.知識產權的觀念:類型化及法律適用
25.信息、知識產權與中國知識產權戰略若干問題
26.轉型期知識產權保護制度的增長效應研究
27.國際知識產權協定之間的沖突與協調——以世貿組織和自由貿易區的知識產權協定/條款為視角
28.我國知識產權服務體系發展現狀與戰略思路
29.知識產權的制度風險與法律控制
30.知識產權能力測度指標體系與方法及實證研究——以某國立科研機構為例
31.知識產權立法體例與民法典編纂
32.知識產權保護提高了出口技術復雜度嗎?——來自中國省際層面的經驗研究
33.企業知識產權人才實證研究——以四川省知識產權示范企業為例
34.東莞市知識產權質押融資研究
35.我國企業知識產權質押融資及其完善對策研究
36.國外主要科研機構和高校知識產權管理及其對我國的啟示
37.知識產權國際強保護的最新發展——《跨太平洋伙伴關系協定》知識產權主要內容及幾點思考
38.知識產權資產證券化法律風險防范機制之研究
39.知識產權保護對國際貿易的影響研究述評
40.中國知識產權保護的經濟學分析
41.知識產權契約激勵與個體知識創造行為的關系研究
42.上海自貿試驗區知識產權執法:自由貿易與打擊侵權的平衡
43.知識產權價值評估方法解析
44.對知識產權強國建設的理論思考
45.論知識產權訴訟中損害賠償數額的確定
46.創新驅動發展與知識產權戰略實施
47.知識產權法基本功能之重解
48.我國知識產權制度與知識產權文化融合問題研究
49.知識產權保護與防止濫用
50.我國知識產權法院設置問題論證
51.論中國知識產權糾紛行政調解
52.知識產權質押融資價值評估:收益分成率研究
53.我國高校知識產權管理問題成因與改進
54.知識產權人才的知識結構與培養模式研究
55.行業異質性、知識產權保護與企業研發投入
56.知識產權許可合同與防止知識產權濫用
57.美國知識產權執法戰略及中國應對
58.日本知識產權司法改革及其借鑒
59.知識產權質押貸款風險分散機制研究
60.知識產權“入典”與民法典“財產權總則”
61.企業知識產權管理系統及其優化策略研究
62.當前我國知識產權司法保護的政策與理念
63.我國知識產權停止侵害請求權限制的法律原則
64.知識產權壟斷呼喚反壟斷法制度創新——知識經濟視角下的分析
65.投資協定視閾下知識產權與公共健康的沖突與協調——由兩起“菲利普·莫里斯案”引發的思考
66.知識產權濫用行為的反壟斷法規制
67.我國知識產權刑法保護現存問題及完善建議
68.知識產權濫用及其法律規制
69.面向國家知識產權戰略實施的知識產權管理及其促進政策
70.我國知識產權保護執法水平的度量及分析
71.知識產權本質的多維度解讀
72.中國最優知識產權保護強度的實證研究
73.知識產權理論的體系化與中國化問題研究
74.對我國知識產權服務業發展的思考
75.知識產權客體之哲學基礎
76.知識產權保護立法的不足及TRIPs協議與國際投資法的關系
77.我國企業知識產權資本運營策略探討
78.中國知識產權行政執法制度定位研究
79.從知識產權濫用的國際立法看我國《反壟斷法》第55條的適用
80.知識產權保護、異質性企業與創新:來自中國制造業的證據
81.論知識產權的道德基礎
82.知識產權行政保護研究
83.美國與東盟部分國家就TPP知識產權問題談判的博弈研究——以TPP談判進程中美國的知識產權草案為視角
84.論涉外知識產權審判中的法律適用問題
85.知識產權服務業培育視角下的知識產權服務體系發展研究
86.知識產權制度的未來
87.知識產權分析評議基本問題研究
88.國家知識產權戰略視野下我國企業知識產權戰略實施研究
89.試論知識產權的私權屬性及其公權化趨向
90.知識產權保護與中國工業創新能力——來自省級大中型工業企業面板數據的實證研究
91.對知識產權質押的澄清
92.知識產權法律碩士教育模式的完善研究
93.論我國知識產權法律碩士的培養
94.企業需求視域下工程碩士知識產權教育教學改革探析
95.工程碩士知識產權實務課的教學實踐與探討
96.對工程碩士培養階段增設知識產權課的重要性分析
97.知識產權全球化:現代轉向與法理反思
98.知識產權促進戰略性新興產業發展實證研究——以江蘇省為例
99.知識產權許可限制反競爭審查的一般分析框架
100.中國知識產權政策十年反思
101.知識產權法體系下開發利用非物質文化遺產檔案的優勢和基本原則
102.知識產權證券化風險防范的法律對策
103.借鑒歐洲經驗開展中國知識產權證券化的對策
104.知識產權風險與創新聯盟形成績效:快速信任的調節作用
105.知識產權保護、信息不對稱與高科技企業資本結構
106.論二元知識產權體系
107.論我國反壟斷法在知識產權領域的實施
108.中國轉基因作物知識產權戰略分析
109.論我國知識產權糾紛解決機制的多元構建
110.中國知識產權法學研究30年
111.論我國知識產權戰略背景下的知識產權預警機制
112.共享模式與知識產權的未來發展——兼評“知識產權替代模式說”
113.創新驅動發展與知識產權制度變革
114.《反假冒貿易協定》的知識產權執法規則研究
115.國際貿易中知識產權壁壘的識別
關鍵詞:知識產權保護;企業科技創新;科技成果轉化;大學資源
中圖分類號:D923.4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3-4161(2010)05―0114-03
一、概述
20世紀末以來,伴隨著科學技術的高速發展和商品化市場的高度發達,人類社會已經步入了“知識經濟時代”,科技資源作為稀缺的和重要的戰略性資源,已經成為世界各國競爭的焦點。在這種大背景下,以美國為首的西方發達國家大力推動形成全球化的知識產權保護體系,試圖通過高標準的知識產權保護水平保持其競爭優勢,限制發展中國家的趕超進程,具體體現為《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議》(TRIPS)的簽訂。TRIPS協議的最終簽訂,一方面表明了以美國為首的西方發達國家在國際規則的制定過程中具有強大的話語權,發展中國家目前尚無法扭轉這種現狀;另一方面也迫使發展中國家認清了這樣一個現實,即只有形成強大的自主創新能力才能夠在未來的國際競爭中贏得主動權。
那么,如何才能夠在這種不利的“游戲規則”下形成強大的企業自主創新能力呢?我們認為,首先要轉變一個觀念,那就是不能因為“游戲規則”是發達國家所倡導的,就忽視對“游戲規則”的研究和運用。目前,在我國仍然普遍存在著漠視知識產權的現象,無論是科技界,還是企業界,相當普遍地認為知識產權是華而不實的擺設,是錦上添花的物件。
其次,為了在不利的“游戲規則”下形成強大的自主創新能力,除了要熟悉和掌握規則本身以外,還要充分提高科技產出與投入的比率,即提高科技投入的回報率。當前我國對于科學技術的投入主要在高等院校和國有科研院所,如何將高校和科研院所的科研成果轉化為現實生產力就成為提高科技投入回報率亟須解決的關鍵性問題。科研成果作為一種重要的無形資產,要對其進行有效的使用和管理,就必須借助知識產權的形式進行,而知識產權的確立、實施和轉讓等均是以一國的知識產權制度為依據的,根據TRIPS協議的規定,簽約國的知識產權制度要符合協議規定的最低標準,也就是說,要提高我國科研成果的現實轉化率,就必然涉及如何利用現有的知識產權國際規則實現科技成果這一無形資產的市場價值最大化的問題。
二、科技成果轉化中的知識產權保護的認識與探索
(一)清華大學在知識產權保護的探索
在科技成果轉化的模式方面,清華大學的基本模式如圖1:
清華大學作為國內著名的研究性綜合大學,非常重視在科技成果轉化過程中發揮知識產權保護作用。1997年清華大學校務會正式通過了《清華大學保護知識產權的規定(試行)》,明確了科研人員的職務成果的所有權歸學校及其下屬單位所有的原則,并約定科技成果轉化收益的20%至50%用于獎勵科研人員和對科技成果轉化做出重要貢獻的人員。
在體系架構方面,清華的技術轉移體系如圖2:
通過近些年的摸索,清華大學的科技成果轉化取得了顯著的成績,清華控股公司的設立和發展壯大是典型的代表:2003年9月,清華控股有限公司經國務院批準注冊成立,主要從事科技成果產業化、高科技企業孵化、技術信息咨詢、投資管理、資產運營和資本運作等業務,截至2006年底,清華控股公司的控股企業已經達到33家,涉及信息技術產業、能源環保產業、生命科技產業、科技服務及知識產業等領域,總資產達到280億元,經營總收入達到213億元。
對于清華大學科技成果轉化經驗,可以總結出以下幾點:第一,知識產權保護在科技成果轉化的過程中起到了基礎性的作用;第二,將核心的知識資產交由校辦企業進行集中經營管理方式能夠快速推進重大科技成果轉化的進程;第三,如果能夠將技術轉移體系中的相關部門進行整合,形成科技成果申報、評估、確權和許可,實施一整套知識產權管理與經營體系,也許會進一步提高科技成果轉化的效率。
(二)浙江大學在知識產權保護的探索
浙江大學作為浙江省最重要的綜合性研究大學,一直非常重視在科技成果轉化過程中發揮知識產權保護的作用,2004年即頒布了《浙江大學科技成果知識產權保護若干規定(試行)》,并于2005年作出了修訂。為了激發科研人員進行發明創造和專利申請的積極性,學校還制定了《浙江大學科學技術獎勵辦法》,對于授權的專利給予發明人一定的現金獎勵。為了提高科技成果的現實轉化率,學校還規定發明人可以獲得發明實施或轉讓的60%收益。
2005年12月,浙江大學投資控股有限公司注冊設立,對浙江大學的科技成果進行統一的管理與運營,公司的具體架構如圖3:
浙江大學的科技成果轉化在重視知識產權保護的背景下取得了顯著的成績,據統計,2001年至2007年間,浙江大學簽訂的各類轉讓合同為824項,合同金額達到24596萬元,其中專利技術轉讓占到了40%。
從浙江大學的探索中,可以得出幾點經驗:第一,科技成果作為大學最重要的無形資產,對其實施知識產權保護是大學體現其社會價值的必要條件;第二,在科技成果轉化中提高對發明人的收益分配可以調動科研人員的積極性;第三,對大學的知識產權成果進行集中的管理與運營是有利于促進科技成果轉化的可行措施。
三、國外在知識產權保護的案例
(一)美國的知識產權保護的案例
美國是較早建立知識產權保護制度的國家,1878年通過的《美國憲法》就包含了“知識產權條款”,1790年美國國會又通過了第一部《專利法》,可以說知識產權保護制度的早期建立是確立當今美國技術領先地位的重要制度因素。但在1980年以前,美國大學的科研成果轉化情況很不理想,據統計,當時美國大學每年申請的專利不足250件,而政府擁有的專利權的現實轉化率不足5%。造成這種情況的主要原因在于當時美國政府規定由聯邦基金資助的科研成果所有權主要歸政府所有,而政府又傾向于以非獨占許可的方式實施這部分專利權,因而導致大學的科研積極性不高,而企業也因以非獨占許可方式實施政府專利存在很高的市場風險而裹足不前。
正是在這種情況下,1980年美國頒布了貝伊一多爾法案,該法案規定大學可以成為聯邦資助的科研成果的所有權人,并鼓勵大學以獨占許可的方式實施專利。該法案頒布后,極大地調動了大學的科研積極性,據統計,1974年至1984年的十年間,美
國大學共獲得專利授權2 944件,而僅1992年一年,美國大學就獲得了1557件專利授權。美國各大學為了推進專利實施,成立了專門的技術許可辦公室(TECHNOLOGY LICENSING OF,FICE),此類機構負責提供包括成果申報、技術評估、專利申請和專利實施許可等一整套的知識產權服務,為美國大學科研成果轉化做出了重要貢獻,據統計,1974年至1984年的十年間,美國大學共發放專利許可1058項,而1989年至1990年的兩年間,美國大學發放的專利許可就達到了10510項。
美國的上述經驗對于我們有四點啟示:第一,科技成果作為一項重要的無形資產,需要以知識產權(特別是專利權)的形式予以保護;第二,科技成果所有權歸屬于科研單位或科研人員的制度安排可以充分調動科研單位和人員的積極性;第三,成果申報、技術評估、專利申請和專利實施許可是不可分割的完整體系,應當由單一的機構獨立完成;第四,獨占許可的方式可以降低企業實施科研成果時的市場風險。
(二)日本的知識產權保護的案例
隨著“知識經濟時代”的到來,日本繼“技術立國”之后又提出了“知識產權立國”的國家發展戰略。日本之所以將“技術立國”取代為“知識產權立國”,正是清楚地意識到知識產權保護的國際規則的重大現實意義。值得注意的是,TRIPS協議于1994年4月15日簽訂后,日本于2002年才開始提出“知識產權立國”的戰略,此間存在的時間滯后可以解釋為日本對于知識產權保護規則重要性的認識過程。那么,作為與中國具有類似文化背景的日本,其科技成果轉化過程中的知識產權保護情況能給我們帶來什么啟示呢?
日本大學的科研成果轉化帶有很明顯的東方文化特點,絕大部分的科技成果是通過大學的科研人員以“私下”的方式轉讓給企業的,具體包括:“大學教授擔當企業的顧問;企業研究人員到大學實驗室工作,把大學中的研究成果帶回企業;大學畢業生為企業所雇用等”方式。作為轉讓的對價,企業向科研機構提供捐贈資金。這種非正式的轉化模式最大的弊端在于,中小企業難以從該模式中獲益,而大型企業雖然掌握了大量的科研成果,但出于戰略的考慮往往只會將其中的一小部分轉化為現實生產力。這樣一來必然會降低科技投入的回報率,影響國家整體創新能力的增強。為了改變這種狀況,日本借鑒西方國家的經驗于1998年引入了技術轉移辦公室的制度,試圖通過這種方式鼓勵大學以正式的知識產權許可方式向企業轉化科技成果。但是由于新方式的成本遠高于非正式的轉讓方式,再加上大學科研人員自主創業存在很大的經濟風險和社會風險,導致該新制度并沒有達到預想的效果。
通過上面的分析,我們可以總結出以下幾點認識:第一,非正規的科技成果轉化方式不利于中小企業的創立與成長,進而降低了國家的整體創新能力;第二,應當采取合理的機制鼓勵大學中的科研人員成為知識產權的所有者,進行自主創業,以化解大企業壟斷科研成果的弊端;第三,尤其是在“私權”觀念淡薄的東方文化的背景下,要特別加強知識產權制度的建設和知識產權文化的普及教育,鼓勵企業和個人自覺、自主地利用知識產權保護工具維護自身利益,才能真正喚醒全社會的創新意識。
四、結論
通過分析和總結國內外在科技成果轉化過程中所采取的知識產權保護措施的案例和經驗,我們認為:
(一)在“知識經濟時代”,要促進科技成果轉化為現實生產力,提高科技投入回報率,就應當充分利用知識產權保護制度,對科技成果進行有效的管理和運營。
(二)科研人員是科技成果的創造者,制定合理的知識產權歸屬制度,是激發科研人員創新熱情的重要手段。
(三)科研成果在轉化為現實生產力之前,往往需要企業對其進行二次開發,因此獨占許可的方式對于推動企業(尤其是中小企業)接納高校的科研成果,降低市場風險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
(四)對于國內高校,通過校辦的企業法人實體對校方的知識資源進行統一的管理和運營的方式已經被證明是行之有效的,但仍有相當一部分科技成果并沒有被納入該模式,而是由校方設立的有關行政機構進行管理,這種行政管理模式對于科技成果轉化的作用并不明顯,是否能夠將這種行政管理模式轉變為市場法人管理模式還需要我們做進一步的探索。
關于知識產權,實質上可以說是一種新型的智慧財產權,也是直到1960年代才被大眾認可,而網絡更是如此,才發展了不過二十多年,已經有了如此的規模,在法律法規,司法等對于類似的網絡知識產權的侵犯的認識和處理都顯得不那么好,因此現如今的關于網絡知識產權犯罪也只是出于一個很模糊的位置。
1 我國法律對于網絡知識產權的保護的不足
首先,對于網絡知識產權犯罪來說,知識產權保護法的范圍不大。就現在來說,我國對于知識產權的保護嚴重不足,這是不爭的事實,無論是現在已經立法的法規數量還是說在面對知識產權犯罪的處理質量上都說明了這一點。
現如今我國的法律的規定了著作權、商標權、專利權等等的12個具體名目的知識產權,然而這12種知識產權中,僅僅只有4各個得到了法律的明確保護,也就是說法律法規的不夠完善,使得在處理知識產權問題方面會有許多問題,包括如何處理,如何保護等,沒有有效的保護好知識產權也使得知識產權犯罪越來越多,越來越囂張。
4種受到明確保護的知識產權有著作權、商標權、專利權和商業秘密權,但是即便如此,這4種知識產權也沒有得到非常全面的保護,只是僅僅保護了其中的一部分,尤其是專利權的保護,保護力度十分的弱,可想而知現如今法律對于知識產權保護上的不足。因此現在應當趕緊完善關于知識產權保護的法律法規。
原本對于知識產權保護來說已經非常的脆弱了,那么一旦和網絡掛上鉤,如何處理這類的知識產權犯罪將更加難。現如今,在司法中,對于此類網絡知識產權犯罪的認定上會有幾個問題:一是定性難,合法性和非法性經常混在一起,沒有辦法具體確定侵犯金額。二是調查難,網絡數據復雜而且容易復制,一般很難具體認定誰是最初的侵權的犯罪嫌疑人。三是法律適用難,傳統的法律很難和網路上的犯罪相適應,。正因為這些難題,對于網絡知識產權犯罪的保護更加的難。
互聯網、網絡的高速發展,不僅僅對于人們生活產生了重大影響,同樣也影響了我們傳統的法律體系。因為是網絡性質的犯罪,使得傳統的法律法規沒有辦法能完全的保護好受害人,網絡犯罪以及其虛擬性的加入,傳統的法律如何面對,如何認定犯罪事實都是司法機關,立法機構都需要思考的問題,然而在網絡知識產權犯罪上面,問題更為顯著:一是網絡環境下,對于網絡知識產權犯罪的認定不夠清晰,第二就是網絡知識產權犯罪之后所帶來的危害結果,很難得到一個確切的認定。
2 關于網絡知識產權保護的形勢政策、立場變化
既然網絡對于知識產權的犯罪這一影響不可逆轉,那么相關的部門就需要順應這一個潮流,完善知識產權保護法規。
一是從適度保護到同等保護的轉變。一直以來,我們國家都十分重視傳統的有形財產的保護,對于知識產權這類新型的智慧財產權不是十分重視,因此在法律方面也不是十分完善,所以,在刑事法律上來說,同等保護應當是以后知識產權保護法的最基本的立場。這里的同等保護是指知識產權保護應當得到和其他財產保護相同等的保護。現如今我國的發展階段進入了一個新的階段,就是從粗獷型的發展轉變為集約型,這時候對于知識產權的保護將會是必然要求。如今我國的經濟社會等各方面的發展已經越來越重視對于知識產權的保護。由此可見,知識產權的保護將會更加有利于新型社會的發展,保護知識產權能提高國家發展,適度保護顯然已經落伍了。
二是知識產權同等保護的重要性和必要性。現在已經有許多的案例告訴了我們,知識產權的犯罪具有極大的社會危害,應當也是必須要追究刑事責任,所以同等保護的這個轉變十分重要。如若能夠得到刑法的支持,網絡知識產權犯罪一旦到了具有極大社會危害的時候,那么刑事責任,打擊犯罪,保護知識產權才是現如今我國知識產權保護應該做的地方。由此可見同等保護的重要性和必然性。
三是知識產權保護應該避免走向另一個極端,也就是過度保護,在以后,對于無形財產的保護,也就是對于知識產權的保護也會越來越完善,對于此類的保護應當避免走向過度保護這一極端。
由此可見,我國未來的對于知識產權的保護應當更多的是保護范圍的擴大,而不是過多的增加保護強度。如今危害嚴重的知識產權犯罪的原因有許多方面,其中也有各個執法部門之間的處理協同不暢,侵權案件沒能及時移送,以及隨著網絡、互聯網的發展,新技術的發展導致侵權方式不斷變化而立法沒有顧及到等等多種原因。因此,保護范圍的擴張才是現如今加強網絡知識產權保護的基本。
既然法律對于知識產權的保護范圍過窄已經是阻礙知識產權犯罪保護的最重要問題。首先是現如今互聯網、網絡、經濟高速發展的同時,知識產權也越來越多,卻也同樣極容易被侵權。再者就是網絡知識產權犯罪越來越多,而且其侵權的危害也越來越大,由于網絡的發展,技術越來越新穎復雜,在網絡之中,犯罪嫌疑人完全可以不用認識被害人就能做到知識產權的侵權。第三就是在網絡知識產權中,立法,執法等都處于一個灰色地帶,沒有有效的保護,在認定方面有時候都不是很明確,對知識產權沒有做到一個完善的保護。這些種種,都體現了現如今知識產權保護擴張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3 網絡知識產權應當具有經濟型和及時性
如上所說,網絡知識產權的完善非常必要,同樣也不能沒有時效性。知識產權保護法的法規訂立的時候周期不能過長,要保證對于一些新出現的犯罪手段要有有效的制裁措施,這就需要司法刑法相互協作。
我們在完善網絡知識產權保護法中要選擇的就是推動立法更新。在立法完善的過程之中也必須要謹記,不能太倉促,要抓重點,分層次的推進。太過著急的更新會帶來法律自我相悖,新法律法規的不完善導致的其他問題,會給處理網絡知識產權犯罪帶來各種不利的影響。只有在刑法結束下無法解決的才能采取立法的手段。
在如今社會的發展情況之下,法律的不完善,沒能及時更新我們應當理解,現在我國的社會發展可以說是翻天覆地,沒能及時訂立新的法律也是情有可原,但是,沒能來的及不意味著就不需要更新。社會的發展會出現各種各樣的新問題,比如這次我們所說的網絡知識產權犯罪,刑法司法等部門所需要面臨的問題也越來越多,如何在如今的大環境之下能夠一步步的做到應對這些新問題,能夠及時訂立新的法律來完善對于被害人的保護,才是重中之重。我們可以通過對于現有法律的更新完善,同時在更新之中確定新的法律來應對新的問題,比如對于現有知識產權保護的完善來預防一些網絡知識產權犯罪。
4結語
以上就是我對網絡知識產權犯罪制裁體系的問題所得出的看法和相應的應對方案和措施。
參考文獻
關鍵詞:科技查新 知識產權 文獻 專利
知識產權活動貫穿著科技成果整個過程,包括立項申請到鑒定及評獎。科技查新機構應充分發揮知識產權制度,使其為管理部門和企事業單位提供相應的知識產權信息服務,同時,通過查詢專利信息的使企業對其相關專利進行保護,在保護好自己的知識產權的基礎之上,從而保持產品和技術的創新性。實現有效的促進科學技術發展,保證知識產權制度對科技發展的激勵、引導和保障作用。
1.科技查新與知識產權的關系
1.1知識產權在科技查新報告中的體現
在科技查新工作過程中,科技論文和科技成果均屬于非專利保護范疇,并非具有專利的得強制性保護,技術資料會由于查新鑒定公開造成技術流失。專利的新穎性、實用性和創造性在審查知識產權過程中也是需要查新的,如為成果權利進行保護時,避免產生職務與非職務發明創造成果權屬問題、專利申請權屬問題和成果署名權等問題。所以,當科研院所、高校和企業取得科研成果時,在進行成果鑒定、申報獎勵和進行展覽等行為前,應首先采取知識產權保護措施,再進行科技查新或發表相關技術的論文。知識產權和科技查新中對新穎性的判斷采用相同的標準,在科技查新報告中專利文獻體現了專利制度的法律公開和保護功能,是具有法律規范意義的知識產權文獻。
1.2科技查新在知識產權保護中的作用
計劃開發的技術和項目的新穎性可以通過科技查新檢索工作來進行計劃,科技查新檢索工作同時可以系統的評價計劃開發的技術和項目所具有的可行性。如通過科技查新檢索工作判斷計劃開發的技術和項目有一定的新穎性,則可以圍繞項目技術內容開展知識產權保護的相關工作,例如進行專利申請;如通過科技查新檢索工作判斷計劃開發的技術和項目不能具有一定的新穎性,同時項目技術內容的知識產權已被他人進行保護,則應該及時的放棄計劃開發的技術和項目,避免經濟上的浪費;如通過科技查新檢索工作判斷計劃開發的技術和項目不能具有一定的新穎性,但項目技術內容的知識產權還未被他人進行保護,則可以以獲得相關技術知識產權保護為最終形式。
2.科技查新與知識產權的互動作用
為了引進外國的先進技術促進發展國際貿易,促進企業的信息需求,保護公開競爭深化知識產權保護,科技查新機構應該提供知識產權信息、引導企業搶先申請相關技術、激勵企業占領技術陣地的戰略意識和保障企業在高起點上創新科技項目,實現知識產權制度對科學技術跨越發展的作用。
2.1知識產權需要科技查新
知識產權法律制度能夠提高經濟競爭力加速高科技成果產業化從而促進技術創新。知識產權制度隨著世界范圍內高新技術及其產業迅猛發展,其戰略地位在科技進步、社會發展和國家經濟中進一步的增強。知識產權戰略在我國實施,能夠提高企業的核心競爭力,可以加快行業整體發展,提高全社會知識產權保護、實施、創造和管理能力,實現我國經濟可持續協調全面的發展。知識產權中科技成果在進行科技成果評估和檢測或在進行科技成果轉化等工作以及申報科技進步獎勵和申報發明獎勵時,也需要科技查新工作,從而鑒定其新穎性科技成果;知識產權中科研立項時也需要進行科技查新工作,從而真實客觀的反映學術價值、對比國內外的研究現狀評價項目預期的經濟效益。
2.2知識產權促進科技查新的發展
中國企業在我國加入WTO以來面臨的因知識產權糾紛問題越發嚴重。面對知識產權糾紛問題我國企業逐漸開始采用法律手段解決和避免國外企業相關技術知識產權知識產權。面對知識產權糾紛問題,科技查新機構服務范圍進行了拓展,為企業提供以下服務,已解除企業知識產權糾紛困擾:能夠有助于企業實施相關技術專利戰略。專利戰略是利用專利信息及專利制度提供的相關法律保護,在企業自身長遠發展和利益的背景下,不但能夠保護企業已有技術優勢的固有性,同時可以在市場競爭和技術競爭中謀求最大經濟利益的戰略。科技查新工作可以為企業提供相關技術領域和相關行業的專利信息,通過制作專利圖表,建立相關技術領域的專利信息數據庫,實現對相關技術領域專利信息的定性定量的評價和分析,推斷潛在和現實的技術領域具有相關技術的競爭對手,推定競爭對手的競爭能力和競爭地位。能夠分析企業相關產品是否具有侵權的風險。面對我國的知識產權制度較晚的起步情況,大致可以將國外企業知識產權保護情況分為三類,一種是國外企業已經在中國申請專利,那么企業應先進行知識產權調查,為避免發生侵權糾紛采用適當的措施,否則企業在國內對該專利權限相關技術內容的制造、生產和銷售將會面臨對方企業的侵權;還有一種是國外企業并未針對該技術在中國申請相應的專利,這樣企業制造、生產和銷售該技術領域的產品不會受到任何限制;最后一種是所采用的技術或技術部分均未被申請專利等知識產權保護,這樣企業制造、生產和銷售該產品在任意地區均不會受到任何限制。
3.結論:
科技查新人員作為知識信息的加工者,面對信息資源在網絡大環境下具有高共享性,如何在保護好知識產權前提下利用知識產權,是一個重要的課題內容。科技查新人員需要提高情報服務中知識產權處理的意識,在科技查新工作過程中認識到知識產權的重要性,同時應該抓住知識產權相關信息,拓展科技情報服務內容,發展科技查新工作。
參考文獻:
[1] 吳漢東.知識產權法[M].北京: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12.